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赵永斌[1](2021)在《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表明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关键内容,也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首先弥补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双缺口”,发挥了经济增长“催化剂”的作用,然后通过产业关联产生投资带动和乘数效应,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此间,外资通过技术和管理溢出、出口促进、就业吸纳和竞争效应等机制,直接或间接提升了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带来诸多效益。目前,中国已经从政策型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从重点区域开放进入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在利用外资方面,进入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阶段。在此背景下,内陆地区引进外资,提升利用外资效益,对于支撑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作为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中部省份,经济外向度较低,发展水平不高,如不加强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效益和经济开放度,势必造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中部“梗阻”。目前,山西省利用外资存在三方面的挑战:一是逆全球化抬头、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引资竞争等因素,导致来晋投资流量有减少的风险;二是中国长期对外开放政策的区域异质性,使山西省在新时代利用外资面临“马太效应”;三是外商投资的资源型经济路径依赖可能降低利用外资的效益。在上述背景下,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利用外资,提升综合效益,变“马太效应”为“后发优势”,成为山西省推动制度型开放,支撑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需要解答的重大命题。而解答此命题,必须首先梳理利用外资的变迁历程、总结规律、评价效益并剖析影响因素,据此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才能鉴往知来,解答上述命题。目前,全国层面对内陆资源型地区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的研究比较少,已有的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研究,也因缺乏对史实的把握而解释力不足。山西省作为内陆资源型地区,内陆区位特征和资源型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在利用外资上具有独特的逻辑和规律。从这两个特征出发,研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变迁与效益问题,具有典型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利用外资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阶段性主导因素等,将研究时段分为1978-1991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1992-2001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2002-2012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2013-2018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四个阶段。其次采用史料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制度分析和归纳演绎等分析方法,对每个阶段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和规律进行梳理总结,评价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并剖析其影响因素。最后,结合山西省当下利用外资的内外部环境,提出政策建议,以鉴未来。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如下:一、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较小,但呈现上升趋势,到现阶段已经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外商直接投资自2006年之后成为主要投资方式。港澳台资项目比例始终占有绝对优势;欧美澳等发达国家投资份额先增后减,但高于全国水平。影响外资来源国别结构的主要因素是金融危机、地缘经济等。在投资方式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例持续低于全国,营商环境差、交易成本高和资源型行业股权比例限制使然。外商投资行业上,入世之前以工业为主,入世后服务业逐步增加,工业内部“煤焦冶电”等传统领域投资比例经历了“增-减-增”的过程。外商投资区域上,省会太原引资居多,但投资区域协调性逐渐增加,开发区、综改区等渐成主要载体。二、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规律总结(1)资源禀赋是山西省吸引外商投资的独特条件,也是导致山西省引资特征、使用效益与全国不同的根源,直到现阶段,该条件仍是吸引外商来晋投资的主要因素。(2)内陆特征与资源型经济特征在引资主导地位上彼此制衡。内陆特征下,交通成本约束形成了高附加值、非运输成本敏感型引资偏好,而资源型经济发展形成了初级资源产品(低附加值、高运输成本)引资偏好。交通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后者在“资源诅咒”下取得引资主导地位,倾向于降低外资效益,需要政策予以引导和规制。(3)围绕资源型经济的两面(加强优势、补齐短板)不断调整,是山西省利用外资40年政策变迁的主线,导致利用外资的出发点过度聚焦于资源型经济,而忽视其综合效益的释放。(4)外商选择何种方式在晋投资,是其竞争优势内部化成本和经营收益权衡的结果,也是反映山西省市场化程度和营商环境优劣的指标。(5)资本增殖的本性决定了无论是直接外资还是间接外资,盈利性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借用外国贷款用途的盈利性不应被公益性完全覆盖。三、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总体上升,港澳台资的综合效益高于其他外资,主要是在创新和协调两方面具有优势,其他外资则在共享效益上更胜一筹。到现阶段,创新效益和绿色效益是利用外资亟待提升的两个方面。四、关于影响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因素分析(1)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长度不足、创新吸收能力较低,不利于吸收外资的创新溢出;合资企业管理“国内化”降低了外资管理经验的溢出。(2)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焦冶电”等资源型、高退出门槛的行业,降低了外资在晋的协调效益,而且这种降低是持续性的。(3)投资行业高碳化和低环境规制,降低外商投资的绿色效益。(4)资源型经济下,资源收益追逐型外资挤出外向型外资;汇率缺口消失下,创汇动机减弱,引进外资的外向度降低,影响外商投资的开放效益。(5)成本敏感型外资对劳动力的技术要求低、可替代性强,且多投资于低附加值领域,在房地产过热推动土地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外资倾向于削减员工工资,从而降低了收入带动效益。上述因素也是山西省提升利用外资效益的切入点。最后,本文基于上述事实梳理、规律总结和原因分析,结合当下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际、国内、省内环境,从6个方面提出了15条针对性、可行性较高的建议。这6个方面是:(1)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局下,加大绿色外资的引进力度和规模。(2)在RCEP、CIA等新型区域投资贸易协定中,立足关键领域和对象开展精准招商引资。(3)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双循环”发展格局中,主动承接和引进相对先进和高效益的外资企业。(4)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的煤炭生产布局调整下,既要提升外商投资的协调性,又要在煤炭清洁生产、运输和加工领域发挥外资的绿色效益。(5)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中,提升外资的创新效益,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引资力度。(6)构建优质引资环境,重引增量更重稳存量,进一步释放既有外资企业的综合效益。
李麒,班艺源,张汉琦[2](2020)在《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文中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占据着有机组成部分的地位,在我国立法体制中起着执行和补充国家立法的作用。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并结合地方风土人情、文化等因素的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近年来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主要表现在:在立法项目方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在立法内容方面,体现了地方文化传统的转化与吸收;在实践方面反映了山西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并且推动山西经济的转型与山西特色农业的发展。山西目前处于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历史机遇期,党中央赋予了山西作为全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新的历史地位,山西在立法促经济发展方面也面临新的任务。
陶慧[3](2021)在《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0月至11月》文中认为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召开37次常委会会议,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61件,修改132件,废止18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98件(含"新制定""修改"和"废止")。这一时期,地方各级人大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国家立法动向,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及时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适时采用灵活高效的立法方式,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反食品浪费等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工作,为推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卫学芝[4](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王春业[5](2020)在《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强节水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我国水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节水条款少、针对性不强,难以为节水实践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层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因其规范性不足,难以作为节水的适用依据;而各地的节水地方立法也因专门的上位法欠缺呈现出宣示性条款过多、强制性条款不足的缺陷。加强专门的节水立法,是统一和规范节水行为的现实需要,是解决节水体制中权力有效配置的需要,是节水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发挥法律保障节水独特优势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一的节水法律,完善节约用水规划制度,完善节水标准定额制度体系,建立节水评价制度,建立节水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和完善节水考核制度,并逐步形成完整的节水法律体系,为节水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贺宇航[6](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地市一级的地方立法是以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起点的,当时只有一部分设区的市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被称作“较大的市”,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上地方立法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使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央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为了更进一步提升地方在环境保护事项上的主动性使得中央与地方能够在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更健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权是有必要的。由于环境具有地域差异性,在设区的市没有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中央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会有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的地方,设区的市能够发挥其地方优势,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和改善当地的环境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且环境立法多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为主,在实际的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不足:环境立法的针对性较弱;跨行政区域立法较少;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概述,第一节详细阐述了设区的市立法的概念并以此引出第二节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阐述,主要包括了其定义、分类和特点,这一节主要是为了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三节和第四节主要是对其原则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作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状的介绍,在第一节以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为界点来描述现状,在2015年之前,不是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而是一部分“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本文选取了部分“较大的市”的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在2015年之后,“设区的市”在三大事项上取得了地方立法权,本文利用法律检索工具对其进行了统计和梳理。在第二节本文选取了几部地方性环境法规进行体例及内容上的对比,以期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能够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不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少、《立法法》里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这些问题对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来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地方性环境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结合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主要有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构建相关的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制度、细化相关的法律概念、强化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第五部分是结语,通过前部分阐述的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指出我国目前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毕竟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且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会越来越科学,更好的为创建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吴玉姣[7](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研究表明“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蔡霞[8](2019)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问题研究 ——以中部省会城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广大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清真食品作为2000多万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食用的一种食品类型,其安全问题非常重要。清真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清真不清”或“清真不真”、“清真泛化”或“泛清真化”等多个方面,需着力监管。为了解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状况,本研究结合协同治理理论,运用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方法,选取中部六个省会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针对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的现状,从主体、制度、操作三个维度进行梳理。在主体层面上,多元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有所增强,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作用开始凸显;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了初步的协调机制;在操作层面上,注重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检查,重视处理与清真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或矛盾纠纷。围绕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制度、操作三个层面进行论述。在主体层面上,存在主体多元化不足、主体认可度面临偏差、主体权限界定模糊、主体间积极互动不够等问题;在制度层面上,存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制度执行效果不佳、评估反馈机制缺乏等问题;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整体协作比较缺乏、事前协调较少、执法力度不强、社会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改善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状况,结合当前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提出应加强协同主体建设、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加强操作执行体系建设、加强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李波[9](2017)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财政活动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自本世纪以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工具,被学界广泛关注,并应用于地方政府财政监管实践中。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将年度预算的编制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挂钩,使其成为了财政管理中的刚性要求。但反观评价实践,因缺失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评价理念不清晰、评价流程不规范、评价体系不科学、结果应用不充分等,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权责关系不明确,部门及地方利益缺失有效约束。因此,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作用及功能,基于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指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国家新预算法的实施为契机,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建设是客观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归根结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组成部分,是民主范畴的技术工具和目标评价的纠错机制,其本身内置了法制化要求。本文以法治政府等理论为指导,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经验,结合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需要和法制化现状,系统审视及分析了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面对的环境与问题。研究结论:一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要遵循程序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权责均衡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尤其是要协调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的关系;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立法;三是需构建以《绩效评价法》为基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核心,辅之以各类专门制度的法制体系。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财政学,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研究方法上将法学的规范分析范式与公共管理量化分析相结合,体现跨学科的研究特点,比方说,对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规评价采用量化评价;其次,结合了广东等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将典型案例导入分析问题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实证性特点;最后,本研究涉及的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是一个新领域,法制化研究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迫切的实践需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作为建设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不可或缺的要求,本文研究只是一个新开端。
杨惠琪[10](2017)在《市级立法的权能、实践与优化 ——以主体扩容为分析背景》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在纵向层面对立法权进行了收放调整:一方面,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与个别不设区的市立法权,实现了立法主体在数量上的扩容,促成了市级立法层级的正式成型;另一方面,针对市级立法层级进行了一系列权限设置,使得我国立法体系当中出现了市级立法这一特殊角色。概言之,立法法从界定立法权内容与边界的角度出发,希望在制度层面厘定市级立法权的具体内容,以期在放权与限权之间取得平衡,进而缓和激发地方活力与维护法制统一之间的张力。故而,如何在新形势下承接并运用立法权,已成为决定未来市级立法实践效果的关键所在。随着时间的推进,当下已经产生了诸多市级立法成果,以实证方式对目前市级立法状况以及立法成果进行详细分析,有利于全面审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实效性。本文以立法主体扩容为背景,综合考察市级立法的特殊权限与功能,在形成理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对市级立法实践情况的实证分析,探究现有立法权调整方案的实效情况,并致力于提出市级立法未来优化路径。具体研究将会通过引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展开。引论部分集中说明了问题的来源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现状,并且,通过对“市”、“市级立法”等语词界定阐明了研究的基本对象,再藉由对研究思路的初步梳理,为研究主体搭建了基本框架结构。正文部分则依循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思路,共计安排了四章主体内容,其中:第一章从规范、历史、理论三个视角出发,尝试阐明市级立法主体扩容机理,证成立法主体扩容的必要价值。就规范角度而言,通过考察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这一历程,展现立法主体扩容对市的立法身份整合功效。并且,依据对城市自身发展逻辑、中央地方分权逻辑、府际关系演变逻辑的梳理,论证立法主体扩容符合我国基本发展趋势。最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分析立法主体扩容同试验治理方法论精神的契合之处,阐释市级立法的信息优势与制度竞争价值。第二章在呈现立法权配置理论的基础上,对现有立法体制下市级立法权配置情况进行批判分析。首先,以分权理论为依据论证市级立法权的正当性,并提出市级立法权主要功能在于激发地方活力,实现城市治理规范化与法治化,提升城市治理效率与实效。同时,指明主体扩容必须谨守法制统一底线,需要以明晰市级立法权限为主旨,在现有体制内对立法权进行合理配置。随后,结合现有规范,通过内外两分视角,借助地方性事务、立法事项、不抵触等法律概念,梳理市级立法权的内容与边界,发现当下配置模式并未成功明晰市级立法权限,仍旧存在立法事项模棱两可、地方事务范围模糊不清、立法内容限制繁多等客观问题。第三章通过对主体扩容后市级立法实践情况的全面展示,尝试探究现有制度安排的实效如何。通过对近四百部地方性法规的整合分析,发现在新市赋权、旧市受限的局面下,市级立法整体热情高涨的同时,又在城市地域、法规类型方面存在实践差异。并且,实践数据展现出的正反两方面效应:一方面,各地积极立法体现了立法主体扩容的现实意义,相关立法事项限定则有助于城市立法特色的提升,丰富的立法成果对城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而言更是莫大助益,也即,立法主体扩容的必要价值得到了实践证成。另一方面,新市旧市的立法态度差异体现了城市之间立法需求的多元取向同当下统一权限模式的非匹配性,立法文本重复痼疾背后又暗含了市级立法能力不足境况,省市重复立法则凸显了重叠立法权配置问题未得有效解决。概言之,前述隐患展现了当下市级立法权配置方式在实践中引发的具体问题。综上,本章在对前文理论分析进行系统性实践验证的基础上,找寻到了未来优化市级立法、完善立法体制的切入点所在。第四章在理论与实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需要以优化权力配置、约束权力行使、加强社会监督及参与三方联动形式,实现对市级立法的进一步优化。市级立法层级成型于立法主体扩容背景之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对其进行优化也不能仅局限于现有权力配置思路,必须结合行权约束与激活社会多种手段,为相关立法制度完善提供整全方案。具体而言,权力配置方面需要在肯定扩容方向的立场上,探索进一步放权与区别化松绑的可能,并且,在目前省市职责同构局面下,确立市级优先行使重叠立法权原则。在权力行使方面则需要以辅助方式提升立法能力,防范立法官僚化及权力滥用,并通过建构审释结合机制强化对市级立法权的约束。另外,借助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活力,打造持续化、制度化、组织化的立法公众参与途径,再结合长效、有序、多元的第三方立法评估机制,加强市级立法的社会参与与监督程度。结论部分指明,此次立法主体扩容以及市级立法权的具体配置与功能设置,都是我国立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意图均在于寻求大国法律规范如何在多样与统一之间实现平衡,并希望以此发掘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经过全文论证,认为立法权理论上的收、放意图得到了实践初步验证,但同时也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其中,尤以立法权配置优化、权力行使约束、社会监督参与为今后主要发展点。市级立法的价值必须被重视,其发展更需被保障,必须承认,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论题相关研究仍需留待实践检验,自然也存在进一步深化论证的必要,不过,对该领域问题保持一种清醒认识与持续关注,亦是本文旨趣所在。
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标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1.3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利用外资 |
1.2.2 利用外资效益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利用外资变迁的断代研究与本文的研究阶段划分 |
1.3.2 利用外资效益及机制研究 |
1.3.3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进展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基础与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一般理论解释 |
2.1.1 发展中国家(地区)利用外资的动因解释 |
2.1.2 外商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2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特性分析 |
2.2.1 内陆地区资源型省份利用外资动因解释 |
2.2.2 外商向内陆资源型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3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3.1 评价体系构建依据和思路 |
2.3.2 评价体系构建过程 |
2.3.3 评价体系权重设置和得分计算方法 |
2.4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预评价 |
2.4.1 综合效益预评价 |
2.4.2 综合效益预分解 |
第三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1991 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 |
3.1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3.1.1 国际环境:全球产业转移与后石油危机下的能源投资逻辑 |
3.1.2 国内环境:“双缺口”下的重点区域开放 |
3.1.3 省内环境:消除内陆区位劣势的投资硬环境建设加速 |
3.1.4 政策环境:超国民待遇引资规模导向与山西省的资源型产业产能培育倾向 |
3.2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2.1 主要历程:零星引资转向集中引资,随机引资转向能源重化工重点引资 |
3.2.2 总体情况:外资项目数和规模逐渐增大,投资行业快速拓展 |
3.2.3 阶段性问题:内陆劣势和营商环境短板导致引资规模小且资金到位率低 |
3.2.4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资绝对主导和美资占比较大 |
3.2.5 投资形式特征:高交易成本下的合资主导阶段 |
3.2.6 投资行业特征:以轻工业为主并逐渐向能源重化工倾斜 |
3.2.7 投资区域特征:省会太原“一家独大”和地市引资各具优势 |
3.3 1978-1991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3.1 变迁历程: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占主导地位 |
3.3.2 间接利用外资特征:政府主导的开发型引资,兼容公益性和盈利性 |
3.4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3.5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3.5.1 经济规模效益:对新增投资依赖较大且产出不稳定 |
3.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创新水平显着高于内资企业 |
3.5.3 协调效益:“煤焦冶电”四大部门投资比例趋增 |
3.5.4 绿色效益:外资企业碳生产率高于内资企业 |
3.5.5 开放效益:外向型外资企业引进偏少 |
3.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规模小但工资水平相对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92-2001 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 |
4.1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4.1.1 国际环境:冷战结束、金融危机与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国际资本流向 |
4.1.2 国内环境:改革开放政策稳定性确立与“双缺口”缓解 |
4.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产业转型和国企脱困外资需求量大 |
4.1.4 政策环境:投资规则向WTO并轨的主基调与山西省引资导向嬗变 |
4.2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4.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消彼长 |
4.2.3 投资形式特征:合资比例下降与合作比例上升 |
4.2.4 投资行业特征:投资行业趋向重型化 |
4.2.5 投资区域特征: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与开发区引资功能增强 |
4.3 1992-200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3.1 变迁历程:注重公益性但限制盈利性,引资面向公共产品和工业设备 |
4.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4.4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4.5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4.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持续上升 |
4.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的创新优势持续扩大 |
4.5.3 协调效益:产出协调性下降,投资继续向“煤焦冶电”集中 |
4.5.4 绿色效益:外资工业的绿色生产水平优势继续扩大 |
4.5.5 开放效益:对经济开放度的促进作用先增后减 |
4.5.6 共享效益:小规模就业吸纳,高水平工资示范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02-2012 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 |
5.1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5.1.1 国际环境:利用外资全球竞争加剧与能源价格驱动的煤炭投资旺盛 |
5.1.2 国内环境:吸引外资优势转换和利用外资目标转变 |
5.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改善与资源型经济对外资的“排斥” |
5.1.4 政策环境:开放领域渐广、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山西省能源原材料引资导向 |
5.2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5.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长彼消 |
5.2.3 投资形式特征:各类投资方式比例保持相对稳定 |
5.2.4 投资行业特征:“煤焦冶电”项目偏多而服务业整体偏少 |
5.2.5 投资区域特征:区域协调性提升但开发区引资不稳定 |
5.3 2002-201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3.1 变迁历程:援助性国际贷款减少,投资性国际银行商业贷主导 |
5.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5.4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5.5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5.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相对稳定 |
5.5.2 创新效益:外资创新水平总体较高但内部出现分化 |
5.5.3 协调效益:总体协调下,前期投资重型化导致本阶段产出协调度低 |
5.5.4 绿色效益:外资绿色生产水平继续优于内资但优势开始缩小 |
5.5.5 开放效益:外企在出口总额中的贡献增加但外企的外向度下降 |
5.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能力迅速提高但工资低于平均水平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13-2018 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 |
6.1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6.1.1 国际环境: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和引资竞争加剧 |
6.1.2 国内环境:经济新常态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构建 |
6.1.3 省内环境:资源型经济转型、营商环境修复和引资便利化条件打造 |
6.1.4 政策环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建设与区域开放政策一致性提升 |
6.2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6.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既有外商增资和跨国公司国内转移成为重要来源 |
6.2.3 投资方式特征:独资比例提高但仍然较低 |
6.2.4 投资行业特征:资源型经济转型催生独特的行业引资结构 |
6.2.5 投资区域特征:开发区的引资载体功能增强推动外商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 |
6.3 2013-2018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3.1 变迁历程:投资性国际商业贷款主导与挖掘山西特色争取援助性贷款 |
6.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6.4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6.5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6.5.1 经济规模效益:港澳台资规模扩张推动外资整体规模提升 |
6.5.2 创新效益:内外资创新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
6.5.3 协调效益:产出相对协调但投资再次开始偏向“煤焦冶电” |
6.5.4 绿色效益:碳生产率保持稳定甚至略有降低 |
6.5.5 开放效益:外资企业的外向度和外贸贡献度同步上升 |
6.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保持稳定,收入带动效益有所好转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
7.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总结 |
7.2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反思 |
7.3 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荣誉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论文提纲范文)
一、近年来山西省地方立法概况 |
(一)山西省现行省级地方性法规基本概况 |
(二)山西省设区市现行法规基本概况 |
二、地方立法特色理论阐释 |
(一)地方立法特色的含义 |
(二)地方立法特色原则的确立 |
(三)地方特色在立法中的表现 |
三、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分析 |
(一)山西地方特色在山西省地方立法中的表现 |
(二)山西省地方立法未来发展方向 |
(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0月至11月(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一)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方面 |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 |
(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 |
(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 |
(六)人大自身建设方面 |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 |
(一)概况 |
(二)主题分布情况 |
四、主要特点 |
(4)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节水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
(一)相关法律的节水规定及其不足 |
(二)相关行政法规的节水规定及其不足 |
二、加强节水针对专门立法成为必然趋势 |
(一)加强节水专门立法是统一和规范节水行为的现实需要 |
(二)加强节水专门立法是解决节水体制中权力配置的需要 |
(三)加强节水专门立法是推动节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
(四)加强节水专门立法可以发挥法律规范在节水保障中的独特优势 |
三、我国节水专门立法的实现路径 |
(一)制定统一的专门的节水法 |
(二)建立和完善节水的相关法律制度 |
1. 完善节约用水规划制度 |
2. 完善节水标准定额制度体系 |
3. 建立和完善节水评价制度 |
4. 完善专门的节水执法体制机制 |
5.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6. 建立和完善节水考核制度 |
结语 |
(6)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述 |
1.设区的市的含义 |
2.地方立法的定义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内涵 |
1.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义 |
2.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特点 |
3.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分类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原则 |
1.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2.公众参与原则 |
3.有特色可操作性原则 |
4.经济补偿原则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意义 |
1.更加符合生态环境地区差异性特点 |
2.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3.促进地方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 |
1.1979年—2015年的新《立法法》实施前 |
2.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后至今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内容的对比 |
1.大气污染防治 |
2.水资源保护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困境 |
(一)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针对性较弱 |
(二)设区的市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较少 |
1.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的分类 |
2.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 |
1.环境保护的内涵模糊 |
2.地方性事务缺乏判断标准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偏重行政事权 |
1.过多注重公权力 |
2.部门利益法制化 |
3.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 |
1.在环境立法中更注重实际 |
2.正确理解“不抵触”的内涵 |
(二)构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区域立法制度 |
1.上级指导立法 |
2.区域自主立法 |
(三)细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相关概念的内涵 |
1.规范环境保护的内涵 |
2.对地方性事务进行法律解释 |
(四)强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7)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问题研究 ——以中部省会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阐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清真食品 |
(二)清真食品安全 |
(三)清真食品安全监管 |
(四)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 |
二、理论基础阐述 |
(一)协同治理理论溯源 |
(二)协同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协同治理理论的启示 |
第三章 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现状 |
一、主体层面 |
(一)多元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 |
(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有所增强 |
(三)专门机构和队伍的作用开始凸显 |
二、制度层面 |
(一)建立了初步的法律体系 |
(二)构建了初步的协调机制 |
三、操作层面 |
(一)多主体参与的集中检查有所开展 |
(二)针对专门问题的专项检查有所推进 |
(三)涉清真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得到重视 |
第四章 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主体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主体多元化存在不足 |
(二)主体认可度面临偏差 |
(三)主体权限界定模糊 |
(四)主体间积极互动不够 |
二、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
(二)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
(三)评估反馈机制缺乏 |
三、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整体协作比较缺乏 |
(二)事前协同较少 |
(三)执法力度不强 |
(四)社会主体参与度不高 |
第五章 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的改进对策 |
一、加强协同主体建设 |
(一)优化多元主体种类和内部结构 |
(二)增强主体协同意识 |
(三)明确主体权限和角色定位 |
二、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 |
(一)健全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协同机制 |
(三)建立量化评估反馈机制 |
三、加强操作执行体系建设 |
(一)加强全方位操作协同 |
(二)加大执法力度 |
(三)推动社会主体参与监管 |
四、加强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
(一)构建决策支撑数据平台 |
(二)强化协同监管运作平台建设 |
(三)注重既有平台的整合与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结构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理论 |
一、效能政府 |
二、责任政府 |
三、控权政府 |
第二节 政府绩效评价理论 |
一、民主行政 |
二、结果导向 |
三、公众参与 |
第三节 财政绩效评价法制化理论 |
一、财政支出法治化 |
二、财政管理科学化 |
三、财政监督具体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阶段划分 |
一、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7 年) |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1978 年—1999 年) |
三、新世纪以来(2000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一、国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广东财政转型及其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三节 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的因素分析 |
一、经济发展程度 |
二、经济及财政体制改革 |
三、民主法治意识 |
四、国家大政方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法规与规章 |
一、《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二、《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
三、《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分析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法律分析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行政法规分析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部门规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现状 |
二、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立法滞后,整体立法位阶偏低 |
二、权力配置不科学 |
三、缺乏程序保障 |
四、立法操作性不强 |
五、结果应用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顶层设计缺位 |
二、法治理念与绩效理念薄弱 |
三、理论体系不完善 |
四、官僚主义抵抗 |
五、评价主体缺乏专业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体系要素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 |
一、评价主体 |
二、组织模式 |
三、评价流程 |
四、结果应用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技术体系 |
一、评价指标 |
二、指标权重 |
三、评分标准 |
四、评价周期 |
第三节 广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 |
一、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
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一、美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二、英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三、澳大利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及不足 |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启示 |
一、我国已具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可行性条件 |
二、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抓好有关财政事务法制化 |
三、进一步培养提高政府和公民的绩效意识、法制意识 |
四、构建以核心法律为基础、其它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
五、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内容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和原则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立法原则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定位、模式与进路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立法定位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统一立法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体系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进路 |
第三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内容框架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
二、财政支出基本权力的配置 |
三、评价主体的选择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完善 |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申诉、救济机制 |
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市级立法的权能、实践与优化 ——以主体扩容为分析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提出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立法主体扩容机理 |
第一节 主体扩容基本历程 |
一、扩容前:较大的市多重面貌 |
二、扩容后:市的立法身份整合 |
三、违宪争议及其辨析 |
第二节 主体扩容依循逻辑 |
一、城市自身发展逻辑 |
二、中央地方分权逻辑 |
三、府际关系演变逻辑 |
第三节 主体扩容理论阐释 |
一、主旨:立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二、方法:主体扩容与试验治理 |
三、意义:信息优势与制度竞争 |
小结 |
第二章 市级立法权配置情况 |
第一节 市级立法权配置理论基础 |
一、市级立法权正当性分析 |
二、市级立法权功能分析 |
三、市级立法权配置底线:谨守法制统一 |
第二节 应属地方性事务范围 |
一、地方性事务的地区性和特殊性 |
二、地方性事务具体范围难以界定 |
三、市级立法地方性事务的可能范围 |
第三节 具体立法事项限定 |
一、反向列举:法律保留事项 |
二、正向列举: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
三、综合列举: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内容不得抵触上位法 |
一、对“抵触”的理解 |
二、抵触的判断标准 |
三、市级立法不可抵触的具体范围 |
小结 |
第三章 市级立法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市级立法实践状况总览 |
一、旧市受限、新市赋权 |
二、立法积极但存在地域差异 |
第二节 市级立法实践正面效应 |
一、积极立法体现扩容现实意义 |
二、立法事项限定倒逼立法特色提升 |
三、立法成果助力城市规范化治理 |
第三节 实践背后的市级立法隐患 |
一、需求与权限不能完全匹配 |
二、文本重复背后的立法能力问题 |
三、省市立法重复背后的权力重叠 |
小结 |
第四章 市级立法发展进路 |
第一节 优化权力配置 |
一、整体调适:差异化放权的可能 |
二、纵向优化:破解省市立法权重叠问题 |
第二节 约束权力行使 |
一、通过立法辅助制度提升立法能力 |
二、建构审释结合机制强化立法监督 |
第三节 加强社会参与监督 |
一、强调立法参与 |
二、完善立法评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356部市级法规清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D]. 赵永斌. 山西大学, 2021(02)
- [2]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J]. 李麒,班艺源,张汉琦. 地方法制评论, 2020(00)
- [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0月至11月[J]. 陶慧.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1)
- [4]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5]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J]. 王春业.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5)
- [6]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D]. 贺宇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8]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问题研究 ——以中部省会城市为例[D]. 蔡霞.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9]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D]. 李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市级立法的权能、实践与优化 ——以主体扩容为分析背景[D]. 杨惠琪.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