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徐红新,张爱丽[1](2021)在《我国住房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保障是对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缺陷的补救,我国先后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保障方式。我国保障性住房类型多元,相互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与衔接。我国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住房思想为指导,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权利,将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融合并轨,建立"实物配租、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反向补贴;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的公共住房制度。
张尔曼[2](2021)在《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住房保障作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949—1978年的实物配给阶段,居民住房基本是由政府或单位予以解决;1979—1998年的改革探索阶段,从1994年起国家进行住房制度变革,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保障性住房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1998年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后由于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供应主体地位,导致并未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2007年,为推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在此背景下,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2010年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本文首先界定保障性住房概念,以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现状为切入点,运用公共管理学等多种相关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和重要依据,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开展研究。通过对建设现状主要数据的分析,明确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供需差距的矛盾性及供给问题,即单一的融资渠道使得政府财政压力巨大、供求不平衡造成的供不应求现象,此外还有所有权属划分不清、保障性住房承租过程违规使用等问题。针对现存问题,进而剖析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出现的原因,由于体制机制限制导致政府控制大于市场调节,而政府管理经验不足加剧了这种不平衡供应的恶化,此外新市民阶层的涌现也是导致保障性住房供不应求的原因之一。保障性住房项目落成地规划不尽合理、后续管理专业化程度较低的成因则主要归结为质量管控体系的不完善。国外借鉴了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的做法与实践经验;国内借鉴了杭州市与厦门市的政策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旨在推动地方政府功能发挥的具体对策建议,如利用融资方式拓宽政府资金筹措渠道,优化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齐头并进;多元化房源供应主体,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关注保障性住房申请者宜居程度等。
陈洪芳[3](2020)在《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济南某公租房小区为例》文中认为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指出要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0年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省会城市,曾在2010年率先响应国家发展公租房的政策号召,在公租房领域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很多举措不仅在山东是首创,在全国也是领先。2015年,山东省住建厅在济南召开会议,号召全省学习济南经验并在全省推广开来。住建部也先后在济南召开两次现场会,聚焦济南房管模式。因此,研究济南市公租房政策实施现状及问题对于山东省、全国公租房政策的完善都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探讨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实施现状及问题,采用文献研究以及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文献研究主要是对“公廉并轨”后国家层面以及济南市的公租房政策进行梳理,梳理出国家及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发展脉络,从保障范围、补贴方式、租金水平、申请分配流程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对济南市现行公租房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总结济南市公租房领域创新性举措。访谈法是以济南市某公租房小区为调研地点,通过对居委会工作人员、承租户以及房管处负责人进行访谈,收集一手资料并加以整理、分析。以社会权利理论为指导,结合访谈资料对济南市公租房政策执行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发现济南市公租房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基于公民身份的保障不足;文明生活权利的缺失;公民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社会权利基础上的尊严缺失等。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设计不合理,公租房房源短缺;二是资金来源单一,投入产出性价比低;三是权威性法律的缺失,缺乏过渡性保障;四是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偏见影响和谐。鉴于公租房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从拓宽供给渠道、优化选址布局、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创新建设模式四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在房源问题上,要发展租赁市场,拓宽房屋供给渠道;在选址建设方面,要考虑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多方面因素。在退出机制上,要采取过渡性政策帮扶,提供缓冲期。在建设模式选择上,建议改变当前集中建设模式,实现分散性混合居住,促进群体融合。
杨舒[4](2020)在《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文中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而推出的一类保障性住房。2006年开始,深圳、厦门等城市率先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探索,但直到2010年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才正式建立。虽然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是相对“年轻”的存在,但其制度建立后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速度远快于之前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组成部分。山西省政府在2010年出台《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过十年的发展,构建了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为一体的覆盖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为更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的问题。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出现新问题和新挑战,所以对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找到问题的根源,可以为后续政策的调整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本文以充足性、回应性和公平性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评估标准,在对我国及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进行述评的基础上,结合政策的阶段变化对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状况进行描述性分析,然后从政策目标入手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实施效果做了综合评估。在做总体评估时,分别运用了熵值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政策的充足性和回应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自实施以来在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上起到了显着效果,但在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方面的作用甚微。现阶段出现了物业管理质量差、周边基础设施不完善、房屋建筑质量低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评估结果并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在保证“住有所居”的基础上改善居住条件;引导公众转变固有住房观念;有效发挥市场作用。
范乾帅[5](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王明璇[6](2018)在《泉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模式研究》文中认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泉州市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伴随着泉州地改市已经历了三十年,历届政府都把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具有泉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本文通过对泉州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历程、建设模式、保障房小区实例的研究,分析特点,结合当前中央供给侧改革政策,对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模式适用环境进行相应的探讨。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1.系统整理了1991年至今以来泉州各个时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和文件资料,形成重要数据。2.对泉州保障性住房阶段性发展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泉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式、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等。3.调查研究了国内外保障性住房的起源、特点及现状,并进行对比研究。目前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制度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而关于现阶段结合供给侧改革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商品房和保障房安置房之间结构转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4.通过泉州芳草嘉园公租房项目实例研究,分析政府统一建设模式建设下的公租房小区,注重规划选址和住宅品质,保障途径从扩大供应向满足需求转变,被主流媒体形容为“保障房中的绝版地段,拎包入住,推窗即公园”,民众也对此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从建设模式、项目特点、不足之处等方面对该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价。5.通过泉州江山丽园实例研究,分析民营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特点和不足之处。运用社会力量解决特殊行业住房困难群体的民生问题,保障主体从政府向市场转变,保障对象从低收入群体向中低收入群体转变,但需加强各方监管,才能达到预期效果。6.结合现阶段的供给侧改革政策,探讨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模式,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及保障房之间的转换通道,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模式从定点建设向住户自由选择转变,是打破集中建设和政府单方投资传统格局的新途径,有助于提升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定向安置房供应量,缩短定向安置房的供应周期,助推房地产去库存。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此模式,本文通过详细阐述了泉州海城花苑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方案和泉港石化安征迁项目“房票”安置实施程序,提出存在问题,并进行方案对比,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了适用转换模式的环境,提出解决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今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向等方面提供很好的参考借鉴。
陈昱帆[7](2018)在《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一个地区发展的主要指标一定包含住房。住房建设对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住房保障的标准和制度与城市发展的规模、性质、目标也紧密关联。由此可见住房问题的研究对于一个地区发展的意义。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国家住房供应体制,住房建设被纳入了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政府完全承担了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单位从国家预算中获得住房投资,建造公房并分配给职工,被视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上世纪70年代末,政府无力为市民提供足够住房,社会陷入严重住房危机。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广东地区“房改”先行,随后全国实行住房商品化和公房的自有化改革,发展房地产市场[1]。广东省又开创了土地改革的先河,最早试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突破性尝试;随后,住房市场化由于经验的缺乏,广东省成为了全国房价最高的地区之一。2012年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标志着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历史的发展足以证明广东省在住房保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同时,住房保障制度也暴露出诸多的不足。住房被生产出来如果民众不为其消费,没有为民所用同样不算是真正的解决了住房问题。不合适的制度在实践中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实践经历也说明了制度绝非一成不变。行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种因素条件的配合下,往往能化解社会矛盾。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由于经济、区位等因素影响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发展参差不齐,不同地区的住房问题的表现、政策的基础不同[2]。广东省在住房方面同样有其历史特征、有特殊性。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界定为1949年至今。研究对象为推行住房体制改革较早、进程较快、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广东省。通过研究其住房建设过程,力图对“已建成住房是谁建的?建给谁?怎么分配?”“如何发展的?”及“背后制度政策变迁”进行解答。为住房保障研究提供了一个历史视角,有助于认识广东省住房建设与制度沿革,对于构建完整且长期的住房政策有所助益。论文分为以下7个章节:绪论:对本文研究的城乡指代、住房保障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做了界定。介绍了论文研究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及创新点。第二章:对本研究领域内住房最新研究、住房保障制度政策、住房建设与发展历程、住房讨论的问题、境外住房制度的文献研究进行综述,明确了本人的研究思路。第三章:以“总”的方式,先对发展历程进行阶段划分,再宏观对各时期广东省住房建设发展的综述。包括广东省人口、经济、住房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及广东省住房类型产生的沿革,简述住房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宏观背景。本章小结对上述各阶段现象特征背后的原因进行总结。第四章至第六章是以“分”的方式,创新性的从政府建设、市场建设、社会个人集体建设三种角度去梳理历史发展过程。按时间顺序重点总结每种住房类型的产生、发展、并轨、政策矫正。并选取广东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反映住房问题的案例作为叙述材料的支撑。第四章:介绍了政府建设的住房,包括公房和政策性住房、政府行为的改造等。根据时间、住房类型进行纵横梳理,从早期向特定人群建设公房,到救济扶贫的安居工程等,说明了建设背景、政策制度发展历程、代表性案例及建设评价。小结中总结得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仅仅作为数字游戏、政策执行随意、管理待加强等。第五章:介绍了市场建设住房,梳理了市场化住房的发展历程,从广东省首个商品房开端,到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再到整顿调控等。说明住房问题的背景、政策制度发展及代表性案例,小结中总结得出:高利益驱动下市场调控进退两难等结论。第六章:介绍了社会建设住房,主要梳理了农村的自建住房,还有知青返城、私自改造等个人行为的搭建。并得出:农村住房建设自发性强、环境反差大、缺乏制度规范等结论。第七章:本章首先概括出住房的核心问题:住房供应、住房分配公平性、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再分别对广东省这三方面的历史发展进行总结。重点对其进行观念上的讨论。最后,针对住房供应提出了三点建议。
李会勋[8](2015)在《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障性住房向来都缺乏一个统一或者权威性的定义。对一个承载了经济、社会、民生和社会心理意义的标的物来说,赋予其人人都可信服的所谓科学定义,难免会陷入“另一层谬误”。无论是西域的公共住房,抑或儒家文化圈内的组屋、居屋,均凝练了政府和民众的智慧,体现了责任政府的担当。当前推进保障性住房仍饱含了执政党更多的情感性色彩而非法理性逻辑。公权力主导并强推的结果是满足了一部分受众群体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自由与强制之间的矛盾。借鉴政治学的研究术语,中国保障性住房历经了否定之否定路线和修正主义路线,即“休克式疗法”到“渐进式疗法”。当前,保障性住房既面临着传统市场与政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张力,更面临着法治实践中法制统一与实践相悖、新型社会治理模式需求多元与公共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国家责任担当不够与个人义务履行尺度不一等矛盾。研究保障性住房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保障性住房是个什么样子的东西?它可以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必须有外延和内涵的初步界定。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保障性住房的认识仍然比较混乱,有“盲人摸象”之虞。第二,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主导方应当是谁?如果是政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限度在哪里?政府的职责主要放在需求方还是供应方?如果是公众,或者说中低收入者,各自的内容和限度如何?第三,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现行立法之窘境下,各地经济实力差异较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式样的制度供给会不会加剧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对住房公平的正常心理预期和可承受能力?第四,与缺乏顶层设计的难为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需要的是基于个人信用、技术平台、公私协力、行政审核、司法介入、权利保护等更为复杂细致的逻辑和技术承接,如何让该体系播下“龙种”而不至于产出“跳蚤”,需要怎样的理念与技术糅合?第五,除了政治学、经济学、经济法学、建筑与房地产以其视野来研究和剖析保障性住房以外,以宪法与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科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当有什么样的理论贡献或者实践导引?住房问题在根本上是房价过高和居民支付能力较低之间的矛盾,宪行视角下的政府应如何承担并加以解决?基于上述问题,文章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或论证。第一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缘起与现状。保障性住房制度从计划经济中剥离,历经完全计划和完全市场两个单轨阶段。既有制度性因缘,又有历史性变迁,本部分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析保障房制度的缘起。现实层面,廉租房建设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停滞不前,公租房大行其道,在诸如限价房、优租房、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寓等名目繁多的住房供给体制下,未来保障房制度的供给主体、受众范围、产权设置等顶层设计既需要地方立法和实践的试错和指引,又需要探究国家宏观调控与个人需求的微妙关系,包括其背后蕴涵的制度和法理因素。第二部分,重点论证了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意在把握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原则。本部分的论证没有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上诸如效率与公平理论、租金管制理论、住房过滤与梯度消费理论着手,而是遵循“公共住房必须有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介入后应当如何运行应当是公法认真研究的问题”这一思路进行研究。公权力的介入和运行应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个面向上。目前国内学者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观点甚少,住房保障制度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全面福利的关系。从“公”字着手,认为保障房是公共产品;保障房制度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保障房制度体现的是公共治理;保障房制度归结点是公共利益。根据当下实践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共性原则、有限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与市场性原则。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是国家对中低收入群体拥有住房应承担的责任基础。本部分论证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而非泛化国家义务,将住房保障统统归结为国家义务。住房国家保障义务的提法既非对“权利——义务”的逻辑遵从,同时也是对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逻辑概念的混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与西方公共住房制度相比,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没有找到一个很成熟的模式。包括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在内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公共住房、社会住房等保障房制度进行论证,经济学学者多从国家干预理论、福利国家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住房梯度消费及过滤理论进行论证;法学学者多从住房权进行论证;社会学者多从公平分配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和居住隔离理论来论证。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还不够,保障房制度相关理论和技术路线设计还没有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尤其是我国保障房制度的实践线路多从地方立法与实证着手,地方先行先试的路径依赖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对地方立法和实证的探寻有利于从根本上对保障房制度给予全面清晰的梳理。通过正当性理论和普遍福利理论论证了国家在住房保障上对公民存在的保障义务;通过对国家保障义务的规范依据、宪政基础和根本目的进行论证,指出国家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制度立法与实证上的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在《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中得到了印证。保障房制度表现出超强的制度生命力缘于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国家保障义务的积极履行,国家保障义务这一命题有着清晰的制度发展脉络,这个脉络不仅与我国住房历史相契合,而且还折射着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住房制度的变迁。第三部分,比较并分析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立法。重点考察域外的立法与成熟制度。现行保障房制度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部门来主导,为应对立法民意,全国人大以委任立法的方式让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和办法,国务院根据工作分工由具体部委来主导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比如财政部、银行、地方政府住建部门)的意见,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一般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当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多以委任立法模式来进行。本部分重点考察了域外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中较为成熟的租金补贴,住房储蓄和中央公积金等特色制度。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治化,就必须从立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供给、租金补贴、契税减免等问题,必须从保障对象、标准、方式和职责上进行框定。域内立法主要分两个层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时代烙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观念、住房消费可支付水平等条件决定了住房政策的差异。地方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方面的共性,决定了各地在住房政策方面的相似性和演进的共时性;地方在发展水准、财政状况上的差异也决定了地方立法和政策上的差异,诸如东南沿海之立法较之于西部省份的立法就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给付能力的不同导致立法各异乃现实窘境之折射,此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立法的进度和质量。应当尊重和承认这种差异性,当下住房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书就是基于因经济水平存在差异而建造保障房数量的非整体划一。但此处需要申明的是,根据地方实证调研,实践上的各异并非立法各异的结果,更为吊诡的是,各地反而在立法文本的表达上出现了高度同质,文本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矛盾正是当下中央立法缺失,地方注重政令的集中反映。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赋予了中央立法更多的地方实证样本,也彰显着中央与地方在立法与政策、管制与服务、集权与放权关系上的不置可否之窘境。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实践。本部分将当下实践分为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涵括了当下的实践类型。保障性住房本身就不是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出现与中国快速城镇化、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中国社会结构阶层变化等因素紧密相关。社会阶层结构体现在社会阶层位序的确立上,各个阶层在社会地位等级中的排列次序取决于各个阶层拥有的文化资源、经济资源与组织资源数量,拥有三种资源数量越多的阶层,其阶层位序就越高,反之越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也体现了社会阶层序列的差别,比如在苏州,高技术人才的优租房房源质量好,面积大,装修好,设施比较齐全,而同为工业园区的其它公租房则较为次之。三种模式有赞许,也有质疑,体现着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制度的政府职责履行、保障房建设模式、受众群体的范围差异。对域内外实证研究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在住房的实践上正在进行四个方面的转轨:一是从直接供给向间接供给转轨;二是从实物供给向货币补贴转轨;三是政府从单方供给向利用社会组织力量转轨;四是由以传统公权力为主导向借用现代治理理念和综合运用新型行政模式转轨。上述转轨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民平等的住房权利得到较为公正的实现,这迥异于我国当前以行政手段强行控制房价,行政命令手段强行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做法。保障房的实践上还存在诸如主体与客体、审核与轮候、准入与退出等困境,有些困境是制度性困境,单靠保障房制度一己之力怕难以擎起整个保障与给付大厦。尤其是本部分困境中的纠纷与惩戒问题,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三起撤诉案为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公益与私益的矛盾调处和适法矛盾。其实,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在进行转轨,即从政府调控和稳定房价的工具性手段,向以保护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履行政府职责的理念回归转轨。当下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即是这一转轨的注释。第五部分,为保障性住房的完善提供些许合理化建议。在分权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掌控着地方事务的主导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成为“中央主导的地方政策实验”,其地域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地方经验在推动着中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进程。处于“稳定”和“考核”的硬指标,地方政府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中一直处于和中央的激烈博弈中,这并不是说所有地方政府都在应付中央的指令性计划,更多地方正在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着制度创新和实践,比如“优租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的突破。调研证实,保障性住房制度推动比较好的地方,均是地方政府积极主动的自发行为,而并非来自于中央的权威,这意味着保障房制度需要在立法上、实践上和制度创新机制上进行完善。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也存在这样一个结果:地方正在固化地域住房福利资源,地方立法在肢解着中央立法,立法的碎片化形塑了地域住房制度的碎片化。在中央打击针对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受到了来自地方或明或暗的抵制。有鉴于此,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推进需要把握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市场和政府厘清并框定自己的职责。更要运用新型社会管理和手段的创新,综合运用公私协力、共有产权制度等相关理论指导保障房制度的实践。面对轰轰烈烈的制度实践,行政法学对保障性住房的理论贡献如果仍是传统行政法那些捉襟见肘的给付和行政合同理论,似乎还远远不够。
胡川宁[9](2014)在《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无疑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然而,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本身是无法解决由其所造成的住房社会问题的。住房除了具有商品属性外,其本身也是国民参与社会交互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生活得以存续,建立作为市场化住房制度补充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就成为了各国政府的必然原则。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住房发展史,我国自住房体制改革伊始,就非常注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早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我国现行住房制度市场化的重要基础性文件中,就已经对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做出了规定。自此,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多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但是,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宏观上亦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很大程度还保留有计划经济时代公房制度的影子。可见,如果这种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彻底贯彻,则会造成我国住房市场经济的彻底崩溃。同时,正是因为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与住房市场化改革存在根本的矛盾,使得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代表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成为我国住房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商品住房自然地就成为了我国住房市场的主力军。第二,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有效的类型化。这表现在住房保障资助对象重叠,容易造成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浪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资助对象都是低收入群体就是一个例子。第三,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极度缺乏稳定性。这表现在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往往五六年就有一次比较大的变动,其所用的术语也往往直接来源于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在缺乏有效法律解释的前提下,这种稳定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其应有的安定性和明确性。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上述三个比较大的问题外,诸如住房公积金缺乏独立性、交易禁止制度有损于交易安全的问题,以及激励措施不完善等也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按照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进行设计所导致的。作为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住房保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就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公房制度的存废历程进行历史性的回顾,从中可以认识到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公房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地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亦无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也要认识到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补充,而不是对住房市场经济的替代。其次,本文选取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法律比较的方法,可以迅速地发现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异点究竟在哪里。这有益于我国在未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不同于制度经济学着眼于作为一个制度整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如何对经济单位产生效果,法学所要关注的只是作为整体法秩序一部分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即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文着重通过对既往有关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政策和法律的梳理,阐释当前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法治国家的价值观,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指出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以及其如何被正确地适用。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就选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和结构、创新与不足进行介绍,从而体现本选题的学术价值。第二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是针对本文所要适用于检验和分析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论述。其中,这也包括对本文所要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进行说明,即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第三章,阐述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住房制度发展史做一个系统的回顾,基本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探索时期、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通过回顾,可以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房制度无法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认识到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如何调和住房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城镇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在这一章中,主要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等分别进行评价。第五章,就境外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介绍。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德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指令性的住房统制经济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解决紧急状态下的住房紧缺危机,而不能被当作一项长久的住房制度。此外,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也证明了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兼顾。第六章,讨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本章从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等方面,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个别的修改建议,同时指出了只有符合社会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地成为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有益补充。最终,未来我国应建立以作为客体资助的新型廉租住房为核心的多样化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七章,讨论新型廉租住房制度。本章指出,通过建立作为统一的客体资助制度的新型廉租住房制度,以替代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中的实物配租、限价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制度,才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根本之计。结语。呼应导论中所提出的问题,综合本文的主要论点。
王学辉,李会勋[10](2012)在《我国公租房制度建设研究——以地方立法与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制度建构离不开对时代背景的参照与考量。从福利分房到住房商品化改革,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由福利国家模式到自由市场模式的转变。住房商品化一方面使楼市飙升、调控政策屡屡失灵;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土地财政,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房偏离制度设计之初衷,在实践中备受诟病。统一立法的缺失使地方立法相继打破僵局并进行了诸多探索。通过对地方立法文本、运行实践地解读不难发现,公租房制度建构绝不是福利模式的简单重构,而是在重新审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两个关系之后的自我反省与理性回归。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外、国内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 存在的创新点 |
2. 存在的不足 |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 |
1. 住房保障 |
2. 政府供给 |
3. 基本公共服务 |
(二) 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理论基础 |
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理论 |
3. 公共物品理论 |
二、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
(一) 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政策及保障措施 |
1.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实施情况 |
2. 呼和浩特市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情况 |
3.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实施情况 |
4. 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及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实施情况 |
(二) 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成效 |
1. 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
2.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管理、统筹建设 |
3. 突破政策制约,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 |
4. 改造与整治并重,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
5. 安全与质量齐抓,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实施 |
三、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及供给问题分析 |
(一) 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供给情况 |
1. 保障性住房投资情况 |
2. 保障性住房近5年供给情况 |
3. 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及供需对比 |
(二) 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 |
1. 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 |
2. 保障性住房存量不足 |
3. 保障性住房项目落成地规划不尽合理 |
4.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专业化程度低 |
5. 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属划分不清 |
6. 保障性住房承租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情形 |
四、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问题原因分析 |
(一) 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
1. 受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较大 |
2. 政府管理经验不足 |
(二) 新市民阶层涌现 |
(三) 保障性住房质量管控体系不完善 |
(四) 保障性住房机制建设不完善 |
1. 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
2. 配套政策不够完善 |
3. 组织机构配套不充足 |
4. 相关部门协调不到位 |
(五) 保障性住房出售流程不规范 |
五、国内外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实施方案介绍 |
(一) 国外保障性住房实施政策 |
1. 东京的都营住宅政策 |
2. 美国的长租公寓房地产投资信托——以Equity Residential公司为例 |
3. 新加坡组屋申请条件的动态调整政策 |
(二) 国内保障性住房实施政策 |
1.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 |
2.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 |
(三) 国内外保障性住房的经验分析 |
1. 较为完备的住房保障法制体系 |
2. 有力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3. 多样化的供给种类满足不同要求 |
六、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优化政府供给对策建议 |
(一)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模式 |
(二) 加大房源供应量,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 |
1. 积极开发公共租赁住房,提高租赁补贴工作效率 |
2. 多样化保障性住房供应主体,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
(三) 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
1. 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品质标准 |
2. 智能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优化入住体验 |
(四) 完善保障性住房机制建设 |
1. 制定科学衡量指标,完善应时适宜的准入制度 |
2. 借鉴国内外经验,健全退出制度 |
(五)联动与考核并举,完善监督制度 |
1. 完善相关监督制度,化解监督困境 |
2. 设立考核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济南某公租房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公租房 |
1.3.2 公租房政策 |
1.3.3 社会权利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行性和创新性 |
第2章 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
2.1 文献回顾 |
2.1.1 关于公租房政策的实施问题研究 |
2.1.2 关于公租房政策改进建议的研究 |
2.1.3 研究述评 |
2.2 理论依据和研究框架 |
2.2.1 理论依据 |
2.2.2 研究框架 |
第3章 公租房政策的发展脉络 |
3.1 国家公租房政策的产生和发展 |
3.2 国家现行公租房政策 |
3.3 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产生和发展 |
第4章 济南市公租房政策运行现状 |
4.1 济南市现行公租房政策 |
4.1.1 保障范围 |
4.1.2 配置标准 |
4.1.3 申请及分配流程 |
4.1.4 公租房租金及物业费标准 |
4.1.5 使用管理 |
4.2 济南市公租房项目及收费情况 |
4.3 某公租房小区情况简介 |
4.3.1 建设规模 |
4.3.2 后期使用管理 |
4.3.3 小区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 |
4.3.4 车位情况、收费标准、租赁期限 |
4.4 济南市公租房政策创新之举 |
第5章 济南市公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5.1 济南市公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5.1.1 基于公民身份的保障不足: 实物配租设置户籍限制 |
5.1.2 文明生活权利的缺失: 选址不合理,“大配套”不完善 |
5.1.3 公民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福利固化 |
5.1.4 社会权利基础上的尊严缺失: 建设模式不合理,引发居住隔离 |
5.2 原因分析 |
5.2.1 政策设计存在缺陷,公租房房源紧缺 |
5.2.2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入产出性价比低 |
5.2.3 权威性法律的缺失,缺乏过渡性保障 |
5.2.4 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偏见影响和谐 |
第6章 其他地区及国家经验 |
6.1 中国内地城市的经验——青岛 |
6.2 中国香港的经验 |
6.3 发达国家经验 |
6.3.1 美国: 市场主导型保障性住房政策 |
6.3.2 英国: 混合型保障性住房政策 |
6.3.3 荷兰: 福利国家型障性住房政策 |
6.4 经验借鉴 |
6.4.1 多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 |
6.4.2 保障方式多元化 |
6.4.3 退出机制多样化 |
第7章 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完善建议 |
7.1 发展租赁市场,拓宽供给渠道 |
7.2 优化选址布局,完善配套设施 |
7.3 完善法律法规,退房不退扶 |
7.4 创新建设模式,促进群体融合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讨论 |
附录Ⅰ |
附录Ⅱ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1.5 论文基本框架 |
第2章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的相关理论 |
2.1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及其主要内容 |
2.1.1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
2.1.2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 |
2.1.3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及标准和方法 |
2.2.1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的内涵 |
2.2.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的标准 |
2.2.3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的方法 |
2.3 理论基础 |
2.3.1 国家干预理论 |
2.3.2 社会保障理论 |
2.3.3 住房过滤理论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及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回顾 |
3.1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回顾 |
3.1.1 地方政府探索阶段政策回顾 |
3.1.2 国家层面建立推广阶段政策回顾 |
3.1.3 深化完善阶段政策回顾 |
3.2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回顾 |
3.2.1 起步和发展阶段政策回顾 |
3.2.2 不断完善阶段政策回顾 |
3.3 小结 |
第4章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实证分析 |
4.1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状况 |
4.1.1 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给状况 |
4.1.2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状况 |
4.1.3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状况 |
4.1.4 公共租赁住房空间分布状况 |
4.2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充足性评估 |
4.2.1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2 评估指标解释说明 |
4.2.3 评估指标的原始数据 |
4.2.4 评估指标处理 |
4.2.5 评估结果分析 |
4.3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回应性评估 |
4.3.1 政策知晓度评估 |
4.3.2 政策满意度评估 |
4.4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公平性评估 |
4.5 小结 |
第5章 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建议 |
5.1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 |
5.1.1 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
5.1.2 拓宽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
5.2 在保证“住有所居”的基础上改善居住条件 |
5.2.1 提高物业管理质量 |
5.2.2 完善周边基础设施 |
5.3 引导公众转变固有住房观念 |
5.3.1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化建设 |
5.3.2 引导公众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
5.4 有效发挥市场作用 |
5.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附录 |
附录1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泉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保障性住房的分类 |
1.3 国内外保障房研究概况 |
1.3.1 国外保障房研究概况 |
1.3.2 国内保障房研究概况 |
1.4 本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泉州保障性住房概况 |
2.1 泉州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 |
2.1.1 出售类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 |
2.1.2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 |
2.2 泉州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
2.2.1 政府统一建设模式 |
2.2.2 民营企业参与建设模式 |
2.2.3 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模式 |
2.2.4 “房票”安置模式 |
2.3 泉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 |
2.3.1 政策保障 |
2.3.2 建设管理 |
2.3.3 资金来源 |
2.4 泉州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总体评价 |
2.4.1 存在问题 |
2.4.2 总体评价 |
2.5 小结 |
第3章 传统建设模式实例分析研究 |
3.1 政府统一建设模式——泉州芳草嘉园 |
3.1.1 泉州芳草嘉园项目概况 |
3.1.2 泉州芳草嘉园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3.1.3 泉州芳草嘉园项目后续管理 |
3.1.4 芳草嘉园项目特征、不足之处及总体评价 |
3.2 民营企业参与建设模式——泉州江山丽园 |
3.2.1 江山丽园项目概况 |
3.2.2 江山丽园项目的后续管理 |
3.2.3 江山丽园项目特征、不足之处及总体评价 |
3.3 小结 |
第4章 转换模式实例分析研究 |
4.1 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模式解析 |
4.1.1 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意义 |
4.1.2 泉州商品房保障房转换实施程序 |
4.2 泉州首例试行商品房保障房转换实例——泉州海城花苑(最终项目暂停实施) |
4.2.1 项目概况 |
4.2.2 转换实施方案优化调整 |
4.2.3 转换实施方案的特征、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总体评价 |
4.3 商品房保障房转换延伸模式“房票”安置——泉港石化安征迁项目 |
4.3.1 “房产超市”概念 |
4.3.2 项目概况 |
4.3.3 项目实施程序 |
4.3.4 泉港实施“房票”安置模式的环境 |
4.3.5 实施“房票”安置模式的优势 |
4.3.6 “房票”安置模式的存在问题及总体评价 |
4.4 泉州如何实施商品房保障房转换模式 |
4.4.1 基本参数设置 |
4.4.2 应注意事项 |
4.5 小结 |
第5章 结论 |
5.1 本文主要结论 |
5.2 今后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及其概念界定 |
1.1.1 城乡 |
1.1.2 住房保障制度 |
1.1.3 住房建设 |
1.2 研究背景 |
1.2.1 研究缘起 |
1.2.2 社会背景 |
1.2.3 学术背景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意义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意义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住房保障制度与政策研究 |
2.1.1 住房制度与政策 |
2.1.2 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及原则 |
2.2 住房建设与发展历程研究 |
2.3 住房问题及近期最新研究 |
2.4 境外住房制度发展研究 |
第三章 广东省住房建设发展综述 |
3.1 广东省住房社会总体发展特点 |
3.1.1 人口规模 |
3.1.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3.1.3 住房建设水平 |
3.2 广东省住房建设历程阶段划分及特征 |
3.2.1 传统福利住房建设时期(1949-1977年) |
(1)财政负担与住房紧缺 |
(2)城市私人房产公有化 |
(3)工业建设优先,住房标准降低 |
(4)住房作为一种福利 |
(5)住房类型阶段变化——从修缮利用到多类型公房新建逐步开展 |
3.2.2 住房福利制改革时期(1978-1991年) |
(1)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 |
(2)住房商品化的开始及推进 |
(3)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出现 |
(4)公房出售、提租补贴 |
(5)住房投资建设主体更多元 |
(6)住房类型阶段变化——商品房出现,公房市场化流通 |
3.2.3 房改全面推进时期(1992-2002年) |
(1)住房结构不均衡 |
(2)住房的货币化分配 |
(3)住房供应类型多层次 |
(4)住房类型阶段变化——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组成住房供应体系 |
3.2.4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供给回归时期(2003年-至今) |
(1)住房保障政府、市场双重失灵 |
(2)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
(3)房地产政策紧密调控 |
(4)重视保障性住房 |
(5)住房类型阶段变化——从限价房到保障房的并轨 |
3.3 广东省住房建设类型及时代背景 |
3.4 本章小结 |
3.4.1 计划经济时期 |
(1)对现存住房的认识不同 |
(2)对住房的投资量不够 |
(3)住房福利分配制度的不平等 |
3.4.2 市场经济过渡时期 |
(1)国民经济逐渐依赖房地产行业 |
(2)政府释放原有公房进入市场,拓宽供应对象 |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房改引入市场资本 |
3.4.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
(1)市场经济转型引发企业破产,住房困难人群增加 |
(2)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且对象受局限 |
(3)高房价催生住房畸形发展,需求严重不均衡 |
3.4.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代 |
(1)租赁市场成发展新动能 |
(2)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紧缺 |
(3)城中村的更新改造引发新居住问题 |
第四章 政府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4.1 早期向特定人群提供的公房建设阶段 |
4.1.1 工人新村 |
(1)工业优先发展,简易快速化建设工人住房 |
(2)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并配套公服设施 |
(3)现代化建设,持续保障工人阶级住房问题 |
4.1.2 职工住宅 |
(1)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职住平衡水平 |
(2)拓宽建设资金来源,集资建设住房 |
(3)职工住房纳入安居工程 |
4.1.3 华侨新村 |
(1)华侨被逐,设立安置机构保护归侨的合法权益 |
(2)旧房失修新房告急,模仿工人新村建高质量社区 |
4.2 保障性安居工程救济扶贫建设 |
4.2.1 解困房 |
(1)企业转型失败员工遭淘汰,政府兴建“解困房”以优惠价出售 |
(2)纳入安居工程被经适房取代 |
4.2.2 保障性安居工程 |
(1)全民安居工程作为首要 |
(2)完善住房保障机构 |
(3)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
(4)安居工程按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两个方向分别发展 |
(5)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列推进 |
4.2.3 经济适用房 |
(1)经适房与商品房供应对象互补 |
(2)更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 |
(3)政策加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 |
(4)停建经适房,对象纳入公租房逐步建立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体系 |
4.2.4 廉租房 |
(1)廉租房作为经适房的补充,保障最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 |
(2)廉租房的来源、渠道、定价等供应标准的逐步确立 |
(3)廉租房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住房保障的核心工程内容 |
(4)廉租房多渠道筹集的探索 |
(5)公租房并轨运行,各市廉租房陆续退出住房保障历史舞台 |
4.2.5 公共租赁房 |
(1)深圳借鉴香港提出公租房建设 |
(2)全国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实施 |
(3)珠三角地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4.3 住房的修缮与改造作为辅助 |
4.3.1 棚户区改造 |
(1)确立棚改意义和指导编制工作 |
(2)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
(3)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搭建 |
(4)各市制定统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 |
(5)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
4.3.2 农村住房改造 |
(1)吸收外资“见缝插针式”危房修缮与改造 |
(2)农村安居工程——解决泥砖房 |
(3)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实施力度 |
4.4 本章小结 |
4.4.1 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有待完善 |
4.4.2 户籍限制下流动部分居民艰难安居 |
4.4.3 “保障房化”完成指标任务,仍需深知居民需求 |
4.4.4 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欠规范、立法仍需加强 |
第五章 市场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5.1 住房商品化的开端 |
5.1.1 引进外资促成首个商品房 |
5.1.2 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 |
(1)土地劣用、多占少用、城市建设缺乏稳定资金来源 |
(2)土地征收使用费、全国土地第一拍 |
5.1.3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环境提升 |
(1)楼盘热销、住区类型多样化 |
(2)商品房空置总量直线上升 |
(3)整治烂尾楼 |
5.2 房地产不健康发展加剧 |
(1)从宏观调控进入建设标准调控 |
(2)带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试点推广 |
(3)各市全面铺开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
(4)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适当放宽 |
5.2.1 鸽笼屋引发房地产全方位调控系列政策 |
5.3 房地产市场整顿——去库存、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
5.4 商品房中的“保障性住房” |
5.4.1 限价房 |
5.5 城市更新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 |
(1)城中村抢建引发改造工作的开展 |
(2)城中村改造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改造方式规范化 |
(3)改造策略进一步调整为综合治理方式 |
5.6 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
(1)租售同权概念的提出 |
(2)商业、办公、集体用地等多渠道租赁住房改造 |
5.7 本章小结 |
5.7.1 以面积为导向的市场住房难以解决实际需求 |
5.7.2 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退两难,政府与市场共生关系已形成 |
5.7.3 利益驱动下的城中村改造喜忧参半 |
第六章 社会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6.1 农村住房自建历程 |
6.1.1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确立 |
6.1.2 农村自建房迎来小高潮 |
6.1.3 农村小产权房的诞生 |
(1)针对小产权房提出治理办法 |
(2)为小产权房解禁作出政策探索 |
6.1.4 农村住房的更新换代 |
6.1.5 务工农民增多农村住房空置 |
6.2 经租房 |
(1)私房比例过大、秩序混乱,对其改造并规范形式及改造范围 |
(2)对漏改房屋进行补改 |
(3)对华侨经租房予以发还,规定发还界限 |
(4)落实非华侨经租房返还 |
6.3 早期的私人建房 |
6.4 民间改造——社会提供的“保障房” |
6.4.1 “知青搭阁楼” |
6.4.2 “厂房改公寓” |
6.4.3 “房中房”(劏房) |
(1)禁止隔断 |
(2)安全条件下允许改造 |
6.4.4 “城中村加建” |
6.5 本章小结 |
6.5.1 农村住房建设自发性较强,布局混乱 |
6.5.2 农村住房整体建设质量不高,安全性低 |
6.5.3 农村住房外观形态与环境反差巨大、地域性特色衰退 |
6.5.4 农村住房保障缺乏制度规范的支持,缺乏政策指引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住房供应 |
7.1.1 广东省住房供应的历史发展总结 |
7.1.2 广东省住房供应核心问题讨论 |
7.2 住房分配公平性 |
7.2.1 广东省住房分配的历史发展总结 |
7.2.2 广东省住房分配核心问题讨论 |
7.3 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 |
7.3.1 广东省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的历史发展总结 |
7.3.2 广东省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核心问题讨论 |
7.4 针对广东省住房供应的建议 |
(1)调整优化住房结构、精准供应 |
(2)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公租房制度 |
(3)合理规范保障流程、形成可支付住房保障体系 |
7.5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全国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附录2 广东省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附录3 地级市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8)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来源与意义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保障性住房研究现状 |
二、保障性住房国家保护义务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保障性住房缘起与现状研究 |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的缘起 |
一、政策解读 |
二、制度解读 |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
一、完全产权型 |
二、共有产权型 |
三、有限产权型 |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
一、产权设计混乱 |
二、运营环节不畅 |
三、立法碎片化 |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公”字的解读 |
一、“公”字的涵义 |
二、“公”字的运行 |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性质及权利基础 |
一、保障房是公共产品 |
二、保障房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 |
三、保障房需要公众参与 |
四、保障房体现了公共治理 |
五、保障房归结为公共利益 |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基本原则 |
一、公共性 |
二、有限性 |
三、流动性 |
四、市场化 |
第四节 保障性住房国家保障义务 |
一、国家保障义务的两个理论 |
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 |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域外立法 |
一、美国模式 |
二、欧洲模式 |
三、亚洲模式 |
第二节 域内立法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现实与理想: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评析 |
一、地方立法合法性分析 |
二、地方立法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地方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地方实践模式 |
一、重庆模式——政府主导型 |
二、珠三角模式——市场主导型 |
三、苏南模式——政府+市场创新型 |
第二节 地方实践的困境与突破 |
一、主体与客体 |
二、审核与轮候 |
三、准入与退出 |
四、纠纷与惩戒: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三起撤诉案为例 |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完善研究 |
第一节 立法的完善 |
一、顶层设计不可或缺 |
二、地方立法及时跟进 |
第二节 实践的完善 |
一、建设上的完善 |
二、运营上的完善 |
三、治理上的完善 |
第三节 制度创新机制的完善 |
一、理念的嬗变:从管制到善治 |
二、纠纷的化解:资鉴重庆模式 |
三、机制的创新:革新行政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方法和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构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 |
一、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 |
(四)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 |
二、社会国家原则 |
(一)国家的社会义务 |
(二)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 |
一、探索时期(1978—1988) |
(一)强调加强和保证“以租养房”的原则 |
(二)加大住宅建设 |
二、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1988—1998)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1998—至今) |
第四章 我国城镇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评价 |
一、限价房制度 |
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
三、廉租住房制度 |
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 |
六、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
七、小结 |
第五章 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一、台湾地区 |
(一)国民住宅 |
(二)社会住宅 |
二、德国 |
(一)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发展史 |
(二)德国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三、美国 |
四、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 |
一、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 |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制度的废除 |
(二)住房权利证书制度的建立 |
(三)住房公积金的独立 |
(四)抽象原则与区分原则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适用 |
(五)住房补贴制度的完善 |
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的贯彻 |
(二)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的实现 |
(四)维护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我国未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
第七章 新型廉租住房制度 |
一、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范围的确定 |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措施 |
三、目的限定与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凭证 |
四、租金限定 |
五、违反资助目的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我国公租房制度建设研究——以地方立法与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公租房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公租房的由来 |
1.经济适用住房 |
2.廉租房 |
3.限价房 |
4.公租房 |
(二)国内变迁 |
(三)境外变迁 |
1.英国 |
2.美国 |
3.新加坡 |
4.香港 |
二、公租房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资金保障问题 |
(二)准入问题 |
(三)保障手段比较单一 |
(四)公租房选址及配套设施问题 |
(五)材料审核问题。 |
(六)管理运行机制 |
三、公租房制度的立法———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 (1) |
(一)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
1.英国的住房协会制度 |
2.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 |
3.新加坡的土地与公积金制度 |
4.香港房屋委员会 |
(二)国内立法 |
(三)立法启示 |
四、公租房制度的运行——政府和市场的互动 |
(一)政府与市场互动的理论 |
(二)运行实践 |
(三)解决问题——政府、市场失灵 |
1.解决出资问题 |
2. 相关权利的立法保障 |
3.保障范围 |
4.立法混乱问题 |
五、公租房制度的完善 |
(一)理念的完善 |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探索 |
(三)协调好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衔接 |
(四)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五)确立不同类型住房相对混合的布局 |
(六)中央立法要及时跟进 |
结束语 |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住房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J]. 徐红新,张爱丽. 法律适用, 2021(11)
- [2]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政府供给问题与对策研究[D]. 张尔曼. 内蒙古大学, 2021
- [3]济南市公租房政策的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济南某公租房小区为例[D]. 陈洪芳. 山东大学, 2020(12)
- [4]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D]. 杨舒.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6]泉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模式研究[D]. 王明璇. 华侨大学, 2018(01)
- [7]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D]. 陈昱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8]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 李会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胡川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10]我国公租房制度建设研究——以地方立法与实践为视角[J]. 王学辉,李会勋.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