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程报道(之一)(论文文献综述)
李如涛[1](2020)在《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商标作为一种符号,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商标性使用”是发挥商标来源标识功能的使用方式,与“商标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内涵并不一致。“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商标权维持和商标侵权判定中发挥关键的作用,是商标制度的核心。当前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商标性使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未投入流通领域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二,商标被动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三,违反行政法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制度下“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应当以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意图为关键要素;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应当以来源识别可能性为关键要素,只要商标有被识别的可能性,就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商标在先使用的判断中,“商标性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人,被动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违反行政法的使用仍然属于“商标性使用”。
许昌市人民政府[2](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3](2017)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温政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2月27日
高国钧[4](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武汉市人民政府[5](2016)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规〔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 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
李晓明[6](2015)在《进口化妆品行政监管现状及监管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探讨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进口化妆品监管体系;方法:从涉及进口化妆品监管的众多方面分析了化妆品监管体系的现状,比对了我国与欧美国家化妆品管理的特点,并结合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体系建设提出了初步的建议;结果:为更好的规范化妆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有力的控制化妆品安全性建立进口化妆品监管体系;结论:在现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整合监管队伍、节约监管成本,建立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协调运作的集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管,风险监测、预警、应急、不良反应处理,信息发布、社会监督与宣传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化妆品监管体系,以更好的适应当前的进口化妆品市场形势,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保证化妆品安全。
邱伟正[7](2012)在《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新模式研究》文中认为研究背景昆山综合保税区累计已引进入区注册项目132家,存储空间从2000年的约2千平方米增长到4万平方米物流场站、32万平方米公共保税仓库和2万平方米展示馆以及各企业自备仓库。在承认昆山综合保税区属于国境口岸的前提下,可以认为需要发放106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但—直以来仅对物流场站进行相应的考核发证、监督检查;同时卫生监督检查方面仅关注场地内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和场地内垃圾、废物的清运。研究目的了解并分析评价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现况、探讨卫生监督模式改进方向和准则、设计新模式体系、实施可行性分析和潜在效益评价,实现针对昆山综合保税区的实际隋况构建卫生监督新模式的总目的。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了文献检索、个人深度访谈、焦点组访谈、二级资料分析、观察法、问卷调查、统计资料分析、实地测量和头脑风暴法、目标差距分析法、类比分析法、假设分析法、专家咨询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等研究方法。结果与讨论昆山综合保税区除卫生许可证仅发一家,卫生监督检查未实施空气质量、传染病控制和劳动卫生等情况外;还存在公共地块和私设食堂等卫生监管盲区,存在检疫查验疫情遗漏,存在社会不能准确认知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对卫生许可和监督检查持不赞成态度等问题。参考地方政府卫生监督的量化分级、卫生监督公示、执法联动、电子审批、告知承诺和集中受理等模式创新,参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内取得的分类管理、联合监管和区域化管理等改革经验,参考口岸卫生监督加强与地方协作、扩大监督管理范畴、分类管理、创建国际卫生港以及口岸核心能力考核等多方面的改革探索;总结出保持现况不作调整、政策废除、用委托方式转移工作任务、部分企业增补发证、按既往模式加大工作力度和职责范围内实施模式创新等备选策略;在深入剖析各备选策略后—致认为实施模式创新(政策调整)是最佳选择。新模式体系采用综合发证的卫生许可方式和统一监管的监督检查模式。将昆山综合保税区整个区域视为一个复合的口岸储存场地进行考核,为区域发一份总的卫生许可证,在该证书覆盖下的仓库均视为获得许可。整合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以及相关企业的资源,协调昆山检验检疫局内部以及外部与海关、卫生、工商以及质监等单位的合作机制,建立虚拟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心,“中心”内各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信息共享、互相支援、交流案件。卫生监督新模式在专家评价中总体认为设计好或较好;虽然评价人员多来自本单位、外单位人员也多为熟悉人员,对结果的解读还需要谨滇考虑,但总体仍可认为以赞同为主,新模式设计相对成功。通过分析动力和阻力,新模式考虑了扩大和巩固动力来源、缩小并解决阻力问题的应对,在发展的过程中能不断提高可行性。为了测试新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在昆山综合保税区部分仓储企业开展了试运行;证实了新模式完全可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应对整个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许可和监督检查任务。研究结论通过调查摸清了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许可及监督检查现况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总结出六种备选策略,加以剖析后选定了模式创新(政策调整)为工作改进方向;同时选定了新模式设计准则;设计出“综合发证、统一监管”的卫生监督新模式并通过专家评审;分析出新模式能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可行性并通过试运行证实了新模式完全可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
王艳[8](2011)在《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化妆品的卫生安全高度关注,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都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我国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标准已逐渐不能适应当前卫生管理的需要。本论文通过对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的梳理,从法规标准的法律地位、制定程序和方法、修订进程、审批制度、定义及分类、标签标识和宣称、监督管理、处罚措施和力度、不良反应监测、微生物质量控制、禁限用物质清单、安全性评价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在化妆品法规标准及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化妆品监管存在缺位,缺乏化妆品法律文件支持;(2)化妆品标准体系不够完善;(3)化妆品法规标准修订不及时;(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不健全;(5)事前许可的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监管的需要。最后,在吸取欧盟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法规标准体系的合理化建议:(1)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标准体系;(3)组建专业化妆品标准研究机构和安全性评价机构;(4)弱化行政许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妥善应对安全事件;(5)制定标准时做到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同时,本文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认知度调查,了解化妆品企业对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政策、管理、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认知。
冯赳善[9](2011)在《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化妆品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化妆品已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由于多数化妆品是由不同化学物质配制而成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化学品本身作用的双重性,使化妆品成为现代生活中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双刃剑”。为了提高我国政府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效能,促进我国化妆品工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国产化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我国化妆品走向世界,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比较分析,研究国外化妆品先进的监管模式,探讨和分析我国化妆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旨在提供国外化妆品监管方面值得借鉴的经验与方法,并探讨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缺位、过时,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空缺,检测技术落后,监管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在借鉴日本的严格审批制度、欧盟的技术标准、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统一的化妆品基础性法规、理顺监管部门相关职能、建立信息技术平台等见解和建议,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对化妆品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论文架构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说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界定了相关概念,梳理了相关研究成果,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和总结了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四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状况。第三部分:比较研究我国与发达国家化妆品监管的异同点,对不同点进行分析、解释和评价。第四部分:认识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典型案例说明,并进行深入访谈;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提出创新性见解和建议。
季力[10](2009)在《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职能落实状况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职能的落实是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的根本。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作为全国第一家独立分设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经过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其公共职能落实状况究竟如何,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原因及完善策略分别是什么,这是本研究尝试回答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全国30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运用一般描述性分析、纵向历史比较、地区间横向比较等方法,分析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职能落实的现状、进展情况以及与全国东中西部地区和北京市比较的情况。总的看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1项公共职能的平均开展比例为91.5%,开展程度为90.2%,完成度为82.3%。具体而言,案件查处、投诉举报处理、执法督察与执法稽查、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以及监督队伍培训和管理六项职能的开展比例均达100.0%。而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测评价的开展比例较低,分别为58.8%和71.0%。已开展项目的开展程度较高,都在85.0%以上。开展程度较高的职能依次是卫生行政许可、监督队伍培训和卫生监测与评价,开展程度分别为95.5%、95.3%和92.7%。相比而言,投诉举报处理的开展程度较低,为85.2%。完成度较好的职能分别是:监督队伍培训和管理(95.3%)、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90.8%)、执法督察与执法稽查(90.0%)和案件查处(90,0%)。完成度较差的职能分别是:卫生行政许可(56.2%)、卫生监测与评价(65.8%)和卫生监督检查(75.5%)。与职能项目开始当年相比,2006年各项职能的开展程度均呈明显增加趋势。其中,增加较多的职能包括:“执法督察与执法稽查”(30.0%)、“突发事件处置”(24.7%)、“卫生监督信息管理”(20.7%)、“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11.1%)。“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监督队伍培训和管理”、“案件查处”等职能本身开展程度就很好,因而增长不多。与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横向比较发现,上海市卫生监督所11项职能总体开展比例达到91.5%,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7.7%;同样也高于东部地区的平均水平70.0%,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开展比例77.9%。11项职能总体开展程度达到90.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5.7%,也高于东部地区平均水平89.9%;略低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90.6%。通过对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0多个职能科室和管理科室负责人的深度访谈,了解了公共职能尚未开展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等部分职能已经平移至其他部门;(2)部分职能不明确,部门间交叉;(3)缺乏有效的专项经费保障;(4)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与体制改革脱节;(5)对部分职能的认识不到位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策略和建议,主要包括:(1)明确卫监职能、理顺机制体制;(2)加大经费投入、尤增专项投入;(3)加强卫生法律、标准体系建设;(4)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卫监实力;(5)转变执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6)理顺工作流程、加强事后评估;(7)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统计分析;(8)改变工作作风、提升卫监形象。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科学发展提供参考。
二、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程报道(之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程报道(之一)(论文提纲范文)
(1)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性使用”的含义 |
第一节 “商标性使用”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商标性使用”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认定“商标性使用”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未投入流通领域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第一节 已经做好使用准备但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第二节 “象征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第三节 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第三章 商标被动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第一节 商标被动使用引发的相关争议 |
第二节 商标被动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分析 |
第四章 违反行政法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第一节 违反行政法的使用的典型案例 |
第二节 违反行政法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一、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 |
(二) 基本原则。 |
(三) 工作目标。 |
(四) 实施范围。 |
二、职责分工 |
三、实施步骤 |
(一) 梳理公布阶段。 |
(二) 全面督查阶段。 |
(三) 巩固提升阶段。 |
四、主要措施 |
(一) 全面梳理公布“零上门”和“最多跑一次”事项。 |
(二) 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
(三) 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大数据支撑。 |
(四) 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
(五) 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标准化。 |
(六) 深化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
(七) 加强和创新权力运行监管。 |
(八) 加快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 |
(九)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
五、组织保障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
(二) 加强考核监督。 |
(三) 加强宣传引导。 |
1. 对于简单或相对简单的事项 (包括现场勘察类) , 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审批, 并明确事项的审批方式。 |
2. 对于复杂或相对复杂的事项, 可综合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批, 并编制事项审批流程图表向社会公开。 |
4. 探索特定区域联合审批机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 探索特定区域整体联合审批, 统筹把握绿地率、人防空间、停车位配置等控制性指标, 统一捆绑办理前期审批。 |
(四) 推进标准化建设, 建立“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改革长效机制。 |
1.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 |
2. 推进审批制度标准化。 |
3. 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
4. 推进网上服务标准化。 |
5. 推进信息公开标准化。 |
6. 推进行政审批环境形象标准化。 |
7. 推进行政审批绩效评价标准化。 |
(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进口化妆品行政监管现状及监管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化妆品监管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2.1 基础建设 |
2.1.1 监管队伍建设 |
2.1.1.1 我国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分历史 |
2.1.1.2 我国化妆品监管现状 |
2.1.1.3 存在问题 |
2.1.2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2.1 我国化妆品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时代要求 |
2.1.2.2 我国现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基本情况 |
2.1.2.3 我国化妆品先行标准情况简介 |
2.1.2.4 与欧美化妆品法律法规对比与借鉴 |
2.1.2.5 存在问题分析 |
2.1.3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建设 |
2.1.3.1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建设的意见 |
2.1.3.2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3.3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定位 |
2.1.4 化妆品风险监测及安全性评价体系 |
2.1.5 预警与应急体系 |
2.1.6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
2.1.7 技术支撑体系 |
2.1.8 宣传教育体系 |
2.2 进口检验检疫及流通环节 |
2.2.1 进口化妆品审批 |
2.2.1.1 进口化妆品的申报 |
2.2.1.2 国家认可的进口化妆品注册检验机构 |
2.2.1.3 进口化妆品申报/备案流程 |
2.2.1.4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
2.2.2 化妆品原料监管体系 |
2.2.2.1 化妆品原料监管体系的意义和内容 |
2.2.2.2 我国现有化妆品原料监管存在的问题 |
2.2.2.3 原料监管现状原因 |
2.2.3 化妆品产品监管体系 |
2.2.3.1 化妆品的产品分类 |
2.2.3.2 化妆品的产品许可 |
2.2.3.3 化妆品的市场准入 |
2.2.3.4 产品抽验 |
2.2.4 化妆品生产监管体系 |
2.2.4.1 构建化妆品生产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
2.2.4.2 生产监管体系现状 |
2.2.4.3 处在的问题 |
2.2.5 化妆品市场监管体系 |
2.2.5.1 化妆品市场行为的范围 |
2.2.5.2 化妆品市场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
2.2.5.3 市场监管的问题分析 |
2.2.6 化妆品的信息体系 |
2.2.6.1 化妆品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 |
2.2.6.2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 |
2.3 其他相关监管体系 |
2.3.1 社会监督体系 |
2.3.2 化妆品信用体系 |
第三章 化妆品监管体系的建设建议和过度方案 |
3.1 基础建设 |
3.1.1 法律法规体系 |
3.1.2 监管队伍建设 |
3.1.3 研究机构和检测机构建设 |
3.1.4 化妆品风险监测及安全性评价体系 |
3.1.5 预警及应急体系 |
3.1.6 不良反应检测体系 |
3.1.7 技术支撑体系 |
3.1.8 宣传教育体系 |
3.2 化妆品进口检验检疫及流通环节 |
3.2.1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
3.2.1.1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办法颁布实施 |
3.2.1.2 分段管理的无缝衔接 |
3.2.1.3 主体明晰权责明确 |
3.2.1.4 整合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 |
3.2.1.5 构建电子化检验检疫监管新机制 |
3.2.2 化妆品原料监管体系 |
3.2.2.1 我国化妆品生产原料控制情况 |
3.2.2.2 原料供应商的技术优势 |
3.2.2.3 建立科学的化妆品原料监管模式 |
3.2.3 化妆品产品监管体系 |
3.2.4 化妆品生产监管体系 |
3.2.5 化妆品市场监管体系 |
3.2.5.1 开展化妆品标签标示调研 |
3.2.5.2 化妆品标签标示采样背景 |
3.2.5.3 化妆品标签采样调查情况 |
3.2.5.4 调研结论 |
3.2.6 信息系统构建设想 |
3.2.6.1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快速收集汇总机制 |
3.2.6.2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
3.2.6.3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地位 |
3.2.6.4 媒体失实信息快速判定及消除不良影响 |
3.3 其他相关监管体系 |
3.3.1 社会监督体系 |
3.3.2 化妆品信用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新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综合保税区的概况 |
二、综合保税区的政府管理体系概况 |
三、综合保税区的检验检疫管理概况 |
四、综合保税区的口岸卫生监督概况 |
五、昆山综合保税区口岸卫生监督主要问题 |
第—部分、研究目的 |
一、总体研究目的 |
二、具体研究目的 |
1、了解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现况并分析评价 |
2、探讨卫生监督模式改进方向和新模设计准则 |
3、设计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新模式体系 |
4、新模式体系的可行性分析和潜在效益评价 |
第二部分、研究方法 |
一、文献检索 |
二、定性资料收集 |
1、个人深度探谈 |
2、焦点组访谈 |
3、二级资料分析 |
4、观察法 |
三、定量资料收集 |
1、问卷调查 |
2、统计资料 |
3、实地测量 |
四、方案制定及评价 |
五、技术路线图 |
第三部分、结果与讨论 |
一、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现况 |
(一) 昆山综合保税区管理现况 |
(二) 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检疫现况 |
(三) 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二、卫生监督备选策略和新模式设计准则 |
(一) 文献报道情况 |
(二) 卫生监督模式备选策略 |
(三) 专家咨询意见 |
(四) 卫生监督新模式设计要求 |
三、设计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新模式体系 |
(一) 卫生监督新模式总体构思 |
(二) 重点参考方案 |
(三) 设计卫生监督新模式 |
(四) 专家及相关人员评价结果 |
四、新模式动力—阻力分析和潜在效益评价 |
(一) 动力—阻力分析 |
(二) 潜在效益评价 |
第四部分、研究结论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意义 |
三、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综述:综合保税区的口岸卫生监督模式 |
综保区口岸卫生调查表 |
口岸储存场地行政许可审查评分表 |
保税仓库防疫项目自查情况表 |
口岸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 |
后记 |
(8)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欧盟化妆品法规与标准体系 |
1 欧盟《化妆品规程》 |
1.1 立法目的 |
1.2 发展历程 |
1.3 主要原则 |
2 欧盟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
3 欧盟化妆品管理的相关机构 |
3.1 欧盟委员会 |
3.2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 |
3.3 欧洲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料协会(COLIPA) |
3.4 欧洲毒物控制中心及临床毒理专家联合会(EAPCCT) |
第二章 我国化妆品法规与标准体系 |
1 化妆品法规 |
2 化妆品标准 |
3 我国化妆品管理的相关机构 |
3.1 监管机构 |
3.2 技术支撑体系 |
3.2.1 化妆品检验机构 |
3.2.2 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
3.2.3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机构 |
3.3 化妆品行业组织及相关协会 |
3.3.1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3.3.2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
3.3.3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原牙膏工业协会) |
3.3.4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
第三章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的比较分析 |
1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概况的比较分析 |
1.1 法律地位 |
1.2 法规概况 |
1.3 制定程序和方法 |
1.3.1 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制定程序和方法 |
1.3.2 我国化妆品法规、标准制定程序和方法 |
1.3.3 比较分析 |
1.4 法规标准修订进程 |
1.4.1 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修订进程 |
1.4.2 我国化妆品法规、标准修订进程 |
1.4.3 比较分析 |
2 我国与欧盟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
2.1 定义及分类 |
2.1.1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定义的比较分析 |
2.1.2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分类的比较分析 |
2.2 标签标识和宣称 |
2.2.1 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和宣称 |
2.2.2 欧盟化妆品标签标识和宣称 |
2.2.3 比较分析 |
2.3 产品的管理模式及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规定 |
2.3.1 我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模式及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规定 |
2.3.2 欧盟对化妆品的管理模式及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规定 |
2.3.3 比较分析 |
2.4 监管模式 |
2.4.1 我国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
2.4.2 欧盟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
2.4.3 比较分析 |
2.5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处罚措施和力度的比较分析 |
2.5.1 我国对化妆品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
2.5.2 欧盟对化妆品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
2.5.3 比较分析 |
2.6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比较分析 |
2.6.1 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
2.6.2 欧盟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
2.6.3 比较分析 |
3 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的比较分析 |
3.1 化妆品微生物质量控制 |
3.1.1 我国化妆品的微生物质量控制 |
3.1.2 欧盟化妆品的微生物质量控制 |
3.1.3 比较分析 |
3.2 化妆品组分中禁限用物质 |
3.2.1 欧盟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的修订情况 |
3.2.2 欧盟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的修订情况 |
3.2.3 欧盟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着色剂的修订情况 |
3.2.4 欧盟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的修订情况 |
3.2.5 欧盟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的修订情况 |
3.2.6 欧盟化妆品染发剂成分的修订情况 |
3.2.7 欧盟对化妆品组分中微量禁用物质的规定 |
3.2.8 欧盟对化妆品组分中纳米材料的规定 |
3.2.9 比较分析 |
3.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
3.3.1 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
3.3.2 欧盟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
3.3.3 比较分析 |
第四章 化妆品企业对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认知度的调查分析 |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
1.1 调查 |
1.2 调查方法 |
1.3 评价方法 |
2 调查结果 |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
2.2 生产企业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基本知识的认知度 |
2.3 生产企业对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知识的认知度 |
2.4 生产企业对山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责任意识 |
2.5 生产企业对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现状 |
3 讨论 |
3.1 化妆品不良反应基本知识欠缺 |
3.1.1 对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法律、法规及监测机构了解情况 |
3.1.2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定义了解情况 |
3.1.3 对于化妆品不良反应与化妆品不良事件之间的关系 |
3.2 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认知薄弱 |
3.2.1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上报程序和上报范围的了解情况 |
3.2.2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意义的了解情况 |
3.3 对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意识不强 |
3.3.1 生产企业对出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责任意识 |
3.3.2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愿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原因 |
3.4 企业内部监测部门不完善 |
3.4.1 化妆品生产企业内部不良反应机构设制情况 |
3.4.2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的了解情况 |
4 对策 |
4.1 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
4.2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
4.3 进行监测体系建设,解决企业内部监测机制 |
4.4 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产品质量从源头抓起 |
4.5 采用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开展大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 |
第五章 我国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1 我国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
1.1 化妆品监管存在缺位,缺乏化妆品法律文件支持 |
1.2 化妆品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
1.3 化妆品法规标准修订不及时 |
1.4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不健全 |
1.5 事前许可的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监管的需要 |
2 完善我国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议 |
2.1 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2.2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标准体系 |
2.3 组建专业化妆品标准研究机构和安全性评价机构 |
2.4 弱化行政许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妥善应对安全事件 |
2.5 制定标准时做到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
三、研究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方法与论文架构 |
第二章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构架 |
二、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
三、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
四、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的特点 |
第三章 国外化妆品监管体系 |
一、欧盟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
二、美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
三、日本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
第四章 中外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比较 |
一、中外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相同点 |
二、中外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不同点 |
三、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
二、导致我国化妆品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
一、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对策 |
二、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改的建议 |
三、完善我国化妆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职能落实状况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内容 |
(一)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现状分析 |
(二)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能落实状况与全国省级机构的比较分析 |
(三) 职能落实中薄弱环节的原因分析及改进策略 |
材料与方法 |
一、 资料来源与收集方法 |
(一) 现场调查 |
(二) 深度访谈 |
(三) 文献查阅 |
二、 质量控制与分析方法 |
(一) 质量控制 |
(二) 分析方法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差距分析 |
(二) 地区间横向比较 |
(三) 历史纵向比较 |
(四) 职能落实的评价指标 |
四、 技术路线 |
结果与分析 |
一、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现状 |
(一) 2006年各项职能的开展和完成情况 |
(二) 各类别职能的开展程度的变化情况 |
二、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职能落实状况与全国省级机构的比较 |
(一) 11项职能的开展情况比较 |
(二) 31项类别职能的开展情况比较 |
三、 职能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及原因分析 |
(一) 在上海部分职能不属于卫生监督部门 |
(二) 部分职能涉及多部门,划分不清,多头管理 |
(三) 缺乏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 |
(四)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体制改革相脱节,卫生法规、技术标准滞后 |
(五)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自身的原因 |
四、 加强公共职能落实的对策建议 |
(一) 明确卫监职能、理顺机制体制 |
(二) 加大经费投入、尤增专项投入 |
(三) 加强卫生法律、标准体系建设 |
(四) 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卫监实力 |
(五) 转变执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 |
(六) 理顺工作流程、加强事后评估 |
(七) 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统计分析 |
(八) 改变工作作风、提升卫监形象 |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综述:我国卫生监督公共职能落实现状及存在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职能一览表 |
四、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程报道(之一)(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D]. 李如涛. 烟台大学, 2020(06)
- [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
- [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J].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02)
- [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4)
- [6]进口化妆品行政监管现状及监管方法研究[D]. 李晓明. 北京理工大学, 2015(03)
- [7]昆山综合保税区卫生监督新模式研究[D]. 邱伟正. 复旦大学, 2012(04)
- [8]我国与欧盟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的比较研究[D]. 王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05)
- [9]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 冯赳善. 华东师范大学, 2011(10)
- [10]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职能落实状况评价研究[D]. 季力. 复旦大学,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