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创造效益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张贝尔[1](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修瑜[2](2020)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是以技术的方式对风险社会下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现实样态作出的应对,风险社会的技术性风险通过犯罪的方式体现在了民用航空领域,为了对这种技术性风险带来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实现有效的防控而提出了犯罪的技术防控。技术防控基于犯罪防控的概念,并在其中融入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在此基础上,根据该领域犯罪核心空间的划定和犯罪紧迫程度的不同,将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的侧重点分为犯罪预防中技术的应用和犯罪侦查中技术的应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预防中技术的应用主要通过周界安防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检查技术、网络技术等对民用航空的核心空间进行保护,将犯罪行为人、高危人群、危险物品等排除在核心空间之外,以及在其进入核心空间前降低其危险程度,实现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有效预防。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中技术的运用主要是针对其侦查困境,通过监控技术、大数据技术、标记识别等技术,推动犯罪侦查向监控型侦查模式的转变,增强犯罪侦查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情报收集能力,追求监控型侦查模式的犯罪预防效能,实现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有效防控。
蒋瑾[3](2019)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的探索》文中指出随着数据的积累和算法的优化,人工智能科技正在让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变得高效,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新的犯罪手段和思路。人工智能技术被网络犯罪分子恶意使用,严重危害了人们的个人信息、隐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甚至牵涉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然而新型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大数据时代下喷井式爆发的海量数据背后的犯罪信息价值导致传统的侦查模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形势。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和司法体制决定了一个时代侦查模式的选择。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应用而生的人工智能在数据信息处理能力的迅速性及犯罪信息情报研判能力的准确性为侦查模式开阔了思路和机遇,但同时也为侦查模式的转型带来的挑战。在我国法定规范意义上的侦查启动程序是以立案为前提,本文则从广义的视角研究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的内涵和外延。首先本文根据侦查阶段是否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将侦查模式划分为传统的侦查模式与人工智能技术主导的侦查模式。目前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先有犯罪行为,后进行侦查”的被动型侦查无法超前预测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犯罪,亦无法达到防控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兼顾预防犯罪的目的;二是传统侦查在证据收集、信息采集和传递的滞后性和延迟性导致的侦查效益低。为克服以上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笔者从人工智能背景出发,在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上,研究侦查模式的转型:一是以信息转移原理和侦查效益论为内容的理论基础。信息转移原理是将信息科学与物质交换原理结合后形成的,是物质交换原理的延伸和扩展所形成的,以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但强调网络空间信息的转移。侦查效益论是从经济学概念发展而来,智能侦查能代替人类做反复的、简单的分析和计算等工作,这样就可以缓解目前我国警力短缺问题和改善警力,从而能进一步提高侦查效益;二是技术基础,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和大数据系统和云计算技术。由这些技术发展而来的“智脑公安案情系统”、“蜻蜓眼大平台技术”等系统是侦查机关工作中用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三是实践基础,包括犯罪的数据化生态和刑事案件智能辅办系统的开创。大数据时代,虽然数据信息成为犯罪的对象或使用的工具,但根据触物留痕和信息转移原理,数据同时也记录犯罪分子的一举一动,数据化是当下犯罪的现实生态系统。全国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嵌入刑事办案流程中,为办案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办案辅助。目前通过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的应用,笔者研究了人工智能对侦查模式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侦查思维、侦查理念以及智能侦查技术的应用形式。侦查思维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侦查相关性思维,从追问“为什么”转变为研究“是什么”,注重找到关联人或者关联物以及智能挖掘数据或事物背后的相关性;二是侦查整体性思维,主要体现在对构成犯罪要素的“人、事、物、时、空、痕”的全面证据的收集、对串并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的联合联动侦查;三是侦查预测性思维包括对犯罪分子的预测,对犯罪案件的预测以及对犯罪整体趋势的预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侦查理念应当是回溯型侦查和预测型侦查相结合的理念以及“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理念。在智能侦查技术应用形式方面,主要包括:用算法预测犯罪地点、通过机器学习预测潜在罪犯、人工智能测谎仪协助审讯以及利用人脸对比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等。纵然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侦查工作也愈来愈倾向于网络侦查,因此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的数据非常庞大,但许多数据分散在不同的部分,有些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防止数据泄露,拒绝数据分享的现状以及数据保密和共享机制还未完善的现状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数据格式差异以及标准不一致等数据壁垒问题。此乃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的困境之一。其次,技术的革新使得电子数据的防伪技术不断变化,在缺乏专门技术团队的情况下,对于大部分以法学为背景的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技术问题显得非常棘手,导致数据的真实性缺乏保障。最后,以私权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权在智能时代由于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薄弱,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留白以及侦查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豁免界限规定模糊等,使得个人信息权在以人工智能技术侦查为代表的公权的面前则显得不堪一击。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三方面提出构建性建议。第一个方面是程序保障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侦查决策数据追溯制度和明确人工智能决策失误的责任问责制度,前者保证数据流转过程的完整,后者限制侦查机关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第二个方面是权利保障制度,首先在算法黑箱效应下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同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开通一条能够充分有效使用异议权的路径。其次在个人参与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最后是从权利救济角度进行考量,赋予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权,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维护个人信息的有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工智能辅助侦查技术的滥用。第三个方面是数据和人才资源的整合,首先是联合各行各业顶层部门统一构建行业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明确各个行业对侦查机关数据开放的种类和开放的形式。其次是根据侦查机关不同的工作任务,在海量侦查数据源的基础上研发出不同的应用功能,如数据碰撞应用、信息挖掘、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犯罪预测等应用功能。最后是人才培养方面,常言道“最好的棋手、最好的司法侦查人员在未来都不是人或者机器,而是人机混合的团队”,因此笔者倡导构建新型侦查模式必须推动跨专业联合,鼓励侦查机关与高校、高校与高校之间合同培养。在传统的物理侦查空间外,本文力求探索智能侦查的模式及方法,以克服传统的侦查模式的短板和适应当今时代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传统侦查模式更过关注的是线下的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及线下的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此类侦查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所体现的被动性、因果性和单一性的特征成为推动侦查模式转型的助推剂之一。人工智能背景下创造的一个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数据空间,我们每个人在这个数据空间里的一举一动都会留下数据痕迹。于侦查机关而言,一方面这个数据空间成为了侦查机关的侦查的新的领域,另一方面由这个数据空间衍生出的新的技术为侦查机关提供了新的侦查方法和手段。本文正是在此逻辑基础上提出“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侦查模式的探索”的主题,研究新时代背景下侦查模式转型的可行性,并分析人工智能对侦查各个方面带来的变革。概言之,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突破传统法定规范意义上的侦查的概念,即侦查的主体、启动时间、措施等都有严格限制,本文的侦查是一种广义上的侦查,不仅包括法定侦查,同时立案前的初查和预测型侦查也是本文探讨的范围;二是研究和总结推动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探索的基石。目前在学术界把人工智能和侦查结合研究的学术研究屈指可数,关于人工智能和侦查的文章更多的是零零散散地分布在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本文在阅读大量国内外新闻报道性文章、学术论坛会议报道及少数的文献资料,从理论、技术和实践基础这三个方面归纳总结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探索的基础;三是针对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遇到的困境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建议,例如数据审计跟踪(Data Audit Trail)技术、数据溯源(provenance of the data)技术、算法黑箱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等用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应用技术和规则。
秦赞谨[4](2019)在《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信息化发展与法治化建设快速推进的当下,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供给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后者明显难以适应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变革。网络游戏直播作为网络直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指直播者(网络游戏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即时传输网络游戏操作画面并实时和观众互动的活动。我国网络游戏直播主要包括三方法律关系主体:网络游戏直播的行为主体——主播、网络游戏直播的传播主体——平台、网络游戏直播的监管主体——政府。我国网络游戏直播活动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在网络游戏主播层面,存在纳税界限模糊与行业自律阙如;第二,在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层面,存在电子着作权保护机制匮乏和直播平台的合作监管欠缺等问题;第三,在网络游戏直播的监管层面,存在政府督管理规范阙漏、政府监管主体权责不清、政府监管技术方法落后的问题。为了实现网络游戏直播的法治化,应从自律和他律两个维度切入,以构建网络游戏直播行业规范和加强自律为基础,最终以完善网络游戏直播政府监管体系为核心,综合构建网络游戏直播的全方位监管体系。首先,网络游戏直播法律问题的解决,需构建网络游戏主播行业规范,明确主播纳税身份与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其次,在完善网络游戏主播行业自律规范的基础上,还需加强电子着作权的保护和确立直播平台的合作监管。最后,应该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应该从加强监管法律的体系化建设、完善监管主体的权责配置、促进监管技术方式的革新等三方面齐头并进。
许广懿[5](2018)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更多的活动,打造出和真实世界非常相像的网络虚拟世界,虚拟世界通过模仿现实世界中人们进行的交易活动打造出类似的经济模式,网络虚拟财产由此应运而生。人们运用真实世界中的货币资金来和虚拟世界中进行各类交易,由此形成的买卖市场充分反映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价值。在上述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不管是种类亦或是数量都在持续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运用也滋生了很多社会法律关系。网络游戏因经济市场的需求正在迅速普及和兴起,网络游戏又称为网游或者在线游戏,其主要借助网络来运行,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能够参与游戏,人们借此能够体验更爽的娱乐方式。在线游戏主要是模仿真实世界事物,但是却能够实现很多真实世界无法实现的场景,换言之网络游戏是真实世界的虚拟场景。据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末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7.72亿,其中近4.41亿人涉及网络游戏,我国在线游戏整体盈利高达数千亿元,网络虚拟财产经济产业链中最主要的活动之一就是交易游戏道具或装备获利,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也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但是我国却一直没有明确出台有关该方面的法律内容,2017年之前,这方面的法律内容几乎空白,直到2017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指出,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规定,至此,通过法律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开始引起很多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然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各种说法莫衷一是。这就给实际当中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带来了困难,也对我国互联网使用人员权利保障产生了障碍,因此目前最要紧的事情就是快速建立并完善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文件。法律内容调整一般会经历漫长的过程,法律的滞后特性非常明显,但网络虚拟财产更新换代时间特别快,所以不管是从法律内容方面,还是从社会经济效益的层面考虑,都需要尽快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尽快完善传统法律内容,切实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益。本论文通过分析国外相关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践现状,总结出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属于债权说,通过违约和侵权两种调整方式整理出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重点分析侵权责任中的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理论,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管理办法。我国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时,建议借助立法解释途径把虚拟财产归类于民法内容中,以期能够为我国拟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提供借鉴。本文主要以网络虚拟财产中在线游戏道具为研究对象,从三个部分对其分析,明确游戏道具法律本质,然后总结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障措施。第一部分,由于网络财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并梳理其类型,简单介绍了虚拟财产表现和意义,探究了虚拟财产利益形成和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保护的必要性,为下文明确其法律属性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现状,从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以及债权说方面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第三部分,分别分析因网络营运商和网络用户原因引起的纠纷、第三人盗窃游戏道具引起的纠纷,从违约纠纷以及侵权纠纷两方面总结出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纷争的民事法律措施,以期可以防止或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侵权事件,为在线游戏发展打造稳定安全的环境。
张瑜峡[6](2018)在《比特币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最近数字货币的火爆程度让人瞠目结舌,比特币暴涨暴跌这类新闻成为常态后,市面上又出现了各种类似比特币的虚拟币,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财富神话,实体经济发展越来越缓慢,虚拟经济于是成为下一个“风口”。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由于广阔的前景受到投资者热捧,比特币的价格出现了巨大的波动,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后,比特币的市场交易值在该文的影响下猛增的势头停下并且慢慢开始退潮,该文表明了我国政府机构已经开始关注比特币,在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国家并非一刀切的明文禁止,而是采取比较温和谨慎的态度给比特币的发展预留了部分空间。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单以《通知》调整关于比特币的种种行为是不是有些简单?而且对于新颖的比特币我们该如何界定它的法律性质?更重要的在此纳入监管体系后如何实施监管?还有,比特币所具有的特性让其交易和流通方式让人感觉到天马行空,你可以像用QQ发信息一样,在全国各地连上网络,对自己的比特币进行转账。在国际市场上比特币的交易的优点比较多,第一很低的成本,第二,限制力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比特币被一些人用作“换汇”的“地下高速公路”。2017年9月中国监管当局要求境内比特币交易所制定无风险清退方案,9月底前关停。但是市场中仍然存在大量进行比特币的投资情况,我国刑法现在对比特币所牵连的种种事件,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制,就是顾及比特币的属性,太过于复杂化了,很难判定其法律性。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探究对比特币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什么是比特币,何为比特币,还有它的市场前景以及发展趋势,分析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总结出比特币依然是财产权的被保护者,对于侵犯财产的罪犯来讲,比特币依然具有侵犯意义。笔者将在第二部分论述比特币在交易时主要出现的犯罪问题。包括,比特币盗窃,比特币与庞氏骗局和比特币洗钱这几大罪行,这一章会对比特币盗窃的特点,然后对盗窃比特币的法律定性问题进行分析,在诈骗这一犯罪行为上,将更多笔墨放在其与传销及其旁氏骗局的不同点。对于洗钱罪行论述过程中,将会介绍洗钱的整个流程,还有比特币独特的洗钱方式以及在洗钱过程中如何认定何行为是交易平台的不作为,第三章本文结合比特币自身特点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前文所论述的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犯罪,和其自身所引发的种种风险,对比特币所造成的体制冲击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一系列的阐述。最后一章主要是阐述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建立交易制度和风控体系,给比特币一个健康的环境让其去发展,也要积极保护投资比特币人的利益。比特币在这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虚拟货币不禁引起了我的兴趣。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研究比特币现存问题,并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采取法律规制来对这些问题进行打击。
陈小龙[7](2013)在《电信网互联互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电信网互联互通是个技术性相对比较强的概念,要研究其法律问题并非易事。但研究互联互通法律问题是揭开电信法律问题重要的切入口。本文寻找到了揭示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即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法律问题。这三个问题并非相互孤立和割裂的,而是相互依存、具有一定内在逻辑联系的问题。互联接入是一切互联互通的前提,也是互联互通最本质的动作。互联协议则是实施互联互通的必备形式要件,一切互联互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在互联协议中体现。实施互联互通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互联争议,如何解决互联争议是阐述互联接入和互联协议之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作者结合了十几年的工作实践,抓住了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这三个互相依存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引言和五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写作难点。互联互通是电信网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研究互联互通法律问题是研究电信网法律制度的重要切入点。国内外研究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文献不多,且均存在不够系统和深度不够的问题。在我国电信法尚未出台的现实背景下,研究互联互通法律制度并提出完善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法、案例法、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重点剖析了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等三个法律问题。本文在资料收集和基础理论问题分析均存在不小的难度。第一章是“电信网互联互通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详细分析了互联互通的定义及其重要作用,介绍了GATS框架下的《电信附件》、《基础电信协议》及《参考文件》等重要法律文件,提炼了合理非歧视的互联接入、市场开放原则、监管原则等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范。作为国际电信服贸易的重要一环,互联互通最重要的两种表现形式是跨境服务和商业存在。因此本章还详细介绍了跨境服务与商业存在中的互联互通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从国际服务贸易的角度揭示互联互通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章是“互联接入法律问题研究”。互联接入是研究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首要概念。本章在分析互联接入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介绍了互联接入的强制接入和平等接入义务。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强制实施互联接入义务主要是针对主导运营商而言。从法理基础看,主导运营商的强制互联接入义务主要源于关键设施原则,即占有主要基础电信设施的运营商,由于其强大的市场控制能力,法律便要求主导运营商无正当理由必须向其他非主导运营商提供互联接入,否则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不对称管制政策的具体要求,即监管机构必须对市场上实力悬殊比较大的运营商采取不对称的管制措施,而强制要求主导运营商提供互联接入是最重要的举措。第三章是“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互联协议是实施互联互通的必备形式要件。互联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签约自由原则在互联协议法律制度中是受限制的。主导运营商基本上没有不签订互联协议的选择权。同时,依法成立的互联协议并不当然立即生效。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互联协议须经监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本章还论述了互联协议的三项特殊制度,即互联协议的标准文本制度、对外公开制度和内容申报制度。主导运营商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制定好的互联协议必须对社会公开,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仅留存于协议方。对于确须保留的内容,必须事前向监管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留。最后,本章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论述了互联协议主要涉及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国际法律责任。第四章是“互联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研究”。互联接入或者互联协议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本章针对互联争议的解决探讨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等三个问题。出现互联争议时,争议方是先向监管机构申请裁决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各国规定均不大一致。大多数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多数争议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管机构在裁决互联争议时均可适用电信法律和反垄断法律。裁决争议最重要的是证据。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原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主导运营商掌握着重要的网络设施,因争议而涉及的几乎所有数据和材料都掌握在主导运营商手里,按照正常的举证原则,非主导运营商几乎无胜算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才能有利于互联争议的解决,更好地保护非主导运营商的利益。第五章是“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虽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法律体系非常不完善,监管机构独立性不强,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中的法律制度许多是空白。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思路,建立以《电信法》为核心的电信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既独立于企业又独立于政府的监管机构法律地位,引申关键设施原则科学界定主导运营商,建立互联协议的文本公开制度、内容申报制度等,明确生效须经批准,直接给予争议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解决互联争议。
陆茵[8](2011)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技术得以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和巨大的利益的同时,网络的公开性、自由性、隐匿性以及流动性等也使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为侵害隐私权提供了技术条件,使侵权方式更多,范围更广。现实中,此类侵害隐私权的案例也逐渐增多。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这不仅关系到网络的健康发展,对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也具有深刻的意义。本文运用理论阐述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内涵,特征及内容等方面的理论把握,结合网络环境中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论述,在对世界各国现有的网络保护模式的研究分析基础上,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应采取以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并给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本文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使我国网络经济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本文第一章首先对隐私权的含义进行了概述,其次介绍了隐私权的内容和特点,然后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详细阐述了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从而引出保护网络隐私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第二章分析了网络环境中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侵害隐私权的各种行为表现,说明用传统的保护隐私权手段无法适应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另外,还具体介绍了网络环境中隐私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及责任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第三章详细探讨了世界各国关于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模式,重点介绍了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并且对这些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经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具体分析了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第三章中对各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当汲取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的优点,结合本国国情,采取以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并且针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自律及科技等的有机结合,才能使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获得实效,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
高晓莹[9](2009)在《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主要从犯罪学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各国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与其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密切相联,因时因地而异。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规定来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着作权、商业秘密权等。现代社会,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拥有更多、更高品质的知识产权是在竞争中抢占先机和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条件。因此,一方面,经济主体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另一方面,一些企图不劳而获者也将目光对准他人的知识产权,针对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为了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刑法条文从第二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共七个罪名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但是知识产权犯罪并不等同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应当看到,在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范畴。许多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知识产权侵权以及虽没有侵犯相关的知识产权,但是却侵犯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不仅与犯罪具有同源性,而且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犯罪。从犯罪学角度而言,这些严重违法行为亦是犯罪,为探寻有效的犯罪对策,不能忽视对这些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犯罪是以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专门规定和分类为依据的,但并不局限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而是包括法定犯罪行为和法外准犯罪行为。具体是指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从对知识产权犯罪特点的概括以及具体类型的分类研究中,我们看到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并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行为人、被害人等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利益驱动、消费市场的存在、立法执法缺欠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久打不绝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与所有犯罪现象的发生机制相同,完全符合系统结构原因论的解释模式。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犯罪学的基本研究范畴之一。对于知识产权这种加害方与被害方互动性极强的犯罪类型,更是不能放弃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与关注。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很多类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密切,同业性特征明显。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和保护能力的不足,是使其转化为被害人,从而诱发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消灭,杜绝知识产权犯罪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但是犯罪的存在并不等于犯罪现象不可以控制和减少。因此,犯罪对策的研究就成为犯罪学的必然逻辑。知识产权犯罪在中国要彻底根治尚需时日。目前我们应当采取标本兼治的方针,重在治本。主要措施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领导、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高德胜[10](2008)在《信息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犯罪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是不同于传统犯罪形式的新的犯罪类别。从根本上讲,信息域是一个无形的虚拟的数字世界。也就是说传统刑法体系是建立在原子(Atom)的物质世界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为比特(Byte)的数字世界而制定的。因此,我认为1.以原子世界的法律来规范比特世界的行为,显然不能完全契合,会存在诸多的问题。2.信息域是与我们平常所言的实在的物理空间相对而言的虚拟空间。信息域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与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产生的,在这之前尽管存在某些信息犯罪的个别类型,但由于信息空间还没有产生,因此还没有形成完整意义上的信息犯罪。所以信息域又可以称之为人类社会的“第二法域”。3.信息犯罪行为不是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是人—机一体的行为,是社会评价意义上的行为,是虚拟行为、是逻辑行为。所以,信息域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不同于发生在现实空间行为的特点,所以无论是在犯罪构成,还是在犯罪形态理论研究上我们都得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切入主题。4.信息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的使用价值。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法益范畴之外。信息法益是信息社会基于信息生产基础之上产生的全新法益。信息犯罪的本质不是利用了计算机或是其他信息工具,而是侵害了信息法益。5.信息犯罪结果在两个空间(信息域和现实域)的不同体现,是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果,是刑法评价意义上的一个结果。
二、论网络创造效益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网络创造效益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2)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之理论概述 |
一、犯罪防控理论 |
(一)犯罪防控的概念及理念 |
(二)犯罪防控的形态分析 |
二、犯罪防控之技术融入 |
(一)风险社会中犯罪的现实样态 |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之技术介入 |
三、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的法律规范 |
第二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预防中技术的应用 |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预防涉及的基本罪名及类型 |
(一)依托航空器、民航机场所属空间实施的危害行为 |
(二)民用航空运输空间内涉及特殊物的危害行为 |
(三)通过虚假情报、信息危及民航飞行安全的危害行为 |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预防体系的构建 |
(一)周界安防系统对危险的阻隔 |
(二)信息技术对危险的识别和管控 |
(三)安全检查技术对危险的排除 |
(四)对民用航空器飞行空间的维护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中技术的应用 |
一、民用航空领域之犯罪侦查概述 |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的现实样态 |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困境的突破 |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技术的运用 |
(一)监控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
(二)识别标记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
(三)大数据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
(一)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
(二)影响技术防控的运用效能 |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之技术及运用程序完善 |
(一)促进防控技术的完善 |
(二)明确防控技术的运用程序 |
三、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之法律完善 |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之法律规范的缺陷 |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之法律规范完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工智能及侦查模式介说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介说 |
一、人工智能的沿革 |
二、人工智能的概念 |
第二节 侦查模式的介说 |
一、侦查含义的解读 |
二、侦查模式的概念 |
第三节 人工智能背景下探索侦查模式的逻辑 |
一、被动型侦查模式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不相适应 |
二、传统侦查模式的侦查效益低 |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 |
第二章 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探索的基础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转移原理 |
二、侦查效益论 |
第二节 技术基础 |
一、自然语言处理 |
二、计算机视觉 |
三、大数据系统和云计算技术 |
第三节 实践基础 |
一、犯罪的数据化生态 |
二、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开创 |
第三章 人工智能对侦查模式影响的具体体现 |
第一节 侦查思维 |
一、相关性思维 |
二、整体性思维 |
三、预测性思维 |
第二节 侦查理念 |
一、回溯型侦查和预测型侦查相结合的理念 |
二、“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理念 |
第三节 智能侦查技术的应用 |
一、用算法预测犯罪地点 |
二、通过机器学习预测潜在罪犯 |
三、人工智能测谎仪协助审讯 |
四、利用人脸对比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 |
第四章 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的困境 |
第一节 数据壁垒问题 |
第二节 数据真实性缺乏保障,算法黑箱缺乏监督 |
第三节 人工智能侦查技术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冲击 |
一、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分 |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漏洞 |
三、人工智能侦查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
第四节 算法歧视问题 |
第五章 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程序保障制度 |
一、建立人工智能侦查决策数据追溯制度 |
二、明确人工智能决策失误的责任问责制度 |
第二节 权利保障制度 |
一、算法黑箱效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三、建立权利救济途径 |
第三节 数据和人才资源 |
一、数据的整合和共享 |
二、人工智能侦查技术平台的构建 |
三、人工智能侦查技术人才的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游戏直播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游戏直播的内涵及特点 |
一、网络游戏直播的内涵 |
二、网络游戏直播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游戏直播的两种类型 |
一、竞技类网络游戏直播 |
二、固定情境类网络游戏直播 |
第三节 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关系主体 |
一、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主体——主播 |
二、网络游戏直播传播主体——平台 |
三、网络游戏直播监管主体——政府 |
第二章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主播自律他律缺失 |
一、纳税界限模糊 |
二、行业自律阙如 |
第二节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规制不足 |
一、电子着作权保护机制匮乏 |
二、直播平台的合作监管欠缺 |
第三节 网络游戏直播政府监管虚置 |
一、监督管理规范阙漏 |
二、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
三、监管技术方法落后 |
第三章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构建网络游戏主播行业规范 |
一、明确主播纳税身份 |
二、健全行业管理机制 |
第二节 补强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规制机制 |
一、规范电子着作权的保护 |
二、确立直播平台合作监管 |
第三节 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监管体系 |
一、加强监管立法体系化建设 |
二、理顺监管主体的权责配置 |
三、促进监管技术方式的革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认知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与典型表现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益和保护必要性 |
一、网络虚拟财产利益的形成 |
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现有体系保护的必要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学说分析 |
一、相关学说介绍 |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学说分析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 |
一、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债权 |
二、网络虚拟财产类似于一种债权凭证 |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违约纠纷的民法保护 |
一、因运营商原因引起纠纷的民法保护 |
二、因网络用户原因引起的纠纷民法保护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民法保护 |
一、保护对象的分析 |
二、保护手段和路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比特币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比特币的概述 |
(一) 比特币的基本情况 |
1.去中心化 |
2.匿名性 |
3.不可复制性 |
4.可分割性 |
(二) 各国各地区对比特币的态度 |
(三) 比特币的法律性质界定 |
1.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2.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别 |
3.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认定 |
二、比特币交易中常见的犯罪问题研究 |
(一) 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定性 |
1.比特币盗窃的特点 |
2.司法实务中比特币盗窃的行为的定性 |
(二) 比特币与洗钱罪 |
(三) 比特币与庞氏骗局 |
三、我国当前比特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比特币交易信用缺失 |
(二) 法律规制的不足 |
1.规范性文件的不足 |
2.法律规定的不足 |
(三) 无专门监管部门 |
四.比特币存在问题之监管对策 |
(一) 明确比特币法律属性,完善比特币相关法律规定 |
(二) 出台比特币的价值认定办法 |
(三) 规范比特币交易平台 |
1.建立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机构 |
2.提高平台市场准入门槛 |
3.第三方机构准备金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电信网互联互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电信网互联互通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
1.1 互联互通的定义及其重要作用 |
1.1.1 互联互通的定义 |
1.1.2 互联互通的重要作用 |
1.2 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范 |
1.2.1 合理非歧视的互联接入 |
1.2.2 市场开放 |
1.2.3 监管原则 |
1.3 跨境服务与商业存在中的互联互通 |
1.3.1 跨境服务式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的互联互通 |
1.3.2 商业存在式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的互联互通 |
2 互联接入法律问题研究 |
2.1 互联接入的界定 |
2.1.1 接入的定义 |
2.1.2 接入与互联互通之间的关系 |
2.1.3 互联的单项接入和双向接入问题 |
2.2 互联接入的强制义务 |
2.2.1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的互联接入 |
2.2.2 强制接入义务 |
2.2.3 平等接入义务 |
2.2.4 不对称管制与平等接入 |
2.3 主导运营商的接入义务 |
2.3.1 主导运营商的界定 |
2.3.2 主导运营商的接入义务 |
2.4 互联接入的关键设施原则 |
2.4.1 关键设施原则的源起 |
2.4.2 关键设施原则的主要内容 |
2.4.3 电信服务关键设施原则的必备条件 |
2.4.4 违反关键设施原则的法律制裁依据 |
本章小结 |
3 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
3.1 互联协议的签订和效力 |
3.1.1 互联协议的定义及其特点 |
3.1.2 互联协议的签订是一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 |
3.1.3 互联协议的效力 |
3.2 互联协议的特殊制度 |
3.2.1 互联协议的标准文本制度 |
3.2.2 互联协议的对外公开制度 |
3.2.3 互联协议的内容申报制度 |
3.3 互联协议的法律责任 |
3.3.1 互联协议的民事责任 |
3.3.2 互联协议涉及的行政责任 |
3.3.3 贸易争端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4 互联争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互联争议的管辖权 |
4.1.1 互联争议的解决程序 |
4.1.2 互联争议管辖权 |
4.2 互联争议的法律适用 |
4.2.1 电信法律的适用 |
4.2.2 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
4.3 互联争议解决的举证责任 |
4.3.1 互联争议的举证原则 |
4.3.2 举证责任倒置在互联争议中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5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5.1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不足 |
5.2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互联互通法律体系的完善 |
5.2.2 互联接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3 互联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4 互联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专着类 |
四、外文论文类 |
后记 |
(8)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概念 |
二、隐私权的特点和内容 |
(一) 隐私权的特点 |
(二) 隐私权的内容 |
三、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界定 |
(一)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
(二)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
一、网络环境中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
二、网络环境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
三、网络环境中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四、网络环境中隐私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一) 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
(二) 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三章 世界各国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分析 |
一、美国模式 |
二、欧盟模式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
四、保护模式之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之现状分析和建议 |
一、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
(一) 立法现状 |
(二) 主要问题 |
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一) 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模式选择 |
(二) 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三) 针对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主要从犯罪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于选题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知识产权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
三、知识产权的种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
一、犯罪概念的学科解读 |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界定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总量逐年增长 |
二、犯罪涉及领域广,涉案金额大,主要针对畅销品牌商品 |
三、犯罪类型集中,结构特征明显 |
四、犯罪空间分布失衡,经济发达地区发案量居高不下,但个别案种连续性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 |
五、国有企业被害严重,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具有“密切性” |
六、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新型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
七、犯罪手法隐蔽,犯罪黑数大 |
八、犯罪涉外因素增多,有国际化趋势,跨国(境)犯罪突出 |
九、犯罪呈现复杂化的特点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研究 |
第一节 商标犯罪 |
一、法定犯罪行为 |
二、法外准犯罪行为 |
第二节 专利犯罪 |
一、法定犯罪行为 |
二、法外准犯罪行为 |
第三节 侵犯着作权犯罪 |
一、法定犯罪行为 |
二、法外准犯罪行为 |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
二、非法处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三、非法处分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
四、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研究 |
一、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概念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的现状 |
三、我国刑法中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 |
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分述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研究 |
一、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概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分述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
一、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
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犯罪原因研究 |
第一节 “原因”方面的基本范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直接原因 |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原因 |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政治原因 |
三、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文化原因 |
四、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原因 |
五、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原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诱因——被害人原因 |
一、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
二、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自我保护手段有限,往往只能求助于外部保护 |
三、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内部管理混乱,给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带来了诸多可乘之机 |
四、市场主体滥用知识产权,过高定价,追求超额垄断利润,最终使自己沦为被害人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条件——消费市场的存在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犯罪对策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对策 |
一、经济对策 |
二、行政对策 |
三、技术对策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二、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的道德控制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构建 |
一、加大知识产权观念普及宣传教育力度 |
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要有针对性 |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信息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一章 信息犯罪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信息与信息犯罪 |
一、什么是信息 |
二、刑法学视野中的信息 |
三、信息社会与信息犯罪 |
第二节 信息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 |
一、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 |
二、信息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的罪名辨析 |
三、信息犯罪的基本分类 |
第三节 信息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一般区别 |
一、信息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差异 |
二、信息犯罪的特征 |
第二章 信息犯罪的空间——信息域 |
第一节 信息域的生成——从理论、科幻到现实 |
一、建构信息域的理论依据 |
二、从科学幻想到数字世界——信息域的生成 |
三、《数字化生存》与信息社会 |
第二节 信息空间的构成 |
一、信息域的基本构成元素——信息 |
二、信息域信息生成、流转的基本原理 |
三、信息域的空间桥梁——信道 |
第三节 信息域——一个独特的法域 |
一、信息域的特征及其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 |
二、信息法域与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三、信息法域刑事管辖权的确立 |
第三章 信息犯罪的客体——信息法益 |
第一节 信息社会语境下的法益理论 |
一、法益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
二、信息社会语境下法益的界定 |
第二节 作为信息犯罪客体的信息法益 |
一、信息法益的概念 |
二、信息法益的基本分类 |
三、信息犯罪的本质 |
四、虚拟财产—特殊的信息法益 |
第四章 信息犯罪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信息犯罪行为 |
一、有关行为的学说 |
二、信息行为的属性 |
三、信息犯罪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信息犯罪的结果 |
一、刑法中的犯罪结果 |
二、信息犯罪结果的定义及构成 |
三、信息犯罪结果的基本特征 |
四、信息犯罪结果的刑法学评价 |
第三节 信息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技术可能性 |
一、传统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
二、信息社会语境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技术可能性 |
三、作为信息犯罪构成要件的技术可能性 |
第五章 信息犯罪的共同犯罪研究 |
第一节 信息共同犯罪的基本构成 |
一、关于共同犯罪主体 |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故意 |
三、关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
第二节 信息犯罪的片面共犯 |
一、片面共犯理论存在的依据 |
二、信息犯罪领域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 |
第三节 信息犯罪的聚众犯 |
一、信息域的聚众性犯罪的定义 |
二、信息域的聚众性犯罪的特征 |
三、信息域聚众性犯罪的倡议者在共同犯罪中的法律定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论网络创造效益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2]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防控研究[D]. 修瑜. 中国民航大学, 2020(01)
- [3]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的探索[D]. 蒋瑾.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问题研究[D]. 秦赞谨.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5]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D]. 许广懿.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3)
- [6]比特币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瑜峡. 昆明理工大学, 2018(01)
- [7]电信网互联互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陈小龙. 武汉大学, 2013(10)
- [8]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陆茵.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9]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主要从犯罪学视角[D]. 高晓莹.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
- [10]信息犯罪研究[D]. 高德胜. 吉林大学, 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