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婕[1](2021)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合作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张宝玉[2](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跨境贸易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现出盎然的生机和蓬勃的发展动力。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每年的交易量已经发展到了数以万亿美元的规模,在为世界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体系带来了冲击。跨境电子商务独有的网络化的交易模式,使其在国际避税的方式上有了更加便利的条件,避税途径更加多样,避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传统税收的监管也更加困难。世界多个国家和组织都在积极探索和研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并且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猛,开展适应我国国情的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势在必行。当前我国在借鉴国际成熟的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已经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但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税收监管体系,应对跨境电子商务避税带来的冲击还有很多的不足。鉴于此,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反避税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立法、执法等环节的不足,综合考虑国家发展需要和税基保护的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我国的反避税法律体系,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履职水平,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收益。
袁梦頔[3](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以线下物理实体为要件的传统交易模式,借助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虚拟性得以跨越时空界限。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划分国家营业所得征税权的重要依据,难以适应新型交易模式,为跨境电商利用规则漏洞逃税、避税提供了可能,因此急需新的联结度规则。尽管国际社会对此提出了多种替代传统常设机构的改革方案,但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在遵循既有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基础上辅以新的解释方法是普遍趋势。对此,OECD始终走在改革的前列,形成了包括《OECD范本》和注释以及2015年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在内的解释性适用方案,在应对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认定的冲击上发挥了的指导作用。其中《BEPS行动计划1》提出了以“显着经济存在”替代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全新认定方法,但由于实操性不佳,存在常设机构认定范围过度扩大化的风险,因此尚且停留在理论阶段。《BEPS行动计划7》则坚持在既有常设机构认定方法上增加解释性说明,将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地纳入框架中。这一解释性适用方案符合常设机构设置的初衷与内在逻辑,且与各国实务中采取的解释倾向相一致,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与采纳。2017年,《OECD范本(2017)》将《BEPS行动计划7》中对常设机构原则所做出的修订以条文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两者共同构成了“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从我国情况来看,国内法层面缺乏常设机构认定的体系化立法,现有规则在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上力不从心;国际法层面则更多体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但我国双边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较早,相应内容并未得到及时的修订与完善。考虑到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逐渐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本文认为应当对OECD的“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双边税收协定中,同时将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进行有效衔接,遵循传统常设机构认定的基本框架,这对于有效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常设机构认定上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另外在长远来看,对以“显着经济存在”为代表的替代性方案进行有益尝试,以更好的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更多样的逃避税形式。本文将分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常设机构原则及其传统认定规则,沿用常设机构的一般分类习惯,即场所型常设机构与代理型常设机构两类,形成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整体认知。第二部分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概念、特征的解释与分析,详细探讨新型交易模式分别对两类常设机构认定带来的冲击。重点介绍经常被跨境电商作为逃避税收手段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其在条文规定上的不明确性,以及各国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理解分歧。第三部分则以OECD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所进行的改革措施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剖析“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在应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缺陷上所具有的进步性意义,并结合国际实务分析该方案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现有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不足的基础上,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出发,就如何有效纳入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利益,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有效衔接提出可行性建议。
李影[4](2020)在《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数字经济的兴起促进了各国跨境交易,同时对国际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带来挑战,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同样存在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建议。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争议体现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合理性难以确定;所得定性引起税权归属争议;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国际社会基于利润课税结果与实际经济活动和实质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不断完善国际税收体系。第一,完善居民税收管辖权制度,一方面,完善居民企业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提出新征税权,回应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基础地位的质疑。第二,提出常设机构完善及替代方案,包括印度“显着经济存在”方案、欧盟“显着数字存在”方案、经合组织两支柱方案以及美国“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中的新联结度规则。第三,提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改进方案,经合组织提出,在确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时,注重分析交易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提升的贡献。第四,提出所得定性问题解决方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所得性质,或统一征收预提所得税。第五,提出跨国企业逃税避税问题解决方案,各国通过完善国内法、借助法律裁定追缴损失以及开征新税种,遏制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常设机构规则尚不完善,我国国内法与双边税收协定中都将物理存在作为常设机构认定标准,而这一标准在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中并不适用;此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豁免规则存在不足,有待完善。其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存在不足,转让定价角度无形资产定义不全面,易出现遗漏;地域特殊优势缺乏量化方法,难以在转让定价中体现;利润分割法缺乏明确的利润分割因素,实际应用较少。最后,所得性质认定尚不明确,缺乏数字经济跨境交易所得性质认定相关政策规定。应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我国应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常设机构规则,补充“数字化常设机构”规则,明确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及功能定位;完善现有常设机构豁免条款。其次,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明确转让定价角度无形资产概念和范围;量化地域特殊优势;深入研究利润分割法,明确利润分割因素。最后,明确所得性质认定,界定所得概念和范围,依据交易实质,确定所得性质。
项莹[5](2020)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以化妆品为例》文中认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在最近的十多年间发展水平不断上升,并且已经涉及到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电子商务因其便捷、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受到人们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企业或者个人开始选择网络销售渠道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这就为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一股新鲜强劲的血液,但是这其中引发的税收问题必须要引起大家的注意。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着法律不健全,税负不公平,与以往的税收体系产生诸多矛盾等问题。电子商务与现有税种没有衔接之处,而我国目前的电商税收法律建设又没有及时跟进,在电商行业蒸蒸日上的背景下,若是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采取一些有效措施,这对于国家来说将是重大的经济损失,非常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先概述了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理论知识,梳理了我国电商发展的一些现状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然后以化妆品为例,从企业层面了解某化妆品企业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内容,指出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问题之处,包括法律体系不健全,征管难度大,信息建设较为滞后等,再借鉴国外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韩国、美国等,并根据我国的现有的电子商务税收情况,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几点优化建议,比如完善电商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制度要素,进行征收系统的升级,提高税务工作者的专业化素质等,为电商事业创造宽松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电商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谭燕玲[6](2020)在《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强劲,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位列第二的国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催生了云计算、3D打印、共享经济等新事物。但数字经济在助力我国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如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税基侵蚀、数字鸿沟等。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对数字经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两者结合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数字经济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简述,并介绍了相关的经济理论。其次,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主要介绍了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以及税收征管概念。接着,简述了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冲击。最后,介绍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介绍,得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有所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不足和局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务机关征管技术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制要素的问题主要包括:(1)课税主体不明确;(2)税基不明确;(3)税收管辖权不明确;(4)所得性质难以认定。税务机关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不到位;(2)信息不对称;(3)征管技术落后;(4)专业人才不足;(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不足。在案例分析部分,则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A商城为例,对其经营模式、产品交易过程和用户参与过程进行分析,指出该商城经营中存在的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最后,在借鉴OECD、欧盟、美国、印度等组织和国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方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理论分析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得出的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2)提高税收征管技术;(3)强化国际合作。
赵珂艺[7](2020)在《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文中提出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创新着商业模式的种类,也不断刷新着我们对数字经济潜藏的巨大发展潜力的认知。率先抓住时代发展机遇的互联网企业,在社交媒体、在线零售平台、流媒体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新兴商业模式中向前领跑,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数据即价值以及无需物理空间等特性,不断成长并扩充全球市场规模,赢得数字经济发展巨大红利,占领全球数字市场相当一部分地位。然而,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现行收入定性方式以及常设机构概念等传统规则,造成企业部分应征收入处于税收征管之外的游离真空,形成税收流失问题;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激进的税收筹划造成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间税负不公的问题,市场国较多的“价值贡献”却得不到应有利润,触及了收入来源国(市场国)与居住国关于数字经济在税收利益上的分配问题,迫使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亟需变革。对此,OECD承诺将在2020年年底提交一份全球统一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现实中国际利益协调一致的困难性以及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紧迫性,部分国家已率先探索对大型跨国互联网特定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的方式,如:以英国与法国为代表的数字服务税。本文着眼于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英法两国方案给我国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介绍数字服务税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其次,基于我国国情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税制现状;再次,深入对比分析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税制要素和影响效应;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开征该税的可能性,并分析该税给我国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及税制完善。本文的研究发现:英法两国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在征税对象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数字经济发展局面有所不同,因此,在短期内,该方案有一定局限,基于我国现有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的情况及税制改革方向等因素,我国应重点完善现行税收规则体系;长期内,仅当具备一定的开征条件,我国可考虑吸收数字服务税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转化为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备选方案之一。
王晓宇[8](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数字经济与网络传媒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跨境电商应运而生。跨境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贸易形式,它主要是以虚拟的网络世界为媒介,打破了以往交易模式中的地理因素桎梏,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避税的成本很低,而且手段层出不穷,又尚无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日趋严重。在国际法的视角之下,我们更应立足于跨境电商避税所带来的全球性影响。国际避税问题的严重性已然在很多国家得到了重视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立法与探索,我国也通过立法与合作等方式积极地对全球性反避税浪潮作出了回应,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仍需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具体来说,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的特殊性,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以及目前各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态度。接着具体分析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所存在的几种典型的避税行为,并探讨它对税收制度所造成的影响。第二部分通过列举,介绍了国际社会的反避税立法概况和对相关方案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举措、联合国的相关建议,比如提出比特税、数字服务税等新税种,或是重新解释常设机构的含义。第三部分在接着上述国际反避税的立法问题上,将视角移至我国,结合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法律机制现状,总结经验与教训,指出主要的不足之处就在于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征管体制不成熟与合作机制不健全这三个方面。第四部分提出改进的建议,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到改革税收征管体系,再到加强相关领域内的对话与协作,逐步的形成一套全面有效的反避税对策,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顺应全球化的国际反避税呼声。
夏竹娟[9](2020)在《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风险与防范对策》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相互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数字经济平台的新型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现行的税制优化进程与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数字经济行业无形化、无纸化和无址化的特征,税收征管过程中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越来越多,比如税款流失、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等,都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目标。在新时代下,我们税务部门怎样规避和防范税收征管风险,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我国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中,首先,税收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征管技术落后等,使得数字经济行业税收不断流失,已然违背了税收中性与公平原则,造成线上线下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其次,数字经济下的新型经济业态在带动就业、刺激国内消费与对外贸易增长等方面却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税务”行动的实施,税务机关与第三方数据互通与共享将成为现实。怎样将大数据分析、比对技术等充分利用起来,如何识别有价值的税收征管风险点,进而提升税收征管风险管理的质量效率已经迫在眉睫。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风险防范是时代赋予的崭新课题。本文在将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风险作为研究对象的同时,也将数字经济作为研究的重要背景之一。首先对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数字经济下如何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研究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其次系统的介绍了数字经济的相关基础概念、基本特征,并说明了数字经济下新型商业模式的类型以及我国数字经济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市场规模等;同时还对税收征管风险的概念、类型、成因以及对税收征管风险研究的必要性等做了介绍;再次,分析了数字经济行业对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客观地从政策制度设计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几个方面阐述“数字经济”时期税收征管风险加剧的表现,并且总结了国外数字经济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具体实践;最后,结合我国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的现实要求,从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多部门联合协税护税等方面,提出了依靠科技水平的发展,建设信息共享征税平台,是实现对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之一。
江金山[10](2020)在《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前,世界各国以及OECD已经开始对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征税权划分问题给予了关注,囿于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尚未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且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业运作仍然以在市场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为主,因此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仍然能够满足当时的征税需求。但是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化的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流通,高度数字化企业也通过互联网赚取了超额利润,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形同虚设,各国税务机关对数字化企业从本国赚取的超额利润无法找到有效的征税依据G20。进入新世纪20年代后,传统的电子商务时代已然飞速迈进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领域迫切需要创立一种新的联结度规则以满足当前对高度数字化企业行使征税权的局面。联合国经济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OECD”)一直致力于缓解市场所在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矛盾,并于2014年在BEPS行动计划中将应对数字经济问题列为当前国际税收领域的第一项行动计划,并以20国集团峰会(以下简称“”)做背书,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截止目前OECD已形成了一系列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包括结合各国实践提出了“用户参与模式”、“营销型资产模式”、“显着经济存在模式”以及2019年底最新提出的糅合前述三种模式的“统一方法”提案。以上几种模式作为新近国际税法领域关于联结度规则最新发展将对整个国际税制产生历史性的影响,也将成为本文关注的重点。其不仅是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颠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新兴国家在征税权划分问题上的最新诉求。譬如,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几乎无一例外地约定的OECD范本中的常设机构条款,这将使得那些高度数字化的巨型互联网公司可以在不用设立任何分支的机构的情况下从我国取得巨额利润,现在在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形成之后,此种局面将一去不复返。有鉴于此,本文认为,中国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大国,不仅是对外进行数字服务输出,还是引进国外巨型互联网企业,都占有非常的体量。因此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做出及时应对,是如英法等国一样,率先推出针对数字经济的单边征税措施,亦或是围绕OECD的运行框架,主张通过全球性的努力形成一个多边共识,从而妥善解决数字经济问题,是当前亟需进行充分论证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通过单边措施解决目前的问题并不值得提倡,一方面,如英国的数字服务税,其本身的理论基础尚存在巨大的争议,一些核心观点尚无法得到充分论证,譬如用户价值创造问题。此外通过单方面常设新的税种的做法对目前的国际税制并无益处,并且将很大程度上使目前的联结度规则产生混乱和复杂化。另一方面,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基本被锁定在为数不多的几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其通过规则的制定巧妙的避开了国内的同类型数字化企业,这将有违税收中性原则。而通过OECD这个平台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是目前最能接受的一个选择,这一点也被欧盟所接受和认可。
二、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概述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成因和途径 |
一、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成因 |
二、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途径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属性要求 |
二、税收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三、财政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国际规制考察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国际法规制措施 |
一、WTO的免税政策 |
二、EU的免税政策与增值税政策 |
三、UN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政策 |
四、OECD范本的主要措施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国内法规制措施 |
一、美国实行税收优惠与严格监管并存政策 |
二、日本秉持税制简化原则 |
三、印度坚持税收保护主义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缺陷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规制避税行为的现行立法 |
二、我国对具体避税行为的规制措施 |
三、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缺陷 |
一、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 |
二、税收征管能力的缺陷 |
三、国际协作的缺陷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的法律规定 |
一、明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认定标准 |
二、积极探索应对数字货币时代避税方式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税收监管职能部门的建议 |
一、强化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配合 |
二、加强税收监管信息中心建设 |
三、降低主观避税意图 |
第三节 加强国家间的反避税合作 |
一、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合作 |
二、大力推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 |
三、建立税收情报交换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跨境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常设机构原则与常设机构的传统认定规则 |
(一)常设机构原则的意义 |
(二)常设机构的传统认定规则 |
1、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
2、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
二、跨境电子商务及其对常设机构传统认定规则的冲击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征 |
1、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
2、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冲击 |
1、营业场所实质存在难以认定 |
2、固定性要素难以认定 |
3、经营活动要素难以认定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冲击 |
1、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
2、佣金代理人难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
三、OECD应对常设机构传统认定规则冲击的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评析 |
(一)OCED对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修订历程 |
(二)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修订 |
1、修订第5 条第4 款及注释第21-30段 |
2、从日本线下仓库案看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的合理性 |
(三)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对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修订 |
1、修订第5 条第5、6 款及注释第32段 |
2、从俄罗斯欧瑞莲案看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的合理性 |
(四)OECD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的可行性与局限性 |
1、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的可行性 |
2、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的局限性 |
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及完善 |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二)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的认定及存在的问题 |
1、国际法层面 |
2、国内法层面 |
(三)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建议 |
1、国际法层面 |
2、国内法层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电子商务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 |
1.2.2 数字经济所得税税权归属争议 |
1.2.3 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数字经济跨境交易概述 |
2.1.1 数字经济概念 |
2.1.2 数字经济跨境交易特点 |
2.1.3 数字经济跨国企业商业结构 |
2.2 税权基本概念 |
2.2.1 税权概念 |
2.2.2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划分 |
2.3 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原则 |
2.3.1 经济关联原则 |
2.3.2 受益原则 |
2.3.3 独立实体原则 |
2.3.4 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 |
2.3.5 税权归属原则小结 |
2.4 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理论 |
2.4.1 价值创造理论 |
2.4.2 供应理论与供需理论 |
2.4.3 税收公平理论 |
2.4.4 税收中性理论 |
2.4.5 税权归属理论小结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数字经济税权归属争议与国际探索 |
3.1 税权归属争议 |
3.1.1 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 |
3.1.2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 |
3.1.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合理性难以确定 |
3.1.4 所得性质难以确定 |
3.1.5 跨国企业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 |
3.2 国际探索方案 |
3.2.1 居民税收管辖权完善方案 |
3.2.2 常设机构完善及替代方案 |
3.2.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改进方案 |
3.2.4 所得定性问题解决方案 |
3.2.5 跨国企业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解决方案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 |
4.1 我国完善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必要性 |
4.1.1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流失规模测算 |
4.1.2 我国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必要性 |
4.2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现状 |
4.2.1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
4.2.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政策 |
4.2.3 所得性质认定标准 |
4.3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不足 |
4.3.1 常设机构规则尚不完善 |
4.3.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存在不足 |
4.3.3 所得性质认定尚不明确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应对建议 |
5.1 应对原则 |
5.1.1 税收公平原则 |
5.1.2 税收效率原则 |
5.1.3 国际协商原则 |
5.1.4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5.2 应对措施 |
5.2.1 完善常设机构规则 |
5.2.2 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 |
5.2.3 明确所得性质认定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以化妆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
2.1 电子商务概述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电子商务的特征 |
2.1.3 电子商务的分类和模式 |
2.2 税收相关理论 |
2.2.1 税收法定原则 |
2.2.2 税收公平原则 |
2.2.3 税收效率原则 |
2.2.4 税收中性原则 |
2.2.5 财政收入职能 |
第3章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
3.1 中国电商整体发展情况 |
3.1.1 发展特点 |
3.1.2 发展机遇 |
3.1.3 面临挑战 |
3.2 电商税收相关文件梳理 |
3.3 电商涉及主要税种业务处理 |
3.3.1 国内环节:增值税处理 |
3.3.2 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处理 |
3.3.3 企业所得税处理 |
3.3.4 个人所得税处理 |
第4章 化妆品案例分析与我国电商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4.1 化妆品电商发展现状 |
4.2 案例1:珀莱雅纳税分析 |
4.2.1 珀莱雅化妆品企业的基本情况 |
4.2.2 珀莱雅化妆品企业的经营情况 |
4.2.3 珀莱雅化妆品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 |
4.3 案例2:个人行为纳税分析 |
4.4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4.4.1 相关的电商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
4.4.2 税负存在不公平现象 |
4.4.3 税制要素有待调整 |
4.4.4 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
4.4.5 信息化建设跟不上发展 |
第5章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2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3 日本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4 韩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5 对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启示 |
5.5.1 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
5.5.2 逐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
5.5.3 及时完善税制结构 |
5.5.4 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与合作 |
第6章 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
6.1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
6.2 合理规划税制要素 |
6.3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6.3.1 完善税收登记制度 |
6.3.2 全面推广电子票据系统 |
6.3.3 推行网上申报纳税 |
6.3.4 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
6.4 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
6.5 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力度 |
6.6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 |
三、数字经济下的相关税收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博弈论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一、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
二、对企业所得税利润划分的挑战 |
三、对国际税收征管方法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结构 |
二、我国数字经济组成部分 |
第二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中的“引进来”、“走出去”现状 |
二、数字经济下我国的征管措施 |
三、数字经济下我国征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典型案例分析——以A商城为例 |
第一节 案例简介 |
一、公司简介 |
二、案例情况简述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网址和服务器造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二、数字产品交易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三、线下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 |
四、支付方式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五、用户参与带来的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
第三节 案例总结 |
一、A商城商业模式暴露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A商城商业模式对税收征管技术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范本指导性建议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明确所得定性 |
三、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四、防止税基侵蚀 |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实行零预提税 |
三、量化数据价值 |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第三节 美国征管实践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三、改进云计算收入定性规章 |
四、提高征管技术 |
第四节 印度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提高征管技术 |
第五节 各国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
一、对完善税收制度的借鉴 |
二、对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数字经济征税的税制规定 |
一、加强课税主体管理 |
二、修订利润分割法,合理划分数字数据税基 |
三、修订常设机构标准 |
四、明确所得性质 |
五、提高反避税立法层次 |
第二节 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一、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
二、创新税收征管数字技术 |
三、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
四、加强税务人才培养 |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
一、提高自身情报交换能力 |
二、主动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
参考文献 |
(7)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数字服务与数字经济 |
二、数字服务税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的理论依据分析 |
一、税收公平理论——传统模式与在线模式的公平竞争 |
二、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做出贡献 |
三、税收管辖权理论——合理分配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权益 |
第二章 我国税制在数字经济层面的现状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及态势 |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针对数字经济层面的税收征管政策梳理 |
一、间接税层面 |
二、直接税层面 |
三、其他法律层面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层面的局限 |
一、部分增值税优惠规则给予税收筹划便利 |
二、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旧规则面临挑战 |
三、涉税信息收集和监管面临挑战 |
四、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法规 |
第三章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介绍及效应分析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 |
一、直面困难——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之难 |
二、追求公平——解企业间税负不公问题 |
三、避免垄断——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
四、财政之压——亟需解决财政压力问题 |
五、配套组合——配合原有政策重拳出击 |
第二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情况介绍 |
一、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开征历程 |
二、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税制要素对比分析 |
第三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影响效应分析 |
一、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 |
二、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负担的影响 |
三、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影响 |
四、对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
五、对税收—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章 数字服务税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及相关启示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
一、征税目标的一致性 |
二、征税对象的可行性 |
三、征税范围的可行性 |
四、征管技术的可行性 |
五、征收时效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制度的开征经验启示 |
一、明确数字服务税的职能作用 |
二、立足国情充分评估税负的合理程度 |
三、与现行税制的兼容性及与税制改革目标的衔接 |
四、注重国际层面税收方案的协调统一 |
五、密切关注国际税制改革动向 |
第三节 数字服务税对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相关启示 |
一、总体完善思路 |
二、短期方案思考 |
三、长期方案遐想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相关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8)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 相关术语的说明 |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
(二)国际反避税的含义 |
五 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的特殊性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在应税问题上的各国态度 |
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 |
二 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态度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手段 |
一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
二 创设挂牌公司避税 |
三 利用网络设备避税 |
四 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行为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
一 影响国内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
二 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 |
三 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受到冲击 |
四 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
五 全球税收征管秩序遭到破坏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的国际立法与探索 |
第一节 国际组织规制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相关举措 |
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避税措施 |
二 联合国的有关建议 |
三 《OECD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的比较 |
第二节 国际社会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措施的探索 |
一 比特税方案 |
二 预提税方案 |
三 数字服务税方案 |
四 常设机构虚拟化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机制现状和不足 |
第一节 发展的历程与现状 |
一 发展的历程 |
二 具体的内容 |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反避税税制的漏洞 |
二 税收征管制度的缺陷 |
三 合作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加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能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内法律制度 |
一 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完善 |
二 对特殊反避税条款的完善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
一 利用并提升网络技术支持 |
二 建立配套设施机制 |
第三节 加强相关领域内的对话与协作 |
一 涉税部门之间建立涉税信息应用体系 |
二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 |
三 国际社会之间实现全球性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风险与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 |
2.1.1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及主要特征 |
2.1.2 数字经济发展现状概述 |
2.1.3 数字经济下的新型商业模式 |
2.2 税收征管风险基础理论概述 |
2.2.1 税收征管风险概念 |
2.2.2 税收征管风险成因 |
2.2.3 税收征管风险类型 |
2.2.4 税收征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第3章 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风险现状 |
3.1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现状 |
3.1.1 数字经济对国家税收整体带来的影响 |
3.1.2 数字经济对我国税收征管带来的机遇 |
3.2 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共性风险 |
3.2.1 税收政策制定面临的挑战 |
3.2.2 税收归属地认定存在的风险 |
3.2.3 对课税主体界定提出挑战 |
3.2.4 对涉税信息获取提出新要求 |
3.2.5 对国际税收课税规则形成冲击 |
3.3 不同数字经济模式存在的个性税收征管风险 |
3.3.1 在线零售商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风险分析 |
3.3.2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税收征管风险分析 |
3.3.3 生活服务O2O的税收征管风险分析 |
3.3.4 跨境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风险分析 |
3.4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风险成因分析 |
3.4.1 税收制度因素 |
3.4.2 数字经济本身因素 |
3.4.3 涉税信息不对称因素 |
3.4.4 税收征管方式有待转变 |
3.4.5 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
第4章 国外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的考察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考察 |
4.1.1 欧美国家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现状 |
4.1.2 新兴市场国家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现状 |
4.1.3 OECD有关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共识 |
4.2 国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
4.2.1 税收政策制定 |
4.2.2 税收制度设置 |
4.2.3 涉税风险机构建设 |
第5章 我国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风险的防范对策 |
5.1 数字经济下税收政策的完善 |
5.1.1 数字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 |
5.1.2 建立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
5.2 税收归属地的认定 |
5.2.1 同时行驶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
5.2.2 合理划分机构所在地与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 |
5.3 课税主体认定 |
5.3.1 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行业纳税人登记制度 |
5.3.2 简化税务登记手续 |
5.3.3 建立全国联网的自然人涉税信息系统 |
5.3.4 与数字经济平台接洽合作 |
5.4 涉税信息获取 |
5.4.1 推动税收管理精准化,强化数据开发利用 |
5.4.2 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税护税 |
5.4.3 完善征管技术,建立现代化智能征税平台 |
5.4.4 信息安全保障是智能平台建设的重中之重 |
5.5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 |
5.5.1 完善跨境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
5.5.2 基于国际合作层面修订国际税收协定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经济对传统征税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商业模式概述 |
一、搜索引擎 |
二、社交媒体 |
三、在线中介平台 |
四、线上内容提供商 |
五、电子零售商 |
六、数字软件或硬件 |
第二节 数字经济对传统征税权划分标准的挑战 |
一、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
二、对税基认定的挑战 |
三、对独立交易原则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征税权划分理论的新进展 |
第一节 用户参与模式 |
一、用户参与的认定 |
二、用户参与所带来的数据价值分析 |
三、传统货物交易中的商品互易行为在数字化交易中的体现 |
四、价值创造地的确定 |
五、利润归属方法 |
第二节 显着经济存在模式 |
一、“显着经济存在”关联度考量因素 |
二、利润归属方法 |
三、“显着经济存在”提案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模式 |
一、针对营销型无形资产征税的理论依据 |
二、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的征税逻辑及分配主张 |
三、利润归属方法 |
四、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于数字经济下征税权划分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一节 有关国家相关立法和实践分析 |
一、英国 |
二、法国 |
三、印度 |
第二节 有关国际组织的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一、欧盟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二、OECD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现状与策略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现状 |
一、中国数字经济环境 |
二、中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应对策略分析 |
一、对常设机构条款进行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
二、引入预提税方案以应对税基认定挑战的可行性 |
三、在OECD框架下进行国际合作的应对策略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合作问题研究[D]. 王婕.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宝玉. 烟台大学, 2020(06)
- [3]跨境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研究[D]. 袁梦頔. 外交学院, 2020(07)
- [4]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研究[D]. 李影.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以化妆品为例[D]. 项莹. 上海海关学院, 2020(07)
- [6]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谭燕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D]. 赵珂艺.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8]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D]. 王晓宇. 郑州大学, 2020(03)
- [9]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风险与防范对策[D]. 夏竹娟.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10]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D]. 江金山.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