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地方政府税权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纳荷芽[1](202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机构改革 ——以新时代税务机构变迁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务机构作为我国国家职能机关的组成部分,其变迁有机融于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进程中。如何理解我国税务机构的历史变迁,是影响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命题。我国的税务机构建国伊始,从财政部的附属机构到独立设立税务机构,再到分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后在2018年将国地税合并为一个系统,历经三次大的机构变迁。每一次的改革,都顺应了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与我国税务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相匹配。而当前形势是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仍有缺陷,税务机构作为征税工作主体,在完善和推动现代税收征管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设立行政机构要精简高效、适应发展。税务部门承担着国家宏观财政收入之重任,又影响着各类微观经济主体之发展。因此,关注其历史变迁,分析税务机构设立之逻辑,对于接下来税务机构的发展,职能转变以及推动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有着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税务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时代背景下,采用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制度变迁为分析基础,对建国以来的税务机构发展变迁历史进行说明,从经济体制改革、税种税权划分、大部制改革、信息技术发展等方面解释新时代税务机构变迁之原因,并对国地税合并后可能要面对的问题进行探讨。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陈思瑞[3](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龚晓露[4](2018)在《确立地方税权的立法思考》文中研究说明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至今,我国税权一直高度集中于中央。在当下以税收法定为共识的税权配置领域,地方税权仍被整体性忽视。为减轻支出负担、填补相应缺口,地方政府一再突破法律界限,滥用收费权并寻求土地财政等。以上行为不仅直接弱化了分税制缔造的高度集权模式,增强了地方的分权能力,也在间接昭示着地方对于适度分权的内在需求。不论是出于对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整央地财政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时代需要、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观测,还是对财政分权理论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解析,都证明了确立地方税权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可行性。从财政宪法的角度看,央地税权的黄金分割点便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在现今不具备财政分权立宪条件的情况下,地方税权的建设应在宪法原则指引下,遵照税收法定的基本精神,以地方税收立法权为核心,精心规划、有序推进。首先是制定《税收基本法》确立地方税权,并明确税务机构以及地方税收收益权的权利主体地位。其次适度赋予地方省一级人大税收立法权,并加强对地方税收立法的监督。最后,重视确立地方税权的同时,还要规范地方税权的立法,如此才能更好地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我国发展的持续稳定与繁荣。
李炎哲[5](2017)在《中国税收分权度研究》文中认为分税制框架下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税权划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财税体制均要求建立合理的分权制度。然而近几年,分税制有回到分钱制的嫌疑,“营改增”后地方财力下降、财政困难凸显。如何处理中央、地方二者之间的税收关系,如何在中央、地方之间划分税权显得尤为重要。而税收分权度的研究,能够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以及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供依据。本文从税收立法分权、税收收益分权和税收征管分权三个维度对我国税收分权度进行测度,并运用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税收分权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部分税收分权度研究基本理论分析。本文从税收分权的概念界定、税收分权的基本理论和税收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三方面阐述。第二部分税收分权的中国实践和国际经验。通过对我国不同财政体制下税收分权的梳理,了解我国税收分权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美国、日本、英国三个代表不同分权程度的国家的税收分权政策。第三部分,关于中国税收分权度的实证研究。从税收收益分权、税收征管分权两个维度设定指标,对我国税收分权度进行测度,并运用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税收分权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提供思路。第四部分,政策建议。为解决第三部分中的问题提出政策意见。本文的逻辑结构为在理论基础、国际借鉴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解决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的一些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为:(1)在税收立法权方面,我国采取集权政策,虽极大的维护了国家的立法统一,但降低了地方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在进一步改革时还应将主要立法权归于中央,但也应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资源状况、经济基础的不同,赋予省、市、县各级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从而使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的处理地方税收。(2)在税收收益方面,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使地方财力薄弱,事权财权不匹配,从而降低了公共物品的提供效率,对此应做进一步分权,在完善事权分配体系的基础上,应重新对税种以及共享税的比例进行划分,以完善地方税体系;(3)在税收征管方面,目前基层政府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有限,有碍于基层政府因地制宜的管理本地相关税种,虽然分税制改革明确了由地方税务机构征管地方税,但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并不明确。因此,应重新划分国、地税职责,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郝一丁[6](2017)在《投资环境建设语境下的税收法治建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基础是税法理念,税法理念看似一个通俗的概念,实则内涵丰富,是一种对事物认识的基本模式,不但代表着学界对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理解,也代表着所有税收法治相关主体的价值观念的集合,包括意识、信念以及遵从。税收的外在规范模式、具体指导思想就是税法理念,其代表着税法体系之内在的深层次思维,是最具有指导意义的价值体系,在税法体系中处于权威地位。税法理念是灵魂,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其直接影响着税法制度的设立和发展,进而税收法治环境也将因此而不断成型。投资环境的建设与税法理念的更新以及税收法治环境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进行研究,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为税法理念革新: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税法理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反思、总结税收法律现象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观念、意识及信念,是人们对税收法律的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本认知模式。这些观念、意识及信念被普遍接受,具有公认的认知模式,并且反过来制约、影响并指导着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等一系列税法实践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完整阐述了要推动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成为了时代最强音符。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均开始重视在不同的具体领域细化分解依法治国。在税法领域,同样强调“依法治税”,并将该口号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有的学者从字面上进行理解依法治税,认为应该是通过法律体系来对我国税收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然而结合实际背景,通过法律和治理两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依法治税是要在推动国家经济改革的“使命”下,遵从国家设立的法律以及相关有约束力文件,把征缴双方的行为列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并不断强调税收需要统一和税收需要集中两个实际的社会情况。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从上至下强行推动所谓的“依法治税”,并不是法治意义上的依法治税,与真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不符合时代的呼唤和需求。与上述相反,税收法治具有浓厚的法治理念,是伴随着法治文化的发展而提出的新的改革方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税收法治是在税法法律为“良法”前提下,依照法治理念搭建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制度集合。国家税权将会因为税收法治的存在而被制约,税收制度必须是在宪法以及立法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运作。此外,税收的执行主体应受到严格的制约,应严格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在税收法治理念下,为民众提供必要的税收法律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为投资环境建设视角下的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与投资环境建设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然而,在原有“依法治税”理念下,发展模式较为粗放,各地和各级政府制定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在结构、立法模式、立法技术和利益平衡之间都存在较多问题。税收执法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监督程序,税收司法也相应较为弱化,失去了原有应该发挥的功能。第三章为税收法治改革:以上海自贸区投资环境建设为视角。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在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的重要一步,承载着税收法治改革的先行先试的使命。自贸区通过分期缴纳所得税,细化税收管理措施,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试点税收征管现代化平台、运用信息系统和技术检测税收风险等措施,全面推动建设公平合理、健康有序、持续繁荣的税收环境。但是,整体税收立法依然相对滞后,一些自贸区内立法的基本问题尚未解决,一系列领域还存在空白,尚未形成完整的推动投资建设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因此,上海自贸区投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大胆探索。一是建设既贴合我国实践情况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与投资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加快形成全面系统的,真正有利于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法制度体系;二是加快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的透明性和程序的便利性;三是推动税收司法体系的完善,建立便捷、公平、高效的税收纠纷处理机制。第四章为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立法改革促进。本章主要对与投资环境建设关系最为紧密的区域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论证。税收法治理念的落实,关键一点是要注重量能课税原则,这一原则是判断税收优惠合乎要求的主要标准,也是税收法治实现的主要前提。此外,也需要注意税收优惠自身的合理成文,这种合理需要有一定的度,而且只能在特定的范围适用,不能同量能课税制度相冲突。当前,税收优惠之所以过多过滥,根源在于“政出多门”。要想根治这种现象,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规范措施,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体和法律形式都应被合理限缩。第五章为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执法改革促进。投资环境建设中,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判定标准应当包括:高效率、低成本、高税法遵从度。建设高效率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便利化的税收执法流程,并通过大数据技术,节约涉税信息的采集与验证成本,减少涉税信息的错误率,缩短办税时间。打造低成本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优化税收征管模式,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增强成本意识,提高思想意识和理论观念。提高税法遵从度,则应硬化政府预算,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第六章为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司法改革促进。税收司法是非常专业化的法律行为方式,必须严格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理念,蕴含专业化的技术要求,严格遵循程序。同时,应避免过于繁琐司法程序,不应造成过大的维权成本,并为司法程序制定必要的补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对纳税争议诉讼所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部分学者认为双重前置缺乏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以及结果合比例性,因此应予以删除。笔者则认为“双重前置”制度较好地贯彻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税收征管环境下,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当然,结合争议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税收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从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强化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和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角度进行完善也是十分必要的。
李刚,李亚平,咎星源,游凯杰[7](2014)在《2011年财税法理论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财政法理论研究综述二、税法总论研究综述三、税收实体法研究综述四、税收程序法研究综述五、海峡两岸与国际税法一、财政法理论研究综述(一)财政法总论有学者从法理的角度探究财政权,指出其形式表征是宪政法律秩序,其内容实质既表现为宪法层面的契约性经济权力,也表现为行政法层面的行政性经济权力,还表现为经济法层面的调控性经济权力。从某
李刚,李亚平,昝星源,游凯杰[8](2014)在《2011年财税法理论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财政法理论研究综述二、税法总论研究综述三、税收实体法研究综述四、税收程序法研究综述五、海峡两岸与国际税法一、财政法理论研究综述目次(一)财政法总论有学者从法理的角度探究财政权,指出其形式表征是宪政法律秩序,其内容实质既表现为宪法层面的契约性经济权力,也表现为行政法层面的行政性经济权力,还表现为经济法层面的调控性经济权力。从某
叶萌萌[9](2012)在《国民税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鉴于税收分配活动中,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会形成相应的征纳税关系,因此从涉税主体角度来看,税权主要由国民税权和政府税权组成。其中,国民税权指的是作为涉税主体一方的国民,也就是全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权力的统称。由于税收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国民税权首先表现为国民的整体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监督权;其次表现为一系列国民的个体税权,也就是纳税人权利。另外,国民税权还可以细分为国民应有税权、国民法定税权和国民实有税权。人民主权论、公共物品论、法价值的普遍性以及权利本位论,分别作为国民税权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改革中,国民税权严重缺失,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重塑税收和税法理念;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培养纳税人的税权意识。
高玉[10](2012)在《中国税收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1998-2010》文中研究指明税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司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当前,我国财税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收收入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这一分权模式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反向的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向居民和企业伸出了“攫取之手”,不利于地区经济发展。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税权划分改革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税收收益权的划分上,其中,共享税的分享比例是税收分权的核心问题。合理地将税权在各级政府间划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生产要素的积累,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首先从税权的概念界定出发,并通过财政分权的视角回顾了我国税收分权的体制变迁,提出目前所实行的税收分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税收分权研究的意义。接着,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得出了我国税权划分改革的启示和借鉴。然后,文章通过对1998—2010年间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发现我国的税收分权对地区经济增长产生了消极的作用,这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显着。在共享税中,企业所得税的分权普遍具有显着的负效应。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分权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地区差别:增值税的分权指标系数只在西部地区显着为正,营业税的分权指标系数只在中部地区显着为正,个人所得税的分权指标系数只在西部地区显着为负。再次,从理论角度分析了税收分权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传导途径,认为我国的税收分权造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反向激励,不利于要素的积累和经济增长。最后,文章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强化地方政府税权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化地方政府税权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机构改革 ——以新时代税务机构变迁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观点梳理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概念厘定与理论阐释 |
(一)税务机构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新时代税务机构变迁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制度变迁 |
第二章 建国以来的税务机构沿革 |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务机构 |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务机构 |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务机构 |
(四)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务机构 |
第三章 新时代税务机构变迁之影响因素 |
(一)大部制改革 |
(二)财税体制现代化 |
(三)税种变迁与税权划分 |
(四)信息技术的现代化 |
第四章 新时代税务机构所面临之问题 |
(一)央地财政关系问题 |
(二)双重领导格局实行问题 |
(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4)确立地方税权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地方税权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2.1 地方税权的现状 |
2.2 地方税权存在的问题 |
2.2.1 现行法律没有确立地方税收收益权 |
2.2.2 现行体制没有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
2.2.3 在实践中地方变相行使税收征管权 |
3.确立地方税权的理论依据 |
3.1 确立地方税权的必要性 |
3.1.1 符合财政立宪主义、宪政民主主义理念 |
3.1.2 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
3.1.3 健全地方税体系 |
3.1.4 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各异的特点 |
3.2 确立地方税权的可行性 |
3.2.1 《宪法》为地方税权提供了合法依据 |
3.2.2 分税制为确立地方税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
3.2.3 《立法法》已经为地方税权预留了立法空间 |
4.国外地方税权立法的比较考察 |
4.1 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由中央集权模式向适度分权模式演变 |
4.2 单一制国家——日本:适度分权模式 |
4.3 国外地方税权立法的经验启示 |
5.确立地方税权的立法建议 |
5.1 通过《税收基本法》确立地方税权 |
5.2 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地方税收立法权 |
5.3 规范地方税权的立法 |
5.3.1 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严格规范地方税权的界限 |
5.3.2 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防止地方税权的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中国税收分权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税收分权度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收分权度研究基本理论分析 |
2.1 税收分权概念界定 |
2.2 税收分权的理论分析 |
2.2.1 财政分权的理论发展 |
2.2.2 税收分权理论 |
2.2.3 财政分权框架下的税权划分原则 |
2.3 税收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
2.3.1 税收分权与物质资本积累 |
2.3.2 税收分权与人力资本积累 |
2.3.3 税收分权与技术变革 |
第3章 税收分权的中国实践和国际经验 |
3.1 我国不同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分权 |
3.1.1 “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分权 |
3.1.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分权 |
3.1.3 “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分权 |
3.1.4 分税制 |
3.2 税收分权的世界经验 |
3.2.1 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分权模式 |
3.2.2 以日本为代表的适度分权模式 |
3.2.3 以法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模式 |
第4章 关于中国税收分权度的实证研究 |
4.1 税收立法权 |
4.2 税收收益权 |
4.2.1 指标设计 |
4.2.2 税收收益分权度的测度 |
4.3 税收征管权 |
4.3.1 指标设计 |
4.3.2 实证模型 |
4.3.3 序列平稳性检验 |
4.3.4 序列协整关系检验 |
4.3.5 回归结果分析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适当调整税收立法权 |
5.2 财权事权合理划分 |
5.2.1 合理划分事权 |
5.2.2 合理划分税收收入 |
5.2.3 构建地方税体系 |
5.3 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权 |
5.3.1 加快划分税收征管权立法进程 |
5.3.2 重新划分国地税征税范围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6)投资环境建设语境下的税收法治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选题意义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与研究局限 |
第一章 税法理念革新: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 |
第一节 税法理念评述 |
第二节 传统税法理念模式:依法治税 |
第三节 现代税收理念:税收法治 |
一、税收法治的理念发展 |
二、税收法治内涵分析 |
第二章 投资环境建设视角下的税收法治 |
第一节 投资环境建设及其与税收的关系 |
一、投资服务环境与税收的关系 |
二、投资政策环境与税收的关系 |
三、投资法治环境与税收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投资环境建设的发展及竞争 |
一、逐步演进 |
二、产生根源 |
第三节 “依法治税”理念下的投资环境建设 |
一、不受管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
二、税收执法监督的缺失 |
三、税收司法的困境 |
第三章 税收法治改革:以上海自贸区投资环境建设为视角 |
第一节 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
一、自贸区税收法治化的目标 |
二、自贸区税收法治化的应然性 |
三、上海自贸区投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概述 |
第二节 上海自贸区税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一、自贸区税收法治改革的先期实践 |
二、自贸区税收法治改革的创新和落实 |
第三节 国际自贸区投资环境建设法治规则的比较研究 |
一、美国自由贸易区 |
二、韩国自由贸易区 |
三、其他国家自贸区 |
四、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立法改革促进 |
第一节 税收优惠制度相关立法分析 |
第二节 现行税收优惠立法的合法性考察 |
第三节 税收法治理念下的税收优惠立法改革 |
一、税收优惠立法的域外经验 |
二、完善现有税收优惠立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
第五章 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执法改革促进 |
第一节 高效率税收执法环境研究 |
一、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 |
二、便利化的税收执法流程 |
三、大数据下的税收执法 |
第二节 低成本税收执法环境研究 |
一、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
二、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三、增强成本意识,提高思想和理论观念 |
第三节 税法遵从度与税收执法环境关系辨析 |
一、硬化政府预算 |
二、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
三、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 |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司法改革促进 |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
第二节 针对税收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争议的审视 |
第三节 税收诉讼“双重前置”制度的优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国民税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个人见解 |
一、 国民税权的内涵阐释 |
(一) 基于涉税主体的税权概念 |
(二) 国民税权的内涵界定 |
二、 国民税权的理论基础 |
(一) 政治学基础—人民主权论 |
(二) 经济学基础—公共物品论 |
(三) 法学基础—法价值的普遍性和权利本位论 |
三、 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中的国民税权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理论偏颇导致国民应有税权的缺位 |
(二) 立法滞后致使国民法定税权缺失 |
(三) 体制陈旧造成国民实有税权弱化 |
四、 对我国国民税权的几点思考 |
(一) 重塑税收和税法理念 |
(二) 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
(三)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
(四) 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 |
(五) 培养纳税人的税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本人读研期间发表论文一览表 |
(10)中国税收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1998-201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与文献综述 |
1.1 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 |
1.1.1 我国建国以来税收分权的体制变迁 |
1.1.2 税收分权与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1.3 税收分权的文献综述 |
1.1.4 税收分权的实践所产生的问题 |
1.2 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 |
1.3 文章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税收分权的中国实践及世界经验 |
2.1 税收分权在我国的实践 |
2.1.1 税收立法权划分 |
2.1.2 税收征管权划分 |
2.1.3 税收收益权划分 |
2.2 税收分权的世界经验 |
2.2.1 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分权模式 |
2.2.2 以日本为代表的适度分权模式 |
2.2.3 以法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模式 |
2.2.4 税收分权的世界经验 |
第三章 税收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3.1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1.1 税收分权的指标构建 |
3.1.2 实证模型 |
3.2 实证结论:税收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 |
3.2.1 实证结论:总体税收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 |
3.2.2 实证结论:共享税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 |
3.2.3 稳健性检验 |
第四章 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传导途径 |
4.1 税收政策与要素积累—新古典增长模型 |
4.1.1 税收政策与物质资本积累 |
4.1.2 税收政策与人力资本积累 |
4.2 税收政策与技术变革 |
4.3 其他影响进入率的税收政策 |
第五章 政策建议 |
5.1 财权和事权的合理划分 |
5.2 共享税收益的划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强化地方政府税权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机构改革 ——以新时代税务机构变迁为中心[D]. 纳荷芽. 吉林大学, 2020(08)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确立地方税权的立法思考[D]. 龚晓露. 暨南大学, 2018(12)
- [5]中国税收分权度研究[D]. 李炎哲.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7(03)
- [6]投资环境建设语境下的税收法治建构研究[D]. 郝一丁.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2011年财税法理论研究综述[J]. 李刚,李亚平,咎星源,游凯杰. 财税法论丛, 2014(00)
- [8]2011年财税法理论研究综述[A]. 李刚,李亚平,昝星源,游凯杰. 财税法论丛(第14卷), 2014
- [9]国民税权问题研究[D]. 叶萌萌. 安徽师范大学, 2012(02)
- [10]中国税收分权与地区经济增长:1998-2010[D]. 高玉. 复旦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