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验资诉讼案中有关各方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艺超[1](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邬砚[2](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蒋丽[3](2013)在《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较于国外公司设立的登记主义,我国采取的是资本法定主义,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额,于是就必须由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者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也就是验资的基本含义,设置验资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出资人的造假。但由于当前我国的审计业务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水平的参差不齐,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程序,在对出资人的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故意作弊或疏于调查,作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的行为即构成了虚假验资,虚假验资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源于《公司法》第208条规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理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进行系统研究,便于突破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法律困境。虚假验资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虽然与利害关系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主观行为却侵害了债权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当前普遍将验资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会计师除非能证明其已谨慎履职,并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否则只要财务报告有违实际,就推定会计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合理谨慎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应该考虑在审计行业协会下增设一个法律责任专家鉴定委员会,专门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了高度的职业注意义务进行鉴定。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实存在虚假验资行为,其应对“验资报告的不实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和有限责任,这种责任既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一种有效保护。
范伟红[4](2011)在《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果说公司法扞卫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那么财务会计则关照着我们的经济利益。公司法与财务会计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学科,但当今司法实践表明它们不再是泾渭分明的,谁也无法否认在财务会计的技术性表征后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财务会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法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上位法,应当引领整体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发挥调整会计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公司会计越重要。如此重要的会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领域最受公众谴责与质疑的领域,纵然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商业语言”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大量准则等各层次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形式上看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会计造假依然骇人听闻,会计师是化妆师等恶劣的社会经济影响说明改革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原本是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实际却一直是一块“短板”,公司法专着和教材大多付之阙如,偶有涉及者也不过是对简单几个公司法条款的泛泛提及,到目前为止可查得的国内法学与会计学的博士论文,只有邱海洋博士写的关于公司分配的相关内容,而没有一篇系统写公司法层面上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没有深入系统地触及这一领域就不能全面揭示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在特质。与此同时,财务会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质垄断了各层次的财务会计制度供给,除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部门规章外,《会计法》以及《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部分都是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独家起草的,最后定稿也没有实质改动。《会计法》主要针对预算会计具有浓烈的行政法色彩,调整公司商事财务会计的《公司法》的相应制度内容实质上被架空,一方面是数量上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系统性和逻辑性欠缺,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必要的规范内容的法律位阶由公司法下移到准则与制度等部门规章中去了,这样行业主管部门就拥有规章的绝对话语权,形成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实质上的法律规制不足。毫无疑问,这么重要的领域,决不能完全交给会计行业与会计师“自治”。商法学者应当走向公司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改革的前台,代表利益相关者同财务会计控制人、会计行业及会计师展开充分博弈,探寻财务会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理性方向。造成公司法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研究匮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商法学与财务会计的学科融合还不够紧密,跨学科理论体系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公司财务会计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错综复杂的,在强制性与任意性治理规范之间缺乏直观的边界或分水岭,难以找到系统研究所必需的逻辑脉络与切入点。本文结构是从公司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入手,同时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在公司法中建立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并以资产保全原则为中心顺序展开资本制度、分配制度、监督制度等研究。第一部分分析了公司法统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领域的社会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社会学领域的关系性契约理论、法学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西方新资本结构理论等,包括:资本结构的代理成本理论、资本结构的信号模型理论及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等等。第二部分是制度的比较研究,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建立统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和特征,“法典式”更追求安全,“准则式”更追求效率,指出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可在改良基础上借鉴。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事会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一统天下的传统与现实,根本的原因是公司法对财务会计规范的实质上的缺失,只有完善公司法上的商事会计制度建设,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司商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第三部分提出在公司法上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新主张,认为公司法统驭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应从概念框架入手,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商业语言的音标与普通话”,国内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瓶颈和出路就在于此,尽管确定概念框架有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和不准确,但是,会计谚语:近似的正确远胜过精确的错误。文章总结国内外概念框架制定的先进经验,探讨了以资产为核心的七个会计要素的概念标准。第四部分是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从法学与会计学视角分析了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弊端。认为公司资本三原则既没有传统公司法理论所描述的那么神奇和保险,也不是当今一些公司法学者所认为的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态度是赞同公司信用的本质是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主张资本三原则功能的有限性,坚持放开与规制相结合的折衷主义,构建以资产保全为中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资本为中心的增资减资以及验资都应当转为以资产保全为标杆。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改变现行公司法盯在公司某个时点的资本上,而是规制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资产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转投资、对外担保、捐赠等程序的正当性。第五部分研究的是公司分配制度而不局限于利润分配制度,目的是从实质意义与宏观意义上分析公司分配。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都没给出清晰的“公司分配”的概念,实践中把“公司分配”等同于“利润分配”,“利润”或“盈余”等分配对象的内涵设计究竟是资产负债表下的盈余还是收益表下的盈余没有厘定,外延设计是单纯收益盈余还是包括资本盈余与收益盈余的满计盈余没有依据。为此,文章重新界定了“公司分配”概念,发展完善并理清了利润分配顺序标准,修正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分红比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法理、规则及时代意义。第六部分研究的是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文章分析了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管的畸形状态与矫正路径,现实财务会计立法与实践过多赋予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与会计中介机构监督权,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确定了全面的法定审计。文章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本质是监督辅助,真正享有监督权的是公司最相关的利益关系人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等,公司财务会计监督权安排应当建立在监督利益的基础上,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全面法定审计也是颇难实行的。主张根据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负债比例的高低、行业性质及规模大小等确定是公司法法定审计还是自愿选择审计。公司商事会计不同于官厅会计,从终极意义上确定公司账簿设立、编报义务与责任主体是必要的。《会计法》确定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没有区分预算主体与商主体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所以两次修改都没有追寻到公司终极意义上的会计实际控制者。至于监督效果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笔者认为忽视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不是作为经济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责任,而是作为商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过错,公司法应当确定公司会计内部监督主体间的制衡关系。从公司法的治理机制看,应然的财务会计内部监督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监督有关的是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文章扩展了财务会计的知情权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股东,通过提出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即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包含简单与综合两种类型的财务会计层级事实,基于事实区分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主张公司法应当权衡知情主体与公司的利益大小、财务会计事实性质以及涉商业秘密程度等,提供直接知情与专家代理知情两种不同的知情路径。对债权人来说,创新性地提出强制债并股理论与制度,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身份享有知情权,不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有权知悉综合性会计法律事实。同时,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财务会计的披露义务与法律责任。
王闯,周伦军[5](2007)在《《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起开始起草制定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的司法解释。经过深人调研、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
易华志[6](2007)在《公司设立时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验资机构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验资报告,从而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第三人因此有权向验资机构请求赔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以及学者的论述中,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引起了诸多的争议和困惑。验资机构因虚假验资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法律界和会计界都是一个没有争议的结论。但对于验资机构承担责任的基础—即过错的界定、第三人的损失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间的因果关系、验资机构的抗辩事由—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验资报告的虚假性认定以及虚假验资诉讼时效却有着诸多的理解和争议。以探讨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为基点,通过分析我国验资制度的立法诉求探讨验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在还原验资程序的基础上分析了会计界和法律界对虚假验资认识不一致的原因,认为在验资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必须认识到验资活动本身的特殊性。验资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过错责任,因此,必须架构委托人、验资机构和第三人的责任模式,在公平的基础上分配三者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虚假验资诉讼的相关对策:规定符合验资活动特点的诉讼时效,建立相关的鉴定机构,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赋予独立审计准则相应的法律地位。
于守华[7](2007)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三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彭真明[8](2006)在《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尹亮[9](2005)在《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对第三人承担之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就成为了大众和学界都很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在会计职业最为发达,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也最为突出的美国爆发了一系列财务虚假案,导致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破产,也导致安达信这样一个有着90多年历史的世界级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审计市场。在我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也随着媒体对银广夏骗局的曝光而轰然倒下,这些都印证了英国《金融时报》的说法:“公司倒了,会计师就得跟着倒”。在这些案件中,一方是可能因为一场诉讼而破产倒闭的会计师事务所,而另一方则是因信赖有瑕疵的财务报告而损失惨重的广大投资人,到底孰是孰非?应当如何评价和界定会计师在这些案件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学界显然无法也不应当保持沉默。 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自会计业作为独立的职业出现以后,不管在其后的任何时期,不管当时的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被赋予了一个怎样的定位,总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在辩论着,一方是极力主张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重,而另一方又极力主张会计师已经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是时候给他们“减负”了。旷日持久的交锋不但使得法官作出的判决有朝令夕改之嫌,而且也让会计职业无所适从,更令社会公众困惑甚至强烈不满,在这种情形下,探究交锋双方矛盾出现的根源,选择更为合理的责任界定和分配方式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此外,这一研究也具有很紧迫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会计师职业也面临与他们的国外同行相类似的遭遇——诉讼爆炸,公众对公司财务数据失去信心,会计师职业陷入悲观绝望,甚至会计学界发出了“会计师,先天有罪的职
谢珊珊[10](2005)在《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世界各国立法对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其中美国的立法及制度相对较为完善,而我国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关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条文简陋,法律内容相互矛盾,极大的限制了其专家责任的承担。因此,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来完善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体系。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性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应简单定性为单一契约责任或单一侵权责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和责任竞合三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了对审计合同委托人负有的约定义务时应承担契约责任;注册会计师在违反强行性法规及技术规范与商业惯例从而侵害第三人财产权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而造成委托人的财产损害时,则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契约责任,可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对于委托人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援引“促成过失”理论进行抗辩。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认定时,应把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保持职业谨慎结合起来。第三人是注册会计师侵权的主要对象,立法应明确第三人范围。在责任分配时,应采取故意与过失的两分法,当注册会计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适用连带责任规则,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仅有执业过失时适用按份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一元说”和“二元说”两种立法主张。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属替代责任,注册会计师是行为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是责任主体。但长远来看,根据行为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有必要承认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当然,这有赖于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支撑。
二、注册会计师验资诉讼案中有关各方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册会计师验资诉讼案中有关各方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2)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第2章 验资的义务及虚假验资责任 |
2.1 验资的基本义务 |
2.1.1 高度注意义务 |
2.1.2 忠实义务 |
2.1.3 合理调查义务 |
2.2 验资的基本准则 |
2.3 验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因违反验资基本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
2.3.1 验资责任的原由是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违反其基本义务 |
2.3.2 验资责任的范围是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基本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
2.4 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
2.4.1 验资民事责任主要为财产给付责任 |
2.4.2 虚假验资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 |
2.4.3 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民事责任 |
2.5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比较 |
2.5.1 当事人均基于对第三人(验资者)的信赖而遭受损失 |
2.5.2 责任承担方式均为补充责任 |
2.5.3 承担债务后对主债务人是否享有求偿权不同 |
第3章 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 确立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依据 |
3.1.1 过错责任原则的传统 |
3.1.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 |
3.1.3 我国验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3.2 域外注册会计师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2.3 美国 |
3.2.4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
3.3 对我国大陆《公司法》第 208 条及其他法条的分析 |
3.3.1 《公司法》第 208 条归责原则的适用与不足 |
3.3.2 《证券法》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
3.3.3 《注册会计师法》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
3.4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验资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
3.4.1 德阳验资案及其引发的归责原则之争 |
3.4.2 “1.9 规定”及法释[2007]12 号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3.5 对未来虚假验资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想 |
3.6 评析与建议 |
第4章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 |
4.1 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分析 |
4.2 存在虚假验资的行为 |
4.2.1 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 |
4.2.2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 |
4.3 虚假验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4.3.1 过错标准的认定 |
4.3.2 过错的类别与过失程度 |
4.3.3 高度注意义务与合理的注意义务 |
4.4 损害结果 |
4.4.1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引发损害之性质 |
4.4.2 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 |
4.5 因果关系 |
第5章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承担 |
5.1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主体归属 |
5.2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范围 |
5.2.1 虚假验资承担责任范围限于“验资报告的不实部分” |
5.2.2 虚假验资的责任为补充责任与有限责任 |
5.3 验资责任的免责与构成条件 |
5.3.1 证明侵权行为的要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
5.3.2 提出抗辩事由主张免责或减责 |
5.3.3 提出其他事实和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减责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一) 公司利益相关者运动对公司法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影响 |
(二) 私法公法化趋势中公司法对财务会计治理强化规制的必要性 |
(三) 市场及政府失灵视角下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层次结构的改革方向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公司治理理论 |
(二) 财务治理理论 |
(三) 会计治理论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主要的创新 |
(一) 理论方面创新有 |
(二) 制度方面创新有 |
第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属性 |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的基本关系 |
二、财务会计的特征 |
(一) 财务会计的特征 |
(二) 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属性 |
三、财务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界定 |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产生的动因 |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功能定位 |
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建构的原则 |
第三节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交易费用理论 |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五、公司治理理论 |
六、社会责任理论 |
第四节 商事思维下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立法原则 |
一、防阻公司财务会计治理私人强制的原则 |
二、真实性原则 |
三、利益均衡原则 |
四、安全与效率原则 |
第二章 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动态比较研究 |
一、大陆法系国家财务会计规制 |
(一) 大陆法系国家财务会计规制的共同基础:《萨瓦里法典》 |
(二) 法国“法典式会计制度” |
(三) 德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二、英美法系的财务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 英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二) 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三) 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特点 |
三、比较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结构的反思与重构 |
一、新中国公司财务会计法制发展的阶段划分 |
(一) 米勒(TerhardG.Mueller)的分类 |
(二) 美国会计学会(AAA)的分类 |
(三) 阿伦(Pau1 H.Aron)的分类 |
二、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发展的特征 |
三、公司财务会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公司法与会计法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
一、《会计法》的统率作用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 |
二、主管部门对公司财务会计立法与执法的实质垄断 |
三、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 |
(一) 廓清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边界 |
(二) 确立公司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
(三) 公司法控制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弹性 |
四、公司法财务会计的制度构成 |
(一) 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 |
(二) 公司法中的分配制度 |
(三) 公司法资本结构制度 |
(四) 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 |
(五)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
第三章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 |
第一节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司法属性 |
一、财务会计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
(一)财务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
(二)会计的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司法属性 |
三、公司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
第二节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财务会计目标 |
三、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
四、财务会计对象要素 |
五、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节 公司法中应然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构成 |
一、财务会计要素的本质特性 |
二、公司法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的定义立场 |
三、公司法中应然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构成 |
(一) 资产 |
(二) 负债 |
(三) 公司剩余权益 |
(四) 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 |
(五) 全面收益要素 |
(六) 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要素 |
第四章 财务安全视野下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反思 |
第一节 资本学术用语的逻辑厘定 |
一、资本概念的经济、会计与法律解读 |
(一) 资本的经济学释义 |
(二) 资本的会计含义 |
(三) 资本的法律视角 |
二、公司资产与公司法人财产 |
三、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 |
四、资本与资产 |
五、注册资本的法定权重理论 |
第二节 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与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 |
一、资本确定原则的财务意义 |
(一) 资本确定原则的商业价值 |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财务意义 |
(一) 资本维持原则的由来 |
(二) 资本维持原则的经济视角 |
(三) 资本维持原则的会计检讨 |
三、资本不变原则的财务意义 |
第三节 公司验资制度的粗疏与完善 |
一、验资制度的立法初衷与制度沿革 |
二、强制验资与强制评估的理论与实务 |
(一) 验资制度程序性质 |
(二) 强制验资制度现状 |
三、验资制度的改革建议 |
第四节 公司法减资制度的财务会计检讨与重构 |
一、减资的会计实质与经济意义 |
二、减资规则的国际比较 |
三、公司法减资规则的重构 |
第五章 公司法分配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
第一节 公司法分配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
一、“公司分配”的界定 |
二、股利分配的方式 |
三、公司法对公司分配规范的利益衡量 |
(一)横向分配关系的利益衡量:强调公平 |
(二) 纵向分配关系的利益衡量:效率优先 |
四、公司分配制度的财务原则 |
第二节 《现行公司法》分配用语的规范 |
一、《公司法》涉利润分配概念与《会计法》及《会计准则》概念体系的差异 |
二、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或股权 |
(一) 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
(二) 净资产与股权价值 |
三、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异质性理论 |
(一) 资本公积的功能 |
(二) 盈余公积的功能 |
四、异质性理论对《公司法》公积金概念体系的检讨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分配制度的展开与批判 |
一、《公司法》中“公司分配”概念界定 |
(一) 《公司法》在分配制度体系中的立法定位 |
(二) “分配”界定的功能 |
(三) 我国界定“公司分配”的现实选择 |
二、公司分配的价值选择 |
三、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重在顺序而不是禁止 |
(一) 资本公积补亏的会计含义 |
(二) 资本公积补亏与盈余公积补亏的区别 |
四、公司利润分配顺序的理顺 |
(一) 法律意义上与会计意义上的利润分配与标准 |
(二) 利润分配的标准 |
(三) 利润分配的顺序 |
五、《公司法》中利润分配法定比例的质疑 |
第四节 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公司法法理与规则 |
一、公司利润分配理论与制度的不足与修正 |
二、新公益金制度规则的内涵 |
三、新公益金制度规则的价值 |
(一) 用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二) 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激励 |
(三) 用于消费者权益赔偿 |
第六章 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透视与完善 |
第一节 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本质 |
一、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财务会计监督本质 |
(二) 财务会计监督:利益相关者不安抗辩权的承载方式 |
二、公司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畸形分析 |
(一) 畸形状态描述 |
(二) 畸形成因分析 |
三、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权畸形治理路径 |
(一) 公司法应然的内部财务会计监督主体 |
(二) 强化利益相关者监督制度 |
(三) 创新政府商事会计监管体制 |
第二节 公司账簿理论与制度再造 |
一、公司账簿的界定 |
二、公司账簿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三、我国公司账簿立法模式检讨 |
四、公司账簿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五、公司账簿政府监管制度再造 |
第三节 公司法定审计 |
一、法定审计与强制审计 |
二、法定审计制度的法理基础:“两个代理成本”降低 |
(一)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代理成本 |
(二) 利害关系人监督公司的代理成本 |
三、公司财务会计监管辅助:法定审计永恒的定位 |
四、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现实考量 |
(一) 《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立法本意 |
(二) 《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现实理解 |
第四节 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一、财务知情权客体的追问 |
(一) 财务知情权客体的追问 |
(二) 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 |
二、股东财务会计知情权制度重构的原则 |
三、现行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检视与反思 |
(一) 现行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的检视 |
(二) 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反思 |
(三) 完善制度的建议 |
四、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创新思考 |
(一) 债权人保护综述 |
(二) 公司法强制债并股理论提出 |
(三) 强制债并股的理论与债权人知情权保护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路径探寻与价值衡量 |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
三、执业准则之法律地位 |
四、诉讼当事人列置问题 |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 |
六、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
七、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 |
八、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
九、责任顺位和最高限额 |
1. 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
2. 被审计单位与其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
3. 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
(6)公司设立时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2章 验资机构的法律地位分析 |
2.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分析 |
2.2 验资的立法诉求 |
2.3 验资机构的法律地位 |
第3章 虚假验资的法律界定 |
3.1 验资:程序真实抑或客观真实 |
3.1.1 验资业务的一般程序 |
3.1.2 会计界的“真实性”概念及其所蕴含的制度理性 |
3.2 虚假验资的内涵 |
3.3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原因 |
3.3.1 经济原因分析 |
3.3.2 法律环境因素 |
3.3.3 文化环境因素 |
3.3.4 公众环境因素 |
第4章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分析 |
4.1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 |
4.1.1 契约责任 |
4.1.2 侵权责任 |
4.2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 |
4.2.1 构成要件 |
4.2.2 抗辩事由及标准 |
4.3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4.3.1 外国及香港关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4.3.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虚假验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4.3.3 我国学界关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 |
4.4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诉讼的举证责任 |
4.4.1 美国关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4.4.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虚假验资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4.4.3 我国学界关于虚假验资法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讨论 |
4.5 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位阶 |
第5章 完善验资机构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
5.1 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制度 |
5.2 建立验资报告的鉴定制度 |
5.3 协调法律法规关于验资制度的规定 |
5.4 赋予独立审计准则相应法律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
第二章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和重大性规则 |
第一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 |
第二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规则讨论 |
第三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标准经典案例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误区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根源探究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专家职责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产品责任理论类推 |
第五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分析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欺诈行为 |
第六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行为 |
第七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及相关启示 |
第八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利益关系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性质讨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四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
第九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探讨 |
第十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和弊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内部责任理论的检讨 |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1. 从比较法观点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 |
2. 从法规范体系理论一致性来看,对财务报表 |
3.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先经过 |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9)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对第三人承担之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文献综述 |
一、会计学界的研究 |
二、法学界的研究 |
三、对研究文献的一个简单总结 |
第一章 对研究对象的界定 |
第二章 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二、己知第三人原则 |
三、可预见性原则 |
四、20世纪90年代的会计责任领域的第三人范围规则 |
五、启示和思考 |
第三章 会计师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在会计师责任领域的基础地位 |
二、会计师责任领域中无过错原则的兴起 |
三、归责原则的选择——一种区别主义的观点 |
第四章 会计师责任过错认定标准 |
一、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过错认定的标准与会计职业的结合 |
二、“职业谨慎”的准则化 |
三、审计准则在过错认定中的作用 |
第五章 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 |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 |
二、客户公司的“与有过失”与会计师的抗辩 |
三、按份责任制度的主张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声明 |
后记 |
(10)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制度史与立法例 |
2.1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制度史 |
2.2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立法例 |
2.2.1 美国 |
2.2.2 法国 |
2.2.3 日本 |
2.2.4 我国台湾地区 |
2.2.5 中国 |
第3章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性质 |
3.1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性质争议 |
3.1.1 契约责任说 |
3.1.2 侵权责任说 |
3.1.3 责任竞合说 |
3.2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正确定位 |
3.2.1 注册会计师的契约责任 |
3.2.2 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 |
第4章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
4.1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歧 |
4.1.1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
4.1.2 我国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归责原则的现行法分析 |
4.2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
4.2.1 不同归责原则的意义 |
4.2.2 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特点 |
4.2.3 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过错认定 |
5.1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过错特征 |
5.2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过失认定标准 |
5.3 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独立审计准则 |
5.3.1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5.3.2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特殊问题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承担主体 |
6.1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
6.2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形态——替代责任 |
第7章 注册会计师之于会计业务相对人的专家责任 |
7.1 审计合同 |
7.1.1 会计师的权利 |
7.1.2 会计师的义务 |
7.1.3 责任承担 |
7.2 委托人的过失与责任分担 |
第8章 第三人因信赖会计信息所致损害的责任 |
8.1 第三人 |
8.2 赔偿金额的确定 |
8.3 因果关系 |
8.3.1 因果关系的基本分析方法 |
8.3.2 推定信赖原则 |
8.4 连带责任制度及其修正 |
8.4.1 连带责任的传统 |
8.4.2 按份责任的主张 |
8.4.3 一种折衷的责任分配制度 |
第9章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社会分担 |
9.1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社会分担的意义 |
9.2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与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冲突与融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注册会计师验资诉讼案中有关各方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2]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3]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研究[D]. 蒋丽. 湖南大学, 2013(05)
- [4]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D]. 范伟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8)
- [5]《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王闯,周伦军. 人民司法, 2007(17)
- [6]公司设立时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研究[D]. 易华志. 湖南大学, 2007(05)
- [7]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D]. 于守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 [8]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J]. 彭真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 [9]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对第三人承担之民事责任研究[D]. 尹亮. 四川大学, 2005(03)
- [10]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研究[D]. 谢珊珊. 湖南大学, 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