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

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

一、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张泽敏[2](2020)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日趋增多,频繁的国际贸易也为我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自加入WTO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积极适应规则,对他国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行为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他国对我国倾销的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笼统、宽泛。反倾销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的基本救济途径,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的权益。此外,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在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宗旨的前提下解决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有效举措。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即是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保障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反倾销措施成为构筑国际贸易壁垒的武器,也能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因此利用好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构建我国反倾销制度有着独特的重要意义,一个健全的反倾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树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本文首先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在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层级较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法不完善和缺乏明确的管辖法院,以及受案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世界上反倾销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他国制度的差异及改良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法律法规、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利益,更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国家贸易秩序的价值追求。

王岩[3](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王岩[4](2015)在《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WTO协定在审查主体的设定上,充分尊重各国现有宪政体制,规定了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三种主体,并对审查主体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WTO成员方可以根据本国国情设立相应的审查主体。从WTO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成员方确立了国内法院对于行政决定的最终

曾艳军[5](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蔡岱松[6](2014)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周银玲[7](2012)在《反倾销“归零”争端:原因及应对——基于美国“归零”实践的考察》文中认为从GATT到WTO时期,对于反倾销调查中"归零"做法的合法性争论从未平息过。作为适用"归零"做法最多也最为"执着"的国家,美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既有其国内体制的原因,也源于WTO相关制度的疏漏,进而折射出国内社会与WTO的对接障碍。由参与权、透明度、阐明决策理由、司法审查、比例原则等不同制度版块拼接而成的环球行政法蓝图,试图整合现有资源,强化程序,澄清规则,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者的问责。这不仅为"归零"争端及类似"归零"现象的应对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全球一体化进程指明了新走向。

陈炫竹[8](2011)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我国进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低廉,产品价格相对合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进出口产品的不断增加,我国不断遭受反倾销调查,且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更为激烈频繁,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自加入WTO以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则明显增多,反倾销力度也明显加强。因此,为了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一种类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权力对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为。本文立足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继续拓宽思域,以比较研究法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法、法律解释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就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关涉诸问题予以稳静而循序梳理。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既有助于实现我国与世界先进法治国家的接轨;又有助于在促进我国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并依法执政、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维护相关利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国际贸易竞争的愈演愈烈,如何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并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未来发展,成为一个日渐重要的问题。笔者力图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反倾销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并结合相关实践,从而为我国建立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李宏丽[9](2010)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应对外国商品恶性倾销的有效手段,但是随着各国工业的发展,本着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不乏符合《反倾销协定》的合理反倾销措施,但更多的是进口国当局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随意启动反倾销调查严重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为了保护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市场,经过几次艰难的谈判,终于形成了以《反倾销协定》第13条为主导的国际反倾销司法审查体系。13条较为明确得概括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等,考虑到各缔约国独特的法律、政治制度,该条规定比较灵活,各国可以制定不同司法审查制度。美国与欧盟同为发达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也是各有千秋。近年来,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成为启动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成员,以印度为例,其是针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审查制度也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我国司法审查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而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尚有不足之处,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但对我国现代化法治的构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众多出口企业在进口国积极应诉、申请司法审查扭转已作出的不利反倾销措施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陈锋[10](2008)在《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产生于现代法治背景下的WTO协议,吸纳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也将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了WTO协定的基础内容之一。本文首先以概念分析为基点,对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再由WTO协议中的有关条文出发,重点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角度,详细阐述了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框架在WTO协议中的本质与特征,同时还对美国、欧盟在WTO体制下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学理渊源角度出发,文章以“约定必须信守”、权力法定且权力有限以及权力监督等法律原则为基础,分析了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并认为该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WTO这一利益体系内部的利益平衡。文章接着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展开了实证分析,就现行审查制度的主要缺陷和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审查主体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审查范围狭窄、审查标准缺陷等,是制约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将这种缺陷和不足置于WTO规则的视角下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内容,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司法审查制度要求的种种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认为应当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适当扩大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等。

二、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第二节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第四节 研究内容
        一、研究范畴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一、WTO制度发展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三、从案件结果看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四、从案件结果看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一、DSU程序性规定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文献
        (一)中文着作
        (二)中文译着
        (三)中文论文
        (四)中文学位论文
    二、英文参考文献
        (一)英文着作
        (二)英文论文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致谢

(2)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绪论
    1.1 学界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研究
        1.1.1 国内研究现状
        1.1.2 国外研究现状
    1.2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改良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2.1 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适用规范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特征
        2.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
        2.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征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2.4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反倾销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3.1 较低的规范层级
    3.2 不完善的程序法
    3.3 无明确管辖法院
    3.4 较小的受案范围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
    4.1 “一带一路”背景下借鉴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4.2 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
        4.2.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4.2.2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4.2.3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4.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良方向
        4.3.1 更高的立法层级
        4.3.2 确定的管辖法院
        4.3.3 更广的主体资格
5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5.1 改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5.1.2 优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
    5.2 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
        5.2.1 建立我国专门国际贸易法院
        5.2.2 在进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派出法庭
    5.3 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5.4 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交流沟通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五、案例汇纂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四、平等保护原则
        五、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参考文献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后记

(4)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1. 美国。
        2. 加拿大。
        3. 墨西哥。
        4. 欧盟。
        5. 英国。
    (二)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二、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
    (一)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1. 美国。
        2. 加拿大。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权主要是针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的行政裁决与政府采购案件的行政裁决。就前者而言,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不仅可以根据《海关法》作出诸如认定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税则分类、评估税值等多种行政行为, 而且其还可以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产品适用临时税裁决, 以及对补贴数量、出口价格作出裁决, 而上述裁决均属于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后者来说, 任何供应商认为自己在政府采购过程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且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 可以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申请进行司法审查。不仅如此, 加拿大法律还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期限。前者一般须在听审120天内作出裁决, 后者一般须在起诉90天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35天。[24]
        3. 澳大利亚。
        4. 欧盟。
        5. 墨西哥。
    (二)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1.《行政诉讼法》。
        2.《反倾销 (反补贴) 条例》。
        3.“三个司法解释”。
三、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
    (一) 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1. 美国。
        2. 欧盟。虽然欧盟的反倾销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 但是这并不代表欧盟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处于完全的空白状态。首先, 欧共体条约对于欧洲法院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设定, 可以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提供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20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的法官应该独立审查案件, 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 并对法律问题始终负责, 且不能超越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换言之, 法官不能干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裁量权。另一方面, 欧洲法院审理了大量反倾销案件, 例如, NMB案、Ferchimex案[52]等, 法院通过这些判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审查的标准。第一, 欧洲法院很重视司法的限度, 也很尊重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力, 因此其一般只作法律审查, 而不作事实审查。第二, 欧洲法院既不干预也不代替欧洲反倾销主管部门所作的裁定, 因此, 欧洲法院只是在有限的几个方面对于主管部门的裁量权进行审查和监督。[53]第三, 欧洲法院一般认为反倾销所涉及的经济问题过于复杂, 其自身既无力评判, 也不愿因涉入而消耗成本。
        3. 加拿大。
        4. 澳大利亚。
    (二)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1. 对事实问题的审查。
        2. 对法律问题的审查。
四、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 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1. 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学说。
        2. 我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
    (二) 国际条约适用的实践
        1. 美国。
        2. 英国。
        3. 法国。
        4. 德国。
        5. 日本。
    (三) 我国对适用以WTO协定为主的国际条约[82]的态度
    (四) 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1. 适用国内法。
        2. 进行与WTO精神一致的解释。
        3. 直接适用WTO规则。

(5)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1.5 研究方法
        1.5.1 比较分析方法
        1.5.2 文本分析方法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1.5.4 综合分析方法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2.2.1 倾销的概念
        2.2.2 倾销的原因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4.1.2 明确倾销要件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4.1.4 明确损害要件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4.2.1 法律依据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5.1.1 加强相关立法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5.1.6 产业转型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5.3.3 积极应诉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6.2.2 劳工标准定义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6)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1.2.3 评述
    1.3 文章的研究思路、框架及预期创新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第2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之国际法透视
    2.1 国际法意义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2.2.1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立法目的
        2.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2.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
    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下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3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美的转化及适用
    3.1 在欧美国内法中的转化
        3.1.1 在美国国内法中转化
        3.1.2 在欧盟法上的转化
    3.2 在欧美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3.2.1 在美国法院及北美自由贸易区裁判所审判中的适用
        3.2.2 在欧洲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的适用
    3.3 欧美制度的评述和经验借鉴
        3.3.1 美国制度的评述
        3.3.2 欧盟制度的评述
        3.3.3 经验借鉴
第4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4.1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
    4.2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缺陷分析
        4.2.1 立法理念层面的缺陷
        4.2.2 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
    4.3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的缺陷
第5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5.1 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关于反倾销法司法审查条款设计的完善
        5.2.1 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5.2.2 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5.2.3 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的完善
    5.3 法院地位的完善兼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之设置
        5.3.1 建立专门国际贸易法院的重要性
        5.3.2 国际贸易法院组织法
        5.3.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在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效力
    5.4 其他法律法规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衔接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反倾销“归零”争端:原因及应对——基于美国“归零”实践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反倾销程序中的“归零”问题与美国的角色
二、美国维护“归零”做法的原因审视
    (一)美国国内体制的单边性
    (二)相关国际制度的疏漏
    (三)WTO与国内社会的对接障碍
三、“归零”争端之应对策略
    (一)司法审查:对国内措施的合理规制
    (二)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的有效制约
    (三)透明度:从国际到国内制度的软性桥梁
四、结语:从“归零”做法到“归零”现象

(8)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倾销、反倾销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涵义
    1.2 WTO《反倾销协议》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保障机制
        1.2.1 国际层面
        1.2.2 国内层面
    1.3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
2 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1 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1.1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1.2 欧盟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2.2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3 美国、欧盟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之比较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反倾销协议的差距比较
    3.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定之联系
        3.1.1 司法审查主体的一致性
        3.1.2 诉讼当事人方面的一致性
    3.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反倾销协议要求的不足之处
        3.2.1 在透明度方面的不足
        3.2.2 在司法审查范围方面的不足
        3.2.3 在司法审查标准方面的不足
        3.2.4 在提起诉讼的时限方面的不足
4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
    4.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4.2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2.1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4.2.2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4.3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4.3.1 管辖权限
        4.3.2 受案范围及条件
        4.3.3 我国反倾销案件诉讼主体资格
    4.4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思考
        4.4.1 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与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4.4.2 提高国家立法机关水平,建议创设一部独立的《反倾销法》
        4.4.3 加快司法改革过程并提高法院的独立审判能力
        4.4.4 加快建设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前进步伐,真正与世界接轨
        4.4.5 关于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9)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1章 反倾销司法审查一般理论
    1.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内涵
        1.1.1 反倾销概述
        1.1.2 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1.1.3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涵义
    1.2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2.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普通司法审查的区别
        1.2.2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行政复审、行政复议的关系
        1.2.3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关系
    1.3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价值
        1.3.1 有效保障WTO反倾销法的实施
        1.3.2 有效解决各国之间反倾销贸易纠纷
        1.3.3 对实现国际立法的规则取向具有重要意义
第2章 《WTO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解读和评述
    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
        2.1.1 对审查主体的解读
        2.1.2 争议点评述:"行政法庭"和"行政裁判所"在不同法系国家的适用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
        2.2.1 对诉讼主体的解读
        2.2.2 总体评述:强行性的基本范畴和自主裁量范畴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2.3.1 对范围的解读
        2.3.2 争议点评述:抽象行政行为应属于审查范围
    2.4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2.4.1 对审查标准的解读
        2.4.2 总体评述:事实和法律的双重标准
    2.5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时限
        2.5.1 对时限的解读
        2.5.2 争议点评述:"迅速、及时"有两层含义
第3章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3.1 反倾销立法体系比较
        3.1.1 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体系
        3.1.2 欧盟反倾销法的立法体系
        3.1.3 印度反倾销法的立法体系
        3.1.4 小结
    3.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比较
        3.2.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
        3.2.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
        3.2.3 印度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
        3.2.4 小结
    3.3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比较
        3.3.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
        3.3.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
        3.3.3 印度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
        3.3.4 小结
    3.4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比较
        3.4.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3.4.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3.4.3 印度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3.4.4 小结
    3.5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比较
        3.5.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3.5.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3.5.3 印度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3.5.4 小结
第4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4.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制现状
        4.1.1 我国反倾销立法体系概述
        4.1.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4.1.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参加人
        4.1.4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范围
        4.1.5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4.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4.2.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设置
        4.2.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4.2.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
        4.2.4 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建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10)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WTO 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的制度特点
        一、司法审查主体的多元化
        二、司法审查机构的独立性
        三、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四、审查要求的严格性
    第二节 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制度框架
        一、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主体制度
        (一) WTO 对审查主体的框架要求
        (二) 国内法中的审查机关
        二、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
        (一) WTO 对审查范围的框架要求
        (二) 国内法中的审查范围
        三、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一) WTO 对审查标准的框架要求
        (二) 司法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第二章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分析
    第一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分析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的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二、我国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缺陷
        一、审查主体独立性的缺陷
        二、审查范围狭窄的缺陷
        三、审查标准的缺陷
第四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之研究
    第一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司法审查承诺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相关规则的比较
        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规则相一致的方面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规则不一致的方面
        (一) 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问题
        (二) 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问题
    第三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问题
        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
        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四、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张泽敏. 广西大学, 2020(07)
  • [3]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J]. 王岩.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15(00)
  • [5]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6]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09)
  • [7]反倾销“归零”争端:原因及应对——基于美国“归零”实践的考察[J]. 周银玲.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2(01)
  • [8]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陈炫竹. 郑州大学, 2011(04)
  • [9]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D]. 李宏丽. 西北大学, 2010(09)
  • [10]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D]. 陈锋. 上海交通大学, 2008(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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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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