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轨国家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过低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楠[1](202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指出城市公用事业是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普遍性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的总称,具有保证物质生产、维护公共秩序、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作用,同时,还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大致历经了招商引资—扩大民营—公私合作(PPP)三个阶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逐步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式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PPP作为对传统供给模式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起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积极作用,从而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领域逐步流行,近年来各地均推出大量PPP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包括营建用途产生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政府监管效能不足、项目合约治理与风险管理水平欠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值得社会各界重视并亟待解决。以合约安排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理解为PPP合约的治理问题,从而通过完善其合约条款、优化合约设计的方式为PPP模式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寻找一条优化路径。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相关书籍与资料的研读,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一,PPP模式凭借其既能有效解决地方财政压力,又能充分发挥公私各方禀赋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比已有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与PPP模式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二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特征辨析与行业类别划分。三是通过对PPP概念与内涵的探讨,阐明了其合约本质,并利用产权理论将现有PPP模式分为有限产权、混合产权、完全产权三类。四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第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适用性及存在问题。与此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生产营建用途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政府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四个方面。二是透过合约安排的视角,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重新解读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固定合约阶段、分成合约阶段和PPP合约阶段。三是参照公共部门比较值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将以纵向一体化为特征的PPP合约与传统行政合约在公用产品供给效率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PPP模式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应用的条件与范围,并辅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的实际案例进行验证。第三,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全周期风险管理。由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进行PPP合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把握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实现PPP项目的全周期风险动态管理,从而保证其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上的最优化。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全面准确的风险识别清单,即通过对我国40个PPP问题案例的研究,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归纳为五大类,包括政府引致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项目建设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合计20种,并以此建立风险清单。二是科学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利用模糊综合评判与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演示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评价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三是权责清晰的风险分担框架,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将PPP风险因素分级,然后采用层级关联与要约仲裁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四是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环境,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结合传统礼教与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为处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角度。第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在PPP项目风险全周期管理的框架下,以数理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探讨项目租值的创造与分配,对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PPP项目的资源最优配置。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基本框架概述,包括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主要合约条款以及合约设计准则。二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说明在管制的局限条件下,各个生产要素在合约中所占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三是基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构建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四是综合全文的研究分析,从完善PPP合约的收益条款、风险条款、主体条款、监管条款、补充条款五个方面,对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第五,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发展就要优化其项目合约的设计,主要包括完善模式匹配机制,合理配置项目租值,实现风险动态管理。二是PPP项目合约要以法律框架为依托,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的保驾护航。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监督机制,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三个重要手段。四是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需要社会共治,可以通过突出社会规范作用,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塑造社会共治环境来实现。总而言之,PPP模式的本质是建立在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约安排,实现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当着眼于PPP模式的合约治理,根据具体PPP项目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在项目缔约之前,项目试运营期间、项目中期评估阶段适时完善合约条款,从而不断优化PPP的合约设计,为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李洋[2](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产耀东[3](2016)在《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国有企业也逐渐出现管理不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内部人控制严重、利益输送问题突出、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是其核心内容。如何构建科学的、适合当前形势任务要求的国资监管制度,如何采取有效措旌提高制度执行的绩效,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国有资产监管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文化的千差万别,故而在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上形成了多种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其独特性,必须通过自主的制度创新来解决中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稀缺性问题。在以往的对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的研究中,一般是在管理学、经济学的框架之内,主要把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来看待,而对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未能足够地重视。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正承担着极为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责任,具有强烈的社会组织特性。本研究首先通过社会学框架和方法,从分析国有企业这一具有经济目的社会组织的特性入手,阐明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与互动,研究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和环境要求。同时,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结构和机制的分析,发现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性,以及制度的类型和性质。在对国有企业的使命与责任、内外环境的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逻辑,揭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首先应从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外部环境要求(政府要求、社会期待等)、企业内部环境特点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地制定企业目标与企业战略;然后根据企业目标和企业战略,确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形成激励相容约束的制度安排,并选择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与实施的路径;继之,分析制度的效能边界和成本约束,并探讨突破制度效能边界,进一步提高制度绩效的办法,提出设计和建立制度内化机制。本研究不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度作为企业中一个孤立的事项来看待,在对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进行分析之后,还重点研究了对监管制度内化有重要影响的党建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中,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都是通过改变人的思想意识来改变人的行为,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化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中不仅包含了党内监督的内容,并且以提高政治素养为引领,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等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通过对企业文化结构、功能、层次、类型、生成路径的分析,发现西方理论难以指导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虽然一个是以党组织和党员为对象,一个是以企业组织和企业成员为对象,但都是以改变人的思想意识为核心工作目标,发挥的都是导向、督促、激励、约束、凝聚、塑造等功能,具有共同的核心内容、极为相似的内在作用机制,党的建设的理论科学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探索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党的建设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是极为宝贵的财富,对企业文化建设有重大的价值。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应该以党的建设来引领,应立足于国家民族文化、时代文化、行业文化之上,吸收优秀基因作为自身文化建设的依托,创造性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约束——激励——引领——内化”机制。本研究以深圳市国资委构建实施的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分析其构建的理念和设计过程,以及实施流程和环节。通过企业制度文本资料的相关业务数据,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形式绩效和实际绩效两个维度,对21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制度执行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显着的绩效。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但从总体上看,制度构建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在对制度执行绩效进行评估的同时,本研究还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将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对制度内化情况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虽然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在实施后绩效显着,但制度内化程度却明显不尽人意,不少执行者对制度的认知并不准确,对制度并不完全认可。针对这一现象,本研究再次进行了深度访谈,寻找影响制度内化的因素和原因。针对在制度内化程度并不理想的情况下,但监管制度仍然取得了明显绩效这一现象,本研究从社会学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制度执行者形式执行、变通执行、选择执行等现象的分析,提出“非内化执行”概念,即制度执行者在思想观念上并不认同制度制定者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观、或对制度效能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但出于对制度制定者权威的服从,或者出于为了获取制度执行绩效的激励、避免受到惩罚等原因而执行制度。接下来,深入探讨“非内化执行”产生的原因。研究发现,企业人普遍存在因价值观念冲突和角色冲突而导致的认知失调,国企高管面临“塞壬陷阱”等心理困境。然后,从演化博弈与制度变异的角度分析了“非内化执行”所产生的隐患。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深圳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之做出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最后,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赵俊岭[4](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张俊[5](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研究表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刘佳丽[6](2013)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陈建伟[7](2012)在《中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和串谋防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化改革,推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优化配置国有资源一直是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在国有资产市场化过程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中心环节就是如何形成国有企业产权的价格。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特殊性,国有资产的定价比私人商品的定价要复杂得多,形成合力的价格也更困难。然而,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转让定价尚无统一的、公认的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国有资产现已采用拍卖这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方式,但我国国有资产的拍卖机制仍存在诸多缺陷,如拍卖市场不规范,机制设计仍有待完善;竞拍者容易与政府代理人或竞拍者发生串谋;国有资产在拍卖过程中有较多的附加条件、信贷条件缺乏;拍卖执法不严,拍卖主体、拍卖人及拍卖形式等不合法现象等问题。基于上述背景,如何根据国有资产转让定价中的各种具体要求设计一套合理、公平的国有资产拍卖机制,同时又能防止串谋的发生,这是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十分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尤其是机制设计理论,在吸收和借鉴相关学科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用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采用规范分析和数理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我国国有资产自身特点及现阶段拍卖市场发展现状的考察研究,试图较全面地研究我国国有资产拍卖的机制设计和串谋防范问题。本文研究得出主要结论如下:(1)本文通过分析各大产权交易所的数据发现,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存在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缺乏市场监督和约束机制等诸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内产权拍卖市场缺乏标准的定价机制。因此,本文在不考虑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非价格因素,也不考虑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条件下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定价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基于2003-2012年国有产权拍卖案例,探析了国有产权拍卖中拍卖方式与交易溢价率的相关关系,得出拍卖方式和拍卖溢价率明显相关的发现,第一价格密封拍卖要低于英式拍卖的平均收益,但其波动幅度较小。这主要是因为英式拍卖属于公开竞价,在公开竞价的过程中,竞买人之间可以潜在地实现私人信息的共享,从而相互之间会受到影响,产生调整估计的激励。我们也发现竞拍人数与溢价率之间呈现明显正相关关系,竞买人数越多,拍卖的溢价率也越会高。这主要的原因是竞拍过程中,竞拍者人数的增加可以更加广泛地传递信息,更加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还可以提高竞拍者之间的竞争性,加大竞拍者之间、竞拍者与拍卖人之间的串谋腐败活动的难度,从而有效提高拍卖收益率。最后,还发现,产权拍卖比例对最后的收益是存在很明显的相关性的,整体产权拍卖的溢价率只是略高于部分产权拍卖的溢价率,两者相差不大。(2)本文探究了国有企业产权拍卖机制在现实应用中的效果。本文基于中国国有产权拍卖案例进行选编整理得到相关数据,对协议转让和拍卖两种机制的收益率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以协议转让机制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溢价率一般低于以拍卖机制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溢价率。拍卖机制之所以能够实现更高的溢价率,主要是因为拍卖的公开性对于在谈判议价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行为有效地阻止甚至消除,进而能够将更多的期望收益带给国有企业产权的卖方。(3)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拍卖机制从本质上是“一对多”的市场结构。在此种市场结构中,买卖双方总有一方掌握着市场中的稀缺资源,并通过这种“资源优势”获得选择和制定交易规则的权利,影响拍卖机制效率的发挥。而双向拍卖的拍卖机制从本质上是“多对多”的市场结构,买卖双方变为供需的平等关系,从而能有效地解决“串谋”和“恶意报价”等问题,提高国有资产拍卖的效率。本文在现有双向拍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双向拍卖理论应用到国有资产拍卖中,设计我国国有资产拍卖的效率机制。本文设计的国有资产拍卖效率机制主要包括评分规则、筛选规则、报价规则、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等。通过利用算例对所设计拍卖机制的交易效率进行了分析发现,最优拍卖机制的市场效率为88.89%。可见,本文设计的效率机制是高效率的。(4)拍卖机制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串谋。本文在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中串谋与反串谋行为发现,设计出合理的激励机制是防范舞弊行为的关键。因此,本文根据基于串谋防范的机制设计理论,试图设计出防范国有资产拍卖中的竞拍者之间以及管制机构与竞拍者之间的串谋的最优激励机制。最后本文还提出提出防范串谋的建议:如提高保留价格,吸引尽可能多的竞标人参与,尽可能选择公开叫价的拍卖机制等内部措施;以及重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加大处罚力度,利用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等外部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治参与人的舞弊行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1)构建理论模型对比分析了协议转让和拍卖进行,发现拍卖是国有资产交易的有效方式,并利用现有交易案例对该结论进行了验证。(2)利用现有案例对我国国有资产拍卖的效率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的自身特点,设计了我国国有资产拍卖的效率机制;同时还设计了该拍卖机制的网上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并利用算例分析了该拍卖机制的交易效率。(3)利用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结合现实案例对国有资产拍卖中的串谋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进而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中竞拍人之间以及管制机构与竞拍人之间的串谋问题,并最后设计了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中串谋防范的激励机制。
任艳[8](2011)在《制度创新与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文中研究指明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外部性、基础产业性、不可分性和非贸易性。基础设施具有调控宏观经济、服务微观经济主体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功能。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其贡献比起其它类生产要素投入要大。基础设施在一国或一个地区提升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的重视。中国基础设施经过了缓慢发展、起步、迅猛发展和全面快速发展的四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总体上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中国式道路。但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处于暂时的、低水平的平衡,总量矛盾缓解后,结构问题愈发凸现,制度因素成为制约基础设施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将对中国基础设施发展现状、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方面的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进行系统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是:相对全面和完整的检索与查阅文献,对以往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以基础设施的一般理论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为指导,从中国基础设施发展的阶段、现状出发,深入分析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在借鉴国外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创新。本研究运用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分为四个核心部分:一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理论分析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二是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方面的问题;三是美国、加拿大、欧洲国家、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况及其制度创新的经验和规律总结;四是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具体的制度创新。按照逻辑关系与结构,将论文规划为7章。第1章绪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点与不足以及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图。第2章基础设施的一般理论。界定了基础设施的概念,概括了基础设施的属性和功能,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较强的外部性、基础产业性、不可分性和非贸易性。基础设施具有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具有服务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功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功能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功能。并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基础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类:交通基础设施,通讯基础设施,供水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和环保基础设施。第3章综述了制度和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形成了对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研究的重要依据和逻辑起点。一是明确界定了本研究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制度、产权、交易费用等,这些概念是分析的基本单元,也是深入分析的基础。二是为本文对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制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启示和分析工具。三是进一步理清了研究的理论框架。第4章中国基础设施发展阶段和现状。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经过了缓慢发展阶段、起步阶段、迅猛发展阶段和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四个阶段。初步改变了基础设施的紧张状况并保持着持续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势头,走出了一条以改革为动力的中国式道路。但目前总体供给能力仍然不足,城乡之间基础设施建设差距明显,人均基础设施拥有量与发达国家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且基础设施结构问题愈发凸现,结构脆弱、扭曲、内部结构不合理且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第5章指出基础设施现状的根本原因在制度方面。一是基于产权与效率关系的产权安排理论,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安排中的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社团产权各自有其有效率的地方和失灵的地方。通过分析基础设施行业的国有企业垄断地位和基础设施行业的产权私有化存在的问题总结出基础设施供给制度的选择逻辑。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并存,且只重视产权制度改革不重视引入竞争机制。二是基础设施供给没有完全遵循效率原则、普遍服务义务原则和环保原则,且这些原则未体现在基础设施供给价格中。三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资金缺口大,且以铁路资金缺口为例作了说明。四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多种来源,来源不够多元化,且每一种来源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五是已有的制度创新中政府融资渠道局限性仍未打破,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制度障碍仍未完全消除,并同时面临着国有经济股权弱化和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第6章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的国际比较。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研究了美国、加拿大、欧洲国家和日本等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方面的一些做法,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改革目的决定着改革方式。二是国情决定着对政府资本的要求。三是国体决定着民营资本进入方式。第7章本章从中国基础设施领域创新改革的提法和界定入手,逐层探讨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指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解,坚持基础设施国有或通过所有权参与或称股权参与的形式转为民间所有,坚持经营权非国有化改革,及其各自的实现途径。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引入竞争机制的市场结构的创新均衡进行,通过业务分解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在产权清晰的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格局。与上两个过程相伴随的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构,政府层面的改革包括宏观层面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微观层面政府规制能力的强化。企业层面的改革则包括企业的公司化、商业化经营和完全私有化三个层次。最后从非国有经济进入基础设施产业的最佳制度安排角度即技术角度研究资本市场和项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创新。最后为结论和展望部分。总结了整个研究工作并得出本研究的基本结论;继而针对研究中的不足,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晋入勤[9](2010)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文中认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对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企业治理、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持续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以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科学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涉及到产权、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这样几个有争议的核心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研究对象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在狭义上理解的,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国有产权主体通过有形的产权市场(所、中心)将其合法拥有的可转让交易的产权依法进行的有偿转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委托、转让申请、受理与审核、信息披露、登记受让方、洽谈并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和出具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就体现在这一操作流程中,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是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而且产权中所含有的国有因素又要求必须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加以有效监管。因此,本文就从立法、主体、客体、定价机制及监管五个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进行系统探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于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委托代理链条更长;终极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代理人的非人格化;行政性委托和资本性委托并存;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创新的实践价值包括宏观价值、中观价值和微观价值。在立法创新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存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出发点过于偏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有空白之处;专门性立法层次较低,性质存在悬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可能影响立法的公正性;地方性立法和部门规范过于膨胀,立法中出现诸多矛盾之处;立法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立法的理性架构缺失,未形成互补性、配套化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者的行政机构定位;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配套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所建议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域归属属于经济法部门,在经济法部门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经济法——国有经济法——国有资本经营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其法律特征包括: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综合性;政策性较强;国际性极弱;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干预原则;安全和效率兼顾原则。在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确定可实施MBO的国有企业范围,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理顺MBO法律制度;通过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以及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来拓展受让方。在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方面,本文认为产权市场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中的重大法律创新和我国对世界的创造性贡献,而有形的产权市场的实质是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必须“进场”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其有形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产权市场目前还存在法律定位有较大的理论分歧;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法律性质比较混乱;运行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秉承产权市场为资本市场的立法规范思路;建立产权市场的准入制度;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以会员制为产权市场基本运作模式对产权市场加以法律重塑。在交易客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提出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措施。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在于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必要性在于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产权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权正义;有利于建设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也符合产权交易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可行性在于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已获得了正反两反面的经验和教训;企业改制已经趋于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初步尝试;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也为产权证券化提供了相应的政策空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和股权转让业务已经在产权市场普遍开展;天津股权交易所已正式成立;资本市场的风险性不在于是否进行了证券化交易,而在于监管、自律、进场交易的产权质量等多种因素。因此,应当取消不得拆细、不得标准化、不得连续交易的“三不”限制,消解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制度障碍。产权证券化之后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际上就转变为证券场外交易,相应的,产权市场也就演变为场外交易市场。借鉴国际范围内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经验,本文认为我国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混合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转板制度。在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方式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三个方面,创新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展开。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在全国实现完全统一;信息的广泛覆盖及真实性难以充分保障;信息披露的最低期限过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和具体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中全面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强制性要求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延长信息披露的最低时限;明确何谓合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加以创新。在交易方式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对经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公开竞价交易率提高缓慢;没有规定何谓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究竟有哪几种方式,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况;拍卖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一人竞拍”的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范围;强制性规定各地产权市场将协议转让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明确网络竞价的概念,网络竞价所包括的几种具体形式及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拍卖法》,明确拍卖的几种具体类型及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招标投标法》加以创新。在资产评估制度方面,由于目前的资产评估制度还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法制建设滞后,未形成统一、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五龙治水”的多头政府管理格局;评估方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资产评估师个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仍是一片空白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和《资产评估师法》;理顺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体制;细化规定每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市场化为基础,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构建资产评估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加以创新。除了从以上五个方面加以创新之外,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市场缺陷,而国有产权的特殊性又进一步强化了该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机制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还很难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必须还要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针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宏观方面加以创新。
卢丹[10](2010)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多元价值目标实现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10月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颁行。它改变了数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相关立法层级不高、效力低下的状况,使我国数十万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但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粗线条”的立法特征,亟需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条例来配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的具体落实,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国有资产保护法律体系。笔者选取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这一国有资本运营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对象,以其多元价值目标实现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为总体思路进行研究。笔者建议,在整理、整合、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条例》,以配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并采用多元价值目标实现理论为其立法宗旨,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以改变现行法律、法规仅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立法宗旨的现状。除结语外,全文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第一章,阐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一般理论问题。主要内容是界定本文中所使用的“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概念的含义;第二部分为第二章,主要论述本文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多元价值目标理论,即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在保证其社会价值目标和政治价值目标充分实现的基础上,实现其经济价值目标的最大化。该部分主要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多元价值目标存在的原因及构成进行论述;第三部分由第三、四、五章组成,主要研究如何从法律机制构建和完善的角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济价值目标、社会价值目标以及政治价值目标。
二、转轨国家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过低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转轨国家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过低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公用事业特性及相关理论 |
2.1.1 城市公用事业的网络性 |
2.1.2 垄断性与自然垄断理论 |
2.1.3 公用性与公用物品理论 |
2.2 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概念 |
2.2.1 PPP模式的合约本质 |
2.2.2 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2.2.3 PPP模式的类型划分 |
2.3 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3.1 合约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2.3.4 博弈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适用性及存在问题 |
3.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适用性分析 |
3.1.1 PPP合约与产业结构 |
3.1.2 PPP合约的效率边界 |
3.1.3 PPP合约的应用条件 |
3.2 PPP合约应用实例分析—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
3.2.1 项目概况 |
3.2.2 合约分析 |
3.2.3 假说验证 |
3.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现存问题 |
3.3.1 营建用途产生异化 |
3.3.2 社会资本参与困难 |
3.3.3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3.3.4 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制约因素及风险分析 |
4.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中的制约因素 |
4.1.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4.1.2 PPP合约的不完全性与风险 |
4.1.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特征 |
4.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识别 |
4.2.1 PPP项目合约的内部风险 |
4.2.2 PPP项目合约的外部风险 |
4.2.3 城市公用事业PPP风险的识别方法 |
4.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清单 |
4.3.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案例归纳 |
4.3.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清单建立 |
4.3.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释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管理 |
5.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风险的预警机制 |
5.1.1 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2 PP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 |
5.1.3 PPP合约风险评估的案例演绎 |
5.2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分担框架 |
5.2.1 PPP合约的风险分担 |
5.2.2 层级关联与责任归属 |
5.2.3 归责不明与仲裁机制 |
5.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的社会共治 |
5.3.1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风险度量 |
5.3.2 礼仪规范下的PPP项目风险 |
5.3.3 PPP项目风险的社会性监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优化设计 |
6.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基本框架 |
6.1.1 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 |
6.1.2 PPP项目合约的主要条款 |
6.1.3 PPP项目合约的设计准则 |
6.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2.1 租值配置模型 |
6.2.2 政府管制约束 |
6.2.3 推理结果分析 |
6.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3.1 租值配置模型 |
6.3.2 动态博弈分析 |
6.3.3 推理结果分析 |
6.4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 |
6.4.1 PPP合约的收益条款设计 |
6.4.2 PPP合约的风险条款设计 |
6.4.3 PPP合约的其它条款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7.1.1 完善模式匹配机制 |
7.1.2 合理配置项目租值 |
7.1.3 实现动态风险管理 |
7.2 完善PPP合约的法律保障 |
7.2.1 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 |
7.2.2 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 |
7.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3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PPP政府监管 |
7.3.1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 |
7.3.2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7.3.3 健全监管监督机制 |
7.4 推动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社会共治 |
7.4.1 突出社会规范作用 |
7.4.2 建立公众问责机制 |
7.4.3 塑造社会共治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PPP项目风险因素权重及其影响程度判断专家调查问卷 |
(2)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二、搭便车问题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一、政策机遇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党的领导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与目的 |
四、概念界定 |
五、文献综述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思路 |
八、论文章节安排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与监管制度建设 |
一、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与环境要求 |
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缺位与代理人问题 |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逻辑 |
一、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目标 |
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约束 |
四、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与实施路径 |
五、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化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价值引领 |
一、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
二、企业文化的基本原理 |
三、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设计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绩效评估 |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
二、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的构建 |
三、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执行企业 |
四、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绩效评估维度 |
五、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形式绩效评估 |
六、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实际绩效评估 |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内化的测量与分析 |
一、变量测量 |
二、数据来源 |
三、数据分析 |
四、测量结论 |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非内化执行分析 |
一、制度的非内化执行 |
二、非内化执行的产生原因 |
三、非内化执行的社会学分析 |
四、演化博弈与制度变异 |
五、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思考 |
一、学理层面的研究发现 |
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深圳经验” |
三、深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四、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
五、对提升制度内化水平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录一 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全文 |
附录二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执行企业介绍 |
附录三 细则对比表 |
附录四 访谈提纲 |
附录五 访谈人员资料 |
附录六 调查问卷 |
(4)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0.2.1 理论价值 |
0.2.2 现实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归纳与演绎分析 |
0.3.2 比较研究 |
0.3.3 案例分析 |
0.3.4 博弈分析 |
0.3.5 法经济学分析 |
0.3.6 耦合分析 |
0.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0.4.1 研究内容 |
0.4.2 创新 |
第1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1.1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1.1 监管迷信: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2 监管质疑: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3 监管重构:激励性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2 国内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2.1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手段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主体的研究 |
1.2.3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研究 |
1.3 文献综述简评 |
第2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分析 |
2.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2.1.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 |
2.1.2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外延 |
2.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2.2.1 耦合的涵义 |
2.2.2 耦合的理论模型 |
2.2.3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理论分析框架 |
2.3 法经济学语境下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关系 |
2.3.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法经济学解释 |
2.3.2 法经济学语境下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第3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 |
3.1.1 自然垄断的动态性 |
3.1.2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嬗变 |
3.2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2.1 “全方位、立体式”放松监管改革 |
3.2.2 垂直分解和剥离重组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
3.2.3 放开市场准入,为竞争开辟通道 |
3.2.4 实行非对称监管,维护、保证公平竞争 |
3.2.5 激励性监管机制的运用 |
3.2.6 放松监管的成效 |
3.2.7 关于自然垄断产业监管机制适用性的若干思考 |
3.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3.1 价格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2 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3 激励性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4 非对称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
4.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
4.1.1 电信产业:逐步走向监管下的竞争 |
4.1.2 电力产业:弱监管下的强垄断 |
4.1.3 铁路运输产业:政企双重角色缺位下的业内垄断 |
4.1.4 航空运输产业:竞争下的过度监管 |
4.1.5 邮政产业:垄断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改革滞后 |
4.1.6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缺失下的公益性矛盾 |
4.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问题及成因 |
4.2.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
4.2.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行政体制缺陷 |
4.3.2 监管体制自身的缺陷 |
4.4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借鉴 |
4.4.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4.4.2 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
4.4.3 监管机构的动态调整 |
4.4.4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体系 |
4.4.5 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
5.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
5.1.1 针对监管主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1.2 针对监管客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2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1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与价格听证制度 |
5.2.2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 |
5.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若干缺陷 |
5.3.1 监管体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2 监管客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3 监管机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4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5.4.1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5.4.2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5.4.3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5.4.4 对中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目标 |
6.1.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目标 |
6.1.2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与协调 |
6.1.3 监管改革与城镇化步伐的同步 |
6.1.4 消费者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
6.1.5 垄断一般和特殊的权衡 |
6.1.6 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开阔的研究视角 |
6.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制约因素 |
6.2.1 监管理念及理论发展的滞后 |
6.2.2 并未真正破除的原有垄断格局和垄断利益 |
6.2.3 “俘获”现象严重,监管执行不力 |
6.2.4 政府职能转变迟缓 |
6.2.5 法治的薄弱 |
6.2.6 改革的参差不齐、互不配套 |
6.2.7 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压力 |
6.2.8 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内经济的压力 |
6.2.9 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背离 |
6.2.10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匹配 |
6.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新思路 |
6.3.1 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转化 |
6.3.2 监管机制调整要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的适应性变化 |
6.2.3 监管制度、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监管机制支撑 |
6.3.4 监管体制传动、整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 |
6.3.5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路径 |
6.4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实施路径 |
6.4.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通盘考量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功能耦合问题 |
6.4.2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设计,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 |
6.4.3 搭建合理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衔接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安排 |
6.4.4 进一步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充分考量其与监管体制、机制的匹配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7)中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和串谋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于国有资产拍卖的文献回顾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拍卖及其机制设计的基本理论 |
2.1 拍卖理论的演进与发展 |
2.1.1 国外拍卖理论研究进展 |
2.1.2 国内拍卖理论研究进展 |
2.2 机制设计的基本理论 |
2.2.1 机制设计理论的发展过程 |
2.2.2 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 |
2.2.3 拍卖机制设计的基本模型 |
2.3 防串谋的拍卖机制设计理论 |
2.3.1 不同拍卖模式下的串谋 |
2.3.2 不同拍卖对象中的串谋 |
2.3.3 串谋对拍卖结果的影响 |
2.3.4 关于串谋的经验和实验研究 |
2.3.5 防串谋的最优拍卖机制设计 |
第3章 我国国有资产交易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
3.1 国有资产及其产权界定 |
3.1.1 国有企业 |
3.1.2 国有资产 |
3.1.3 国有资产的分类 |
3.1.4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3.1.5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的关系 |
3.2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现状 |
3.2.2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特点 |
3.2.3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国有资产转让模式回顾 |
3.3.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转让方式 |
3.3.2 国有资产转让的市场化变革 |
3.4 协议转让和拍卖模式的比较分析 |
3.4.1 协议转让模式及其评价 |
3.4.2 拍卖交易模式及其意义 |
3.4.3 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3.5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4章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的机制设计 |
4.1 我国现有国有资产拍卖机制的绩效分析 |
4.1.1 拍卖方式与拍卖收益的关系 |
4.1.2 竞价人数与拍卖收益的关系 |
4.1.3 拍卖产权比重与拍卖收益的关系 |
4.2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中串谋与反串谋的实证分析 |
4.2.1 案例阐述 |
4.2.2 实证分析 |
4.3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的基本框架 |
4.3.1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的目标 |
4.3.2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遵循的原则 |
4.3.3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的考虑因索 |
4.4 我国国有资产最优拍卖机制设计 |
4.4.1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的效率机制设计 |
4.4.2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中防串谋的激励机制设计 |
4.4.3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的实施 |
4.5 我国国有资产双向拍卖机制的应用研究 |
4.5.1 网上交易系统与交易规则 |
4.5.2 算例和拍卖效率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总结 |
5.2 相关政策建议 |
5.2.1 积极推动国有资产拍卖市场的建立 |
5.2.2 逐渐完善产权交易所内部组织 |
5.2.3 实现国有资产交易的产业政策目标 |
5.2.4 完善国有资产拍卖的相关制度安排 |
5.2.5 科学制定国有资产拍卖中串谋机制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Ⅰ 2003-2012年各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产权拍卖交易案例选编 |
(8)制度创新与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基础设施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1.2.2 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创新点和不足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图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图 |
2 基础设施的一般理论 |
2.1 基础设施的概念界定 |
2.1.1 基础设施概念的演进 |
2.1.2 基础设施概念的历史性 |
2.1.3 基础设施的分类 |
2.2 基础设施的基本属性 |
2.2.1 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 |
2.2.2 基础设施的外部性 |
2.2.3 基础设施的基础产业性 |
2.2.4 基础设施的不可分性 |
2.2.5 基础设施的非贸易性 |
2.3 基础设施的功能 |
2.3.1 基础设施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 |
2.3.2 基础设施服务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功能 |
2.3.3 基础设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功能 |
2.3.4 基础设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功能 |
2.4 本章小结 |
3 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3.1 制度和制度变迁理论 |
3.1.1 制度的含义 |
3.1.2 制度的功能 |
3.1.3 制度变迁理论 |
3.2 交易费用理论 |
3.2.1 交易与交易费用 |
3.2.2 基础设施供给中的交易活动和交易成本 |
3.2.3 基础设施供给中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 |
3.3 产权理论 |
3.3.1 产权的含义 |
3.3.2 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 |
3.3.3 产权制度多样性的根源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基础设施发展阶段和现状 |
4.1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阶段 |
4.1.1 改革开放以前:缓慢发展阶段 |
4.1.2 1979-1988年:起步阶段 |
4.1.3 1989-2002年:迅猛发展阶段 |
4.1.4 2003-至今:全面快速发展阶段 |
4.2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现状 |
4.2.1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取得的成就及经验 |
4.2.2 供给能力和结构方面的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5 中国基础设施领域存在的制度问题 |
5.1 供给制度 |
5.1.1 基础设施的潜在需求——基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分析 |
5.1.2 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 |
5.1.3 基础设施的供给原则 |
5.1.4 基础设施的供给价格 |
5.2 融资制度 |
5.2.1 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 |
5.2.2 影响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因素 |
5.2.3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及其存在的问题 |
5.2.4 融资制度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6 国外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经验比较研究 |
6.1 美国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的经验 |
6.1.1 美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况 |
6.1.2 美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创新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的经验 |
6.2.1 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况和特点 |
6.2.2 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创新 |
6.3 欧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的经验 |
6.3.1 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中扮演的角色 |
6.3.2 欧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创新 |
6.4 日本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的经验 |
6.4.1 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况 |
6.4.2 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创新 |
6.5 本章小结 |
7 基础设施领域的制度创新 |
7.1 基础设施领域制度创新改革的提法与界定 |
7.2 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解 |
7.2.1 坚持基础设施的国有 |
7.2.2 坚持经营权非国有化改革 |
7.3 市场结构的制度创新——引入竞争机制 |
7.3.1 产权清晰市场的有效竞争 |
7.3.2 业务分解引入竞争机制 |
7.4 重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
7.4.1 "政企分开"政府层面的改革 |
7.4.2 "政企分开"企业层面的改革 |
7.5 非国有经济进入基础设施产业的最佳制度安排 |
7.5.1 改变国债投资的运作方式 |
7.5.2 完善资本市场和项目市场创新融资模式 |
7.6 本章小结 |
总结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产权 |
二、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产权 |
三、产权交易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
第二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基本操作程序概要 |
第三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交易的一般理论 |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理论 |
三、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国有产权的特殊性 |
四、制度创新的历史演进趋势 |
第二节 实践价值 |
一、宏观价值 |
二、中观价值 |
三、微观价值 |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创新 |
第一节 立法现状梳理 |
一、《宪法》和《立法法》 |
二、市场经济基本法 |
三、国有资产基本法 |
四、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五、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立法缺陷研评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存在的问题 |
二、专门性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地方性立法膨胀 |
四、立法滞后,理性架构缺失 |
第三节 缺陷的弥补 |
一、三种可选的基本思路 |
二、第三种思路的具体化 |
第四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理分析 |
一、法域归属——经济法 |
二、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
三、法律特征考察 |
四、基本原则研判 |
第四章 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拓展受让方的视角 |
第一节 理顺 MBO 法律制度 |
一、重新确定可实施 MBO 的国有企业范围 |
二、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 |
三、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 |
第二节 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 |
一、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
二、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第五章 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 |
第一节 产权市场是重大制度创新的基本判断 |
第二节 产权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剖析 |
一、法律定位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 |
二、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 |
三、法律性质比较混乱 |
四、运行模式不统一 |
第三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重塑 |
一、规范思路应当秉承资本市场的法律定位 |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产权市场的全国统一 |
三、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 |
四、以会员制为基本运行模式 |
第六章 产权证券化:交易客体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论证 |
第四节 产权证券化制度障碍之消解 |
第五节 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基本制度——以股权为例 |
一、市场准入制度 |
二、交易机制——混合做市商制度 |
三、信息披露制度 |
四、转板制度 |
第七章 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二、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二节 交易方式制度之检讨 |
一、交易方式的制度现状 |
二、交易方式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交易方式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三节 资产评估制度的重构 |
一、资产评估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
二、资产评估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八章 监管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重新定位国资监管机构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
二、国资监管机构双重角色定位之缺陷 |
三、国资监管机构之再定位 |
第二节 创新的关键——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 |
一、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比较借鉴 |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 |
三、上海地区的地方经验 |
四、学界的主要观点及笔者的设想 |
第三节 创新之司法衍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公益诉讼制度概说 |
二、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设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多元价值目标实现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一般理论问题 |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
(一) 产权与资产、资本 |
(二) 国有产权与国有资产、国有资本 |
(三) 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 |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含义 |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元价值目标理论 |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值目标多元性的原因 |
(一) 国有资本设立目标的多元性 |
(二) 国有资本运营中利益主体的多重性 |
(三) 现代国家政府职能目标的多元性 |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多元价值目标的构成 |
(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经济价值目标 |
(二)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社会价值目标 |
(三)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政治价值目标 |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济价值目标实现机制 |
一、影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济价值目标实现的相关机制 |
(一) 所有者到位以及出资人利益保护机制 |
(二) 资产评估及定价机制 |
(三) 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信息披露机制 |
(四) 监督机制 |
二、影响经济价值目标实现的相关机制概述及缺陷 |
(一) 所有者委托代理链条不完整和出资人利益保护体系的缺乏 |
(二) 资产评估及定价程序的缺陷 |
(三) 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
(四) 监督制度的不足 |
三、影响经济价值目标实现的相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
(一) 完善全民所有委托—代理链条和构建出资人利益保护体系 |
(二) 资产评估程序及定价机制的完善 |
(三)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信息披露制度 |
(四) 构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社会价值目标实现机制 |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相关主体利益保护机制 |
(一) 影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社会价值目标实现的交易相关主体 |
(二) 交易相关主体利益现行保护制度概述及缺陷 |
(三) 交易相关主体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全民收益权实现机制 |
(一)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的现状及现行相关制度 |
(二)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的必要性 |
(三)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全民收益权实现机制的构建 |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政治价值目标实现机制 |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政治价值目标实现的对内机制 |
(一) 实现国有资产转让政治价值目标对内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
(二) 对内机制中相关制度建设的现状与不足 |
(三) 对内机制中相关制度的完善 |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政治价值目标实现的对外机制 |
(一)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政治价值目标对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
(二) 对外机制中相关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三) 构建和完善对外机制中相关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转轨国家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过低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D]. 张一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2]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D]. 李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3]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D]. 产耀东. 武汉大学, 2016(01)
- [4]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5]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08)
- [7]中国国有资产拍卖机制设计和串谋防范研究[D]. 陈建伟. 湘潭大学, 2012(02)
- [8]制度创新与中国基础设施建设[D]. 任艳. 武汉大学, 2011(05)
-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D]. 晋入勤.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4)
- [10]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多元价值目标实现法律机制研究[D]. 卢丹. 云南大学, 2010(05)
标签:自然垄断论文; 国企论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