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顾闻[1](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毛少华[2](2015)在《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有股减持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贯彻国有股减持,更好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国有股减持既是经济问题,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的重点,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时,也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这样一个经济与法律并重的契机之下,进一步改进国有股减持,保障经济经济发展稳定势在必行。目前国有股减持问题的研究方向多以减持方式以及定价研究为主,没有充分考虑到国有股减持中各个主体的权益和责任等问题。但是主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责任能否落实涉及到国有股减持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各主体对待国有股减持的积极性问题,因此,本文力求从国有股减持的主体角度出发,寻求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落实,从而解决国有股减持中的后顾之忧。本文从国有股减持的基础内容入手,通过采取文献研究等方式,对过往的文献以及社会现实的研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进一步探索,从而探索出一条更为完善的国有股减持法律路径来进一步规制国有股减持,使国有股减持更加适应市场和国家的需求。从国有股减持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有股减持无论从方式还是范围上来看还都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进一步进行减持势必会影响到各个主体的利益,如政府、国有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减持中存在的保护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从而完善法律机制,保障国有股减持有序进行。国有股减持所涉及到的主体的权益以及监督主体的职能,目前国有股减持中各个主体的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以及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既作为股权所有人又作为减持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之下,相关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解决国有股减持的困境,把主体权益提高到一定地位,实现坚持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
王天习[3](2009)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评述》文中研究说明股权分置的形成,是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取其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法律问题,学界对此提出了各种理论依据,但均难自圆自说,文章从公司法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视角作出了解释,分析了对价的支付方式及其优劣,论证了分类表决机制创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完善,探讨了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并就确保承诺的履行提出了若干建议。
王天习[4](2009)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评述》文中认为股权分置的形成,是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取其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法律问题,学界对此提出了各种理论依据,但均难自圆自说,文章从公司法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视角作出了解释,分析了对价的支付方式及其优劣,论证了分类表决机制创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完善,探讨了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并就确保承诺的履行提出了若干建议。
王能彬[5](2009)在《我国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在1999年和2001年两度实行国有股减持,但均以失败告终。在国内,经济学家们在经济学的领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比较多,但是,国有股减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规范几乎是一片空白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的建立。文章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国有股减持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法律经济分析法以及社会学分析法,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国有股减持在性质上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行为,其提出的直接背景是为了筹集社保基金,国有股已进行两次减持但均遭失败,即将来的是新一轮国有股减持。股份回购是国有股的减持方案,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早期的减持中取得了成功,且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了一定的规制。股权分置改革是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一种新的探索,股改的顺利完成将为国有股减持提供经验,因此对股改的对价问题和股改承诺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对国有股减持具有借鉴意义。国有股减持的监管问题是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体系的建构、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等方面的研究,对保证国有股减持的顺利、稳定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国外在进行减持国有股之前都先行立法,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成功减持国有股的保障机制。我国先前的减持失败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法律的缺位,因此,对国有股减持进行专门立法是有其必要性的,从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原则、步骤、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框架。
王正一[6](2006)在《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流通问题探讨》文中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入尾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流通权问题将得到妥善的解决,这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减持和流通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但随之而来的大批“解禁”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将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巨大的扩容冲击并造成广大投资者对于市场预期的紊乱。如何解决这些由国有股减持和流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传统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对此均无能为力,设计出一套对于上述问题有针对性的减持方案成为市场专业人士和学术界所面临的当务之急。 ETF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投资工具,兼具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的共同优点。凭借其独特的交易方式和产品优势,ETF模式的减持方案成为解决由国有股减持和流通所造成市场问题的一个现实选择。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大力发展ETF产品,对于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活跃和规范股票市场,培育机构投资者等方面均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可谓是“一举多得”。 本文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完成的背景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回顾,而后详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以及国有股上市流通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流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通过大量的理论和数据分析,文章证明了ETF模式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具备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这一方案的实施将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众多积极的影响。最后文章尝试性地提出“JC—ETF”这样一个以ETF为平台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并明确了该方案的成败关键和需要注意的各项要点。
但飞苇[7](2006)在《国有股减持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国有股占所有股份的60%以上,谓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国际惯例所定义的上市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股票都可以流通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所有的股票自由转让,同时没有特殊的法律限制。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上市公司中只有个人股可以自由转让,法人股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国家股不能流通。国有股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过重,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不利于有限资源的调整和配置,国有资产沦为“死资产”;其次,不利于企业构建科学的组织结构,成为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扩大再生产的“绊脚石”:还有,国有股“一股独大”并且不流通,使公司产权独立化成为形式;最后,当然也使证券市场往畸形结构发展,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种种弊端使国有股的保值增值无法实现,国有股减持成为一个无法回避而又急待解决的问题。从9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注意到国有股问题,对其的解决方案和实践一直持续到现在。实践出真知,也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尺。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历次减持实践进行深入的法律实证研究,除期望对国有股减持在法律上做一个有益的思考,也以期能够寻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股减持之路。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社会学分析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文章由七章和结语构成。 第一章 通过对国外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实践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国有股问题的历史背景的回顾,以国际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国外国有企业民营化实践对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启示。
黄晓冬[8](2006)在《国有股减持法律基础研究》文中指出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国有股减持、全流通和股权分置改革是近来受到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改革的难点。由于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使企业不但不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妨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影响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于是,减持国有股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需要。但经过先后两次的减持试点,均未取得成功,反而还造成了证券市场的震荡,减持政策不得不叫停。但国有股减持却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工程,虽然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在表面上被叫停,但实际上通过如协议转让等方式的减持工作却一直在进行。症结在股权的二元结构,而国有股减持、全流通和股权分置改革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表明,国有股减持并不是一个不可解的哥德巴赫猜想,国外有关国有股减持的一些成功实践更是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减持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也有我们没有认真研究、政策失误有关。减持工作的深化和进展取决于理论的创新和突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也需要理论的指导。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减持理论,才能为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和指导。笔者希望,通过法律的视角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对国有股问题作法律化的解构,分析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论证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性,也为最终解决国有股减持难
董雪峰[9](2005)在《国有股减持流通的现实思考》文中指出国有股减持流通是备受政府、企业、投资者等相关利益主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国有股减持流通关系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关系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化和继续,关系到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全,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国有股要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从不流通走向流通,这已成为共识。但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会成为一个不稳定因素,干扰市场的正常进行,同时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国有股减持流通的政策方案的制定具有极高的难度。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各界征集的七大类方案则各具特点,各有所长,同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多数方案为减持而减持,忽视了流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本文从国有股这一社会主义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初级阶段的特色入手,追溯了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历史成因,并结合现代企业理论分析了这一特殊的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接着又在明确了国有股减持与国有股流通的基本内涵及其区别的基础上,阐明了国有股减持流通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对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向社会征集的七大类方案和建议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阐述了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多种思路。第三部分对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几个焦点问题--价、量、时、空--进行了探讨,是对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初步构想。最后,笔者在对国有股减持流通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分析及国际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国有股的减持流通及其前伸和后延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和构想,以期对我国国有股的减持流通实践有所帮助。
杨盛昌[10](2004)在《关于国有股减持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文中提出本文认为,在对国有股减持的众多理论探讨中,对国有股减持及其相关概念,国有股一股独大对我国证券发展的影响以及减持国有股收入的归属权等方面存在偏颇。笔者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提出新的观点。
二、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股减持脉络梳理 |
一、国有股减持之法律内涵 |
(一)国有股减持内涵厘清 |
(二)国有股减持性质界定 |
二、国有股减持之历史沿革 |
(一)国有股减持背景 |
(二)国有股减持历程 |
三、国有股减持规则健全之必要性 |
(一)国有股减持具有正当性 |
(二)国有股减持规则亟待完善 |
第二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分析 |
一、国有股减持中股权主体权益 |
(一)国有股权主体 |
(二)流通股权主体 |
二、国有股减持中的债权人主体权益 |
三、国有股减持中的监督主体职能 |
(一)国资委 |
(二)财政部 |
(三)证监会 |
第三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规则健全与完善 |
一、股东主体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
(一)国有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一)国有股减持债权人会议制度 |
(二)国有股减持停止请求权 |
(三)国有股减持无效诉权 |
(四)国有股减持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监督主体职权规则的健全 |
(一)出资人监管职能的分离 |
(二)监管方式市场化 |
(三)实施分权式的国有股流转审批制度 |
(四)全程的动态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对价产生的背景:股权分置及其改革 |
(一)股权分置的形成、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 |
1. 股权分置的形成 |
2. 股权分置的弊端与改革的必要性 |
第一,股权分置导致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第二,股权分置导致资本市场优化配置功能的丧失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
第三,股权分置使股票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完全丧失,从而不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与对价问题的提出 |
1. 国有股减持是股改的前奏,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价的缺失 |
2. 对价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法律问题被首次提出 |
二、支付对价的理由:各种学说及其评价 |
(一)关于对价支付理由的各种学说 |
1. 经济学界的若干说法 |
2. 法学界的几种观点 |
(二)对有关对价支付理由的各种学说之评价 |
1. 对经济学界几种说法的评价 |
2. 对法学界几种解释的评价 |
3. 笔者从公司与证券法基本原则作出的解释 |
首先,股权分置违反了公司法的“股权平等原则”,而股权平等原则的核心是“同股同权”。 |
其次,股权分置违反了证券法“三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
三、支付对价的方式:股改方案及其优劣 |
(一)基础对价及其优劣 |
1. 送股 |
2. 派现 |
3. 扩股 |
4. 缩股(股份回购) |
5. 送权证 |
(二)从属对价——承诺 |
第一,承诺对出售股份作出限制。 |
第二,承诺增持股份。 |
第三,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提议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达到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水平。 |
第四,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股份追送。 |
第五,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股价若低于承诺价格时将补足差额。 |
第六,承诺代为垫付对价。 |
四、支付对价的保障:分类表决与履诺 |
(一)分类表决机制确保对价方案的程序公正 |
1. 分类表决机制在我国的创设及其合理性 |
2. 分类表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履行 |
1.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 |
2. 确保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建议 |
结语 |
(5)我国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股减持概述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提出的背景和减持实践 |
第二章 国有股回购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股回购概况 |
第二节 国有股回购案例分析 |
第三节 国有股回购方案的法律分析 |
第三章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和股改承诺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 |
第二节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承诺的法律分析 |
第四章 国有股减持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的监管主体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中国有股监管体系问题 |
第五章 国有股减持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立法的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的立法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6)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流通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言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我国股权分置问题概述 |
2.1 股权分置问题的历史原因 |
2.2 关于股权分置问题的主要观点 |
2.3 股权分置的危害性 |
3. 国内现有的国有股减持方案评析 |
3.1 配售类方案 |
3.2 权证类方案 |
3.3 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 |
3.4 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 |
3.5 股权调整类方案 |
3.6 基金类方案 |
3.7 非主流方案 |
4. 全流通与国有股减持 |
4.1 全流通与国有股减持的含义 |
4.1.1 全流通的概念 |
4.1.2 国有股减持的概念 |
4.2 全流通与国有股减持的区别与联系 |
4.2.1 全流通与国有股减持的区别 |
4.2.2 全流通与国有股减持的联系 |
4.3 在全流通的框架下进行国有股减持 |
5. 利用ETF解决国有股减持和流通造成的市场扩容问题——一个现实的选择 |
5.1 全流通背景下国有股仍然需要减持并投入流通 |
5.1.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 |
5.1.2 国有股“一股独大”和不能流通的弊端 |
5.1.3 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现实意义 |
5.2 ETF产品简介 |
5.2.1 ETF的起源及发展现状 |
5.2.2 ETF的基本原理及结构 |
5.3 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必要性分析 |
5.4 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可行性探讨 |
5.5 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其他优势 |
5.6 实施ETF方案可能对市场产生的积极影响 |
6. 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和流通的方案设计 |
6.1 国有股减持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
6.2 ETF减持方案的基本结构及思路 |
6.3 ETF减持方案的基本步骤 |
6.4 ETF减持方案的要点及相应解释 |
6.5 方案成功的关键——“还利于民” |
6.6 与方案配套的市场建设 |
6.7 方案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有股减持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综述 |
前言 |
第一章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英国的国有化改革 |
一、英国的国有化浪潮 |
二、英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目标和做法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效果评价 |
第二节 法国的国有化改革 |
一、法国的国有化运动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 |
第三节 日本的国有化改革 |
一、日本国有企业的状况及特点 |
二、日本国有企业改革 |
三、日本国有企业改革的评价 |
第四节 其他国家的国有化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意大利国有企业改革 |
二、德国国有企业改革 |
三、国外民营化实践对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启示 |
第五节 我国的国有资产股份化的历史回顾 |
一、过渡型国有股权制度 |
二、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核心的国有产权改革尝试 |
三、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国有资产股份化 |
四、以改变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国有资产股份化 |
五、产权明晰的国有资产股份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企业股并入国家股——国家股关系的梳理 |
第一节 企业股概述 |
一、企业股的由来 |
二、企业股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企业股并入国家股 |
一、企业股并入国家股的实践 |
二、企业股并入国家股的原因分析 |
三、企业股并入国家股的法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股协议转让 |
第一节 国有股概述 |
一、国有股的划分 |
二、国有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股转让——协议转让 |
一、国有股转让方式概述 |
二、国有股协议转让相关法规和政策 |
三、国家股协议转让实践 |
四、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实践 |
第三节 国有股协议转让实践的法律分析 |
一、恒棱案例的法律分析 |
二、国有股协议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股减持政策 |
第一节 1994年国有股减持首次尝试——陆家嘴回购 |
一、国有股回购概述 |
二、陆家嘴首开国有股回购先河 |
三、其他国有股回购实践 |
四、国有股回购实践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发展中的国有股减持实践——中国嘉陵和黔轮胎配售试点 |
一、国有股配售概述 |
二、中国嘉陵和黔轮胎的配售减持实践 |
三、国有股配售实践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 |
一、发布背景 |
二、相关的减持实践 |
三、减持政策的法律分析 |
第四节 减持停止与政策收回 |
一、减持停止与政策收回的相关背景 |
二、减持停止与政策收回的法律分析 |
三、减持停止与政策收回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 |
第一节 股权分别设置 |
一、股权分置的形成 |
二、股权分置问题评述 |
第二节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
一、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出台 |
二、三一重工等首批试点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 |
三、当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
四、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 |
一、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的区别 |
二、股权分置改革是国有股减持的另一种尝试 |
三、国有股问题并非能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完全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股减持中的国有控股分析 |
第一节 国有控股概述 |
一、持股权与控股权 |
二、国有控股与公有制 |
三、国有控股公司 |
第二节 减持中的国有控股设计 |
一、减持中国有控股的合理性 |
二、减持中国有控股的思路和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国有股减持制度 |
第一节 总体思路和原则 |
一、总体目标和思路 |
二、减持的总体原则 |
第二节 证券市场诚信的营造 |
一、诚信 |
二、营造诚信市场的必要性 |
三、如何营造减持中的诚信市场 |
第三节 减持中的法律保障 |
一、行政权与立法权 |
二、立法主体 |
三、《国有股份法》的立法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8)国有股减持法律基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问题 |
二、国有股问题 |
三、国有股减持问题 |
前言 |
第一章 国有股问题的形成 |
第一节 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历史路径 |
一、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 |
二、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 |
三、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改革阶段 |
第二节 公有制背景下的特殊股权结构 |
一、国企改革和国家控股的思维定势 |
二、多种身份混合的股权结构 |
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的股权分置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和国有股问题的产生 |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运行情况 |
二、国有股“一股独大”和相关问题的产生 |
三、国有股对证券市场的负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股的合政策性和非合法性 |
第一节 我国国企改革和证券市场建设的政策主导性 |
一、我国制定经济政策的基础和政策选择依据 |
二、我国国企改革的政策主导性 |
三、证券市场建设中的政策主导性 |
第二节 国有股的合政策性和非合法性 |
一、政策主导对证券市场的双向作用 |
二、国有股的合政策性 |
三、国有股的非合法性 |
第三节 政策市向法制市转变的必要性和渐进性 |
一、政策市向法制市转变的必要性 |
二、政策市向法制市转变的渐进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股障碍和国有股东权益损害 |
第一节 国有股的内在矛盾 |
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难点 |
二、中国特色的股权设置的辨证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股的外在障碍 |
一、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特殊矛盾 |
二、国有股障碍的成因分析 |
第三节 国有股东的权益损害 |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现状 |
二、国有股东的权益损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和证券市场的失效 |
一、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 |
二、股权分裂问题的病态延续和证券市场的失效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提出 |
一、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
二、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有股减持的实践和叫停 |
一、国有股减持的实践 |
二、国有股减持的叫停及原因 |
三、国有股减持并未停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股减持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股减持的必要性 |
一、国有股减持的理论依据 |
二、国有股减持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的主要障碍 |
一、对已经进行的国有股减持的评价 |
二、国有股减持的主要障碍 |
第三节 国有股减持的可行性方案 |
一、国有股减持的阶段性 |
二、国有股减持的定价和补偿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化和法律化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股减持的特殊性 |
一、国外国有股减持的共性和借鉴意义 |
二、我国国有股减持存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化 |
一、我国出台的国有股减持的政策 |
二、政策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优先性 |
三、制定政策的关键——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第三节 国有股减持的法律化 |
一、对国有股减持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原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局限性 |
三、对国有股减持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
第四节 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化和法律化的关系 |
一、合理界定两者的调整领域 |
二、政策化向法律化的过渡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有股减持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己有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比较 |
一、现有的国有股减持的方案 |
二、对几种主要方案的利弊比较 |
第二节 国有股减持的制度设计 |
一、相关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 |
二、法律化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国有股减持的个案设计 |
一、长虹的股权结构及其问题 |
二、对长虹国有股的减持建议方案 |
三、目前长虹集团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四、对两种方案的预期 |
结论 |
一、本文主要结论 |
二、主要创新和有待继续研究之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国有股减持流通的现实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 绪论 |
一、“国有股”的概念 |
二、我国上市公司特殊股权结构的历史成因 |
(一) 我国股市的最初定位是在融资而非转制 |
(二) 国有股权不流通的设计方式符合传统计划经济的理论思维 |
(三) 国有股权不流通的设计方式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 |
三、分割的股权设计与上市公司治理缺陷 |
(一) 分割的股权设计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
(二) 分割的股权设计与上市公司外部治理 |
四、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必要性 |
(一) 国有股减持与国有股流通 |
(二)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现实意义 |
第二部分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多种思路 |
一、配售方案思路介析 |
二、基金方案思路介析 |
三、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思路介析 |
四、权证方案思路介析 |
五、股权调整方案思路介析 |
六、开辟第二市场方案思路介析 |
七、其他方案思路介析 |
(一) 其他方案基本思路简介 |
(二) 其他方案评析 |
第三部分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几个焦点问题探讨 |
一、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定价问题 |
(一)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定价基础 |
(二)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定价方式 |
二、国有股减持流通的数量问题 |
三、国有股减持流通的时机选择 |
四、国有股减持流通的空间选择 |
第四部分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现实思考 |
一、国有股减持流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利益补偿原则 |
(二) 公开透明原则 |
(三) 通盘筹划原则 |
(四) 市场稳定原则 |
二、国有股减持流通经验的国际借鉴 |
(一) 国有股减持流通应该是一项国家公共政策 |
(二) 国有股减持应坚持低价发售 |
(三) 国有股减持流通过程中给予政策扶植 |
三、国有股减持流通的政策建议 |
(一) 以全流通实现国有股减持 |
(二) 国有股减持流通的顺序安排 |
(三) 积极拓展各种渠道促进国有股减持流通 |
四、国有股减持流通的延伸思考 |
(一) 加强国有股减持流通的配套设施建设 |
(二) 综合平衡中央、地方和企业利益关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关于国有股减持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有股减持及其相关概念的辩析 |
二、国有股一股独大并非“万恶之源” |
三、国有股减持不应与社会保障基金挂钩 |
四、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2]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D]. 毛少华. 沈阳师范大学, 2015(02)
- [3]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评述[J]. 王天习. 经济法论丛, 2009(01)
- [4]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评述[J]. 王天习. 经济法论丛, 2009(01)
- [5]我国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能彬. 湖南师范大学, 2009(10)
- [6]利用ETF进行国有股减持流通问题探讨[D]. 王正一. 江西财经大学, 2006(04)
- [7]国有股减持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D]. 但飞苇. 四川大学, 2006(03)
- [8]国有股减持法律基础研究[D]. 黄晓冬. 四川大学, 2006(03)
- [9]国有股减持流通的现实思考[D]. 董雪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5(04)
- [10]关于国有股减持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J]. 杨盛昌.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