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朝阳法院全力压低未结案(论文文献综述)
徐昕[1](2021)在《论颠覆性程序辩护——以管辖异议的有效利用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颠覆性程序辩护指程序违法极为严重和明显从而足以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序性辩护。管辖异议是常用的程序辩护手段,有成为颠覆性程序辩护的可能,尤其是地域管辖异议。程序辩护即坚守程序正义,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扩大程序辩护的空间而非封堵之。立法应更明确地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表现、后果及救济途径,尤其需尽快确立和完善管辖异议制度。
徐洁[2](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研究说明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石一枫[3](2017)在《心灵外史》文中认为1大姨妈本不是我亲的大姨妈。我和她的渊源,又得从老辈人说起。我母亲娘家以前是北京的大宅门儿,祖上出过个把"行走",后来固然也败落了,死的死散的散,搭伙儿过日子的只剩下两户世代因袭的老用人。大姨妈是厨娘的女儿,她比我母亲大一岁,自小被叫作"大姐",俩人一起上学一个屋里睡觉。到了运动风起云涌的时候,家里又受了冲击,母亲被发配到三线去接受改造,大姨妈则插队去了河南,后来干脆通过招工落户在了那里。这就叫大相国寺的水浇了菜园子——贵贱一码平。
代建鑫[4](2017)在《车险理赔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为例》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给我国财产保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保险业的发展也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经济发展目前处于转型时期,但我国的经济增长率仍然处于世界前列,每年新增的保险资源极为可观,这一切为每家财产保险公司都提供了发展机遇。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为车辆保险业务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车辆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车险在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市场集中程度继续提高,渠道业务蓬勃发展,市场保险主体逐渐增多,竞争愈演愈烈。对财产保险公司现阶段而言,车险业务己成为其经营成败的关键。车险经营主要可以分为承保及理赔两大部分,随着市场保险主体逐渐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并且同质化,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赢得生存,已将保费折扣降至底线,手续费高企,保险市场价格战愈演愈烈,几乎已无再优惠的空间。因此,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通过减少理赔水分(减损)为销售腾挪费用空间,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就保险公司本身来说,由于理赔管理不完善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是赔付率高启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影响了公司经营效益。本文着眼于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的车险理赔管理现状,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介绍了车险业务以及当前车险理赔相关理论;其次,全面分析太平洋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理赔体系,按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分析理赔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出不足之处,例如理赔周期长、减损体系未建立、赔付成本高等,最后,提出以“控成本、优服务、促发展”为核心提出车险理赔管理的改进方案,希望能提高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控制经营风险,降低车险综合赔付率。希望本文的研究除了对太平洋财险公司有所帮助外也能够促进各大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向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转变,从而对保险行业管理有所贡献。
张坤[5](2016)在《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最富活力、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研究互联网行业中的反垄断问题,对于丰富反垄断法体系,解决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行业所面临的障碍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逻辑在于直面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特殊性和反垄断法规制的滞后性,立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理论,针对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兼容性和标准化、动态性和创新性型等特征,结合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行业中的反垄断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分析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垄断行为的认定方面遇到的技术困境,并借鉴反垄断法发达的司法区域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进行了实践评论与前瞻,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针对建议。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的技术困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兼容性和标准化、动态性和创新性等特征,不论是传统反垄断法的需求替代分析等定性方法,还是定量的SSNIP测试法都面临相关市场界定过窄的问题。第二,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具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明显特征。互联网行业基于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具有先发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赢者通吃”,并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兼容性和标准化的影响下,使其市场支配地位得到强化。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竞争大于价格竞争、垄断与竞争同时双向运动的市场特点以及稳定性与易变性并存的市场结构,促使互联网企业市场份额的变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致使运用传统方法难以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第三,互联网行业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价格滥用、排他性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等较传统行业更具复杂性,互联网行业的这些垄断行为既有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效率的合理性,又有妨碍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常常使反垄断的执法面临困境。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的这些困境,本文认为应创新思路,突破观念和技术两个层面的障碍:一是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上,应对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进行改进,着力解决将SSNIP测试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即基准价格的选择;鉴于双边的需求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是考虑其中一边的利润还是考虑两边的利润之和;是否允许假定垄断者调整价格结构。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尝试运用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以及集群市场界定法、子市场界定法、从属市场界定法等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上,可以根据互联网产品的性质和竞争条件同质性采取分类界定法;应基于互联网行业快速技术创新、市场结构动态竞争,产品生命周期、知识产权密集等特征,将时间要素作为该行业反垄断考虑的必要因素。二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应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以及快速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对传统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予以改进,并考量互联网行业新型市场进入壁垒因素对市场进入的阻碍。三是在垄断行为的规制上,基于互联网行业创新技术更新快、行业动态性强的特点,产品或服务属于信息产品,知识含量高,其价格主要是由技术的先进性、消费者的认同程度决定的,合谋控制产品价格不仅不能限制互联网行业中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反而会导致更多的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等因素,应淡化互联网企业的合谋控制,放松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强化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控制。基于理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精神,本文认为在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规制原则选择上宜适用合理原则,在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和合并控制上,应当弱化结构主义规制带来的影响,强化行为主义的规制方式,,并针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及发展趋势,结合近年来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典型反垄断案例,认为:第一,我国现行反垄断立法不能满足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要求。我国现行竞争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道路,这种分别立法建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其内容的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现行反垄断立法可操作性整体不强,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出台晚于欧美指南很多年,但也没有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快速创新等特点,致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案件时,有时手足无措。第二,现有执法机制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制度设计、实施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制度性的问题。第三,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不能适应反垄断审判实践的需要。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仍不明确;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证明标准缺失。对此,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成果的基础上,以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为视角展望我国反垄断制度的构建。认为:应明确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垄断规范体系;进一步优化反垄断实施机制;促进竞争文化的现代化。
余枫霜[6](2014)在《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的生命在于救济、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典几经修订,日臻完善,但是,立法者精心设计的刑事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屡屡遭遇架空、搁置、违背和替代的尴尬命运。“纸面上的制度”在转向“运行中的制度”的过程中,已然产生不可忽视的罅隙。近年来,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现象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诉讼法学者也探析了个别程序制度失灵的成因,然而,国内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且缺乏一定的体系。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有必要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科学界定“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概念并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进行类型化梳理,从法理层面揭示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特征和共性,全面透视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成因、剖析刑事程序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障碍,辩证地探讨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的正负效应。刑事程序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典所设计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进行规约的专门性制度安排。这一定义是在具体制度的层面上使用“制度”概念。立足这一概念,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设计的具体刑事程序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遭遇架空、规避、替代、违背等有意识的不服从,致使制度执行力严重消解、制度功能发挥严重受阻的一种制度失灵现象。因此,“刑事程序制度失灵”这一否定性命题,并非指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陷入瘫痪,无法运转,而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形式的具体程序制度在运作中走样、变形的现象。目前,学者使用了一些亲近概念来研究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包括“司法潜规则”、“程序异化”、“刑事程序失灵”、“刑事诉讼法失灵”等,这些概念和“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概念之间存在着联系和区别。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发生的普遍性;二是行为的隐蔽性;三是主体的意识性;四是内容的异变性。立足刑事诉讼法的法定制度安排,以中国具体刑事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作状态为讨论载体,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调查的方法,可以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进行一种类型化梳理,将其分为下列七种主要类型:制度搁置、制度附加、制度替代、制度违背、制度投机、制度目标偏移、制度改造。人与制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制度的调整,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制度的功能,是对人的利益的分配;制度的运作,也有赖于人的行动来完成,因此,有必要首先从“制度中的人”切入来探析制度失灵的成因。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又是制度创制的基本前提。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不同,立法者在设计刑事程序制度的过程中,按照角色分类的原则,对司法官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了差别化的人性假设:视司法官员为公而忘私的“道德人”,视当事人为私利至上的“经济人”,视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富有担当的“社会人”。刑事程序制度对司法官员人性假设的错位,即以“道德人”图谱掩盖司法官员的“经济人”本性,进而对司法官员的合理需求关注不够,对司法官员的道德风险防范不足,是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深层次原因。而司法实践中将司法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绑定的绩效考评机制,更使得司法官员“经济人”本性和刑事程序制度“道德人”假设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放大。以具体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典型案例为载体,可以发现,司法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与程序制度失灵现象的紧密关联性,司法官员作为“经济人”的天然惰性、搭便车倾向、机会主义行为和成本外在化选择等道德风险的存在,都容易引发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以证人出庭制度为例证,指出了忽视其他诉讼参与人“经济人”本性的制度安排,同样无法克服制度失灵的宿命。制度运行的实效与制度本身的理性紧密相关。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法典设计的正式制度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甚至致命的缺陷,制度缺陷是制度诞生之初便具有的影响制度功能发挥、制约制度目标实现的重大不足。制度缺陷大体可以分为制度无效率(制度价值层面)、制度不完整(制度结构层面)、制度不自洽(制度内容层面)三大类。法律制度是现代生活中最常见的正式制度形式,就刑事程序制度而言,制度无效率引发失灵有三种主要表现:制度成本大于制度收益、制度设计无视效率原则和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其次,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需要具备制裁机制、救济机制和配套机制等实施机制,从制度功能实现的角度看,欠缺实施机制的制度,是不完整的制度,也是注定难以发挥实效的制度。制裁机制缺失、配套机制缺位和救济机制阙如是中国刑事程序制度不完整的三个典型表现,也是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重要结构性因素。第三,制度不自恰是指同一制度的不同规则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或者同一制度体系下的不同制度之间在内容上相互抵牾,它通常表现为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正式制度和司法潜规则之间的冲突。制度不自洽这一缺陷直接降低了拒绝服从制度的问责性和回应性,以不同的方式消解了程序制度的执行力,同样容易引发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组织场域中运行的,因此,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成因的剖析离不开对场域的审视。刑事程序制度的组织场域,就是指负责运行刑事程序制度的有关组织的集合,它是一个客观的、动态的关系系统。刑事程序制度的组织场域具有层次性,它包括组织之间的横向关系、组织之间的纵向关系以及组织内部关系三个基本层次。制度运行和组织场域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形塑的关系,制度运行的状况影响着组织场域的形态,组织场域的形态又反过来制约着制度运行的效果。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基本特征是司法的行政化,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组织成员属性的行政化;组织成员目标的行政化;组织纵向关系的行政化;组织内部关系的行政化和组织横向关系的竞争性和依赖性。从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内部关系、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三个方面来考察,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基本特征为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埋下了隐患。任何制度都生长在一定的文化环境里,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基因,刑事程序制度也不例外。首先,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关系入手,不管是宏观诉讼模式,还是微观具体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的文化心理障碍。当现代程序制度所倡导的程序理念和民众文化心理指向一致并形成合力时,人们遵从程序制度的行为无疑会大大增强,但是,当这两者之间呈紧张关系并产生激烈拉锯时,自愿的服从将会减少,内在的抵制将会增强,法律制度就有可能走向失灵的一面。其次,中国长久以来程序文化的匮乏,“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严重影响着人们对程序制度的忠诚度和服从度。特别是程序文化匮乏致使执法者内心丧失了对于程序制度的内在认同和尊重,容易引发执法者带头抵制程序制度实施的失灵现象。最后,中央高层对“创新”的高度推崇和大力倡导下,我国各行各业包括司法领域形成了一股创新氛围。在探讨法律和创新的二律背反关系的基础上,指出司法机关长期盛行的创新氛围和鼓励创新的评价指标催生出制度改造型失灵。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三个典型的负效应:一是违背程序正义;二是损害司法公信;三是消解法律权威。但是,针对具体制度而言,刑事程序制度失灵也具有一定的正效应。以普通程序审理制度和检察长审批制度的失灵为载体,可以看出,有时制度缺陷预示着制度失灵,制度失灵则是对某些制度缺陷的弥补,因此,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弥补制度缺陷的正效应。再次,借助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变迁的主体和制度变迁的装置,探讨了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变迁历程,并以此为依托分析制度变迁和制度失灵的辩证关系:制度失灵是制度变迁的动因,制度变迁是防范制度失灵的途径,从而肯定了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促进具体制度变迁的正效应。当然,刑事程序制度的正效应是针对具体制度而言的、有限度的正效应,这种正效应的取得同样是以负效应的存在为代价。正负效应之间的博弈实质上是两种法律变迁和法律改良思路的博弈。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无疑是一种严重危害法治国家建设的亟待矫正的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看到,在制度带有先天缺陷而制度资源又严重不足时,作为制度执行者的司法官员,也许有理由以一种失灵的方式在制度和现实之间寻求必要的妥协。
朱兰春[7](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说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殷向杰[8](2014)在《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色彩的加重,民众维权意识的迅速增强,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滞后,医患纠纷成为一种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患者及其亲属或自发或在“医闹”的鼓动之下,广泛地采取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堵大门、放哀乐、烧纸钱、打砸闹等对医院诊疗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即时影响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和进行索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医患纠纷负面危害和消耗资源的公共性以及治理困境的普遍性,医患纠纷已经由一个较为私人化的问题升级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问题。医患纠纷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首先,医患直接对话难以化解较为严重的冲突,主要因为存在着彼此的信任度低、情绪色彩重等障碍,也容易演变成为“大闹多得”的缺乏规则或规则无法执行的具体博弈。这就客观上要求必要的第三方进行干预。其次,单一第三方干预无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全面化解,依据干预主体的性质,第三方可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或商业组织来进行单独干预,但由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专业技术等原因,由政府部门进行的单独干预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社会组织的单独干预也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总体规模较小、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难以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可持续治理;商业组织则由于其天然的营利性目标定位、对公共秩序的弱关注、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缺乏等原因,也很难获得冲突双方的认可。这就使得多主体的共同干预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一种客观需要。第三,多主体的共同干预也面对着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协调方式、主导部门、运行原则、补偿机制、监督评估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国内各地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上给予系统研究,将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的探究和归纳。面对医患纠纷难以治理的难题,各地进行了多样化的社会治理探索,相对而言,建立多主体协同的第三方冲突化解机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这种新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各自扮演什么角色,以什么方式运作,如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有效治理,都存在着很多疑问,各地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在这些差异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实际上参与进来的相关主体是相对固定的,主要涉及到医患双方、政府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医疗调解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等,无论是哪种部门或组织在主导,采取什么样的运作理念和模式,这些主体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在整个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和过程中。通过对各地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并在理论层面加以整合和提升,整体而言,医患纠纷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动力整合。不同主体参与到医患纠纷化解中来的动力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基于履行自身职能的行政性动力,主要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保监部门等政府机关,由于它们肩负着人民调解、医疗秩序、公共安全、监督保险行业等职能,而参与到医患纠纷的化解中来;另一类是基于利益及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考虑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参与,它们在此过程中“保本微利”运行,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履行某种企业社会责任;还有一类主体会基于社会公益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一些社会NGO的参与和一些学术协会的参与。行政性动力、利益性动力和公益性动力共同构成了医患纠纷化解主体的三种主干性动力。第二,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功能和职责配置。医患纠纷的协同治理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冲突缓和功能、冲突化解功能和利益补偿功能。在冲突缓和中,公安部门、医调委和医院基于其职能定位的不同相互支持配合;在冲突化解中,主要是医调委和保险公司主导冲突双方进行协商工作;在利益补偿方面,小额赔偿诉求直接在医患之间协商,大额的索赔要求则需要经过调解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政府还可以用一些救济金进行救助。医患纠纷的辅助功能主要包括: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制度设计功能,由医调委、公安部门和医院承担的冲突引导功能,以及由政府、医院、患者及相关团体共同承担的冲突转化功能。第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运转。在现实中,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表现为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数调解机构的性质为群众自治组织,而通常在其背后,由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其运转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也有一部分地方来自社会捐助或企业出资,主要由医学、法学、心理学的相关专家构成其主要成员,履行登记受理、依法调解、专业研判、普法宣传、案例汇总分析等职能,几年来各地的实践表明,医调委运转较为成功,获得了来自政府、社会的普遍好评。第四,医患纠纷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异议协调。在医患纠纷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不同意见,首先是参与进来的不同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异议包括对医患调解工作是结果导向还是规则导向的不同认识,也包括对治理对象、治理主体范围、隶属机构等具有不同的认识;其次,在医调委工作的内部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法律的适用、对导致医疗事故的技术性的争议以及医调委可能会和保险公司在索赔的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要保证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有效进行,就需要对这些异议作出基本的明确,或者制定基本的异议协调规则。同时,要防止医调委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建立有效监督医调委的体系。第五,医患纠纷协同治理对冲突能量的正面挖掘与利用。医患纠纷提供一系列的改进机会,包括聚焦容易出事故的领域、促进技术革新、完善医院管理、促进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等方面。国外在挖掘和利益冲突的正面能量方面出现了很多探索性做法,包括在医院内部设置“患者权益室”、“患者学习中心”、“伦理委员会”,在社会层面成立特定患者群体社团、强化医生相关群体的职业精神,在政府治理层面设立医疗委员会、公开医院和医生的信息等很多做法。国内一些地方也在建立医患纠纷案例库并进行深入分析和培训、编印医患纠纷案例及医患纠纷防范手册、完善医患纠纷治理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医患纠纷的冲突能量正面利用对于优化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具有显着意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为在新时期的社会冲突面前,政府进行合理的职能定位,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有益的尝试。这种尝试证明,对于复杂冲突的处置或化解,政府不一定非要处在冲突的第一线,也不一定就要完全将冲突处置权力让渡于社会,在目前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更合适的策略可能是,政府采取背后支持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乃至民众共同参与、彼此互补的冲突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独特优势,从而促进复杂的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
罗紫漪[9](2014)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以机制设计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之相伴随的是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然而,令人深思的并非是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多,而是相当多的医疗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最终转化为暴力冲突,北京同仁医院患者持刀砍伤医生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便是明证。患者维权未果转而求助于“医闹”甚而出现暴力行为,医方为求自保也采取各种对抗性手段,导致医患关系愈发紧张,社会负面影响极坏。因此,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造成医疗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而转化为暴力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则在于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出了问题。综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后来的发展,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多种解纷方式,然而各解纷方式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导致每种解纷方式的实际效果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机制的整体运行也出现了偏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对现行解决机制进行优化改进直至建立起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是关键。多元化解决机制是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对每一种解纷方式进行完善,并在各解纷方式间建立联系,使其能够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在该机制的运行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解纷方式,如若不成,联动的机制设计会为医患双方提供其他的救济途径,从而有效阻断医疗纠纷向暴力冲突转化,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便是多元化解决机制区别于原有机制的最大优势所在。除此之外,多元化解决机制还要求强化相关配套制度如法律、鉴定、监督等,内部的协调联动加上外部的配合完善才能使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在明确文章的选题目的及意义的基础上,笔者首先从医疗纠纷的处理现状入手,提出论点——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然后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对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根源;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并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由此构成文章的整体框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事后机制的构建只是治标不治本之策,要想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矛盾,防止医疗纠纷的产生,还是要以事前的预防为主。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多多交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如此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胡洪[10](2013)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当前我国城市发展中最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之一。本文将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基本概念界定上,将“城市房屋拆迁”界定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将“基层政府”界定为市辖区政府。以往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大多只关注作为拆迁人的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模式过分简化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错综复杂。本研究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到的十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拆迁人;拆迁委托实施单位;被拆迁人:基层政府;市级政府;被拆迁物业承租人;被拆迁人亲属;新闻媒体;城市规划、文保、法律等方面专家;社会公共舆论,并根据不同的关系参数,将其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和“一般利益相关者”三类。这些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围绕城市房屋拆迁都存在着利益博弈,本研究结合实际案例,对其中的五组两两利益博弈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由于基层政府只是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相关者之一,其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者博弈时,利益诉求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基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一定是动态多元,其行为必然表现出“自利”和“公利”双重性的特征。本研究着重分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利”行为的表现,如滥用强拆、压低评估价格、拆迁腐败等等。有三个制度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基层政府自利性行为成为可能,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供应、公益和非公益用地的法律界定不清、强制拆迁程序的存在。但是深入到这种行为的背后,真正决定了基层政府双重性行为的动机则有三个方面,即财政动机、职能动机和政治动机。财政动机主要决定了政府的“自利”行为,职能动机和政治动机主要决定了“公利”行为。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处于一个日益深刻剧烈的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之下。城市房屋拆迁既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也加速了社会结构的裂变。基层政府的行为也受其影响,呈现出复杂的表现模式。本研究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归纳为三个方面: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集团的形成、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构。它们都对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阶层分化客观上产生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聚居的旧城区是城市房屋拆迁的重点区域。这就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完成拆迁任务的同时,必须想法设法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利益集团的形成强化了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对立面,加大了拆迁工作实施的难度。基层政府必须在博弈中小心翼翼地周旋,从而增加了行为成本和公共资源的支出。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孕育了不断发展成熟的市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诉求和意愿也越来越强烈。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逐步开放公共参与的渠道,实现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平衡。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是复杂的,其行为的驱动模式也是复杂、动态的。本研究认为要实现对基层政府行为的规范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同时入手:完善现有财税体制,平衡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基层政府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健全拆迁法律体系,建立公平和谐的征收补偿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杜绝腐败,使拆迁资金真正用于补偿;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用利益整合代替博弈冲突。
二、北京朝阳法院全力压低未结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朝阳法院全力压低未结案(论文提纲范文)
(1)论颠覆性程序辩护——以管辖异议的有效利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颠覆性程序辩护的引入 |
(一)颠覆性程序辩护 |
(二)一般性程序辩护 |
二、作为颠覆性程序辩护的管辖异议 |
(一)管辖异议何以具有颠覆性 |
(二)管辖异议的辩护效果 |
三、管辖异议的辩护实践 |
(一)地域管辖异议 |
(二)级别管辖异议 |
(三)指定管辖辩护 |
(四)职能管辖异议 |
(五)优先管辖异议 |
四、管辖异议成为颠覆性程序辩护的条件 |
(一)审慎对待管辖问题 |
(二)辩护人的综合素质 |
(三)专业的辩护意见 |
(四)管辖异议的坚持 |
五、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确立 |
六、颠覆性程序辩护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
(2)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布局 |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
(一)共和国幻象 |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
(一)服从党的领导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
一、人案矛盾加剧 |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
二、司法能力薄弱 |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车险理赔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车险相关理论概述 |
2.1 车险的类别 |
2.2 车险的特点 |
2.2.1 赔付率较高,经营难度大 |
2.2.2 业务量大,市场竞争激烈 |
2.3 车险理赔 |
2.3.1 车险理赔的定义 |
2.3.2 车险理赔的工作特点 |
3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车险理赔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简介 |
3.1.1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概况 |
3.1.2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理赔管理架构 |
3.1.3 太平洋财险公司车险理赔流程 |
3.1.4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特点 |
3.1.5 防范保险欺诈机制 |
3.2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1 理赔流程周期长 |
3.2.2 综合赔付率高 |
3.2.3 各项减损机制不健全 |
4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完善车险理赔管理的举措 |
4.1 加强行业间的联系 |
4.2 实行理赔省级集中,理赔与业务分离 |
4.2.1 省级集中组织架构 |
4.2.2 省级集中人员管理 |
4.2.3 省级集中后的案件流转流程 |
4.3 制定查勘定损岗位标准化操作流程 |
4.3.1 现场查勘标准化流程 |
4.3.2 事故核实标准化流程 |
4.4 建立全辖理赔人员考核体系 |
4.4.1 理赔科长考核办法 |
4.4.2 查勘定损人员考核办法 |
4.4.3 建立12 分执行力评价积分制,狠抓理赔队伍执行力 |
4.5 建立客户回访机制 |
4.6 建立理赔督查体系 |
4.6.1 督查体系建立的作用 |
4.6.2 督查工作落实举措 |
4.7 建立减损体系 |
4.7.1 损余物资减损 |
4.7.2 人伤诉讼减损 |
4.7.3 零配件专修减损 |
4.7.4 零配件报核价及直供减损 |
4.7.5 反欺诈减损 |
4.7.6 回勘减损 |
4.8 制定人员规划,加大培训力度 |
4.9 加强新技术开发运用,创新保险理赔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
4.9.1 创新保险理赔服务 |
4.9.2 加强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 |
4.9.3 特定情形案件流程 |
5 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车险理赔减损典型案例分析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主要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分析方法 |
1.4.2 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
1.4.3 比较研究方法 |
1.4.4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的挑战 |
2.1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特征 |
2.1.1 互联网的诞生与发展 |
2.1.2 互联网行业的特征 |
2.2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必要性 |
2.2.1 联网行业的竞争现状 |
2.2.2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争鸣与评述 |
2.3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困境 |
2.3.1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困境 |
2.3.2 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 |
2.3.3 联网行业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困境 |
第3章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 |
3.1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
3.1.1 相关市场的概念及内涵 |
3.1.2 相关市场界定的价值 |
3.2 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 |
3.2.1 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主要方法 |
3.2.2 SSNIP测试法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困境 |
3.2.3 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的新探索 |
3.3 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方法的修正 |
3.3.1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含义及基本理论 |
3.3.2 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挑战 |
3.3.3 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路径 |
3.4 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时间市场界定 |
3.4.1 相关时间市场的含义及界定价值 |
3.4.2 联网行业反垄断需考虑时间要素 |
第4章 互联网行业支配地位滥用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分析方法的选择 |
4.1 互联网行业支配地位滥用反垄断规制方法的选择 |
4.1.1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
4.1.2 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调整 |
4.1.3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构成要件 |
4.1.4 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表现形式 |
4.1.5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原则与方法 |
4.2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控制方法的选择 |
4.2.1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及典型立法 |
4.2.2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分析 |
4.2.3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标准 |
4.2.4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控制考虑的因素 |
4.2.5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控制方法的选择 |
第5章 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制度的构建 |
5.1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及发展趋势 |
5.1.1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诞生及其发展 |
5.1.2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 |
5.2 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实践评论 |
5.2.1 现行反垄断立法不能满足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要求 |
5.2.2 现有多元执法机制不利于及时规制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 |
5.2.3 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不能适应互联网反垄断审判实践的需要 |
5.3 联网行业反垄断实践对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启示 |
5.3.1 正确处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
5.3.2 进一步完善反垄断规范体系 |
5.3.3 进一步优化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
5.3.4 竞争文化的现代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目录 |
(6)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概念、特征和表现 |
第一节 刑事程序制度的概念 |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 |
二、刑事程序制度的界定 |
三、刑事程序制度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界定 |
一、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内涵 |
二、刑事程序制度失灵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特点 |
一、发生的普遍性 |
二、行为的隐蔽性 |
三、主体的意识性 |
四、内容的异变性 |
第四节 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表现类型 |
一、制度搁置 |
二、制度附加 |
三、制度替代 |
四、制度违背 |
五、制度投机 |
六、制度改造 |
七、制度目标偏移 |
第二章 制度中的“人”和制度失灵 |
第一节 刑事程序制度的人性假设 |
一、制度中的“人” |
二、法律制度中的“人” |
三、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的人性假设 |
第二节 刑事程序制度人性假设的偏差 |
一、司法官员——“道德人”假设和“经济人”本性的冲突 |
二、冲突的放大——绩效考核机制 |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人”假设和“经济人”本性的冲突 |
第三节 司法官员的“经济人”本性和刑事程序制度失灵 |
一、搭便车引发的失灵 |
二、惰性引发的失灵 |
三、成本外在化倾向引发的失灵 |
四、投机选择引发的失灵 |
第四节 证人的“经济人”本性和证人出庭制度的失灵 |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失灵——对“经济人”本性的忽视 |
二、证人出庭制度的修订——对“经济人”本性的回应 |
第三章 制度缺陷和制度失灵 |
第一节 制度缺陷的内涵和分类 |
一、制度缺陷的内涵 |
二、制度缺陷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制度无效率引发失灵的表现 |
一、制度设计无视效率原则 |
二、制度成本大于制度收益 |
三、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
第三节 制度不完整引发失灵的表现 |
一、制度制裁机制缺失 |
二、制度配套机制缺位 |
三、制度救济机制阙如 |
第四节 制度不自洽引发失灵的表现 |
一、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 |
二、正式制度和司法潜规则之间的冲突 |
第四章 组织场域和制度失灵 |
第一节 刑事程序制度的组织场域 |
一、组织场域的含义 |
二、刑事程序制度的组织场域 |
第二节 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基本特征——司法行政化 |
一、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不同运作方式 |
二、中国司法行政化的全面审视 |
三、司法行政化——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组织场域和制度失灵的关系 |
一、内部关系考察 |
二、纵向关系考察 |
三、横向关系考察 |
第五章 文化环境与制度失灵 |
第一节 文化心理的障碍引发失灵 |
一、制度运行的文化心理基础 |
二、宏观层面——当事人主义模式面临的文化心理障碍 |
三、微观层面——具体程序制度面临的文化心理障碍 |
第二节 程序文化的匮乏引发失灵 |
一、程序文化的内涵 |
二、我国程序文化的匮乏 |
三、制度失灵——程序文化匮乏的产物 |
第三节 创新氛围的激励引发失灵 |
一、创新和创新文化 |
二、法律制度的创新 |
三、制度失灵——创新氛围激励的产物 |
第六章 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效应 |
第一节 有关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评价 |
第二节 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负效应 |
一、违背程序正义 |
二、损害司法公信 |
三、消解法律权威 |
第三节 对具体制度的正效应——弥补制度缺陷 |
一、普通程序审理制度的失灵 |
二、检察长审批制度的失灵 |
三、制度失灵和制度缺陷的关系 |
第四节 对具体制度的正效应——促进制度变迁 |
一、不起诉制度的失灵 |
二、不起诉制度的变迁 |
三、制度失灵和制度变迁的关系 |
第五节 对正负效应的反思 |
一、正负效应的关系 |
二、正效应与负效应的博弈 |
三、延伸思考——矫正抑或妥协?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一、承担的课题 |
二、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8)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的贡献 |
四、既有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基本概念阐述 |
一、医患纠纷 |
二、调解 |
三、协同治理 |
第四节 理论基础、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医患纠纷的起因、特点与升级过程 |
第一节 医患纠纷的起因与特点 |
一、医患纠纷的客观起因 |
二、医患纠纷的主观起因 |
三、医患纠纷的特点 |
第二节 医患纠纷升级的影响因素和表现形式 |
一、导致医患纠纷升级的主要因素 |
二、医患纠纷升级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公共冲突属性 |
一、对公共秩序造成显着危害 |
二、造成大量公共资源的耗费 |
三、医患纠纷治理困境具有普遍性 |
第二章 协同治理机制: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 |
第一节 医患双方直接化解纠纷的困境及成因 |
一、医患直接化解纠纷的主要做法与现实困境 |
二、医患双方直接化解纠纷困境的成因 |
三、医患纠纷的化解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
第二节 各类第三方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一、政府部门单独或合作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二、社会组织单独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三、商业组织单独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四、各类主体合作干预医患纠纷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多主体治理的困境及建立协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
一、化解医患纠纷对途径及第三方的基本要求 |
二、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四、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动力整合 |
第一节 基于行政驱动的公共权力主体 |
一、行政动力是政府部门行为的关键驱动力 |
二、政府不同部门参与的具体行政动力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利益驱动的市场类主体 |
一、利益是医患纠纷及其调解的核心关注点 |
二、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主要动力 |
第三节 基于公益驱动的社会类主体 |
一、社会组织的公益定位及资源汲取压力 |
二、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主要形式 |
第四节 主体间共识性目标的达成与扩展 |
一、多元主体间共识性目标的达成 |
二、多元主体间共识性目标的扩展 |
第四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多元功能与职责配置 |
第一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多元功能 |
一、根本功能:维护医疗秩序 |
二、关键功能:化解医患冲突 |
三、延伸功能:完善医院管理 |
第二节 医患纠纷化解的核心功能及职责配置 |
一、冲突缓和功能及承担主体 |
二、冲突化解功能及承担主体 |
三、利益补偿功能及承担主体 |
第三节 医患纠纷化解的辅助功能及职责配置 |
一、制度设计功能及承担主体 |
二、冲突引导功能及承担主体 |
三、冲突转化功能及承担主体 |
第五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运转 |
第一节 目前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执行机构的一般做法 |
一、医调委的创建及其运转框架 |
二、医调委的内设部门及职能分工 |
三、医调委的内部工作流程 |
四、医调委的工作原则 |
五、医调委进行医疗纠纷调解的突出特点 |
第二节 医调委的经费来源、使用与监督 |
一、医调委的经费来源 |
二、医调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 |
三、医调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节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组成、规模及考核 |
一、医调委的人员组成 |
二、医调委的人员规模 |
三、对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考核 |
第四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执行机构的运行效果 |
一、医调委实际受理医患纠纷及成功调解情况 |
二、政府对医调委运行情况的评价 |
三、社会民众对医调委实际运行情况的评价 |
四、医调委在实际运行中的困难 |
五、完善医调委建设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异议协调 |
第一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主体间异议及其协调 |
一、规则导向与结果导向的权衡 |
二、依托机构的分歧与讨论 |
三、治理对象的延伸与扩展 |
四、治理主体的增减与职责分配 |
五、财政拨款的增减与相关资源的调配 |
第二节 医调委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异议及其协调 |
一、医患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
二、医疗技术性争议及其协调 |
三、医院、医调委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异议 |
第三节 医调委工作可能出现的误区及监督体系建立 |
一、医调委工作可能出现的误区 |
二、构建对医调委工作的监督体系 |
第七章 协同治理对冲突能量的正面利用 |
第一节 医患纠纷及其处置给社会治理提供的机会 |
一、聚焦关键领域并促进相关技术发展 |
二、关注卫生领域的管理问题并促进革新 |
三、为医学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供有利时机 |
第二节 国内外正面利用医患冲突能量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
一、国外对冲突能量正面利用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
二、国内正面利用医患冲突能量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
第三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对其他公共冲突化解的启示 |
一、具体界定政府冲突化解职能及作用方式 |
二、建立政府、社会与市场的伙伴关系 |
三、建立多元主体的无缝协同机制 |
四、通过系统整改促进冲突正面能量的挖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医患纠纷化解典型案例 |
案例1:充满未知的医疗行业:华盛顿总统死于“医疗事故” |
案例2:技术争议的专家解答:死亡也可零赔付 |
案例3:纠纷导致的停诊:医方何其苦?患方何其冤? |
案例4:小额赔偿双方协商:医调委调解的进入门槛 |
案例5:医调委中遇“医闹”:调解过程中的情理法结合 |
案例6:四轮调解化纠纷:看医疗群体事件中的部门合作 |
案例7:温岭袭医事件:医护人员安全问题引热议 |
案例8:徐宝宝事件:不断被遮掩和恢复的真相 |
案例9:冲突能量的正面利用:美国警示性事例制度介绍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以机制设计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理论基础:机制设计理论 |
(四) 研究设计 |
二、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概述 |
(一) 概念界定 |
1. 医疗纠纷 |
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和发展 |
(三) 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1. 化解特殊的医疗纠纷的必然要求 |
2. 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迫切需要 |
3. 创新机制设计的关键环节 |
三、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的机制设计分析 |
(一) 目标——结果对比分析 |
(二)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1. 机制的固有缺陷影响纠纷解决效果 |
2. 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协调联动性差 |
3. 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 |
4. 权力监督机制缺失 |
四、 境外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特色及启示 |
(一) 美国:审前委员会筛查制度 |
(二) 日本: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 |
(三) 德国:医学会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仲裁或专家委员会 |
(四) 台湾:民间团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五) 境外经验的借鉴和启示 |
1. 鼓励、引导诉讼外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
2. 发展民间性专门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
3. 重视各纠纷解决途径间的协调联动 |
4.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为纠纷解决提供支撑 |
5. 保持政府的中立性,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
五、 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对策思考 |
(一) 改进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
1. 强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2. 提高行政调解的公信力 |
3. 完善化解医疗纠纷的诉讼制度 |
4. 加强第三方调解的机构建设 |
5. 构建科学的医事仲裁制度 |
6. 广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
(二) 建立协调联动、全面覆盖的高效解决机制 |
1. 设置免费的医疗纠纷咨询服务机构 |
2. 在和解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模式 |
3. 构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诉前调解制度 |
4. 赋予医患双方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权 |
5. 加强各解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联系 |
(三) 完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的保障机制 |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
2. 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
3. 强化政府的扶持力度 |
4. 搭建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 |
(四) 健全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的监督机制 |
1. 建立“三位一体”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
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 |
3. 强化社会监督的效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房屋拆迁: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基层治理镜像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社会结构转型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因素 |
一、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化 |
二、利益分化与利益集团 |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 |
第三节 转型与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困境 |
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 |
二、城市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矛盾 |
三、政绩考核与依法行政的矛盾 |
第二章 作为社会公共问题的城市房屋拆迁 |
第一节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演变及法律关系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演变 |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及利益协调机制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 |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协调机制 |
第三节 社会公共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的嬗变 |
一、利益多元化与多媒体时代的城市房屋拆迁 |
二、制度演进缺失的城市房屋拆迁 |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异化: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纠葛 |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博弈 |
第一节 利益的图谱: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 |
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及分类 |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第二节 激辩与妥协: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二、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博弈的现实解读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多元利益诉求 |
第四章 异化中的自利: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 |
第一节 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扭曲与异化 |
一、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目标的异化与扭曲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公共权力的扭曲与异化 |
三、城市房屋拆迁社会利益机制的扭曲与异化 |
第二节 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冲突 |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选择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自利行为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因素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自利行为的动机分析 |
第五章 规范化与合作型的城市基层治理下的城市房屋拆迁 |
第一节 建构规范化与合作型城市基层治理结构的现实基础 |
一、规范与合作:城市基层治理的演进脉络 |
二、城市基层治理演进的现实基础 |
第二节 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体系 |
一、现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体系的缺陷 |
二、健全拆迁法律体系,建立公平和谐的征收补偿制度 |
第三节 以完善基层治理结构改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一、完善财税体制,平衡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基层政府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 |
三、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资金的使用途径 |
第四节 重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国家—社会关系与利益整合机制 |
一、以公民参与重构国家—社会关系 |
二、构建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以利益整合规范利益博弈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二、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北京朝阳法院全力压低未结案(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颠覆性程序辩护——以管辖异议的有效利用为例[J]. 徐昕.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D].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心灵外史[J]. 石一枫.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7(05)
- [4]车险理赔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太平洋财险河北分公司为例[D]. 代建鑫. 河北经贸大学, 2017(05)
- [5]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D]. 张坤. 湖南大学, 2016(02)
- [6]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研究[D]. 余枫霜. 南京大学, 2014(05)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8]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D]. 殷向杰. 南开大学, 2014(04)
- [9]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以机制设计理论为视角[D]. 罗紫漪.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10]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D]. 胡洪. 南京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