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范医疗纠纷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董晓飞,钱宇,王小合,方欣,柴惠红[1](2021)在《医院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关键要点阐释与实践启示》文中提出医院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对于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和谐均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在解析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概念内涵的基础上,阐释医院开展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的必要性,然后从审批的管理对象→审批的基本流程→核查的关键信息→谈话的核心要点等方面阐释医院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的关键环节及要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启示,旨在为各类医院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及学术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涂兰英,蒋剑[2](2021)在《风险管理在防范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中的作用探讨》文中研究表明目的对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防范中,风险管理的应用作用进行探究分析。方法收集2017年1月—2020年12月医院急诊科数据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统计风险管理应用前(2017年1月—2018年12月)与风险管理应用后(2019年1月—2020年12月)医疗纠纷、投诉发生情况以及急诊管理质量评分。结果 2017年1月—2020年12月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共发生35人次,医疗纠纷占28.57%(10/35),医疗投诉占71.43%(25/35),风险管理应用前(2017年度、2018年度)占62.86%(22/35),风险管理应用后(2019年度、2020年度)占37.14%(13/35),且医疗纠纷的占比由31.82%(7/22)下降到23.08%(3/13)。风险管理应用后急诊管理质量评分均高于风险管理应用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结论在急诊科实施风险管理,对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防范存在积极影响,在降低医疗纠纷和投诉发生频次的同时,可提高急诊综合管理质量,应给予高度重视。
姚桐[3](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沙涛[4](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指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陈晓华[5](2021)在《从一例典型案例浅析门诊医疗纠纷防范》文中指出随着《民法典》、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医疗纠纷的解决由原先的"武斗"转变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文斗",纠纷解决途径的合法化、规范化使得医疗纠纷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吵、闹"解决,但医疗诉讼、鉴定的数量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一直以来,我们更多聚焦在住院患者的医疗纠纷,对门诊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视程度稍有不足。门诊作为医院直接接触社会的部门,是医院最重要的"窗口"[1]。门诊就诊量大、就诊时间短、患者病情变化快等因素却极易引发医患争议,纠纷防范刻不容缓。
陈雯,刘燕棉,夏天[6](2021)在《三甲医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对医院管理发展的研究》文中指出与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务部门并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比,国内三甲医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在于医疗系统长期固有的思维是以医疗业务、科研、教学为管理重心,不重视法治建设,导致整个医疗行业的法治意识薄弱。现代化医院要使改革落到实处,必须让管理的各个领域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行,这离不开医院内部法务部门的保驾护航。本文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通过调查问卷收集福建省内三甲医院法务工作的实施现状,并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医院法务建设的实践和做法,实地考察山东省某三甲医院的法务建设,论证在三甲医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尝试对我国三甲医院独立法务部门的建设提出见解和思考。
邓明攀,刘春林[7](2021)在《医疗机构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医师法》》文中指出为充分履行《医师法》所赋予的职责,医疗机构不仅要转变管理理念,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还要加强外部协作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作为医师的执业机构,是保障医师权利实现和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医师法》的出台不仅对医师权益保障提出更高要求,也将对医疗机构履行管理医师职能产生极大影响。基于此,本文拟结合法律实务,并就医疗机构如何理解和适用《医师法》提出建议,以供实践参考。
南平市人民政府[8](2021)在《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南政综[202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南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王耀辉[9](2021)在《医生道德风险行为发生机理及防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刘蕊[10](2021)在《S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二、防范医疗纠纷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医院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关键要点阐释与实践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概念和内涵 |
2 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的必要性 |
2.1 重大疑难手术具有高风险性和难以绝对防范性特点 |
2.2 医患双方对重大疑难手术认识具有信息不对称性 |
3 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的关键要点 |
3.1 审批的管理对象 |
3.2 审批的基本流程 |
3.3 行政审批中核查的关键信息 |
3.3.1 手术资质的合法性。 |
3.3.2 病历资料的完整性。 |
3.3.3 病史采集的准确性。 |
3.3.4 术前讨论落实情况。 |
3.3.5 患者授权委托问题。 |
3.3.6 知情同意签字问题。 |
3.3.7 患者近亲属的判别。 |
3.4 审批中行政谈话的关键要素 |
3.4.1 行政谈话主体人员要求。 |
3.4.2 行政谈话的具体内容。 |
4 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实践启示 |
4.1 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是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管理工具 |
4.2 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应实现全方位的“六化”管理 |
4.3 重大疑难手术审批行政谈话应由“被动应付型”向“主动有为型”转变 |
(2)风险管理在防范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中的作用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及方法 |
1.1 资料 |
1.2 方法 |
1.3 观察指标 |
1.4 统计学方法 |
2 结果 |
2.1 风险管理应用前后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发生情况 |
2.2 风险管理应用前后急诊管理质量评分比较 |
3 讨论 |
(3)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从一例典型案例浅析门诊医疗纠纷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分析 |
1.1 基本病情简述 |
1.2 鉴定意见及判决结果 |
1.3 引发的思考 |
2 从该案审视门诊医疗纠纷的共性问题 |
2.1 违反病历书写规范 |
2.2 违反知情告知义务 |
2.3 对病情重视不足 |
3 门诊医疗纠纷防范持续改进措施 |
3.1 完善制度建设,构筑智能化病历质量管控平台 |
3.1.1制定门诊病历质控管理制度。 |
3.1.2 利用信息系统“智能化”管控门诊病历质量。 |
3.2 创新医患沟通培训模式,切实做到有效沟通 |
3.2.1 开展院科两级医患沟通培训。 |
3.2.2 告知充分且要书面记录。 |
3.3 长效提升业务水平,强化责任与法律意识 |
(6)三甲医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对医院管理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现状反思—我国三甲医院存在的法治建设困境 |
1.1 内部行政岗+外聘律师模式 |
1.2 职能部门下设法务办模式 |
1.3 内部法务岗+外聘律师模式 |
2 先进经验+实地调研—借鉴并提供三甲医院法务建设思路 |
2.1 美国——医院总法律顾问制度 |
2.2 台湾地区——长庚集团法务部工作制度 |
2.3 实地调研——山东省某三甲医院法规事务处制度 |
3 路径选择—国内三甲医院法务建设体系的思考与构建 |
3.1 政策为先——保障医院法治工作顺利开展 |
3.2 理念更新—畅通法务部门履职渠道 |
3.2.1 院领导重视是迈出医院法治新步伐的关键 |
3.2.2 全员广泛参与是医院良好法治格局的助推器医院法治 |
3.3 制度构建—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法治管理机制 |
3.3.1 事前论证—医院决策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论证 |
3.3.2 主动参与—介入医疗安全质量管理 |
3.3.3 注重防范—规范全院合同审核 |
3.3.4 弘扬法治—建立全员普法长效机制法务部门制定法治宣传计划,要有针对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4 结语 |
(7)医疗机构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医师法》(论文提纲范文)
转变医师管理理念 |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中学西”“西学中”制度 |
多点执业制度 |
报告制度 |
医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度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安全保障制度 |
健全外部合作管理机制 |
四、防范医疗纠纷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医院重大疑难手术行政审批管理关键要点阐释与实践启示[J]. 董晓飞,钱宇,王小合,方欣,柴惠红. 中国医院, 2021(11)
- [2]风险管理在防范急诊医疗纠纷和投诉中的作用探讨[J]. 涂兰英,蒋剑.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21(19)
- [3]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4]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5]从一例典型案例浅析门诊医疗纠纷防范[J]. 陈晓华.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21(08)
- [6]三甲医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对医院管理发展的研究[J]. 陈雯,刘燕棉,夏天.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21(16)
- [7]医疗机构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医师法》[J]. 邓明攀,刘春林. 中国医院院长, 2021(16)
- [8]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J].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3)
- [9]医生道德风险行为发生机理及防范机制研究[D]. 王耀辉.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10]S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研究[D]. 刘蕊. 汕头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