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收入如何纳税(论文文献综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1)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中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2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张琪[2](2021)在《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纳税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成为税务机关以及涉税中介代理机构的重要任务。纳税服务社会化是纳税服务高度发达的重要过程,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快速发展,不仅能够提升纳税服务市场的活力,也能够促进税收征管体系的现代化。我国税务律师是由律师行业不断演化而来,伴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业务逐渐细化,律师专业化分工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现代经济社会各项法律业务牵涉面较广,并且法律业务较为繁琐,单个律师的知识面很难兼顾到各方的影响因素。这在客观上也要求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不能继续求全,而要对某方面进行深度的专业化学习。税务律师就是在纳税服务领域的法律业务逐渐深化产生的,并且拥有非常丰富的税法业务知识。特别是随着纳税收入不断增加,违法涉税案件也同比大幅度增加,很多中小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税务争议、税务听证、涉税刑事风险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涉税律师,容易导致重大损失。尤其是国地税合并后,税务系统内部重新构建了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将原来的国地税稽查部门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税务机关稽查力量,提升了税务系统的稽查能力。同时,在当前“大数据治税”的时代,税务机关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相关纳税信息。企业由此面临的压力也是空前的,企业在税务机关面前大量数据都是透明的,一旦企业的数据发生异常,税务系统内部会主动发出预警,税务机关进一步查明原因,很容易发现企业的涉税违规事项,导致纳税人面临的税务风险与日增多,这促使税务律师行业在纳税服务行业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的缺失和制约,是影响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最大的瓶颈,由此导致了诸多问题,如行业法制建设滞后、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执业范围较窄、以及税务律师行业人才稀缺且素质较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税务律师发展的起源、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税务律师行业的经验,结合我国涉税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加强涉税服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税务律师行业的监管,支持行业多元化发展和积极开拓业务范围,重视税务律师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提升。以期通过上述措施能够促进税务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姚毅,杨璐[3](2020)在《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政策建议》文中研究表明在分析律师行业和提成律师实际业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和政策,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并从按照超额累进递减方法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等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提成律师和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相关建议。
吴瑞琪[4](2020)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研究 ——以L市L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先由政府掌控的一部分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逐渐让渡于社会中介行业,使之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补充。作为社会中介的一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行业长期处于无序运行、“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政府监管基础较为薄弱,监管效果不够理想。201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一些配套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和规范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但这些制度机制的效果和作用还有待验证,现实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当前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阐述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概念,回溯了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过程,总结了该行业具备的“盈利性与公益性”、“独立性与自律性”、“专业性与开放性”三组主要特征,并结合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机制的变化,分析了当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基于寻租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内涵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运用实证研究和调查研究方法,以L市L区为例,对该地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类型、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务分布及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针对从业人员、纳税人、税务干部三类不同群体,进行了分类问卷调查,对调查结果作了统计分析。与此同时,本文还对L市L区税务局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采取的监管措施、取得的监管成效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本文结合理论和现实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归纳,总结出了权力寻租现象频发、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市场秩序混乱三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认为其主要是由于法治体系建设滞后、监管资源分割现象突出、监督惩戒机制不够完善三个层面的原因。第四部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参考发达国家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经验,认为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应从搭建依法监管框架、构建严密监管体系、建立严格惩戒机制三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快推进行业立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六项对策建议。
付伟胜[5](2020)在《不同身份律师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中认为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可以按律师身份划分为三类:出资律师、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律师身份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就不同。现通过案例对不同身份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汇算清缴和有关规定作解析。案例:甲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张三出资设立,另聘请一位专职律师李四,一位兼职律师王五以及若干行政人员。该事务所规定,专职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分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19年度,该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900000元,其中律师李四营业收入(办案收入)
贺健宾[6](2020)在《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79年律师制度重建以来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应当看到律师现有数量、质量和社会对律师数量、质量要求的差距。这种差异与收入因素密不可分。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具有直接影响,所以律师行业格外关注个人所得税。因此,研究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需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运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将文章分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律师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理论阐述。主要包括可税性理论、量能课税理论和最优所得税理论。可税性理论主要通过主体可税、客体可税和课税禁区的限制三个层面分析了法律上对律师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依据。量能课税理论主要阐释了对律师个人所得课税与税收负担能力的关系;最优所得税理论主要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角度审视了个人所得税对律师课税的影响。通过对上述三个理论的探讨,期望可以加深对律师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理论深度。第二部分是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认定的复杂性。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争议性,律师行业所得认定的复杂性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所得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涉及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经营行为还是公益行为;所得认定的复杂性和所得主体认定的复杂性;律师事务所财务薪酬制度和律师管理类型对律师所得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复杂性的规范表现及原因分析。主要从律师制度、税收制度和平等原则三个方面阐释了该问题。律师制度层面的复杂性规范表现为律师定位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性质的争议性;税收制度层面的复杂性表现为《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冲突与量能课税理论的规范冲突;平等原则层面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区域不平等和执业身份不平等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律师个人所得课税的建议。由于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具有本土性和国际性,所以完善我国律师个人所得课税的建议需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将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设计出一整套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潮流的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文主张积极探索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提出修改《律师法》关于法律提供主体和转变律师职业定性的意见,并从厘清个人所得税的划分依据入手,提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制度,设置合理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等多个解决方法。希望通过上述方式促进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
王立娇[7](2020)在《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文中提出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务,是政府税收和纳税人之间的有效缓冲,是连接税务公共部门和纳税人的桥梁。在新时期政府简政放权、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时代大背景下,税务代理行业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税务代理行业的存在优化了税务部门职能转变之后的功能衔接,提升了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效率,营造了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是我国税收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属于我国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不仅地广人稀,且农、牧业人口占主要地位。兴安盟税务机关征管面临管户文化水平和纳税意识层次参差不齐等问题,而兴安盟内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面临着交通、时间、沟通、学习成本高等问题,这些亟待解决的矛盾都是税务代理机构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本文关注兴安盟的税务代理行业在承接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例如“黑代理”无序提供服务、欠缺独立性、监督机制等落实不足等等。同时,本研究也剖析了税务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诸多服务上的欠缺,诸如未提供特色服务、业务范围待拓展、人才方面的紧缺等问题。本文聚焦内蒙古兴安盟地区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现状,结合兴安盟税务代理行业目前提供服务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地区优秀经验,从法律体系、行政和行业监督、公共部门购买服务、优化服务、信息化等角度提出了建议,由于结合了兴安盟本地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通过本研究促进本地区税务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挖掘行业发展潜力,促进兴安盟税务代理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本文除了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整理了相关研究成果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分析外,也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实地调查法和访谈法开展了研究,直面研究对象和群体,收集和分析了兴安盟税务代理市场的一手数据,同时也提供了本地区的最新数据,对兴安盟税务代理市场的研究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另外,本文针对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展开研究,对于国内其他欠发达地区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务代理行业研究也提供了一些参考。
许光[8](2020)在《我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随着新时代经济的蓬勃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今已发展成一个庞大的行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上亿的市场主体、数十亿的纳税人不可或缺的助手,更是税务机关得力的帮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监督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税收等方面都发挥必不可少的作用。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使涉税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服务、监督等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旨在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要求税务机关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多部门工作联系制度与信息交换制度,推进信息共享、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本文在国家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基础上,将现有指标体系作进一步延伸与细化,并与金税三期进行对接,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抓取、数据分析,力求将信用治理、风险管理融入到信用评价指标,构建并完善立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营商环境,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治理的目标。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即使在同一个历史时期,也往往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战略组合措施。从目前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来看,由于行业发展整体情况还处于比较初级的状态,规范性和合规性相对较差。因此,当前在涉税专业服务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还应当更加注重税务机关的作用,同时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以市场的方式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即采取强化监管与政策扶持双轮驱动的方式。一方面要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大对现有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建立行之有效的惩戒制约机制,提升整个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及纳税人的税务遵循意愿和行为规范性。另一方面要积极通过政策性扶持培育健康向上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加大对资质和信用良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和税务援助制度,同时,加大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教育,营造良好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环境。本文首先说明了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阐明并解释了建立有效的涉税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信用治理、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随后,通过对深圳市借鉴西方国家的“GBS”公共治理模式探索出“PBS”模式,并根据此模式建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培育体系的分析,提出我国现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面临的一些问题。最后,通过借鉴日本、美国、丹麦等国家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提出涉税专业服务治理的模式应充分尊重并遵从国家的行政传统、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阶段规律和市场经济成熟度等观点。目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应呼应大数据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来实现与金税三期完美对接,为今后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中的运用做好铺垫。
丁君[9](2019)在《TH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文中提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务所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载体,同时其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必需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税务筹划,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也成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者的关注点。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全新的计税方法,提高了费用减除的标准,扩大了扣除项目的范围,加强了征收管理的力度。建立在原先政策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已经不再适应新的要求,也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两方面都需要再次做出探索和尝试,以便尽快重新建立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础和构架。本文以TH律师事务所为例,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和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分析和研究了合伙人经营所得和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较高的原因后,结合TH律师事务所经营情况、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的现状,依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采取各种税务筹划基本方法,设计出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方案,以期能够在降低该律师事务所税收负担的同时提升其税务管理的水平和高度。
姚培君[10](2019)在《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分析 ——以G公司涉税案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税务代理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已有上百年历史,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我国税务代理行业源于早期的税务咨询,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税务代理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环节被逐渐推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税制结构日趋繁杂,同时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也导致纳税人难以依靠自身有限的知识和能力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应有权利。税务代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可提供个性化服务、协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便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因此,推进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已化为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特定要求。目前,我国税务代理自律体系尚存在主体缺乏独立性、自律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纵观外国成熟的税务代理制度,不难发现行业自律在行业的规范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本文对税务代理行业自律展开研究,引入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联系实际案例具体分析行业自律的必要性和对纳税人及税务代理人行为的影响。随后比较了中英两国税务代理的行业自律机制,并在借鉴英国高度的自律制度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存不足提出扩大自律监管范围、健全惩戒机制等对策建议,以规范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
二、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收入如何纳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收入如何纳税(论文提纲范文)
(2)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纳税服务 |
2.1.2 纳税服务社会化 |
2.1.3 税务律师 |
2.1.4 税务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的主要区别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供求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3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
3.1.1 税务律师在我国的发展 |
3.1.2 税务律师的业务范围 |
3.1.3 税务律师事务所、行业规模及从业人员状况 |
3.2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
3.2.1 税务律师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2 税务律师行业监管制度不完善 |
3.2.3 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开拓不足 |
3.2.4 税务律师人才稀缺且经验不足 |
4 国外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 |
4.1 部分发达国家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情况 |
4.1.1 美国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1.2 日本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1.3 德国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2 国外经验借鉴 |
4.2.1 税收中介代理法律法规健全 |
4.2.2 执业准入制度比较完善 |
4.2.3 税务中介独立性较强 |
4.2.4 有效的奖惩机制 |
4.2.5 完善的职业保险赔偿制度 |
5 促进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的建议 |
5.1 完善涉税服务行业相关法律制度 |
5.2 完善税务律师行业监管体系,建立惩戒机制 |
5.2.1 建立宏观层面的政府监管制度 |
5.2.2 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
5.2.3 加强税务律师行业独立性建设 |
5.3 积极开拓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支持税务律师多元化发展 |
5.4 提升税务律师专业及职业道德素质 |
5.4.1 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完善准入制度 |
5.4.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
5.4.3 加强税务律师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政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
(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
(二)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 |
(三)合理选择办案支出费用的扣除方法 |
(四)利用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进行纳税筹划 |
(五)利用培训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
二、完善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
(4)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研究 ——以L市L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及监管概述 |
1.1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概念界定 |
1.1.1 涉税专业服务 |
1.1.2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 |
1.1.3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 |
1.2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寻租理论 |
1.2.2 政府监管理论 |
第二章 L市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现状 |
2.1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
2.1.1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2.1.2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从业人员 |
2.1.3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分布和收入 |
2.2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现状问卷调查 |
2.2.1 调查样本选择及问卷设计 |
2.2.2 调查数据分析 |
2.3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情况 |
2.3.1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措施 |
2.3.2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成效 |
第三章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3.1.1 权力寻租现象频发 |
3.1.2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
3.1.3 行业市场秩序混乱 |
3.2 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法治体系建设滞后 |
3.2.2 监管资源分割现象突出 |
3.2.3 监督惩戒机制不够完善 |
第四章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
4.1 搭建依法监管的框架 |
4.1.1 加快推进行业立法 |
4.1.2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 |
4.2 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 |
4.2.1 优化整合监管资源 |
4.2.2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4.3 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 |
4.3.1 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
4.3.2 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附录 |
(5)不同身份律师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论文提纲范文)
一、出资律师 |
二、专职律师 |
三、兼职律师 |
(6)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对律师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依据 |
2.1 可税性理论 |
2.1.1 主体可税 |
2.1.2 客体可税 |
2.1.3 课税禁区的限制 |
2.2 量能课税理论 |
2.2.1 量能课税的内容 |
2.2.2 量能课税的审视 |
2.3 最优所得税理论 |
2.3.1 最优所得税的衡量标准 |
2.3.2 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启示 |
3 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认定的复杂性 |
3.1 提供法律服务性质的争议性 |
3.1.1 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经营行为 |
3.1.2 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公益行为 |
3.2 律师行业所得认定的复杂性 |
3.2.1 所得认定的复杂性 |
3.2.2 律师行业所得主体认定的复杂性 |
3.3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所得的影响 |
3.3.1 律师事务所财务薪酬制度对律师所得的影响 |
3.3.2 律师管理类型对律师所得的影响 |
4 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复杂性的规范表现及原因分析 |
4.1 律师制度的规范表现及原因分析 |
4.1.1 律师定位的差异性 |
4.1.2 法律服务性质的争议性 |
4.2 税收制度的规范表现及原因分析 |
4.2.1 《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冲突 |
4.2.2 量能课税理论的规范表现 |
4.3 平等原则的规范表现及原因分析 |
5 完善我国律师个人所得课税的建议 |
5.1 探索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改革方向 |
5.2 明确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 |
5.2.1 转变律师职业定性 |
5.2.2 增加提供法律服务性质的规定 |
5.3 科学认定律师所得 |
5.3.1 厘清个人所得的划分依据 |
5.3.2 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 |
5.3.3 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
5.3.4 设置合理的税收征收方式 |
5.4 明确律师行业所得主体 |
5.4.1 厘清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 |
5.4.2 明确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税务代理的内涵 |
1.2.2 税务代理作用的研究 |
1.2.3 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研究 |
1.2.4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税务代理机构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税务代理机构的相关概念 |
2.1.1 税务代理及机构的含义 |
2.1.2 税务代理机构的从业范围 |
2.1.3 税务代理机构设置的准入要求 |
2.2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
2.2.1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
2.2.2 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发展 |
2.2.3 和谐征纳关系 |
2.2.4 维护征纳双方利益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对本选题的借鉴意义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公共治理理论 |
2.3.3 理论对本选题的借鉴意义 |
第3章 税务代理相关政策及兴安盟税务代理行业现状 |
3.1 税务代理的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 |
3.1.1 税务代理相关政策概述 |
3.1.2 税务代理的扶持政策 |
3.1.3 税务代理的监管政策 |
3.2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概述 |
3.2.1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的类别与规模 |
3.2.2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人员与业务范围 |
3.3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提供纳税服务现状 |
3.3.1 提供纳税服务层次的现状 |
3.3.2 提供纳税服务人员的现状 |
3.3.3 提供纳税服务积极性较高 |
3.3.4 提供纳税服务的业务潜力较大 |
3.3.5 业务开展和拓展较为依赖社会性因素 |
3.3.6 提供纳税服务对政策法规和扶持引导存在需求 |
第4章 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税务代理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
4.1.1 “黑代理”提供服务 |
4.1.2 行业自律难以施力 |
4.1.3 人才断档 |
4.2 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的问题 |
4.2.1 无专业蒙汉双语服务 |
4.2.2 业务范围狭窄 |
4.2.3 提供的涉税服务不够独立 |
4.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信用评价机制利用程度不高 |
4.3.2 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缓慢 |
4.3.3 税务机关服务与市场服务重合 |
4.3.4 缺乏正向鼓励、支持和引导 |
第5章 国内外税务代理机构发展与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
5.1 国内外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简介 |
5.1.1 英国税务代理经验 |
5.1.2 澳大利亚税务代理经验 |
5.1.3 珠海市税务代理经验 |
5.2 优秀经验启示 |
5.2.1 发展措施因地制宜 |
5.2.2 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
5.2.3 保持税务代理的独立性 |
5.2.4 加快税务代理立法进程 |
5.2.5 政府购买税务代理服务 |
第6章 优化兴安盟税务代理机构角色与功能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行政和行业监督机制 |
6.1.1 多措并举强化行政监督 |
6.1.2 鼓励引导代理行业自律 |
6.2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 |
6.2.1 科学评价代理服务质量 |
6.2.2 建立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
6.2.3 坚决保留税收执法权力 |
6.3 完善信息管理平台 |
6.3.1 提高专门信息库数据质量 |
6.3.2 丰富信息管理平台实用功能 |
6.4 拓展绿色通道 |
6.4.1 提供税务代理专项特约服务 |
6.4.2 设置专岗处理批量申请 |
6.5 公共部门提供鼓励、支持、引导 |
6.5.1 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择优合作 |
6.5.2 辅助宣传普及税务代理概念 |
6.5.3 鼓励相关后备人才培养 |
附录 |
调查问卷(A) |
调查问卷(B) |
参考文献 |
引文文献 |
阅读型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概念 |
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
二、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及其特征 |
三、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 |
第二节 涉税信用评价相关理论 |
一、政府管理创新与涉税信用评价 |
二、社会信用治理与涉税信用评价 |
三、税收风险管理与涉税信用治理 |
四、纳税遵从管理与涉税信用评价 |
第二章 我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第一节 我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现状 |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现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一、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指标体系 |
二、现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优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深圳案例 |
第一节 深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
一、涉税信息总体情况 |
二、涉税中介机构情况 |
三、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规范和培育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深圳模式” |
一、1个根本 |
二、4种机制 |
三、1大基础平台 |
第三节 深圳优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初步探索 |
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评价体系的修改完善 |
二、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办法的评析 |
第四章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国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主要特点 |
一、以立法为基础进行信用评价 |
二、以信用治理规范信用评价 |
三、以信息技术升级信用评价 |
第二节 经验与借鉴 |
一、主要经验 |
二、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改进建议与展望 |
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改进建议 |
一、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立法层级 |
二、细化相关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指标 |
三、加强数据抓取的全方位覆盖 |
四、进一步整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指标 |
五、合理调整计分规则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TH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税务筹划的相关概念及原则 |
2.1.1 税务筹划的概念 |
2.1.2 税务筹划的原则 |
2.2 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 |
2.2.1 博弈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
2.3.1 纳税人筹划法 |
2.3.2 税基筹划法 |
2.3.3 税率筹划法 |
2.3.4 税额筹划法 |
2.3.5 递延筹划法 |
2.3.6 地点筹划法 |
2.4 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简介 |
第3章 TH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筹划现状分析 |
3.1 TH律师事务所现状 |
3.1.1 TH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
3.1.2 TH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
3.1.3 TH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流程 |
3.2 TH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分析 |
3.2.1 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3.2.2 TH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
3.2.3 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行业比较 |
3.3 税负较重的原因分析 |
3.3.1 合伙人税负较重的原因分析 |
3.3.2 雇员税负较重的原因分析 |
3.3.3 兼职律师税负较重的原因分析 |
第4章 TH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
4.1 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总体思路 |
4.2 具体筹划方案 |
4.2.1 合伙人筹划方案 |
4.2.2 雇员筹划方案 |
4.2.3 兼职律师筹划方案 |
第5章 TH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保障措施 |
5.1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
5.2 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
5.3 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
5.4 必要时取得涉税专业机构的协助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分析 ——以G公司涉税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案例 |
1 案例背景 |
1.1 税务代理行业概况 |
1.2 我国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 |
1.3 Z省税务代理行业自律制度 |
2 基本案情 |
2.1 税务师事务所概况 |
2.2 客户企业情况 |
2.3 涉案税务代理委托合约安排 |
2.4 案件情况 |
2.5 Z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管情况 |
2.6 税务代理业务涉税处理的存在问题 |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文献评述 |
3 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理论基础 |
3.1 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的概念内涵 |
3.2 税务代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 |
3.3 理论基础 |
4 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案例分析 |
4.1 代理记账业务 |
4.2 纳税申报业务 |
4.3 税务咨询业务 |
4.4 涉税鉴证业务 |
4.5 本章小结 |
5 中英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比较分析 |
5.1 英国税务代理发展简介 |
5.2 中英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比较分析 |
5.3 英国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6 完善我国税务代理行业自律对策建议 |
6.1 加强自律主体独立性,扩大自律监管范围 |
6.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逆向淘汰机制 |
6.3 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健全检查惩戒机制 |
6.4 建立保险赔偿,奖励制度等配套自律机制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收入如何纳税(论文参考文献)
-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11)
- [2]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D]. 张琪.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3]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政策建议[J]. 姚毅,杨璐.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03)
- [4]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研究 ——以L市L区为例[D]. 吴瑞琪. 山西大学, 2020(01)
- [5]不同身份律师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J]. 付伟胜. 注册税务师, 2020(05)
- [6]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贺健宾.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纳税服务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D]. 王立娇.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8]我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研究[D]. 许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TH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D]. 丁君.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6)
- [10]税务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分析 ——以G公司涉税案件为例[D]. 姚培君. 暨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