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婚内无奸问题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崔薇[1](2020)在《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破坏家庭和谐稳定的行为,在我国90%以上的受暴者均为女性,故本文主要以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及受虐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以暴制暴”行为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以家庭暴力中的肢体暴力为主线,从多学科理论和实践需求角度分别对女性面对身体暴力防卫的正当性加以论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婚内强奸入刑问题及婚内性暴力的防卫权进行了一定思考,希望通过学理的完善进步推动司法实践的新发展,从而保护家庭暴力中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个案的公平公正。本篇文章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文献查阅,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家庭暴力的特征及类型以及不同类型暴力中女性的防卫问题。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正当防卫扩张说、正当防卫扩张否认说、防御性紧急避险、婚内强奸的三种争议学说,展露出目前学理界对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防卫行为的态度。第三部分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探寻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以及作为婚内性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成立前提的婚内构成强奸的说法在实践中难以适用的现状。最后一部分是从刑法社会学的角度思考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实施暴力反抗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婚内强奸入罪、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预防的必要性。通过理论与现实的研究与对比,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情节认定的标准把控过于严格,而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层面考虑,适当放宽防卫情节认定的尺度,保护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时的防卫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黄亮[2](2018)在《“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法制意识不断觉醒、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特别是“婚内强奸”相关问题。鉴于探讨者自身法律水平及立场的差异和该问题的敏感性等,使得该问题复杂性加深。一直以来,对此问题我国立法层面并没有将“婚内强奸”犯罪化。本文着眼于各地法院对于婚内强奸案件的不同判决,主要就“婚内强奸”概念、来源,国内外立法对比及具体案例分析着手研究“婚内强奸”现象的法律本质,我国各地法院判决定罪的理由,并从法理学、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角度对“婚内强奸”不宜犯罪化这一观点进行分析,并用具体案例的判决定性分析来作为支撑观点的依据。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婚内强奸”的概念、来源及相关调查情况、域外对“婚内强奸”的立法及其发展和我国对“婚内强奸”学者所持的观点及笔者对我国学者所持理论的分析等;第二章笔者对“婚内强奸”肯定说的观点进行批驳并佐以案例论证;第三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案例论证“婚内强奸”的否定说;第四章从刑法和民法角度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并提出解决方案。结语是对前述内容的简要回顾,强调必须以“婚内强奸”问题在我国不能做入罪化规定为基点,解决司法实践定性带来的困扰。
李梦玉[3](2018)在《强奸罪司法判例研究 ——以《刑事审判参考》中强奸案例为素材》文中研究说明强奸罪与公民人身权利、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关,研究其理论及司法实践争议具有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出版一系列《刑事审判参考》,为司法实践中多发或具有启示性的案件提供指引。但指导性案例的理论基础、司法认定规则的正当性、统一性、普遍适用性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强奸罪争议问题为导向,具备较强的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涉及婚内强制性交行为的定性。指导性案例主张区别对待说的理论基础不具备正当性,婚姻是否正常存续的区分标准缺乏合理依据与可操作性,错误解读了刑事谦抑性原则,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法益保护。婚内强制性交行为应构成强奸罪,丈夫不可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主体豁免,将婚内强制性交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但妻子长期、无故拒绝丈夫的性请求,可以酌情对丈夫从宽处罚。若存在减轻事由可能对丈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可适用自诉案件的程序。第二部分为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并存情形的处理。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并存之情形成立吸收犯应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能够独立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第二,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第三,二行为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性自主权;第四,二行为应在产生于行为之前的同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犯罪目的不限于满足性欲的目的;第五,二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一体性;第六,二行为应处于同一犯罪过程,具备自然意义上的附随性。第三部分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相关问题。指导性案例中关于奸淫幼女认定的问题大多具备鲜明的时代背景,需结合当时的立法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行为指以支付金钱为对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类似性交的行为,应分别由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规制。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必须明知对象为幼女。嫖宿幼女罪废除后,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与幼女卖淫相关的罪名与强奸罪产生竞合关系。第四部分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均为结果加重犯,首先,加重结果应是重于基本结果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罪刑规范阻止的内容。其次,行为人的基本行为与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间应具备因果关系,且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内含的高度危险的直接现实化。再次,加重结果应与基本行为的对象统一,必须是面对强奸基本行为内含危险的被害人。最后,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观罪过既可为故意,也可为过失,应根据该结果所属的罪刑规范具体判断。强奸致人伤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在于造成加重结果现实化的行为是否出于强奸故意。行为人欲实施强奸追逐被害人,在被害人落水后不予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死而亡的,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第五部分为轮奸的认定。轮奸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轮奸应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不要求所有行为人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构成轮奸的数次奸淫行为应均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同一被害人、在时间或空间上具备连续性(即被害人一直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中)、需要2人以上奸淫得逞。最后,数行为人应在共同的轮奸故意支配下实施轮奸行为。存在单方意思联络时,只有行为人对他人的奸淫行为具有正犯责任且自身实施奸淫行为的,才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关于未得逞者的责任认定,若无人得逞或仅1人得逞的,仍然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但不构成轮奸;若2人以上奸淫得逞构成轮奸时,未得逞者亦构成轮奸;若数行为人均未遂,则全行为人均未遂,若是1人以上既遂,则未得逞者亦按照既遂处理。
董翔飞[4](2017)在《论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合理性》文中指出婚内强奸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20世纪50至70年代,一场浩浩荡荡的女权运动在西方社会开展起来,婚内强奸行为也在此时实现了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艰难演进。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发生的白俊峰案、吴跃雄案、王卫明案以及陈岩案,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司法机关对案情类似的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不得不说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一种阻碍。为了解决婚内强奸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立、统一,笔者认为对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进行论证是有必要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具体制度研究。本文对婚内强奸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文章内容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共计五部分内容。引言部分以王卫明案为切入点,引出我国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而论述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以及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合理性。第一部分是婚内强奸行为概说。这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点,在这部分笔者主要阐释何为"婚内"、何为"强奸";婚内强奸行为在社会学意义上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论述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这一问题。通过对我国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不同学术观点的介绍与评析,通过对婚内强奸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国外婚内强奸入罪趋势的介绍,得出应当将婚内强奸行为予以犯罪化规定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合理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的相关论述。以婚内强奸犯罪的特殊性为考察视角,介绍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进而论述单列罪名的具体制度设计。在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对文章的主要框架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文章的大致思路:在论述了婚内强奸行为应当犯罪化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单列婚内强奸罪来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唐自求[5](2016)在《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文中研究说明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婚姻关系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一方面有些人利用婚姻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婚内强制性行为加速夫妻感情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写明夫妻有义务进行性行为,也没有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的规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对家庭暴力行为中出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进行了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一)》中,仅匆匆带过了一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而没有提及婚内强制性行为和性暴力,这一点国内立法可以借鉴域外立法,欧美和中国港台地区都不同程度确立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连联合国在二十多年前通过的文件都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应包括性暴力。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笔者决心就婚内强奸这一暂无定论的议题,从婚内强制性行为入手,论证其刑事违法性。这样在理论上对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方面的论述很多,但大部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是从表象上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从犯罪三阶层之一的违法性方面去分析,本文试图从刑事违法性方面着手研究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创新之处。倒退二十年,这些事情是不敢想象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加深,时至今日诸如四川、上海、河南、安徽等地都先后曝出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十分棘手,多有分歧。婚内强制性行为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与强奸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一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颇有百家争鸣的意思。如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高度发达,男女平等是大势所趋,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团结;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黄煦婷[6](2014)在《婚内强奸之我见》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婚内强奸是否能构成犯罪这个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认可的、有反对的也有折中的。本文的笔者觉得中间说里的时间说最为可取。但是它也并非完美无缺,在特殊时间段的划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也存在着巨大的调整空间,本文后面部分将针对这些问题一一提出解决建议。
徐文娟[7](2013)在《婚内强奸问题入罪化研究》文中认为“婚内强奸”问题已经是一个不容许回避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第一例婚内强奸案件的出现,理论界引发了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大讨论。在中国婚内强奸问题的现状是:立法不清楚,司法判决相互冲突,法学界各家观点纷繁多杂,互不统一。争论的焦点大多是集中在婚内强奸问题是道德问题还是犯罪、婚内强奸问题是否应该入罪以及婚内强奸问题是否成立强奸罪等一系列的问题。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文章的重点内容是婚内强奸问题是否应入罪以及对该问题的立法建议。本文引言部分从客观上叙述了婚内强奸问题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正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节是对“婚内强奸”的定义和称谓辨析;文章的第二章节在对各家观点评析的基础上说明婚内强奸行为应该入罪;第三章节从构成犯罪的三个特征入手论证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第四章是笔者综合前文的分析,对婚内强奸提出的立法构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前文的总结。
王亚南[8](2013)在《中国刑法强奸罪问题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性观念和性思想也在潜移默化的变化着。特别是20世纪世界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地位得到显着的提高,女性对于自身性权利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另外同性念问题的逐渐合法化使得同性恋的群体在不断扩大。由此引发一系列与性有关的犯罪。鉴于我国当前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中打击犯罪的需要,从男性性权利和女性性权利的保护两个角度出发,主要探讨了男性性权利保护之女-男强奸模式研究、夫妻间的性权利保护之婚内强奸问题研究、遭受同性强奸之性权利保护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自从人类有了性意识之来,国家对于性犯罪的立法也在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不断的发展。到了近代伴随着人们性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性观念的进步,社会上也逐渐发生一些不同与传统强奸定义的性侵犯案件,诸如女-男强奸问题、婚内强奸问题、同性强奸问题。从当前我国强奸罪定义出发,综合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立法缺失包括女性主体的缺失、同性主体的缺失、丈夫主体的缺失三个方面的问题。就女-男强奸模式而言,依据性权利的基本定义,可以得出男性同女性一样应当享有性权利,其受到性侵犯后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现实中出于刑法谦抑性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却没有这样做。无论是从生理因素还是心理因素以及社会现实状况而言,女性强奸男性都有其可行性,从男性遭受性侵犯的严重危害和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重要意义来说保护男性性权利都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婚内强奸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强奸案件的判决,由于没有确定的法律指引,在实践中面临着可能相互矛盾的尴尬。国内学者对于婚内强奸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主要观点。继而从法理与现实两个方面出发分析了婚内强奸入罪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伴随着性观念的进步,同性间的性交行为逐渐出现。同时,同性恋和性交扩大化更是导致同性间的强奸行为大量发生。在实践中,同性强奸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包括普通男性之间、普通女性之间以及同性恋之间。对于同性强奸无论是从有形的身体伤害与无形的权利侵犯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古今中外关于同性强奸的立法规定更是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故而希望以此为鉴把同性强奸入罪化。综合考虑性权利保护的女-男强奸问题、婚内强奸问题和同性强奸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建议措施:其中包括,应扩大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对象,婚内强奸入罪化以及诉讼程序的选择——自诉、诉讼时效——6个月、引入调解机制等,最后从性交定义的扩大化给出了同性强奸的性权利保护的相关建议。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寄希望于不久的将来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立法能够得到逐渐完善,以此来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性权利。
宋久华[9](2012)在《中英婚内强奸犯罪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英两国文化中有男尊女卑的传统,"婚内无奸"的观念在两国一度居于统治地位。然而,在近代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进程中,英国远远领先于中国。这一方面归因于中英两国女权运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异,另一方面是两国的社会权利规范使然。婚内强奸犯罪化是趋势,但鉴于历史和现实,我国应当选择一条慎重、务实的道路。
魏海林[10](2012)在《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婚内强奸是种客观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其暴力程度不亚于一般的强奸行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感情上对妇女的伤害都超过一般的家庭暴力。近几年家庭暴力已经慢慢的被社会所重视,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道德上给予了谴责,在法律上也让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束缚以及家庭夫妻关系的隐私性的问题让婚内强奸一直都处在暗箱中,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入罪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让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显的无能为力。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妇女婚内的各项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婚内强奸入罪问题近几年来在社会各界也被提了出来,是否构成犯罪在法学界和司法界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界基本形成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大学说。否定说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其认为婚内强奸有别于一般的强奸行为,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姻对强迫性性行为有一定豁免作用,丈夫强奸妻子不能也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肯定说却认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婚内强奸入罪并不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否定说完全忽视妇女在婚内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对妇女权利的漠视和践踏。而肯定说也完全没有考虑到婚内关系的存在,将妻子的性自主权过于绝对化。两种学说都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家庭和谐。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世界各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婚内强奸的重新界定,折中说也就随之产生了。折中说实质上也是一种否定说,是一种带有限制性的否定说。该说认为婚内强奸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婚内强奸罪,它只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有限成立。婚内强奸构成犯罪除满足犯罪构成四个基本要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二、对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应限定在妻子有合法理由可免除同居义务的条件内。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相比,它们有相似的法律特征,但它们之间又存在较大的区别,在认定婚内强奸罪时,除考虑婚内强奸行为发生的目的、动机外,更应着重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体的特殊性等方面的因素。折中说将婚内强奸从普通强奸中分离开来,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权益,同时也起到了促进家庭和谐的作用。婚内强奸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新生的概念,由于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当司法部门面对婚内强奸案件的时候往往对于相同的案情却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往往放纵了犯罪分子,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立法就凸显的特别重要。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国外很多国家都研究的比较早,而且在立法上也有所突破。在研究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入罪的理论基础上,借鉴了其今年来这些国家在立法上的突破。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在刑法中独立设立婚内强奸罪;将婚内强奸罪设立为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引入调解制度和民事侵权制度;对婚内强奸罪的处罚适用宽严相济原则等。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转变,理论研究的发展,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立法的日趋完善,婚内强奸罪必然将在法律领域占一席之地。因此,研究婚内强奸入罪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对婚内无奸问题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婚内无奸问题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家庭暴力与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界定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
第二节 家庭暴力中女性的“以暴制暴”问题 |
一、身体暴力中的“以暴制暴” |
二、性暴力中的“以暴制暴” |
第二章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学说争议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扩张说 |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说 |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扩张的否认 |
一、正当防卫扩张之否定说 |
二、防御性紧急避险说 |
三、婚内强奸问题的学说争议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女性“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一、重罪轻罚的司法现状 |
二、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本质 |
第二节 受虐妇女正当防卫时间和限度认定 |
一、受虐妇女正当防卫时间认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二、受虐妇女防卫限度界限的模糊性 |
第三节 婚内强奸认定的困境 |
一、丈夫豁免权与妻子性权利的冲突 |
二、婚内强奸认定的现实困境 |
第四章 交叉学科视角下女性“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及“婚内强奸”刑事化的思考 |
第一节 女性“以暴制暴”行为正当性的交叉学科视角分析 |
一、“以暴制暴”行为的社会成因 |
二、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社会利益平衡 |
三、法社会学对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启示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认定的相关建议及“婚内强奸”入刑的必要性探讨 |
一、以总则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正当防卫认定的尺度 |
二、犯罪预防对减少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性 |
三、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婚内强奸”概述及观点分析 |
第一节 “婚内强奸”的概念、来源及存在状况 |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 |
二、“婚内强奸”的来源 |
三、“婚内强奸”在我国客观存在的状况 |
第二节 中外对“婚内强奸”立法之比较 |
一、域外对“婚内强奸”的规定 |
二、我国对“婚内强奸”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学者对“婚内强奸”所持观点 |
一、肯定说的观点及分类 |
二、折衷说的观点 |
三、否定说的观点及分类 |
第二章 肯定说的批判 |
第一节 肯定说的观点分析及比较 |
一、肯定说观点分析 |
二、肯定说与折衷说之比较 |
第二节 从立法角度对肯定说的批判 |
一、从法理学角度对肯定说的批判 |
二、从民法角度对肯定说的批判 |
三、从刑法角度对肯定说的批判 |
第三节 从司法实践角度对肯定说的批判 |
一、从“王卫明婚内强奸有罪判决案”分析,“婚内强奸”犯罪化可能会导致司法审判的不公 |
二、从“孙某某婚内强奸有罪判决案”分析,“婚内强奸”犯罪化会导致司法审判的矫往过纵 |
第三章 否定说的论证 |
第一节 对否定说观点的分析及比较 |
一、否定说观点分析 |
二、否定说与折衷说之比较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判例对否定说的支持 |
一、从“白俊峰婚内强奸无罪判决案”论证我国司法审判支持“婚内强奸”否定说 |
二、从“吴跃雄婚内强奸无罪判决案”论证我国司法审判支持“婚内强奸”否定说 |
三、我国司法界持“婚内无奸”之理论 |
第四章 “婚内强奸”的定性和处理 |
第一节 “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 |
一、从刑法角度定性“婚内强奸” |
二、从民法角度定性“婚内强奸” |
第二节 “婚内强奸”的处理 |
一、建立“婚内强奸”调解制度 |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处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强奸罪司法判例研究 ——以《刑事审判参考》中强奸案例为素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
二、婚内强制性交行为的定性 |
(一)指导性案例的定性规则及依据 |
1.案情简介与司法定性规则 |
2.司法定性规则的实质与依据 |
(二)婚内强制性交行为应构成强奸罪 |
1.区别对待婚内强制性交行为的缺陷 |
2.婚内强制性交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依据 |
(三)婚内强制性交行为的量刑与程序 |
1.应将妻子长期无故拒绝性行为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
2.婚内强制性交案件可部分适用自诉程序 |
三、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并存情形之认定 |
(一)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定性规则与依据 |
1.案情简介与司法定性规则 |
2.司法定性规则的依据 |
(二)吸收犯的前提要件——数行为独立构成不同犯罪 |
1.数行为应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
2.数行为应构成不同犯罪 |
3.强奸行为、猥亵行为之适用 |
(三)吸收犯的实质要件——数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
1.主体的同一性 |
2.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
3.法益侵害的一体性 |
4.行为的附随性 |
四、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相关问题辨析 |
(一)指导性案例涉及的认定争议及司法认定规则 |
1.一行为人既强奸妇女又奸淫幼女之定性 |
2.采用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时如何认定“应当知道”? |
3.与幼女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奸淫幼女使其怀孕的认定 |
4.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认定 |
5.嫖宿幼女行为的定性 |
(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嫖宿幼女行为的认定 |
1.嫖宿幼女行为的涵义 |
2.明知的认定 |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嫖宿幼女相关犯罪的认定 |
1.指导性案例司法认定规则之变更 |
2.相关犯罪的具体认定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认定 |
(一)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认定规则 |
1.强奸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
2.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
(二)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 |
1.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属于结果加重犯 |
2.加重结果之限定 |
3.基本行为之限制 |
4.行为人主观心态之限制 |
(三)强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
1.强奸致人死亡与作为型故意杀人罪 |
2.强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型故意杀人罪 |
六、轮奸的认定 |
(一)指导性案例案情简介及司法认定规则 |
1.轮奸的主体 |
2.行为人的奸淫行为均需违背妇女意志 |
3.二人强奸一人得逞一人未得逞如何处理 |
4.片面轮奸的认定 |
5.司法认定规则总结 |
(二)轮奸的成立要件 |
1.轮奸的主体无须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2.轮奸的实行行为 |
3.轮奸的主观故意 |
(三)轮奸行为人的责任认定 |
1.未得逞者与轮奸 |
2.未得逞者与犯罪停止形态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论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合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婚内强奸行为概说 |
第一节 婚内强奸行为的概念 |
第二节 婚内强奸行为的特殊性 |
第二章 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 |
第一节 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争议 |
第二节 婚内强奸行为入罪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婚内强奸犯罪应当单列罪名 |
第一节 婚内强奸犯罪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具体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有关概念比较 |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婚内强奸的比较 |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家庭暴力的比较 |
第二章 域外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概况 |
第一节 欧洲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有关规定 |
一、英国的有关规定 |
二、法国的有关规定 |
三、德国的有关规定 |
四、瑞士的有关规定 |
五、意大利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美国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中国港台地区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 从社会危害性理论看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权 |
第三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
第四章 从犯罪构成理论看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是一种暴力型行为 |
第三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中丈夫能够成为特殊主体 |
第五章 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几个特殊问题 |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定性 |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中可能出现的未完成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婚内强奸问题入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婚内强奸概念的界定 |
1.1 “婚内强奸”称谓的辨析 |
1.2 “婚内强奸”的定义 |
第二章 婚内强奸入罪与否的争议 |
2.1 否定说 |
2.1.1 基于丈夫豁免权的否定说 |
2.1.2 基于取证难、缺乏可操作性的否定说 |
2.1.3 基于配偶权的否定说 |
2.1.4 基于危害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否定说 |
2.1.5 基于“强奸”辞意的否定说 |
2.2 肯定说 |
2.2.1 时间肯定说 |
2.2.2 情节肯定说 |
2.2.3 耦合权利义务说支撑的肯定说 |
第三章 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 |
3.1 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 |
3.2 婚内强奸的刑事违法性 |
3.3 婚内强奸的应受刑罚处罚性 |
第四章 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建议 |
4.1 单设婚内强制性交罪 |
4.1.1 罪名之争 |
4.1.2 设立婚内强制性交罪 |
4.2 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 |
4.3 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4.4 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刑法强奸罪问题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逻辑前提——强奸罪概述 |
(一) 强奸、强奸罪的基本概念 |
(二)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三) 我国强奸罪立法的缺失 |
二、女性强奸男性问题研究——女-男强奸模式 |
(一) 男性性权利概述 |
(二) 男性性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三) 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正犯可行性分析 |
(四) 男性被强奸的危害分析 |
(五)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六) 女-男强奸模式入罪的积极意义 |
三、婚内强奸问题研究——夫-妻强奸模式 |
(一) 婚内强奸概述 |
(二) 婚内强奸的特征分析 |
(三) 婚内强奸的形态分析 |
(四) 婚内强奸的主要观点评析 |
(五) 婚内强奸入罪的可行性分析 |
四、同性强奸问题研究——男-男、女-女强奸模式 |
(一) 同性强奸概述 |
(二) 同性强奸的发生模式 |
(三) 同性强奸的危害 |
(四) 世界各国及地区同性强奸立法概况 |
五、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立法之建议措施 |
(一) 女-男强奸问题的法律完善 |
(二) 婚内强奸问题的法律完善 |
(三) 同性强奸问题的法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中英婚内强奸犯罪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英婚内强奸立法与司法概况之梳理 |
(一) 中国婚内强奸之立法与司法概况 |
(二) 英国婚内强奸之立法与司法概况 |
二、中英差异的原因分析 |
(一) 女权运动的主体和发展水平不同 |
(二) 当代中英两国社会的权利规范存在差异 |
三、英国的立法与司法对中国的启示 |
(一) 确立“不告不理”原则 |
(二) 尽可能多地引入调解机制 |
(三) 引导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做好被害妇女的救助工作 |
(10)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婚内强奸罪概述 |
(一) 婚内强奸的内涵及特征 |
(二) 婚内强奸的具体表现形式 |
(三) 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 |
二、 婚内强奸入罪的正当性依据 |
(一) 婚内强奸入罪的法理依据 |
(二) 婚内强奸入罪的事实依据 |
三、 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 |
(二) 婚内强奸入罪的可行性 |
四、 国外婚内强奸入罪的研究概况及借鉴 |
(一) 国外关于婚内强奸入罪的理论研究 |
(二) 国外关于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概况 |
五、 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构想 |
(一)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 |
(二) 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婚内无奸问题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D]. 崔薇.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2]“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分析[D]. 黄亮. 东南大学, 2018(01)
- [3]强奸罪司法判例研究 ——以《刑事审判参考》中强奸案例为素材[D]. 李梦玉. 苏州大学, 2018(01)
- [4]论婚内强奸犯罪单列罪名的合理性[D]. 董翔飞. 山东大学, 2017(09)
- [5]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D]. 唐自求. 湖南师范大学, 2016(02)
- [6]婚内强奸之我见[J]. 黄煦婷. 法制与社会, 2014(34)
- [7]婚内强奸问题入罪化研究[D]. 徐文娟. 西北大学, 2013(S2)
- [8]中国刑法强奸罪问题完善研究[D]. 王亚南. 安徽大学, 2013(11)
- [9]中英婚内强奸犯罪化比较研究[J]. 宋久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1)
- [10]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D]. 魏海林. 吉林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