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经济形势:2001年分析与2002年前瞻(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涛[2](2019)在《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的年份给予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1978年是改革开放起步之年,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1978”、“2018”,两个普通的阿拉伯数字,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非凡的象征意义,它们连接起了 40年中国前进的脚步。在4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存在两条既彼此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这种复线交织的变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制度变迁模式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历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最鲜明的两个主题,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不会稳定,法治和改革也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主题和关键。其中,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制定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改革需要法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改革中本身就包含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法律制定是追寻法治的起点,也是考察法治与改革关系演变的理想观察视角。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内容,是解决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与改革同时起步,共同发展,法律制定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法律制定的难点也常常是改革的难点。我国法律的制定,既是改革在法律上的投射,又是法律本身对新时期发展的自觉回应,其制定的变迁和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对法治的影响。本论文分为导论、结论以及五章。第一章对法治、改革、法律的制定以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概念释义和界定,明确了研究的主体和范围。第二章回顾了1978—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定重新起步的转折点。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概括为以恢复秩序并且突出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法治观。第三章对1992—2012年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分析和回顾。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重新起步并且既往开来的阶段,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即适应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阶段。围绕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方向以及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决定了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体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法治观。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表现为改革为主,法治指引,法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并相互促进。第四章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全面理解和总结。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对法律制定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这一时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法治观念升华为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建设方针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章对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的转向进行了归纳总结,强调中国的法治必然也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法治与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并且统一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新时代,法律的制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律制定的客观规律,坚持人民利益为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法律创制。“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跟不上的人必将成为落伍者,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历史阶段是不可超越的;但超越历史阶段的愿望又产生于历史发展过程所形成的内因和外因之中,这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矛盾。中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经济社会转型,新时代的实践需要理论的解释提升,从而构建出基于中国经验的话语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定的方式来完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与体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和思想光芒。纵观社会转型成功的国家,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都坚持把法律的制定放在首位。改革开放40年也是我国法律制定不断摸索规律的40年,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立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功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制定工作。但我们也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大规模进行法律制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法制发展已经由侧重法律制定、搭建法律体系框架,转变为对于具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的“精耕细作”。
张弛[3](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高乐[4](2019)在《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针对居委会的行政化,实务界(在理论界的建议下)推行了以民主选举、政社关系厘清及社区组织体系优化等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能让居委会充分履行其自治职能,反而是让居委会陷入了“要么继续行政化,要么被边缘化”的“两难困境”。这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以及社区治理乃至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居委会摆脱去行政化改革中所遭遇的“两难困境”?为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有效的剖析,本文选择了“权力”作为分析视角。第一章首先基于对权力动态运作过程的考察赋予了“权力”一个操作性定义,并由此析出权力的三个核心要素:权力资源、权力意图与权力指向,进而用它们构建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基于这一分析工具,本文第二章对居委会当前的权力运作格局进行了剖析。本章指出,现有去行政化改革试图通过事务分割及组织分设的方式来恢复居委会的自主管理权力,并让之在独立的领域得到充分的运作。然而,由于居委会的权力运作在资源基础、运作指向与主体意图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自主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运作,进而陷入“两难困境”。第三章试图跳出现有改革所带来的自主管理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二元对立格局,从居委会的参与权力以及协调监督权力的运作维度寻求突破“两难困境”的新思路。这一章主要围绕着居委会这两种权力与行政权力所形成的非二元对立式的双向制衡关系,以及在这种新权力格局之下居委会的这两种权力为何能得到有效运作展开论证。第四章则通过对其资源基础、主体意图以及运作指向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之考察,对居委会的参与权力以及协调监督权力在当下我国的可实现性予以了证实。第五章具体分析了两个典型案例:北京朝阳区麦子店的“问政”实践以及深圳南山区所推行的居委会“枢纽化”相关实践,由此设计出了一套推动和保障居委会权力有效运作的制度体系。结语和展望部分对本文的基本结论从两个维度进行了概括,并就本文所研究问题在宏观层面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作了简单的引申。
应建均[5](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表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罗先锋[6](2018)在《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就世界许多国家私立高等教育而言,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是主流,但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从改革开放复兴后至今仍非常弱小,其发展迫切需要关注和研究。本论文以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为研究主题,以美国的非营利性私立院校发展为借鉴,从组织发展的视角出发,以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两个分析维度,将组织发展理论、大学组织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基础,应用历史、个案、比较的研究方法,选取美国不同历史时期以及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相同历史时期的非营利性私立(民办)高校为研究对象,就其外部发展环境、院校发展情况、院校发展成效和问题为研究内容,探究外部环境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影响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身对环境变化的回应,基于此归纳发展经验、教训,并提出发展建议和展望。本研究得出如下几点主要结论:(1)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高校发展是指学校组织与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适应协调过程中的发展变化。作为兼具非营利性组织特征和大学组织特征于一体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若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积极回应外部环境的变化。(2)根据组织发展理论(本尼斯)、大学组织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理论,组织发展与外部环境密不可分,相互影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两个维度。其中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宏观环境,以及影响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高校发展的几个重要环境力量,即法律环境、政府各级组织、市场以及公立和营利性高校等组织的影响。组织自身主要关注办学理念和目标、内部治理、资源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3)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定义界定,论文对我国近代59所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国人自办38所,教会大学21所)、当代38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研究:同时选取当代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厦门华厦学院和贵州盛华职业学院作为个案就其发展情况进行具体描述。研究发现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经验主要是民智民力兴办私学的传统传承与创新、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制度环境形成以及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身形成了私立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适应性等独特品质;其面临的发展问题主要是社会传统带来的观念障碍长久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造成的困境以及组织合法性存疑的困境等。(4)为便于借鉴,论文选取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为研究对象,就其自1636年哈佛大学成立以来近400年的发展变化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研究发现其发展的经验主要是宗教慈善兴学传统的巨大影响、适宜制度环境的形成和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独特品质私立性、非营利性、多样性、精英性和适应性的形成;其发展的历史教训是政府干预下的私立性隐忧、过度市场导向带来的消极影响和营利性对非营利性的侵蚀。(5)研究认为中美两国的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院校,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外部环境方面,还是在使命与价值观、治理结构和组织职能发挥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在面对观念变革乃是改善环境的首要之举和制度完善才是发展保障的背景下,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积极地影响、改变和创造发展环境并直面产权问题。对于组织自身,研究建议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明确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完善治理结构、增强争取资源的能力以及充分发挥组织职能,以早日破解组织合法性困境。对于当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身份的确认,研究认为关键在于制度完善及实施、举办者规范、公益产权明确及监督机制实施。(6)基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实践和社会认知方面的时间差异,本研究把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所要经历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从观念建立到制度建立再到社会普遍认可的阶段。目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正处在从观念建立阶段转向制度建立的发展阶段,要想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可还需相当长的时期。研究提醒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认识不能忽视其所处的阶段性特征。(7)研究认为未来我国的外部环境将进一步改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力也将增强。但需关注“大学公私界限模糊”可能导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公办化”问题。目前尽管弱小的、但独具特殊发展价值和意义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群体成为一流的民办大学的愿景值得期待。
徐清[7](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研究表明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吉艳艳[8](2016)在《近四十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研究(1973-2013)》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学生教育是国际交流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输出国和接收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来华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发展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对我国在弘扬中华文化、促进高教事业国际化、抢夺国际人才资源、增加国际贸易收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际学生来华学习,不仅受我国稳定的社会局面、较强的综合国力,生源国和中国的国际关系、双边贸易,中国的奖学金政策等宏观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学生对中国文化和教育的认可、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微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现代意义的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大致经历了初创、中断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66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处于初创阶段,其教育管理实行与当时计划经济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其时来华学生规模小,生源国仅限于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周边民族独立国家,少数非洲国家和极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接收院校少,教育层次普遍较低,学习专业主要集中在语言和理工类学科。1966年至1972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中断。至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与多国建交。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国于1973年正式恢复大规模招收来华国际学生。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来华国际学生教育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来华国际学生实行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体制也由单一封闭逐步走向开放和多元化,国际学生规模迅速增加,生源国几乎涵盖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学生层次均匀分布,学习专业几乎涵盖中国对国际学生开放的所有专业。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及世界人民对中国认知的提高,来华国际学生规模仍会呈现增加的趋势。然而在来华留学的新发展态势中,许多来华国际学生教育问题也随之产生,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事业发展遇到了瓶颈,如外语授课课程体系的建设、师资整体水平的提升、教育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改善等。来华国际学生教育要取得长足发展,保证“2020年50万”目标的顺利实现,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本文在分析总结1973年以来的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基础上,借鉴并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对当前和今后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由、现实意义、研究价值;对本文研究对象及来华国际学生进行界定,并对选题的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对已有的选题所处领域的既有成果及研究史进行梳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历史基础。此部分主要介绍现代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即新中国成立至1972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体制、发展状况,生源结构、经费来源、接收院校分布、专业结构等,并总结新中国成立至1972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历史特点。第三部分:新时期(1973-2013)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概况及管理体制之演变。本部分主要从1973年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外交、教育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介绍了1973年后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时代背景;介绍了1973-2013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概况,并分析1973年—2013年封闭的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体制逐渐过渡到以高等院校为办学主体的开放的教育体制,以及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政策和制度,如招收自费来华国际学生制度、实行来华国际学生学位制度、学籍和学历管理制度、汉语水平考试和预科学习制度等。第四部分:近四十年间(19732013)来华国际学生教育“来”之析。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来”之影响因素,“来”之源以及“来”之途径。本部分首先运用推拉理论分析影响来华国际学生的影响因素,如中国政治、社会环境、外交关系、教育质量、就业和创业环境等;然后分析了来华国际学生生源国结构和洲别分布;最后分析了来华国际学生的经费来源,如中国政府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交换生及自费生规模及分布等。第五部分:近四十年间(19732013)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学”之析。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来华国际学生“学”在哪里、学什么以及以什么身份学的问题,从而具体分析了不同阶段来华国际学生接受院校分布、专业分布及学历结构等。第六部分:近四十年间(19732013)来华国际学生“管”之析。本部分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对来华国际学生的“管”,主要阐述了高等院校对来华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日常生活管理、政治管理、实习管理及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管理等。第七部分:总结与反思。本部分将总结1973——2013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规律,反思国际学生教育中的问题,并与国际上国际学生教育较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比较,以期得出历史经验、提出发展要求,即提出寻求适合于我国当前及未来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发展的建议。
王可园[9](2016)在《从生存政治到权利政治:农民政治行为逻辑变迁研究 ——以1949-2014年间的浙北优新村为个案》文中指出有关建国以来农民政治行为的研究重点分为两大阶段,一是考察改革开放前国家权力建构乡村过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底层社会的应对方式。二是考察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这方面的研究早期主要考察引发农民维权抗争的原因,近来则转向重点分析农民维权行动的事件和过程。这种研究的优点是可以对每个时段农民政治行为做出比较清析的分析,缺点则是忽略了不同时段农民政治行为逻辑的转变。用“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浙北嘉善县一个村庄——优新村作为田野调查点,结合历史档案、官方文件和相关报刊资料等,分析建国以来六十多年间,宏观的政治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微观领域农民不同的政治行为,并将个案村庄农民的政治行为融汇到更为广泛的社会背景当中,探讨其政治社会效应。作为长线段的历时性分析,本文没有对每一时段农民的细小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是重点考察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性事件对农民政治行为的影响,以及农民政治行为在政治社会领域的反馈性结果,如带来的公共政策变迁等。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每一个时段内农民政治行为的宏观环境发生了何种变化;二是宏观领域的变化促成了怎样的农民政治行为;三是农民政治行为又如何引致新的宏观领域的改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政治行为逻辑正在从“为生存而行动”向“为权利而行动”转变,分析这种转变的原因,并指出这种转变对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历史上,优新村农民的行为主要受到生存压力的支配。频繁的自然灾害、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和混乱的政治时局,都使得优新村农民不得不为生存而费尽心思。建国之后,随着共产革命的胜利和政权的新建,中国共产党带领农民在农村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第一次实现了贫苦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激发了他们的劳动热情,初步缓解了农民的生存压力。但党与农民之间短暂的蜜月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农业集体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像全国其它很多地方农民一样,优新村农民也面临饥饿甚至死亡的威胁。面对日渐沉重的生存压力,优新村农民选择了现在人们熟知的“反行为”或“弱者的武器”作为应对。农民对集体化的抵制性行为所带来的制度变迁虽在五十年代即已出现,但至六十年代初基本陨落,整个毛泽东时代农村政策都未再发生新的重大变迁。真正的转变自改革开放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在邓小平的主导下,包产到户获得重生,农民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获得了王地,农民与国家进入了第二次“蜜月”时期。人民公社固有的弊端导致公社的组织权威不可避免地衰落,促使它们最终解体。农业经营体制的变革和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改变,恢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农民的生存境遇逐渐改善。但是,公社体制的解体,政治权力向上收缩,在向社会释放空间的同时,也使原本由公社负责的村庄公共事务陷入困境。虽然优新村的干部在分田到户之后仍关心村庄事务,但集体经济的窘迫却令他们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民不得不开始自主管理的实践,他们集资、筹劳以修桥、修路,填补了公社解体之后留下的空间。农民的自主管理实践在八十年代末得到官方的正式回应,村民自治制度应声落地,实现了赋权农民的最初尝试。村民自治所实现的政治赋权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权力退出村庄后的无奈之举,没能在农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农民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导致出现大量的农民维权抗争行动。九十年代,农民的维权抗争主要集中于“税费”领域。乡镇政府将收税任务下派给农村干部,至于农村干部用何种方式完成任务则并不多问,这给农村干部提供了一条侵犯农民权利的绿色通道,农民反抗在所难免。这一时期,与全国其它许多地方农民主要因税费过重而发起抗争维权行动不同,优新村农民在“税与费”之间摇摆不定,他们认可国家的农业正税,但对此之外的附加收费则想方设法进行抵制。相对来说,此时的农民政治行为相对缓和。九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优新村农民因在“征地拆迁”中权利受到侵害而发起了多轮上访,直到走上“进京”上访之路。全国性的农民体制外维权行动弱化了农民的政治认同,使中央进一步调整农村政策,取消了在中国实行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对农民的土地权利进行了再确认,缓解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取消农业税等农村经济政策的改变,恢复了农民的政治认同,但农民生存压力的彻底解除,促使他们有更多的诉求。只有政治上的深化赋权,才有可能更进一步促进农民的政治整合。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干部能够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农民希望有更多的民主权利以制约干部的行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基层民主经历了一个从参与到选举的扭曲发展历程,在优新村,农村基层民主已经从选举向监督迈进,并更进一步向参与和协商回归。赋予农民监督村庄精英权力的权利,和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机会,提高了农民对村庄公共权力的认可和信任,以及他们对村庄共同体的归属感,有效促进了农民的政治一体化,使一度“天下大乱”的优新村重新恢复秩序。对优新村建国以来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与一般人们认为生存诉求主导了农民的行动不同,农民的政治行为逻辑经历了一个从“为生存而行动”到“为权利而行动”的转变。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促成了农民生存政治的消逝,以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退出为主要特征的体制变革带来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农民生活空间的转换,特别是农村一些公共空间的形成,助推了农民维权行动的展开;教育水平的提高,大众传媒的发展,使得农民能够超越村庄而接触来自更广领域的信息,这些现代性因素的导入对农民的权利政治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民政治行为逻辑的转变在三个层面上对未来中国政治发展有积极影响。宏观上来看,农民的权利政治有助于促进党和国家权力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现代转换,中观上则会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转型,对农民个人来讲,农民的公民能力将会在维权行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王建富[10](2016)在《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文中指出学生处分是高校维护正常秩序,建设良好校园环境,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手段,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等各种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行政权力。无论是处分规则的设定还是处分的实施过程,学校均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加之高校对学生权利重视不够、司法介入大学自治受限等原因,使得学生处分规则内容不合理,处分程序不完备,处分救济不畅通等现象普遍存在,进而引发高校学生管理的纠纷不断,导致学生处分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制度层面上分析,这是由于高校自治权范围模糊,而法律保留理论对高校自治权控制的不适,传统自由裁量权控制模式的不足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应该说,在强调高校自治的背景下,学校自主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紧张、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如何规制高校自治权,预防和减少学校在处分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平衡学校处分权力和学生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显然,传统的控制高校自治裁量权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该文提出一种新的理论和制度模式,即学生参与理论和制度设计。强调高校学生通过对学生处分规则的设定、处分实施过程,以及处分救济程序的参与,来控制学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是民主的应有之义,参与权是学生基本的权利。作为高校学生处分“合法化”的另种路径,学生参与权的实现不仅能起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也能直接体现学生在高等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所以文章建议学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学生处分规则设定、学生处分的实施过程以及学生权利救济的全过程。文章以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学生参与为核心内容,通过法律规范解读、案例分析、图表比较、实践展示、资料查阅等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现状分析。以国内40所高校的学生处分规则和多起处分纠纷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揭示出当前高校学生处分中自由裁量权宽泛以及救济不畅导致的处分合法化质疑,并重点分析出学生处分自由裁量权传统控制模式的不足等制度原因,为下文提出参与理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理论阐述。从参与的一般理论,到学生参与处分的正当性,再到学生参与的意义,分三个层级。重点论述参与与民主的关系,参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及对处分过程自我合法化的价值所在。其落脚点在于学生参与处分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为实践考察。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学生参与处分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高校学生一些典型实践探索进行列举,重点通过对10所高校的章程和40所高校的处分规则中“学生参与”内容以及相关制度的分析,得出当前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不足的结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建构,即提出学生参与处分实施全过程的路径:在处分规则设定环节,以提出建议、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学生参与规则起草、审议以及参与决定等步骤;在处分实施阶段,成立有学生参与的中立的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作出判断,并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被送达的权利等程序参与权;在处分救济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权、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扩大对司法救济程序的参与权,寻求ADR机制解决纠纷的权利等。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文章进行总结,提出该研究需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二、北京市经济形势:2001年分析与2002年前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经济形势:2001年分析与2002年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述评 |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 |
(二)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治与改革及法律制定释义 |
第一节 法治与改革的意义阐释 |
一、法治的内涵 |
二、改革的内涵 |
三、法治、改革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一、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
二、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 |
三、法治与改革的对立统一 |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释义 |
一、法律制定概念的界定 |
二、法律制定的法理价值 |
三、法律制定与立法及法律创制、制订、拟走的关系 |
第二章 1978—1992年:法律的制定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的制定 |
一、改革开放的开启 |
二、法律制定:改革为先导 |
第二节 制定的法律:改革开放的保障 |
一、制定的主要法律 |
二、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特点和成就 |
三、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社会秩序法治观 |
一、社会秩序法治观:以社会秩序为中心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先行,法治保障 |
第三章 1992—2012年:法律的制定指引改革开放 |
第一节 改革的重新启动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
一、法律制定的改革背景:发展布局由“三位一体”转向“四位一体” |
二、法律制定的法治建设背景:从“法制”到“法治” |
三、深入推进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目标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制定的法律 |
一、制定的法律:为改革的推进保驾护航 |
二、改革深入推进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成就 |
三、法律制定需要改进的方向: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第三节 经济法治观 |
一、经济法治观:法治在于指导和保障经济建设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为主,法治指引 |
第四章 2012年以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律制定 |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治与改革 |
一、法律的制定迎来历史的转折点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使命和历史任务 |
三、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 |
一、制定的法律:良法善治的根基 |
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与成就 |
第三节 新时代的治国方略法治观 |
一、新时代的法治观: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二、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
三、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 |
第五章 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二、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的转向 |
三、新时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新时代进路 |
一、正确处理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
二、在法治引领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
第三节 新时代法律制定的面向 |
一、新时代法律制定应处理好三对关系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第一章 权力的界定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权力的操作性定义 |
第二节 权力的三个关键要素 |
一、权力资源 |
二、权力意图 |
三、权力指向 |
第三节 权力运作状况的分析框架 |
一、对权力资源的考察 |
二、对权力意图的考察 |
三、对权力指向的考察 |
四、三个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当前居委会面临的“两难困境”与权力困局 |
第一节 “两难困境”的出现与表现 |
一、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的发展历程与主要实践 |
二、“两难困境”的表现及其辩证关系 |
第二节 居委会权力资源方面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
一、当前居委会在权力资源方面所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居委会权力资源方面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当前居委会两种权力指向状况之殊异 |
一、居委会自主管理权力之客体的模糊与错位 |
二、缺失的城市社区自主公共空间 |
三、依旧倾向于行政管理逻辑的权力运作方式 |
第四节 居委会两种权力运作意图之错位 |
一、居委会两种权力运作意图错位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
二、居委会权力意图错位问题的持续存在及强化 |
本章结语 |
第三章 突破“两难困境”的新思路 |
第一节 居委会的三种法定权力 |
一、居委会三种法定权力共同的资源基础与权力意图 |
二、居委会三种法定权力各自的法定权力指向 |
第二节 对居委会权力指向的扩展与优化 |
一、居委会自主管理权力运作指向划定中的逻辑缺陷 |
二、居委会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的运作指向之有效性 |
第三节 以居民共同意志为基础的集体理性之达成 |
一、居民的共同意志的充分聚集 |
二、多方权力的合作共赢 |
第四节 更全面且更健康的居委会权力资源基础 |
一、重获正当性资源的关键要素:居民参与的效能感 |
二、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之于居民参与效能感的积极意义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居委会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权力资源基础维度的可行性 |
一、来自政府与历史的丰富资源 |
二、社会内部公益力量的存在与被挖掘的可能性 |
第二节 权力主体意图维度的可行性 |
一、“政府代理人”与“居民带头人”之间的关系 |
二、政府促成居委会“居民的带头人”得以恢复的意图和努力 |
第三节 权力运作指向维度的可行性 |
一、当前城市基层的居民非制度化参与及其成因 |
二、扩展与升级居委会制度化参与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制度化参与”的另一种解读:可行的“利益的组织化”方式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居委会权力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与居委会参与权力相关的已有实践及典型案例 |
一、城市社区中基层社会协商与基层政府协商之发展概况 |
二、典型个案:麦子店街道的“问政”实践之概况 |
三、麦子店“问政”实践之于居委会参与权力运作的效果评析 |
第二节 与居委会协调监督权力相关的已有实践及典型案例 |
一、已有的社区协调议事机构机制及其效果评析 |
二、典型案例:深圳市南山区的居委会“枢纽化”改革实践之概况 |
三、南山区的改革实践之于居委会协调监督权力运作的效果评析 |
第三节 居委会权力的整体实现路径设计 |
一、居委会权力运作的资源获取与保障机制 |
二、居委会权力运作的意图实现与保障机制 |
三、居委会权力运作的指向构建与保障机制 |
本章结语 |
结语与展望 |
附录一 已有社区治理相关地方改革资料目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文献综述与评价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第二章 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1636-1818年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二节 1819-1943年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三节 1944年以后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三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1882-1952年我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二节 1982-2009年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 |
第三节 2010年以后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 |
第四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一节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二节 厦门华厦学院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三节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五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展望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历史与传承 |
第三节 比较与借鉴 |
第四节 思考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完成课题情况 |
(7)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近四十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研究(1973-201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由 |
(一) 来华国际学生教育意义重大 |
(二) 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亟待历史总结 |
(三) 作者本人学研兴趣及工作需要 |
二、研究意义 |
三、概念解析 |
(一) 留学及来华留学 |
(二) 国际学生和来华国际学生 |
(三) 来华国际学生教育 |
四、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研究历史回顾及研究队伍简介 |
(二) 研究成果简述 |
(三) 有待加强之处 |
五、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 研究思路 |
(二) 论文框架 |
六、研究方法及创新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创新 |
第一章 早期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基本情况(1949-1972) |
第一节 早期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基本情况(1949-1972) |
一、早期来华国际学生生源国情况 |
二、早期来华国际学生接收院校及分布专业情况 |
第二节 早期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体制探索(1949-1972) |
一、基本形成来华国际学生管理体制 |
二、规范来华国际学生的学习和行为 |
三、完善高校对来华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 |
第三节 早期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主要特点 |
第二章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发展概况及管理体制的演变(1973—2013) |
第一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环境 |
一、外交形势与国际环境的变化 |
二、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中国实施对外开放战略 |
三、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幅提升 |
四、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态势 |
一、1973-1977年间的来华国际学生概况 |
二、1978-1989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概况 |
三、1990至今的来华国际学生概况 |
第三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制度变迁 |
一、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各项制度的确立 |
二、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体制的完善 |
第三章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来”之析(1973-2013) |
第一节 影响国际学生来华留学的因素 |
一、推拉理论与来华国际学生教育 |
二、从接收国视角:影响来华学习的拉力因素 |
三、从派出国视角:影响来华学习的推力因素 |
四、从来华学生视角:影响来华学习的内力因素 |
第二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生源国情况分析 |
一、1973—1977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生源国情况分析 |
二、1978—1989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生源国情况分析 |
三、1990年—2013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生源国情况分析 |
四、近40年间华国际学生生源国分布特点解析 |
第三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经费来源情况 |
一、1973—1977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经费来源较为单一 |
二、1978—2013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经费来源逐渐多样化 |
第四章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学”之析(1973-2013) |
第一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的接受院校分析 |
一、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院校 |
二、接收自费来华国际学生的院校 |
三、接收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的院校 |
第二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的学科专业分析 |
一、由理工为主转向学科多样化 |
二、汉语学习及预科教育 |
三、开放以英语为主的外语授课专业 |
第三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的类别及学历层次分析 |
一、对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学生的入学要求 |
二、近40年间长期来华国际学生类别及学历层次分布 |
三、短期来华国际学生迅速增长 |
第五章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管”之析(1973-2013) |
第一节 近40年间对来华国际学生日常管理理念的演变 |
一、来华国际学生管理的“特殊化”阶段(1973-1990) |
二、来华国际学生管理规范化、人性化阶段(1990—2013) |
第二节 近40年间对来华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演变 |
一、对来华国际学生的教学安排 |
二、对来华国际学生学习内容的规定 |
三、有关考勤、休学、退学等方面的规定 |
四、关于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定 |
五、关于考核和毕业要求的规定 |
第三节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社会管理之演变 |
一、对来华国际学生与中国人交流和交往的管理 |
二、对来华国际学生的假期及文体活动安排 |
三、来华国际学生的志愿者服务 |
第六章 近40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的总结与检讨 |
第一节 历史实际得出的经验 |
一、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
二、合理的教育管理体制能促进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发展 |
三、教育质量是发展来华国际学生教育事业的生命线 |
四、对来华国际学生重管理,轻服务 |
第二节 现实发展提出的“要求” |
一、教育制度有待完善 |
二、教育质量亟需提高 |
三、招生工作可以实行商业化运作 |
四、教育管理必须实现信息化 |
五、预科教育可完善其教育体制 |
六、建立来华国际学生自我管理体制和自我服务渠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从生存政治到权利政治:农民政治行为逻辑变迁研究 ——以1949-2014年间的浙北优新村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与理论资源 |
(一) 核心概念 |
(二) 理论资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创新 |
四、分析框架与章节安排 |
(一) 分析框架 |
(二) 章节安排 第一章 研究综述与个案择取 |
一、海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海外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研究综述 |
(二) 国内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学术期刊相关研究综述 |
(四) 文献评价与本文思路 |
二、研究样本与资料来源 |
(一) 研究样本 |
(二) 资料来源 第二章 权利之前:生存压力及其对农民政治行为的塑造 |
一、农民生存压力的自然历史根源 |
(一) 频繁的自然灾害 |
(二) 落后的生产条件 |
(三) 不合理的土地制度 |
(四) 混乱的政治时局 |
二、土地改革与农民生存压力的缓解 |
(一) 革命胜利与政权新建 |
(二) 土地改革的宣传与发动 |
(三) 农民“身心”的初步解放 |
三、集体化、人民公社与农民生存压力之复杂变奏 |
(一) 从互助组到高级社:农业集体化的启动与加速推进 |
(二) 人民公社:“大跃进”引来的歧路 |
(三) 集体化时期农民生存压力的复杂变奏 |
四、生存压力与农民政治行为的多重面相 |
(一) 生存压力下农民的政治行为 |
(二) 农民的政治行为和制度变迁的兴起与陨落 第三章 接触权利:自主管理与政治赋权的最初尝试 |
一、农民与国家的第二次“蜜月” |
(一) 包产到户的重生 |
(二) 短暂的第二次“蜜月” |
二、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 |
(一) 难以避免的弊端 |
(二) 组织权威的衰落 |
(三) 公社制度的终结 |
三、农民的自主管理实践和初获赋权 |
(一) 困境中的村级公共事务 |
(二) 自主管理在行动 |
(三) 赋权农民的最初尝试 第四章 徘徊与反复:权利贫困与农民的体制外维权行动 |
一、贫困的农民权利及其成因 |
(一) 权利贫困下的农民 |
(二) 农民权利贫困的多种成因 |
二、权利贫困与农民的体制外维权行动 |
(一) 摇摆于“税与费”之间的农民 |
(二) “征迁”引发的“上京”行动 |
(三) 体制外维权与农民政治认同弱化 |
三、农民的体制外维权与农村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
(一) “千年”农业税的取消 |
(二) 农民土地权利的再确认 第五章 朝向权利:政治赋权与农民的政治一体化 |
一、从参与到选举:农村基层民主的兴起与扭曲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
(二) 民主在农村基层的兴起 |
(三) 被扭曲的农村基层民主 |
二、深化赋权:拓展的农村基层民主及其回归之路 |
(一) 从选举到监督:拓展中的农村基层民主 |
(二) 从监督到协商:重新迈向民主的本质 |
三、赋权农民及其政治一体化 |
(一) 农民的政治一体化 |
(二) 农村政治秩序的重建 第六章 农民政治行为逻辑变迁的动力与意义 |
一、农民政治行为逻辑变迁的动力 |
(一) 经济发展与农民生存政治的消逝 |
(二) 体制变革与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
(三) 生活空间的转换与农民维权行动的展开 |
(四) 现代因素的导入对农民权利政治的促进 |
二、农民政治行为逻辑变迁的政治学意义 |
(一) 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转换 |
(二) 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转型 |
(三)农民公民能力的提升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
第一部分 中文着作、论文;博、硕论文;网络及报刊资料 |
第二部分 英文着作、论文、博士论文 |
第三部分 个案相关资料(档案、史志、文件选编及其它) 附录 |
一、优新村行政(村域)变迁 |
二、访谈提纲 |
三、访谈顺序及访谈对象概况 |
四、读博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后记 |
(10)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界研究的基本现状评析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高校学生处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高校学生处分界说 |
(一) 高等学校 |
(二) 高校学生 |
(三) 高校学生处分 |
二、高校学生处分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 |
(一) 处分设定裁量权宽泛导致规则合理化缺陷 |
(二) 处分实施过程裁量权过大导致处分权失控 |
(三) 处分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学生救济权堵塞 |
三、高校学生处分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高校自治权范围的模糊 |
(二) 高校学生处分自由裁量权传统控制模式的不足 |
(三)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消极影响 |
第二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参与理论的提出 |
一、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 参与的概念 |
(二) 参与是民主思想的直接体现 |
(三) 参与是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新模式 |
(四) 参与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二、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正当性 |
(一) 学生参与是处分规则设定合法化的有效路径 |
(二) 学生参与是实现行政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 学生参与是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 |
三、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意义 |
(一) 有利于高校学生处分权的顺利实施 |
(二) 有利于实现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
(三) 有利于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现代社会公民 |
第三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实践考量 |
一、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一) 处分规则设定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二) 处分实施过程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三) 处分救济程序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二、域外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实践经验 |
(一) 处分规则设定中的学生参与 |
(二) 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学生参与 |
(三) 处分救济程序中的学生参与 |
第四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路径选择 |
一、高校学生处分规则设定中的学生参与 |
(一) 学生参与学校处分规则设定的方式方法 |
(二) 学生参与学生处分规则设定的注意事项 |
二、高校学生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学生参与 |
(一) 成立独立的学生处分机构 |
(二) 充分保障处分实施过程中学生的程序参与权 |
三、参与理念下高校学生处分救济机制的重构 |
(一) 确立学生申诉机制的主导救济地位 |
(二)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作用 |
(三) 充分保障学生的司法参与权 |
(四) 善于运用ADR机制补充学生救济权保障的不足 |
(五) 建立处分后的教育评议制度 |
第五章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北京市经济形势:2001年分析与2002年前瞻(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D]. 李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3]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D]. 高乐.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D]. 罗先锋. 厦门大学, 2018(02)
- [7]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8]近四十年间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研究(1973-2013)[D]. 吉艳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9]从生存政治到权利政治:农民政治行为逻辑变迁研究 ——以1949-2014年间的浙北优新村为个案[D]. 王可园.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
- [10]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D]. 王建富. 南京大学,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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