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庞萍[1](2021)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徐凯伦[2](2021)在《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赖静[3](2021)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权案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数据信息共享时代,数据驱动经济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形成了数据流转信息的高峰期,数据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数据信息跃然纸上,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相互结合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也使得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价值越发明显,当下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本身的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金融隐私权的权利范围,鉴于此,本文在阐述金融隐私权相关概念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自身监管机制等问题,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给予金融消费者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实际现状,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中的不同判决方式,对比分析得出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可行性办法。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整成体系,立法较为抽象以及分散,而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管力度不够也导致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度,这些问题都导致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针对金融隐私权方面的纠纷在实务中大量存在,本文以所列三个金融消费者隐私侵权案判决书为例证,通过对比、分析、证明,并对三个案例在实务中的争论进行辨析,总结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相关规定以及学界理论针对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首先,应该针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相关现有立法,必要时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服务法,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机制,同时理应加强金融消费者对于自身金融隐私的敏感性以及控制性,明确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最后,开通网上金融消费者调节渠道解决金融消费者申诉通道。通过以上措施希望更进一步推动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建设,促进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力度和金融业健康以及快速发展。
孙奇涛[4](2021)在《贴身服务与潜在伤害:精准营销中的隐私消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准营销的出现带来了多方的效益:对于消费者来讲,带来了生活的便利,省时省力,能够快速获得有效的信息;对于广告投放者,则意味着花费更少的成本,找到最有价值的目标消费者,达到最优的广告效果;对于广告投放平台来讲,则意味着更多的广告收入,从而能够提供更好的内容与服务。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得以运用数据技术手段来提升营销效果,但也存在着隐忧。精准营销与隐私似乎存在着天然的矛盾。精准营销需要获取大量的隐私数据,才能够对目标消费者进行数字化画像,隐私数据越丰富,画像越完整,进而推送的定向广告或个性化信息也就越精准,这样企业在营销中才能够占有优势。但对隐私数据无限制获取、分析、处理和利用却是在对消费者隐私的一种消费与侵害。本文以精准营销为切入点,探讨精准营销中对隐私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能够获取隐私或有何能力能够获取隐私以及如何对精准营销中隐私消费进行规制,以保护消费者隐私。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共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贴身服务:精准营销之隐私获取与需求匹配。该部分介绍了精准营销三个主要步骤,获取隐私、消费者画像以及精准信息推送。介绍了精准营销如何利用消费者隐私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性等贴身服务第二部分:精准营销中隐私消费的现实困境。主要介绍精准营销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是对隐私的消费会造成隐私主体的精神痛苦。第二是精准营销对隐私获取之后不更新则会造成数字化时代的“刻板印象”,对消费者保有固定认知。第三是对隐私扞卫尊严价值的伤害,精准营销消费隐私之后代替消费者思考与决定,是对消费者理性的侵蚀。第四是是精准营销实行价格歧视,是对隐私扞卫的公平价值的伤害。第五是隐私获取过程中利用多种手段对隐私主体进行全景监控,侵害了隐私主体的自由。第三部分:精准营销中隐私保护路径构建。针对精准营销中隐私消费带来的问题以及获取与消费隐私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个人能够提高自身隐私保护意识及保护技能,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并加强技术规范,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的监管。
李智超[5](2021)在《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动漫作品并非仅供人欣赏,它的角色形象还可以被“二次开发”进行商业化利用,由此产生了商品化权利与巨大的利益——伴随着纠纷。而包括我国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此权益并无立法上的规定,学界对此权利也观点不一。因此试图在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分析方法对当下我国有关法律与美、日、德法律进行研究。结果发现相较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足,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单独设权不可操之过急,可从《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着手完善。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概括性地分析现阶段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对研究方法和思路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介绍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简述该权利的历史起源,消费学起源,心理学渊源和认识上的发展,并且通过与近似权利进行比较后分析其不同之处,继而为下文分析现有权利的不足进行理论预备。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对具体案例剖析,指出我国《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保护缺失问题,分析出目前的法律在保护上显露出的不足。第四部分介绍了美、日、德进行商品化权利的立法探索,对比、分析动漫产业发达国家的保护经验,从中借鉴立法经验。第五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我国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提出相应保护对策,例如在影响力要件上增设“网络运营流量”要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优势等。
燕文翔[6](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保护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变革和技术的创新,金融服务在很大的程度上逐渐地改变了现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和消费方式。金融机构在与自然人或者客户之间发生相关金融业务时,收集、使用、保存客户的金融信息,这些金融信息被称之为金融隐私。消费者个人的金融信息共享和泄露的问题引发了我国金融社会和人群的广泛关注。作为对个人隐私的重要保护内容,金融的隐私保护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在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客户隐私的披露亦或是消费者对自身个人金融隐私的出让是我国金融客户隐私契约体系得以有效建立的重要基础。过于严苛的金融隐私信息保护政策会进一步加剧金融信息不对称,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首先对我国传统的金融隐私权相关概念的特征进行了界定,然后引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对我国的金融隐私权的形成与演进发展进行分析,就我国金融体制及公众思想意识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反思,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个人金融隐私保护存在立法缺失、金融防护机制薄弱以及个人消费者金融隐私保护意识不足等问题;在借鉴分析美国、欧盟、德国和瑞士四个经济体关于金融隐私保护的基础上,得到国外金融隐私保护对我国发展的启示;最后提出加强金融隐私权保护顶层设计,加强金融机构自身建设,完善金融消费隐私侵权的救济程序等对策建议。
张哲[7](2020)在《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文中提出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从哲学角度论述动物权利问题的当代生态伦理前沿理论,回答了“人应该怎样对待动物”这一经典哲学命题。本文以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为研究对象,为人们提供一种基于权利观点的动物伦理视野,试图较为深入和系统地探究雷根动物权利论独特的的理论价值。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不仅对我们认清动物的道德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对我们重新反思与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文章除绪论外共分为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和第二章,论述雷根动物权利论形成的原因。第一章通过介绍雷根生活的时代背景和雷根的生平经历,探讨雷根动物权利论产生与发展的现实基础。第二章分析雷根动物权利论形成的思想渊源,探究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三章和第四章,重点研究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依据雷根动物权利理论的基本思想,分析提炼雷根的动物观、权利观、动物福利观。第四章在批判间接义务观和直接义务观的基础上,阐释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两个核心观点和五大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第五章,对人类使用动物的现实状况进行道德判断,提出尊重动物权利的具体实践诉求。第四部分为第六章和第七章,分析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价值。第六章把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与当代其它代表性的动物伦理思想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独有的特点、内容和意义。第七章总结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贡献和局限,阐明雷根动物权利论对当代动物伦理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的启示意义。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理论基础的深入分析,文章从哲学史的角度论述西方动物伦理观、生态伦理学和素食主义思想对雷根动物权利思想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影响。(2)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理论体系的探究,文章系统地提炼和阐述了雷根的动物观、权利观、动物福利观。(3)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论与其它动物伦理思想的比较研究,文章审慎和客观地评价雷根动物权利论独有的理论特点和意义。(4)文章从生命哲学的视角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一方面通过寻找生命哲学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共同之处来丰富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哲学基础;一方面通过在生命哲学视域中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评判,试图提供一种更为宽广的研究路径。
庞常青[8](2020)在《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列为刑事侦查手段,但授权特征过于突出,制约程序过于简单,“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的信号过于强烈。我们必须认识到:技术侦查措施虽仅为刑事侦查手段之一,但其高入侵性特征在所有刑事侦查手段中独占鳌头。该措施可以在当事者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将其隐私性信息一网打尽,使当事者瞬间称为“透明人”,其公民权利很容易处于被入侵的危险状态,这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法”或“小宪法”地位不相匹配。尤其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这些手段的公民权入侵威力将会变的不可想象,对其进行严格规制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刻不容缓。虽然没有使用“监听”术语,但技术侦查措施大多与监听措施类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历史悠久,其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技术及具体法律规范设计能较好地体现执法权力约束与民权保护平衡的效果,颇有可资借鉴之处。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全面、深度研究有助于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成熟,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早日提升。论文以刑事监听价值分析开篇,基于社会对刑事监听危害性的认识大多源于直觉、无法清晰解释危害的根源、程度的现实,论文对刑事监听的正、负价值进行了深度剖析。除释明刑事监听的正价值外,重点研究了刑事监听的负价值,这是对政府刑事监听进行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从表面上看,刑事监听显然具有侵犯“通信隐私权”及“通信自由权”的负价值,是对“自由价值”的一种背离;然而从实质上看,刑事监听更是对公民“智力隐私权”的一种侵犯,远远超出普通“隐私权”的范畴,影响到每个人的智力创造活动,进而影响到文明的创造和发展。此外,刑事监听还会导致“自我查禁”式的“寒蝉效应”,导致监听者与被监听者,不同被监听者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失衡,进而产生敲诈勒索危险、游说危险、和歧视危险。以上分析比较深入地揭示了对刑事监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明确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美国刑事监听法律规范。论文第二章全面、系统、清晰地梳理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历史,为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立法、司法理念、原则,以及程序构造等问题打下基础。本章力求展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全貌,将研究的起点首次上推至美国内战时期,弥补了该段研究空白。根据标志性转折点,把发展史划分为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阶段(美国内战后到1934年《联邦通信法》实施)、确立阶段(二战后到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实施)、扩容阶段(1978年《外国情报监听法》实施)、成熟阶段(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实施)、挫折阶段(《爱国者法》到《美国自由法》。之前学界对美国监听法的介绍多为片段式,本文研究一方面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作了全景性展现,另一方面突出了发展史中的各转折点,有利于理解其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背后各种推动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第三章重点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程序构造,包括其主要监听法的适用范围、令状规则、证据适用和实体救济措施,是对美国各监听法的详尽剖析。所研究的具体监听法规具有全局涵盖性,包括美国宪法、联邦监听法、各州监听法等。由于其各监听法律规范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在理解方面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本章对其各项监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具体包括各监听法对监听对象的适用、对监听的通信措施适用、以及监听犯罪活动类型适用;监听令状的申请程序、申请标准及全过程监督;监听证据的保存和适用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对非法监听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这些对比研究有助于我国进行扬长避短性地借鉴,科学构建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第四章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提炼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的立法、司法原则的演变轨迹:从美国内战后到联邦调查局成立前,美国各州的对电话和电报监听予以禁止,可以称为“监听禁止”时期;从联邦调查局成立到1967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刑事监听案件时,以“物理入侵原则”判定政府刑事监听行为是否违法,只要不涉及物理入侵,刑事监听行动即使没有令状也不违法;1967年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扭转乾坤,认为政府刑事监听必须满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废除“物理入侵原则”标准,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权”原则,公民的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从此被提升到高标准保护等等,这些原则的演变过程是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过程中公权和人权博弈斗争史的直接反映,对于我国监听法制建设和隐私权保护法制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论文第五章就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具体包括其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规范的程序性冲突、公民权保护水平的冲突、刑事监听立法与科技发展速度的协调性问题、刑事监听行动的立法和司法监督、执法机构的自律等方面。该部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学界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的空白。虽然美国监听法律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些明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可以帮助我们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进行客观评价。论文最后一章归结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当前我国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设置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应该属于刑事监听规制的开端,但严格意义上来讲还无法承担起平衡刑事监听权与隐私权保护的重担。因为刑事监听措施对公民权的入侵程度极高,其法律规制必须同时进行监听权与审批权的平衡配置,并体现对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保护标准、保护程序及救济措施。这些任务不是刑诉法的几个条文设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美国的解决办法是逐渐发展专门法,比如《电话监听法》、《电子储存法》等等,且需要多部专门法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会对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进行细化处理,公民权保护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鉴于此,本章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可取之处进行了借鉴,提出我国未来监听法制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通信隐私保护法制定的必要性、修订我国宪法第40条为刑事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确立高标准通信隐私保护原则、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性制裁规则、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以及违法刑事监听制裁机制等。
刘畅[9](2020)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代社会,科技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网络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流、工作、学习等等,人们也会利用网络购物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但是网络购物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会给网购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带来一定的隐患,如今是大数据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一些网购平台的经营者正是受利益驱动随意收集利用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变成商品,侵害人之间多次使用交易从中获取利润,这样不仅会对网购消费者的生活产生影响,也会严重影响到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为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网络市场的发展,我们应积极寻找有效办法解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问题,而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消费者自身和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维权观念差,我国在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层面上也还不完善,法律条文零散、实用性不强,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具有统一完整性,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能从法律层面更好的为被侵害的信息主体提供专门的保障。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国情和现在网络市场的发展状况,对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展开研究。首先,是绪论部分。其次,通过研究整理现有资料,具体阐述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概念做界定,厘清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并列举在网购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而分析保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为下文做铺垫。然后,阐述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并总结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在的不足之处。再次,对美国、欧盟、日本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考察,并总结出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现状的启示。最后,对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现阶段网络市场的发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解决我国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国网络市场蓬勃健康发展。
刘露[10](2020)在《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旅游业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线旅游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出现并不断发展,为旅游消费者带来了便利的同时,在线旅游消费者的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犯的巨大风险。通过界定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及其隐私权,梳理侵害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的类型,阐明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现行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不足、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完备、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救济困难等问题。针对该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在线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经验,提出了在完善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明确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范围和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在完善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监管机制方面,应当加强政府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在完善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救济措施方面,应当改良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救济系统,建立在线旅游消费者特别诉讼制度,完善相关诉讼管辖原则,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3)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权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情简介 |
(一)娄某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沙金岭路支行纠纷案 |
(二)李某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纠纷案 |
(三)林某与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纠纷案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一)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问题 |
(二)侵犯金融隐私权的归责问题 |
(三)侵犯金融隐私权中公平责任的适用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一、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同意权利的问题分析 |
(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利界定模糊 |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同意权利的具体化 |
二、侵犯金融隐私权的归责问题分析 |
(一)金融机构责任分析 |
(二)金融消费者责任分析 |
三、侵犯金融隐私权中公平责任的适用 |
(一)金融机构适用公平责任条件 |
(二)金融消费者适用公平责任条件 |
第三章 研究结论和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一)完善金融隐私权现有立法 |
(二)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
二、研究启示 |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意识 |
(二)设立网上纠纷调解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贴身服务与潜在伤害:精准营销中的隐私消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意义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贴身服务:精准营销之隐私获取与需求匹配 |
第一节 数据挖掘:精准营销之获取隐私 |
第二节 消费者画像:精准营销之数字化人格 |
第三节 精准推送:精准营销之个性化推荐 |
第二章 潜在伤害:精准营销之消费隐私 |
第一节 无感伤害:隐私主体之精神痛苦 |
第二节 固定认知:精准营销之“刻板印象” |
第三节 尊严丧失:消费决策之理性麻醉 |
第四节 公平丧失:隐私消费之平等桎梏 |
一、不知情式获取之显失公平 |
二、霸王条款与数据二次利用之剥夺公平 |
三、消费歧视之公平不存 |
第五节 自由丧失:获取隐私之超级全景监视 |
第三章 路径构建:精准营销与隐私消费之平衡 |
第一节 人文素养:提升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和技能 |
一、提升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 |
二、加强维权手段与自我保护技能 |
第二节 技术支撑:加强技术保护 |
第三节 制度完善:完善隐私相关法律并加强监管 |
一、细化隐私相关法律 |
二、政府加强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2.1 关于商品化权益的研究 |
1.2.2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基本理论 |
2.1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界定与性质 |
2.1.1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界定 |
2.1.2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性质 |
2.2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起源与发展 |
2.2.1 动漫、动漫角色与动漫衍生品 |
2.2.2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起源 |
2.2.3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认识观念上的发展 |
2.3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与其他权利的比较 |
2.3.1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与着作权 |
2.3.2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与商标权 |
2.3.3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与人格权 |
第三章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3.1 《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
3.2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
第四章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域外考察 |
4.1 美国商品化权益保护考察 |
4.1.1 美国商品化权益(公开权)的起源 |
4.1.2 美国公开权的内容 |
4.1.3 公开权在美国的发展 |
4.2 日本商品化权益保护考察 |
4.2.1 日本学界对商品化权益的起源 |
4.2.2 日本商品化权益的内容 |
4.2.3 日本的商品化权益的发展 |
4.3 德国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考察 |
4.3.1 德国一般人格权与美国公开权的起源异同 |
4.3.2 德国法与美国法在权利内容上的比较 |
4.3.3 一般人格权在德国法中的发展 |
4.4 启示 |
第五章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着作权法》的完善 |
5.2 《商标法》的完善 |
5.3 《反不当竞争法》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保护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隐私 |
2.1.2 金融隐私 |
2.1.3 金融隐私权 |
2.2 金融隐私权的特征 |
2.3 相关理论 |
2.3.1 大数据理论 |
2.3.2 产权保护理论 |
2.3.3 利益平衡理论 |
3 金融隐私权的演进及其现状分析 |
3.1 金融隐私权的演进 |
3.1.1 传统金融隐私权 |
3.1.2 大数据背景下的金融隐私权 |
3.2 金融隐私保护现状分析 |
3.2.1 问卷调查 |
3.2.2 金融隐私保护发展历程 |
3.2.3 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层面分析 |
4 金融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金融隐私保护立法缺失 |
4.1.1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
4.1.2 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刑事追责 |
4.1.3 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和事中救济措施 |
4.2 金融机构保护体系不健全 |
4.2.1 客户信息的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
4.2.2 内部保密机制不健全 |
4.2.3 金融机构业务办理渠道安全保护不健全 |
4.2.4 金融信息泄露引发交易风险 |
4.2.5 个人信息保护自我审查工作力度不足 |
4.3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
4.4 对于消费者被侵权后救济效果不佳 |
5 国外金融隐私权保护及其启示 |
5.1 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对金融隐私权保护 |
5.1.1 美国 |
5.1.2 欧盟 |
5.1.3 德国 |
5.1.4 瑞士 |
5.2 国外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评价与启示 |
5.2.1 国外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评价 |
5.2.2 国外金融隐私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6 完善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金融隐私权保护顶层设计 |
6.1.1 加快立法进程 |
6.1.2 明确设立监管机关,防止信息被滥用 |
6.1.3 建立完善信息安全评估管理机制 |
6.1.4 提高金融信息风险监管水平 |
6.2 加强金融机构自身建设,营造良好内部环境 |
6.2.1 建立金融机构保密制度 |
6.2.2 完善客户的信息安全管理 |
6.2.3 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
6.3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
6.3.1 构建层面丰富、周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 |
6.3.2 创新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培训模式 |
6.4 完善金融消费隐私侵权的救济程序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个人金融隐私调查问卷 |
致谢 |
(7)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一、生态危机产生与环境运动发展 |
二、越南战争爆发与反战运动兴起 |
三、西方动物保护的发展与实践 |
第二节 雷根的生平与成就 |
一、雷根的童年家园 |
二、雷根的教育经历 |
三、雷根的学术背景 |
四、雷根的社会实践 |
第二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西方动物伦理观 |
一、西方动物伦理观的思想沿革 |
二、西方动物伦理观的主要观点 |
三、西方动物伦理观对雷根的启示 |
第二节 西方生态伦理学 |
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阶段与特点 |
二、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要流派 |
三、西方生态伦理学对雷根的启示 |
第三节 素食主义 |
一、素食主义的历史沿革 |
二、素食主义的代表观点 |
三、素食主义对雷根的影响 |
第三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上) |
第一节 雷根的动物观 |
一、动物具有意识 |
二、动物的意识具有复杂性 |
第二节 雷根的权利观 |
一、道德权利 |
二、动物权利 |
第三节 雷根的动物福利观 |
一、利益 |
二、伤害 |
第四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下)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基础 |
一、理想的道德判断 |
二、伦理评价标准 |
三、非后果主义理论 |
四、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 |
五、批判间接义务观 |
六、批判直接义务观 |
第二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核心观点 |
一、生命主体标准与固有价值假定 |
二、生命主体的固有价值 |
第三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原则 |
二、伤害原则 |
三、最小压倒原则与恶化原则 |
四、自由原则 |
第五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实践诉求 |
第一节 反对食用动物 提倡素食主义 |
一、食用动物的道德判断 |
二、做素食主义者 |
第二节 抵制商业饲养 提供动物庇护 |
一、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 |
二、农场动物的屠宰情形 |
三、建立农场动物庇护所 |
第三节 谴责动物狩猎 保护野生动物 |
一、狩猎动物的现实状况 |
二、捕猎行为的道德判断 |
三、保护野生动物 |
第四节 批判动物实验 维护动物权利 |
一、教育实践中的动物权利 |
二、毒理试验中的动物权利 |
三、科学研究中的动物权利 |
第六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的比较 |
一、动物福利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
二、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联系 |
三、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区别 |
第二节 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 |
一、辛格动物解放论的主要内容 |
二、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共同点 |
三、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不同点 |
第三节 沃伦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 |
一、沃伦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动物权利论 |
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动物权利论 |
第四节 科亨反对动物权利的思想与雷根的回应 |
一、科亨反对动物权利的主要观点 |
二、科亨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批评 |
三、雷根对科亨批评的回应 |
第七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贡献、局限与启示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贡献 |
一、提出生命主体标准与固有价值理论 |
二、实现从人到动物的伦理关怀 |
三、提倡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 |
四、掀起动物权利运动的高潮 |
第二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局限 |
一、生命主体的模糊性 |
二、道德关怀的有限性 |
三、哲理论证的不充分性 |
四、付诸实践的困难性 |
第三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启示 |
一、重新思考人与动物的关系 |
二、给予动物自觉的道德关怀 |
三、建立健全动物保护法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附录: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文章 |
致谢 |
(8)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研究的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监听概念与价值分析 |
一、刑事监听 |
(一) 监听 |
(二) 刑事监听 |
二、刑事监听的正价值 |
(一) 社会保护价值 |
(二) 犯罪预防价值 |
(三) 犯罪侦查价值 |
三、刑事监听的负价值 |
(一) 侵害“自由价值” |
(二) 侵害普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三) 侵害“智力隐私权” |
(四) 自我查禁式“寒蝉效应”危害 |
(五) 破坏权力平衡 |
第二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 |
(一)内战后各州严格限制刑事监听 |
(二) 20世纪初刑事监听大行其道 |
(三) 美国联邦监听法诞生的导火索Olmstead案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开端 |
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一) 二战后联邦调查局监听活跃 |
(二) 刑事监听纳入宪法规制 |
(三)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三、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扩容 |
四、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成熟 |
五、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挫折 |
(一) 《外国情报监听法》“无证监听”遭抵制 |
(二) 《爱国者法》严重削弱隐私保护水平 |
(三) 《美国自由法》终结国安局监听计划 |
第三章 美国刑事监听原则 |
一、“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
(一)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二)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认定 |
二、宪法保障原则 |
三、令状原则 |
(一) 禁用“一般令状”催生宪法第四修正案 |
(二) 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的刑事监听适用 |
第四章 美国刑事监听程序构造 |
一、监听适用范围 |
(一) 犯罪类型 |
(二) 通讯方式 |
(三) 适用对象 |
二、监听申请与司法审查 |
(一) 申请主体 |
(二) 批准主体 |
(三) 审批标准 |
(四) 监听期限 |
三、监听证据规则 |
(一) 监听证据保存 |
(二) 监听证据适用 |
(三) 违法监听程序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
四、违法监听实体制裁 |
五、监听监督机制 |
第五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问题 |
一、刑事监听法律体系庞杂 |
二、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一) 适用范围冲突 |
(二) 令状规则冲突 |
(三) 程序制裁与实体制裁措施冲突 |
三、法律规范滞后 |
四、立法监督薄弱 |
五、司法立场保守 |
六、执法自律不严 |
第六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当前刑事监听制度运行问题 |
(一) 《宪法》规范限制技术侦查的规制架构 |
(二) 技术侦查性质界定不清 |
(三) 技术侦查立法经验不足 |
(四) 技术侦查规范缺陷明显 |
二、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完善 |
(一) 通过通讯隐私保护法规制刑事监听 |
(二) 立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
(三) 修订《宪法》第40条为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 |
(四) 确立高标准的通信隐私权保护原则 |
(五) 完善刑诉证据规则和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制裁规则 |
(六) 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七) 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 |
(八) 配置刑事监听实体制裁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 |
2.1 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
2.1.1 个人信息的概念 |
2.1.2 个人信息的特征 |
2.2 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2.1 个人信息与隐私 |
2.2.2 个人信息与名誉 |
2.3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
2.3.1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 |
2.3.2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 |
2.4 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 |
2.4.1 经营者不当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2.4.2 经营者未尽信息安全存储义务 |
2.4.3 经营者非法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
2.4.4 第三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窃取 |
2.5 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
2.5.1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隐私性 |
2.5.2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性 |
2.5.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
2.5.4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平衡 |
3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立法现状之考察 |
3.1 美国 |
3.2 欧盟 |
3.3 日本 |
3.4 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现状的启示 |
4 我国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4.1 民事立法现状 |
4.2 其他法律立法现状 |
5 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问题 |
5.1 法律层面的问题 |
5.1.1 缺乏统一立法 |
5.1.2 民事立法强度不够 |
5.1.3 对经营者惩罚力度不够 |
5.1.4 缺乏有效事后救济和保障制度 |
5.1.5 缺少第三方保护机制 |
5.2 网购消费者层面的问题 |
5.2.1 网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
5.2.2 网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维权意识薄弱 |
6 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主要问题的应对 |
6.1 完善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 |
6.1.1 建立系统专门的法律制度 |
6.1.2 加强民事立法 |
6.1.3 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 |
6.1.4 规范事后救济机制 |
6.1.5 设置灵活的第三方监管机制 |
6.2 强化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
6.2.1 正确合理使用个人信息 |
6.2.2 建立维权观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意义 |
第2章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理论概述 |
2.1 在线旅游的界定 |
2.2 在线旅游的主体 |
2.2.1 在线旅游经营者 |
2.2.2 在线旅游消费者的界定 |
2.3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
2.3.1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 |
2.3.2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
2.4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的类型 |
2.4.1 在线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随意采集 |
2.4.2 在线旅游消费者个人数据被利用 |
2.4.3 在线旅游消费者个人隐私被非法转让 |
第3章 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不足 |
3.1.1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概念、范围以及内容不清晰 |
3.1.2 侵权行为概括不全面 |
3.1.3 侵权举证责任规定不合理 |
3.2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完备 |
3.2.1 监管机构和职能分散导致监管不到位 |
3.2.2 在线旅游行业自律机制缺失 |
3.3 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救济的困难 |
3.3.1 责任主体难确认 |
3.3.2 管辖权归属不明 |
3.3.3 举证困难 |
第4章 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 |
4.1.1 明确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范围 |
4.1.2 明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 |
4.1.3 明确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
4.2 完善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监管机制 |
4.2.1 加强政府监管 |
4.2.2 发挥行业协会监管职能 |
4.3 完善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救济措施 |
4.3.1 改良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救济系统 |
4.3.2 建立在线旅游消费者特别诉讼制度 |
4.3.3 完善相关诉讼管辖原则 |
4.3.4 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D]. 庞萍.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徐凯伦. 青岛大学, 2021
- [3]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权案为视角[D]. 赖静.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4]贴身服务与潜在伤害:精准营销中的隐私消费研究[D]. 孙奇涛.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5]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立法研究[D]. 李智超. 兰州大学, 2021(02)
- [6]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保护对策研究[D]. 燕文翔.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3)
- [7]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D]. 张哲. 湖北大学, 2020(02)
- [8]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D]. 庞常青. 山东大学, 2020(01)
- [9]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D]. 刘畅.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10]我国在线旅游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 刘露. 南昌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