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民事再审程序中“错案”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晓枫[2](2020)在《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讼诉体系中是特殊的纠错和救济定位,其对生效裁判进行的否定,破坏了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例外性、非通常纠错程序,所以要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要慎之又慎。我国再审程序秉承“二阶段审理”原则,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审查就是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第一阶段,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再审事由的适用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民事再审实务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对比,剖析国内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与实务的适用问题。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对民事再审适用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阐述其特殊定位和价值取向,并从现行立法情况分析再审事由的类型化和具体适用方向。第二部分是以无讼网2017-2019年搜集入库的民事再审案例为样本,对民事再审事由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再审事由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进行对比总结和评析,列举了德国、日本、美国关于再审事由的立法现状,总结出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共性和特点。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各国对于再审事由立法设置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司法实务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从程序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实体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完善这几个角度入手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和适用提出完善建议和修改方向。
傅贤国[3](2016)在《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系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第3款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创设该制度之初衷乃是在于规制恶意诉讼,并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参加原诉但民事权益遭受因此而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之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尽管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尚有争议,甚至有人将之视为错误的立法,但由于短期内不可能再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作立法修改或调整,故从立法的严肃性和司法对既有法律规则适用的不可选择性和严谨性之角度而言,对之重新进行及时、系统的定义,梳理其基本原理和制度功能,明确其内部构造,界定其与相关制度之关系,并构建配套措施,从而实现该项制度的“软着陆”且取得应有的司法成效才是当务之急。基于这一明确的“学术命题”,本文将“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概述。首先,重新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中,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诉讼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之概念混用、交叉之情形不在少数,故而对之及时予以界定和澄清实为必要。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通过文本解释和语义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之概念界定为“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而非“第三人撤销诉讼”。但如此界定系将原告范围限定于诉讼第三人之结果,并不利于发挥该项制度之应有功能。鉴此,须将原告范围由“诉讼第三人”拓展为“案外第三人”始为恰当;同时,应将《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的概念界定为“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其次,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在形式要件方面,明确了原、被告之基本内涵,对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及“六个月”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可提起异议之诉之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分析,对管辖法院之确定提供了具体思路;在实质要件方面,论述了程序参与之重要性并提出应为欠缺程序参与之案外第三人提供特别的司法救济,阐释了判决、裁定错误作为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对象之合理性以及案外第三人对其主张的生效裁判错误应承担之举证责任,并对如何理解“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表明了观点。再次,论述了立法增设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必要性与正当性。现有诉讼参加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行起诉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四种制度均有所不足,而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因有助于弥补四种制度之不足而具有必要性;增设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正当性在于有利于弥补判决效力扩张至给案外第三人造成之不利益、矫正当事人主义之固有缺陷并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第二章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法理基础。首先,阐述了与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相关的原则与规则。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确立,当以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为首要原则;在当事人恒定原则之下,基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扩张原则,案外第三人之民事权益极有可能遭受生效裁判之不利影响,故而对于未受程序利益保护之案外第三人显有设置特别救济程序之必要;从法的安定性之例外规则角度加以审视,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的,亦应予以及时纠正。其次,论证了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目的。域外考察发现,法国“第三人异议”制度之目的较为单一,仅具突破原审判决既判力之效果;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之预设目的在于补强生效判决对第三人不利影响之法理正当性,实现程序保障、统一解决纷争之机能,并防止本诉之判决效力于事后被诉请撤销或变更;澳门地区“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制度之目的在于遏制恶意诉讼、对未受事前程序保障之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之机会。最后,论述了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功能。简言之,当事人主义对案外第三人之民事权益有潜在危害,而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能有效弥补之;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错误生效裁判、调解书,都有望借助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得到纠正;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还有助于为案外第三人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且对恶意诉讼有着规制作用。第三章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域外考察及其启示。首先,对英美法系的考察发现,英美法系更强调提供事前的程序保障,即通过相对完善的审前诉答程序、第三人诉讼制度和衡平法诉讼程序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大多数诉讼主体都能获得充分的程序利益保障。由于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尽善尽美,仍有提供一定的事后程序保障之需要,为此,英美法系在既判力规则之下确立了直接抗辩与附带抗辩两种模式以及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规则。其次,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考察发现,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均为民事权益遭受生效裁判损害之案外第三人提供了特别的事后性救济机制,虽然名称各异,但仅是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不同表述而已;相较而言,我国的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在立法体例、立法理由、原告范围、起诉之前提条件、诉讼对象与诉讼目的以及起诉时间等方面都与法国的“第三人异议”、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和澳门地区的“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意大利,则通过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权,替代了前述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所提供的特别事后性救济机制。最后,对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立法在诉讼要件、案件范围、法律效果、诉讼程序和制度界限等方面对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启示进行了总结。第四章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相关问题之适用。首先,探讨了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立案工作之现状和应有之对策、建议。从实例出发,分析了导致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立案工作之困境的原因大致包括立案机制不明确、立案标准不清楚、“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滞后、起诉主体之识别标准缺失、诉讼客体之范围存在分歧以及“民事权益受损”之内涵尚显模糊;提出了应从立案工作机制之选择、立案审查原则之确立、立案审查对象之明确、救济方式是否得当之判断、原告是否适格之界定以及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可撤销并有错误之查明等方面来完善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的立案工作;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之具体操作,还提出了从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审查主体、案由案号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等方面来构建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立案审查程序。其次,论述了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的适格原告之应有范围,认为“案外第三人”除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外,还应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之第三人。与此同时,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的适格被告问题进行了思考,指出现行法将原审当事人作为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共同被告,主要是出于形成完整的诉讼构造(即“两造具备”)之考虑,主张应在区分导致生效裁判、调解书错误之不同原因的基础上,将原审当事人列为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被告或第三人。再次,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关系,尤其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可能引发之管辖、并入时间段、程序选择以及中止执行与执行回转等问题进行了思考。更次,对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案件范围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法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裁定导致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情形排除在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案件范围之外,乃是不当固守程序法理中二元分离适用论之结果。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之理论,案外第三人之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的,不仅有提起异议之诉之必要性,同时也具有可行性。最后,对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案件之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审理内容以及裁判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配套制度之构想。首先,简要叙述了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内涵及其意义,并探讨了强化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具体思路;其次,简要叙述了诉讼承继之内涵及其意义,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诉讼承继制度之基本思路;再次,简要叙述了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之内涵及其意义,并指出了在我国创设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更次,简要叙述了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之意义,并分析了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之具体构想;最后,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完善、对滥用诉讼权利之惩戒措施的明确两个方面论述了如何细化对案外第三人滥用诉讼权利之规制。
姜怡[4](2016)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法空白或模糊呈现的各种问题随着发回重审率在民事再审案件中的提高业已凸显。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再审发回重审解释)对再审发回重审的部分问题作出专门明确规定,表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已引起最高司法机关重视。虽然该解释对立法之不足进行了有效填补,但笔者认为内容有限且有值得商榷之处,仍不足以解答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制度性研究课题。笔者在梳理该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上,以所在法院为例对该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实践考察,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然后针对现有规定不足,将该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置于再审框架下,从制度的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发回重审后的程序适用及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配套机制之构建入手提出具体完善方案,通过严格限制、审慎适用更好发挥该制度的功能。
苏倩[5](2014)在《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常态救济程序,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扞卫司法公正及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判的必经和必要步骤,其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甚至是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主体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已有多年,但其问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通过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三大启动主体在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性分析入手,全方位的呈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纵深背景,从而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其中,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予以明¨析,主张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中顺应我国的司法实践,赋予启动程序与审判程序并重的地位。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性质分析,通过我国现行制度与域外相应制度的简单对比,明确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性质为私权。第三部分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概述,主要从历史角度以及比较法角度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对三大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中,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法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制度构建基础不合理、破坏民事诉讼系统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启动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的功能异化。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检察院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基础滞后、案件发现程序缺乏、检察院抗诉中的具体实施问题。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当事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不相符、司法体系内外制度并行、案外人救济程序混用。第三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章以第一章的背景分析为基础,针对第二章中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对策。其中,第一部分从三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理论层面的完善之策,即以“理性人假设”为构建前提,以“有限救济,程序正义”为构建理念,以既判力主观范围为其应然启动主体。第二部分从三方而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层面的完善之策,即建立多层次审级制度、建立以当事人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公权力复位。第三部分从三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配套保障层面的完善之策,即观念上逐步转变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的理念、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技术上建立全国案件信息联网系统。
韩静茹[6](2013)在《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殊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梁开斌[7](2011)在《民事再审构造的程序视角分析》文中提出中国民事再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模式?这既是一个理论热点,又是一个实务问题。在鼎沸的学术之争中,关于再审模式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遭受到"质疑"和"拷问"。然而,在各种智识的对抗中,在对细节问题不遗余力的探究中,能够将自身论点贯穿始终提出一个具有自洽性的再审"模式"者,可谓寥寥无几。无论如何,再审是一个司法程序,其存在与展开不应当脱离程序二字本身所内蕴的法治意义。有鉴于此,从程序视角对再审构造进行解剖,当有其可自足的论说空间。一、启动与终结民事再审的程序缘由关于再审,第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启动和终结,是同一个再审程序在时空上发展的两端,二者存在之理由既有一定的差别,又必然存在共通之处。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对"再审为
刘小飞[8](2011)在《论民事再审之诉》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再审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程序制度,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和审理程序是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再审之诉诉讼要件的设定,特别是再审事由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范围,体现了立法在裁判安定性和裁判正确性之间的妥协平衡。而民事再审之诉“三阶构”审理程序的确立,则适应了民事再审之诉系诉讼上形成之诉的特点,为再审诉权提供了程序保障。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再审管辖制度、细化了再审事由、增加了再审审查程序,为建立以再审之诉为基础的再审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验。三年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我国再审程序立法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实证资料。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在即,从诉讼理念、价值平衡、程序保障、政策选择和实证考察等诸多视角,探讨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和审理程序,显得尤为紧迫。笔者不揣浅陋,以民事再审之诉为博士论文题目,以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检视2007年立法修正案的利弊得失,并提出完善建议与构想。本论文共分七章,基本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涵义、特点、性质、功能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其次,对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以及再审之诉与上诉、申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进行了研讨。作者认为,民事再审之诉是适格主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请求重新开始本案审理辩论程序,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撤销或变更原确定裁判,做出新裁判的一种特殊诉讼请求,其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作者倾向于一元诉讼标的说,认为一元诉讼标的说更符合平衡保障当事人再审诉权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需要,体现了当事人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最终目的,更符合法院审查再审事由的职权性特点,能够避免将再审事由视为独立诉讼标的可能产生的程序复杂化问题。第二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客体。通过比较考察和对于判决、裁定、和解、调解、决定、命令等各类民事裁判能否作为再审客体的类型化研究,作者认为,民事再审之诉的客体范围与一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民事再审之诉客体应当是不能以其他途径声明不服的确定终局裁判,对于再审裁判进行再审应予适度限制。第三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当事人。首先探讨了再审利益,作者认为,再审利益是诉的利益在再审程序中的表现形态,再审利益的判断,应以声明不服之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与再审申请人通过再审可能获得的最大预期利益相比,如果后者优于前者,则再审申请人具有再审利益。其次,在对既判力主观范围及其扩张进行研讨的基础上,对于原审当事人、当事人承继人、受生效裁判既判力拘束的其他主体是否具有再审之诉当事人适格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再次,就我国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第四章民事再审之诉的期间。通过对大陆法系再审期间的比较考察,提出完善我国再审期间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区分行使再审诉权的期间和再审诉权存续的绝对期间,规定裁判生效和知悉再审事由相结合的期间起算标准,以当事人未提出再审之诉是否有过错为标准,进一步补充最长再审期间的例外情形。第五章民事再审之诉的管辖。通过对再审之诉管辖的比较考察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充分发挥原审法院解决诉讼矛盾的作用,完善促使当事人理性行使申请再审权的配套制度,协调法院依职权再审、检察院抗诉与上级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三种途径的关系,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六章民事再审事由。首先,分析了再审事由的涵义、特征、适用要件。其次,探讨了再审事由的分类并进行了比较考察。最后在对我国再审事由进行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再审事由的基本路径是,在确立再审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以再审事由的基本点和裁判错误重大性为标准,对现有事由进行类型化研究和取舍,明确实质性再审事由的程序判断标准,以求维护诉讼公正和维持裁判既判力的最佳平衡。第七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审理和裁判。首先,分析了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程式、审理阶段和裁判方式。其次,在对我国再审程序进行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作者认为,按照“三阶构说”构建民事再审程序,符合民事再审之诉系诉讼上形成之诉的特点,有利于为当事人再审诉权提供正当程序保障。最后,就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稿。
李春刚[9](2010)在《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错案问题一直是困扰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之一,控制刑事错案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机制的有序运行。刑事错案给人类带来巨大危害,有的甚至是无可挽回的重大后果。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刑事错案的研究范畴厘清为逻辑起点,对刑事错案的标准、成因、控制以及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梳理,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从实然层面对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前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源起与目的,以此确立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在这一思路得以确立的前提下,第一部分为刑事错案的标准论。要系统研究刑事错案制度,首先必须给“刑事错案”在中国语境下的含义下一个科学且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指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任有无及大小的事实作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不当的案件。在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和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后,接下来笔者还研究了刑事错案的基本构成与存在形式的问题。论文的第二部分为刑事错案的成因论。要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思想上应当提起重视以外,更加值得认真检讨的是其发生机制,也就是刑事错案的成因问题。从刑事错案预防的针对性成因着手进行考虑,研究除去司法人员认识局限性之外的、刑事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才有可能构建治标又治本的刑事错案的预防机制。本章从国内层面与国外层面两个角度分析了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所在,并且认为在我们呼吁更新司法理念的同时,民意应当如何引导,规范的法律文化如何为社会大众所认同是我们面临的更为迫切的任务。文章的第三部分为刑事错案的控制模式论。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同国外的刑事错案控制模式相比,中国的刑事控制模式更加强调威慑,通过威慑来实现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控制,而国外强调保障,通过多层面的保障机制实现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控制;在控制机制上,我国更加强调行政手段的干预,而国外更加强调维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的司法手段的干预。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造成了我国与国外在刑事错案控制思路上的截然不同。这其中当然有因国情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而造成的发展程度不同的因素,但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足。基于前述的成因分析,刑事错案的控制模式应当侧重于塑造先进的司法理念,完善司法独立的环境建设,在进一步强化辩方权利的同时,建构防范刑讯逼供的工作机制。第四部分为刑事错案的二维救济论。二维救济包括法官的惩戒与被害人的赔偿。在我国刑事错案的问责制度问题上,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传统的观念与制度方面实行转变,改变以往以错案追究制进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方式,而采取更加能够保障司法独立的、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官惩戒制度(以及检察官惩戒制度等)对案件质量进行控制,同时也对司法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防范,这应当是我国未来法官惩戒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与方向。在刑事错案的赔偿问题上,笔者通过对其他国家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的比较和归纳,认为我国本身立法经验和准备均有不足,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困难源于立法规定的粗放,因此在未来也应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立法的修订上,通过完善实施细则和程序,撇清和减少实务工作中的分歧。
饶赟[10](2010)在《论民事再审事由》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尤其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息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涉及民事诉讼法共十九项内容的修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内容即有八项,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作了重大修改与调整。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再审程序的新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在这次修法活动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与增加。相比修改之前,民事再审事由的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客观化,为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本次修改参考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吸收其先进的法律理念,使得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更具合理性,是为一大进步。但本次修改仍非全面、系统的修改,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仍然激烈。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从民事再审事由基本理论入手,对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对外国相关规定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审查现状,针对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民事再审事由基本理论的简述,包括概念、分类、设置原则、与既判力的关系。民事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必然会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如何最大化平衡二者关系,遵循法定性、确定性、重大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民事再审事由,进行民事再审事由筛选、过滤,寻找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合理界限,才能实现既能对错误裁判进行补救,又能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目的。第二章是用比较的方法对外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研究。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比较,总结出大陆法系国家更加侧重于实体性瑕疵可能引起判决不公的事由,而对程序性瑕疵的关注较少;英美法系则偏重于程序性事由,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阐述。对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修改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语意模糊、忽视程序正义、遗漏重要事项等诸多缺陷,修改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细化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定程序上弥补了旧法的上述缺陷,较旧法有了长足的进步。本章详细阐述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二款十五项再审事由的具体内容,并且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评价。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思考与建议。本章由司法审查现状引发的思考,从指导思想、确立原则、限制适用范围、具体事由几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将“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变更为“有限纠错”,更符合民事再审程序是补救程序的性质,也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事由、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事由,改变我国强职权主义的民事再审事由现状,建立由当事人为主导的民事再审事由模式,应是未来修法的方向。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几款事由,笔者进行了初步完善的构思。
二、试析民事再审程序中“错案”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民事再审程序中“错案”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2)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适用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 |
二、民事再审事由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功能定位 |
一、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价值平衡 |
二、有限纠错的指导思想 |
第三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类型 |
一、法定的再审事由情形 |
二、理论上的分类 |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 |
(二)实体性再审事由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实体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事实类再审事由 |
(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对“事实认定”的适用问题 |
(二)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问题 |
二、法律类再审事由 |
(一)司法解释规定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二)对司法解释未能列举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第二节 程序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类违法情形 |
二、对程序类违法证据的举证问题 |
第三节 再审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实务中不同申请主体对再审事由的适用 |
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与审查程序的协调 |
三、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事由适用 |
第三章 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考察 |
一、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二、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三、美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第二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借鉴 |
一、国外民事再审事由设立的共性 |
二、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和借鉴 |
第四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
第一节 再审事由适用完善的整体思路 |
一、规范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 |
二、增加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条件 |
三、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良性适用 |
四、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指导工作 |
第二节 程序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强化再审事由对程序的规范功能 |
二、对法定事由外程序瑕疵的规避问题 |
第三节 实体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对事实类再审事由的严格适用 |
二、关于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的适用 |
三、对法律类再审事由的统一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计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概念界定 |
一、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诉讼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等概念辨析 |
二、我国现行《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之应有概念 |
第二节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构成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二、实质要件 |
第三节 我国《民诉法》增设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增设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必要性 |
二、增设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正当性 |
第二章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与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相关的原则与规则 |
一、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原则 |
二、当事人恒定原则 |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扩张原则 |
四、程序利益保护原则 |
五、发现真实原则 |
六、法的安定性之例外规则 |
第二节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目的预设 |
一、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相关制度之目的预设 |
二、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目的预设 |
第三节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功能 |
一、弥补当事人主义之不足 |
二、纠正错误裁判 |
三、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性程序保障 |
四、落实诚信原则、规制恶意诉讼 |
第三章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之域外考察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对英美法系国家之考察 |
一、事前程序保障 |
二、事后程序保障 |
第二节 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考察 |
一、对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之考察及其比较 |
二、对大陆法系其它国家和地区之考察 |
第三节 域外考察对我国之启示 |
一、构成要件 |
二、案件范围 |
三、法律效果 |
四、诉讼程序 |
五、制度界限 |
第四章 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相关问题之适用 |
第一节 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立案审查 |
一、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立案工作之现状 |
二、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立案工作之应对建议 |
第二节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适格当事人 |
一、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适格原告之应有范围 |
二、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适格被告之思考 |
第三节 对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被并入再审程序引发问题之思考 |
一、管辖问题 |
二、并入的时间段问题 |
三、程序选择问题 |
四、中止执行与执行回转问题 |
第四节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之案件范围 |
一、对《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解读 |
二、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
三、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不服提起异议诉讼之思考 |
第五节 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案件之审理与裁判 |
一、审理方式 |
二、审判组织形式 |
三、审理内容 |
四、裁判方式 |
第五章 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配套制度之构想 |
第一节 强化当事人恒定主义之规制 |
一、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内涵及其意义 |
二、强化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具体思路 |
第二节 构建受让人诉讼承继制度 |
一、诉讼承继制度之内涵及其意义 |
二、我国受让人诉讼承继制度之构建思路 |
第三节 创设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 |
一、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之内涵及其意义 |
二、在我国创设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节 完善我国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 |
一、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之意义 |
二、完善我国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之具体构想 |
第五节 细化对滥用诉讼权利之规制措施 |
一、完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
二、明确对滥用诉讼权利之惩戒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期刊论文 |
四、报纸论文 |
五、法典 |
六、工具书 |
七、会议论文 |
八、学位论文 |
九、外文原着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 |
后记 |
(4)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 |
(一)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1.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概念 |
2.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特征 |
(二)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变迁及解读 |
1. 立法规定 |
2. 立法评析 |
(三)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现状 |
1. 主张废除 |
2. 主张保留 |
(四)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1.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价值取向 |
2.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功能定位 |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司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司法现状考察 |
1. 再审发回重审率相对较高 |
2. 发回重审案件以合同纠纷类型为主 |
3. 发回重审事由以实体救济为主 |
4. 发回重审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
5. 案件发回重审后维持率高 |
(二) 问题的原因探究 |
1. 有错必纠观念的误导 |
2. 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
3. 法官自身因素 |
4. 缺少监督制约机制 |
5. 内部函的广泛适用 |
6. 司法独立受到干扰 |
三、完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
(一) 具体完善措施 |
1. 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原则 |
2. 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
3.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适用问题 |
4.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 相关配套机制之构建 |
1. 取消上级法院的内部函 |
2. 构建案件跟踪反馈机制 |
3. 制裁滥用发回重审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
(一)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公权性质 |
(二) 域外民事再审程序的私权性质 |
(三)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性质 |
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概述 |
(一)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发展历程 |
(二)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比较法概览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 制度构建基础不合理 |
(二) 破坏民事诉讼系统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 |
(三) 启动程序中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大 |
(四) 法院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异化 |
二、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 理论基础滞后 |
(二) 案件发现程序缺乏 |
(三) 检察院抗诉的具体实施问题 |
三、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 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不相符 |
(二) 司法体系内外制度并行 |
(三) 案外人救济程序混用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完善之策 |
一、理论层面的完善 |
(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构建前提——“理性人假设” |
(二)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构建理念——“有限救济,程序正义” |
(三)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应然范围——既判力之主观范围 |
二、制度层面的完善 |
(一) 建立多层次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二) 建立以当事人为唯一启动主体的民事再审之诉 |
(三) 公权力主体走向 |
三、配套保障层面的完善 |
(一) 观念上逐步转变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的理念 |
(二) 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
(三) 技术上建立全国案件信息联网系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进路 |
二、本体论: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现状与性质定位 |
(一) 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考察与问题评估 |
(二) 民事再审程序的性质定位与应然功能 |
三、关系论:民事再审制度与其他程序之关系思辨 |
(一) 再审程序与一审程序之关系思辨 |
(二)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关系思辨 |
(三) 再审程序与非讼程序之关系思辨 |
四、性质论:民事再审程序之特殊性维护 |
(一) 价值衡平和基本原则之特殊性 |
(二) 再审事由和审理范围之特殊性 |
(三) 程序配置和程序效力之特殊性 |
五、结论 |
(8)论民事再审之诉(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之诉概述 |
一、民事再审之诉的涵义 |
二、民事再审之诉的性质 |
三、民事再审之诉的特点 |
四、民事再审之诉的功能 |
五、民事再审之诉的程序构造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 |
一、二元诉讼标的说 |
二、一元诉讼标的说 |
三、对于一元诉讼标的说和二元诉讼标的说的评价 |
四、笔者的观点 |
第三节 民事再审之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再审之诉与上诉 |
二、再审之诉与申诉 |
三、再审之诉与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
四、再审之诉与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
第二章 民事再审之诉的客体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之诉客体概述 |
一、民事再审之诉客体的涵义 |
二、民事裁判的分类 |
三、大陆法系民事再审之诉客体比较考察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之诉客体的类型化研究 |
一、判决 |
二、裁定 |
三、调解与诉讼上和解 |
四、决定 |
五、命令——以支付令为核心 |
第三章 民事再审之诉的当事人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之诉的当事人概述 |
一、民事再审之诉当事人的涵义 |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及其扩张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之诉当事人类型化研究 |
一、原审当事人 |
二、原审当事人的承继人 |
三、受既判力拘束的其他主体 |
第三节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涵义 |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以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为中心 |
三、我国增加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
四、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 |
第四章 民事再审之诉的期间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之诉期间概述 |
一、民事再审之诉期间的涵义 |
二、民事再审之诉期间的比较考察 |
第二节 我国申请再审期间研究 |
一、我国申请再审期间的特点 |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申请再审期间的建议 |
四、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84 条的修改建议 |
第五章 民事再审之诉的管辖——兼论我国“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之诉管辖概述 |
一、民事再审之诉管辖的涵义 |
二、民事再审之诉管辖制度比较考察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管辖制度研究 |
一、我国民事再审管辖制度的变迁 |
二、我国“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施行后的实证数据 |
三、我国“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施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
五、完善我国申请再审管辖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再审事由 |
第一节 再审事由概述 |
一、再审事由的涵义 |
二、再审事由的特征 |
三、再审事由的适用要件 |
第二节 再审事由的分类暨比较法考察 |
一、共有再审事由与特有再审事由 |
二、相对再审事由与绝对再审事由 |
三、程序性再审事由与实体性再审事由 |
四、适用于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适用于调解书的再审事由,适用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三节 我国再审事由实证研究 |
一、我国再审事由立法的变迁 |
二、对于现行再审事由立法的检视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再审事由的立法建议 |
一、确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再审事由补充性要件 |
二、整合我国再审事由的具体建议 |
三、再审事由立法建议稿 |
第七章 民事再审之诉的审理和裁判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之诉的审理与裁判概述 |
一、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 |
二、民事再审之诉的审理与裁判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研究 |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变迁 |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实证考察 |
三、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刑事错案标准论 |
1.1 刑事错案的学界标准梳理 |
1.1.1 客观标准说 |
1.1.2 主观标准说 |
1.1.3 综合标准说 |
1.2 刑事错案的法律标准比较 |
1.2.1 纵向:中国刑事错案的法律标准沿革 |
1.2.2 横向:国外立法中的刑事错案标准比较 |
1.3 我国刑事错案标准的重塑 |
1.3.1 本文所主张的刑事错案标准 |
1.3.2 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 |
1.3.3 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 |
1.3.4 刑事错案的存在形式 |
第2章 刑事错案成因论 |
2.1 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
2.1.1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漠视 |
2.1.2 平等程序诉讼规则的失位 |
2.1.3 司法独立环境的欠缺 |
2.1.4 刑事科学技术运用失误 |
2.2 国外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
2.2.1 证人指认错误 |
2.2.2 被告人的错误供认 |
2.2.3 司法职业主体的失职行为 |
2.3 小结:刑事错案成因的比较与启示 |
第3章 刑事错案控制模式论 |
3.1 中国当前控制刑事错案的基本模式 |
3.1.1 刑事错案的单维威慑化控制进路 |
3.1.2 刑事错案的行政化控制机制 |
3.2 国外控制刑事错案的基本模式 |
3.2.1 刑事错案的多维保障化控制进路 |
3.2.2 刑事错案的司法化控制机制 |
3.3 小结:中国未来刑事错案控制模式的选择与完善 |
第4章 刑事错案二维救济论 |
4.1 刑事错案国家救济责任的理论基础 |
4.1.1 刑事错案国家救济责任否定说 |
4.1.2 刑事错案国家救济代位责任说 |
4.1.3 刑事错案国家救济自己责任说 |
4.2 法官维度:刑事错案的惩戒制度构建 |
4.2.1 法官惩戒制度在中国之实施现状 |
4.2.2 中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构想 |
4.3 被害人维度:刑事错案的赔偿制度完善 |
4.3.1 我国刑事错案赔偿的现状与困境 |
4.3.2 对我国刑事错案赔偿制度新修正的评价 |
4.3.3 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民事再审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理论 |
一、民事再审事由简述 |
二、民事再审事由设置原则 |
(一) 法定性原则 |
(二) 确定性原则 |
(三) 重大性原则 |
三、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 |
(一) 既判力的正当性 |
(二) 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冲突 |
(三) 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合理边界 |
第二章 主要国家与地区民事再审事由比较分析 |
一、德国的民事再审事由 |
二、法国的民事再审事由 |
三、日本的民事再审事由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再审事由 |
五、美国的民事再审事由 |
六、主要国家与地区民事再审事由之比较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现状 |
一、1991 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的缺陷 |
二、2007 年修正案主要内容与突破 |
三、现行民事再审事由的理解 |
四、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完善思考与建议 |
一、民事再审事由司法审查现状带来的思考 |
(一) 如何在民事再审事由审查中坚持民事再审程序的补救功能 |
(二) 全面审查还是有限审查 |
(三) 法律适用错误的民事再审事由如何审查 |
(四) 审查是否进入再审的标准:事由成立还是可能改判 |
(五) 程序性事由的适用应否限制 |
二、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建议 |
(一)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更新 |
(二) 确立民事再审事由的限制条件 |
(三) 限制民事再审事由的适用范围 |
(四) 具体几款事由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试析民事再审程序中“错案”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D]. 杨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D]. 王晓枫. 华侨大学, 2020(01)
- [3]我国案外第三人异议诉讼制度研究[D]. 傅贤国. 武汉大学, 2016(01)
- [4]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 姜怡. 内蒙古大学, 2016(12)
- [5]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D]. 苏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14(02)
- [6]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J]. 韩静茹. 现代法学, 2013(02)
- [7]民事再审构造的程序视角分析[J]. 梁开斌.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1(00)
- [8]论民事再审之诉[D]. 刘小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D]. 李春刚. 吉林大学, 2010(05)
- [10]论民事再审事由[D]. 饶赟.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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