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海关法》今日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刘文华[1](2021)在《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作者遍查法律后,梳理出了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措施。研究发现: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广泛性与重点性的结合,划扣存款、变卖物品的强制执行权由海关和税务机关独享,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人身强制措施为主,其他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排除妨碍、强制拆除、代履行为主,行政机关普遍只享有部分种类的强制执行权,不享有全功能的强制执行权。其制度逻辑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平衡法治与效率的关系。因此,建议对行政机关的选择性强制执行权予以废除,将海关、税务机关划扣存款、变卖财产的强制执行权收归司法,将妨害非公职人员代履行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并建立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时效制度。
吴凌梓[2](2021)在《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物流多样化的深入发展,加上全球气候恶化等不利因素,世界各地新发和变异病原频繁出现,非洲猪瘟、沙漠蝗和新冠肺炎等疫情非常严重,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资源流失、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受破坏等生物安全事件持续不断,造成了巨大危害;此外,转基因农产品、食品和生物恐怖袭击等潜在生物安全问题,让人类和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安全风险。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和动植物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给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造成潜在、深远的危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最重要的屏障,完善和健全的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上述生物因子传入传出国境口岸的支柱与基石。面临国内外复杂形势,根据中国国情,为有效保障我国生物安全和经济安全,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和《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规则的视角审视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结合对比域外先进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有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系统地梳理分析、深入地调查研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实用的健全和完善之建议。论文分绪论、四部分主要内容和结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主要内容四方面,第一,概述生物安全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内涵,归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阐述其重要意义。第二,梳理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和实践现状,并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数据、案例,论述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介绍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的法律法规。第四,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立法建议的构想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适应性,以《国际卫生条例》《SPS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规则为基础,同时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生物安全立法经验。建议的内容包括:一是健全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主要法律规定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增设社会共治规定、增加进口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处理的法律制度等。二是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宗旨、国境口岸分级建设要求、入境申报和跟踪制度、口岸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通报程序、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和范围等五方面法律制度。四是完善日常进出境查验监管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海关法》,出台《生物安全法》配套法规与规章,健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资源流失、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查验监管和防控口岸生物恐怖袭击的法律制度。
谭咏薇[3](2020)在《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现阶段自由贸易港属于中国最重要的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路径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价值,而在法制保障体系中,为自由贸易港提供立法支撑更是重中之重。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制保障尚未完备,没有法律层面的合法依据会阻碍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同时也不符合自贸港具有更高自主权的精神。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自贸港内依据的均是行政级别的法律文件甚至更低立法层级的法律文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立法保障和自贸区发展进程的不一致,不利于自由贸易港和其他经济特殊区域把职能和优势区分开来。也会导致自贸港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对外经济发展上的力度不够强,以及监管体制上的混乱;甚至是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相互之间的政策制度、立法规定冲突,阻碍共同发展。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是经济迅猛发展背后的法律层面上的制度性保证。在国际上建立自由贸易港基本方式是:首先确定专门管理自由贸易港的基本法律,然后根据法律设立、管理自由贸易港;接下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分层次逐项改进法律制度,使政策制度、法律规范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并为其处理障碍的功能。大部分观点认为要在自由贸易港不断成长的现阶段,尽快在最高立法层级制定有关自由贸易港口的专门性的基本法律,但是立法工作需要综合考察多项因素以确定可行性。现阶段,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初见成效,自贸港内的法制体系仍需完善,本文重点研究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的道路上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问题。
陈建亮[4](2020)在《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客”通常是指利用往来境外与内地的便利条件频繁出入境,以自用物品作掩护来逃避海关监管,实则携带货物进境,赚取境内外差价或受人雇佣为其携带货物过关赚取“带工费”为生的特定进出境旅客群体。在诸多的走私方式中,水客走私是最古老的一种走私方式,也是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走私方式。近年来,两岸大型文化、商业活动呈常态化,厦金、泉金航线作为四大“小三通”客运航线的重要两条线路,因其航班航程短、服务好、价格优惠、通关便利等优势,成为两岸旅客来往的重要选择。厦金航线、泉金航线在方便两岸同胞出行的同时,也为少数不法分子所看中。厦金航线、泉金航线开通以来,由于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加上境内外商品价差、国内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海关严打“海外代购”等因素的叠加影响,该航线水客走私活动依然屡禁不止、履打不绝。日益增长的“水客”队伍,偷逃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冲击了国内的经济和商品秩序,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同意,水客人员的频繁进出境,也增加了口岸现场的通关压力。本文从以厦门关区打击水客走私政策为研究对象。首先,从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现状、发展脉络、产生的影响等入手,分析水客走私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结合政策主体、主要政策、政策环境以及海关各部门对于反走私的相关举措,阐述研究水客问题的现实意义。在史密斯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当前厦门关区水客走私与反走私的形势。从政策研究方面来分析,打击水客走私政策的相关规定仍不细致。从政策执行主体来分析,执法人员数量与水客对比悬殊、执法手段及人员技术落后、执法人员的执法模糊性强等问题都影响到打击水客走私的效果。从政策目标群体来分析,打击水客走私政策执行中水客的法规意识薄弱、团体范围大等特点,影响到打击水客走私政策执行。从政策执行环境来分析,厦门关区内的厦金航线、泉金航线作为闽台“小三通”的两条重要航线,其政治意义较其他进出境通道更为明显。本文从政策执行、执行主体、目标群体、执法环境等方面深入剖析厦门关区打击水客走私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历,结合史密斯政策和公共治理政策的原理和方法,找出打击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的建议和对策。在政策执行上,本文建议应当完善法律法规、搭建相关部门防控水客走私的联动执法机制、从跨境电商入手架通境内外货物交流的桥梁、优化“两岸互助”工作模式。在政策执行主体上,建议应当加大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口岸成立专门的缉私机动队、建立情报分析专享队伍。在政策目标群体上,建议应当从源头针对水客开展反走私宣传、建立水客“黑名单”制度,对走私行为人实行进出境限制措施。在政策执行环境上,建议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鼓励全社会加入到反水客行动中,营造反走私的氛围。同时,持续大力发展我国的经济,提升国民自豪感,从源头解决国内产品竞争力不足的问题。
刘浩宇[5](2020)在《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强调:"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在制度的成熟和定型上要加快步伐,使海关监管制度更加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是海关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制度基础和逻辑起点,是海关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完善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海关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海关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和具体实践。课题组聚焦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范畴内五个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梳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从推进申报制度创新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7项具体对策建议,力求为相关业务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咨询,为《海关法》以及配套规章的修订提供立法参考。
汤潇[6](2020)在《论对公民电子信息的通信检查》文中指出人本就是群居动物、是社会性动物,因此交流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现代社会正处于信息时代,交流的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建立和发展,关涉自由和隐私的通信权利自然地被纳入到人权当中。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但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无限制的通信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可能造成社会混乱,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因此,宪法在保护通信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通信检查,以对公民的通信权利进行限制。所谓通信检查是指在满足特定事由的情况下,特定主体可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其中,特定事由指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特定主体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基于传统的社会条件,通信主要包含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具体指书信、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如今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电子信息成为人们最主要的通信方式。不过,新型通讯与传统通信虽然有着巨大差异,但更多地体现在载体的区别,其本质都是一种交流方式。故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实践,都能够反映出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的扩张。然而,对公民电子信息的通信检查在新领域内似乎有些膨胀,陷入了许多误区。其具体表现为,不论是检查主体还是检查事由都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边界。这种现象无疑会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利,会损害宪法的权威,会违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本文便旨在,通过了解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现状,从检查主体和检查事由两个面向分析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利用宪法规制走出误区的具体方案。本文的内容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章,宪法中的通信检查。通过对通信检查基本概念、宪法定位和宪法制约的梳理,加深对通信检查的理解,进而明白通信检查应该是什么。第二章,通信检查向公民电子信息的扩张。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法律规定和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扩张过程中对通信检查边界的突破。依托明确法律条文,借助具体案例分析,准确认识扩张误区所在。不论是主体方面向服务提供者的扩张还是事由方面向行政领域的扩张,其实都是公权力的错误运行。第四章,利用宪法规制通信检查。如何运用宪法思维、利用宪法手段纠正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具体思路包含通过备案审查提高通信检查法律制定的门槛,通过程序公正原则加强对通信检查过程的控制,以及通过健全救济制度完善对通信检查权的监督。
万曙春[7](2020)在《海关法的唯一性和独特性——法文《海关法学:欧盟与法国海关法研究》(第7版)汉译介评》文中研究说明法语原着《海关法学》,早在1991年经黄胜强译成中文,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引入中国,成为比较海关法研究中不可多得的学术成果。2019年中国海关出版社和原译者决定重新翻译出版,这已是该书第7版汉译。众所周知,当今对法国海关法的研究,已不能脱离欧盟海关法框架,故原着内容已获更新,书名也要随之更改,这就是置于我们面前现在能看到的《海关法学:欧盟与法国海关法研究》(以下仍简称《海关法学》)。海关法作为应用性法学,有借助部门法理论的法释义学研究,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国际经济法等各部门法视野对海关法条款进行解读,也有从整合性视野宪法角度的研究;《海关法学》的研究视角,是致力于解释海关法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海关法原理来探讨海关法的唯一性和独特性,这不失为对海关法研究作出的一种学术贡献。
程佩[8](2019)在《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海关监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上海海关为例》文中认为海关是负责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职能是指海关因其基本属性所决定的、固有的、内在的、可以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和作用的功能。中国海关主要履行《海关法》规定的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四大传统职能,但是目前也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开始履行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实施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等现代职能任务。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党和国家深化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并入海关。两家口岸进出境监管机构一旦整合,其职能自然也要合并,至此,中国海关又新增了“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出入境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的职能。职能的转变意味着监管模式的变革,本文以“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调研分析等方法,以上海海关为例对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监管模式优化做了分析阐述。本文分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了选题背景和目的,确立了研究方法和思路;第二部分为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基础,阐述了海关职能的相关概念,阐述了海关传统职能和非传统职能的关系,阐述了相关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描述了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海关监管模式亟需优化的国际国内背景,描述了融合前上海海关的监管现状,提出了海关和原检疫在监管作业方面的异同;第四部分职能转变后上海海关监管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收集并分析了进出口企业对海关机构改革关检业务融合相关意见建议,结合调研学习结果对融合后上海海关监管模式优化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使上海海关能充分把握机构改革之契机,在融合中提高监管效能,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服务。
刘友元[9](2019)在《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东莞市由于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走私活动和贩卖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期存在。特别是流通领域中的走私汽车、冻品、成品油、电子产品、烟草等违法行为持续不断,久治不愈,对东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危害,对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多年以来,东莞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走私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治理效果不够理想。在治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执法力量不足、部门间协调配合不顺畅、行政监管不到位、案件难定性、查获物品难处理、处罚力度有限、情报信息不对称、社会负面舆论难管控等诸多实际问题。如何破解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问题,亟待研究。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文献阅读、调查研究、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工作实践,全面梳理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现状,认真查找并归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困境,从体制机制、经济利益、社会和地域、法律法规等方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以公共治理理论为依据,从参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政府机构、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力量等不同治理主体如何发挥作用上,提出了“统”、“合”、“打”、“管”、“协”、“抵”六字突破口,希望能为东莞市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靳秋雨[10](2019)在《中国和俄罗斯海关法律合作研究》文中指出海关是国家管理国际贸易的重要机关,海关制度在任何历史阶段都包含着法律制度,并以法律制度调整海关所涉及的各种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国际海关法律合作越来越成为贸易来往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俄罗斯是中国北部正在崛起的力量,并且与中国睦邻友好,是唯一一个与中国有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国家,中俄开展全方位双边合作并共同参与了上海合作组织与世界海关委员会等多个区域或全球性合作机制进行海关合作,但是目前中俄两国海关合作制度有待完善,在此背景下,研究两国海关合作十分必要。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法、综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主要研究中俄之间的海关法律合作,以国际海关法律合作的内涵、基本原则、历史沿革和中俄海关合作的发展为基础,分析了中国与俄罗斯进行海关法律合作的必要性,对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途径、形式及内容进行归纳分析介绍,分析了中国与俄罗斯海关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基础理论”研究了国际海关合作的内涵、发展进程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中国和俄罗斯海关发展的历史沿革,分析中俄深化海关合作的意义。第二部分“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途径”从中俄中央政府、中俄中央政府海关主管机构、中俄出入境口岸海关机构三个层次研究中俄海关的法律合作。在中俄中央政府间的海关合作层面,除双边合作外,区域、多边合作机制也是中俄海关合作的重要平台,本部分对上述合作平台进行简要介绍,并试着分析中俄海关合作途径中存在海关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提出培养综合性海关人才及在合作途径中增加建立自贸区的建议。第三部分“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形式”将中俄海关合作的形式以国内法、双边、区域、普遍性进行划分,分别探讨。根据国内法未规定相关内容和双边合作协定内容陈旧等不足提出在国内海关法中增加法律合作内容、细化双边合作协定的建议。第四部分“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主要内容”研究了中俄海关在缉私、关税协调、贸易便利化、保护知识产权和规制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合作内容,并分别结合现状提出在传统职能领域深化合作、在新型合作领域针对监管法律关系变化等问题提出确认监管新主体法律地位等完善建议。
二、新《海关法》今日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海关法》今日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 |
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盘点 |
(一)人民政府 |
(二)公安机关 |
(三)税务机关 |
(四)海关 |
(五)环境管理部门 |
(六)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
(七)政府其他部门 |
三、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特点及其法理逻辑 |
(一)广泛性与重点性相结合 |
(二)划扣存款、变卖物品的强制执行权由海关和税务机关享有,其他机关不享有 |
(三)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人身强制措施为主,其他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以排除妨碍、强制拆除、代履行为主 |
(四)行政机关普遍只享有部分种类的强制执行权,不享有全功能的强制执行权 |
四、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及其解决 |
(一)行政机关的选择性强制执行权应予废除 |
(二)海关、税务机关划扣存款、变卖财产的强制执行权宜收归司法 |
(三)将妨害非公职人员代履行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 |
(四)建立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时效制度 |
(2)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发展趋势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内涵 |
1、生物安全概念 |
2、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概念 |
(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 |
1、国境卫生检疫 |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3、进出境日常查验监管 |
(三)完善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意义 |
1、保障公众和动植物生命健康 |
2、维护国家非传统安全 |
3、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
4、护航国家经济安全 |
二、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现状和问题分析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1、国境卫生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3、进出境生物安全日常查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 |
1、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 |
2、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进出境其他生物因子查验及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国际上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公约和条约 |
1、国境卫生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
2、动植物检验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
3、其他生物安全国际惯例、规则 |
4、主要的生物安全国际法规、惯例和规则简介 |
(二)域外国家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规定 |
1、澳大利亚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2、新西兰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美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修正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共性问题 |
1、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的权责 |
2、增设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社会共治规定 |
3、增加进口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处理的法律制度 |
4、强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
1、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立法宗旨 |
2、完善国境口岸分级建设要求 |
3、完善入境申报和跟踪制度的规定 |
4、完善口岸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通报程序的规定 |
5、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强制措施的规定 |
(三)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 |
1、完善立法目的 |
2、确立动植物检疫基本原则和制度 |
3、完善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 |
(四)完善日常进出境查验监管法律制度 |
1、完善《海关法》加大监管力度 |
2、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 |
3、健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监管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一、自由贸易港的理论基础及发展演变 |
(一)自由贸易港的基本理论 |
(二)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演变 |
1.功能 |
2.地理范围 |
二、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及域外经验 |
(一)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 |
(二)自由贸易港立法保障的域外经验 |
1.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立法 |
2.新加坡自由港的相关立法 |
3.韩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对自由贸易港的探索及相关立法保障实践 |
(一)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具体路径 |
(二)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之具体实践 |
1.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保障 |
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 |
(三)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相关立法保障之不足 |
1.立法主体之不足 |
2.立法内容之不足 |
四、完善我国自由贸易港立法保障的建议 |
(一)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层级 |
1.国家主导立法 |
2.地方主导立法 |
(三)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原则 |
(四)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内容 |
1.税收制度 |
2.监管制度 |
3.营商环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文献总结及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框架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三、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水客走私的概念 |
二、水客走私监管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 |
二、公共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现状 |
第一节 厦门关区“小三通”水客走私现状 |
一、厦门关区“小三通”水客走私发展脉络 |
二、厦门关区“小三通”旅检及水客案件数据 |
三、厦门关区“小三通”旅客及水客案件数据分析 |
第二节 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概况 |
一、政策主体 |
二、主要政策 |
三、政策环境 |
四、相关举措 |
第四章 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水客走私监管政策不够明确具体 |
二、水客走私监管权责分配不合理 |
三、政策震慑力较弱 |
第二节 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人员数量与水客对比悬殊 |
二、监管手段及人员技术落后 |
三、执法人员的执法模糊性强 |
第三节 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
一、水客的法规意识薄弱 |
二、水客团体的范围大 |
第四节 执行环境存在的问题 |
一、地理位置的敏感性 |
二、物品种类的多样性 |
第五章 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一节 理想化的政策 |
一、打击水客走私相关法律相对滞后 |
二、法律监管的预防功能有限 |
第二节 执行主体 |
一、各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能力不足 |
二、缉私执法人员不喜办理水客走私监管案件 |
第三节 目标群体 |
一、水客占尽“人缘”优势 |
二、水客的受教育程度低 |
三、水客走私方法越来越隐蔽 |
第四节 环境因素 |
一、水客走私现象的根本原因在境内外商品价差 |
二、特殊的地理环境为走私提供了便利 |
第六章 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在政策执行上建议完善相关政策 |
一、完善走私监管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搭建多部门监管水客走私的联合执法机制 |
三、政策支持发展跨境电商 |
四、优化“两岸互助”工作模式 |
第二节 从执行主体上加强建设监管队伍 |
一、加大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
二、在口岸设立缉私执法机动队 |
三、建立情报分析专享队伍 |
第三节 对监管对象采取打防结合手段 |
一、开展反走私宣传 |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 |
三、对走私行为人实行进出境限制措施 |
第四节 在政策环境方面营造反水客走私氛围 |
一、普及全社会人员的法制观念 |
二、坚持大力发展本国经济 |
三、引导全社会参与反对水客的行动中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是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 |
(二)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是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客观需要 |
(三)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实现关检业务深度融合的必然选择 |
(四)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人民群众利益关切的重要举措 |
二、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
(一)关于报关报检企业资质整合问题 |
(二)关于外综服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 |
(三)关于《法检目录》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问题 |
第一,《法检目录》设置存在局限性。 |
第二,《法检目录》不适应国际通用规则。 |
第三,《法检目录》不利于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 |
(四)关于拓展提前申报制度适用范围问题 |
(五)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问题 |
三、有关对策建议 |
(一)关于改革报关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相关建议 |
(二)关于明确外综服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建议 |
(三)关于取消《法检目录》的相关建议 |
(四)关于拓展提前申报适用范围的相关建议 |
(五)关于建立运输工具舱单申报制度的相关建议 |
(6)论对公民电子信息的通信检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范围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宪法中的通信检查 |
一、通信检查的基本概念和宪法定位 |
(一)通信检查的基本概念 |
(二)通信检查的宪法定位 |
二、宪法对通信检查的制约 |
(一)来自基本权利的制约 |
(二)来自宪法原则的制约 |
第二章 通信检查向公民电子信息的扩张 |
一、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法律规定 |
(一)直接法律规定 |
(二)宪法解释 |
二、通信检查向电子信息扩张的原因 |
第三章 扩张过程中对通信检查边界的突破 |
一、主体方面——服务提供者的被“授权” |
(一)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 |
(二)对通信检查主体边界的突破 |
(三)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 |
二、事由方面——向行政领域延伸 |
(一)追查行政违法行为的需要 |
(二)对通信检查事由边界的突破 |
第四章 利用宪法规制通信检查 |
一、提高通信检查法律制定的门槛:备案审查制度 |
(一)对象全覆盖 |
(二)方式多样化 |
二、加强对通信检查过程的控制:程序公正原则 |
(一)表明执法身份 |
(二)告知检查事由 |
(三)通知检查范围 |
三、完善对通信检查权的监督:健全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海关监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上海海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及存在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海关职能核心概念 |
2.1.1 海关传统职能 |
2.1.2 海关非传统职能的提出 |
2.1.3 新时代海关职能的发展 |
2.2 相关理论阐述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流程再造理论 |
第3章 我国海关职能的转变背景及实施现状 |
3.1 海关职能转变的背景 |
3.1.1 经济全球迅猛发展 |
3.1.2 偷逃关税手段复杂多变 |
3.1.3 国际恐怖主义突出 |
3.1.4 政府管理职能转变 |
3.2 职能转变前上海海关监管实施现状 |
3.2.1 融合前海关的监管作业流程 |
3.2.2 原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流程 |
3.2.3 海关、原检验检疫在监管作业方面的异同点 |
第4章 职能转变后上海海关监管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面临的问题 |
4.1.1 法律法规层面 |
4.1.2 监管模式层面 |
4.1.3 科技化层面 |
4.1.4 内外部协调层面 |
4.2 问题原因分析 |
4.2.1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执法依据不足 |
4.2.2 监管模式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日益快速的监管需求 |
4.2.3 科技化水平有待提高 |
4.2.4 人员执法水平需进一步加强 |
第5章 融合后上海海关监管模式优化的对策建议 |
5.1 再造策划——新监管模式下基本架构设想 |
5.2 流程重设——新监管模式下作业流程再造 |
5.2.1 整合优化通关监管流程 |
5.2.2 着力化解通关疑难问题 |
5.2.3 有效运用信用评估体系 |
5.3 流程规范——新监管模式下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
5.3.1 修订《海关法》,梳理和规制执法职权 |
5.3.2 完善通关流程操作办法 |
5.3.3 统一执法主体和执法标准 |
5.4 再造实施——全面提升海关监管创新水平 |
5.4.1 机制创新——由控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
5.4.2 技术创新——建设电子海关 |
5.4.3 方法创新——从“被动”到“主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及创新点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框架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公共治理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走私和走私行为 |
二、商品流通领域 |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 |
第二节 公共治理理论概述 |
一、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公共治理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 |
三、国内公共治理理论与反走综合治理的契合点 |
第三章 东莞市流通领域走私贩私问题现状和特点 |
第一节 流通领域走私贩私问题现状 |
一、走私冻品风险持续增大 |
二、走私成品油居高不下 |
三、走私香烟持续不断 |
四、走私酒类时起时伏 |
五、走私汽车活动屡打不绝 |
六、洋垃圾等热点商品走私不容忽视 |
第二节 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的主要特点 |
一、走私贩私方法手段隐蔽狡猾 |
二、行政案件居多 |
三、对社会民众产生直接影响 |
四、走私贩私的态势基本平稳 |
第四章 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现状 |
第一节 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及其职能 |
一、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
二、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
三、反走私职能部门与职责 |
四、其它参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部门 |
第二节 反走私综合治理运行机制 |
一、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机制 |
二、会议协调机制 |
三、联合检查(执法)机制 |
四、集中处理机制 |
五、考核督导机制 |
六、地方性反走私综合治理规章和办法 |
第三节 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 |
一、开展专项行动打击行业性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
二、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整治走私贩卖热点商品活动 |
三、认真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和做好舆论引导 |
四、制定并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
五、加强对海(水)域和沿岸的巡查和治理 |
六、加强反走私工作责任制落实和队伍建设 |
第五章 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反走私综合治理力量不足且权责不清 |
一、镇街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没有实体和编制人员 |
二、执法力量不足且配置不平衡 |
三、部门权责不够清晰且协调不顺畅 |
第二节 查证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的困难 |
一、流通领域中查获的案件难以追根溯源 |
二、流通领域中查获的涉嫌走私物品难以定性 |
三、相关手续单据真伪难以辨别 |
第三节 流通领域各环节监管的弊端 |
一、行政监管不到位 |
二、行政处罚力度有限 |
三、交易市场和仓储设施所有者责任缺失 |
第四节 情报信息获取与网络信息管控的困难 |
一、情报信息不对称 |
二、网络不良兜售信息难以堵截 |
三、社会负面舆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
第五节 协调处理涉嫌走私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困难 |
一、存放保管涉嫌走私物品和运输工具资源有限 |
二、查获的涉嫌走私物品拍卖难于组织 |
三、涉嫌走私物品和运输工具销毁的方式及经费受限 |
第六节 典型案例分析――大岭山镇涉嫌走私冻品案 |
一、案件查处过程 |
二、案件查处存在问题分析 |
第六章 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障碍产生的原因 |
第一节 体制机制方面原因 |
一、反走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合理 |
二、职能部门存在狭隘的利已主义 |
三、过度依赖主要领导作用 |
第二节 经济利益方面原因 |
一、镇街政府(村集体)谋求自身利益 |
二、交易市场和仓储设施的开办方有利益诉求 |
三、暴利驱驶不法分子冒险 |
四、消费者有利可图 |
第三节 社会和地域方面原因 |
一、商贸物流发达容易形成走私集散地 |
二、消费需求巨大致使走私物品不愁销路 |
三、地理位置特殊让走私分子十分青睐 |
第四节 法律法规方面原因 |
一、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存在空白 |
二、部分在用法规与现实情况脱节 |
三、部分市内出台的办法失效 |
第五节 其它方面的原因 |
一、非政府组织反走私治理的参与度过低 |
二、走私违法分子“与时俱进” |
三、走私及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违法成本低 |
第七章 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突破口 |
第一节 国家层面应充分发挥“统”的作用 |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科学调整国家产业政策 |
三、适当放松进出口管制和调整关税政策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合”的作用 |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反走私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二、理顺治理主体之间关系 |
三、加强反走私机构和队伍建设 |
第三节 缉私部门应充分发挥“打”的作用 |
一、加强前方关口正面监管 |
二、高压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
三、大力推进“智慧缉私”建设 |
第四节 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管”的作用 |
一、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
二、建立健全市场诚信守法激励和惩戒机制 |
三、强化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整治 |
第五节 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协”的作用 |
一、建立政府与协会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
二、指导协会加强成员单位的监管 |
三、充分发挥协会对行业的约束力 |
第六节 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应充分发挥“抵”的作用 |
一、积极构建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
二、积极引导社会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进口商品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和俄罗斯海关法律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 |
一、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基础理论 |
(一)国际海关法律合作的内涵 |
(二)国际海关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三)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历史沿革 |
(四)中俄深化海关法律合作的意义 |
(五)小结 |
二、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途径 |
(一)中俄中央政府间的法律合作 |
(二)中俄中央政府海关主管机构间的法律合作 |
(三)中俄出入境口岸海关机构间的法律合作 |
(四)中俄海关法律合作途径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克服 |
(五)小结 |
三、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形式 |
(一)国内法下的中俄海关法律合作 |
(二)双边条约下的中俄海关合作 |
(三)区域性条约下的中俄海关合作 |
(四)全球性条约下的中俄海关合作 |
(五)中俄海关法律合作形式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克服 |
(六)小结 |
四、中俄海关法律合作的主要内容 |
(一)中俄海关在缉私领域的法律合作 |
(二)中俄海关在关税协调领域的法律合作 |
(三)中俄海关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法律合作 |
(四)中俄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合作 |
(五)中俄海关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法律合作 |
(六)中俄海关法律合作主要内容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克服 |
(七)小结 |
五、结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海关法》今日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研究[J]. 刘文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06)
- [2]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吴凌梓.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研究[D]. 谭咏薇.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厦门关区水客走私监管政策执行研究[D]. 陈建亮. 华侨大学, 2020(01)
- [5]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研究[J]. 刘浩宇.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01)
- [6]论对公民电子信息的通信检查[D]. 汤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海关法的唯一性和独特性——法文《海关法学:欧盟与法国海关法研究》(第7版)汉译介评[J]. 万曙春.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02)
- [8]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海关监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上海海关为例[D]. 程佩.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3)
- [9]东莞市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D]. 刘友元. 深圳大学, 2019(01)
- [10]中国和俄罗斯海关法律合作研究[D]. 靳秋雨.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