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种财产不得查封(论文文献综述)
张馨月[1](2021)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注》文中研究指明《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是有关秦代律令文献的汇集,共收337枚简,是研究秦代法律和历史的最新材料。整理者对这批简进行了注释,我们在此基础上整理校注,发现释文存在体例不一、释字有误、文字可释而未释、简序编联有误、符号标点有误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校注一方面以原简图版入手,实事求是地反映简文情况,有利於恢复简文原貌;一方面对简文相关字词加以注释,有助於考察秦代的用字习惯及用字特点,了解秦代的语言面貌及社会生活。本文按照整理者的分组进行校注,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一手材料图版入手,以整理者释文为基础,对照《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的相同内容,对原释文进行补充修订。如对照《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的释文,认为简236/1086“以告□”中的未释字“□”应为“子”。其次,根据简文文意并参照相关编联成果,对简序进行调整,如结合文意,我们将简168/1728至简184/1602-1+1602-2间的顺序调整为简170/1792-简172/1855,简173/1849-简175/1684,简180/1908,简176/1596-简178/1166,简179/1156,简181/1615-简184/1602-1+1602-2,简168/1728-简169/1730并重新做了释文。最後,在整理者释文的基础上,广泛搜集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择善而从,如简文“姨夫”一词各家说法不一,经过仔细研究,我们认为“指秦汉时期一类男子,为自由民,但经济贫困,身份低下,可通过雇佣劳动谋求生计之人。”观点可信。另外,对观点正确、但讨论不充分的释文,加以补充论证,如简077/0901“可以□三族从人者”中的未释字,我们综合同批竹简“论”字的写法与文献用例,认为整理者的猜测是正确的。
胡嘉生[2](2021)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文中指出药品作为风险商品在帮助人类维持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具有风险,缺乏良好监管的药品极易造成药害事件危害公众健康。近年来,药害事件频发反映出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尚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发现预防药害风险,阻止药害事件发生和损害规模扩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药品监管过程中普遍运用,但同时应注意到,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会损害相对人权益并影响政府公信力,因而如何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进而达成提升药品监管实效和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是有待继续探索的目标。我国学者当前就行政强制措施的总论部分如种类、设定、主体、程序研究的较为深入,但对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涉猎较少。笔者结合当前我国药品监管和行政强制方面的实体法规定,对我国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不足进行梳理,在吸收域外药品监管的经验上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第一章笔者首先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界定,并以宪法对公民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要求和实践中的实际需要证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维持药品监管整体秩序的不可或缺。就设定权而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延续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高置的特点。经过对当前药品监管执法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查检验、药品现场检查和药品先行登记保存四类。第二章笔者对当前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归纳。笔者从实施主体、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和救济制度等侧面入手,指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赖多类主体共同合作,实体法渊源中既包含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实体法渊源,也有以药品标准为典型代表的辅助规范。笔者梳理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样检查、药品现场检查、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分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第三章笔者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在实施主体上各机关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行刑衔接上并不流畅;在实体渊源上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经验性法律概念影响法律适用,药品标准体系制度混乱,同类药品存在多类标准;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导致对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出现漏洞或扩大药品监管机关诉讼风险;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缺乏实效性复议改变率低;行政诉讼则缺乏时效性难以及时有效救济相对人权利。第四章笔者对美国药品监管中的强制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在梳理美国药品监管体制后笔者发现,尽管由于国情和法律体制的不同使得两国关于药品监管的整体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但美国药品监管的制度经验对我国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美国药品监管手段中的查封扣留后听证程序和通过吸纳技术法规细化药品监管强制手段的启动基准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第五章笔者针对第三章提出的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问题在吸收借鉴美国药品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涵盖主体、实体、程序、救济等侧面。具体包含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行刑衔接配合,厘清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渊源中的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填补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缺失,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效果。笔者提出上述对策,以期能对我国建设更完善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体系有所助益。
王友武[3](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于博[4](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文中指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执行专项工作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占五年间同类判决的74.53%。通过打击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推进执行难基本解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助力,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得到一定改善。然而,近年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仍呈上升态势,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对此加以规制,但仍不能应对该行为所面临社会与司法两方面的现实环境变化。通过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执行工作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现实环境,分析内蒙古地区本罪司法裁判,对其中近四成的新型客观行为表现予以总结归纳,并探析本罪在构成要件特征方面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绪论、现实环境分析、新型行为客观表现、司法认定问题探析和完善路径探索五个部分,并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简述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进行研究的背景、意义,相关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分析,通过总结归纳“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工作阶段中的问题,从包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案件受理量和拒执行为新型化三层面在内的社会环境方面,以及包含刑法规制、刑罚裁量和强制执行法立法带来的积极影响三层面在内的法律环境共两方面内容分析现存掣肘问题。第三部分为新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客观表现分析,结合案例,讨论本罪客观行为不同新型表现形式的行为性质,并结合现有法律和裁判观点界定其司法认定。第四部分为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构罪起算时间、有能力履行、情节严重等要件特征进行理论与法律的分析,明确认定方面的影响因素,并结合犯罪成本分析探讨刑罚裁量对本罪司法认定的逆向影响。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针对我国拒执犯罪法律规制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从而完善本罪司法认定,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王冠玮[5](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提出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钟涛[6](2019)在《财产保全中超标的保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超标的保全问题是一种严重侵害财产保全程序参与人的保全错误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且屡禁不止,给我国民事诉讼秩序与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威胁。超标的保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提出的保全请求额超过了诉讼标的额、保全执行的执行标的额超过了保全裁定所载明的保全标的额、被保全财产价值额高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额。这三种形态分别以《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五条以及《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一条为认定规则。而这些认定规则本身存在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要件缺失或者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认定规则本身呈现规则模糊化的问题。给实务操作中准确认定超标的保全问题造成了现实阻碍。加之我国财产保全立法体系不完善以及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不畅,使得超标的保全问题在现实中难以得到规制和消除。应在确定超标的保全的总括性立法概念的基础上,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为逻辑起点对超标的保全问题三个认定规则进行规范化解释以使其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消除超标的保全问题打下坚实的立法规范基础。对于救济程序的缺陷,宜根据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类型化特征,分别针对三种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类型并结合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功能和作用,对不同类型的超标的保全问题进行分类化解。
曹贡辉[7](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梁茂泉[8](2018)在《我国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侦查监督研究》文中提出财产强制性措施是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为了追诉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临时剥夺相关人员对涉案财产的占有,并禁止其转移采用的手段或方法总称,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性质上与人身强制措施类似,都具有强制性。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被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有必要由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机构对财产强制性措施进行监督。在我国,侦查监督权力的行使主要在于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是由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是司法机关。因此,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属于司法监督,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制约,保护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证司法公正。当前,财产强制性措施缺少事前审查批准程序,检察机关长期不重视对财产强制性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能,加上有关涉案财产救济制度不完善,使受侦查权侵害的合法财产无法得到司法保护,财产强制性措施的侦查监督现状令人堪忧。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法治发展规律,适当扩充检察权,建立检察机关对财产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发挥律师对违法侦查措施的监督作用,才能增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应当注意遵循中立性、制约性、必要性等原则,既不妨碍侦查机关查办犯罪,又能提供及时监督和有效救济。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相关制度。文章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财产强制性措施的基础理论及侦查监督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现状;第三部分论证完善我国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提出具体的设想。
张丽洁[9](2018)在《强制执行中财产豁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责任财产是指被执行人用以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基于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应当规定被执行人享有在一定财产和时间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这就是执行财产豁免制度。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确立执行豁免制度,是一个国家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是"放水养鱼"鼓励被执行人良性发展的必然需要。域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均对执行豁免制度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仅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对此裁判的尺度也不一,一些执行不当行为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制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准确执行。在分析、借鉴域外执行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执行豁免规定进行梳理,以探讨我国设立执行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赖培源[10](2018)在《被执行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在“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思想之下,全国各级法院掀起了“执行风暴”、“执行大会战”、“夜袭老赖”等执行活动,使执结率大幅度提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执结2100万件,同比分别上升82.4%、74.4%,执结率为94%。但“任务式”的执行,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实现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和执结率问题,而往往忽视了对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先拘后执”、超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现象时有发生。2018年江苏省高院工作报告指出,全省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1643件、执行复议案件1893件、执行监督案件3207件,同比分别上升57.27%、33.40%和52.50%。这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执行过程中存在侵害执行当事人权利的现象。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对于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必须加以重视。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内容和必要性。这一部分阐述了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以及财产权三个方面。同时,以福建省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江苏省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案件的增长为引,阐述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现状评析。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得超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其次,以执行案件为引,论述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以及隐私权的侵害。第三部分: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评析及借鉴。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了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制度中对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相应规定,如执行财产豁免制度、执行救济制度等,对完善我国被执行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我国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这一部分从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明确侵害被执行人财产的国家赔偿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引入律师参与执行程序、规范执行直播与拘传拘留措施的使用以及构建“财产调查员”制度七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
二、八种财产不得查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八种财产不得查封(论文提纲范文)
(1)《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简文释文研究 |
2.历史研究方面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材料来源 |
1.研究方法 |
2.材料来源 |
一、第一组简001—099校注 |
二、第二组简100—250校注 |
三、第三组简251—337校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词义训释 |
致谢 |
(2)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概念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 |
三、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第二节 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衍生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类型确定 |
第二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
一、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实施主体 |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药监执法有序推进的有力保障 |
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作为药监执法的必要支撑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成文法渊源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辅助性规范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渊源 |
一、药品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程序规定 |
三、药品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 |
四、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机制 |
第三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执法衔接不畅 |
一、药品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的案件移送问题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律漏洞 |
一、相关条文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影响法律适用 |
二、少数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混同适用 |
三、药品监管标准体系混乱,新旧标准适用原则不明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规定缺陷 |
一、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模糊且忽略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后续处理提高药品监管机关的诉讼风险 |
三、药品现场检查在程序中缺乏回避制度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效果不佳 |
第四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监管制度概述 |
一、美国药品监管立法沿革 |
二、美国药品监管体制 |
第二节 美国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一、对问题药品予以查封扣留 |
二、对进口药品实施样品抽检 |
三、遭到相对人拒绝时的强制检查 |
第三节 我国吸收美国部分药品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
一、中美药品监管间的区别与共性 |
二、具体措施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间的行刑衔接 |
一、加强执法人员行政伦理建设,建立合作执法的组织文化 |
二、加强技术性立法,构建提前介入机制,提高证据转化率 |
第二节 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经验性概念的具体化 |
二、清理药品标准体系,确立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
一、吸收药品标准细化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建立实施后听证 |
二、部分倒置相对人拒绝抽检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增设申请回避程序 |
第四节 制定药品行政强制程序裁量基准强化自我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 |
2.1 社会环境 |
2.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2.1.2 案件量逐年增多 |
2.1.3 规避执行行为新型化 |
2.2 法律环境 |
2.2.1 刑法规制存有不足 |
2.2.2 刑罚威慑力度较轻 |
2.2.3 强制执行立法在即 |
3 司法实践中新型拒执行为客观表现 |
3.1 新型隐匿财产行为 |
3.1.1 利用网络渠道隐匿财产 |
3.1.2 隐匿名下保险行为 |
3.1.3 隐匿个人名下新收入行为 |
3.2 新型转移财产行为 |
3.2.1 提前转移财产行为 |
3.2.2 通过家庭关系转移财产行为 |
3.2.3 通过其他债务转移财产行为 |
3.3 新型逃避、抗拒执行行为 |
4 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 |
4.1 构成犯罪起算时间节点之界定 |
4.1.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1.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2 “有能力履行”之界定 |
4.2.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2.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3 “情节严重”之界定 |
4.3.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3.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4 犯罪成本分析 |
4.4.1 内蒙古地区拒执犯罪量刑分析 |
4.4.2 同相似罪名量刑情况比对分析 |
5 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 |
5.1 完善本罪罪状表述 |
5.1.1 明确犯罪对象 |
5.1.2 明确犯罪主体 |
5.1.3 明确构罪特征 |
5.2 完善本罪刑罚惩戒 |
5.2.1 规范本罪适法统一 |
5.2.2 规定本罪从重情形 |
5.3 完善本罪司法衔接 |
5.3.1 构建完善执行“证据链” |
5.3.2 统一三机关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财产保全中超标的保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0.3 研究综述 |
0.4 研究的方法 |
0.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1章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现状 |
1.1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立法现状 |
1.1.1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立法概念的现状 |
1.1.2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认定规则的现状 |
1.2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司法现状 |
1.2.1 超标的保全问题认定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
1.2.2 当事人遭受超标的保全侵害后获得司法救济的现状 |
1.3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现状所凸显的问题 |
1.3.1 对于“超标的保全”尚未形成总括性立法概念 |
1.3.2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认定规则缺乏明确性且存在混合适用的情况.. |
1.3.3 当事人遭受超标的保全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不畅 |
第2章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类型 |
2.1 超诉讼标的额保全:保全请求额超过诉讼标的额所致的超标的保全 |
2.2 超保全标的额保全:保全执行的财产实际价值额超过保全裁定所载明的保全标的额 |
2.3 超确定债权额保全:被保全财产价值额高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额 |
第3章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产生原因 |
3.1 立法的概括性使得我国财产保全程序立法粗疏 |
3.1.1 比较法上的各国(地区)财产保全程序立法 |
3.1.2 我国财产保全程序立法的概括性 |
3.1.3 立法的概括性在超标的保全问题中的消极影响 |
3.2 认定规则的构成要件缺失导致对超标的保全问题的识别难度增加 |
3.3 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缺陷使得程序救济功能难以发挥 |
3.3.1 复议救济程序存在的缺陷 |
3.3.2 解除保全裁定救济程序的缺陷 |
3.3.3 执行救济程序的缺陷 |
第4章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解决对策 |
4.1 从立法上确立超标的保全的总括性概念 |
4.1.1 比较法上的“超标的保全”概念 |
4.1.2 “超标的保全”概念的解释 |
4.2 超标的保全问题认定规则的解释和完善 |
4.2.1 超诉讼标的额保全的认定规则的完善 |
4.2.2 超保全标的额保全问题的认定规则的完善 |
4.2.3 超确定债权额保全问题的认定规则的完善 |
4.3 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立法完善 |
4.3.1 法院复议救济程序的完善 |
4.3.2 解除保全裁定救济程序的完善 |
4.3.3 执行救济程序的完善 |
4.4 超标的保全问题的分类化解对策 |
4.4.1 对超诉讼标的额保全问题的化解 |
4.4.2 对超保全标的额保全问题的化解 |
4.4.3 对超确定债权额保全问题的化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7)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我国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侦查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基础理论 |
一、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概念 |
二、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对象 |
三、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种类 |
四、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作用 |
第二节 侦查监督的概念、主体及其范围 |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
二、侦查监督的主体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第二章 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现状 |
一、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立法现状 |
二、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重自侦和捕诉业务导致侦查监督职能不突出 |
二、检察审查批准体系未建立导致监督效果甚微 |
三、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困难重重 |
第三章 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
一、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不完善带来的危害 |
二、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可行性分析 |
一、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二、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
三、司法体制改革为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完善提供了契机 |
第四章 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具体设想 |
第一节 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模式及选择 |
一、财产强制性措施事后审查的检察监督模式 |
二、财产强制性措施事前授权的司法令状模式 |
三、我国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构建事前审查批准型为主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设想 |
一、将财产强制性措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 |
二、建立适用财产强制性措施的审查标准 |
三、明确重大财产强制性措施的听证程序 |
四、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的检察介入制度 |
五、构建阶梯性财产强制性措施监督手段 |
第三节 完善财产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的配套措施 |
一、建设两个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检察知情渠道 |
二、畅通审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通道 |
三、发挥律师对违法财产强制性措施的监督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被执行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述评 |
(三)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内容和必要性 |
(一) 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内容 |
1、人身自由权 |
2、隐私权 |
3、财产所有权 |
(二) 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1、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2、促进执行程序公正 |
3、公平保护原则的体现 |
二、我国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现状评析 |
(一) 我国现有对被执行人权利保障制度 |
(二) 对被执行人权利侵害的表现 |
1、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
2、对隐私权的侵害 |
3、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评析及借鉴 |
(一) 美国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 |
1、执行财产豁免制度 |
2、对人身的执行的限制 |
(二) 德国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 |
1、执行机构设置 |
2、执行财产豁免制度 |
3、执行救济的规定 |
(三) 日本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 |
1、扣押财产的限制 |
2、执行救济程序规定 |
(四) 法国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 |
(五) 台湾地区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 |
1、执行救济制度 |
2、对查封扣押的限制 |
(六) 域外及台湾地区对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评析及借鉴 |
四、我国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 立法层面完善 |
(二) 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护 |
1、完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 |
2、明确侵害被执行人财产的国家赔偿责任 |
(三) 规范执行行为 |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2、引入律师参与执行程序 |
3、规范执行直播与拘传、拘留措施的使用 |
(四) 构建财产调查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四、八种财产不得查封(论文参考文献)
- [1]《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注[D]. 张馨月.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D]. 胡嘉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D]. 于博.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5]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6]财产保全中超标的保全问题研究[D]. 钟涛. 湘潭大学, 2019(02)
- [7]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刑事涉案财产强制性措施的侦查监督研究[D]. 梁茂泉. 华侨大学, 2018(01)
- [9]强制执行中财产豁免制度研究[J]. 张丽洁. 河北法学, 2018(12)
- [10]被执行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 赖培源. 福州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