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滦县法院司法救助困难群众(论文文献综述)
岳明,上官宁[1](2022)在《铁肩担正义 救助暖民心》文中研究指明阅读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2019年以来,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结司法救助案件7770件,救助8727人,共发放救助款12885.83万元,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向社会?
李江涛[2](2020)在《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政策是以消灭绝对贫困作为目的的,其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而又因司法机关同时具备政治和司法两重属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这便是司法与精准扶贫的共通之处。要探寻司法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关系,则必须要明确两个前提,一个是将司法放置在精准扶贫政策中,另一个是要将精准扶贫纳入到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本文以法院和检察院为视角,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跨学科研究法,以法理学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着重探讨以公权力作为主导力量的精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助力行为和能力表现,并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现有的制度设计而提升更大程度的助力能力。本文研究内容除了引言部分外,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精准扶贫的背景和内容、总结了司法与精准扶贫的关系、论述了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意义。第二部分对精准扶贫中司法的角色进行分析,探讨了司法作为政策的协调者、权力的监督者、纠纷的化解者这三种角色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基础——避免因案致贫和因案返贫情况发生、关键——严惩涉贫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核心——增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三个方面,研究了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做法。第四部分是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限度分析。第五部分是关于提升司法机关助力能力的思考。
李一鸣[3](2020)在《执行不能及其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以F市C县法院为视角》文中认为执行不能,也称履行不能、客观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自身没有剩余财产可以被执行,或虽然还有部分财产,但该部分财产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处置,法院使用了全部合法手段也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既是法院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成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执行不能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当事人必然承担风险、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不足、执行案件的数量大量增长、对诉讼保全认识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存在社会弱势群体。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执行不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必须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二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执行标的一般是金钱债权,四是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通过对比域内域外关于执行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用完善的破产程序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这种方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社会体制与外国并不一致,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上还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迅速、廉价、适当。其本质特征还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执行法院应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遵循诉讼风险分担、法律程序的时限性以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将司法资源用于其他的执行难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司法实践对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和司法救助三种处理方式。可以预见的是,即便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在立案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疏导,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各种执行措施,执行不能的案件依然还会存在。执行不能案件的长期堆积也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救济机制的探索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袁菁敏[4](2020)在《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救助制度就是为了更进一步保障正义应运而生,司法救助制度重在“救急救困”,首要的宗旨就是救急,给予经济确有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以帮助。但在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过程中,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司法救助的标准模糊、范围过窄、程序缺失、救助金来源不足、无救济及监督机制等问题日渐突出,使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效果大大降低,司法救助制度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本文考察了司法救助制度的起源及发展,探究了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含义,司法救助制度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经过发展已经形成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司法救助制度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存的二次元司法救助制度。进而研究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与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区别,从而探求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意义,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是诉权平等原则及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司法权威,缓解了社会矛盾。其次,通过考察域外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救助制度,分析各地区司法救助制度的异同。紧接着,考察了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经过检索全国及各省市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司法救助的实践情况、检索有代表性意义的省市司法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而发现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有立法位阶较低、司法救助标准模糊、范围过窄、程序欠缺、救助资金不足,监督机制缺失、且与其他救助衔接不够、缺乏统一救助平台等问题。最后从以上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力求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够救助更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体现该制度的公益性及济世性。
谢安艳[5](2019)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一大顽疾,执行难主要体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当申请执行人是急需救助的老幼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时,司法救助就成为解决燃眉之急的救急之需,民事执行救助制度也在实践中运用而生,该制度为缓解法院“执行难”的困境,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提高法院司法能动性,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发挥了日渐重要的作用。囿于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对民事执行司法救助的认识程度的不同,民事执行司法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事执行救助范围不明确;二是民事执行救助标准不统一;三是民事执行救助程序不规范;四是民事执行救助案件缺乏有效监督与惩罚机制;五是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不力;六是民事执行救助联动机制不完善。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相关民事执行司法救助制度方面的考察,认为在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的衔接方面可以给我们以一定的启示。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分别是明确民事执行救助的范围、统一民事执行救助的标准、细化民事执行救助的程序、完善民事执行救助的监督制度以及强化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等方面,在立法以及具体实施制度两个层面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执行救助法规体系的建立。
张可人[6](2019)在《论我国司法救助中的执行救助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的生命根源于其实施性,而维护审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则在于执行。近年来,执行问题成为司法实务部门致力攻克的难题,执行问题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法律权威提出了挑战。面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形,执行救助以及相关制度应运而生,这也不失为解决执行问题的一条有效路径。目前,执行救助问题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文件。但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相关文件的精神,在各地的实践和试点中也探索了一些做法。随着执行救助案件的不断攀升,相关理论研究的程度显然不够深入。比如,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关于执行救助的性质,本文探讨了将其划归为司法救助的合理性,认为作为一种诉后救济的保障,比起划归为社会救助和独立救助,更能加强司法救助体系的完整化与权利保护的全面化。除了理论层面的意义,对于此问题的研究还确定了救助的部门应以司法部门为主,行政部门为辅的原则,也是为更好贯彻司法能动性的精神。基于上述思考,本文通过对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性质进行研究,确定其划归为司法救助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该制度现有的法律规定,确定其在保障人权、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制度价值。接下来,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分析法院在办理执行救助案件过程中的一些不同做法,以及其分别产生的社会效果,明确其在救助范围、审查与立案标准、救助金发放等方面的不足。第三,本文将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如在救助主体、对象的确定以及执行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的确定、立案标准和实质审查上确立不同的标准等等。最后,针对执行救助保险、公益众筹引入执行救助的新机制分别进行介绍。执行救助险的应用弥补了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缺失的问题,而引入公益众筹则是在增加救助金的来源上提出一种慈善性质的构想。
缴维[7](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失独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且已超过自然孕育年龄的家庭。“失独”事件发生后,独生子女家庭原本投入在子女身上的经济成本和感情成本全部沉没,面临着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养老与照料的永久缺位。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40年来,失独家庭数量已然庞大,且每年都在增多,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7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年)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立法不足、立法位阶低,补偿标准低、地区差异大、给付时间设置不合理,养老保障以及心理、医疗、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不健全;加之慈善组织自身治理能力不足、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意愿不强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因素导致慈善组织未能在失独家庭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不高,已有文献大多围绕着失独家庭困境及对策的简单评述,尚没有文献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笔者从社会法学角度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系统探究,并在模型建构下提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想,这本身也是一次学术尝试。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准确掌握失独家庭的生存状态和保障权利需求,笔者用了近1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向68个失独QQ群中的上万名失独家庭成员逐个发送“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电子链接,通过对调查对象答卷所使用的时间及提交问卷所使用的手机或电脑IP地址比对以及问卷星软件系统自动过滤无效答卷,确保了所回收到的调查问卷能真实代表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意愿等。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589份有效的调查问卷样本,为探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考察现行失独家庭保障制度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实证依据。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直接导致“失独”,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法定的形式限制了家庭生育自主权,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和风险因素相交织导致了失独家庭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定性为社会救助体现不出失独家庭因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权限制所作出的特别牺牲。由此,引入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范畴下的社会补偿概念。社会补偿指基于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的风险以及社会成员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遭受损害时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补偿。笔者认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在性质上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偿的综合属性。在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社会补偿权和社会救助权。从社会法理论出发,笔者运用并提出了社会弱势群体理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以及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以及具体制度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基于社会弱势群体理论,阐释了失独家庭结构不再完整、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经济利益受损、老无所依等社会弱势表现,进而提出给予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符合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和利益补偿价值。从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内容精准、救助水平精准以及与慈善组织救助“精准对接”四个维度提出精准救助理论,而且,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时间因素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对象认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我们熟知的立体三维空间中再加上时间的维度,就构成了“四维”,由此,提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益等目的,会行使公法权力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损害,由于国家的公权力行为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公民有义务容忍一定限度的权利限制或受损,但由此导致的牺牲必须是公平的,一旦超出限度,应予以补偿。失独家庭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弃了生育多个子女的意愿,使选择生育数量从私域的自决行为变成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补偿正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因特定原因造成损害的社会成员给予的补偿,它不要求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公民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承受了不利后果便应给予补偿,体现为社会保障性。基于此,笔者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三方面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之所以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是基于问卷调查得出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多元化,从精准救助视角出发,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失独家庭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的双重考量;法律模式是考虑到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特殊立法背景以及政策模式经过10年实践探索、改良具备了政策法律化的稳定性、全局性以及成熟性特征。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的指引下,本文提出了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原则,提出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立法位阶定在行政法规层次。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明确失独家庭社会补偿金标准、资金来源、给付程序以及管理机关。三是在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失独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入住互帮互助、自主管理运行的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机构,或者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也分析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失独家庭社会化养老模式提供借鉴和启示。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心理救助、医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制度。五是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方面,提出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孙炳良[8](2018)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研究 ——以G市检察机关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等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在经济、心理等方面给予临时性、救急性帮助的工作机制。司法救助权是公民人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是宪法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国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肩负起司法救助制度供给的责任,为司法救助制度寻求理论基础,解决好社会现实问题。实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以切实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使被害人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得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实现“所有人正义”的重要环,也是衡量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它的实施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介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必要性,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从实证角度对G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情况进行研究,即对检察机关办案一线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实践情况及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涉及经费保障方面、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相关情况研究;通过详实的统计分析,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否发挥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预设功能和作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其预设功能。第二部分是G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分别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线索来源、司法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发放、救助方式、司法救助类型和救助阶段情况进行介绍,涉及了出台相关文件、制定相关标准等实际操作情况以及取得的相关成效,并进一步对以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目前还存在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工作存在滞后性,即诉讼环节启动救助的标准和条件缺乏规定、救助数额不一致、救助金额普遍较低、审批周期较长,没有独立的救助资金预算;司法救助工作主要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和息诉罢访的手段,检察环节救助少;司法救助涉及政法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知度低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反复缠访,出现当事人申请启动救助程序的情况很少和个别多次申请救助的问题;救助方式单一,欠缺多元化的救助,覆盖面范围不广,且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未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特殊程序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对策。摘要提出从地级市开始统一救助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推行资金预拨管理和年度预算,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和刑事被害人救助金追偿机制;开展救助或者帮助申请救助,引入司法救助外部监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宣传,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网上平台,畅通联系渠道,扩大救助工作影响力,并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救助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多元化救助,放宽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建立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适当探索对单位进行救助;完善办案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案件“绿色通道”和救助记录封存制度,并健全心理疏通与辅导机制,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完善对策。
傅莉[9](2018)在《中国司法救助制度运作的实证分析 ——以L市的情形为例》文中指出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给予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补偿金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亦是衡量民主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准。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下,我国各地相继制定出台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意见或细则,已初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一方面使得法院判决摆脱了“法律白条”的尴尬,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也存在救助资金地域差别、分配不平衡、救助标准不一及“人情”救助、“撒豆子”救助等实践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救助实施中的相关案例、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在尊重现行司法救助体系的基础上,试图以破解国家司法救助在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救助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难题为出发点,重新思考该制度在开展过程中适用的理论问题,力求补正该制度的缺失,为国家司法救助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参考,以期进一步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理念。论文主要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为国家司法救助的一般理论,通过对国家司法救助内涵演变过程的概括,分析其演变的路径及动机,进一步明晰国家司法救助的定位及功能。第二、三、四部分为全文重点,从申请救助案例入手,通过案情简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情况所引发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以2014年至2016年期间L市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情况为蓝本,立足实践,运用数据调研来反映当前司法救助现状。在案例及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家司法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救助程序方面着手,从实证主义的视角探讨国家司法救助的运作,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发展路径。
林晓言[10](2016)在《论对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人文关怀——以法院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文中提出自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的提出,人文精神日益成为一种普世价值。增强人文关怀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提倡。其中,司法救助制度便是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目前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的对象主要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而对已被判决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尚缺乏司法救助,这往往使得许多被告人及其家属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其真诚悔罪、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为此,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出发,以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分析目前对刑事被告人司法人文关怀缺位的现状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滦县法院司法救助困难群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滦县法院司法救助困难群众(论文提纲范文)
(2)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司法与精准扶贫 |
2.1 精准扶贫的概述 |
2.1.1 精准扶贫的提出 |
2.1.2 精准扶贫的主要内容 |
2.2 司法与精准扶贫的关系 |
2.2.1 司法的概念 |
2.2.2 司法对精准扶贫的作用 |
2.3 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意义 |
2.3.1 有助于破除贫困地区本土文化隔阂 |
2.3.2 有助于进一步保障精准扶贫的实现 |
2.3.3 有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2.3.4 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自身的公信力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中司法的角色分析 |
3.1 政策的协调者 |
3.1.1 沟通民意 |
3.1.2 平衡价值 |
3.2 权力的监督者 |
3.2.1 以诉讼方式为代表的监督 |
3.2.2 以建议方式为代表的监督 |
3.3 纠纷的化解者 |
3.3.1 以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
3.3.2 以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
第四章 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做法 |
4.1 基础:避免因案致贫和因案返贫情况发生 |
4.1.1 进行诉讼制度改革 |
4.1.2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
4.1.3 强化涉贫案件执行能力 |
4.2 关键:严惩涉贫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 |
4.2.1 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
4.2.2 惩治扶贫领域刑事犯罪行为 |
4.3 核心:增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
4.3.1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 |
4.3.2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 |
第五章 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限度分析 |
5.1 司法的限度 |
5.2 限制司法发挥作用的因素 |
第六章 关于提升司法机关助力能力的思考 |
6.1 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参与精准扶贫治理机制 |
6.1.1 建立与扶贫部门的联动机制 |
6.1.2 建立扶贫司法建议统一规范 |
6.1.3 建立扶贫司法建议考核机制 |
6.2 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精准扶贫工作途径 |
6.2.1 建立涉贫类案大数据分析机制 |
6.2.2 强化对基层涉贫执法检察监督 |
6.2.3 完善预防和化解涉贫矛盾机制 |
6.3 进一步完善涉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 |
6.3.1 加快在线调解平台建设 |
6.3.2 完善律师参与调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3)执行不能及其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以F市C县法院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执行不能概述 |
(一)执行不能的基本概念 |
(二)执行不能主要特征 |
1、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2、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3、执行标的一般是以金钱债权 |
4、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 |
(三)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
(四)执行不能造成的危害 |
(五)执行不能现象成因 |
1、市场风险的不可避免 |
2、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不足 |
3、执行案件的数量大量增长 |
4、对诉讼保全认识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 |
5、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 |
二、国内外执行不能处理模式 |
(一)国外执行不能现行处理模式 |
1、美国“判决有效期”模式 |
2、英国“执行与破产相衔接”模式 |
3、瑞士“执行无结果证明”模式 |
(二)我国执行不能现行处理模式 |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适用终结执行程序 |
3、司法救助程序 |
(三)对比分析 |
三、F市C县执行不能问题实证分析 |
(一)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 |
(二)终结执行程序适用范围较窄 |
(三)司法救助存在诸多问题 |
(四)对拒执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
四、完善执行不能的防控措施 |
(一)完善立案阶段执行不能预告机制 |
1、严格把好执行案件立案审核关 |
2、保持执行立案时的规范性 |
3、加强对基层法院立案窗口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 |
(二)完善执行手段,加大财产查控力度 |
(三)科学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五、探索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及救济机制 |
(一)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 |
1、继续全面推进执转破制度 |
2、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救济机制 |
1、完善现有司法救助机制 |
2、建立司法援助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界定 |
(一) 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二)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含义 |
(三)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其他相邻制度的区别 |
1.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区别 |
2.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 |
3.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区别 |
(四)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 |
1. 诉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
2. 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 |
3. 缓解社会矛盾 |
二、法院司法救助类似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 英美法系的司法救助制度 |
(二) 大陆法系的司法救助制度 |
1. 法国司法救助制度 |
2. 德国司法救助制度 |
3. 日本司法救助制度 |
4. 中国台湾地区司法救助制度 |
(三) 上述司法救助制度的异同分析 |
三、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
1. 立法现状 |
2. 司法现状 |
(二)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立法较少且位阶较低 |
2. 司法救助标准模糊,范围过窄 |
3. 司法救助的程序欠缺 |
4. 司法救助中资金来源问题 |
5. 司法救助制度监督机制缺失 |
6. 与其他救助衔接不够、缺乏统一救助平台 |
四、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立法 |
(二) 明确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标准及范围 |
(三)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程序 |
(四) 拓宽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来源 |
(五)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监督机制 |
(六) 完善与其他救助的衔接,建立统一救助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现状 |
2.1 民事执行救助的概念界定 |
2.2 民事执行救助的规制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民事执行救助范围不明确 |
3.2 民事执行救助的标准不统一 |
3.3 民事执行救助的程序不规范 |
3.4 民事执行救助的监督与惩罚缺失 |
3.5 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不力 |
3.6 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4.1 大陆法系国家 |
4.1.1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考察 |
4.1.2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借鉴 |
4.2 英美法系国家 |
4.2.1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考察 |
4.2.2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明确民事执行救助的范围 |
5.2 统一民事执行救助的标准 |
5.3 细化民事执行救助的程序 |
5.4 健全民事执行救助监督与惩罚制度 |
5.5 强化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 |
5.6 完善民事执行救助的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司法救助中的执行救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
(四)论文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二、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性质、价值定位及法律规定 |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二)执行救助制度的价值定位 |
(三)现有法律对执行救助制度的规定 |
三、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司法实践 |
(一)执行救助的司法实践概述 |
(二)执行救助的具体案例及评析 |
(三)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 |
四、完善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 |
(一)执行救助制度主体的确定 |
(二)执行救助制度对象的确定 |
(三)执行救助案件的立案和审查程序的完善 |
(四)执行救助金发放标准和程序的完善 |
(五)执行救助案件救助方式的思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2 选题的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
1.4.1 逻辑思路 |
1.4.2 基本结构 |
1.5 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分析工具 |
1.6 难点、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难点 |
1.6.2 本文的创新 |
1.6.3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法律解析 |
2.1 失独家庭的界定 |
2.1.1 失独家庭的基本概念 |
2.1.2 失独家庭的认定标准 |
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分析 |
2.2.1 社会救助说 |
2.2.2 社会补偿说 |
2.2.3 综合说 |
2.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法律要素分析 |
2.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 |
2.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
2.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 |
2.4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社会法依据 |
2.4.1 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2.4.2 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 |
2.4.3 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 |
第3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 |
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 |
3.1.1 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分析 |
3.1.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分析 |
3.1.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模式选择分析 |
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 |
3.2.1 社会保障水平分析 |
3.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选择分析 |
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
3.3.1 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模式与法律模式 |
3.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 |
第4章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
4.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考察 |
4.1.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文本分析 |
4.1.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考察 |
4.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4.2.2 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
4.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
4.2.4 专项救助制度有缺失 |
4.2.5 保障主体单一 |
第5章 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原则及立法位阶 |
5.1.1 原则 |
5.1.2 立法位阶 |
5.2 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 |
5.2.1 补偿标准 |
5.2.2 资金来源 |
5.2.3 给付程序 |
5.2.4 管理机关 |
5.3 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
5.3.1 失独家庭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分析 |
5.3.2 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模式 |
5.3.3 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 |
5.4 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
5.4.1 心理救助制度 |
5.4.2 医疗救助制度 |
5.4.3 司法救助制度 |
5.5 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 |
5.5.1 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
5.5.2 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5.5.3 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
结语 |
附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研究 ——以G市检察机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和必要性 |
1.基于国家责任的应然定位 |
2.基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分析 |
3.基于被害人获得赔偿愿望的分析 |
4.基于检察权社会价值的思考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内容 |
二、G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
(一)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建设 |
(二)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线索来源情况 |
(三)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对象情况 |
(四)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情况 |
(五)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式情况 |
(六)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 |
(七)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类型和救助阶段情况 |
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
(一) 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工作存在滞后性 |
1.诉讼环节启动救助的标准和条件缺乏规定 |
2.司法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金额普遍较低 |
3.审批周期较长,没有独立的救助资金预算 |
(二) 化解矛盾纠纷功能过于强化,检察环节救助少 |
(三) 司法救助信息共享不畅 |
1.政法机关外部沟通不顺畅 |
2.检察机关内部沟通不顺畅 |
3.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知度低 |
(四) 救助方式单一,覆盖面范围不广 |
1.多元化救助方式欠缺 |
2.司法救助覆盖面范围不广 |
3.救助对象仅仅限于自然人 |
(五) 未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特殊程序 |
四、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对策 |
(一) 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网上平台,扩大救助工作影响力 |
1.建议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网上平台,畅通联系渠道 |
2.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救助工作影响力 |
3.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救助信息共享制度 |
(二) 统一救助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推行资金预拨管理 |
1.地级市应当统一救助标准 |
2.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 |
3.推行资金预拨管理和年度预算 |
4.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 |
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追偿机制 |
(三) 加强多元化救助,放宽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
1.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
2.放宽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
3.探索对单位进行救助 |
(四) 引入司法救助外部监督,主动开展救助 |
1.主动地开展救助或者帮助申请救助 |
2.引入司法救助外部监督 |
3.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
(五) 完善办案机制,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案件“绿色通道” |
2.建立性侵类案件救助记录封存制度 |
3.健全心理疏通与辅导机制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9)中国司法救助制度运作的实证分析 ——以L市的情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 |
第一节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内涵的嬗变 |
一、萌芽(1989~2008年),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定 |
二、发展(2008~2013年),纳入改革部署全面开展运行 |
三、成型(2014年至今),逐步形成中国模式救助制度 |
第二节 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国家司法救助标准 |
第一节 救助适用范围的划定 |
一、数据分析 |
二、案件范围 |
第二节 损害范围的界定 |
一、物质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第三节 认定生活困难的标准 |
一、法律标准 |
二、情理标准 |
第三章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
第一节 救助金的成本负担 |
一、成本负担的转移 |
二、经费保障 |
第二节 救助金的来源与监管 |
一、专项拨款与社会捐赠 |
二、监管机关 |
第三节 救助金的分配及给付方式 |
一、人数分配与血亲分配 |
二、一次性发放与分期发放 |
第四节 预付救助金的可行性 |
第四章 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审查 |
一、申请步骤 |
二、审查主体 |
第二节 立案与合议 |
一、立案环节 |
二、合议阶段 |
第三节 审批与发放 |
一、审批 |
二、发放 |
第四节 后续跟踪与配套机制 |
一、追偿及撤销程序 |
二、社会保障机制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对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人文关怀——以法院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发现 |
二成因 |
(一)理论上的困境 |
1. 对已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救助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而人文关怀却与刑法的某些价值相冲突。 |
2. 审判权介入社会矛盾的限度问题。 |
3. 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 |
(二)实践上的困境 |
1. 部分法官人文意识淡薄,司法为民的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 |
2. 救助的方式、救助手段和救助费用的局限性。 |
3. 制度的缺失。 |
三对策 |
(一)理论上的解决途径 |
(二)实践上的解决途径 |
1. 宏观方面 |
2. 具体措施方面 |
四、结语 |
四、滦县法院司法救助困难群众(论文参考文献)
- [1]铁肩担正义 救助暖民心[N]. 岳明,上官宁. 河南法制报, 2022
- [2]对司法助力精准扶贫的研究[D]. 李江涛.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3]执行不能及其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以F市C县法院为视角[D]. 李一鸣.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4]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D]. 袁菁敏.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论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D]. 谢安艳. 西北大学, 2019(04)
- [6]论我国司法救助中的执行救助制度[D]. 张可人.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7]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缴维. 辽宁大学, 2019(01)
- [8]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研究 ——以G市检察机关为例[D]. 孙炳良. 广西师范大学, 2018(01)
- [9]中国司法救助制度运作的实证分析 ——以L市的情形为例[D]. 傅莉. 厦门大学, 2018(06)
- [10]论对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司法人文关怀——以法院深化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视角[J]. 林晓言. 海峡法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