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租赁物业的维护?

谁负责租赁物业的维护?

一、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周宇[1](2021)在《论租赁合同中的修理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瑕疵担保法的类推适用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

姚澜[2](2021)在《融资租赁方式对南方航空财务影响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民航市场的快速发展,南方航空公司对运输飞机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南方航空公司积极引进飞机,扩充机队。目前空客A型飞机一架的市场价值约为1.5亿美元,如此昂贵的价格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近年来,作为以融物实现融资手段的融资租赁飞机引进方式受到航空公司的高度青睐。本文从南方航空公司的角度出发,主要介绍了国内外主流的飞机引进方式——融资租赁SPV模式的概念、特征;对比分析了南方航空公司通过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境外爱尔兰融资租赁SPV模式、境内天津东疆港融资租赁SPV模式引进飞机各自的税收优惠措施、折旧政策的内容;探讨了不同飞机融资租赁模式对南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资本结构、折旧政策、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财务决策因素的影响;建立了融资租赁模式下的南方航空公司现金流量支出净现值模型;修正型的Convexity融资租赁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模型计算分析了利率变动对融资租赁飞机价值的影响程度等主要内容。通过上述分析,为南方航空公司选择最佳的飞机引进方案提供了建议,并且对融资租赁SPV模式引进飞机过程中对南方航空公司现金流、资本结构、折旧政策、财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以便其进行最优引进决策,并且对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对策。

胡学健[3](2020)在《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基于以租代购方式的新型汽车金融模式。对出租人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有效降低直接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收益;对于承租人来说,消费门槛较低,可以灵活处置车辆。但是当前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义务被诉至法院的案件持续上升,占汽车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由于出租人预先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较长,缺乏承租人履行义务必要的规制,承租人随意违约现象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和阻碍了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所以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有其必要性。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流程为脉络,从其签订、履约过程、履行期限届满三方面解析出租人权利保护的主要风险:首先,合同签订的风险主要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否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体系,制定行业规范和加强行业监管;其次,履约过程中出租人权利受侵害的风险主要是承租人非法处分汽车和信用违约,针对非法处分汽车风险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和抵押制度,针对信用违约的风险完善出租人取回权和第三方回收代理制度;最后,针对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不留购汽车情形下出租人取回汽车后资产处置变现不利的风险,完善二手车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二手车评估机制和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王语琦[4](2020)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研究》文中认为融资租赁行业最先兴起于西方国家,随着各国间相互融通法习和借鉴,融资租赁也开始在我国大展风采。但是随着融资租赁的快速发展,当前已有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已经无法对该行业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制,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打击行业积极性。其中最为显着的问题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理法入手,尽可能通过剖析相似合同之间的差异性来说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进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风险点的根源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异性,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不完善、融资租赁配套机制不健全以及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案例的选用也是为了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解析,对第四部分提出风险防控措施起到辅助作用。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风险点,最后一章从完善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角度提出了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健全取回权制度、完善合同解除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的建议;从完善融资租赁配套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合同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完善融资租赁征信体系、完善租赁物二手交易市场的建议;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对合同主体和租赁物的审查以及严格把控合同条款的建议。

任东明[5](2020)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认为房屋是人们安居乐业、进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其对于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不断加快,大规模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加剧了城市房屋资源供需的不平衡,房屋租赁市场也随之发展并逐渐繁荣。虽然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平衡了房屋资源的需求,但是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加,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得知2019年关于房屋租赁纠纷方面的判决文书就有6万余份。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人们普遍认为承租方是租赁关系中的弱势方,其权益受到来自出租人损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房屋租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法律界普遍倾向于承租人权益的保护研究(例如: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关于承租人权益保护的方向),而忽视了对出租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事实上,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分析,发现有近一半的诉讼是由出租人提起,这说明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看似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并不小于承租人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房屋出租人法律风险类型进行分析,将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大致归纳为: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合法性风险、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全所致的法律风险、出租人的违约风险、承租人的违约风险、不同租赁模式下出租人的特殊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出租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房屋出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不甚清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疏忽、不当的节约成本和追求高额回报、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监控不力等。出租人的法律风险有来自于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于承租人方面的原因,通过原因找方法,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熟悉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熟知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明确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聘请房屋租赁方向的律师审核租赁合同、拒绝高额利润诱惑、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管等方法和手段,来防范或者降低因出租人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是承租人的义务权利,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是出租人的义务权利,这就表明只有维护好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益,才更有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和促进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在对承租人法律风险和权益保护进行研究的同时,对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和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度的剖析,深入分析出租人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从其中找到出租人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的方法,以便更好的维护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房屋出租人正视自己某些行为的违约性和违法性,从而降低出租人违约的可能性,降低出租人违约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维护房屋承租人权益的一种方式,最终也就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房屋租赁市场良性发展。

陈昀川[6](2019)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解决融资租赁下船舶应当如何登记的问题。指出现行规范下对融资租赁船舶进行光船租赁登记存在公示效力欠缺、对抗效力欠缺以及部分程序性法律问题;分析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性质分别是船舶所有权和融资租赁权,与之对应并结合对债权公示登记原因和融资租赁登记本身的分析,提出应采取“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模式;从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登记的审查和查阅方式、登记的效力等方面提出了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构建方案。从篇章布局上,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归纳现行登记方式,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总结我国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立法现状,明确我国现行规范下需要进行的登记种类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其中,采用光船租赁登记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无法公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财产性利益的公示效力欠缺问题;无法使承租人获得对抗物权变动和侵权人抗辩、无法使出租人获得对抗海事赔偿请求的对抗效力欠缺问题;以及在办理和注销光船租赁登记、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随后指出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进行光船租赁登记,而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或按照按份共有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做法。提出应当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方式进行反思。第二,分析租赁双方的权利性质,提出应以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作为承租人融资租赁权的公示方法。首先,提出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是所有权而非担保权;承租人的权利是融资租赁权,属于广义上的租赁权但不同于一般财产性租赁权和光船租赁权,不构成用益物权或经济所有权,因此其权利性质属于债权;其次,分析融资租赁权作为债权需要登记公示的原因,还有应以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作为登记方式的原因;最后分析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与其他登记形式的区别,指出统一登记方式不宜作为融资租赁船舶的登记方式。提出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第三,提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具体构建方式,也是立法上的建议。即应以各地海事部门为登记机关,原则上以租赁双方为登记共同申请人,以租期结束后的物权归属人为注销义务人,同时要兼顾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另行规定;登记的内容和申请文件要能够反映当事人和船舶的基本情况,以及融资租赁的特征和应当公示的租期和租赁物归属等权利义务情况;登记的审查方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加强形式审查下对是否构成真正融资租赁交易的识别,避免错误登记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当事人的查阅方式上,对登记具体信息的查询应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为原则,对船舶处于融资租赁状态则应列为船舶的基本信息,在进行船舶基本情况查询时主动显示;对于登记的效力,应赋予登记公示和对抗效力,至于对抗效力的内容和范围应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第四,总结全文,提出结论。一是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不应继续采用光船租赁登记的方式,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二是与登记制度的构建相配合,应不断完善实体法律规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在进行登记的前提下赋予租赁双方适当的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刘晓楠[7](2019)在《我国法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保护》文中指出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出租人权益面临巨大风险,主要变现为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无权处分、破产以及标的物瑕疵责任。这些风险既不利于出租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融资租赁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融资租赁行业未形成完善的保护机制。我国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融资租赁的发展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方向,但由于涉及的条款本身存在不足,且缺乏相应配套措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针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面临的风险,有必要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为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为此,相应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需要健全。必须建立统一登记机构、明确登记内容、采用单方申请模式、进行形式审查以及明确登记对抗的效力。出租人取回权的相关制度需要完善。必须完善租赁标的物流通市场,为取回权的行使提供保障,赋予承租人自力取回和司法取回的行使方式,建立取回不能时进行优先受偿的救济途径。

张焱[8](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孙建华[9](2017)在《国际航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后,使用此方式的行业越来越多,带来的收益越来越多,相关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监管部门的措施越来越细化,研究该问题的学科领域也越来越广,分别出现了从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工商管理学等专业探究融资租赁的相关问题。在国际航空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悄然兴起,有些学者敏锐地注意到在该领域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其合同行为,在当事人破产后保护出租人的权利,从国际层面颁布公约调整各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通过了创新性的制度“国际利益”这一复合型概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明确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国际航空融资租赁领域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理航空融资租赁的争议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从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入手,从航空融资租赁的合同法、破产法、国际公约中的国际利益问题、法律适用的角度具体说明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航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共分5章,约12万字。第一章介绍了航空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首先从融资租赁的不同定义入手,分析国内外不同的定义,比较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界定了本文研究的基础问题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租赁和其他一般的租赁。然后,文章从其法律渊源的角度追根溯源,考察国际上多个公约和国内对融资租赁的不同法律规定,提出了适当的立法模式。第二章探讨了航空融资租赁的合同法问题。不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研究此问题时都会提及合同问题,但对其研究的角度不完全一致。本部分首先研究了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然后比较中外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异同,明确合同的特征,归纳合同的不同结构。第三章阐述了航空融资租赁的破产法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出现破产情形时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出租人,此时其利益如何保护成为该合同法律关系中需要重点明确的问题。此过程应区分破产情形,适时保护当事人行使取回权,明确行使的主体、范围和限制情形,并从国际层面考察了相关公约的规定,以此为立论依据,展开论述。第四章分析了《开普敦公约》的创新性制度“国际利益”的有关问题。文章从公约的目标、背景、实现目标的措施、国际利益的内涵等基础问题谈起,结合公约的规定,探究了国际利益的构成条件、登记、效力、转让、救济的问题,使该问题从较为抽象变得具体、通俗易懂,更使问题变得细致微观。第五章考察了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以中国东星航空案、英国2010年蓝天案、美国相关案例为基础,全面分析国际航空融资租赁领域的登记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合同自体法的法律适用情况,指出在该特殊领域对传统冲突法理论提出的新问题,概括航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规则。结论部分提炼了上述各章关于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指明了我国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明确了我国对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态度。从以上不同角度的分析看出,在航空融资租赁领域,法律问题复杂,但可以有效解决。合同内容差异较大,效力形式独特,要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恰当运用法律,必须结合国际公约的先进做法,不断完善航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健全航空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江敏超[10](2017)在《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突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形式应运而生,1是集贸易、租赁、金融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它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美国,与传统的租赁相比较,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可以只支付少量租金,便能就自己需要的机器设备先行使用,资金占用较少。还能边生产、边收益、再边还款,最后又可以享有选择是否购买所使用机器设备的权利。尽管现在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总体向好,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隐忧。表现在融资租赁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快速发展,在十二五开局这年,发展放缓的态势开始呈现。2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多,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金额的增大,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频繁,在具体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更是存在诸多的困难与挑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虽然对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回应,但是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依然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到位,给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带来巨大的困难与挑战,某种程度也是导致融资租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建议在分析融资租赁法律适用困境原因的基础上,寻找突破点,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构建。引进和培育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龙头公司,与“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对接,促进产品转型升级,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3本论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各学者、专家对融资租赁这一课题的研究综合情况介绍,“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论文研究内容安排和存在的不足”。第一章是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挑战部分,该章分成了四节。首先,从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具体概况入手,介绍了融资租赁纠纷相关数据,纠纷的整体情况,融资租赁纠纷的几种类型以及纠纷的特征。其次,指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困境,主要是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考量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辨析。接着,指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范围的界定困境。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立法,并着重提到了“不动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权利”这几个特殊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以及对上述特殊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相关争议。最后,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交叉”、“出租人权利的维护”、“承租人利益平衡”、“出卖人违约时的权利救济”、“围绕租赁设备引发的责任问题”、“承租人的优先权和出租人的抵押权”、“涉外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这几方面具体分析了当前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融资租赁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部分。法律法规的空白点对融资租赁法律适用造成困惑。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共14条。另一个是《司法解释》,共26条,上述两个法律规定相加总共只有40条。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还是主要停留在原则性的层面,《司法解释》虽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回应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需要细化和具体化的空间,也正是这些法律规定方面的“空间”给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惑。首先,在第一节中,笔者简单梳理了一下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融资租赁的独具特性和发展优势,同时指出,融资租赁作为舶来品,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难以与国际接轨等“水土不服”的情况。其次,在第二节中先是介绍了融资租赁具有丰富的交易形式,如“杠杆租赁”、“金融租赁(完全收回租赁)”、“转租赁”、“操作性租赁”、“售后回租”、“混合租赁”等。接着,主要分析了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多样易引发风险。主要表现为相关概念的混同和法律关系的辨识,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导致法律适用中的困扰。同时以售后回租为例,分析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多样易引发困境。最后,在第三节中,分别从出租人方面的原因,承租人方面的原因,合同项下租赁物方面的原因这三个方面,分析了融资租赁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出租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风险防控意识不够敏锐,对合同条款设计不够缜密。在融资租赁交易活动中,主要的风险并非来自于出租人,而更多的是来自于承租人。承租人由于偿债能力低下而无法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压根付不出租金,导致出租人不能由收取租金中收回投资或者是赚取利润,以致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中投资的失败。这与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活动初期对承租人的资信未充分了解,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避免交易风险的产生息息相关。另外,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对部分专业术语或是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合同问题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极易引发纠纷。承租人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承租人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在偿付能力上处于弱势,不具有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出租人,导致纠纷频发。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业主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根本无什么财务管理,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业主法制意识淡薄,对外经营交易时,不签订合同,即便有合同也是粗制滥造,内容不明确。这是从承租人自身内部因素来分析的,从外部环境影响来看,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也是非常恶劣的,可以说是危机四伏。与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相比,我国的中小企的寿命可谓是最短的,“短命企业”占了多数。还有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认识也是不够的。在融资租赁的交易实践中,一些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了解仍停留在认为其是普通的买卖合同或是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层次,不知其与上述这些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经常发生概念迷糊。表现在发生纠纷时,承租人会按买卖合同的理由作出抗辩,认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或问题,而延期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由于对合同性质的缺乏了解,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履行中也不注意收集关于出租人干预其对租赁设备进行选择或者出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有过错这方面的证据,导致纠纷产生以及产生纠纷后,承租人维权方面的困难和被动。合同项下租赁物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融资租赁交易制度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制度间的矛盾与冲突。第三章是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困境突破,该章分成了五节。第一节是关于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启示与吸收部分。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发展上的隐忧。在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对比我们也明显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滞后性,发展水平始终在低位徘徊。行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4好在,国外特别是美国、日本这些国家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经历了几个阶段,相对我国来说,要成熟不少,为此,他们的发展过程,或者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他们所注重的或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出台相应的配套优惠措施,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所提供的良好的法律环境等,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不小的启示,我们可以在比较的基础上,予以借鉴和吸收。第二节,从融资租赁需要司法保护,融资租赁需要立法调整,融资租赁需要立法推进这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立法是融资租赁的“推进器”。融资租赁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由于其发展时间还不是很长,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的个人、企业甚至政府,可以说,融资租赁的意识还很薄弱,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极大地影响着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5对融资租赁进行立法,以明确行业定位,通过法律规范给予融资租赁符合其本质的正确、恰当的“待遇”,令融资租赁的发展少走弯路,这同样也是提升社会对融资租赁行业认知度一种重要的途径。6第三节是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立法突破部分,主要是对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进行梳理,同时指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而我国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规制只能说是处于起步阶段,很多规定仍停留在对该行业浅表较原则的规制,没能对一些更具体或更深层次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范,事实上,我国融资租赁领域上的立法是缺位的,需要进行突破。第四节,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对策与建议。笔者归纳了“鼓励交易,健康发展”、“鼓励自治,契合规律”、“立足实际,参照惯例”、“正视历史,勇于创新”这四条宗旨和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化解纠纷,高效及时搭建多层解纷平台”7,“提升法官法律服务能力,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维护交易安全”这三项简单的对策与建议。第五节则是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调整。在该节中,笔者指出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多头监管以及融资租赁业存在严格的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的问题,建议取消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并借鉴上海自由贸易区融资租赁细则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许多创新举措。第四章是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该章分成了三节。第一节,在引述融资租赁专家及学者关于融资租赁发展阶段的理论基础上,指出要想让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生根发芽”,必须知道我国目前融资租赁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因为每一个发展阶段融资租赁具有不同的表象和特征,构建的思路和方法也是有所侧重的,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现在的融资租赁应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而美国等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比较迅速,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因此,我们可能会更多采用美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的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做法。第二节,融资租赁的法律构建。在此,笔者提出,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实际交易活动,导致融资租赁在经过初期的迅猛发展之后,现在出现了一定的发展放缓的迹象。对于我国融资租赁是否要单独立法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属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自然而然地应该统一由《合同法》进行规制。既然对于融资租赁,已经在《合同法》第十四章中以专章的形式专门作出规定,就没有必要又在《融资租赁法》中作出类似的重复性规定。8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模式应是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同时辅之以特别法的模式。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是:1.美国、日本这样立法体系自身就很完备的国家未采用单独对融资租赁进行立法的模式,而我国的立法体系不够成熟,为了更好规范融资租赁,需要单独进行立法;2.有学者指出,我国相关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但这两个体系间还存在矛盾与不够一致的地方,有待于在《融资租赁法》中予以纠正;93.在现行已有的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法》来加以统一和完善。具体到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建议方面,笔者从“降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门槛,扩大发展空间。”、“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提高业务收入。”以及“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整合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这几方面,提出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性质的启示。同时也就提高法官业务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政府政策上的扶持力度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笔者从风险管控方面对融资租赁发展中后期的法律构建提出建议。主要是“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大力宣传”以及“国际交流中风险的防范”这三方面。第三节是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第四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完善部分,笔者着重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方面进行了阐述。先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从国外立法来看,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均建立有相应的登记公示制度,而我国关于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则不够明确,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迅速发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从租赁设备上是否有标识,对租赁设备设置抵押权有否进行登记,承租人与第三人就租赁设备进行交易时有否至相关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等几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未来有关租赁物登记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及地区管理规定出台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顺利对接打下基础。但是,《司法解释》与实践还是有差距的。《司法解释》对具体租赁设备的物权是否应当登记,如何登记,登记的方式、登记的程序、登记的事项及内容等均未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相关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这些机构具体交易登记那些内容,又是那些机构,所谈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又是那些,这些规定又对什么具体做出了规定,均在表述上有些“原则”、也有些“含糊”,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需要日后尽快加以“澄清”。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履行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个是由商务部开发建设,于2013年10月开始运行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另一个是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就两个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的运行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承担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只不过系统的运行还未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支持。商务部的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对第三人是否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没有强制要求,但却约束其所属的租赁公司强制性进行登记。为了促进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措施对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保护。接下来,笔者分别从以下六方面谈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具体构建。1.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主义;2.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事项;3.双方申请登记主义和单方申请登记主义;4.登记实质审查和登记形式审查;5.登记机关的部门管理和统一管理;6.登记的办理机构及费用。第六部分是结论。虽然2014年出台了审理融资租赁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于之前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中的大部分都作出了很好的回应,为法院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指明了方向,给出了思路,同时对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但是,一些法律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存在空白点,给融资租赁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与挑战。未来,找准突破点,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法律框架体系进一步的成熟,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素养的提高,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这一新的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交易形式由陌生至渐渐熟知,他们风险的管控能力由微弱逐渐增强和提高。融资租赁公司一定会在新一轮的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其优势,找准定位,拟定方案,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部署,尽快适应经济新常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推动中国产品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甚至是其他更广阔的地区和国家的市场出口。10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一定能够得到长足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的经济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动。

二、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2)融资租赁方式对南方航空财务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融资租赁及融资租赁模式相关研究
        1.2.2 关于租赁模式对航空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
        1.2.3 关于天津市自贸区融资租赁相关研究
        1.2.4 研究的发展趋势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框架
    1.5 本文创新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2.1 融资租赁的概念
        2.1.1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融资租赁的定义
        2.1.2 我国融资租赁的定义
    2.2 融资租赁相关经典理论
        2.2.1 权衡理论
        2.2.2 四大支柱学说理论
        2.2.3 融资租赁周期理论
        2.2.4 税率差异理论
    2.3 传统与新型融资租赁方式概述
        2.3.1 传统的直接融资租赁方式
        2.3.2 新型的SPV融资租赁模式
第三章 SPV融资租赁模式的概述与运作
    3.1 SPV融资租赁模式的运作流程与方式
        3.1.1 SPV融资租赁模式的模块组成
        3.1.2 SPV融资租赁模式的主要运作流程
    3.2 SPV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3.2.1 SPV融资租赁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的对比
        3.2.2 SPV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分析
    3.3 国内外主流融资租赁SPV模式
        3.3.1 境内天津东疆港保税区飞机融资租赁SPV模式
        3.3.2 境外爱尔兰融资租赁SPV模式
第四章 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及相关案例分析
    4.1 我国航空运输业发展现状
        4.1.1 行业市场扩张增加机队扩充需求
        4.1.2 市场竞争促进机队结构优化
        4.1.3 行业利润率低导致内源融资受限
    4.2 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现状
        4.2.1 鼓励政策出台促进飞机租赁业发展
        4.2.2 SPV租赁模式创新丰富飞机引进方式
        4.2.3 国内民航企业飞机引进结构变化
    4.3 南方航空案例概况
        4.3.1 南方航空简介
        4.3.2 “广州之路”的国际化战略转型
        4.3.3 南航的运营状况
        4.3.4 南航的财务状况
    4.4 南航飞机租赁现状分析
    4.5 南航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原因
        4.5.1 自购需要大量现金
        4.5.2 融资能力负担不了完全自购
        4.5.3 SPV融资租赁模式成本低于购买方式
第五章 不同融资租赁模式对南航财务决策的影响分析
    5.1 不同融资租赁模式对南航现金流量的财务决策影响分析
        5.1.1 直接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现金流量支出净现值分析
        5.1.2 境内天津东疆港保税区SPV模式下现金流量支出净现值分析
        5.1.3 境外爱尔兰SPV模式下的现金流量支出净现值分析
    5.2 对南航折旧政策的财务决策影响分析
        5.2.1 不同模式下折旧政策对南航营运成本的决策影响分析
        5.2.2 不同模式下折旧政策对南航机队结构的决策影响分析
    5.3 对南航资本结构的财务决策影响分析
    5.4 对南航利率风险的财务决策影响分析
        5.4.1 融资租赁利率与每期支付的租金之间的关系
        5.4.2 运用凸性(Convexity)模型分析
    5.5 对南航汇率风险的财务决策影响分析
第六章 基于最优方案融资租赁SPV模式对南航财务决策的建议
    6.1 不同融资租赁模式的选择对南航现金流量的财务决策建议
        6.1.1 所得税率对南航现金流量净支出的财务决策建议
        6.1.2 折旧政策对南航现金流量净支出的财务决策建议
    6.2 不同融资租赁模式的选择对南航折旧政策的财务决策建议
    6.3 不同融资租赁模式的选择对南航利率风险防范的财务决策建议
        6.3.1 与出租人SPV公司签订利率互换协议以节约利息费用
        6.3.2 利用利率期权防范利率风险
        6.3.3 签订远期利率协议降低财务费用
    6.4 不同融资租赁模式选择对南航汇率风险防范的财务决策建议
        6.4.1 选择币值稳定的交易货币支付每期租金
        6.4.2 在租赁合同中加入保护性条款应对汇率波动
        6.4.3 运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减少汇兑损失
第七章 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模式发展的对策
    7.1 推广SPV租赁模式
    7.2 完善保税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
    7.3 优化保税区综合配套服务
    7.4 加大金融风险管理力度,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第八章 研究结论,启示与未来展望
    8.1 研究结论
        8.1.1 根据现金流量状况选择最优的融资租赁模式
        8.1.2 综合对比分析不同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劣
        8.1.3 充分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折旧的不同处理
        8.1.4 做好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利率汇率风险管理
    8.2 研究启示
    8.3 研究不足
    8.4 未来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3)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出租人法律风险
        1.2.2 出租人权利保护
    1.3 研究方法
第1章 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概述
    1.1 汽车融资租赁
        1.1.1 汽车融资租赁与其他行业融资租赁区分
        1.1.2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特征
    1.2 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
        1.2.1 出租人权利
        1.2.2 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第2章 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障的风险分析
    2.1 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的风险
        2.1.1 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2.1.2 被认定为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风险
        2.1.3 被认定为汽车贷款合同风险
    2.2 因承租人因素给出租人造成的风险
        2.2.1 信用违约风险
        2.2.2 擅自处分汽车的风险
    2.3 出租人无法回收汽车与资产处置的风险
        2.3.1 出租人无法回收汽车的风险
        2.3.2 资产处置不利的风险
第3章 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3.1 美国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保护制度
    3.2 欧洲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保护制度
    3.3 日本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保护制度
    3.4 经验与启示
第4章 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路径
    4.1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体系
        4.1.1 制定行业规范
        4.1.2 加强行政监管
    4.2 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登记与抵押登记制度
        4.2.1 汽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完善对策及建议
        4.2.2 汽车抵押登记完善对策及建议
    4.3 构建出租人汽车取回与处置制度
        4.3.1 取回权改进对策及建议
        4.3.2 回收代理与汽车处置的规范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2.1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1.1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2.1.2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2.2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2.2.1 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
        2.2.2 租赁契约说
        2.2.3 货币借贷契约说
        2.2.4 动产担保交易说
    2.3 融资租赁合同与相似合同的异同
        2.3.1 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3.2 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
        2.3.3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
    2.4 融资租赁合同立法梳理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解析
    3.1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不完善
        3.1.1 登记制度缺失引发所有权风险
        3.1.2 租赁物取回权制度不合理
        3.1.3 合同解除权规定不严明
        3.1.4 租赁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健全
    3.2 融资租赁配套机制不健全
        3.2.1 监管不力引发合同欺诈风险
        3.2.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税务与会计风险
        3.2.3 征信体系缺失导致合同主体利益受损
        3.2.4 二手市场不成熟影响成本回收
    3.3 合同主体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3.3.1 对合同主体及租赁物的审查力度不够
        3.3.2 合同条款不严明引发的风险
    3.4 综合性案例分析
        3.4.1 案情介绍
        3.4.2 主要争议点
        3.4.3 法院判决结果
        3.4.4 案件启示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
    4.1 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4.1.1 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4.1.2 健全取回权制度
        4.1.3 完善合同解除权制度
        4.1.4 明确融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4.2 完善融资租赁配套机制
        4.2.1 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
        4.2.2 加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4.2.3 完善融资租赁征信体系
        4.2.4 完善租赁物二手交易市场
    4.3 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机制
        4.3.1 加强对合同主体和租赁物的审查
        4.3.2 严格把控合同条款
    4.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5)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及其研究意义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 主要观点和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一、房屋租赁的基础理论
    (一) 房屋租赁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 房屋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房屋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与法律效力
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风险
    (一) 出租房屋的不合法风险
    (二)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全所致的法律风险
    (三) 房屋出租人违约风险
    (四) 房屋承租人违约风险
    (五) 不同租赁模式下出租人的特殊风险
三、出租人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房屋出租人法律意识淡薄
    (二) 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三) 对房屋租赁合同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不甚清楚
    (四)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疏忽
    (五) 盲目节约成本和追求高额回报
    (六) 对房屋承租人的监控不力
四、出租人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一)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二) 熟悉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合同无效
    (三) 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
    (四) 聘请房屋租赁专业律师把好合同关
    (五) 明确租赁合同各个条款不留争议
    (六) 拒绝“不当得利”
    (七) 了解承租人的信用,加强监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概述
    (一)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涵义
    (二)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公示实践
        1.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立法现状
        2.现行的登记方式
二、现行登记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公示效力欠缺
        1.欠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示
        2.欠缺对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财产性利益的公示
    (二) 对抗效力欠缺
        1.出租人对抗海事赔偿责任请求的效力欠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对抗侵权人抗辩的效力欠缺
        3.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欠缺
    (三) 规范登记程序的法律规则欠缺
        1.规范登记申请材料的规则欠缺
        2.规范租期结束后所有权移转手续的规则欠缺
        3.规范光船租赁登记注销义务的规则欠缺
三、船舶融资租赁中租赁双方的权利性质及公示方法
    (一)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性质
        1.出租人权利构成所有权之依据
        2.出租人权利非为担保权之理由
    (二) 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的权利性质
        1.属于广义上的租赁权
        2.不构成用益物权
        3.不构成经济所有权及期待权
    (三)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权利公示方法
        1.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登记公示的必要性
        2.单独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应作为承租人权利的公示方式
        3.统一登记方式不宜在船舶融资租赁领域适用
四、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
    (一) 登记当事人与登记机关
        1.登记申请人和注销义务人
        2.登记机关
    (二) 登记的内容
        1.登记申请文件
        2.登记事项
    (三) 登记的审查和查询
        1.登记部门对交易的识别和审查
        2.第三人对登记事项的查询
    (四) 登记的效力
        1.公示效力
        2.对抗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历

(7)我国法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融资租赁概念及其特征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
        一、分期付款买卖说
        二、租赁契约说
        三、消费借贷说
        四、动产担保交易说
    第三节 出租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
        一、出租人的法律地位
        二、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章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风险及救济
    第一节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风险
    第二节 国内外有关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关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规定
        二、国外关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规定
    第三节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增加加速支付全部租金前的担保规定
        二、建立融资租赁保险制度
        三、构建呆账准备金制度
第三章 租赁标的物瑕疵的风险及救济
    第一节 租赁标的物瑕疵风险
    第二节 国内外有关租赁标的物瑕疵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国内关于租赁标的物瑕疵责任的规定
        二、国外关于租赁物瑕疵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租赁标的物瑕疵责任承担的完善
第四章 承租人无权处分的风险及救济
    第一节 承租人无权处分风险
    第二节 国内外有关承租人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
        一、国内关于承租人无权处分的规定
        二、国外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
        一、完善融资租赁统一登记机构
        二、明确融资租赁登记内容
        三、登记申请和审查
        四、登记的效力
第五章 承租人破产的风险及救济
    第一节 承租人破产风险
    第二节 国内外有关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关于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规定
        二、国外关于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规定
    第三节 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承租人的信用评估系统
        二、明确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方式
        三、发展租赁标的物的流通市场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之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一、相关基础概念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三)法理基础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2、承租合同长期化
        3、租金标准稳定化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5、权利表征显性化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6、需要厘清的问题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2、缓期交付制度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1、各国立法比较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1、公共事务参与权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3、知情权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国际航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第一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融资租赁在不同立法中的含义
        一、《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
        三、中国《合同法》的定义
    第二节 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
        一、融资租赁的特征
        二、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
    第三节 国际航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二、国内法渊源
    小结
第二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合同法问题
    第一节 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二、航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和结构
        一、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结构
    小结
第三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破产法问题
    第一节 航空融资租赁破产中的担保交易
        一、航空融资租赁中担保交易的不同规定
        二、公约对航空融资租赁担保交易作出的声明
    第二节 破产时出租人权利的保护
        一、权利保护的规定
        二、权利保护的情形
        三、权利保护的措施
    第三节 航空融资租赁物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行使
        二、取回权的限制
    小结
第四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国际利益问题
    第一节 国际利益的界定
        一、《开普敦公约》中“国际利益”的定义
        二、国际利益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国际利益的登记
        一、登记的法理基础
        二、登记的基本价值
        三、登记的客体
        四、登记的内容
        五、登记的形式
        六、登记的程序
        七、登记的作用
        八、登记的修改
        九、登记的责任
        十、登记的查阅
    第三节 国际利益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二、效力原则
        三、例外
    第四节 国际利益的转让和救济
        一、国际利益的转让
        二、国际利益的救济
    第五节 国际上对国际利益的态度
        一、澳大利亚的态度
        二、荷兰的态度
        三、印度的态度
        四、美国的态度
        五、巴西的态度
    小结
第五章 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登记地法
        一、登记地法的内涵和意义
        二、国际航空融资租赁实践中的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三、航空融资租赁实践中的适用
    第三节 合同自体法
        一、合同自体法的渊源
        二、合同自体法的确定
        三、国际航空融资租赁实践中的适用
    第四节 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航空融资租赁诉讼中法律选择的态度
        二、航空融资租赁诉讼的注意事项
        三、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规则
    小结
结论
    一、我国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
    二、我国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三、航空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利益的保护
    四、国际利益的优先效力
    五、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规则
    六、我国航空融资租赁立法存在的问题
    七、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八、我国对相关国际公约的态度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文章目录
后记

(10)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四、本文研究内容安排及不足
第一章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挑战
    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具体概况
        一、收案相关数据报导
        二、融资租赁纠纷整体情况
        三、融资租赁纠纷的几种类型
        四、融资租赁纠纷特征
    第二节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困境
        一、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考量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辨析
    第三节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范围的界定困境
        一、国内外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立法的现状
        二、关于“不动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权利”特殊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争议
    第四节 当前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
        一、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交叉
        二、出租人权利的维护
        三、承租人利益平衡
        四、出卖人违约时的权利救济
        五、围绕租赁设备引发的责任问题
        六、承租人的优先权和出租人的抵押权
        七、涉外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存在隐忧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
        二、融资租赁的独具特性
        三、融资租赁的发展优势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难以与国际接轨
    第二节 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多样易引发困境
        一、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多样
        二、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多样易引发风险
        三、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多样引发困境——以售后回租为例
    第三节 基于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方面原因引发的困境
        一、出租人方面的原因
        二、承租人方面的原因
        三、合同项下租赁物方面的原因
第三章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突破
    第一节 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启示与吸收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
        二、美国融资租赁的发展
        三、日本融资租赁的发展
    第二节 立法是融资租赁的“推进器”
        一、融资租赁需要立法保护
        二、融资租赁需要立法调整
        三、融资租赁需要立法推进
    第三节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的立法突破
        一、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
    第四节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对策与建议
        一、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宗旨与原则
        二、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对策与建议
    第五节 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调整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多头监管
        二、融资租赁业市场准入许可制度
        三、上海自由贸易区融资租赁公司的规定与实践
第四章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构建举措需与融资租赁发展程度匹配——关系认识
    第二节 融资租赁的法律构建
        一、我国融资租赁是否要单独立法有分歧
        二、具体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建议
        三、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
    第三节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司法解释
        三、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履行实践
        四、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具体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租赁合同中的修理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瑕疵担保法的类推适用为中心[D]. 周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融资租赁方式对南方航空财务影响的研究[D]. 姚澜. 西安石油大学, 2021(12)
  • [3]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D]. 胡学健.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4]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研究[D]. 王语琦.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5]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任东明.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6]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昀川.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我国法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保护[D]. 刘晓楠. 烟台大学, 2019(09)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国际航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孙建华. 武汉大学, 2017(07)
  • [10]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突破[D]. 江敏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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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租赁物业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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