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EPA环境下的粤港经贸合作(论文文献综述)
温嘉瑜[1](2020)在《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与旧金山湾区的比较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湾区作为一国开放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不仅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形态,更代表着一种更具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发展模式。2015年3月,国家颁布“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计划,在国家战略层面首次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由此粤港澳大湾区开始逐渐被公众知晓,湾区竞争力也逐渐被关注。2018年初以来,美国对中国开启了“技术遏制”,对中国的科技公司进行打压,让中国更加清楚意识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使中国明白只有加强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资源才能更好地提升整体竞争力,从而提高全球经济发展的控制能力和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美国湾区发展时间早,湾区发展经验丰富,旧金山湾区更是美国高端制造业转型的标杆,长期以来在科技创新领域掌握着全球最先进的技术。虽然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同时具有不同的制度和国家特性,因此中美湾区在发展路径、战略谋划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但从制度路径来看,结合国家竞争力理论和湾区特殊的战略地位,中美湾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此外,将中美湾区进行竞争力比较有利于中国湾区找到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为尚在发展初期的中国湾区寻求一条符合国情、合理有效的发展道路。本文首先梳理了与湾区和竞争力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对中美湾区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以制度作为研究路径,构建中美竞争力比较指标和模型设计;其次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从制度、经济、科技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对中美湾区进行竞争力比较。并以华为公司和苹果公司作为中美湾区的两大代表企业,进行创新领域的案例分析;最后结合比较结果,总结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的优势和不足,并对中国湾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中国湾区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将湾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的发展模式,不仅是区域资源整合发展的新思路,也是打破中国创新水平不高的优先路径。因此,借鉴世界一流湾区的发展经验,规避世界一流湾区在目前发展中遇到的阻碍,有利于中国在湾区建设上实现”弯道超车”。从而使得粤港澳大湾区为我国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带动我国新兴制造产业转型发展和新经济的纵深发展,助推“中国制造2025”目标的实现,进而引领中国整体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转变。
伍倩颖[2](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提出,为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数字创意产业湾区创造重要的历史机遇。虽然粤港澳地理上一衣带水,但“一国两制”下粤港澳三地存在“三个体系”的差异,在战略定位、参与主体、制度设置上多有不协同的地方,阻碍了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高层次的协同发展。如何协调解决上述粤港澳大湾区多重协同阻滞?如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领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以上种种成为“一国两制”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难题。为尝试找到以上问题的解决途径,第一章提纲挈领地构建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具有三大方面的现实诉求:一是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过三阶段演进,目前呈现产业发展不平衡、重复性高、产业链定位低端带来的制约,接下来以大湾区为载体建设数字创意产业的阶段亟需从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协同机制上进行定位的转变;二是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正在面临跨行政区多元主体混合治理的现实困境、协同主体组织上权力分配的不合理性、利益整合和补偿机制的低效性的协同治理的紧迫性;三是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还在面临“一国两制”长期分割现实的一体化突破需求、战略定位同质化且对立化的转型需求、内部标准不统一的冲突解决需要等协同治理的必要性要求。因此,文章在梳理协同治理理论的历史发展后,结合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特殊性考虑,定义“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为:通过控制各种内外部条件,合理地调配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系统中各个要素的独立运动和关联运动,达到相互协作和调和的发展态势,进而促进整个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协同发展。本文接着从实现协同优势的底层逻辑、治理网络作用与反作用的模式框架、部门-公私双维合作的范式基础三大维度丰满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理论要素,从战略协同、主体协同、制度协同三个维度构建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为求直观而全面地反映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客观水平,本文采用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法,量化测度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专业化和区域分工程度,对比掌握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基本情况。第二章,运用区位熵方法,从公司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税前利润四大指标,首先从湾区整体、核心城市两大层次对比研究2008-2017年粤港澳与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等世界一流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差距:结果发现,与三大世界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仅在公司数量上具有明显的集聚优势,在数字创意人才、经济体量、盈利能力方面未能形成集聚优势不明显且城市间优势分布不均,而且大湾区内超大核心城市的示范作用也不明显。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香港、澳门三大地区内部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发展差异分析,大湾区整体无绝对主导行业,三地产业分工各有特色,但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中高科技行业集聚相对较弱,存在数字创意产业链生态覆盖面比较窄、原始性创新能力不足的短板的同时,也展现出向产业链向高端方向转变的趋势。第三章,运用第二章区位熵测算的结果,进一步采用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四大湾区整体及核心城市的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发展的区位熵灰色关联度进行比较:大湾区内数字创意产业存在恶性竞争、资源争夺的问题,而且大湾区超大核心城市辐射能力不足,卫星城协同水平偏低。再对大湾区内部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区位熵灰色关联度进行测算:广东地区数字创意产业链处于低端位置,各城市的优势行业不能实现互补;香港数字创意产业的创意性和科技性是三地最高的,但其辐射带动性偏弱;澳门数字创意产业仅靠博彩行业单脚独立,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从整体上看,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互联网因素利用不足,缺乏高新技术的支持难以实现跃迁式发展。综合思考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现实问题,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发展思路不能仅仅是粤港澳合作实践的深化,更是要通过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建设,充分发挥粤港澳的综合优势,保持粤港澳长期繁荣稳定。这需要借助三大世界级湾区的经验,结合大湾区的实际,构建战略、主体、制度相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体系:从战略协同角度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体系包括四大方面。一是,在突破区划限制,构建切合实际的区域协同战略方面提出:中央层面建立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发展的“决策层+实施层”计划实施机制,实现多级政府与政策之间纵横关系的协调、畅通、平衡,在湾区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治理合力;核心城市层面,总体采取逐步递进的方式,沿着“5+2”、“9+2”、泛粤港澳、泛珠三角的四层次推进城市间数字创意产业融合。二是,从破除低端不平衡矛盾,架构产业价值链重构延伸战略方面提出:“三链合一”,不仅要完善产业链条,打造具有前瞻意义的创新链,还要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新兴形态的价值链,并且重视原创数字内容IP发展,不断巩固高端性质的产业链。三是,从紧密湾区内部联系,搭建核心城市差异化定位战略方面提出:“高地+洼地”组合,着力打造伞形网状的城市规模层级结构,以增长集群效应为引导、以中心城市引领推进,因地制宜地建设分工合理的城市群产业分工体系。从主体协同角度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体系分为三大步骤。首先,以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观念为基础,通过优化治理信息共享机制获取集体协同治理的共识,通过规则、社会资本、网络三种方法渐进建立各协同主体的共同价值观,并通过充分发挥资讯传播的力量培育粤港澳民众积极理性的社会心态,以期实现人心相通,凝聚治理信任网络。其次,进一步明晰不同主体的协同治理责任,创新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参与机制,包括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参与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创新机制,企业为核心、现代化体系为重点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技术协同机制,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知识协同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治理实践的高效性。最后,完善主体协同治理的常态体系,运用正式治理机制与非正式治理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并以推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绩效评估工作为保障,着力提高治理绩效。从制度协同角度阐述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体系具有三大层次。其一,赋权协同治理主体,包括政府提高规制治理能力而主动让权予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自组织的部分,也包括多级政治力量汇合而来引导协同治理组织发展的部分,以及软环境、硬环境对协同治理实践的双重支撑,以增强协同治理行动力。其二,破解市场资源配置障碍,综合改革现有财税体制、科学划分中央与大湾区内的财权-事权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大湾区横向转移支付体系,推广创新驱动的税收政策、优化大湾区税收服务协同机制等途径,促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要素互联互通的实现。其三,促进粤港澳法律全面对接,以建立循序渐进的协同立法机制为根基,借助试点先行发挥法治创新能力降低大湾区法律整合成本,以及科技赋能跨境法律合作等方法,推动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正向发展。
朱金勋[3](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经济总量下降、阶段波动、增速放缓,各国转向内生动力发展,集聚重构内在空间平台。城市群是城市化的高级阶段,通过集聚和扩散参与区域经济和全球经济的分工、合作、交流。随着国家的经济融合、发展共享、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城市群的经济社会发展将在政府协调联动的作用下逐步突破行政区划,模糊组织边界。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经济、贸易、金融和创新中心,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三地历史同脉、文化同源、人文相亲、地理临近、包容互鉴,具有协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条件,但受行政边界制约,区域整体实力不强、行政协调机制不健全、城市间发展失衡且差异显着等现象尤为突出。在中央政府全面管制权下,善用“两制”之利,准确认识、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的宗旨,从原则、理念、机制等多维度,尝试架构质效的协调机制,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创新的重要途径。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问题,阐述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概要地梳理和述评国内外行政协调及协调机制建设的研究成果,并介绍论文的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章界定相关概念,阐释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现状,从体制、法律、人文价值、多重边界等定性层面对行政协调机制的障碍展开探讨。第四章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法,从投入和产出两个维度定量分析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率的影响,得出要素配置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且投入冗余问题逐年加剧。第五章运用比较研究法论述了世界着名三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建设的状况,尝试总结经验和启示。第六章针对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现实问题归因,建议以港澳广深为中心城市,从原则、理念和机制方面出发,善用“两制”之利,继续探索完善区域协调政策体系和治理模式。
许政敏[4](2020)在《论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充分依托区际行政协议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当前中国区际合作面临的法治难点。从区际行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到其实然与应然的分野,直至二者之纠缠,皆是争议焦点。争议冠以“区际行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实际执行多年”为基本理论预设,这种论据值得商榷。应当将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内涵及其性质、实施的现状、法律效力认定情形和模式、中央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措施、域外相关的经验处理、其实然与应然之分也与统一等尽收视野,再从法学理论和区际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内涵的关联等多个维度证成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方能定分止争。当前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在宪法、港澳基本法及其他全国性法律均无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区际合作却在遵照协议各自作业,从而引发法律效力与协议执行的内在张力。对此,可在法律效力内涵和法理上探寻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之正当性依据,为协议奠定理论根基。首先,梳理区际行政协议在法理上的嬗变脉络,披陈通说的表象性和浅层性。其次,借助“行政行为效力论”修正解释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否定论”,订正该学说的片面性,并批判“否定论”的浅层性,指陈“否定论”的缺陷及其与“法的渊源”“法的形式”中的纠葛;再次,梳理域外区际行政协议之实践与理论脉络,阐述其法律效力的实际功用和后续作用,并基于中国国情而借鉴域外经验,进而揭示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及正当性,同时回应其实然与应然状态下的实际功用和突出问题。最后,提出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理论构建和对策,通过完善区际行政协议顶层设计及配套机制,为区际合作提供理论支撑,最终为深度建设大湾区以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法治基础。
冯晓鹏[5](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刘创[6](2018)在《制度视角的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粤港两地地域相连,是我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最早开展区域合作的地区,同时也是“一国两制”制度下具有“特别”色彩的合作区域。粤港之间的经济合作取得丰硕成就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合作写下了成功的范例。经过将近40年的发展,粤港经济合作的模式也不断面临由市场自发整合到制度整合的过渡之中。通过对世界唯一有着“一国两制”制度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研究,特别是分析制度因素对于区域内经济合作的影响与作用将对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的发展与实践起到启示和指导作用。深化对于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的研究对于打破深化合作中的制度障碍,进而推进粤港两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制度理论和区域合作理论予以结合并系统梳理,运用西方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加以整合,叙述制度和区域合作之间的理论基础以及内在联系,并通过分析粤港经济合作的普遍与特殊性来指出两地合作的内涵本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将运用制度学派的视角对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的发展过程以制度脉络来分析梳理,结合粤港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并总结借鉴国内外区域合作的经验,为进一步打破粤港经济合作中的制度性障碍开辟新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郭庆营[7](2017)在《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律师服务,作为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提供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服务的活动。律师服务不仅是国内或者国际服务市场上一种专业服务,更是有关国家司法、甚至国家政治的特定服务。经济全球化加大了国际间资本的活跃程度,也刺激着律师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因此,各国应当逐步开放国内律师服务市场,鼓励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合作,进而在律师服务贸易的支持下促进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与国之间经济的共同繁荣。GATs框架下的法律服务为狭义的法律服务,即律师服务。该种法律服务在GATs框架下将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由法律服务提供者进行提供。中国加入WTO时对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简称“减让表”)中。中国在减让表中针对四种不同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的律师服务分别作出了承诺。就律师服务而言,我国对以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作为提供方式的律师服务不做任何限制。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律师服务限制较多。而对于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的律师服务,我国除水平承诺的内容外不再作承诺。为了更好的履行中国在WTO中对律师服务的承诺,中国形成了以GATs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在减让表就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为基础,以《律师法》、《代表机构条例》和《执行规定》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入世前中国有关律师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为补充的律师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通过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另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可以和中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但任何股权或联营合作或者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都是不被允许的。为了更好的落实一国两制,促进香港、澳门和大陆律师服务的协同发展,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相继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CEPA是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在CEPA下,内地对于来自香港和澳门的律师服务贸易给予了优于中国入世时对于律师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政策。在CEPA下,港澳律师事务所不仅可以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合作,港澳律师还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在通过司法考试并实习后还可以获取内地律师执业资格。CEPA政策的逐步完善体现了中国对于律师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律师服务贸易朝着进一步自由化的方向发展。2014年上海自贸区和广东自贸区对于律师服务贸易又有了新的突破。上海市司法局相继颁发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允许(1)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家在上海自贸区设有代表处就可以协议的方式互相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2)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建立合同型联营办公室,但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依然保持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东省司法厅相继颁发了《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允许由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组建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虽然中外律所的合同型联营以及内港/澳律所的合伙型联营并未向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和港澳法律服务提供者开放中国法律事务,但是联营合作对于中外律所以及内港/澳律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的创新也是在现有基础上的有力创新。中外律所以及内港/澳律所可以通过联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满足其解决跨法域案件的实际需求。而内地允许港澳律师获取内地律师执业资格并提供内地法律事务虽然是CEPA下内地给予港澳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区域性优惠,但其在实践中运行的积极效果势必会对中国向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新标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间资本的活跃流动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将是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趋势下的题中之义。另外,TPP、TTIP、Ti SA以及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压力也已成为我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强大驱动力。因此,我国可以在参照国际高标准的开放规则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在自贸区探索出达到国际律师服务开放高标准要求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自贸区的实验效果,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我国律师服务贸易开放新标准。
谷川[8](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朱兆民[9](2016)在《在CEPA背景下珠海服务贸易发展方向研究》文中认为CEPA赋予广东"先行先试"与珠海横琴新区建设高栏港建设以及"大桥经济"等因素叠加使珠海发展服务贸易有一定优势。港澳服务业结构与广东比较有差异性,使港澳服务输入成为可能;珠海与广州、深圳服务业比对显示珠海在竞争接纳港澳服务业转移中差异性优势存在。珠海服务贸易发展迎来机遇和面临挑战,其金融、物流、软件、专业服务将是服务输入的主流,服务输出(外国自然人跨境消费)也呈现明显增长。
莫凡[10](2014)在《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广西与香港之间因地缘相近,经贸往来历史悠久,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等多方面的原因,广西的优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发展至今,双方仍保持着较为常态的经贸关系。当前,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广西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承担着新的使命,为此,广西需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而香港作为国内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与广西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但对广西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显得有些不足,因此,进一步对广西与香港的经贸关系展开研究,寻找到促进双方经贸关系发展的切入点,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比较优势理论出发,运用区域经济梯度转移理论和综合优势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通过对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发展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桂港经贸发展的三个主要特征:以区域经济差异和分工为基础;偏向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生产要素单向流动。在对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对桂港经贸合作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然后运用态势分析法探讨影响桂港经贸关系的内外部环境;并从粤、赣、闽与香港经贸合作的经验中寻找启示,如加强政府合作,加强与香港现代服务业的合作,通过产业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并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通道的作用;最后根据现实情况,以综合优势理论作为依据,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首先,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的转移,加工贸易可作为广西的中技术产业,且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重视对战略型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实现局部跨越式发展。再次,优化贸易结构,推进服务贸易发展,促进多元化发展。最后,通过改善软硬件环境等措施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共同发展。
二、CEPA环境下的粤港经贸合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EPA环境下的粤港经贸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与旧金山湾区的比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湾区竞争力理论基础与湾区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湾区内涵与国家间竞争力比较的逻辑 |
(一)湾区概念的界定分析 |
(二)湾区竞争力比较与国家间竞争的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家竞争力理论对湾区竞争力研究的借鉴 |
(一)竞争力的定义与湾区可比性 |
(二)国家竞争优势四阶段与中美竞争 |
(三)竞争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的对比 |
(四)湾区竞争力内涵与特性 |
第三节 美国湾区的发展分析——以旧金山湾区为例 |
(一)旧金山湾区发展历程分析 |
(二)旧金山湾区发展的优势 |
(三)旧金山湾区发展面临的挑战 |
第四节 中国湾区的发展分析——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 |
(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历程分析 |
(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优势 |
(三)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挑战 |
小结 |
第二章 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模型构建与分析 |
第一节 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模型构建原则 |
(一)湾区整体的系统性原则 |
(二)湾区动力的机理性原则 |
(三)研究路径的主要性原则 |
第二节 中美两国湾区指标体系设计 |
(一)湾区制度因素指标 |
(二)湾区经济因素指标 |
(三)湾区科技因素指标 |
(四)湾区国际合作因素指标 |
第三节 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分析 |
(一)中美两国湾区制度层面比较分析 |
(二)中美两国湾区经济层面竞争力比较分析 |
(三)中美两国湾区科技层面竞争力比较分析 |
(四)中美两国湾区国际合作层面竞争力比较分析 |
第四节 中美两国湾区比较的案例分析 |
(一)旧金山湾区案例分析:苹果公司 |
(二)粤港澳大湾区案例分析:华为公司 |
(三)湾区企业案例分析启示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湾区与中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结论 |
第一节 美国湾区竞争力的优势与不足 |
(一)美国湾区的竞争力优势 |
(二)美国湾区的竞争力不足 |
(三)美国湾区竞争力的小结 |
第二节 中国湾区竞争力的优势与不足 |
(一)中国湾区的竞争力优势 |
(二)中国湾区的竞争力不足 |
(三)中国湾区竞争力的小结 |
第三节 美国湾区与中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的启示 |
(一)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湾区协调机制 |
(二)在经济上推动国际化金融制度建设 |
(三)在科技上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
(四)在国际合作上加强制度安排和人才交流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湾区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相关研究 |
(三)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研究回顾 |
(四)文献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现实诉求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现实诉求 |
一、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建设现状 |
二、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紧迫性 |
三、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概念界定 |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历史考察 |
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一、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治理战略协同 |
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治理主体协同 |
三、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治理制度协同 |
四、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差距分析 |
第一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区位熵分析模型设计 |
一、区位熵方法介绍及模型设计 |
二、样本及指标的选择 |
第二节 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差异分析 |
一、湾区整体层级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二、湾区核心城市层级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发展差异分析 |
一、广东地区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二、香港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三、澳门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四、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比较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差距分析 |
第一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区位熵灰色关联度分析模型设计 |
第二节 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水平比较 |
一、湾区整体层级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二、核心城市层级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协同发展水平比较 |
一、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公司数量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二、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从业人数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三、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营业收入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四、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税前利润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五、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协同发展水平分析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战略协同治理路径体系 |
第一节 突破区划限制构建切合实际的区域协同战略 |
一、粤港澳数字创意产业空间壁垒 |
二、中央层面加强统摄治理能力,建立“决策层+实施层”计划实施机制 |
二、核心城市层面秉承互惠互利原则,四层次递进打造治理共同体 |
第二节 破除低端不平衡矛盾架构产业价值链重构延伸战略 |
一、完善产业链条,大力打造具有前瞻意义的创新链 |
二、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形成新兴形态价值链 |
三、重视原创数字内容IP发展,不断巩固高端性质的产业链 |
第三节 紧密湾区内部联系搭建核心城市差异化定位战略 |
一、“高地+洼地”组合,着力打造伞形网状城市层级结构 |
二、增长集群效应引导,中心城市引领推进 |
三、因地制宜,建设分工合理的城市群产业分工体系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主体协同治理路径体系 |
第一节 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观念,凝聚治理信任网络 |
一、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取得集体协同共识 |
二、规则、资本、网络三大方法渐进,建立共同价值观 |
三、充分运用信息传播力量,促进三地人心相通 |
第二节 明晰不同主体协同治理责任,创新湾区协同治理参与机制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参与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创新机制 |
二、企业为核心、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技术协同机制 |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知识协同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主体协同治理常态体系,着力提高治理绩效 |
一、正式治理机制与非正式治理方法相结合促协同治理精准有效落实 |
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绩效评估工作 |
第六章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制度协同治理路径体系 |
第一节 赋权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主体,增强协同治理行动力 |
一、转型规制治理能力,政府主动让权湾区数字创意自组织 |
二、汇合多级政治力量,设立并引导高效协同组织 |
三、软硬环境双重支撑,激励并保障协同主体跨区治理 |
第二节 破解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障碍,实现资源要素互联互通 |
一、改革现有财税体制,科学划分中央与大湾区财权、事权范围 |
二、建立合理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大湾区横向转移支付体系 |
三、推广创新驱动税收政策,优化大湾区税收服务协同机制 |
第三节 促进粤港澳法律全面对接,引导协同实践正向发展 |
一、直面法律差异与红利,建立循序渐进的协同立法机制 |
二、降低大湾区法律整合成本,试点先行发挥法治创新能力 |
三、科技赋能跨境法律合作,优化粤港澳数字创意法治营商环境 |
结语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论文不足及改进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进展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创新之处 |
1.4.2 难点与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湾区 |
2.1.2 粤港澳大湾区 |
2.1.3 行政协调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协同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政府间关系理论 |
3 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现状及障碍 |
3.1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基础 |
3.1.1 区位相近,文化同源 |
3.1.2 经济稳健,营商优越 |
3.1.3 基建互联,动力充足 |
3.2 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现状 |
3.2.1 联席会议为框架,筑层次协调机制 |
3.2.2 经贸合作为基础,多领域协作推进 |
3.2.3 制度创新为支撑,法治协调为保障 |
3.3 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障碍 |
3.3.1 跨体制协调障碍 |
3.3.2 跨法系协调障碍 |
3.3.3 人文价值观扭曲 |
3.3.4 严通关多重边界 |
4 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率实证分析 |
4.1 研究方法和模型说明 |
4.2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原则 |
4.2.1 可获取性原则 |
4.2.2 实用性原则 |
4.2.3 全面性原则 |
4.2.4 长期性原则 |
4.3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指标说明 |
4.3.1 投入指标 |
4.3.2 产出指标 |
4.4 实证分析 |
4.4.1 样本选择和数据标准化 |
4.4.2 DEA计算结果及分析 |
4.4.3 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率优化分析 |
4.5 结果分析 |
5 三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5.1 行政协调机制建设的状况 |
5.1.1 旧金山湾区 |
5.1.2 纽约湾区 |
5.1.3 东京湾区 |
5.2 行政协调机制建设的经验启示 |
5.2.1 组建湾区协调机构 |
5.2.2 完备湾区法律框架 |
5.2.3 建构良性行政生态 |
6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原则 |
6.1.1 对等互信 |
6.1.2 互利共荣 |
6.2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的理念 |
6.2.1 中央主导协调 |
6.2.2 完备制度法规 |
6.2.3 地方协调中心 |
6.2.4 国家观念意识 |
6.3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的市场机制 |
6.3.1 革新经济机制 |
6.3.2 利益协调机制 |
6.3.3 多元参与主体 |
6.3.4 空间规划互补 |
6.3.5 创新联动发展 |
6.3.6 基建互联互通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4)论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区际行政协议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行政法律冲突 |
一、区际行政法律冲突 |
二、区域行政法律冲突 |
第二节 行政协议 |
一、区际行政协议 |
二、区域行政协议 |
第三节 法律效力 |
一、法律效力的内涵 |
二、法律效力的界定 |
第二章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之逻辑证成 |
第一节 区际行政协议具备公定力与存续力 |
一、区际行政协议的公定力 |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存续力 |
第二节 区际行政协议具备确定力与执行力 |
一、区际行政协议的确定力 |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执行力 |
第三节 区际行政协议是法的渊源 |
一、区际行政协议具有法的渊源的资源性 |
二、区际行政协议具有法的渊源的途径性 |
三、区际行政协议具有法的渊源的动因性 |
第四节 区际行政协议是法的形式 |
一、区际行政协议以法的形式运行 |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实施机制是法的体现 |
三、区际行政协议以法的形式获法律支持 |
第三章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之实然现状及其困因 |
第一节 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现状分析 |
一、《“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分析 |
二、CEPA的法律效力探析 |
三、《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
四、粤港澳环境共治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探析 |
第二节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之瓶颈成因 |
一、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顶层设计欠缺 |
二、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并无明确规定 |
三、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监管机制缺乏 |
第三节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机制完善的迫切性 |
一、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协议本身应有之义 |
二、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国家治理体系要求 |
三、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可破解区际融合困境 |
第四章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机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经验 |
二、西班牙及德国经验 |
三、澳大利亚经验 |
四、小结 |
第二节 完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顶层设计 |
一、优化港澳法律与内地法律的衔接体系 |
二、确认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及其层级 |
第三节 构建区际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
一、完善区际行政协议纠纷解决 |
二、建立区际行政协议督行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体系理论 |
一、完善区际行政性协议法律效力法教义学理论体系 |
二、完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5)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制度视角的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制度视角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一)概念界定 |
(二)制度变迁理论评述 |
(三)理论框架构建 |
四、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粤港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模式 |
一、粤港经济合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
(二)97回归至CEPA协议签署 |
(三)CEPA协议签署至湾区规划前期 |
(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规划发展趋势 |
二、粤港经济合作的主要模式分析 |
(一)历史沿革的“前店后厂”经济合作模式 |
(二)制度下的“自由贸易区”合作模式 |
(三)制度下的湾区经济城镇群合作模式 |
第三章 粤港经济合作制度概述 |
一、通关制度的改变与粤港经济合作新趋势 |
二、“零关税”制度下的粤港经济合作发展 |
三、粤港金融市场制度对粤港经济合作的影响 |
第四章 粤港经济合作模式存在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
一、“前店后厂”经济合作模式弊端逐渐显现 |
二、香港转口贸易作用下降及辐射作用减弱 |
三、长三角经济圈崛起对粤港经济合作的挑战 |
四、大湾区制度规划的实施对粤港两地合作的影响 |
第五章 粤港经济合作模式在制度视角下的解读 |
一、粤港“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制度分析 |
(一)“前店后厂”合作模式中的交易费用因素分析 |
(二)粤港“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路径依赖问题 |
(三)以佛山为例的新型“前店后厂”模式 |
二、CEPA框架下的粤港自贸区经济合作模式 |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粤港经济合作 |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下的粤港经济合作 |
(三)实施CEPA合作带来的问题及建议 |
三、粤港澳大湾区城镇群经济合作模式的制度安排 |
(一)“一国两制”制度框架下的大棋局 |
(二)深港经济合作的制度创新 |
第六章 制度视角下深化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的对策 |
一、完善合作制度 |
(一)建立粤港间常设机构处理两地制度障碍 |
(二)衔接粤港经济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三)健全粤港经济合作的组织保障制度 |
二、创新经济合作方式 |
(一)由“引进”到“走出”的合作 |
(二)企业自主合作到分工型城市群发展 |
(三)产业转移扩展至全广东地区 |
三、拓展经济合作模式新领域 |
(一)发展高科技产业合作,形成新的产业链 |
(二)发展粤港文化创意产业合作融合模式 |
(三)构建粤港专业服务产业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律师服务与律师服务贸易 |
第一节 律师服务概述 |
一、律师服务的定义 |
二、律师服务与法律服务的关系 |
三、律师服务的内容 |
第二节 律师服务贸易 |
第三节 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 |
第二章 GATs框架下我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GATs框架下律师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
一、法律服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二、GATs框架下法律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GATs框架下,各成员方对于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 |
一、法律服务具体承诺的模式 |
二、法律服务具体承诺的内容概览 |
第三节 中国关于律师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 |
第四节 中国入世后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中国现行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二、中国现行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在实践中的不足 |
第五节 上海自贸区对于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 |
一、中外律所互派法律顾问 |
二、中外律所联营 |
第三章 CEPA下中国区域性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CEPA的背景和内容概览 |
第二节 内地向香港地区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具体承诺 |
一、内地向香港地区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具体承诺 |
二、内地具体承诺的实施 |
第三节 内地具体承诺实施中的问题 |
一、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存在的问题 |
二、香港居民通过司法考试的实践困难 |
三、香港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难点 |
第四节 广东自贸区律师服务贸易法律最新发展 |
一、比较CEPA下实行的合伙型联营与合同型联营 |
二、CEPA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的运作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探索 |
第一节 我国律师服务贸易在GATs和CEPA下开放的异同 |
一、内港/澳律所联营和中外律所联营的差异 |
二、港澳律师和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差异 |
第二节 我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标准 |
一、推广CEPA下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举措 |
二、提升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本土竞争力 |
三、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在CEPA背景下珠海服务贸易发展方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CEPA与广东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二、粤港澳服务业结构比较及珠海服务业在粤地位 |
三、珠海市服务贸易发展SWOT分析 |
四、珠海市服务贸易发展前景 |
五、结束语 |
(10)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相关理论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内地和香港经贸关系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比较优势理论 |
2.1.1 比较优势理论的内容 |
2.1.2 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 |
2.2 区域经济梯度转移理论 |
2.3 海港区位理论 |
2.4 综合优势理论 |
第三章 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发展现状及特征 |
3.1 广西与香港经贸往来发展历程 |
3.2 广西与香港双边贸易发展现状 |
3.2.1 广西与香港双边贸易发展概况 |
3.2.2 广西与香港双边贸易商品结构 |
3.2.3 广西与香港双边贸易方式 |
3.3 广西与香港双边投资现状 |
3.3.1 香港对广西投资现状 |
3.3.2 广西对香港投资现状 |
3.4 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的特征 |
3.4.1 广西与香港经贸发展偏向于发展外向型经济 |
3.4.2 广西与香港经贸发展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差异和分工 |
3.4.3 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中生产要素的流动呈现单向性 |
第四章 广西与香港经贸合作的经济效应分析 |
4.1 桂港经贸合作的贸易效应分析 |
4.1.1 贸易结合度及其与贸易效应的关系 |
4.1.2 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
4.1.3 增强出口创汇平衡国际收支 |
4.2 桂港经贸合作的投资效应分析 |
4.2.1 规模经济效应 |
4.2.2 市场扩大效应 |
4.2.3 竞争促进效应 |
第五章 广西与香港经贸发展的SWOT分析 |
5.1 优势(STRENGTH)分析 |
5.1.1 地缘区位优势利于香港对广西经济发展的辐射 |
5.1.2 生产要素的经济互补性优势显着 |
5.1.3 桂港之间优惠的经济发展政策 |
5.2 劣势(WEAKNESS)分析 |
5.2.1 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导致产业之间联系较弱 |
5.2.2 贸易结构的单一化和现行投资的单向性 |
5.2.3 广西软硬投资环境不发达 |
5.3 机会(OPPORTUNITY)分析 |
5.3.1 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合作环境 |
5.3.2 CEPA以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 |
5.3.3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 |
5.4 威胁(THREAT)分析 |
5.4.1 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承受风险增加 |
5.4.2 面临其他省份的竞争 |
5.5 桂港经贸合作SWOT分析总结 |
第六章 桂、粤、赣、闽与香港经贸关系比较及经验启示 |
6.1 桂、粤、赣、闽与香港贸易发展情况比较 |
6.2 粤、赣、闽与香港经贸发展的经验 |
6.2.1 粤港——构建新型互补合作方式“港主服务,粤主制造” |
6.2.2 赣港——实现资源优势与技术优势互补 |
6.2.3 闽港——促进闽台交往的桥梁 |
6.3 粤、赣、闽与港合作对桂港经贸关系发展的启示 |
6.3.1 通过合作区建设促进服务业发展 |
6.3.2 通过产业对接实现优势互补 |
6.3.3 发挥香港中介作用进入世界市场 |
第七章 促进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
7.1 促进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发展的思路 |
7.2 促进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
7.2.1 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
7.2.2 利用香港优势选择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
7.2.3 优化货物贸易结构,鼓励多元化发展 |
7.2.4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和港口设施的建设 |
7.2.5 加强政府间交流,健全交流沟通机制 |
7.2.6 共同开拓海外市场和东盟市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CEPA环境下的粤港经贸合作(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与旧金山湾区的比较为例[D]. 温嘉瑜. 暨南大学, 2020(07)
- [2]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D]. 伍倩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粤港澳大湾区行政协调机制研究[D]. 朱金勋. 广东海洋大学, 2020(02)
- [4]论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D]. 许政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5]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6]制度视角的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研究[D]. 刘创. 沈阳师范大学, 2018(11)
- [7]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展研究[D]. 郭庆营.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9]在CEPA背景下珠海服务贸易发展方向研究[J]. 朱兆民. 特区经济, 2016(01)
- [10]广西与香港经贸关系研究[D]. 莫凡. 广西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