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开展典当行业务公证(论文文献综述)
曲雅琳[1](2017)在《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在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它的良性运转对于荣成市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关于基层农村信用社的研究成果相对匮乏,论文基于合作经济理论及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采用文献法搜集相关文献资料,结合实地调研,系统回顾了山东省荣成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阐述其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吸收、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促进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对策建议。首先,阐述了荣成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以荣成市县域经济发展情况为背景,在阐述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人员结构、机构设置、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企业文化等方面分析了荣成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其次,系统分析了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荣成市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性银行,对荣成市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也显现了出来。主要包括:产权不明,员工积极性较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支农力度弱;创新不足,服务项目单一;内部管控不足,经营风险较大;员工知识水平较低,发展后劲不足。最后,基于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坚定发展思路,明确功能定位;明晰产权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机制,调整人员结构;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刘毅[2](2016)在《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通过对JHQD分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进行案例剖析,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有关资料,分析大宗贸易融资的国内外模式类型及其经验,在概括相关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有关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状况及其特点加以研究,系统介绍大宗商品融资的基本原理以及发展沿革,针对JHQD分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现状、成因进行详细的剖析,针对存在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方面和风险处置方面问题提出防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的对策建议。其中,特别是在对JHQD分行内部对融资风险的宏观与微观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注重对目前国际市场上最新的风险管理经验加以借鉴,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建议银行内部需要学习国际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经验,加强银行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风险防控观念,调整管理结构;合理规划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和降低融资风险;分清岗位职责;依据客户的风险和收益选择客户,加强商品融资风险识别。基于此,本研究结合文献资料综述研究方法、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法、案例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方法,查阅了相关票据、经济法内容以及最新版银行实务等资料,结合国际最新研究统计文献,对大宗商品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在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可行、合理的风险管控制度及其应对举措,以期为银行系统的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管控工作带来一定的启发和理论借鉴价值,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朱兰春[3](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表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王化雨[4](2014)在《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是专业从事民间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法人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资金中介模式,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在我国部分地区发展较为迅速。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业务主要是为融资双方搭建对接平台,从而促成投融资双方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在介绍与分析民间融资及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基本概况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发展模式及其法律规制经验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分析,从而为完善我国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分析我国民间融资及民间融资中介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关于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法律规制体系的基本构想。首先,应当建立并完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立法体系,并明确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其次,探析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具体的运作规则,主要包括明晰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运营模式、经营范围、具体运作程序等内容。第三,应当完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监管机制,具体包括确立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与行业内部监管。最后,提出完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外部配套运行机制的建议,包括完善民间融资担保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两个层面。总之,完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法律规制体系,有助于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和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积极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从而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民间金融创新体系。
谢群[5](2011)在《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目前,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的快速发展,公证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中所占的地位日益重要,当今时代赋予了中国公证员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庄严使命。但我国的《公证法》及相关规定却严重滞后,对公证员的性质、地位均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公证员的责权利严重失衡,导致公证员面临着诸多执业风险。本文以公证制度的起源为切入点,先从对于公证员概念和公证制度的概述入手,通过对中外公证法律制度体系的起源及发展进程的论述,对于中外公证法律制度中关于公证员及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加以概括性的阐述,之后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国内关于公证员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而论述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的渊源、变革、现状,以及公证员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定位问题,接着运用案例分析法详细论述了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包括定性模糊、立法缺失、队伍现状、执业风险等,并进行定性分析,梳理规范制度,探讨今后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最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规制和完善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业保障体系等内容。
杨锡娟[6](2010)在《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间金融历史悠久,生命力极其顽强。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对于民营经济的壮大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它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有关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的文献比比皆是,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散见于对民间金融政策取向的研究文献中,但有关专门探讨民间金融风险及其管理的文献还比较少见。本文旨在弥补这一不足,目的是通过对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找出其合理的控制措施,完善我国的民间金融体系。本文首先对我国的民间金融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指出其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对内蒙古通辽地区民间金融情况的典型调查,分析了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其次,深入考察了各种具体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研究了不同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蕴藏的风险,重点以温州地区合会风险为例,对集中型民间金融的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最后,借鉴台湾、日本等地规范民间金融的经验,结合我国民间金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风险控制的措施,即健全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框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让民间金融逐步“阳光化”,政府应该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更多渠道。
李伟[7](2008)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路径选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间金融在世界各国的存在具有普遍性,由于具体环境不同,各具特色。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供给型金融抑制,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民间金融成为必然选择。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匮乏,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金融创新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经验和新思路,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有利于增强社会信用意识,促进信用环境的改善。民间金融建立在非制度信任基础之上,具有分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运作形态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具有灰色或然性,有可能造成较大金融风险,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民间金融不是洪水猛兽,它是市场经济,尤其是民间经济主体资金需求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不能禁绝,核心在于如何管理和引导。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金融学、农业经济学等相关理论,首先界定了民间金融的基本概念,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概况,概要了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迅猛发展的原因,指出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在农村地区产生和发展,是由于其相对于正规金融独有的优势,以及正规金融制度资金供给不足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以山东省为例介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并用回归方法分析了民间融资规模受众多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从不同侧面列举了民间金融发展受高利率、法律地位的缺失、人格化交易的区域限制、局部性风险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对民间金融发展的高利率进行了重点分析,在对民间金融高利率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得出基本认识:民间金融高利率是对高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补偿,由资本的稀缺性所决定,是资本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根源并不在民间金融本身,而在于民间金融较正规金融相比更大的风险。介绍美国、孟加拉国、台湾地区民间金融的治理经验,尽管治理方式、治理经验不尽相同,但都有利地证明了一国的经济发展绝不仅仅依赖现代金融部门的发展,“传统的”、“民族的”、“民间的”金融体系功不可没,民间金融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更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借鉴国外相关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生产力特点与农村金融的层次性需求,提出了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五个路径选择:规范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打击不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化、组建适宜的社区银行、民间资本入股正规金融机构。最后本文针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众多的制约因素,提出了构建民间金融发展良好的外围制度环境的建议:创造公正的法律环境、灵活的监管机制、创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担保制度、低成本的信用环境。
阴海霞[8](2007)在《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与运作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文中提出民间金融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其存在的形式,虽然其组织模式各异,但是其运作机制基本相似。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是政府至今仍未制定出相关的政策,为其合理化、合法化发展提供一个平台,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使得各地找到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模式,本文将生命周期理论运用到民间金融的研究中,且以系统思想为指导,结合“运行机制”所强调的“要素、关系、状态、过程”基本内涵,从动力机制――利率机制,协调机制――融资方式、运作原则,控制机制,保障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来研究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与运作机制,进而提高民间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发挥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全文共有六部分组成:第一章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和目的意义,然后阐述了本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指出了现有研究的局限性,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技术路线、方法、论文的创新点及研究不足之处。第二章是民间金融的一般理论分析,作者详细界定了本文所要研究的民间金融,然后阐述当前存在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及特点,为下文要研究的内容打下了基础。第三章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首先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概述,其中包括对个体私营经济较发达省份民间金融发展情况的概述。其次对山东省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对泰安地区的典型调查,深入分析了在全国民间金融发展活跃的时期,该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缓慢的原因。这是本文论述的基本起点,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打下了基础。第四章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通过对现有民间金融组织模式进行分类,然后详细分析了其构成主体、使用条件、运行特征及优缺点,再对区域性民间金融组织模式的选择原则、依据进行分析,总之,根据地区间的差异性,对当前可采用的民间金融组织模式进行了选择: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偏远农村地带,实施社区合作互助性的民间金融组织模式,在经济发展水平及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实施股份制的区域性投资公司等模式。第五章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针对所选择的两种民间金融组织模式的研究。从民间资金的供求影响因素、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博弈分析,从动力机制――利率,协调机制――融资方式、运作原则,控制机制,保障机制――市场退出,这几方面进行探讨,以达到融资效率提高、融资成本降低、组织运行通畅等目的,实现民间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均衡,达到收益最大化。第六章为结论与后续研究,概括本文的主要结论,并对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张天政[9](2004)在《上海银行公会研究(1937—1945)》文中提出近年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对1937年以前上海银行公会的研究,但对1937—1945年的上海银行公会探讨极少。本文将该时期的上海银行公会研究分为两个阶段。但其中第一阶段,即1937至1941年12月初期,该会仍沿用委员制。人事、决策体制、吸收银行加入公会等方面发生一定变化。在战时银行制度建设方面,首先采取辅助国民政府推行抗日金融法规的策略,不断督促会员银行等遵循;同时,除沿用公会原修订的公会章程、业规外,组织修订、通过有关银行业业务制度等。如提出安定金融的建议办法,获政府财政当局批准在全国颁行。接着,上海银行公会组织会员银行遵行《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并对执行该办法引起的社会各界反应做出应对,曾设法限制外汇供应,组织会员行承购救国公债,为会员行证券交割提出交涉。为同业调剂资金、限制汇划贴水、同时组织会员银行实行国民政府颁行的第二次限制提存令,组织供应辅币,应对重庆当局的管理银行法令;参与、辅助国民政府对日伪货币金融战。为维护同业利益,曾就储蓄存款准备金问题、银行业领券展期、公债延付本息、缴纳税款等,与有关方面进行磋商,解除银行业及同业组织的后顾之忧。该时期上海银行公会对沪市及国内抗日金融体制确立与巩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上海完全沦陷时期是指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至1945年9月2日抗战结束的历史时期。在日军进占公共租界后,上海银行公会即被纳入日伪的金融控制之下。上海银行公会的内部决策体制、领导人及相关制度章程乃至该会的性质等,实际上已发生较大变化。起初上海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以上海银钱业临时联合委员会的名义展开活动。1943年6月,上海银行公会改组为上海特别市银行业同业公会。至此,该会内部体制有委员制改为董监事制;同时在人事安排及机构设置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制度建设及吸收银行入会标准方面,与1937—1941年完全不同。与此同时,在日本驻南京及驻沪机构的策划下,汪伪政府逐步制订并通过上海银行公会推行其金融政策法规,以实施其控制该会为其服务的企图。如先后主要实行驱逐法币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机关暂行办法》、《强化上海特别市金融机关业务纲要》等控制上海金融业的政策、措施。上海银行公会为维护金融业的运作及利益,从1941年底至1945年的近四年间,多次与日伪当局进行磋商、交涉,银行公会反对法币与中储券脱离等价的交涉活动,反对日汪金融控制的交涉、开放银行业仓库的磋商,呼吁明确银行业所隶属机关,领券合约清理,上海银行公会在缴税方面的应对在处理银行业甚至金融业与日伪当局关系,以及保护华商金融机构、维护同业利益等方面尽到自身的职责上海银行公会在维护同业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经济发展研究所课题组[10](2000)在《《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培育》课题研究报告》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健全和确立。社会资源的配置在宏观调控下由市场起基础作用,各市场主体都在按照自己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众多的市场主体,飞快的运行节奏,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加上尚不很完善的法治环境,产生经济纠纷和磨擦则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如何减少经济纠纷、减缓经济磨擦的力度呢?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改善法治环境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协调、监督、沟通、公证、服务等功
二、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开展典当行业务公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开展典当行业务公证(论文提纲范文)
(1)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评论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 |
2.1 农村信用社内涵 |
2.2 相关理论阐述 |
2.2.1 合作经济理论 |
2.2.2 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 |
第3章 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情况 |
3.1 荣成市县域经济发展概况 |
3.2 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 |
3.3 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 |
第4章 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资产责任不明,员工积极性低 |
4.2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支农力度弱 |
4.3 创新不足,服务项目单一 |
4.4 内部管控不足,经营风险较大 |
4.5 员工知识水平较低,发展后劲不足 |
第5章 促进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
5.1 坚定发展思路,明确功能定位 |
5.1.1 掌握农业发展动态,做好针对农户的农业小额贷款 |
5.1.2 发挥农村金融主力作用,支持乡镇小微企业发展 |
5.2 适应市场经济,落实责任管理 |
5.3 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机制,调整人员结构 |
5.3.1 加强内部监管,减少坏死帐率 |
5.3.2 吸纳优秀人才,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注入活力 |
5.4 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
5.5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
第6章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主要创新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理论及现状分析 |
2.1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相关理论 |
2.1.1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概念 |
2.1.2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分类 |
2.2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模式 |
2.3 我国大宗商品贸易发展现状 |
2.4 我国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分析 |
第三章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管理现状 |
3.1.1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有序发展 |
3.1.2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程序规范 |
3.1.3 采取大宗商品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
3.1.4 大宗商品融资风险防范制度趋于完善 |
3.2 JHQD分行商品融资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
3.2.1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管理有待加强 |
3.2.2 大宗商品融资中许多环节存在风险隐患 |
3.3 银行风险处置方面旳问题分析 |
3.4 JHQD分行商品融资风险的成因及案例分析 |
3.4.1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的成因分析 |
3.4.2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的案例分析 |
第四章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在实例中的具体表现 |
4.1 大宗商品融资风险发展的沿革 |
4.2 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的内外环境分析 |
4.2.1 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的内部环境分析 |
4.2.2 商品融资风险的外部环境分析 |
4.3 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的实例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管控对策建议 |
5.1 加强融资风险防范管理 |
5.2 针对客户融资风险不同灵活选择产品 |
5.3 推进融资风险精细化管理 |
5.4 加强融资风险的动态管理 |
5.5 明确数据信息建设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6.2 论文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4)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概述 |
2.1 民间融资概述 |
2.1.1 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
2.1.2 民间融资的特征和主要形式 |
2.1.3 民间融资的发展及问题 |
2.2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概述 |
2.2.1.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概念界定 |
2.2.2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性质分析 |
2.2.3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运行特点与功能 |
2.2.4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的比较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 |
3.1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运行现状 |
3.2 我国目前关于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 |
3.3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缺乏专门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立法 |
3.3.2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3.3.3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监管机制缺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民间融资中介组织运作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4.1 美国民间融资中介的模式及其运作规范 |
4.1.1 信用合作社 |
4.1.2 储蓄贷款协会 |
4.1.3 网络融资平台模式 |
4.2 英国民间融资中介的模式及其运作规范 |
4.2.1 英国民间融资中介的模式及其运作规范 |
4.2.2 合作融资机构 |
4.2.3 网络融资平台模式 |
4.3 印度:多种民间融资中介形式并重 |
4.3.1 民间融资中介模式及规范制度 |
4.3.2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发展的特点 |
4.4 国外的经验总结与借鉴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立法完善 |
5.1.1 制定关于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 |
5.1.2 明确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 |
5.2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规范内容 |
5.2.1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类型与经营范围 |
5.2.2 民间融资中介组织融资的具体程序 |
5.2.3 明确融资利率范围和中介费用 |
5.2.4 明确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 |
5.3 完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监管机制 |
5.3.1 确立监管原则 |
5.3.2 确立一元化监管主体 |
5.3.3 确立监管内容 |
5.3.4 加强行业内部监管 |
5.4 完善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外部运行机制 |
5.4.1 完善民间融资担保制度 |
5.4.2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公证员及公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公证员的概述 |
一、公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
二、公证员的任免制度 |
三、公证员的专业职务确认制度 |
第二节 公证制度的概述 |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 |
二、公证制度的内涵、特征和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公证行业的基本状况 |
一、公证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
二、《公证法》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深入贯彻执行 |
三、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
四、行业自身管理实现了制度化 |
五、公证行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
第四节 我国公证法对于公证员法律性质的界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外公证制度关于公证人的相关规定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制度 |
一、德国公证人制度 |
二、法国的公证人制度 |
三、日本的公证人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人制度 |
一、美国的公证人制度 |
二、英国的公证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定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公证制度历史延革导致公证员性质定位模糊 |
第二节 我国公证员执业基础缺少立法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需要 |
一、公证员队伍的发展 |
二、公证员的劳动强度 |
三、公证员的劳动报酬 |
四、公证员的社会地位 |
第四节 我国公证员所面临的执业风险 |
一、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 |
二、调查核实难,缺少信息共享平台 |
三、公证员的自身执业水平低 |
四、法制的不健全,社会各个职能部门缺少配合机制 |
五、《公证法》对于公证全面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限制及区别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的规制和完善 |
第一节 切实贯彻《公证法》,建立完备的公证法律体系 |
—、建立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
二、修订健全配套的执行制度体系 |
三、加强公证组织机构的建设 |
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
第二节 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进一步明确公证员法律职责和律地位 |
一、《公证法》关于公证员地位的规定存在责权利的严重失衡 |
二、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证员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加强公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公证公信力 |
一、完善公证员考试选拔制度 |
二、建立科学的公证员绩效考核制度 |
三、加强公证员的培训教育 |
四、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 |
第四节 完善公证员执业保障体系 |
一、公证事前风险防范制 |
二、公证赔偿制度 |
三、提高公证员执业水平,建立测评考核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背景 |
0.2 选题范围及依据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0.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 我国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学分析 |
1.1 民间金融的理论研究 |
1.1.1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 |
1.1.2 制度变迁理论 |
1.1.3 二元金融结构理论 |
1.1.4 信贷配给理论 |
1.2 我国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的客观经济学基础 |
1.2.1 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民间金融产生的前提 |
1.2.2 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速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
1.2.3 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开拓了民间金融的空间 |
1.3 我国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原因 |
1.3.1 民间金融的内生性因素是其顽强生命力的根基 |
1.3.2 民营经济是我国现代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内生动力 |
1.3.3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替代效应促使民间金融市场扩展 |
2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 |
2.1.1 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总量 |
2.1.2 衡量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的参数 |
2.2 我国民间金融的基本形式 |
2.2.1 分散型的民间金融 |
2.2.2 集中型的民间金融 |
2.2.3 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违规开展的融资活动 |
2.3 对内蒙古通辽地区民间金融情况的典型调查 |
2.3.1 样本说明 |
2.3.2 内蒙古通辽地区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
2.4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4.1 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
2.4.2 民间金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 我国民间金融不同组织形式的风险分析 |
3.1 分散型民间金融蕴藏的风险 |
3.2 集中型民间金融蕴藏的风险 |
3.2.1 合会蕴藏的风险 |
3.2.2 企业集资(集股)行为蕴藏的风险 |
3.2.3 私募基金蕴藏的风险 |
3.3 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违规开展融资活动蕴藏的风险 |
3.3.1 典当行、商品寄售行违规开展融资业务蕴藏的风险 |
3.3.2 担保机构违规开展融资业务蕴藏的风险 |
3.3.3 房产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违规融资蕴藏的风险 |
4 集中型民间金融风险的实证分析——基于合会风险视角 |
4.1 合会的简单经济性分析 |
4.2 合会的运行机制 |
4.3 合会参与者的盈亏分析 |
4.3.1 合会的现金流分析 |
4.3.2 盈亏折扣率分析 |
4.3.3 数值检验 |
4.3.4 合会成员之间的利益比较 |
4.4 合会的信用风险分析 |
4.4.1 风险的认识 |
4.4.2 合会的信用风险模型 |
4.4.3 数值检验 |
4.5 实证分析结论 |
5 海外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日本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经验 |
5.2 台湾地区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经验 |
5.3 海外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启示 |
6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措施 |
6.1 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定位 |
6.2 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基本思路 |
6.2.1 建立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2 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
6.2.3 建立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配套制度 |
6.3 各种形式民间金融风险的具体控制措施 |
6.3.1 分散型民间金融风险的控制措施 |
6.3.2 集中型民间金融风险的控制措施 |
6.3.3 民间中介组织违规开展融资活动风险的控制措施 |
7 全文总结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家庭融资调查问卷 |
附录2 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路径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国内外研究概述 |
1.2 民间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5 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2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模 |
2.2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 |
2.3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迅猛发展的成因分析 |
2.4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基本特点 |
2.5 山东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典型案例分析 |
3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
3.1 高利率制约民间金融的发展 |
3.2 缺乏公正的法律地位 |
3.3 人格化交易的区域限制 |
3.4 民间金融具有局部性风险 |
4 国际民间金融管理经验的借鉴 |
4.1 美国民间金融的逐步合法化 |
4.2 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 |
4.3 台湾地区合会正规化历程 |
4.4 部分国家与地区民间金融的治理经验借鉴 |
5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
5.1 规范正常民间金融活动 |
5.2 打击不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 |
5.3 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化 |
5.4 组建适宜的区域性民营银行 |
5.5 民间资本入股正规农村金融机构 |
6 民间金融发展良好制度环境的构建 |
6.1 公正的法律保障 |
6.2 灵活的监管体制 |
6.3 创新的存款保险制度 |
6.4 健全的担保制度 |
6.5 低成本的信用环境 |
7 结论与后续研究 |
7.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7.2 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阶段主要研究成果 |
(8)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与运作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概述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5 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2 民间金融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民间金融的内涵 |
2.2 民间金融的形式与特点 |
3 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 |
3.1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 |
3.2 山东省民间融资的情况 |
3.3 对泰安地区民间融资情况的典型调查 |
4 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选择 |
4.1 现有的民间金融组织模式分析 |
4.2 区域性民间金融组织摸式的选择 |
5 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 |
5.1 民间金融市场融资的影响因素 |
5.2 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动力机制 |
5.3 民间金融市场融资的协调机制 |
5.4 民间金融运作的控制机制 |
5.5 民间金融的保障机制——市场退出机制 |
6 结论与后续研究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家庭融资调查问卷 |
附录2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9)上海银行公会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一、 研究现状、对象及方法 |
二、 选题的学术、现实意义 |
三、 战前上海银行公会简况 |
四、 1937-1945年的上海银行公会运作的背景 |
上篇 1937年至1941年的上海银行公会 |
第一章 银行公会的内部变化 |
第一节 人事及会员行的变动 |
一、 “八一三”事变后的人事调整 |
二、 吸纳会员行 |
第二节 银行公会与战时银行业制度建设 |
一、 沿用《上海银行公会章程》 |
二、 对行业营业规则的修订 |
三、 会员行遵循的战时金融法规及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银行公会与太平洋战争前的上海金融市场 |
第一节 公会与“八一三”时期市场的稳定 |
一、 辅助遵行战时安定金融法规 |
二、 主动协助限制外汇供应 |
三、 组织会员行认购救国公债 |
四、 证券交割的磋商 |
第二节 银行公会与孤岛时期的金融市场 |
一、 调剂资金 |
二、 限制汇划贴水 |
三、 组织应对政府二次限制提存令 |
四、 调剂沪市辅币 |
五、 准备执行财政当局的管理银行法令 |
第三节 参与抵制日伪的金融破坏 |
一、 银行公会与抗战初期的中日货币战 |
二、 拒用联银券 |
三、 禁用华兴券及制止伪钞汇兑 |
四、 拒绝行使中储券 |
五、 对国民政府离沪提议之反应 |
第四节 为同业利益与有关方面交涉 |
一、 储蓄存款保证准备诸问题 |
二、 会员行领券合约延期 |
三、 公债本息偿付 |
四、 应对所得税催缴 |
小结 |
下篇 1941年至1945年的上海银行公会 |
第一章 完全沦陷时期的上海银行公会概况 |
第一节 银行公会的内部变化 |
一、 上海银钱业同业会员临时联合委员会 |
二、 改组为上海特别市银行业同业公会 |
三、 行业制度与内部机构的变动 |
第二节 银行入会与经费收支 |
一、 会员行的增多 |
二、 公会的经费问题 |
小结 |
第二章 银行公会与完全沦陷时期的上海金融市场 |
第一节 公会与日伪当局对银行业的控制 |
一、 应对日伪的驱逐法币政策 |
二、 组织因应管理金融机构法令 |
三、 对强化上海金融机构业务纲要的回应 |
第二节 公会与银钱业业务的运转 |
一、 恢复银行业务的努力 |
二、 呼吁明确各行庄隶属机关 |
三、 领券合约清理 |
第三节 办理债税认缴及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
一、 组织承销伪公债券 |
二、 在缴税方面的应付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图表索引 |
上海银行公会(1937-1945)大事记 |
论文参考书目 |
声明 |
(10)《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培育》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含义及种类 |
(一) 中介组织的概念 |
(二) 中介组织的分类 |
1、根据服务的对象划分为如下三大类: |
2、根据服务的性质和特征划分为以下三类: |
3、根据组织形式划分为以下五类: |
4、根据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服务功能划分为以下五类: |
5、根据主要职能划分为以下六类: |
6、从社会功能上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及分布 |
(一) 总体数量分析 |
(二) 社会中介组织在典型省、市的分布 |
1、京、津、沪、渝的中介组织: |
2、部分省会城市的中介组织 |
3、经济中心城市中介组织, 我们选择了青岛、深圳、大连三个城市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 |
4、部分省份的中介组织。作为面上的代表, 我们选取了三个省份, 调查了他们的中介组织状况, 分析如下: |
(三) 主要的中介组织发展状况分析 |
三、境外中介组织: |
四、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
(一) 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
1、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作用。 |
2、市场行为的规范、监督作用。 |
3、市场活动的协调服务作用。 |
4、违规行为的惩处作用。市场经济关系错综复杂, 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因而需要一个站在中立、公正立场上的组织发挥约束、监督以至惩处的机能。市场中介组织就是独立的法人组织, 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依法成立, 其执业人员具有各种专业技术上的优势, 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而可以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 对企业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查证核实;同时对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 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还可以协助政府拟订行业规范和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 接受政府委托对从业者进行培训, 制裁违法违规者, 从而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强化市场秩序。通过中介组织的审核、监督, 也可以及早发现违法行为, 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早查处。 |
(二) 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
1、数量多、质量低分布不平衡。 |
2、从业人员素质差。 |
3、行业管理不健全。 |
4、法律、法规滞后。 |
5、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不科学。 |
五、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的对策 |
(一) 微观层面:加强中介组织自身完善, 即解决“建好”中介机构的问题 |
1、对中介组织予以正确的定位 |
2、处理好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
3、处理好中介组织与企业的关系 |
4、规范中介机构的内部结构, 强化自我管理。 |
5、规范收费标准。 |
(二) 宏观层面:进行必要的整顿和调控, 即解决“管好”中介组织 |
1、加强立法, 健全中介组织的法律保证和法律监督, 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 维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
2、规范与发展并重。 |
3、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树立中介组织的权威。 |
4、培养人才, 提高中介组织的人员构成质量。 |
(三) 建立完善的中介组织行业管理系统,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 |
1、行业管理系统的构成: |
2、行业管理组织的成立由政府指导, 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 也可以派遣人员参加领导层。 |
3、基层的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和商会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依法建立, 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 业务自主, 向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并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协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 但本身不是政府部门, 不受制于任何政府部门。 |
4、中介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参照企业协会的思路, 从下到上的组建协会, 全国成立与大部门对口的中介组织行业管理组织, 在此基础上成立全国中介组织协会联合会 (简称“中协联”) 。中协联作为全国中介组织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 依法经民政部批准成立。通过协调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联合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统一协调全国各类中介组织, 成为国务院管理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
5、国务院与全国总企协、全国总中协组成一个全国社会管理协调委员会, 由国务院总理兼任协调委员会主席, 下设几个分委员会, 协商处理工资、物价等与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协调机构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可以发挥政府机构不具备的特殊作用。因而, 可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助手和可靠伙伴。 |
六、几个探讨性问题 |
四、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开展典当行业务公证(论文参考文献)
- [1]荣成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 曲雅琳. 吉林大学, 2017(01)
- [2]JHQD分行大宗商品融资风险防控研究[D]. 刘毅. 山东理工大学, 2016(03)
- [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4]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化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03)
- [5]我国公证员法律制度研究[D]. 谢群. 黑龙江大学, 2011(07)
- [6]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D]. 杨锡娟. 中国海洋大学, 2010(03)
- [7]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路径选择研究[D]. 李伟. 山东农业大学, 2008(03)
- [8]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与运作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D]. 阴海霞. 山东农业大学, 2007(01)
- [9]上海银行公会研究(1937—1945)[D]. 张天政. 复旦大学, 2004(01)
- [10]《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培育》课题研究报告[A]. 青岛大学经济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1999年研究课题汇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