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印发《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瑞婷,李媛辉[1](2021)在《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有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有2部基础性法律和20部环境资源类法律涉及滩涂、滩地、江河、湖泊、水域和沼泽地等与"湿地"相关的概念。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没有针对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它法律中,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现有法律更侧重于湿地的经济功能(重点在湿地的开发利用),未对湿地的生态功能给予重视;土地利用分类粗放,忽视了湿地的生态属性,将部分自然湿地划分为未利用地;现有的单项资源要素立法模式难以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解决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的思路如下:一要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二要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三要增设生态用地土地利用类型,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四要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贾昊茹[2](2021)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河平原南部有河北历史上较大的湖群,称作大陆泽,随着河流携带大量泥沙导致湖泊淤积,大陆泽逐渐分离,北部的湖泊因地处宁晋县所以被称为宁晋泊。宁晋泊在明清时期面积逐渐减少,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宁晋泊不再长期蓄水,而是有着独特的水环境特点。目前,学界对宁晋泊水环境的研究关注较少,宁晋泊主要位于宁晋县东南部,地势最低,多条河流同时注入,具有“九河下梢宁晋泊”之称。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的状况、原因及影响进行分析,将档案资料与地方志相结合,揭示新中国成立后宁晋泊变迁的基本情况。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宁晋泊的水环境变迁受自然和社会两大因素影响,自然因素主要表现在地势、气候、河流等方面;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水利工程,工农业发展。宁晋泊的水环境变迁也影响着社会发展,促使了农业耕作技术的改革。根治海河运动后,1969年宁晋泊滞洪区正式建立,主要承担在洪水期间的分洪和蓄洪作用,保证工农业的稳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宁晋泊水环境变化的特点具有其独特性,它的变迁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同时宁晋泊作为我国众多湖泊之一,其变迁也反映了我国湖泊资源逐渐减少的现状。湖泊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对我国社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研究宁晋泊水环境变迁,以小见大,为保护湖泊资源提出建议。
韩小伟[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单位立足部门资源优势,结合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实际,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对于践行党的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群众、培养锻炼干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对于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论文运用实证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立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政策理论、重大意义、历史进程、工作实践、基本经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并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具体来说,文章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等问题。第二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主要阐释了中央单位、社会扶贫、定点扶贫、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相关概念;揭示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系统梳理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第三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阐述。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反贫困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共同富裕理论、共享发展理论和扶贫开发理论。第四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扶贫、教育科技文化扶贫、健康扶贫和网络扶贫等六个领域,对中央单位在各个领域开展定点扶贫的由来、内容和典型案例等进行了归纳和举例。第五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主要从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等5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要求和实践经验。第六章是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主要是基于2020年以后中国反贫困工作重心转向治理农村相对贫困的背景,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即发挥中央单位的政策、资源、规划、人才和技术等优势;强调要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即构建由党委领导机制、政府主导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组织协调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构成的长效机制。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划分为起步阶段、展开阶段、深化阶段和完善阶段等4个阶段,分析了每一个阶段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宏观背景、政策依据、主要任务和基本特征;二是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即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与扶智扶志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三是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张伟兵[4](2020)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防洪减灾研究发展历程与成就回顾》文中认为受气候和地理条件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除沙漠和极端干旱区、高寒山区等人类极难生存的地区外,大约2/3的国土面积、4/5以上的耕地受到洪水灾害的威胁,总体上呈现频次高、范围广、种类多、损失大的特点。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江河洪水灾害频发重发,
吕慧娜[5](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胡旭[6](2020)在《1912年以来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由于人类对资源的过度索取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被打破,生态环境的变异引发生态灾害,并在人与生态环境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频繁发生。京津冀是环绕北京,包含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河北省在内的地理区域。1912年至1949年,京津冀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和军阀割据,社会控制力减弱,社会治理能力衰退,生态系统紊乱,水灾、旱灾、虫灾等生态灾害频繁发生,灾域广阔。这一时期主要通过河流治理、恢复植被等措施来进行防治,但多流于表面形式,难以真正落实。受西方近代科学影响,防治措施和防治思想上有明显的近代色彩,重视预防,对灾害认识的科学性增强,救治中呈现人道主义倾向。1950年至1970年代,京津冀地区成为中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重要区域。这一时期京津冀地区的水旱灾害等传统类型生态灾害的影响有所减小,但是破坏依然严重,风沙灾害、污染灾害等影响不断增强。该时期灾害的防治以建设水利工程和植树造林为主,强调救人为先,预防和根治相结合,并且环保思想也有所发展。19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污染灾害和风沙灾害成为影响京津冀地区的主要灾害。生态灾害呈现出复合交缠性的特点,灾害的防治也逐渐以综合性治理为主。在思想上重视科学,强调保护环境,追求人与生态和谐共生。对1912年以来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进行研究,探索不同阶段主要生态灾害的种类与特征、防治措施、防治思想,有利于从历史演进过程中整体性把握生态灾害变化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为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提供历史支撑与参考。
赵慧宇[7](2020)在《低效工业用地评价与转型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忽视了发展的质量,粗放型的工业发展方式使得工业用地低效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开发区当中。随着当前建设用地的增量规划转为存量规划,而开发区又是拉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开发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的有效挖掘并制定转型政策将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以天津市某开发区为案例,调查并分析该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状况、产业结构、社会经济条件,充分收集相关数据,结合该开发区的社会经济情况与土地利用现状,将研究区内低效用地形态进行分类,对各类型低效工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参照国内相关学者对于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从土地利用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生态环境三个层次出发建立定量评价模型,根据调查与评价结果分析该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形成的原因是:发展导向不明确,产业结构复杂;低效工业用地退出缺乏制度规范;缺乏布局规划,整合利用难度高;储备资金不足,转型动力弱。在对我国低效工业用地转型进展做出全面梳理后,以深圳、广州、上海为典型案例,从转型原则、转型措施等方面对国内低效工业用地成功转型地区进行研究总结,从之得出宝贵的开发区转型经验:转型过程中加强对公众利益的重视;转型方式灵活,可结合实地情况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转型需借助市场力量,合理调节政府与市场扮演的角色;划分区域实施多样化转型政策。根据该开发区的生产企业情况与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结构,吸取优秀转型案例的宝贵经验,创新的提出要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分区域引导工业用地转型、健全低效工业用地管理制度、完善开发区服务功能、保障公众利益、创新土地运营方式的转型政策与建议。
李溦[8](2020)在《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提升途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雄安新区是我国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国家级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雄安新区当地水资源禀赋差、水资源短缺,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长期超采地下水,导致区域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雄安新区内白洋淀水面萎缩严重且水污染严重等问题极大影响雄安新区建设“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城市因水而兴,水资源在雄安新区未来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支撑作用,根据雄安新区未来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要求,分析研判雄安新区现状及未来水资源承载状况,提出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提升途径,对于保障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雄安新区多水源联合调配与地下水保护”专题5“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风险评估与监控预警”,开展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提升途径研究,主要内容及成果如下。(1)广泛收集与整理雄安新区基础资料,掌握雄安新区经济社会、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状况;系统梳理水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成果,分析总结水资源承载能力概念内涵,剖析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驱动因素,分析水资源、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构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和谐论”中单指标量化-多指标综合-多准则集成(SMI-P)综合评价方法,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模型,对雄安新区现状(2016年)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表明,雄安新区现状水资源承载状况为“超载”,超载的主要原因为雄安新区水资源自身禀赋条件差、开发利用率高而资源利用效率低、用水结构不合理等,以及出现地下水超采、水质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较差等生态环境赤字现象。(2)根据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生态格局,综合考虑雄安新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如人口增长不确定性)、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不同等因素,设置“低目标”与“高目标”用水情景,其中低目标情景为人口 250万、白洋淀水位6.5m且水面面积约300km2、环淀河流形成“蓝色的河”,高目标情景为人口 500万、白洋淀水位7m且水面面积350km2、环淀河流形成“流动的河”,分别预测了未来(2035年)不同情景下的城镇综合需水量、农业灌溉需水量和生态环境需水量;根据雄安新区已有供水工程及有关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规划,预测了雄安新区未来可供水量,主要包括当地水、外调水及城市再生水3类供水水源;充分考虑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拟定水资源配置原则,对雄安新区未来水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确定了雄安新区河道内、河道外用水量,综合评估雄安新区未来不同用水情景下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结果表明,未来(2035年)雄安新区低目标情景需水总量7.22~7.72亿m3,高目标情景需水总量11.51~12.51亿m3,可供水量9.0~10.6亿m3,未来低目标情景用水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但高目标情景用水需求尚不能满足,缺水量1.91亿m3,用水缺口主要为城镇生活和生态环境。(3)为满足雄安新区未来高目标情景用水需求,考虑未来雄安新区水资源量与质目标要求,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出了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提升途径与措施建议。其中工程措施方面,结合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等有关规划,进一步挖掘了雄安新区及其周边地区未来可利用水源,提出了南水北调东中线新增供水、河湖生态补水、海水淡化等4种可能途径,分析了不同提升途径下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结果表明,提升后水资源承载能力状况可满足高目标情景需求,且留有余量。非工程措施方面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与建议,为保障雄安新区优美水环境、良好水生态提供参考。
杨建辉[9](2020)在《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文中提出晋陕黄土高原水资源缺乏、地貌复杂、生态脆弱,季节性雨洪灾害、水土流失及场地安全问题突出。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用地紧张导致建设范围由平坦河谷阶地向沟壑谷地及其沟坡上发展蔓延,引发沟壑型场地大开大挖、水土流失加剧、环境生态破坏、地域风貌缺失等系列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论文基于海绵城市及BMPs、LID等雨洪管理的基本方法与技术,通过对聚落场地水文过程与地表产流机制的分析,借鉴传统地域性雨洪管理实践经验与智慧,建构了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提出了雨洪管控的适地性规划策略、场地规划设计方法与模式;在规划实践中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水土保持、雨水利用、生态恢复、场地安全、地域海绵、风貌保持等多维雨洪管控目标。论文的主体内容如下。一是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方法研究,核心内容是从理论与方法上研判雨洪管控的可行思路;二是黄土高原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与民间智慧总结和凝练,一方面总结和继承传统,另一方面与当前的海绵城市技术体系进行对比研究,彰显传统技术措施的地域性优点并发现其不足,改进后融入现代体系;三是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特征与产流机制分析,包含场地的地貌特征、产流机制、雨洪管控的尺度效应、雨洪管控的影响因子等内容,分析皆围绕地表水文过程这一主线展开;四是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建构,包含技术途径和总体框架以及目标、措施、评价、法规4大体系和规划步骤等内容;五是聚落场地尺度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策略与措施的融合改造、场地空间要素布局方法以及适宜场地模式,核心是解决适地性目标、策略与措施以及多学科方法如何在场地层面落地的问题。研究的特色及创新点如下。(1)以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类型化场地空间要素布局方法为核心,整合传统与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建构了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雨洪管控规划设计理论方法,归纳形成了雨洪管控适宜场地建设模式和适地化策略;(2)引入适宜性评价方法,融合多学科技术体系,构建了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技术途径和规划技术体系;(3)从水观念、雨水利用与管控技术、场地建设模式三个层面总结凝炼了黄土高原传统雨洪管控的经验智慧与建设规律。研究首次将BMPs理念、LID技术方法、传统水土保持规划方法与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地域特点相结合,从理念、方法及措施三方面为我国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法提供了地域性的补充和完善及实践上的现实指导,进一步从方法论上回应了当前和未来本地域城乡一体化规划中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跨学科、跨领域的规划方法创新。
张连轩[10](2019)在《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与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发展不断提速,随之而来的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城市病日益严重。尽管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措施,但总的来说,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态污染持续恶化,生态系统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城市的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没有的到根本的解决。已经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在空间上存在互相重叠,布局相对混乱的情况,生态保护区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从体制机制上形成完整的一套体系。2019年11月1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科学有序划定、协调解决冲突、强化保障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基本原则是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理。目标是到2020年底完成三条控制性划定和落地,形成一张底图。到2035年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笔者通过对北京地区亟需解决生态环境等诸多问题和解决城市过度开发角度出发,针对北京市生态控制区和集中建设区中的各个生态要素单元进行逐一研究。从城市发展安全的角度,深入分析北京市山、水、林、田、湖等有关现状数据,提出当前制约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借鉴国内外各大城市的生态保护保护红线及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有关案列,研究提出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并提出分区政策设计。结合北京市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现状,对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这两条边界划分出的生态保护区、集中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提出相应的建设实施管理建议。
二、关于印发《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印发《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
1.1 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 |
1.2 22部法律涉及“湿地”相关概念 |
2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 |
2.1 现有法律未明确湿地的概念 |
2.2 现有法律侧重湿地的经济功能 |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鼓励渔民从事养殖、捕捞活动 |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可能促进湿地被过度利用 |
2.3 部分湿地被列为未利用地,没有体现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 |
2.4 现有法律的单项资源要素保护模式无法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 |
3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完善思路 |
3.1 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 |
3.2 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 |
3.3 在土地分类中增设生态用地类,重视湿地生态功能 |
3.4 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
(2)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环境史研究与水环境变迁 |
(二)水环境专题研究 |
(三)河北水利研究 |
(四)宁晋泊专题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三)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宁晋泊的基本情况 |
1.1 宁晋泊的基本概况 |
1.2 注入宁晋泊的主要河流 |
1.2.1 滹沱河 |
1.2.2 滏阳河 |
1.2.3 洨河、泜河、槐午河 |
1.2.4 碱河 |
1.2.5 沙河 |
1.2.6 澧河 |
1.2.7 漳河 |
1.3 新中国建立前宁晋泊水环境变迁 |
1.3.1 宁晋泊水域面积扩大 |
1.3.2 宁晋泊水域面积缩小 |
小结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宁晋泊的水环境变迁 |
2.1 新中国成立后的宁晋泊水环境变迁 |
2.1.1 “56.8”洪水与宁晋泊 |
2.1.2 “63.8”洪水与宁晋泊 |
2.1.3 1969 年宁晋泊滞洪区的建立 |
2.2 新中国成后宁晋泊水环境特征 |
2.2.1 地下水减少 |
2.2.2 水质恶化 |
2.2.3 宁晋泊水量呈季节性变化 |
小结 |
第三章 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的因素与政府应对 |
3.1 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的自然因素 |
3.1.1 气候条件 |
3.1.2 地质与地震 |
3.1.3 河流因素 |
3.1.4 土壤因素 |
3.2 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的社会因素 |
3.2.1 国家政策 |
3.2.2 人口增长 |
3.2.3 蓄灌工程迅速发展 |
3.2.4 工业用水增加 |
3.3 政府在宁晋泊水环境变迁中的应对 |
3.3.1 兴修水利,减少洪涝灾害 |
3.3.2 治理盐碱地,改善土壤 |
3.3.3 政策扶持,促进农业技术的改进 |
小结 |
第四章 宁晋泊水环境变迁引发的思考 |
4.1 滞洪区建立后的两次特大洪水 |
4.1.1 “96.8”洪水与宁晋泊滞洪区 |
4.1.2 “7.19”洪水与宁晋泊滞洪区 |
4.2 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的积极影响 |
4.2.1 防洪效益:分洪蓄洪,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
4.2.2 工业效益:保证工业稳定运行 |
4.2.3 农业效益:保证农作物生长,农民收入增加 |
4.2.4 生态效益:改善区域生态条件 |
4.3 民众对待环境与面对自然灾害的心态 |
4.3.1 民众对待环境的心态转变 |
4.3.2 应对自然灾害时民众的不同心态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 |
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相关概念阐释 |
2.1.1 中央单位 |
2.1.2 社会扶贫 |
2.1.3 定点扶贫 |
2.1.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 |
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 |
2.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 |
2.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 |
2.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 |
2.2.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 |
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起步阶段 |
2.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完善阶段 |
第3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 |
3.1.3 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享发展理论 |
3.2.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扶贫开发理论 |
第4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 |
4.1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
4.1.1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由来 |
4.1.2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内容 |
4.1.3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典型案例 |
4.2 通过产业扶贫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
4.2.1 产业扶贫的由来 |
4.2.2 产业扶贫的内容 |
4.2.3 产业扶贫的典型案例 |
4.3 通过技能培训扶贫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
4.3.1 技能培训扶贫的由来 |
4.3.2 技能培训扶贫的内容 |
4.3.3 技能培训扶贫的典型案例 |
4.4 通过教育科技文化扶贫推进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发展 |
4.4.1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由来 |
4.4.2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内容 |
4.4.3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典型案例 |
4.5 通过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状况 |
4.5.1 健康扶贫的由来 |
4.5.2 健康扶贫的内容 |
4.5.3 健康扶贫的典型案例 |
4.6 通过网络扶贫拓宽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渠道 |
4.6.1 网络扶贫的由来 |
4.6.2 网络扶贫的内容 |
4.6.3 网络扶贫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 |
5.1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 |
5.1.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1.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2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 |
5.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3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 |
5.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4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
5.4.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4.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5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 |
5.5.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5.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第6章 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 |
6.1 中国农村反贫困目标瞄准的调整 |
6.1.1 相对贫困的涵义 |
6.1.2 相对贫困的特征 |
6.1.3 农村相对贫困成为贫困治理的重心 |
6.1.4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现实路径 |
6.2 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 |
6.2.1 政策优势 |
6.2.2 资源优势 |
6.2.3 规划优势 |
6.2.4 人才优势 |
6.2.5 技术优势 |
6.3 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
6.3.1 党委领导机制 |
6.3.2 政府主导机制 |
6.3.3 群众参与机制 |
6.3.4 组织协调机制 |
6.3.5 资金投入机制 |
6.3.6 考核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1912年以来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基本概念界定 |
1.1.1 生态灾害 |
1.1.2 京津冀地区历史演化与行政区划变迁 |
1.1.3 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灾害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1912-1949年灾害研究综述 |
1.3.2 1950-1980年代灾害研究综述 |
1.3.3 1990年代以来灾害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2 1912-1949年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研究 |
2.1 主要生态灾害 |
2.1.1 水灾 |
2.1.2 旱灾 |
2.1.3 虫灾 |
2.2 生态灾害的主要特征与防治措施 |
2.2.1 生态灾害的主要特征 |
2.2.2 生态灾害的防治措施 |
2.3 生态灾害的防治思想 |
2.3.1 对灾害认识的科学化 |
2.3.2 治理理念由救治转向预防 |
2.3.3 灾害救治呈现人道主义倾向 |
2.4 小结 |
3 1950-1970年代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研究 |
3.1 主要生态灾害 |
3.1.1 水旱灾害 |
3.1.2 风沙灾害 |
3.1.3 污染灾害 |
3.2 生态灾害的防治措施 |
3.2.1 水旱灾害防治 |
3.2.2 风沙灾害防治 |
3.2.3 污染灾害防治 |
3.3 生态灾害的防治思想 |
3.3.1 坚持救人为先,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
3.3.2 强调预防,注重根治 |
3.3.3 生产自救为主,政府救济为辅 |
3.3.4 进行生态保护,开始环境治理 |
3.4 小结 |
4 1980年代以来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研究 |
4.1 主要生态灾害 |
4.1.1 水污染 |
4.1.2 大气污染 |
4.1.3 风沙灾害 |
4.2 生态灾害的防治措施 |
4.2.1 水环境综合治理 |
4.2.2 大气污染治理 |
4.2.3 植被恢复与水土保持 |
4.3 生态灾害的防治思想 |
4.3.1 重视科学在灾害防治中的运用 |
4.3.2 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
4.3.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4.4 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7)低效工业用地评价与转型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建设用地增长速度过快 |
1.1.2 城镇低效用地多,土地利用方式待改进 |
1.1.3 我国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工作情况 |
1.1.4 工业用地发展现状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实践进展 |
1.3.1 国外相关实践进展 |
1.3.2 国内相关实践进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低效工业用地 |
2.1.2 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评价 |
2.1.3 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转型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地租和地价理论 |
2.2.2 工业区位理论 |
2.2.3 土地持续利用理论 |
第三章 研究区概况 |
3.1 研究区经济社会情况 |
3.1.1 区位交通情况 |
3.1.2 经济发展情况 |
3.1.3 产业结构情况 |
3.2 研究区土地利用现状 |
第四章 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调查与评价 |
4.1 低效工业用地的识别 |
4.1.1 低效工业用地形态 |
4.1.2 识别因素 |
4.2 低效工业用地整体情况 |
4.2.1 调查方法与过程 |
4.2.2 调查结果 |
4.3 低效工业用地整体评价 |
4.3.1 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
4.3.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3.3 原始数据处理与确定指标权重 |
4.3.4 选取评价模型 |
4.3.5 评价结果 |
4.4 低效工业用地的成因分析 |
4.4.1 低效工业用地整体成因分析 |
4.4.2 各类低效工业用地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国内典型地区低效工业用地转型做法与经验借鉴 |
5.1 国内典型地区的做法 |
5.1.1 广州工业用地更新策略分析 |
5.1.2 上海工业用地更新策略分析 |
5.1.3 深圳工业用地更新策略分析 |
5.2 低效工业用地转型策略经验启示 |
第六章 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转型策略研究 |
6.1 优化空间布局,差别引导转型 |
6.2 各类低效工业用地转型策略 |
6.2.1 闲置用地转型策略 |
6.2.2 违规用地转型策略 |
6.2.3 已批未建用地转型策略 |
6.2.4 淘汰产业用地转型策略 |
6.2.5 停产项目用地转型策略 |
6.3 低效工业用地转型保障措施 |
6.3.1 完善微观宗地质量,连片改造保障公益 |
6.3.2 引进托管产业运营商,协调多方利益 |
6.3.3 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 |
6.3.4 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
6.3.5 鼓励发展文创产业 |
6.3.6 鼓励产学研合作 |
第七章 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附录 |
企业基础信息表 |
低效工业用地整体评价指标数据表 |
低效工业用地标准化数据处理表 |
低效工业用地综合评分表 |
致谢 |
(8)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提升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2 雄安新区概况 |
2.1 自然地理 |
2.1.1 地理位置 |
2.1.2 地形地貌 |
2.1.3 气候特征 |
2.1.4 河流水系 |
2.2 经济社会 |
2.3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 |
2.3.1 水资源量 |
2.3.2 供用水 |
2.3.3 开发利用状况 |
2.4 水环境状况 |
2.4.1 废污水及污染物入河量 |
2.4.2 水质现状 |
2.5 水生态状况 |
2.5.1 河道干涸断流情况 |
2.5.2 白洋淀生态状况 |
2.5.3 地下水超采状况 |
3 雄安新区现状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 |
3.1 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方法 |
3.1.1 水资源承载能力概念内涵 |
3.1.2 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
3.1.3 水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方法 |
3.2 雄安新区现状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 |
3.2.1 评价结果 |
3.2.2 原因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雄安新区未来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 |
4.1 雄安新区总体规划介绍 |
4.2 雄安新区未来用水需求预测 |
4.2.1 未来水平年与设计标准 |
4.2.2 需水情景拟定 |
4.2.3 需水量预测 |
4.3 雄安新区未来可供水量预测 |
4.3.1 供水范围与供水对象 |
4.3.2 未来水资源可利用量 |
4.4 雄安新区未来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 |
4.4.1 未来水资源供水工程布局 |
4.4.2 水资源宏观配置原则 |
4.4.3 水资源宏观配置方案 |
4.4.4 雄安新区未来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5 雄安新区未来水资源承载能力提升途径及保障措施 |
5.1 未来水资源承载能力提升途径 |
5.1.1 未来水资源量承载能力提升途径 |
5.1.2 不同提升途径下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 |
5.2 未来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障措施 |
5.2.1 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议 |
5.2.2 水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硕士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地域现实问题 |
1.1.2 地域问题衍生的学科问题 |
1.1.3 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1.1.4 研究范围 |
1.1.5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2.3 总结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及相关概念 |
1.3.2 小流域及相关概念 |
1.3.3 雨洪管控及相关概念 |
1.3.4 适地性及相关概念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2 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方法 |
2.1 雨洪管控的水文学基础理论 |
2.1.1 水循环与水平衡理论 |
2.1.2 流域蒸散发理论 |
2.1.3 土壤下渗理论 |
2.1.4 流域产流与汇流理论 |
2.2 雨洪管控的基本方法与技术体系 |
2.2.1 最佳管理措施(BMPs) |
2.2.2 低影响开发(LID) |
2.2.3 其它西方技术体系 |
2.2.4 海绵城市技术体系 |
2.2.5 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技术体系 |
2.2.6 分析总结 |
2.3 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 |
2.3.1 适宜性评价相关理论 |
2.3.2 地域性相关理论 |
2.4 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探索与经验 |
2.4.1 西安沣西新城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2 重庆山地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3 上海临港新城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4 历史上的适地性雨洪与内涝管控经验 |
2.5 相关理论方法与实践经验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1 水文学基础理论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2 现有方法与技术体系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3 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探索与经验对本研究的启示 |
2.6 本章小结 |
3 晋陕黄土高原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与民间智慧 |
3.1 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 |
3.1.1 小流域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实践 |
3.1.2 聚落场地中的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实践 |
3.2 雨洪管控的地域传统经验与措施 |
3.2.1 流域尺度下的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地域经验 |
3.2.2 场地尺度下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的地域经验 |
3.3 雨洪管控的民间智慧与地域方法总结 |
3.3.1 基于地貌类型的系统性策略 |
3.3.2 朴素的空间审美和工程建造原则 |
3.4 传统雨洪管控方法的价值与不足 |
3.4.1 传统经验与技术措施的意义与价值 |
3.4.2 传统经验与技术措施的不足 |
3.4.3 产生原因与解决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4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特征与产流机制分析 |
4.1 地貌特征 |
4.1.1 沟壑密度 |
4.1.2 沟壑长度及深度 |
4.1.3 坡度与坡长 |
4.2 雨洪特征 |
4.2.1 雨洪灾害的空间分布 |
4.2.2 雨洪的季节性特征 |
4.2.3 雨洪的过程特征 |
4.3 产流机制 |
4.3.1 雨洪过程与产流机制 |
4.3.2 产流机制的相互转化 |
4.4 尺度效应 |
4.4.1 雨洪管控中的尺度效应 |
4.4.2 黄土高原沟壑型场地雨洪过程的特征尺度 |
4.4.3 黄土高原沟壑型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尺度选择 |
4.5 雨洪管控的影响因素 |
4.5.1 自然与社会环境 |
4.5.2 地域人居场地雨洪管控及雨水利用方式 |
4.5.3 雨洪管控、雨水资源利用与场地的关系 |
4.5.4 雨洪管控与场地建设中的景观因素 |
4.6 基于产流机制的地域现状问题分析 |
4.6.1 尺度选择问题 |
4.6.2 部门统筹问题 |
4.6.3 技术融合问题 |
4.7 本章小结 |
5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建构 |
5.1 适地性雨洪管控技术途径 |
5.1.1 基于水土保持与雨水利用思想的传统技术途径 |
5.1.2 基于LID技术的“海绵城市”类技术途径 |
5.1.3 雨洪管控适地性技术途径 |
5.2 总体框架与方法 |
5.2.1 总体技术框架 |
5.2.2 基于适地性评价的核心规划设计步骤 |
5.2.3 雨洪管控的空间规划层级 |
5.2.4 雨洪管控方法的体系构成 |
5.3 雨洪管控的多维目标体系 |
5.3.1 雨洪管控目标 |
5.3.2 水土保持目标 |
5.3.3 场地安全目标 |
5.3.4 雨水资源化目标 |
5.3.5 景观视效目标 |
5.3.6 场地生境目标 |
5.3.7 成本与效益目标 |
5.3.8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
5.4 雨洪管控的综合措施体系 |
5.4.1 传统雨水利用及水土保持的技术措施体系 |
5.4.2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类措施体系 |
5.5 雨洪管控目标与措施的适地性评价体系 |
5.5.1 适地性评价因子的提取与量化 |
5.5.2 雨洪管控目标与措施适地性评价方法建构 |
5.5.3 雨洪管控目标适地性评价 |
5.5.4 雨洪管控措施适地性评价 |
5.6 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体系 |
5.6.1 政策法规 |
5.6.2 技术规范 |
5.7 本章小结 |
6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规划策略与模式 |
6.1 针对场地类型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1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类型 |
6.1.2 生活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3 生产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4 生态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2 基于水文过程的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策略 |
6.2.1 基于BMPs的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规划策略 |
6.2.2 源于地域经验的小流域雨洪管控策略与方法 |
6.2.3 BMPs策略与地域性雨洪管控策略的比较与融合 |
6.3 融合改造后的雨洪管控适地性场地技术措施 |
6.3.1 传统技术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6.3.1.1 传统技术措施的主要特征 |
6.3.1.2 传统技术措施的局限性 |
6.3.2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6.3.3 场地雨洪管控技术措施的融合改造 |
6.3.4 分析总结 |
6.4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布局要点 |
6.4.1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类型 |
6.4.2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布局原则 |
6.4.3 生活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4 生产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5 生态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6 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的核心思路 |
6.5 雨洪管控的适宜场地模式 |
6.5.1 场地尺度的适宜建设模式 |
6.5.2 小流域尺度场地的适宜建设模式 |
6.5.3 分析总结 |
6.6 本章小结 |
7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实践 |
7.1 陕北杨家沟红色旅游景区小流域海绵建设专项规划研究 |
7.1.1 杨家沟红色旅游区总体规划目标与景区小流域海绵建设目标 |
7.1.2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雨洪管控措施评价与选择 |
7.1.3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
7.1.4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雨洪管控措施规划布局 |
7.1.5 案例总结 |
7.2 晋中市百草坡森林植物园海绵系统适地性规划实践 |
7.2.1 现实条件 |
7.2.2 现状问题 |
7.2.3 场地地貌与水文分析 |
7.2.4 适地性评价 |
7.2.5 场地规划设计与方案生成 |
7.2.6 案例总结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2.1 规划理论方法创新 |
8.2.2 技术体系创新 |
8.2.3 研究方法与结果创新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图目录 |
附录B 表目录 |
附录C 附表 |
附录D 附图 |
附录E 博士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相关文献综述 |
1.5 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框架图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理论与案例借鉴 |
2.1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和内涵 |
2.1.1 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 |
2.1.2 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 |
2.2 城市开发边界概念和内涵 |
2.2.1 城市开发边界的概念 |
2.2.2 北京市城市开发边界的内涵 |
2.3 国内外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案例 |
2.3.1 生态保护红线案例 |
2.3.2 城市开发边界案例 |
2.3.3 国内外生态保护红线及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经验总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北京市生态资源现状及面临主要问题 |
3.1 生态资源现状情况 |
3.1.1 山 |
3.1.2 水、湖 |
3.1.3 林 |
3.1.4 田 |
3.1.5 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情况 |
3.1.6 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情况 |
3.2 面临主要问题 |
3.2.1 水资源短缺成为城市发展限制性条件 |
3.2.2 雾霾天气频发、PM2.5成为影响本市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 |
3.2.3 水环境污染状态继续加重 |
3.2.4 生态系统呈退化趋势 |
3.2.5 城乡结合部改造任务落实面临的新形势 |
3.3 原因解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方法 |
4.1 划定基本原则 |
4.1.1 全域空间管制思想 |
4.1.2 分区域划定原则 |
4.1.3 多方法综合划定 |
4.1.4 划定和管理并重 |
4.1.5 北京市生态红线划定的考虑 |
4.2 北京市生态红线划定的特点 |
4.2.1 大生态与小生态相结合,建立全域空间管控体系 |
4.2.2 近、远期目标相结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
4.2.3 划定和管理相结合,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
4.3 实现“两线三区”的全域空间管制 |
4.3.1 两线在此次划定中概念的延伸 |
4.3.2 三区在此次划定的概念的延伸 |
4.3.3 北京市“两线三区”划定的具体要求 |
4.4 生态保护红线与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与分析 |
4.4.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法定控制要素(山区) |
4.4.2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法定控制要素(平原区) |
4.4.3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分析 |
4.4.4 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与分析 |
4.4.5 限制建设区的划定和分析 |
4.4.6 加强限制建设区改造和治理,逐步实现两线三区合一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管理 |
5.1 加强“两线三区”实施管理 |
5.1.1 总体目标 |
5.1.2 总体思路 |
5.2 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
5.3 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
5.3.1 生态控制区管制要求 |
5.3.2 集中建设区管制要求 |
5.3.3 限制建设区管控要求 |
5.4 北京“两线三区”治理政策与机制建议 |
5.4.1 城市开发边界的政策设计 |
5.4.2 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设计 |
5.4.3 限制建设区的政策设计 |
5.5 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政策和落实保障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 刘瑞婷,李媛辉. 湿地科学, 2021(05)
- [2]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宁晋泊水环境变迁研究[D]. 贾昊茹. 河北大学, 2021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D]. 韩小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4]新中国成立70年来防洪减灾研究发展历程与成就回顾[J]. 张伟兵. 社会史研究, 2020(01)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1912年以来京津冀地区生态灾害研究[D]. 胡旭.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4)
- [7]低效工业用地评价与转型策略研究[D]. 赵慧宇. 天津工业大学, 2020(02)
- [8]雄安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提升途径研究[D]. 李溦. 郑州大学, 2020
- [9]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D]. 杨建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10]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与管理研究[D]. 张连轩. 北京工业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