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论文文献综述)
蒋鹏[1](202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依据。相比较其他三个特征来说危害性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评价性,从而导致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危害性特征的理解存有较大的主观性,具体到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漏洞,尤其是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果不能够被精准界定和打击,不仅无法充分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势必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能够精准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司法认定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危害性特征便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故而笔者主张以审慎的态度界定危害性特征,做到在全面分析危害性特征的基础上,并试图提出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能够有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研究,达到一种理论上的蓬发和实践上的推进。
赵朋辉[2](2020)在《K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黑社会组织由来已久,黑社会组织对正常的社会管理危害巨大。当前阶段黑社会组织犯罪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黑社会组织呈现国际化、集团化的特点,因此黑社会组织研究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方面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治理涉黑涉恶类犯罪,我国最近十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我国涉黑涉恶类犯罪的治理理论逐渐成熟。2018年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扫黑除恶”行动与当前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深度结合,翻开了我国治理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的新篇章。本文主要综合运用社会学、犯罪学、侦查学、社会综合治理等学科知识,以我国K市为例,从多个视角分析对当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的特征、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市级政府对涉黑涉犯罪的治理策略。将着重从公安机关视角出发,紧扣我国涉黑涉恶组织的特征和理论,归纳和总结了K市涉黑涉恶犯罪的现状,并从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涉黑涉黑犯罪侦查、社会面综合治理方面提出自身的见解和意见,以提高K市对涉黑涉黑犯罪的防控治理能力,实现K市长治久安。
李昊天[3](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研究》文中指出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犯罪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国际上多把黑社会犯罪称作“有组织犯罪”,我国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通过不断的实践探寻和立法改良,逐渐形成以《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为主体,以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补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惩治体系。《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特征列明的方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规定,包括具体四个特征。其中,“危害性特征”因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社会,对抗合法秩序的本质,被视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条文准确适用离不开对条文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出于解决司法困惑的目的,对危害性特征中内涵模糊词语进行解释,解释方法以文理解释为主,辅之以目的解释。“一定区域或行业”除要求具有物理属性外,还应承载社会生活职能。“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危害性特征”的具体表现方式,以案例为基础重点分析其实践表现和形成方式。在“危害性特征”的解析过程中,逐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方式形成自身势力,并以此为依靠输出规则,破坏现存合法秩序的形象。以“危害性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具有限制犯罪构成的作用。但现行“危害性特征”的规定中,“称霸一方”与“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用语重复。“称霸一方”等用词感情色彩浓厚,内涵模糊不利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保护伞”作为危害性特征选择性要件强调不足等缺陷,以此为讨论对象针对性的提出精简条文内容、提高用语规范性、准确性、具备“保护伞”必要性的立法改良建议。另外,为突显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线的目的,将“危害性特征”的犯罪限定作用延伸到其他三特征条文之中,对其他三特征的条文内容进行立法改良。在组织特征的规定中,结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不宜设定固定标准作为判断组织特征的依据,而应综合判断组织规模、组织结构、组织层级间的强制力等方面是否足以支撑危害性特征的实现。在经济特征的规定中,结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将单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利支持组织活动的情形予以排除,并结合组织对合法经济秩序的侵害能力,认为不具有公司、企业等较大经济实体的组织不存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能力,亦将其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在行为特征的规定中,结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将组织的暴力有组织化程度和暴力化程度作为考量标准。对于有组织化程度较低,暴力化程度较低的组织不宜认定为符合行为特征。
杨成[4](2020)在《恶势力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恶势力组织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但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经济条件不断增强,思想也愈发的活跃,逐渐形成了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上较为分化的两极差异,从而加重了心理上的不平衡感,这是产生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根源。而且,我国对于恶势力组织一直缺少法律的规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恶势力的发展。2018年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开展为其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黑”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的“恶”代表的就是恶势力组织。然而由于长久以来的习惯性用法,容易将“黑”和“恶”混淆,容易出现将“黑”降格处理为“恶”,或者是将“恶”升格处理为“黑”的混乱现象。无论是降格还是升格,都有违依法治国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研究恶势力组织的司法认定问题,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以及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界定,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恶势力认定问题提供思路。恶势力的概念,上世纪八九十代开始出现直到今天,从最初的并不规范的习惯性用语,直到如今在2018年《指导意见》和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恶势力概念得以定型。我国最近开展的三次“严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恶势力概念的发展。根据2018《指导意见》和2019《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总结恶势力组织的三项特征,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最后,将恶势力组织类型分为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更好的界定和讨论恶势力组织问题做基础。恶势力组织的本质特征和认定标准在学界讨论较少,首先应当明确恶势力组织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这是其得以区别于普通的共同犯罪以及普通的犯罪集团的显着特征,也是其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其他要件全部达成,但其性质和目的并非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时,则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在严格把握本质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恶势力组织的其它几个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认定,分别是:人数标准、动机标准、影响标准、行为标准等。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的司法界分是恶势力组织认定的核心问题,首先要对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概念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整理出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并对其进行司法界分。针对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处罚规则是不同的,所以从组织、行为、危害性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比较,严格界分,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是恶势力组织相关的又一重要问题,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各个特征上高度相似,恶势力集团又被称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刑法》中进行了规定而恶势力并没有在《刑法》中进行规定,所以对这两者进行界分,意义更加重大。在组织化程度、经济实力方面,这两者只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因此必须要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即“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否形成这。若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程度,则为恶势力集团;如若已经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周佳[5](2020)在《“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满足了社会的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社会资本的流通,加快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资本的快速流通和借贷活动的日益频繁,通过欺骗诱导、签订虚高合同、制造银行资金流水等“合法证据”、刻意制造违约、虚假平账、软硬兼施索债、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物的“套路贷”新型违法犯罪随之产生,对“套路贷”刑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出“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和规律,对解决司法实践认定困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我国当前“套路贷”刑事案件现状的考察为切入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套路贷”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通过考察得出:“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现状表现为案件数逐年递增、地区分布广、涉案人数多;“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现状具有罪名相对集中、涉案行为具有规律性、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当前“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认定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涉黑化认定等四个方面的困惑。究其根源,主要有关于“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刑法理论存在分歧,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套路贷”行为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等原因。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逐渐形成“套路贷”刑事案件的主流观点,不断提高司法审判人员释法说理及应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辨别能力出发,不断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厘清“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的界限,精准把握“套路贷”犯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标准,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明晰“套路贷”犯罪涉黑化的标准和判断。
李云鹤[6](2020)在《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集团犯罪、组织犯罪的扩张趋势日益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已然成为近年来刑事犯罪打击的关注焦点。因其具有的高度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也是我国严厉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就能看出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加剧、经济利益的外部推动等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智能化,表现出向经济、政治等领域渗透的趋势,且愈演愈烈,一定程度上给刑事法治带来诸多困难。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峻情形,我国在司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严打”这一高压刑事政策,并以此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打黑除恶”斗争,一定情况下起到了遏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但从上述专项斗争前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来看,过于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无法在根源上防控犯罪,周期性反弹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从根治呈现隐蔽化、智能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角度出发,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加以发展,对当前司法过程中“严打”这一片面、僵硬刑事政策的变革。本文在研究中,着眼于司法认定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特征认定标准这一重点问题出发,结合当前衍生出的新特性、新危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予以理性思考。经总结,提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罪名设置存在缺失、法人主体资格欠缺、犯罪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犯罪重复评价和证人保护力度薄弱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便利司法的角度出发,吸纳优秀研究结果和经验,认为应当采取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和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对策。
廖灏彬[7](2020)在《构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Z区为例》文中提出我国自2000年开始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党和国家对打击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的一字转变,广州市Z区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始终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工作方针,落实“打、扫、治、建”四位一体,深化平安建设,提升综合治理,有效推动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持续提升,迅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热潮,取得阶段性成效。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通过查阅文献、案例分析、比较研究、访谈等方法,发现Z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诸如组织领导未形成常态、干部审查不够细致、线索排查流于形式、督导考核追求数字、犯罪财富调查缺乏深挖打击等问题,导致部分地区的黑恶势力仍能从夹缝中找到生存空间,甚至呈发展蔓延之势,出现“割韭菜”现象。如何通过构建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持之以恒,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是今后扫黑除恶斗争中面临的社会治理难题。本文以广州市Z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例,调查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剖析,通过梳理国内外扫黑除恶的先进经验及机制,探索可借鉴之处,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提出建立健全Z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推动扫黑除恶实现常态化长效发展。本文由六章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是核心概念和研究支撑理论,阐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的概念和社会治理、协同治理的研究支撑理论。第三章是Z区扫黑除恶现状分析,通过实际数据、案例对Z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存在问题进行简述。第四章是Z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从组织领导、干部审查、线索排查、督导考核、宣传引导、财富调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五章是对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日本东京、美国纽约等构建扫黑除恶机制建设的分析以及带来的启示。第六章是构建Z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提出从建立专门的扫黑除恶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村社干部审查机制、线索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科学长效督导考核机制、行之有效的宣传机制、犯罪财富查处机制等方面着手,不断健全完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赵晓倩[8](2020)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基于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其他领域的深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飞速发展中的社会不断有新特征涌现,这些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影响。与此同时,犯罪组织由于受到国内外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其组织本身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其显现出新特征的变化,由此产生的新问题也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我国当今立法仅简单概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然而由于语言的模糊和概念的抽象性,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的很大问题。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涉黑典型案例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案进行分析,从本案所引发的争议问题为基点,进而讨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所出现的问题,引发对其司法认定的思考。通过从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角度分析对其正确认定的价值和意义,继而通过研究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对立法渊源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初步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律特征的应然性分析,发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不足的问题,并借鉴欧美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相关方面的经验,在我国司法认定和国际司法认定的基础上,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过程中滞后与模糊的问题,并提出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建议,力求建立健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以期准确的指导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进一步为打击我国有组织犯罪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彭诗雨[9](2020)在《“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很重要的一环。客观的现实需求催生了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研究。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诞生之初,学界关注焦点的都在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保护伞”特征上面。如今虽然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冷却,但在当下的刑事政策之下,“保护伞”特征的研究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根据2019年颁布的刑事政策规定的七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罪数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文的核心是“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进行“保护伞”概念的探讨。通过对“保护伞”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分析和对“庸伞”概念的分析将本文的“保护伞”概念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提出“保护伞”研究具有现实需求。第二部分通过实证调查“保护伞”的打击现状。统计得出“保护伞”案件数量激增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数量悬殊,同时案件判决从重处罚的倾向明显。由此得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击“保护伞”的关联性不强且存在拔高犯罪认定的问题。因此提出需要通过研究“保护伞”特征探讨“选择说”的合理性以及“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问题;并为了避免刑事司法扩大化的问题对“保护伞”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第三部分研究“保护伞”特征。首先对“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和争议背景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必备说”和“选择说”的详细介绍得出“保护伞”特征依然作为一个选择性特征具有其合理性。并对“必备说”的观点提出了反驳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关键是综合判断“非法控制”特征是否形成,而不是“保护伞”特征;第二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一定存在“保护伞”,“保护伞”的形成阶段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不一定一致,因此“保护伞”特征只能成为或然性特征之一,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比较得出,“保护伞”是黑社会组织最显着的特征,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第三方面通过研究第三种观点的逻辑错误得出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打伞”的前提并提出研究“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的重要性,得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是“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不能为了“打伞”而抬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入罪的门槛,“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并行。第四部分是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在进行具体罪数研究之前首先探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得出应当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并且刑事政策的实施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随后在研究两大类犯罪罪数争议问题上得出结论: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贪污受贿时,两罪没有牵连关系,且没有法律拟制的特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渎职犯罪,由于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且不存在一般特殊的区分,渎职类罪名无法评价纵容行为事实,因此择一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杨孟乔[10](2020)在《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文中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作为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之一,往往以有组织形态呈现,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人民的财产、生命等权益产生危害,甚至危害国家政权与稳定。如今,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犯罪呈现隐蔽性、非暴力性等特点,以滋扰型、纠缠型、哄闹型等非物理伤害手段为表现形式的黑恶势力犯罪逐渐增多,即“软暴力”犯罪。软暴力行为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手段,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带来的危害性丝毫不逊于此前物理伤害性质的暴力,且远高于软暴力行为在普通刑事犯罪中的危害性。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最大限度地整治黑恶势力犯罪,应当对暴力犯罪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容与扩张。在2018年初《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颁布后,一系列有关黑恶势力犯罪具体文件的出台,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向纵深层次推进,文件对依法惩治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黑恶势力采取软暴力进行的犯罪,作出有区别性、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第一次在司法文件中直接使用软暴力的说法,确立了“恶势力”与“软暴力”的不完全正式制度;有体系性地描述了软暴力行为的适用标准;详细规定了软暴力在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入罪要素中的判断等。但与此同时,具体司法实践中与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有关的问题仍不明晰,诸如关于软暴力与暴力性手段的关联性程度、软暴力手段不同阶段的独有特征、软暴力在不同层级犯罪中如何进行相应评价等,都使得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陷入困境。2019年相关文件虽然细化了软暴力的规定,但也容易导致对软暴力行为的认定出现扩张。因此,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进行剖析是当前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软暴力纳入暴力犯罪范围的过程中,应以法律逻辑为基础,以规范的实质解释为方法,从而确定软暴力的具体概念和特征、明确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行为的边界以及恶势力犯罪与软暴力的认定原则。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行为,评价维度应当更加多元化,综合考量行为要件与主体要件,而非单一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从案件中剥离评价,要紧抓非暴力性、有组织性、暴力保障性、非终局性等特征,以实现被害人的心理强制作为危害结果进行入罪,成为认定核心。既要防止不适当的限缩,因边界不明晰而忽视黑恶势力犯罪中属于软暴力的行为,更要防止过度扩张、类推解释、兜底适用,将普通的寻衅滋事行为纳入其中。在理论与实践中类比相对成熟的暴力犯罪体系,根据刑事政策及时调整,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与普通刑事犯罪的软暴力三层级体系,避免对于软暴力边界把握不准的情况,亦可规避在量刑中出现重复评价的状况。
二、当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1)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情介绍及相关法理分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相关法理分析及笔者观点 |
1.相关法理分析 |
2.笔者观点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的认定与作用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本质特征 |
1.相关理论争议 |
2.危害性特征本质说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作用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展开性分析 |
(一)危害性特征的行为认定 |
1.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2.利用“保护伞”的包庇或纵容 |
(二)危害性特征的范围认定 |
1.如何认定“一定区域” |
2.如何认定“一定行业” |
(三)危害性特征的程度认定 |
1.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依据 |
2.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过程 |
(四)危害性特征的后果认定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
(一)危害性特征与其他三个特征逻辑关系的协调 |
1.危害性特征与组织特征逻辑关系的协调 |
2.危害性特征与行为特征逻辑关系的协调 |
3.危害性特征与经济特征逻辑关系的协调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缺陷 |
1.规范用语内涵模糊 |
2.“保护伞”条件强调不足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完善建议 |
1.规范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
2.强化“保护伞”条件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K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黑社会组织犯罪研究综述 |
(二)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四、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涉黑涉恶犯罪治理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我国涉黑涉恶组织的基本概念 |
(一)黑势力的概念 |
(二)恶势力的概念 |
(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类 |
二、我国涉黑涉恶组织的四个特征 |
(一)组织特征 |
(二)经济特征 |
(三)行为特征 |
(四)危害特征 |
三、我国涉黑涉恶犯罪的相关理论基础 |
(一)涉黑涉恶犯罪成因理论 |
(二)涉黑涉恶犯罪侦查理论 |
(三)社会综合治理理论 |
第二章 K市涉黑涉恶犯罪总体概况 |
一、K市基本状况 |
二、K市扫黑除恶历史发展 |
(一)K市扫黑除恶案件总体性分析 |
(二)K市涉黑涉恶案件的总体态势 |
三、K市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效 |
第三章 K市涉黑涉恶犯罪治理困境剖析 |
一、K市政府自身体制困境 |
(一)组建专业打击队伍难 |
(二)涉黑保护伞查证难 |
二、涉黑涉恶组织犯罪侦查困境 |
(一)涉黑线索发现难 |
(二)查证审讯突破难 |
(三)涉黑证据收集难 |
(四)组织成员查清难 |
三、涉黑涉恶组织社会面治理困境 |
(一)社会面综合监管难 |
(二)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不完善 |
第四章 K市涉黑涉恶犯罪治理优化策略 |
一、强化治理主体及其职能建设 |
(一)强化专业组织建设 |
(二)强化监察,打击“保护伞” |
二、优化涉黑涉恶组织犯罪治理策略 |
(一)加强情报收集 |
(二)强化审讯策略 |
(三)强化证据收集 |
(四)树立侦查意识 |
三、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
(一)强化重点领域与群体的有效防控 |
(二)加强涉黑涉恶宣传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中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立法考察 |
1.1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立法沿革 |
1.1.1 第一阶段(1949至1979 年) |
1.1.2 第二阶段(1979至1997 年) |
1.1.3 第三阶段(1997 年至今) |
1.2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规范构造 |
1.2.1 危害性特征的外在表现 |
1.2.2 危害性特征的形成方式 |
1.2.3 危害性特征的对象范围 |
1.2.4 危害性特征的结果限定 |
1.3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比较分析 |
1.3.1 日本暴力社团的危害性特征 |
1.3.2 意大利黑手党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
1.3.3 美国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 |
1.3.4 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危害性特征的诠释 |
1.3.5 比较与分析 |
第2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内涵解析 |
2.1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界定 |
2.1.1 “一定区域”的界定 |
2.1.2 “一定行业”的界定 |
2.2 “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判断 |
2.2.1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关系分析 |
2.2.2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内涵把握 |
2.2.3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实践表现 |
2.2.4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形成方式 |
2.3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认定 |
2.3.1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界定 |
2.3.2 “严重破坏”的程度标准 |
2.3.3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实践表现 |
2.4 危害性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协调理解 |
2.4.1 危害性特征与组织特征的协调性 |
2.4.2 危害性特征与经济特征的协调性 |
2.4.3 危害性特征与行为特征的协调性 |
第3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3.1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立法缺陷 |
3.1.1 条文表述存在重复性 |
3.1.2 规范用语内涵模糊 |
3.1.3 保护伞特征强调不足 |
3.2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完善措施 |
3.2.1 精简条文的内容 |
3.2.2 加强条文用语的规范性 |
3.2.3 提高条文用语的准确性 |
3.2.4 明确“保护伞”条件的必要性 |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立法协调 |
3.3.1 危害性特征与组织特征的立法协调 |
3.3.2 危害性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立法协调 |
3.3.3 危害性特征与行为特征的立法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恶势力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恶势力组织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
1.1 恶势力组织的概念界定 |
1.1.1 恶势力组织概念的产生 |
1.1.2 恶势力组织概念的发展 |
1.1.3 恶势力组织概念的定型 |
1.2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表现 |
1.2.1 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 |
1.2.2 恶势力组织的行为特征 |
1.2.3 恶势力组织的危害特征 |
1.3 恶势力组织的类型分析 |
第二章 恶势力组织的一般认定标准 |
2.1 恶势力组织的本质特征 |
2.2 恶势力组织的人数标准 |
2.3 恶势力组织的行为标准 |
2.4 恶势力组织的动机标准 |
2.5 恶势力组织的影响标准 |
第三章 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的司法界分 |
3.1 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的概念阐释 |
3.1.1 恶势力团伙 |
3.1.2 恶势力集团 |
3.2 恶势力集团的特征分析 |
3.2.1 恶势力集团的组织特征 |
3.2.2 恶势力集团的行为特征 |
3.2.3 恶势力集团的目的特征 |
3.3 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的具体界分 |
3.3.1 组织稳定性方面的差别 |
3.3.2 行为表现方面的差别 |
3.3.3 影响后果方面的差别 |
第四章 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 |
4.1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法律特征 |
4.1.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
4.1.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
4.2 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分析 |
4.3 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界分 |
4.3.1 组织化程度的高低 |
4.3.2 经济实力的强弱 |
4.3.3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有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现状 |
第一节 “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现状表现 |
一、“套路贷”刑事案件数逐年递增 |
二、“套路贷”刑事案件地区分布广 |
三、“套路贷”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 |
第二节 “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现状特点 |
一、“套路贷”刑事案件罪名相对集中 |
二、“套路贷”刑事案件涉案行为具有规律性 |
三、“套路贷”刑事案件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大 |
第二章 “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认定面临的难题及根源 |
第一节 “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认定面临的难题 |
一、罪与非罪认定困惑 |
二、一罪与数罪认定困惑 |
三、共同犯罪认定困惑 |
四、涉黑化认定困惑 |
第二节 “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认定面临难题的根源 |
一、刑法理论存在分歧 |
二、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
三、“套路贷”行为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 |
第三章 解决“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认定困惑的路径 |
第一节 厘清“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的界限 |
一、“套路贷”犯罪的特征 |
二、“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的共通点 |
三、“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的区别 |
第二节 精准把握“套路贷”犯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标准 |
一、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标准 |
二、“套路贷”犯罪中认定为一罪的情形 |
三、“套路贷”犯罪中认定为数罪的情形 |
第三节 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一、“套路贷”犯罪中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界定 |
二、“套路贷”犯罪中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第四节 明晰“套路贷”犯罪涉黑化的标准和判断 |
一、“套路贷”犯罪涉黑化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
二、“套路贷”犯罪涉黑化的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
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规制沿革 |
2.2.1 正式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概念 |
2.2.2 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调整 |
2.2.3 刑法修正案八后的逐步完善 |
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认定 |
2.3.1 犯罪活动的组织化 |
2.3.2 经济利益的目的性 |
2.3.3 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
2.3.4 地区资源的控制性 |
第3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
3.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
3.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应用 |
3.3.1 宽严相济的“宽” |
3.3.2 宽严相济的“严” |
3.3.3 宽严相济的“济” |
第4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剖析 |
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缺失 |
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法人欠缺主体资格 |
4.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 |
4.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 |
4.4.1 定罪中的重复评价 |
4.4.2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 |
4.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人保护力度薄弱 |
第5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完善对策 |
5.1 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 |
5.1.1 修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为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罪 |
5.1.2 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 |
5.1.3 增设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5.2 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 |
5.3 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 |
5.4 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 |
5.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系统性修改 |
5.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司法的合理规制 |
5.5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7)构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Z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设计 |
1.6.1 研究数据 |
1.6.2 研究步骤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研究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2.1.2 长效机制 |
2.2 支撑理论 |
2.2.1 社会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Z区扫黑除恶现状分析 |
3.1 Z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状分析 |
3.1.1 Z区黑恶势力基本情况 |
3.1.2 Z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开展情况及现有机制 |
3.2 Z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 |
3.2.1 组织领导未形成固定常态 |
3.2.2 村社干部审查留有死角 |
3.2.3 线索排查信息互通流于形式 |
3.2.4 督导考核追求数字缺乏长效 |
3.2.5 宣传引导未深入基层一线 |
3.2.6 犯罪财富调查缺乏深挖打击 |
第四章 Z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1 组织领导架构涣散弱化 |
4.2 村社干部审查缺乏全覆盖 |
4.3 线索排查信息化水平低 |
4.4 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 |
4.5 督导考核缺乏科学指标 |
4.6 宣传引导重留痕轻效果 |
4.7 摧毁犯罪财富缺乏支撑 |
第五章 国内外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经验借鉴 |
5.1 我国内地部分成绩突出地区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做法与启示 |
5.1.1 广州市及部分区的做法与启示 |
5.1.2 广东部分成绩突出地区的做法与启示 |
5.1.3 其他部分成绩突出省份的做法与启示 |
5.2 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做法与启示 |
5.3 日本东京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做法与启示 |
5.4 美国纽约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做法与启示 |
第六章 构建Z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 |
6.1 构建Z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要素 |
6.2 构建Z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遵循的原则 |
6.2.1 常态化原则 |
6.2.2 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
6.2.3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
6.3 Z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 |
6.3.1 建立专门的扫黑除恶组织架构 |
6.3.2 建立健全村社干部审查机制 |
6.3.3 建立健全线索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 |
6.3.4 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
6.3.5 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督导考核机制 |
6.3.6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宣传机制 |
6.3.7 建立健全犯罪财富查处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Z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基于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案案件评析 |
1.1 案情简介 |
1.2 争议焦点 |
1.3 该案引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现状的思考 |
1.3.1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 |
1.3.2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 |
2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的分析 |
2.1 组织特征 |
2.2 经济特征 |
2.3 行为特征 |
2.4 非法控制特征 |
3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问题 |
3.1 组织特征认定的司法困境 |
3.2 经济特征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
3.3 行为特征的认定有失偏颇 |
3.4 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过于狭隘 |
4 国际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与借鉴 |
4.1 欧美国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
4.2 港澳台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
4.3 对国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研究的借鉴与反思 |
5 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建议 |
5.1 “组织特征”的认定 |
5.1.1 完善“人数和骨干成员的稳定性”的规定 |
5.1.2 科学理解“组织存续期限” |
5.1.3 明确犯罪组织的成立意图 |
5.2 “经济特征”的认定 |
5.2.1 科学界定“经济来源”和“经济实力” |
5.2.2 明确“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属 |
5.3 “行为特征”的认定 |
5.3.1 明确“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 |
5.3.2 避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模糊性规定 |
5.4 “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认定 |
5.4.1 明确“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范围 |
5.4.2 科学划定“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的界限 |
5.4.3 正确辨识“保护伞”的问题 |
5.4.4 明确何为“称霸一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
第一章 “保护伞”概述 |
一、“保护伞”的概念评析与界定 |
(一)概念评析 |
(二)本文讨论的范围 |
二、“保护伞”研究的现实需求 |
第二章 “保护伞”现状分析与问题提出 |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判决概览 |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的具体分析 |
(一)判决数量增加迅猛 |
(二)判决中的重罚倾向明显 |
(三)总结与提出问题 |
第三章 “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 |
一、争议的源起与意义 |
(一)“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 |
(二)“保护伞”特征的规范争议 |
(三)“保护伞”特征规范的意义 |
二、两种学说的详述 |
(一)“必备说”的三个观点 |
(二)“选择说”的四个观点 |
三、“必备说”的反驳与本文的观点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控制”特征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必然存在“保护伞” |
(三)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打伞”的前提 |
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伞”的关系 |
(一)“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区别 |
(二)“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行 |
五、总结 |
第四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
一、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 |
(二)刑事政策的实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 |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 |
(一)包庇、纵容行为的区分 |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罪数认定 |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渎职类犯罪的罪数认定 |
三、总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10)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黑、恶势力犯罪概述 |
第一节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
一、黑势力组织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
二、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概念 |
三、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 |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在司法认定中的区分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的联系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的区分 |
第二章 立法与司法视野中的“软暴力” |
第一节 刑法中有关暴力犯罪的立法评析 |
一、传统物理暴力简述 |
二、刑法中的“暴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暴力行为的立法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软暴力的语义分析 |
一、软暴力概念的语义变迁 |
二、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概念 |
第三节 软暴力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
一、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特征 |
二、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
第三章 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案例样本情况与分析 |
一、实证研究的案例样本情况 |
二、实证研究的案例样本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中软暴力的具体表现与问题 |
一、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 |
第四章 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避免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扩张 |
第二节 软暴力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适用 |
第三节 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重复评价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当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论文参考文献)
- [1]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司法认定[D]. 蒋鹏.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K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治理问题研究[D]. 赵朋辉. 河南大学, 2020(02)
- [3]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研究[D]. 李昊天. 河北大学, 2020(08)
- [4]恶势力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杨成. 河北大学, 2020(08)
- [5]“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研究[D]. 周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D]. 李云鹤.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7]构建基层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Z区为例[D]. 廖灏彬.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8]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基于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的思考[D]. 赵晓倩.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9]“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D]. 彭诗雨.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D]. 杨孟乔.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