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及其相关概念论要(论文文献综述)
黎婴花[1](2021)在《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在调适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关系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提出
周雯[2](2021)在《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相较于以侵害原理为核心的成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由于少年所富有的可塑性故以保护原理作为运行根基,但尽管如此,少年司法也并未完全放弃侵害原理,而在如何均衡二者关系上则体现了各国(地区)少年司法制度之不同。以此视角,本文从少年司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少年司法模式的各种分类,认为将少年司法模式划分为少年审判模式、少年保护程序模式与福利综合模式三类更具合理性。接着对分属于三模式不同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重点比较分析各模式的特点,三模式相互间的异同点和优缺点,并基于我国实际得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结论。最后在立足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解析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四点主要启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科学主义原则、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及实行个别化处遇原则。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作了基本的概述,对作为少年司法理论基础的国家亲权理论、儿童福利理论、教育刑司法理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化进行了一般性的梳理。第二章是将美国前期(70年代之前)、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纳入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这一司法模式之中,简要阐述了保护程序模式的含义、特点,并通过分析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归纳出这一模式下的各国(地区)制度的共通性。第三章对少年审判模式的含义、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将德国、法国、英格兰及威尔士与美国后期(70年代之后)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归入此一模式之中。在对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进行依次分析之后,总结出了将四个国家归于此一模式的相同点。第四章中少年福利综合模式例举了瑞典与芬兰这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对福利模式的含义进行了简要阐述之后,对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两个国家浓厚的福利色彩进行了着重分析。第五章通过对上述少年司法三模式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模式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适合我国借鉴的结论,最后就从归属于保护模式之国家的少年司法中得出的启示作了论述。
朱小尧[3](2021)在《毒驾入刑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驾驶人员数量也随之增长。在这些驾驶人员中,吸毒人员持有驾驶证的比例呈上升态势。与此同时,由于吸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在我国,与“毒驾”具有高度相似性的“醉驾”已经入刑并且取得较好成效,而相比之下对社会危害性更高的“毒驾”却一直缺少刑法规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条款有所涉及。但这些相关的法律对“毒驾”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法对“毒驾”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此外,学界也对“毒驾”内涵认定不一,使得我国对“毒驾”行为也无法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造成司法过程中存在因没有明确依据而导致执法困难的现象,难以对“毒驾”形成有效打击。所以关于“毒驾”,首先应当厘清其相关的概念及内涵,对“毒驾”进行明确的界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333—2017)的发布,国内对于“毒驾”应当可以进行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在此基础上阐明“毒驾”入刑存在的争议,以及我国“毒驾”问题的社会现状和立法现状,说明“毒驾”入刑存在的难点问题。然后从“毒驾”的危害性切入,以案例为依据,对其入刑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毒驾”的危害性很大,从社会危害性和民意两个方面来看,“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阐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后就可以就“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现下随着毒品检测技术的发展,以前存在的技术上的难题得以解决,唾液检测技术发展也大大降低了检测成本。并且从醉驾入刑取得良好成效可以类推“毒驾”入刑也可以有效预防减少“毒驾”行为。从法理上、技术上及醉驾入刑经验可以看出“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然后就是吸收借鉴域外关于“毒驾”的先进立法经验,通过参考其他国家(地区)对“毒驾”的立法规定,给我国“毒驾”入刑以借鉴经验以及相关启示。最后可以对我国“毒驾”入刑的相关立法进行设计和构想,通过分析“毒驾”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后果,找到更合适的罪名对其进行规范,然后对“毒驾”罪进行具体的罪名设计并且对于入罪标准提出自己的设想。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明晰“毒驾”内涵,推动“毒驾”入刑,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使“毒驾”行为受到刑法法律规制,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遏制“毒驾”行为。
陈欣怡[4](2021)在《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评析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益严峻的毒品问题已成为世界性的议题,各个国家及地区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毒品政策。对于毒品及禁毒的认识,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拥有相似的发展历程和态度,台湾地区结合当地资源,构建起与大陆地区相似的制度,但是在具体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当前,台湾地区毒品问题依然严峻,毒品防治工作层面广而复杂。为应对毒品滥用全球化、毒品犯罪复杂化等问题,台湾地区提出符合地区毒情的“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的反毒策略,将毒品防治工作划分为“戒毒”“拒毒”“防毒”“缉毒”四大工作区块,在减少毒品供给、减少毒品需求以及减少毒品危害三个方面开展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效。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毒品政策、台湾地区毒品的概念及台湾地区毒品政策等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纵向梳理台湾地区毒品政策的演变历程,分析其转变的原因;第三部分从减少毒品供给、减少毒品需求、减少毒品危害三个方面对台湾地区采取的反毒策略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内容包括毒品分级制度与毒品犯罪的打击、对吸毒行为的预防教育与毒品成瘾的戒治以及减少毒品危害的具体措施;第四部分从反毒策略的成效进行分析,对台湾地区反毒策略的经验与不足进行总结和评价;第五部分,结合大陆地区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大陆地区的禁毒政策进行比较,为进一步完善大陆地区禁毒工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张明楷[5](2021)在《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文中研究指明概念的创造者对相关领域享有高度乃至绝对的话语权。我国的刑法学要想在国际社会获得话语权,就需要通过观察、归纳生活事实创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并进一步通过抽象、提炼创制具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在当下,我国的刑法学仍然需要沿用源于国外刑法学的部分概念,但在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解构:应当注意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与外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的区别;刑法学理论应当注意事实学与规范学的区别,不能将犯罪学的概念直接用于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否则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理论不应创制和使用没有影响力与实际意义的非概念、虚概念,不能用非概念、虚概念掩盖、转移刑法争议问题的症结与焦点。
杜文辉[6](2020)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突破地理和国家疆界的限制,造成严重危害。以论域观为方法论为网络犯罪概念下定义。依据实行行为是否只能以网络行为实施为标准,将网络犯罪类型化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治理面临如下问题,各国对暗网的态度并不一致,治理困难;网络犯罪代际演变,法律存在滞后性;网络犯罪主体多元化,新型网络主体出现等。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方面,对于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需要从宪法中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规定出发进行判断,以其宪法价值为指导进行解释;对于消极刑法立法观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从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等方面进行教义学分析,主张网络时代的刑法观,需在轻刑化改革、改变犯罪附随负效应、采取犯罪分层制之下,以建立自由的法治国为根本,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关注权利保障,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接,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体系。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规制需要以法益为基础,以刑法谦抑为基本立场,以网络社会发展及犯罪形势为导向,对网络犯罪采取司法解释为前置路径,立法的轻罪化、轻刑化为补充路径。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从共犯从属性、轻罪属性、明确义务根据和行为类型方面对不同主体进行归责。
侯郭垒[7](2020)在《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数据资源日益成为贯通经济发展大动脉的关键要素,这也使大数据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越来越深,已成为对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资产。挖掘和利用大数据可以极大地提高社会不同领域的决策水平,进而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创新。但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使犯罪分子大量利用数据,并给数据主体的权利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同时严重威胁了该国的数据主权。虽然大数据产业的规模效应日益突出,但是,由于实践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其野蛮增长的无序状态总是接踵而至。尤其是在大数据的采集方面,很多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尽管“违法”利用,而忽视了对涉及国家主权、商业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数据的保护,为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致命的隐患。此外,大数据安全风险还呈现在大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应用等环节,这些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更凸显了通过立法手段来实现数据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障大数据的安全,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理论与现实问题。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从命题的逻辑构成来讲包含数据治理的结构与法治化两个问题。数据治理的结构是通过具体的大数据行为即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应用与交易等来体现的,也就是指的大数据生命周期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数据治理的法治化问题,从目前的法治和大数据实践来讲主要是通过大数据立法来实现的,就是以立法实现各数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及其关系模式之制度安排。因此,以大数据内部流程为切入点进行风险类型化分析及立法建议是必要的。保障大数据安全,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首先应加快大数据安全立法,对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等数据行为进行严格规制,落实各数据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大数据安全,要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大数据立法,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实现大数据行为的法治化。在具体立法建议方面,明确大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制定可操作的实施规则,指导政府部门、各行业领域有效地开展大数据资产的安全保护工作;规范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数据的确权、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数据泄露、数据资源滥用,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在大数据时代,只有不断完善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也才能为大数据的高效利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安全立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基于此,本文即以数据治理为问题意识,始终围绕大数据安全及其立法保障来展开。首先分析了大数据相关的基础理论,明确了大数据的权利属性。大数据既属个人数据权(兼具人格权特征和财产权特征),又是企业财产,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然后,以现有的大数据安全保障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大数据核心业态为切入点,从大数据处理的内部流程即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分析与应用等环节分析大数据内部流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探析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发生途径和规律。再次,梳理国内外最具代表性的大数据立法,分析并借鉴其中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最后,面向中国语境来探寻适合我国的数据安全保障的法律路径。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各章概述如下:第一章大数据的概念论与权利属性研究。概念论与权利属性是大数据治理中的法律逻辑起点。大数据的安全风险分析与治理研究必须以概念论与权利属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区分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在不同场域中如何被侵犯,并为数据治理奠定理论分析基础。第一部分分析了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功能、价值和类型。大数据作为一个新概念、新现象,不仅指大规模的数据对象,还包括对这些数据对象的处理和应用活动,它集数据对象,技术和应用三者于一体。大数据对象可以是实际的和有限的数据集,例如企业或者行政机关拥有的数据库,也可以是虚拟的和无限的数据集,例如Facebook、微信、Twitter等社交网络上的全部数据。大数据具有连接功能,大数据连接一切;反馈功能,大数据反馈事物;揭示功能,大数据揭示相关性,带来价值。开放和共享是大数据的天然价值,大数据商业模式的真正创新是基于数据开放和共享的二次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大数据之于社会的生产力。从数据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可以大致分为行政记录数据、商业记录数据和互联网记录数据。从大数据权利归属来看,大数据可以分为三类: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本文对大数据的确权以及立法研究主要是从个人数据、去信息化的经过加工处理过的个人数据(更多的归属于企业数据)、政府数据这三个方面来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权利归属的理论分析。大数据确权,即界定大数据的数据所有权,即大数据权利的性质、内容和归属。学术界对数据权有四种不同的理论,即新型人格权理论、新型知识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权理论和数据财产权理论。本文认为,就个人数据来讲,它应该是用户自主控制下的数据信息,是可以适当传播的一种权利,这样它就既包括精神利益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一定的财产权利。个人数据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特征和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就以去身份化大数据(企业大数据)而言,应当认识到数据的财产属性,对数据经营者而言,基于其现实利益的需求,应当把数据资产权和数据经营权赋予他们。第二章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呈现及其类型化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大数据核心业态安全风险的分析。大数据核心业态主要包括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1)大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分析。作为大数据生命周期的首个环节,大数据的数据采集是在确定用户目标的基础上,针对该范围内所有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的采集。该过程会带来一系列数据采集上的安全与隐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数据采集的完整性问题,数据采集的隐私性问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问题。(2)大数据存储安全风险分析。大数据存储中,最大的安全风险就是数据的泄露。从数据泄露的途径分析,数据泄漏主要分为三种:窃密、泄密和失密。(3)大数据预处理与分析安全风险分析。大数据分析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隐私漏洞和尴尬,匿名化可能成为不可能,屏蔽数据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基于解释的不道德行为,大数据分析并非100%准确,算法歧视,大数据可能永远存在,使专利和版权变得无关紧要。(4)大数据应用安全风险分析。首先,“数据孤岛”大量存在。其次,专业人才储备数据量不足。此外,大数据的隐私保护问题也是在实践中阻碍大数据发展与实际应用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二部分是对大数据交易安全风险的分析。从市场、规则、监管这三类大数据交易的核心要素来看,大数据交易在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大数据交易监管缺少法规标准,数据权属界定尚未明确,交易规则理论亟待创新,数据交易以“粗放式”为主,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清,交易技术链条不够完善,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各类数据主体缺乏共享理念,政府数据分类不明,黑市泛滥致使隐私泄露。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安全风险的分析。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电信行业、金融行业、医疗行业、政府组织等各领域对大数据安全的需求。大数据应用领域安全的现状主要表现为移动数据安全面临高压力,网络化社会使大数据易成为攻击目标,用户隐私保护成为难题,海量数据的安全存储问题,大数据的信任安全问题。对大数据资源的破坏和滥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由勒索病毒形成的一条黑色产业链,其勒索的主要目标是制造业;第二,在未经授权下,大型企业违规收集并滥用用户数据牟利。第三,数据泄露的规模会越来越大,重要行业的数据泄露将成为新常态。因此,安全的大数据才是真正的大数据,应该制定更为严厉、健全的数据保护法。第三章国内外对大数据安全风险的立法应对之现状研究。本章主要研究国内外现有的大数据立法,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从而完善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第一部分介绍和分析了美国大数据立法。在大数据立法方面,美国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主要聚焦于两点:防止大数据对一些特定群体权利造成不公平,以及防范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侵犯。美国近年大数据立法的趋势和特点为:保持原有政策的延续性,体现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第二部分介绍和分析了欧盟代表性数据立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相较于以往的大数据法律,GDPR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管辖权标准从地域/国家划分转向基于数据内容划分,更加注重数据主体权利保护,对数据控制者及处理者制定严格义务,改革数据保护机构,推动欧盟数据流通市场的统一与高效,设置巨额处罚措施。第三部分梳理了世界其他国家大数据立法清单。GDPR现在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数据保护机制,很多国家希望将它作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黄金标准”。本部分主要梳理了澳大利亚、巴西、法国、德国、印度、日本、俄罗斯、瑞典、加拿大和韩国等国家的大数据立法,全世界数据保护法的激增证明了数据保护在全球议程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最后一部分分析了中国大数据立法现状。首先对我国现有大数据立法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大数据法规、规章、政策等治理现状。此外,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评析,最后对我国现有大数据立法进行理论反思,分析现有大数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有关大数据保护的立法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大数据立法滞后于实践,亟需国家层面的大数据安全保护法。第四章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理。在大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必须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几个方面为大数据立法指明方向。本章即主要研究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立法原理,从而为后面大数据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也更能突出大数据立法的核心思想。第一部分分析了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目的和理念。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个人数据权和企业财产权,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实现对大数据安全的全方位保障。立法理念是大数据安全立法保障的指导,是确立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的基础。大数据立法应当坚持秉承公共福利的立法理念,坚持算法正义的立法理念,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流通的立法理念,数据主权安全保护模式攻守兼具的立法理念。关于立法理念为指导下的立法模式,本文认同的观点是统一立法并辅之分散立法模式,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情况来看,采用这一立法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梳理了国外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变迁过程,然后分析了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演变,相较于欧美国家对于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发展,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理论建构实际上经历了2000年-2010年的萌芽阶段与2010年至今的发展阶段。基于此,实现对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理论建构。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数据公开和自由原则,数据控制者应当遵循的八原则(安全,公平、合法、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保持数据准确和最新,存放时间不要超过需要的时间,考虑到人民的权利,诚信与保密),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强调性原则(透明性、数据主体的控制权、严格的处罚措施)。第五章我国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本章从立法的角度为我国大数据安全,大数据健康发展提出建议,确保大数据每一环节都有立法的规范,保障大数据各环节的安全。第一部分为大数据各环节及数据主体权利立法建议。1.以数据控制者为面向大数据核心业态立法建议:立法应当对“同意”作出明确规定,同意是指对数据主体的意愿进行的任何自由、具体、知情和明确的表示,通过声明或明确的平权行动,该主体表示同意处理与他或她有关的个人数据;大数据采集制度必须合规;大数据处理应当合理合法;数据分析应确保算法公平;数据共享必须合规;豁免条款立法建议;数据泄露后通知义务。2.数据交易安全立法建议。大数据交易的并非原始数据而是其脱敏数据,应当规范大数据交易合同规则,完善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违约界定。推进我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的突破路径建议:加快标准立法建设,优化数据交易环境;加快数据开放进程,与数据交易形成良性互动;健全规则抓监管。3.数据主体的权利。立法应当授予人们以消费者、公民等身份的权利,这样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一系列特定的数据主体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的权利、数据可移植权和异议权。第二部分分析大数据安全保障需要开放政府数据。数据的生命力在于共享和流动。政府数据开放对大数据安全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减少甚至消除了数据“黑市”的存在,数据的流通和共享让数据“黑市”不再泛滥,也能从正面减少甚至消除数据泄露的问题。加之国家立法的规范,能最大限度的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消除数据泄露隐患,消灭数据“黑市”,切实保障大数据的安全。数据开放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延续,政府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更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政府的执政活动。政府数据开放的价值在于:数据开放有利于改变传统的行政模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数据开放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开放政府数能够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地便利。要实现政府数据开放,必须加快政府数据开放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多维度深化认识,强化顶层设计与协同推进,构建具有中国风范的开放政府数据框架,树立数据治理思维。
郑浩渠[8](2019)在《吸毒人群MRS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文中指出目的评估广州市吸毒人群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MRSA)及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ethicillin-resistant coagulase-negative staphylococci,MRCoNS)(合称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MRS)的携带状况,探究影响吸毒人群MRS携带的危险因素,掌握菌株的耐药谱和分子特征,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遏制吸毒人群MRSA与MRCoNS的流行和传播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本研究采用横断面研究设计,通过方便抽样的方法选取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3个美沙酮门诊的吸毒人员为调查对象,采用自制调查问卷对其进行问卷调查与鼻拭子采样。通过实验室标准方法和PCR扩增特征基因分离鉴定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S.aureus,简称SA)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coagulase-negative staphylococci,CoNS)菌株;采用Kirby-Bauer纸片扩散法对分离的SA和CoNS菌株进行12种抗生素的药敏试验;利用PCR技术检测SA和CoNS的DNA中mecA基因、毒素基因和耐药基因;通过葡萄球菌染色体盒(Staphylococcal Cassette Chromosome mec,SCCmec)分型技术确定MRSA型别特征,采用多位点序列分型(multilocus sequencing typing,MLST)技术分析SA的分子分型。MRSA与MRCoNS危险因素单因素分析采用χ2检验确切概率法,P<0.10的因素纳入非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多因素分析。耐药表型、基因型以及毒素基因的分析采用非条件Logistic回归或确切Logistic回归法。统计学检验均为双侧检验,P<0.05表示具有统计学意义。采用eBURST V3软件与树状图分析软件对本研究分离出的菌株之间,以及与国际流行菌株的亲缘关系进行分析。结果人口学特征:本研究共调查353名吸毒人员,平均年龄50.75±6.09岁,调查对象均是汉族人,其中男性占87.54%,广州户籍占95.47%。MRSA及MRCoNS鼻腔携带率及危险因素:353名吸毒人员中,53名(15.01%)携带SA,其中24名携带MRSA,总体携带率为6.80%;151名(42.78%)携带CoNS,其中103名携带MRCoNS,总体携带率为(29.18%)。鼻腔携带SA的多因素分析提示,肥胖(aOR=3.018,95%CI,1.550-16.305)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SA的危险因素。MRSA携带的多因素分析结果表明,近一年住院(aOR=2.959,95%CI,1.056-8.290)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MRSA的危险因素。鼻腔携带CoNS的多因素分析提示,有监禁史(aOR=1.851,95%CI,1.031-3.323)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CoNS的危险因素。MRCoNS携带的多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已婚(aOR=0.547,95%CI,0.309-0.967)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MRCoNS的保护因素,而监禁史(aOR=2.533,95%CI,1.161-4.726)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MRCoNS的危险因素。毒素基因和耐药基因检测:MRSA中毒素基因携带以seg基因(54.17%)为主,其次为sed基因(45.83%)、sei基因(37.50%)、selk基因(33.33%)和selu基因(29.17%)。没有检出sea基因、seb基因和see基因。耐药基因携带以blaZ基因(50.00%)为主,其次为ermC基因(20.83%)和linA基因(12.50%),没有检出tetM基因、VanA基因和VanB基因。selk基因、ermC基因、tetK和mrsA基因在MRSA与MSSA之间的检出率不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MRCoNS菌株无检出pvl基因,耐药基因携带以blaZ基因(51.79%)为主,其次为msrA基因(24.11%)、linA基因(23.21%)、ermC基因(21.43%)和tetK基因(19.64%),没有检出VanA基因和VanB基因。MSCoNS菌株的tetM基因检出率高于MRCoNS菌株,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MRSA的SCCmec分型:24株MRSA菌株中,仅1株属于HA-MRSA(4.17%),18株属于CA-MRSA(75.00%),5株不可分型。19株可分型。以SCCmec IVa型(20.83%,5/24)和IVd型(50.00%,12/24)占优。MLST:MRSA菌株主要型别为ST188(25.00%,6/24)和ST59(25.00%,6/24)。而MSSA菌株主要ST型别为ST188(17.24%,5/29),ST5(13.79%,4/29)和ST7(13.79%,4/29)。通过eBURST分析,17个ST型别属于8个国际CC克隆群(CC5、CC7、CC30、CC45、CC59、CC182、CC398和CC2483)和1个单体(ST1222)。其中主要以CC5(64.15%)为主,其次为CC59(11.32%)和CC7(7.55%)。通过聚类分析发现,三个采样门诊检出的MRSA菌株ST型别存在聚合现象。药敏试验:吸毒人员鼻腔携带的MRSA对青霉素(95.83%)、红霉素(62.50%)、克林霉素(62.50%)的耐药率较高。MRSA与MSSA对替考拉宁和克林霉素的耐药率均有统计学差异(P<0.05)。MRSA菌株的多重耐药率为70.83%,其多重耐药风险是MSSA的3.44倍。MDR-SA的共耐药模式是青霉素-红霉素-克林霉素。吸毒人员鼻腔携带的MRCoNS对青霉素(89.29%)、红霉素(47.32%)、复方新诺明(44.64%)的耐药率较高。MRCoNS与MSCoNS对莫西沙星、克林霉素、青霉素、四环素、庆大霉素和红霉素耐药率均有统计学差异(P<0.05)。MRCoNS菌株的多重耐药率高于MSCoNS,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其多重耐药风险是MSCoNS的4.55倍。MDR-CoNS的共耐药模式是青霉素-头孢西丁-复方新诺明。结论广州市吸毒人员SA和CoNS携带率处于国内外中等水平,而MRS携带率较高。近一年住院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MRSA的危险因素,而监禁史是吸毒人员鼻腔携带MRCoNS的危险因素。MRSA菌株以社区来源为主,携带的毒素基因主要为sed、seg和sei,ST型别以ST188和ST59为主,与国内流行菌株相同,也与国际流行菌株密切相关。广州市吸毒人群MRS菌株的多重耐药情况较为严重,需对MRS菌株耐药水平进行长期动态检测。
鄂淼[9](2018)在《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毒品问题已经是全世界众多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吸毒一方面会威胁到人体健康,另一方面,还会为艾滋的传染创造良好的条件,酿成严重的后果。当前,吸毒人员管理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作用,笔者主要基于公共治理等相关理论,以牡丹江(地级市)为研究对象,针对牡丹江地区现行做法,深入研究农村吸毒人员管理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其中的根源,阐明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提高该项工作的效率提供参考依据。本文运用实地调研法等方法,结合公共治理理论、政策制定理论、社会标签理论、行政强制理论等,对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问题展开探讨。首先,分析了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现状,探讨了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从农村吸毒人员管控理念、农村吸毒人员管控模式两个方面阐述了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现状。其次,阐述了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有待于加强;标签化“问题”;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戒毒机构不能满足管控需要;农村吸毒人员管控警力、经费不足等五方面问题。最后阐明相应的对策建议,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点:加大毒品预防教育力度;去标签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戒毒机构,加强管理;优化警力配置,加大经费投入。
陆敏[10](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二、吸毒及其相关概念论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吸毒及其相关概念论要(论文提纲范文)
(2)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少年司法概观 |
(一)少年司法的由来 |
(二)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三)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性 |
二、少年保护程序模式 |
(一)美国前期(70 年代之前)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 |
(五)小结 |
三、少年审判模式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英格兰及威尔士 |
(四)美国后期(70 年代之后) |
(五)小结 |
四、少年福利综合模式 |
(一)瑞典 |
(二)芬兰 |
(三)小结 |
五、比较与启示 |
(一)三种模式间的比较 |
(二)我国少年司法现状 |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毒驾入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第二章 “毒驾”的界定及现状 |
第一节 “毒驾”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 |
一、“毒品”的认定 |
二、“驾驶”的认定 |
三、“毒驾”的定义 |
第二节 我国关于“毒驾”的社会及立法现状 |
一、“毒驾”事件频发,呈现出荷塘效应 |
二、“毒驾”恶性事件占比较大 |
三、对于“毒驾”,我国相应的刑法缺位 |
第三节 “毒驾”入刑的学界争议现状 |
一、“毒驾”入刑肯定说 |
二、“毒驾”入刑否定说 |
第三章 “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毒驾”的危害性 |
一、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
二、容易造成恶性事件 |
第二节 “毒驾”在现行法律中违法成本较低 |
第三节 “毒驾”入刑符合刑法原则 |
一、“毒驾”入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二、“毒驾”入刑符合刑法的目的和谦抑性原则 |
第四节 “毒驾”的检测技术日趋成熟 |
第五节 有“醉驾”入刑的经验可作借鉴 |
第四章 境外有关“毒驾”的立法规定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关于“毒驾”的立法规定 |
一、英国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二、美国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三、加拿大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四、我国香港地区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关于“毒驾”的立法规定 |
一、德国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二、日本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三、法国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四、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毒驾”的规定 |
第三节 境外“毒驾”的立法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学界对于“毒驾”入罪的不同观点 |
一、学界观点 |
二、“毒驾”入罪之我见 |
第二节 “毒驾”的犯罪构成 |
一、“毒驾”的犯罪主体 |
二、“毒驾”的犯罪客体 |
三、“毒驾”的犯罪主观方面 |
四、“毒驾”的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三节 “毒驾”罪名具体设计 |
一、“毒驾”应并入危险驾驶罪 |
二、“毒驾”入罪标准 |
三、法条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评析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毒品政策的概念 |
1.1.2 台湾地区关于毒品的界定 |
1.1.3 台湾地区毒品政策的构成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关于毒品政策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关于台湾地区毒品政策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点 |
1.5.2 研究难点与不足 |
2 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的演变 |
2.1 清朝时期毒品政策 |
2.2 日据时期毒品政策 |
2.3 肃清烟毒条例时期毒品政策 |
2.4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时期毒品政策 |
3 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主要内容 |
3.1 减少毒品供给 |
3.1.1 毒品分级与列管 |
3.1.2 毒品犯罪的打击 |
3.2 减少毒品需求 |
3.2.1 三级预防策略 |
3.2.2 吸毒成瘾戒治 |
3.3 减少毒品危害 |
3.3.1 清洁针头交换计划 |
3.3.2 替代疗法计划 |
3.3.3 卫教咨询服务 |
3.3.4 家庭支持服务 |
4 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评析 |
4.1 减少毒品供给策略评析 |
4.1.1 毒品分级制度便于区分毒品危害程度 |
4.1.2 毒品列管制度提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速度 |
4.1.3 毒情采集与通报机制的执行效果有待提升 |
4.2 减少毒品需求策略评析 |
4.2.1 预防工作精细化,有助于提高干预措施效果 |
4.2.2 吸毒处遇除刑化与戒毒制度医疗化推动了“医疗模式”的实践 |
4.2.3 处遇裁量司法化,保障吸毒人员合法权益与救济途径 |
4.2.4 戒治模式多元化,戒治成效尚需社会支持网络巩固 |
4.3 减少毒品危害策略评析 |
4.3.1 清洁针具计划难以落实 |
4.3.2 替代疗法戒瘾效果不明显 |
4.3.3 减少毒品危害措施尚待丰富 |
5 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对大陆地区的启示与借鉴 |
5.1 进一步完善毒品管制制度 |
5.1.1 建立毒品分级制度,增强毒品管制层次性 |
5.1.2 缩短毒品列管周期,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 |
5.2 提升毒品预防教育成效 |
5.2.1 明确禁毒教育主体责任,促进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社会化 |
5.2.2 采取毒品预防干预措施,强化毒品预防教育效果 |
5.3 优化戒毒制度与措施 |
5.3.1 坚持吸毒行为非罪化 |
5.3.2 戒毒决定解除主体司法化,维护吸毒人员合法权益 |
5.3.3 优化戒治措施适用标准,开发特色戒治模式 |
5.4 深化减少毒品危害理念与实践 |
5.4.1 积极普及减害理念 |
5.4.2 推广多元减害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的重要性 |
二、外国概念的沿用 |
三、犯罪学概念的使用 |
四、刑法学的概念创制 |
(一)不应创制和使用非概念 |
(二)不应创制和使用虚概念 |
(6)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分析 |
二、论域观下的网络犯罪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纯正的网络犯罪 |
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暗网载体的隐匿性 |
一、暗网的概念 |
二、我国暗网的现状 |
三、暗网治理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络犯罪代际演变之法律的变动性 |
一、局域网时代的计算机犯罪及刑事立法回应 |
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及立法调适 |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犯罪及刑事立法修改 |
第三节 网络犯罪主体类型多元化 |
一、传统犯罪主体的网络化 |
二、新型网络犯罪主体 |
三、新型网络主体的类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匿名表达权的分析 |
一、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
二、公民匿民表达权保护及其限制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观之争讼 |
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 |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
第三节 刑法观选择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 |
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
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四、未来走向严而不厉:以犯罪分层与轻刑化改革为前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 |
一、法益为基础,社会形势为导向 |
二、刑法谦抑性是判断可罚性的基本立场 |
三、司法路径为前置,立法路径为补充 |
第二节 几个网络犯罪新罪名的适用问题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四、研究的目标、思路与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大数据的概念论与权利属性研究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论 |
一、大数据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二、大数据的功能和价值 |
三、大数据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大数据确权的法理分析 |
一、大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二、大数据权利属性的理论争议 |
第三节 大数据权属之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比较分析 |
二、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基础 |
三、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属性 |
四、个人数据权的逻辑构成 |
第四节 大数据权属之数据财产权——以去身份化大数据(企业大数据)为面向 |
一、大数据财产化确权的可能性分析 |
二、数据财产权归企业所有 |
三、数据财产权的权义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呈现及其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大数据核心业态安全风险分析 |
一、大数据采集安全风险分析 |
二、大数据存储安全风险分析 |
三、大数据预处理与分析安全风险分析 |
四、大数据应用环节(侧重内部流程环节)安全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大数据交易安全风险分析 |
一、大数据交易发展现状 |
二、我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的特点 |
三、我国大数据交易的主要类型 |
四、大数据交易的法治环境 |
五、大数据交易面临的安全风险分析 |
第三节 大数据应用领域(侧重外部应用领域)的安全风险分析 |
一、各领域大数据安全需求 |
二、大数据应用领域安全的现状 |
三、大数据安全事件清单 |
四、大数据安全的理论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对大数据安全风险的立法应对之现状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对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 |
一、分散式立法模式 |
二、立法中考虑的法律问题 |
三、美国近年数据立法的趋势和特点 |
第二节 欧盟对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 |
一、欧盟代表性数据立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二、欧盟数据立法理念分析 |
第三节 世界其他国家数据安全立法清单 |
一、英国2018 年新《数据保护法》 |
二、澳大利亚的数据立法 |
三、巴西的数据立法 |
四、法国的数据立法 |
五、德国的数据立法 |
六、印度的数据立法 |
七、日本的数据立法 |
八、俄罗斯的数据立法 |
九、瑞典的数据立法 |
十、加拿大的数据立法 |
十一、韩国的数据立法 |
第四节 中国大数据安全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中国现有大数据安全立法清单 |
二、大数据法规、规章、政策等治理现状 |
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评析 |
四、我国现有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理 |
第一节 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目的和理念 |
一、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立法目的 |
二、大数据安全立法应秉承的立法理念 |
三、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外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变迁 |
二、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演变 |
三、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理论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大数据各环节及数据主体权利立法建议 |
一、大数据核心业态立法建议——以数据控制者为面向 |
二、数据交易安全立法建议 |
三、数据主体权利的立法保障 |
第二节 大数据安全保障需要从供给侧开放政府数据 |
一、政府数据的特点与类型 |
二、政府数据开放运动的兴起 |
三、政府数据开放的必要性和价值分析 |
四、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大数据安全保障的中国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吸毒人群MRS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第二章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设计 |
2.2 研究现场与对象 |
2.2.1 吸毒的定义 |
2.2.2 人群来源 |
2.2.3 样本量估算 |
2.3 问卷调查 |
2.4 鼻拭子采集 |
2.5 菌株的分离鉴定 |
2.5.1 SA和CoNS的确定 |
2.5.2 MRS的确定 |
2.6 菌株的分子生物学实验 |
2.6.1 菌株DNA的提取 |
2.6.2 引物的设计、反应体系与条件 |
2.7 抗菌药物敏感性分析 |
2.7.1 Kirby-Bauer纸片扩散法 |
2.7.2 多重耐药的定义 |
2.8 统计分析 |
2.8.1 数据录入 |
2.8.2 统计分析方法 |
2.9 质量控制 |
2.9.1 问卷设计阶段 |
2.9.2 现场采样阶段 |
2.9.3 实验室检测阶段 |
2.9.4 数据分析阶段 |
第三章 结果 |
3.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3.2 吸毒人员鼻腔MRS携带状况 |
3.2.1 吸毒人员鼻腔SA和MRSA携带率 |
3.2.2 吸毒人员鼻腔CoNS和MRCoNS携带率 |
3.2.3 吸毒人员鼻腔SA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4 吸毒人员鼻腔MRSA携带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5 吸毒人员鼻腔CoNS携带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6 吸毒人员鼻腔MRCoNS携带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 MRS的分子特征 |
3.3.1 SA和MRSA的基因携带情况 |
3.3.2 MRSA菌株的SCCmec分型情况 |
3.3.3 SA和MRSA的MLST分型情况 |
3.3.4 CoNS和MRCoNS的基因携带情况 |
3.4 MRS的耐药特征 |
3.4.1 SA和MRSA的抗生素耐药谱 |
3.4.2 SA和MRSA的多重耐药模式 |
3.4.3 CoNS和MRCoNS的抗生素耐药谱 |
3.4.4 CoNS和MRCoNS的多重耐药模式 |
3.4.5 CoNS与MRCoNS的抗生素耐药表型与基因型 |
3.4.6 葡萄球菌与MRS的抗生素耐药表型与基因型 |
第四章 讨论 |
4.1 吸毒人员鼻腔MRS携带状况 |
4.2 吸毒人员鼻腔MRS携带的危险因素 |
4.3 MRS的分子特征 |
4.4 MRS的耐药特征 |
4.5 局限与不足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吸毒人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的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吸毒人员 |
2.1.2 吸毒人员管控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政策制定理论 |
2.2.3 社会标签理论 |
2.2.4 行政强制理论 |
第3章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及管控现状分析 |
3.1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问题及原因 |
3.1.1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现状 |
3.1.2 牡丹江地区农村毒情问题原因 |
3.2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现状 |
3.2.1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理念 |
3.2.2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模式 |
第4章 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有待于加强 |
4.2 标签化“问题” |
4.3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
4.4 戒毒机构不能满足管控需要 |
4.5 农村吸毒人员管控投入不足 |
第5章 促进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的对策建议 |
5.1 加大毒品预防教育力度 |
5.1.1 发展禁毒文化,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生活方式 |
5.1.2 创新禁毒宣传教育模式 |
5.1.3 提高毒品预防教育 |
5.2 去标签化 |
5.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3.1 加强相关监督 |
5.3.2 设置权利救济途径 |
5.3.3 完善农村禁毒工作制度体系 |
5.4 进一步优化戒毒机构,加强管理 |
5.4.1 构建吸毒人员管控体系与帮教体系 |
5.4.2 加强戒毒机构建设和管理 |
5.5 优化警力配置,加大经费投入 |
5.5.1 优化警力配置,利用社会治安力量 |
5.5.2 加大农村禁毒工作经费投入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吸毒及其相关概念论要(论文参考文献)
- [1]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在调适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关系中的应用研究[D]. 黎婴花.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2]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D]. 周雯.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 朱小尧.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4]我国台湾地区毒品政策评析及启示[D]. 陈欣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5]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21(01)
- [6]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杜文辉.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7]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D]. 侯郭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吸毒人群MRS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D]. 郑浩渠. 广东药科大学, 2019(02)
- [9]牡丹江地区农村吸毒人员管控问题研究[D]. 鄂淼. 吉林大学, 2018(04)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