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关税法》第526条(a)款及其例外的历史演变(论文文献综述)
杨群群[1](2018)在《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平行进口商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而商标平行进口纠纷也纷纷出现,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将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留给各个国家自己处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中并未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思路也存在差异,社会矛盾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削弱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拟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基本理论的讨论研究,分析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特点和存在问题,明确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并对其进行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商标平行进口是未被授权许可的平行进口商,进口从国外合法生产并贴附商标的真品到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具有真品性、渠道来源合法性、关联性、许可性、差价性、平行性等法律特征。对于该问题其他国家主要依靠商标国内权利用尽、国际权利用尽、区域权利用尽、地域性、普遍性等原则进行规制。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商标平行进口或禁止或允许。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中没有明确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规定,立法理论的选择上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认定具有阶段性、侵权构成要件不同、裁判结果差异性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等特点,法院往往将平行进口行为本身或者将产品外观包装及其他标识进行不当改变、中文标签翻译使用不当、宣传方式不当、损害商誉等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平行进口类型的不同,本身也具有复杂性,所以认为我国应选择将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结合起来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立法规制,将实践中出现的不构成侵权的平行进口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将商誉侵权和商标侵权进行划分,属于商誉侵权的就交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最后将构成商标侵权的交给商标法来规制,明确禁止该类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制度,可以合理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纠纷,促进司法统一,推动经济长足发展。
耿芳[2](2018)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互联网+”经营模式的日益普及,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正在不断地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中是否存在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正确处理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既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也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透过现象分析本质,笔者选择在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深入探讨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问题以及基于我国国情提出对其进行规制的建议。首先,从商标权人的进口权与未经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行为平行的角度,明确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是本文行文的逻辑出发点。并且在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类型之后,分析其与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性,跨境电子商务中必然涉及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其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予以明确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商标平行进口纠纷缺乏法律规范的正确指引。同时,法律规范的缺失也导致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纠纷频发。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问题等均加剧了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复杂性。再次,地域性理论、权利穷竭原则以及商标功能学说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规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与发展。美国、欧盟、日本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国际贸易的地位,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规则:美国采取以地域性理论原则上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并辅之以例外规定;欧盟基于区域经济最大化的目标采取了区域权利穷竭原则,同时设置了重新包装的例外;日本通过“Parker”钢笔案实际上间接承认了国际穷竭原则,并发展出了“实质性违法规则”。而这些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纠纷。最后,从贸易自由化、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等角度分析,应承认商标平行进口于我国的合法性。同时,适用国际权利穷竭原则,辅之以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匡正,确立了以允许为主、禁止为辅的立法思路。此外,在借鉴域外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经验基础上,建议分别在《商标法》、《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设规制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的条款。
麦应华[3](2017)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传统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使平行进口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不可阻挡之势,从贸易全球化角度看,应当尽快确立商标平行进口制度,以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但纵观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司法现状,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出无所依据的混乱局面。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对此问题亦未作出明确表态。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制度进行探讨确立,并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思路。文章首先对传统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相关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讨论,指出我国目前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出现的境外商品来源复杂、合法性难以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方主体责任不明,平行进口商品临时过境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等突出问题。最后,在借鉴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平行进口制度后提出建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建议。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建构,笔者建议应当采取“修正的国际用尽原则”的模式,即在确立商标国际用尽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特殊问题对该原则进行补充,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作出补充性规定,作为对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延伸。
苏南彪[4](2017)在《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贸易愈见频繁的背景之下,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外贸政策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相比2001年版的“入世”《商标法》,已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新《商标法》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仍然没有做出规定,这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遗留问题之一。各国不断降低关税使得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入,跨国贸易在方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因而产生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日益凸显,而目前我国的商标法体系中不存在调整平行进口的任何规则,包括此次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也没有增加平行进口的意见。根据收集的文献资料看,目前各国虽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存在差异,但仍有共同之处,如不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进行“一刀切”,而是根据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允许作出判断。因此,在构建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上也应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立法规则。为此,本文将对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并建议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则。本文核心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商标平行进口概述及其基本理论、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察域外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商标平行进口概述及其基本理论。平行进口作为一种贸易方式,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海关政策、商标的品牌商专有权利、平行进口商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一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等。因此,该部分对商标平行进口现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较为清晰地把握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讨的深度和广度。主要阐述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与着作权平行进口和专利权平行进口的区别和成因,以及与商标平行进口相关的争议理论。对商标平行进口采用不同的基本原则是一国贸易政策的体现,是对本国利益的深刻考量,因此将重点阐述与商标平行进口相关的争议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1999年出现的第一起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到现在随着网络及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近年来商标平行进口纠纷不断出现,而我国立法的缺失使得实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本部分将对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存在的现实困境、法律困境以及商标平行进口的积极意义来说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必要性。此外,该部分在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上,从理论上的可行性、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及现实的可行性三方面阐述了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符合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符合防止双重获利和商标权滥用,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以及对我国民族商标品牌影响较小的现实情况。第三部分:考察域外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及实践。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由于涉及到一国的多方面利益,因此在国际条约中未能达成具体的规则共识,而将问题留给各国自己规定。而随着国际贸易的频繁,贸易自由化虽是大势所趋,然而一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定不同,且在实际个案中又产生新的规则,因此,有必要阐述各国对商标平行进口具体的规则和实践。而美国和欧盟是主要的国际贸易大国或地区,因此本部分将重点阐述。此外,也将阐述其他一些重要的贸易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第四部分: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分析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原则、具体条文设计以及合法化的路径;在立法原则上,建议采取有条件的商标权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在具体条文设计上,采取以“允许为主,以例外为辅”的立法态度,原则上允许,如果商标平行进口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损害商标声誉、商标权人与经销商订有限制区域条款、其他不正当行为时则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并且将标签例外也允许进口;在合法化的路径上,可以采用《商标法》修正案的形式,或者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或者最高院出台《法院意见》的形式,或者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条款的形式等。
封海波[5](2014)在《美国Kirtsaeng案引发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平行进口现象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日益频繁,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的态度不尽一致。本文从美国Kirtsaeng案出发,从理论根据、各国立法以及本国实践等角度,简要分析了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阐述了在应对平行进口问题时应持有的态度,同时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
黄安平[6](2014)在《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国际组织的WTO及其成员国在人权文书中体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约束下都承担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WTO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途径有多种,比较而言,司法模式中灵活解释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最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能够实现对基本人权的全面保护,各类人权贸易措施都可以引用该款获得合法性辩护。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条文简单,含义开放而富有弹性,其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与否完全依赖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款的解释和澄清,因此案例实证分析具有重大意义。案例分析最重要理论工具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文本解释法、目的和宗旨解释法以及有效解释法和诚信解释原则等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本研究以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人权保障功能为中心,得出以下四个重要创新性结论:第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范围涵盖人权贸易措施。根据WTO司法实践,参照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判决,公共道德的性质决定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而且WTO成员方有权单独界定各自公共道德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可以说认定公共道德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和国别的不同而不同,人权完全可以被纳入到公共道德的范畴。另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分析公共道德的通常意义、目的宗旨和上下文,GATT起草的历史资料,参照学理分析,公共道德保护的社会利益也包含人权。第二,国际人权法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之法以涵盖协定为主,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实体规则除非构成习惯法,否则都不可以直接适用;但是,解释之法不同于适用之法,WTO解释之法范围更广,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WTO条约解释采用客观解释方法,注重文本的客观含义,含义模糊的概念如公共道德等可以与时俱进赋予人权涵义。第三,因为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人权贸易措施具有域外管辖的特点,但是以合法国家利益为连接点,仍然可以适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为之合法性辩护。WTO并没有明确的规则界定域外管辖的合法性,争端解决机构也没有明确表明意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国家实践,因为人权义务的普世特点,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合法国家利益,这也是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项下人权措施域外管辖的合法性依据。第四,人权贸易措施可以通过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必需性”检测和引言的非歧视检测。只要设计合理,尊重国际人权法关于贸易制裁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遵守WTO司法实践中上诉机构提出的程序性方案,定向和半定向制裁措施都可以通过“必需性”检测和引言的非歧视检测。全面制裁措施没有豁免与侵犯人权无关的企业和产品,可能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不能引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获得合法性辩护。
曹瑛[7](2013)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平行进口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亦成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历来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法官律师倍感棘手的难题。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行业在近20年来,特别是近10年间,呈迅猛发展的势头,B2B、B2C和C2C等交易模式已经渗透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数达到2.42亿人,网络购物的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11年相比,网络购物用户数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1网络零售成为促进消费的重要抓手。新的经济模式给法律的发展和研究也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电子商务零售渠道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以平行进口模式引进的商品,特别是一些世界知名品牌的商品(奢侈品)的销售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商家急于抢占的市场,在这样的商业模式下是否会侵犯了第三国授权销售商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本文希望通过对平行进口基本理论及商标平行进口在电子商务领域所面临的新问题的分析,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平行进口法律制度上的设定,为我国的平行进口立法提供一些建议。本文首先从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阐述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不同的法律规制和实践举措,而后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平行进口商品可能面临的网络中介服务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能更清楚地认识平行进口的利弊所在,最终找到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平行进口立法规则和立法技术。本文第一部分对平行进口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包括权利穷竭原则、默示许可理论、商标功能学说、地域性原则,通过研究平行进口的发生机制,阐述该些学说和规则的发生和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各国在对待平行进口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立法、政策的演变。第三部分重点阐述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所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平行进口立法提出一些个人的构想和建议。
徐莉[8](2012)在《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文中认为旨在平衡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之关系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寥寥数十字的规则却在沉寂了半个多世纪之后成为贸易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WTO规则肩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强调成员方必须坚持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另一方面又强调在成员方的公共道德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自由贸易损害时,则有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平衡协调此二者的关系?换言之,如何使得贸易各方在保护公共道德时,不致滥用权利而变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实践表明,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因表述简洁(允许各国采取“必要的保护公共道德”的贸易措施)而颇具争议性,以致成员方之间和DSB历任专家至今未能达成一致解释。这就为后续研究留下了诸多思考探讨的空间。本文分为引论、本论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本论”共分六章展开论述。为使后文的论述存在话语背景及探讨基础,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概念、特征、法理基础及制定情况。考虑到“公共道德”的内涵解读是正确理解和援用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关键,因而本文的第二章专门探讨了该条款的解释问题。在WTO规则体系内,由“模糊条款”导致的争端需要由DSB来进行解释澄清。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实际遵循的DSB裁决“先例”。DSB采用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客观解释方法、有效解释方法和动态解释方法等。但问题是,即便存在这些法律依据和解释方法,DSB也不曾清楚地阐释“公共道德”的内涵。在“美国博彩案”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中,DSB也未过多阐释“公共道德”的内涵,只是倾向于认同成员方在界定“公共道德”方面的一定自主权。从对成员方关于“公共道德”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他们对其内涵及概念并未形成一致,尽管可能基于地域、历史、文化或政治等原因而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共识。此外,鉴于GATS第14条(a)款“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条款中增加了“公共秩序”术语,因而本章有必要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稍加论述,并将其描述为“两个不同但有重叠”的概念。毋庸置疑,作为法律规则之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援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违背WTO其他规则、符合必要性原则、满足GATT序言宗旨。本文的第三章主要讨论了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针对各项条件之间适用的先后顺序、必要性要件和序言要求,本章考察了它们各自的要素及其形成的历史,结合判例实证分析了各项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并归结出其对例外条款适用条件的发展:“磋商和谈判”不再是必要性检验的替代措施;必要性检验中替代措施的举证责任由被投诉方转移至投诉方。这些发展对于衡平贸易自由与公共道德之关系显然有益。有鉴于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并未规定其适用的范围,本文第四章从横向与纵向两个层面探讨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在横向层面,探讨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能否在协定外适用的问题。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来看,GATT第20条的适用范围就已经扩展至GATT之外,即适用于入世文件。从遵循先例的角度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还可能继续扩展至其他WTO协议文件上。在纵向层面,针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域外(措施实施国之境外)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该条款的初衷是旨在保护成员方境内的公共道德,而随着公共道德内涵的不断涵摄进包含人权、劳工标准、动物福利等在内的因素,一些主要WTO成员(如美国)为保护他国的公共道德而纷纷制定了贸易限制措施。但无论如何,为防止该条款被滥用,本文主张,依据国际法关于管辖权原则的一般规定,只有在一国实施了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时,才可能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适用于该国。立足于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现状,第五章主要就其适用前景进行了展望。该条款已渐成关注“热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积极援用一般例外条款进行自我保护;DSB也致力于公共道德与贸易权利之间的平衡努力。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即是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现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的迅猛发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将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其一,该条款将被大量援用;其二,公共道德的内涵将进一步扩展并囊括进有限人权(包括人权、劳工权益等);其三,在平衡贸易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努力中,DSB仍将起主导作用。为了维护好各国保护公共道德的诉求和有效防止该条款被滥用,DSB一方面应谨慎引导公共道德内涵的扩展趋势,另一方面要适度运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鉴于针对中国的投诉逐年上升的趋势,要切实维护好中国的贸易利益,中国政府和学者必须加强对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研究。针对“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立法存在漏洞和举证存在不足等,本文第六章提出了一些完善相关立法、培养WTO诉讼人才等方面的建议。
王忆菲[9](2011)在《从平行进口问题看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各国知识产权密集产业比重的增加,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行进口即是其中之一。由于平行进口对很多国家的经济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于是,各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纷纷对平行进口问题表明态度,或允许或禁止,争议很大。其争议的根本分歧在于各国或出于对知识产权政策的考量,或出于对本国现阶段经济的保护,对于平行进口应适用何种知识产权用尽原则立法态度不一。这种巨大的国别差异使得当前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在国际范围内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国际贸易的安全性,自由贸易的促进以及全球福利的增加等方面都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对于这一现状,最理想的状况应当是各国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协调解决。然而,目前最具影响力的TRIPs协议却将这一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处理,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的遗憾。针对此现象,笔者创新地提出在全球范围内构建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协调模式的设想,力图构建一个既能从整体上增加全球福利,又能在特殊情况下保证实体公平的机制。本文分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笔者选取了我国、美国及欧盟作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上述国家的专利、商标和着作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简介和讨论。第二章通过分析上述国家之间有关权利用尽原则相关法律机制存在的差异,指出权利用尽原则的立法差异导致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揭示出在国际层面协调权利用尽原则的必要性。第三章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国际协调实现路径。分三个层面进行讨论:第一层次,笔者对可能建立的几种可能性国际协调模式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二层次,寻求国际协调模式的目的在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而平行进口问题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它和各国的经济之间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因此,国际协调模式的优劣性必然需要站在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在本节,笔者对采取不同权利用尽原则下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法经济学角度讨论,为挑选最优的国际协调模式提供了重要依据;第三层次,笔者首先在上述结论的指导下,对前述可能的国际协调模式分别进行对比,从而在经济学基础上挑选出了能够实现全球福利最大化的国际协调模式;其次,针对该模式固有的缺陷进行讨论,提出了弥补该缺陷的措施,从而最终得出了可采取的,具有可行性的,最优国际协调模式。
兰悦[10](2011)在《再论商标平行进口》文中提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由来已久,它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而产生的。法律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禁与行争议颇多,主要是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原则入手来讨论,最近几年也有文章从商标的功能论着手来探讨,取得了一定进展。本文试图避开商标平行进口的禁与行问题,不追求从抽象层面得出一个确切结论,而是希望找到一个解决该问题的办法。首先,笔者利用法学基本理论,通过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来认识商标平行进口,指出了目前在该问题上广泛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同时从基本法理的角度来探讨进口国商标权人的权利,特别是“平行进口权”问题。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支持和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两种理论(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原则),并得出这两种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由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实质是各利益群体特别是各国利益的博弈,笔者在对各国立法和司法现状解析的基础上结合论文前半部分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基本法理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目前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暂时没有必要专门立法,而是可以通过商标的功能理论,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同时在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中找到平衡点。
二、美国《关税法》第526条(a)款及其例外的历史演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关税法》第526条(a)款及其例外的历史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平行进口及其类型 |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 |
(一)国内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 |
(二)国外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 |
(三)本文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界定 |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 |
三、商标平行进口的常见类型 |
第二章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理论 |
一、权利用尽理论 |
(一)国内权利用尽理论 |
(二)区域权利用尽理论 |
(三)国际权利用尽理论 |
二、普遍性和地域性理论 |
(一)普遍性理论 |
(二)地域性理论 |
第三章 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域外借鉴 |
一、商标平行进口制度在各国适用的概况 |
二、美国商标平行进口制度 |
(一)美国《关税法》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二)美国海关对《关税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
(三)美国最高法院对海关所做解释的立场 |
(四)《兰哈姆法》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三、欧盟商标平行进口制度 |
(一)欧盟1988年《商标指令》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二)欧盟2015年《商标指令》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三)欧盟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意见 |
四、日本商标平行进口制度 |
(一)日本商标平行进口的禁止阶段 |
(二)日本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得到承认阶段 |
(三)日本商标平行进口确定合法要件阶段 |
五、韩国商标平行进口制度 |
(一)韩国商标平行进口理论 |
(二)韩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第四章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特点 |
(一)商标平行进口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阶段性 |
(二)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侵权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甚至冲突 |
(三)相似商标平行进口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差异 |
(四)商标平行进口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 |
二、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及立法争论 |
(一)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争论 |
三、司法实践中商标平行进口构成侵权的情形 |
(一)平行进口行为本身侵权 |
(二)对产品外观包装及其他标识进行改变导致的侵权 |
(三)中文标签翻译使用不当构成侵权 |
(四)宣传方式不当构成侵权 |
第五章 对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理论的选择 |
二、明确界定合法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 |
(一)具有同一主体 |
(二)书面许可 |
(三)标签说明 |
(四)不以销售为目的 |
三、区分商誉侵权和商标平行进口侵权 |
四、合理规制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侵权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概述 |
2.1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
2.1.1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商标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
2.2 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与商标平行进口的关系 |
2.2.1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类型 |
2.2.2 跨境电子商务与商标平行进口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处理 |
3.1 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 |
3.1.1 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纠纷频发 |
3.1.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商标平行进口中的责任问题 |
3.1.3 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2 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
3.3 我国对涉及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司法处理 |
3.3.1 “LUX力士”牌香皂案 |
3.3.2 “AN’GE”牌服装案 |
3.3.3 “米其林”牌轮胎案 |
3.3.4 “绝对”牌伏特加酒案 |
3.3.5 “GOO.N”牌纸尿裤案 |
3.3.6 小结 |
第四章 商标平行进口规制的基础理论及其域外适用 |
4.1 商标平行进口“禁止”与“允许”的理论之争 |
4.1.1 地域性理论 |
4.1.2 权利穷竭原则 |
4.1.3 商标功能学说 |
4.1.4 商标平行进口基础理论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适用 |
4.2 发达国家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4.2.1 美国:以地域性理论原则上禁止,允许有例外 |
4.2.2 欧盟:区域穷竭原则+“商品状况被改变或被损坏的例外” |
4.2.3 日本: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实质性违法原则” |
4.2.4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制路径 |
5.1 承认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
5.1.1 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
5.1.2 符合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
5.1.3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
5.1.4 回归《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
5.2 确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的遵循原则 |
5.2.1 以国际权利穷竭原则为主 |
5.2.2 辅之以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匡正 |
5.3 规制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条款 |
5.3.1 《商标法》:设置以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的条款 |
5.3.2 《电子商务法(草案)》:增设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别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商标平行进口基础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解读 |
一、进口人在出口国获得商品的渠道合法 |
二、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已获得商标权保护 |
三、进口行为未取得进口国商标权人同意 |
第二节 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模式 |
一、正向平行进口 |
二、反向平行进口 |
三、另向平行进口 |
第三节 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地域性原则 |
二、权利用尽原则 |
三、默示许可理论 |
第四节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一、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司法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
一、跨境海外代购模式中的商标平行进口表现形式 |
二、海外电商直销模式中的商标平行进口表现形式 |
三、境外采购境内销售模式中的商标平行进口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境外商品来源合法性认定问题 |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方责任认定问题 |
三、商标平行进口商品的临时过境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平行进口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欧盟商标平行进口制度评析 |
一、欧盟成员国之间采用区域权利用尽原则 |
二、商品受损可以排除适用区域用尽原则 |
三、外部商品的平行进口需有商标权人明示同意 |
四、特定条件下重新或更换包装也可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
第二节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制度评析 |
一、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 |
二、允许同一所有人、共同控制关系下的平行进口 |
三、禁止实质性差异商品的平行进口 |
四、标签例外原则 |
第三节 日本商标平行进口制度评析 |
一、未明确规定是否准许平行进口 |
二、允许同一所有人、共同控制关系下的平行进口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四、禁止违约发放分许可商品的平行进口 |
五、禁止重新或更换包装 |
第四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平行进口制度比较 |
一、规制形式的多样化 |
二、协调性的处理机制 |
三、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确立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制方法与原则 |
一、确立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制方法 |
二、确立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权利国际用尽原则 |
三、明确我国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 |
第二节 构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商标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制制度 |
一、确立平行进口商品来源信息披露制度 |
二、确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方责任 |
三、确立商标平行进口商品临时过境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三、创新之处 |
一、商标平行进口概述与基本理论 |
(一) 商标平行进口概述 |
1.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 |
2. 商标平行进口与版权平行进口、专利平行进口的区别 |
3. 商标平行进口的成因分析 |
(二) 与商标平行进口相关的争议理论 |
1. 地域性理论 |
2. 权利用尽理论 |
3. 小结 |
二、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必要性 |
1. 法律困境 |
2. 现实困境 |
3. 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积极意义 |
(二)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可行性 |
1. 理论上的可行性 |
2. 法律上的可行性 |
3. 现实的可行性 |
4. 小结 |
三、考察域外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及实践 |
(一) 欧盟的相关规定及案例 |
1. 欧盟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
2. 欧盟商标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 |
(二) 美国的相关规定及判例 |
1.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的主要判例 |
2.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 |
(三)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1. 日本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2. 韩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3. 新加坡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4. 澳大利亚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5. 台湾地区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四) 小结 |
四、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
(一) 立法原则分析 |
1. 普遍性原则分析 |
2. 地域性原则分析 |
3. 权利用尽原则分析 |
4. 小结 |
(二) 立法具体条文设计分析 |
1. 原则性条款 |
2. 但书条款 |
(三) 合法化路径分析 |
1. 在《商标法》上加以规定 |
2. 在其他法律上加以规定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美国Kirtsaeng案引发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及特征 |
二、平行进口理论分析 |
(一) “权利用尽”原则 |
(二) “地域性”原则 |
三、国际平行进口立法 |
(一) 英国 |
(二) 欧盟 |
(三) 美国 |
四、我国平行进口立法与实践 |
五、对中国平行进口的立法建议 |
(一) 区分对待平行进口行为 (下转第151页) |
(二) 对“混淆”、“误解”作扩大解释 |
(三) 由被告方承担证明平行进口产品的合法来源 |
(6)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课题研究的关键性问题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WTO公共道德条款及其人权内涵 |
第一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概述 |
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概念与特点 |
(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概念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特点 |
二、公共道德例外项下人权贸易措施的基本特征 |
(一)域外管辖 |
(二)PPM属性 |
(三)单边主义 |
第二节 公共道德的内涵解析 |
一、WTO公共道德内涵的司法实践 |
(一)美国博彩案评析 |
(二)中国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 |
(三)欧盟海豹案 |
二、公共道德内涵解释的学理分析 |
(一)原旨主义与演进主义 |
(二)单边主义与普遍主义 |
三、公共道德范围的限制 |
(一)政策目标的重要性 |
(二)显着数量的人群 |
(三)证据类型 |
第三节 公共道德的人权内涵 |
一、通常意义 |
(一)公共道德的文本含义 |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公共道德 |
二、目的、宗旨和上下文分析 |
(一)目的和宗旨 |
(二)上下文 |
三、补充资料及学理解释 |
(一)公共道德例外起草的准备资料 |
(二)“公共政策”(ordre public)作为补充解释方式 |
(三)其他国际机构的意见 |
(四)学理解释 |
第二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与人权保护关系 |
第一节 WTO促进人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WTO人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WTO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 |
(二)贸易与人权紧密相关 |
(三)人权保护与多边贸易相互促进 |
二、WTO促进人权保护的文本依据 |
(一)WTO宗旨与人权 |
(二)WTO一般例外条款 |
第二节 WTO促进人权保护的路径分析 |
一、立法模式与司法模式 |
(一)立法模式 |
(二)司法模式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保护人权的可行性 |
(一)司法模式优于立法模式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保护人权的优势 |
第三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法律适用与人权 |
第一节 WTO的适用之法 |
一、WTO“适用之法”的法理争议 |
(一)并入说 |
(二)自足说 |
二、WTO适用之法分析 |
(一)主要适用涵盖协定 |
(二)国际法原则和习惯法规则作为补充 |
(三)WTO之外条约法不能直接适用 |
第二节 WTO条约解释之法 |
一、WTO条约解释之法的法理分析 |
(一)“条约当事国说”与“争议当事国说”之争 |
(二)WTO应采用客观文本解释法 |
(三)WTO条约解释实践分析 |
二、人权法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解释中的适用 |
(一)人权法适用于WTO条约解释的合法性分析 |
(二)人权法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解释的影响 |
第四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GATT第20条适用的条约范围 |
一、GATT第20条适用于入世议定书的司法实践 |
(一)GATT第20条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5.1 段 |
(二)GATT第20条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1.3 段 |
二、GATT第20条对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适用 |
(一)GATT第20条适用于其他协定的法理分析 |
(二)GATT第20条适用于对其他协定的示例分析 |
第二节 GATT第20条域外管辖争议的国际法解析 |
一、GATT第20条域外管辖争端案例 |
(一)金枪鱼案 |
(二)美国海虾案 |
(三)其他案例 |
二、GATT第20条域外管辖法理解析 |
(一)文本分析 |
(二)上下文分析 |
(三)目的与宗旨分析 |
(四)谈判准备资料分析 |
(五)其他国际法案例 |
第三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域外管辖的法理依据 |
一、公共道德例外域外管辖权的国际法分析 |
(一)域外管辖权的一般国际法理论 |
(二)对抗措施的域外管辖分析 |
二、公共道德例外项下域外管辖的依据 |
(一)公共道德措施的地域范围 |
(二)公共道德例外措施的PPM属性与域外管辖权 |
第五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的“必需性”标准 |
第一节 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适用的先决问题 |
一、举证责任 |
(一)GATT第20条的举证责任 |
(二)必需性标准的举证责任分担 |
二、适用步骤 |
(一)GATT第20条的适用步骤 |
(二)必需性标准的适用步骤 |
第二节 “必需性”标准的司法实践 |
一、最低程度贸易限制标准 |
(一)最低程度贸易限制标准的司法实践 |
(二)最低程度贸易限制标准简评 |
二、权衡与平衡标准 |
(一)权衡与平衡标准司法实践 |
(二)权衡与平衡标准评析 |
三、必需性标准的要素分析 |
(一)社会利益和价值的重要性 |
(二)对实现政策目标的贡献 |
(三)贸易限制程度 |
(四)合理可得的替代措施 |
第三节 人权贸易措施的“必需性”标准检测 |
一、人权贸易措施的分类 |
(一)内向措施与外向措施 |
(二)定向制裁、半定向制裁和全面制裁 |
二、人权贸易措施的“必需性”分析 |
(一)社会利益和价值的重要性 |
(二)对实现政策目标的贡献 |
(三)贸易限制程度 |
(四)较少贸易限制的替代措施 |
第六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的非歧视标准 |
第一节 非歧视标准的WTO司法实践 |
一、引言条款的目的和宗旨 |
(一)善意原则与维持权利义务平衡说 |
(二)比例原则说 |
二、引言要素分析 |
(一)任意或不合理歧视 |
(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 |
(三)相同情形 |
三、引言非歧视标准评析 |
(一)软性非歧视原则 |
(二)以非实体性规则为主 |
(三)以考查适用方式为主 |
第二节 人权贸易措施的非歧视性标准 |
一、人权贸易措施的一般要求 |
(一)遵循国际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
(二)WTO司法实践确立的程序性规则 |
二、非歧视性标准案例分析 |
(一)情形相同的各国之间 |
(二)目的手段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概述及其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概述 |
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征 |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成因 |
第二节 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 |
一、权利用尽理论 |
二、地域性原则 |
三、默示许可理论 |
四、商标功能学说 |
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及实践述评 |
第一节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的主要判例 |
二、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 |
第二节 欧盟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及实践 |
一、欧盟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
二、欧盟有关商标平行进口主要判例 |
第三章 电子商务领域中有关商标平行的几个特殊问题 |
第一节 基于电子商务的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电子商务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法律问题 |
一、网络交易服务商责任的法律问题 |
二、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的法律问题 |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完善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和实践 |
一、我国现行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 |
二、我国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的建议 |
一、针对商标平行进口,确立原则上允许,以例外为补充的立法原则 |
二、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特性,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内容 |
第一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概述 |
第一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
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概念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制定与发展 |
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出台背景 |
二、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制定 |
三、“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在“判例法”上的发展 |
第三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 |
一、有关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法理学说 |
二、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社会基础与法理正当性. |
第二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一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解释的法律依据 |
一、作为国际习惯解释规则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二、DSB实际遵循的“判例法” |
第二节 DSB在争端解决中采用的解释方法 |
一、客观解释方法 |
二、有效解释方法 |
三、动态解释方法 |
第三节 WTO例外条款中“公共道德”内涵的界定 |
一、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公共道德”内涵之释义 |
二、依DSB“判例法”对“公共道德”内涵之释义 |
三、各国(地区)法律对“公共道德”的规定及理解 |
四、“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内涵之辨析 |
第三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适用的前提:违反WTO其他规则 |
第二节 符合“必要性”构成要件 |
一、“必要性”构成要件的形成 |
二、“美国博彩案”对“必要性”的认定 |
三、“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对“必要性”的审查 |
四、DSB对“必要性”要件的发展 |
第三节 满足GATT第20条“序言”之要求 |
一、设置“序言”之目的 |
二、“序言”检测标准之历史演进 |
三、依序言要求对“美国博彩案”的审查 |
第四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协定外适用 |
一、由“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引发的适用范围问题 |
二、DSB裁决对其适用范围的认定 |
第二节 “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域外适用 |
一、金枪鱼/海豚案引发的条款适用问题 |
二、“域外导向”措施的广泛应用 |
三、DSB对“域外适用”的有限回应 |
四、基于国际法理对“域外适用”的解析 |
第五章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适用的现状与前景 |
第一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适用的现状 |
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渐成适用“热点” |
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援用一般例外条款 |
三、DSB致力于实现公共道德与贸易权利之间的平衡 |
第二节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适用的前景展望 |
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将被大量援用 |
二、“公共道德”内涵将继续扩展并涵摄“人权”因素 |
三、DSB在平衡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关系中起主导作用 |
第六章 “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与中国对策 |
第一节 中国参与DSB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暴露出的不足 |
一、中国有关立法存在明显漏洞乃至空白 |
二、WTO诉讼驳辩中存在举证不力现象 |
第三节 中国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和措施 |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
二、加强有关例外条款的判例研究 |
三、创建协作式的WTO诉讼处理机制 |
四、研判国际贸易最新法律信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从平行进口问题看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关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中国的相关司法与实践 |
一、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
二、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美国的相关司法与实践 |
一、专利领域的相关规定 |
二、商标领域的相关规定 |
三、版权领域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欧盟的相关司法与实践 |
一、欧盟法上的权利用尽的基本规则——权利区域用尽 |
二、专利领域的相关规定 |
三、商标领域的相关规定 |
四、版权领域的相关规定 |
五、欧盟成员国的相关法律 |
第二章 立法差异分析及权利用尽原则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标准差异分析 |
第二节 “首次销售”的地域效力差异分析 |
第三节 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协调必要性 |
第三章 权利用尽原则国际协调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国际协调模式综述 |
一、知识产权国内用尽模式 |
二、知识产权国际用尽模式 |
三、根据产品类型有选择性地适用知识产权国际用尽规则模式 |
四、推定知识产权国际用尽模式 |
第二节 平行进口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国民福利和平行进口 |
二、全球福利和平行进口 |
第三节 国际协调模式的选择 |
一、推定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模式的优越性分析 |
二、推定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模式的缺陷防范措施 |
三、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再论商标平行进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商标平行进口主体 |
(一) 定义 |
(二) 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主体及平行进口的形式 |
第二章 “真品”问题的探讨 |
(一) 对“真品”概念的探析 |
(二) “真品”的分类 |
(三) 对“真品”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标准 |
第三章 辨析商标平行进口的几种理论观点 |
(一) 对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原则理论的评析 |
1、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说开去 |
2、商标权与垄断的关系 |
3、对现有商标平行进口理论的梳理 |
4、对“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原则”理论的分析 |
5、总结 |
(二) 商标功能理论 |
第四章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本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美国《关税法》第526条(a)款及其例外的历史演变(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研究[D]. 杨群群. 青岛大学, 2018(12)
- [2]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耿芳. 南京财经大学, 2018(03)
- [3]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麦应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4]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研究[D]. 苏南彪.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5]美国Kirtsaeng案引发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探讨[J]. 封海波.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4(05)
- [6]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D]. 黄安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2)
- [7]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曹瑛. 复旦大学, 2013(04)
- [8]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D]. 徐莉. 湖南师范大学, 2012(11)
- [9]从平行进口问题看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协调[D]. 王忆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10]再论商标平行进口[D]. 兰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