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论文文献综述)
周佳楷[1](2020)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近年来国际投资数量的高速增长,国际投资仲裁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投资纠纷的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关涉国际投资仲裁结果的实现,是仲裁制度的关键内容,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论文的选题还考虑到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对“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具有裁决承认与执行上的特殊性。“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沿线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活动愈加频繁、投资体量庞大。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制度是以发达国家利益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不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诉求。为此,在合理解释现有裁决承认与执行依据的基础上,整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BIT中相关的仲裁条款是在国际法层面保护我国及沿线国家投资安全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各国共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论文的逻辑思路为: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并采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研究。论文的核心观点是: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ICSID公约、《纽约公约》及其他投资条约下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不同,进而导致在裁决一致性、公共政策条款、国家豁免及司法审查等问题上时常产生冲突、矛盾。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既有相关理论的完善及国际关系理论的引入,为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对策。依循上述逻辑思路和核心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大部分:第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主要阐述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变革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裁决承认与执行基本概念的界定,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和标的。同时,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需要丰富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中公平公正理论的贯彻,改变仲裁实践中过度保护私人投资者的情况,即裁决承认与执行理念上的转变。二是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还在于国际经济活动主体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相互依赖”,应当在相关制度改革完善中引入“相互依赖理论”,明确投资纠纷各方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彼此相互依赖,即应重视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投资法理论变革的影响。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在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解决中的应用。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面临的国家豁免、公共政策保留、审查监督等问题,本质上都涉及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入手,分析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裁决执行地国家国内法支持的理论依据,从而确保裁决承认与执行所依据的国际法与执行地国家国内法在适用上能够有效协调。第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论文于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阐释了当今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章的三大理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具体内容为:一是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因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的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主要包括不同仲裁裁决依据在国家豁免规定上的冲突、法院地法关于国家豁免的规则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在理论上,要认识到绝对豁免理论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应当转向相对豁免理论,合理解释条约中的模糊条款;同时,推进限制豁免理论成为国际习惯。二是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因对条约中“公共政策”条款解释上的差异而导致的阻碍,主要包括“公共政策保留”对ICSID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条款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为此,建议协调不同仲裁规则下公共政策条款的解释,并在公共政策解释出现争议时,引入法庭之友来提供解决方案。三是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问题。因各裁决承认与执行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司法审查政策的差异而导致的阻碍。该部分内容突出裁决监督的功能的实现,对非ICSID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商事仲裁审查规则与投资仲裁审查规则适用的选择问题和ICSID裁决的上诉机制问题进行详会细论述。第三,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完善。一方面,基于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规则与实践,提出完善建议。如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说明”的调整;选择适当时机允许《纽约公约》在中国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以及BIT与ICSID公约、《纽约公约》的协调。另一方面,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有利于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建议。将现有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改革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区域性投资纠纷解决的需求相结合,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制定有利于投资者与国家利益平衡的国内法规则、整合中国与沿线国家BIT中相关的仲裁条款、以及推进沿线国家投资仲裁裁决互认与执行机制。
王兵洲[2](2020)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指出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上诉审法院审查的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当中,民事上诉利益对于上诉审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当事人民事上诉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没有民事上诉利益的具体规定。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民事纠纷主体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大量涌现,诉讼案件不断增长为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审判压力。与此同时,我国对上诉条件的设定过于宽泛,实际上意味着上诉权是一项普惠的、当然的权利,任何案件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启动二审程序,由此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有可能会启动二审程序,进而会引发上诉投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弥补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的缺陷,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上诉利益的制度原理。因此,本文通过介绍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理论和学界的观点分歧,结合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实践现状,分析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当中践行民事上诉利益的必要性,并对落实民事上诉利益提出了制度化的设想。第一部分,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问题研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理论,将民事上诉利益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其次,从民事上诉利益的内涵、性质、识别标准这三个方面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相关学术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和实践分析。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稿中曾经存在对于民事上诉利益的些许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民诉法的历次修改仍然没有对民事上诉利益作出明确具体地规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我国存在利用民事上诉利益进行要件判断的裁判文书,但由于民事上诉利益制度原理的缺位,导致我国司法审判中对上诉利益的认定不统一。同时,从我国对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判断的时间节点来看,也有制度适用异化地风险。第三部分,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研究。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均对有民事上诉利益进行要件化判断的制度体现,主要表现为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制度。围绕德国、日本和英国的民事上诉利益相关制度原理,对其进行了立法规范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制度实施现状,形成了一些可供我国分析借鉴的制度启示。第四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化的制度设想。民事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具有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标准的确立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对于民事上诉利益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为了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在规定民事上诉利益的同时,有必要增加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附带上诉制度以及优化审查制度,使整个民事上诉程序更趋合理。
张仕馨[3](2020)在《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诉审查程序是衔接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进而决定应否由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过程。上诉审查程序一般被认为具有协调、平衡多种利益的功能,科学的上诉审查程序不仅关系到纠纷解决和私权保护,而且关系到上诉审程序目的和效果的实现。我国上诉审查程序自确立以来一直未有较大变动。虽然上世纪90年代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全面开展,但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始终是改革关注的焦点,有关上诉审程序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也多集中在上诉案件的实体审理环节,上诉审查程序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上诉审查程序确立之时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也延续至今。现有的上诉审查程序缺少必要的审查内容,加之上诉权被认为是一项普惠的权利,二审程序的启动十分容易,导致无上诉必要的案件进入上诉实体审理环节。原审法院被赋予初步审查权,但缺少对该项审查权的规范,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诉渠道受阻,或导致上诉审查程序沦为上诉材料在两级法院之间的流转程序。上诉审查程序与审理前准备程序的错位不可避免地延长了诉讼时间。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各项缺陷最终导致该程序应有的筛选、过滤功能失灵,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本文在梳理我国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的基础上,结合诉讼价值观、上诉审制度目的与功能、上诉审模式、诉讼要件等理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上诉审查程序改革的经验,提出我国上诉审查程序完善的具体路径。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本章梳理了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有关上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上诉审查程序所涉的两个具体环节:当事人提起上诉及法院受理上诉。第二章为现行上诉审查程序的问题及成因。本章以现有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为分析对象,指出上诉审查程序在实践中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并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上诉审制度预设的目的与功能、上诉审模式、诉讼要件理论的缺失与混淆、既判力规则的缺失五个方面探寻上诉审查程序缺陷的根源。第三章为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本章针对现有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上诉审查程序,从上诉审查的内容、主体和具体程序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审查程序的具体路径。
崔险险[4](2020)在《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以《民诉法解释》第338条、339条为中心》文中指出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民事二审能否撤回起诉这一问题各执一词,久持不下。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和第339条首次对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予以了肯定的回应,但并不意味着有关的理论争执尘埃落定。事实上,理论上的多元化和司法实践的多样化,以及上述解释在实践中运作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又引起了对该制度新一轮的考量和审视。对于民事二审能否撤回起诉这一问题,有必要从撤诉契约理论和理性经济人理论这两个理论来作进一步的佐证和阐述。而回到立法本身,结合司法实践的运行现状,该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规则层面:存在处分权原则贯彻不彻底,一刀切方式禁止再诉欠缺合理性,和解协议调解化趋势明显与和解协议效力过低消解撤诉优势等痹症。实践层面:存在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关系含混不清,诉讼费用负担机制不同一,针对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同时提起的情形处理方式不科学,人民法院对二审撤回起诉请求多采同意的处理方式,法律依据适用混乱和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热情不高等问题。为回应该制度在实践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在完善《民诉法解释》第338、339条的基础上,同时关注与该制度相关联的问题。具体举措包括:坚持“被告中心”原则,保障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使诉讼程序依撤回起诉终结的权能;构建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诉讼费用负担机制,规定原则上由原审原告负担相关诉讼费用;对于二审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问题采取区别化的处理方式,涉及人身关系案件可赋予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明确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不可并存,后者所产生的效果可为前者所吸收;二审撤回起诉行为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应增加法官告知撤诉后果等事项;基于和解和调解应各自独立的认知基础上,和解协议调解化的举措并不恰当,增强和解协议效力才是应然选择。
何佩韦[5](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然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实现科学审级制度的技术性保障等基础理论为指导,检视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运行,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当事人寻求非正常救济途径、导致审判职能趋同化、难以适应案件多元化趋势等缺陷,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专门救济途径缺失、告知规范缺失、滥用程序异议权、容易引发滥诉等不足。因此,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有重构的必要性,根据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国情和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完善诉讼的审判管辖和适用范围、适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设置小额诉讼调解前置程序、设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措施等来完善我国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通过合理划定适用范围、建立裁量性上诉和附带上诉、科学建立启动主体和程序、禁止再审、处理好与巡回法庭和专门法院的关系等措施来建构我国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最终形成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补充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黄宣[6](2015)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三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三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三,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杨瑞[7](2009)在《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不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中,审级制度均体现着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实现着对程序公正性的保障。在学界有关审级制度已有的研究中,基本着眼于狭义上审级的构建,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个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后其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问题。至于在审级构建的框架内,不同审级的权力如何科学合理配置,尤其是如何实现不同审级之间的相互制约,则鲜有研究者。而事实上,审级制约机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涉到审级建构目标和上诉审功能能否得以实现。科学合理的审级制约机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通过程序的自治实现初审和上诉审之间的相互制约,这种制约关系及其作用的发挥能够有效限制不同审级法官的恣意,并最终维护司法的正确性、终局性和统一性。由此可见,对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鉴于此,本文将遵循辩证分析、比较分析、理论分析、规则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民事审级制约机制构建的基本原理、民事程序系统内不同民事审级制约机制之基本理论、各国民事审级制约机制之比较及其共同原理、我国民事审级制约机制之现状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对审级问题和上诉审问题的研究以及我国民事审判权通过程序自治实现内部白控的构建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和一种崭新的思路。本文共分六章: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第一章是有关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的一般理论。所谓民事审级制约,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级程序,通过对不同审级审判资源及审判权力的均衡合理配置,并借助于案件裁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双向的相互制约机制。通过这种双向制约机制的发挥,使得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的同时,其自身的权力也处于下级法院的监督之下。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司法程序内的纠错程序与过滤机制主要是审级制约机制。民事审级制约机制不仅存在于审级之中,更重要的是,它还存在于与审级制度相关的程序制度之中。从范围来看,民事审级制约机制贯穿于从审判启动至裁判作出整个审判过程的始终。总体而言,民事审级制约机制应由以下不同的机制构成:(1)审级启动制约机制,其主要表现为对上诉审启动条件的限制;(2)审判模式制约机制,其具体体现为民事第二审上诉的模式;(3)审判范围制约机制,其体现为对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限制;(4)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其通过不同审级的职能分层得以实现;(5)裁判范围制约机制,其主要体现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原理基础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6)裁判方式制约机制,其中发回重审之裁判方式最能直接反映上诉审之裁判方式制约机制设置得科学与否。任何一项制度的合理存在,均须具备支撑其得以合理存在的相关理论基础,民事审级制约机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支撑民事审级制约机制得以科学构建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级独立理论。审级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上下结构要求,是审级制度的应有之义。审级制约机制的存在非但不会妨碍司法独立和审级独立的实现,相反,它还是司法独立和审级独立的必然要求。(2)系统自治力理论。如果把系统自治力理论运用到司法审判这一相对独立的系统,便可以发现,司法审判系统也遵循着“审判自治”的理论,能够通过系统内部制约的方式来解决权力的滥用问题。在司法系统内部,通过程序法对不同审级权力的配置及不同级别法院关系的界定,便形成了不同审级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同时,该子系统与诉权与审判权互动的子系统协同作用,对审判权实行着有效牵制,防止了审判权的失控和滥用,从而形成了良性的审级制约机制。(3)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司法权同样如此,这无疑为审级制约机制的科学构建和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在民事司法中,科学合理地构建民事审级制约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能够有效实现审级制度的功能目标,也能实现上诉审程序的功能目标。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不同的审级制约机制进行论述,其中第二章是关于审级启动制约机制。在民事审级系统之内,审判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审判程序的启动不是任意的、无条件的,而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民事审级制约机制之中,审级启动制约机制主要表现为对上诉审启动条件的限制。而之所以对上诉审启动的条件予以限制,其原理在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分配正义的需要。从域外来看,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基本均对第二审和第三审的启动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件,以有效利用稀缺的司法资源。在我国,由于现行民事审级乃采两审终审制,从对第二审上诉的条件来看,严格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上诉条件作实质性限制,由此导致上诉权被滥用,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并进而严重影响了二审法院上诉审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实有必要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对我国民事审判启动制约机制予以完善,其中包括规范提起上诉的要件,将上诉利益作为提起上诉的实质性条件;从上诉理由、争议金额及裁判性质等方面予以制约;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制裁等。第三章是审判模式与审判范围制约机制。在审判模式问题上,第二审上诉模式直接体现着民事诉讼第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而且,不同的民事第二审上诉模式体现着不同的审级制约关系,因此,审判模式制约机制也就具体体现为民事第二审上诉的模式。上诉审模式决定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而对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限制则直接体现着初审对上诉审的制约机制。从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既有的第二审上诉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的事后审主义,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受到相应限制的续审主义,它们在处理第一审与第二审的关系问题上,都毫无例外地将对案件的事实审理重点放在了第一审,即所谓“审级重心向下倾斜”。与上诉审模式及审级重心之选择相适应,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制约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提出上诉,只能针对在原审中已经提出过异议的事项,上诉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随之便被限定在异议的范围之内。在大陆法系国家,经过改革,很多国家也已将上诉审程序重构为错误控制与修正机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受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拘束。相应地,在上诉审之新证据的提出问题上,两大法系也呈现出共同的趋势,即严格限制第二审中新证据的提出,以充分发挥一审的事实审理和裁判功能,体现一审对上诉审的制约。从我国来看,并未对上诉审模式作出明确的定位,上诉审审判范围的制约机制也不完善,从而严重弱化了一审法院的审理职能,无法发挥出一审对上诉审的制约功能。在我国相关问题的完善上,应体现审级重心向下倾斜,完善一审程序,充分发挥其在调查事实方面的职能;二审实行有限制的续审制,适当限制二审审理范围。第四章是关于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所谓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是指通过不同审级审判权的职能划分,突出不同审级的审判职能重点。从不同审级的审判权配置来看,尽管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各国的具体审级结构存在着较大差异,但现代审级制度在实质上又遵循并体现着基本相同的原理,表现在:(1)不同审级实现职能分层,即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架构是通过法律明确各自的职能配置确定的,由此划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力界限。(2)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实现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有效制约。具体到我国,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及与之相关的不同审级权限配置并未能够有效实现不同审级权限配置的制约,既未实现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层,也未对事实审与法律审作出区分,由此带来诸多负面效应。有鉴于此,在对我国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的完善问题上,首先,有必要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为了减轻第三审法院的负担,充分发挥其法律审的功能,应对其受案范围进行限制,将第三审上诉的标准确定为“有重大法律价值”或称“重大法律问题”。其次,应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功能,实现职能分层。其中,初审法院的基本审判职能应当定位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从而就具体个案的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第二审法院的基本审判职能应当确定为监督初审法院的司法审判,依法纠正裁判错误,保障个案裁判的正确性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第三审法院的基本审判职能则应界定为解释法律,统一司法裁判,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进而维护整个司法审判程序和法治秩序。再次,基于解决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需要,应建立对特定案件的一审终审制。第五章是关于裁判范围制约机制。在民事审级中,有关裁判范围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上诉审裁判范围的制约上,这一制约机制主要通过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发挥作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核心在于,将上诉法院变更判决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从而体现当事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是处分原则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从域外来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现已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一项较为成熟的理论,并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加以体现。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大多没有该原则的立法及理论,但其诉讼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则与大陆法系的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相当程度的暗合。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未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实质,配套的制度建设更是极为缺乏,从而使得我国上诉审裁判范围处于制约失控的状态。由此,有必要引入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同时规定其适用的若干例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关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的例外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非讼案件的例外;公共利益的例外;诉讼要件欠缺的例外;法律审裁判的例外;裁定上诉的例外以及双方上诉的例外。在相关配套制度中,为了解决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可能带来的滥用上诉权等问题,有必要建立附带上诉制度,对提起附带上诉的主体、附带上诉与主上诉的关系、提起附带上诉的法定期间及相关程序要求、附带上诉的法律效力等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六章是关于裁判方式制约机制。在不同审级的裁判中,基于二审在审级上的特殊性,民事二审裁判方式的设计最能反映审级制约的要求。而在二审的裁判方式制约问题上,发回重审这种裁判方式作为纠正一审判决实体和程序方面错误的监督机制,最能直接反映上诉审之裁判方式制约机制设置得科学与否。虽然各国在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同,但共同点均在于对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加以有效的限定,且大多限定于法律问题或与法律问题紧密相关的主要事实和程序问题。而且,在二审程序中,很多国家(如美国、德国)还建立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制约机制。除此之外,以程序理由作为发回重审的标准,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几乎已成为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发回重审制度的共同点。从我国来看,我国发回重审的机制运行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相反,其却走进了二审法院推卸责任、审级虚设、行政化随意派发案件等弊端百出的误区,其根本原因即在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为了制约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权,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事由;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予以限制;规范发回重审的裁判形式,并确立发回重审之裁判对二审法院及当事人的拘束力;充分发挥当事人处分权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权的制约;从程序操作上对发回重审予以制约。
刘晓英[8](2008)在《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上诉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对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评析,提出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设想和具体方案,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促使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立法上的各种缺陷和制度上的弊端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尽自己作为一个司法实务工作者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六章,约二十万字,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文章在该部分对民事上诉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探讨。首先对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脉络进行了一个概要性的探讨。然后,在对上诉权的属性进行了多维视角的全面分析基础上探讨了上诉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目的。本章的研究旨在论证上诉制度要体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两大价值目标的均衡和统一,实现上诉制度中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之协调,并能有利于上诉制度在安抚当事人情绪、纠正一审错误、监督初审法官、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等多项功能的发挥。第二章对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文章以法系作为划分之标准,并从国别分析的视角对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上诉制度各个层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通过梳理,我们得以认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民事上诉制度,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造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文章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上诉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并总结了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上诉制度的共同特征和主要差异,以此作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铺垫。第三章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文章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立法和运行状况进行了多角度的考察和剖析。分析了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探究了产生其制度缺陷的根源。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以下制度上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弊端:第一,我国事上诉审程序中诉权与审判权扭曲和失衡;第二,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不完善;第三,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不合理。第四章以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诉权与审判权互相制衡为视角探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文章指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实现诉权对审判权制衡的核心就是要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导入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而诉权对审判权制衡的有效途径是在民事上诉审程序中构建诉讼契约制度的完整体系,同时,作为审判权对上诉权的制衡机制,则要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上诉利益标准,并对滥用上诉权行为予以经济制裁。文章在提出上述设想时对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构建亦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章以程序的优化和完善为视角探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文章认为应建立我国裁定上诉审制度、完善裁定上诉审程序;对我国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进行立法改造;修正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方式的规定;明确发回重审的标准,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范围。第六章以审级制度为视角探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文章首先探讨了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理,随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思路:建立多元化的审级制度,重新调整各级人民法院功能和职能,并协调好与再审制度的关系。本文的上述研究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实证调查与分析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
王鹏[9](2007)在《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附带上诉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均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上述国家和地区就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也有相异之处。我国大陆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附带上诉制度,制度规定上的阙如导致了学术研究上的匮乏和贫困,基于此笔者以附带上诉为题,对之略有思考,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关注。本文近40000字,除去前言和尾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就附带上诉的立法体例。德国就民事案件的审理采取四级三审制。德国民诉法不仅存在附带控诉、附带上告,还规定了附带抗告。德国民诉法虽有独立的附带控诉之规定,但已被民事诉讼改革法取消了,在目前德国语境中附带控诉仅指非独立的附带控诉。由于日本法和德国法存在历史上的继受关系,因此日本民诉法就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与德国颇为相似,只不过日本民诉法仍保留着独立的附带上诉和非独立的附带上诉两种类型。法国法院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上诉制度的多样性,但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上诉仅指向上诉法院的上诉和向最高司法法院的上诉,上述的两种上诉方式分别类似于德、日的控诉和上告。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三级三审制,其民诉法同样规定了独立的附带上诉和非独立的附带上诉两种类型。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澳门地区的民诉法典中也有体现,其第587条就是关于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第二部分:论述了附带上诉的法理依据。首先附带上诉有利于当事人平等之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诉法的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制度上的平等,只有制度上的平等才能在具体的诉讼中为当事人平等之保护提供依据。其次,有助于抑制当事人滥行上诉权。最后附带上诉制度能排除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适用。第三部分:阐述了笔者对附带上诉制度的认识和看法。首先,对于被上诉人在其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符合独立上诉要件的,笔者不对之冠以“附带”之名,而以独立上诉处理。德国和日本民诉法均把抗告作为上诉的方式之一,故有附带抗告之规定。但基于上诉与抗告的固有区别,笔者不认为抗告为上诉之一种,因此笔者不为附带抗告之讨论。其次,就有关附带上诉性质的三种学说中,以上诉不可分原则为理论支撑的非上诉说为笔者所不采,而二元说最终落入非上诉说的窠臼。以上诉可分原则为理论依据的上诉说为笔者所赞同。再次,附带上诉具有以下特征:地位上的依附行、当事人身份的重叠性、审理上的合并性等。最后,笔者打破了以提起时间的先后为标准对主上诉与附带上诉进行的划分,则主张应以是否符合上诉要件为依据对主上诉与附带上诉进行重新定位。主上诉因不合法被驳回,附带上诉失其效力;被上诉人已在答辩期间内提出附带上诉的,上诉人在开庭审理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应征得被上诉人之同意。由于附带上诉欠缺上诉之要件无法补救,故不存在附带上诉向独立上诉转化之可能。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大陆民诉法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大陆现行民诉法确立了二审有限审查原则,但是我国大陆现行民诉法没有确立附带上诉制度,使得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处于一种只能防守,无法进攻有失平等的被动局面。确立附带上诉制度,有助于实现当事人进攻和防御方法上的平衡。其次,附带上诉制度的确立能够为被上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避免当事人在二审终审后,不断申请再审,使再审救济成为事实上的常规救济手段,以及再审率高于上诉率这一不合理的现象,或不断申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已打破了“左”的思想的束缚,这为附带上诉制度移植到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之中扫清了思想上的障碍;同时附带上诉制度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的范畴,这又使附带上诉制度的移植成为可能;我国大陆91年民诉法规定了二审的有限审查原则,打破的82年民诉法(试行)全面审查的模式这为附带上诉制度的协调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雏形。第五部分:探讨了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大陆民诉法中的构建。首先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其次,随着二审终审制的弊端日渐显露,主张建立三审终审并且第三审为法律审,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在第三审程序中能否为附带上诉,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民诉法规定相左。基于第三审系为法律审的性质,不应准许被上诉人为附带上诉。本文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德、日、法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有关附带上诉立法的研究,并在分析我国大陆确立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主张在我国大陆民诉法典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既能针砭时弊,又能完善民事诉讼立法。
张光成[10](2007)在《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研究 ——以上诉条件、审理方式和发回重审制度为视角》文中认为上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裁判正确性和统一法律适用等多重目的和多方面的功能,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观念的更新以及社会各方面条件的变化,民事上诉制度原有的一些规定或作法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正的契机下,研究探讨民事上诉制度改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民事上诉制度改革问题的探讨,不能脱离民事上诉制度的基础,故此必须厘清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首先,公正和效益价值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亦是民事上诉制度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民事上诉制度中各价值目标既有统一和谐的一面,又有矛盾与冲突的一面,上诉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在所有的价值目标上都获得完全的满足,而只能通过各价值目标的权衡、协调和取舍,求得各方面利益的总体平衡,并在具体程序运作上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实现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其次,根据民事上诉制度的双重目的来研究民事上诉制度改革,才能符合立法的意图和目的。最后,为了确保民事上诉制度改革体现效益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对司法资源的利用符合公正价值,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有必要遵循民事上诉权规制与保障之原理。在厘清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对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研究就成为焦点。从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务来看,民事上诉制度的法理缺陷和司法弊端日趋明显,并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无限上诉造成诉讼价值失衡,阻碍民事上诉目的的实现;上诉审理方式虚置化和形式化严重,已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的冲击与损害,且上诉审缺乏足够的程序分流,造成案件积压,不利上诉案件的审理和案件质量的提高,难以实现上诉目的;发回重审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发回重审应有的价值缺损,背离了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已经具备各种可行性的条件,不仅国外立法的规定对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提供诸多借鉴范例,而且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国内条件亦日趋成熟。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为:其一,根据民事上诉制度的建构原理,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通过增设上诉利益,建构有限一审终审制、上诉许可制以及上诉制裁机制等制度与措施,变无限上诉为有限上诉。其二,严格限制迳行裁判方式的适用。根据案件繁简分流原理,构筑多样化的审理方式,以分流上诉案件,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以人为本,融入程序选择权,构建审理方式选择机制,使上诉程序更为人性化,更符合案件的特性以及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其三,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在完善的过程中以程序选择权来规范和约束发回重审的滥用。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研究,能够更好地落实和发挥民事上诉制度的价值,并有效保障民事上诉目的的实现;可以有效规范当事人上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互动关系,保障上诉权的正确行使和审判权有效、正当的运行;有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并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
二、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理论 |
2.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界定 |
2.1.1 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
2.1.2 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
2.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和标的 |
2.2.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
2.2.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标的 |
2.3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 |
2.3.1 利益平衡中的公平公正理论 |
2.3.2 国际关系中的相互依赖理论 |
2.3.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 |
第3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
3.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 |
3.1.1 国家豁免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应用及其演进 |
3.1.2 基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国家豁免的阐释 |
3.2 国家豁免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3.2.1 不同仲裁裁决依据在国家豁免规定上的冲突 |
3.2.2 法院地法关于国家豁免的规则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3.3 破解国家豁免阻碍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对策建议 |
3.3.1 协调不同仲裁规则下国家豁免规定的适用 |
3.3.2 限制豁免理论有助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4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 |
4.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适用概述 |
4.1.1 国际法上公共政策及其适用的一般阐释 |
4.1.2 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界定 |
4.2 公共政策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4.2.1 公共政策对ICSID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4.2.2 《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条款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4.3 破解公共政策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阻碍的对策建议 |
4.3.1 协调不同仲裁规则下公共政策的解释 |
4.3.2 在公共政策的解释中引入法庭之友 |
第5章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问题 |
5.1 非ICSID司法审查中的审查规则与标准 |
5.1.1 非ICSID裁决司法审查中是否适用商事仲裁审查规则的争论 |
5.1.2 非ICSID裁决司法审查中审查规则的确定 |
5.2 ICSID裁决执行的审查监督 |
5.2.1 ICSID公约下裁决执行的审查监督 |
5.2.2 ICSID裁决执行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3 完善ICSID裁决执行中的审查监督:建立独立的上诉机制 |
第6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完善 |
6.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6.1.1 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
6.1.2 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依据 |
6.1.3 裁决在中国的司法审查 |
6.1.4 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障碍 |
6.2 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法依据及其改进建议 |
6.2.1 中国加入《华盛顿公约》时“说明”的解释及其影响 |
6.2.2 BIT条款、ICSID管辖权争议与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6.2.3 《纽约公约》“商事保留”中的排除适用带来的影响 |
6.2.4 中国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依据的体系化建设 |
6.3 制定与国际法规则相适应的国内法依据:以ICSID为例 |
6.3.1 制定与ICSID规则适用衔接的国内法的必要性 |
6.3.2 ICSID规则与国内法适用上有效衔接的方法 |
6.4 “一带一路”倡议下有利于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建议 |
6.4.1 完善“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必要性 |
6.4.2 制定有利于投资者与国家利益平衡的国内法规则 |
6.4.3 整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BIT中相关的仲裁条款 |
6.4.4 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仲裁裁决互认与执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民事上诉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理论 |
一 民事上诉利益的界定 |
二 民事上诉利益与诉的利益 |
三 民事上诉利益与上诉利益要件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观点 |
一 民事上诉利益的内涵 |
二 民事上诉利益的性质 |
三 民事上诉利益的识别标准 |
第二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司法现状分析 |
一 绝对上诉权的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
二 适用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情形 |
第三节 实践中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具体分析 |
一 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常见理由 |
二 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的标准冲突 |
三 以上诉利益要件来限制上诉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分析 |
一 德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 |
二 日本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 |
三 英国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 |
第二节 国外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规范比较 |
一 关于上诉利益额度 |
二 关于上诉许可 |
第四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化的制度设想 |
第一节 增设民事上诉利益要件 |
一 确立民事上诉利益要件 |
二 确立民事上诉利益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化的制度性保障 |
一 上诉禁止利益变更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二 构建附带上诉制度 |
第三节 优化民事上诉利益要件的审查程序 |
一 优化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
二 优化民事上诉利益要件审查程序的具体举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a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上诉审查程序的现状 |
一、上诉条件 |
二、上诉受理 |
第二章 现行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现行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上诉审查内容欠缺 |
二、原审法院初步审查权有待规范 |
三、上诉审查程序与审理前准备程序错位 |
第二节 现行上诉审查程序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 |
二、上诉制度目的与功能的“私人”倾向 |
三、复审制到续审制的上诉审模式转型尚未完成 |
四、诉讼要件的立法规定缺失与理论混淆 |
五、既判力规则尚未确立 |
第三章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上诉审查主体的确定 |
一、上诉审查主体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上诉审查主体的确定 |
第二节 上诉审查内容的充实 |
一、上诉审查内容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上诉审查内容的充实 |
第三节 上诉审查具体程序的完善 |
一、上诉审查具体程序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上诉审查具体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以《民诉法解释》第338条、339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之处 |
0.5 结构安排 |
第1章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理论纷争 |
1.1 否定说的观点及其理由 |
1.1.1 以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否定法院一审判决的做法存疑 |
1.1.2 二审撤回起诉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 |
1.2 肯定说的观点及其理由 |
1.2.1 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与诉讼主体地位的强化 |
1.2.2 允许二审撤回起诉符合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
1.2.3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有比较法上的借鉴依据 |
1.3 两说观点的评析 |
1.3.1 针对否定说观点作出的评析 |
1.3.2 针对肯定说观点作出的评析 |
第2章 “肯定说”正当性的再认识 |
2.1 学理层面:撤诉契约理论 |
2.1.1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 |
2.1.2 撤诉契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延伸 |
2.1.3 强化当事人对结果的接受程度 |
2.2 现实层面:理性经济人理论 |
2.2.1 诉讼周期 |
2.2.2 诉讼费用 |
2.2.3 裁判结果 |
第3章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规则层面的问题 |
3.1.1 法院对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行为的干预过大 |
3.1.2 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再诉欠缺合理性 |
3.1.3 和解协议调解化趋势明显 |
3.1.4 和解协议效力过低消解撤诉优势 |
3.2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实践层面的问题 |
3.2.1 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关系仍含混不清 |
3.2.2 诉讼费用负担主体不统一 |
3.2.3 针对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同时提起的处理方式欠缺科学 |
3.2.4 法院驳回原审原告二审撤回起诉请求的情形较为少见 |
3.2.5 当事人依和解协议申请法院作出调解书的热情不高 |
第4章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保障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使诉讼程序依撤回起诉终结的权能 |
4.2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法律效果之明确 |
4.2.1 科学规定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同时提起时的处理方式 |
4.2.2 区别化处理二审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问题 |
4.3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之制度保障 |
4.3.1 规定统一的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诉讼收费标准 |
4.3.2 增加法官告知程序 |
4.3.3 合理强化和解协议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5)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审级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
一、审级制度的功能 |
二、审级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实现科学审级制度的技术性保障 |
一、上下级法院在职能上的分层 |
二、划分权利性上诉与裁量性上诉,建立终审上诉许可制 |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
四、审级制度的多元化 |
五、严格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的完善 |
一、完善诉讼的审判管辖和适用范围 |
二、适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设置小额诉讼调解前置程序 |
四、设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措施 |
五、禁止再审 |
第二节 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建构 |
一、三审终审制的理论争论 |
二、建立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有条件三审终审制建构的设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6)民事上诉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的选题价值 |
二、“民事上诉利益”之研究综述 |
三、“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研究方法 |
四、“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的行文结构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界定 |
一、民事上诉利益的定义 |
二、上诉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上诉利益与利益 |
二、上诉利益与诉讼利益 |
三、上诉利益与审级利益 |
四、上诉利益与上诉权 |
五、上诉利益与民事上诉程序 |
第三节 不同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二、法社会学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小结 |
第二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要素 |
一、享有民事上诉利益的主体范围 |
二、具有记载上诉利益的上诉对象 |
三、上诉利益的客观存在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民事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之学说 |
二、民事上诉利益判断标准应当采取“形式不服说” |
第三节 上诉利益的种类 |
一、上诉利益种类与上诉利益构成的关系 |
二、上诉利益种类的具体划分 |
小结 |
第三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 |
第一节 上诉利益的产生 |
一、上诉利益产生的形式表现 |
二、上诉利益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限制 |
一、阻止民事上诉利益发生 |
二、对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利益诉求的限制 |
第三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处分 |
一、民事上诉利益的提出 |
二、民事上诉利益的放弃 |
小结 |
第四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价值 |
一、上诉利益程序保障能够彰显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 |
二、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对民事诉讼实践需求的回应 |
三、上诉利益程序保障能够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实现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 |
一、民事诉讼结构 |
二、审级制度 |
三、司法传统与现实的需求 |
第三节 上诉利益的审理规则 |
一、上诉利益的管辖 |
二、上诉利益的审理范围 |
三、上诉利益的审理方式 |
四、对上诉利益不成立的制裁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上诉利益发生的实践状态 |
二、民事上诉利益产生之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实践状态 |
二、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 |
第一节 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 |
一、应当明确规定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的实质条件 |
二、进一步完善上诉程序规则 |
三、上诉程序新规则的创制 |
第二节 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 |
一、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基础建构三审终审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 |
二、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的三审终审制度之理性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创作作品 |
(7)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事审级制约机制概述 |
一、“制约”与民事审级制约的概念解读 |
(一) “制约”的概念解读 |
(二) 民事审级制约的概念 |
二、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的构成 |
三、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 审级独立理论 |
(二) 系统自治力理论 |
(三) 权力制约理论 |
四、科学构建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的意义 |
第二章 审级启动制约机制 |
一、民事审级启动制约机制的一般原理 |
二、域外民事审级启动制约机制之比较 |
(一) 第二审启动制约机制 |
(二) 第三审启动制约机制 |
三、我国民事审级启动制约机制之现状 |
四、我国民事审级启动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 规范提起上诉的要件 |
(二) 对上诉予以其他限制 |
(三) 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
第三章 审判模式与审判范围制约机制 |
一、民事审判模式制约机制概述 |
(一) 既有民事审判模式制约机制之概况 |
(二) 民事审判模式制约机制中审级重心的确定 |
二、民事审判范围制约机制概述 |
(一) 对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的制约 |
(二) 对上诉审提出新证据的制约 |
三、我国民事审判模式与审判范围制约机制之现状 |
四、我国民事审判模式与审判范围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 审级重心向下倾斜 |
(二) 二审实行有限制的续审制 |
第四章 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 |
一、民事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原理 |
(一) 不同审级实现职能分层 |
(二)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
二、我国民事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之现状 |
(一) 不同审级未实现职能分层 |
(二) 事实审与法律审未作区分 |
(三) 无法实现审级双向制约 |
三、我国民事审判权配置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 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
(二) 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功能,实现职能分层 |
(三) 建立对特定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
第五章 裁判范围制约机制 |
一、民事裁判范围制约机制概述 |
二、域外民事裁判范围制约机制之比较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我国民事裁判范围制约机制之现状 |
四、我国民事裁判范围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 引入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
(二) 相关配套制度之构建 |
第六章 裁判方式制约机制 |
一、民事裁判方式制约机制概述 |
二、域外民事裁判方式制约机制之比较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我国民事裁判方式制约机制之现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民事上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上诉制度基础理论研究 |
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西方民事上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中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上诉制度中上诉的概念及其语境分析 |
(一) 上诉的概念 |
(二) 上诉概念的语境分析 |
三、民事上诉制度中的诉权与上诉权 |
(一) 诉权及其基本理论 |
(二) 民事上诉权性质分析及其保障 |
四、民事上诉制度的价值 |
(一) 价值、法律价值释义 |
(二) 民事上诉制度的公正价值 |
(三) 民事上诉制度的效益价值 |
(四) 民事上诉制度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
五、民事上诉制度的目的 |
(一) 民事上诉制度的双重目的——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 |
(二) 民事上诉制度双重目的的协调与平衡 |
六、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 |
(一) 纠正一审错误 |
(二) 统一法律适用 |
(三) 监督初审法官 |
(四) 保障司法公正 |
(五) 安扰当事人情绪 |
第二章 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 |
一、两大法系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民事审级制度 |
(二) 英美法系的民事审级制度 |
(三) 小结 |
二、两大法系民事上诉提起制度之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民事上诉提起制度 |
(二) 英美法系的民事上诉提起制度 |
(三) 小结 |
三、两大法系民事上诉许可制度之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民事上诉许可制度 |
(二) 英美法系的民事上诉许可制度 |
(三) 小结 |
四、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审理范围之考察 |
(一) 大陆法系民事上诉审理范围 |
(二) 英美法系民事上诉审理范围 |
(三) 小结 |
五、两大法系民事上诉裁判制度之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民事上诉裁判制度 |
(二) 英美法系的民事上诉裁判制度 |
(三) 小结 |
六、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之比较 |
(一) 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的共同特征 |
(二) 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的主要差异 |
(三)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现状研究 |
一、诉权与审判权关系失衡 |
(一)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现象的总体透视 |
(二) 上诉权弱化和审判权强化: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缺失 |
(三) 程序选择权抑制和审判权张扬:上诉契约规范欠缺 |
(四) 上诉权膨胀和审判权萎缩:上诉条件宽泛、上诉权滥用 |
二、上诉审程序不完善 |
(一) 上诉对象狭窄,大多数民事裁定缺乏上诉审救济 |
(二) 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立法规定有悖诉讼原理 |
(三) 上诉审裁判缺乏程序规范的约束——以发回重审为中心 |
三、审级制度不合理 |
(一) 我国审级制度的生成、沿革及缘由 |
(二) 我国审级制度的特点 |
(三) 我国审级制度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一)——以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为视角 |
一、诉权对审判权制衡的核心: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导入 |
(一)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体现的司法理念 |
(二)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法理依据 |
(三)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在我国上诉制度中的具体适用 |
二、诉权对审判权制衡的有效途径: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制度体系的构建 |
(一) 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 |
(二) 我国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范围的拓宽 |
(三) 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的具体制度保障 |
三、确立审判权对上诉权的制衡机制 |
(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导入 |
(二) 上诉利益标准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确立及相关制度的构建 |
(三) 对滥用上诉权行为的经济制裁 |
第五章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二)——以程序的完善与优化为视角 |
一、我国裁定上诉市制度的建立、裁定上诉审程序的完善 |
(一) 拓宽适用裁定的程序事项范围 |
(二) 扩展可上诉裁定之范围 |
(三) 增加对裁定上诉的主体 |
(四) 完善具体的裁定上诉审审理程序 |
(五) 完善裁定上诉审处理结果之规范 |
二、我国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立法改造——兼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质疑与修正 |
(一) 借鉴国外的立法例,着眼于裁判范围,明确裁判范围与上诉请求范围之间的关系 |
(二) 引入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和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完备有限审查之内容 |
(三) 细化"国家干预为辅"之例外的各种具体情形,强化其可操作性 |
(四) 关于裁判——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质疑和修正 |
三、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 |
(一) 发回重审的功能和价值定位 |
(二) 发回重审制度重构的重点 |
(三) 对事实原因发回重审的改造 |
(四) 对程序原因发回重审的改造 |
(五) 结论 |
第六章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三)——以审级制度的重构为视角 |
一、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
(一) 二元价值在审级制度中的均衡体现 |
(二) 双重目的在审级制度中的合理配置 |
二、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一) 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公正与效益博弈下的衡平 |
(二) 各级人民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和职能的调整: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互补下的侧重 |
结论: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完善审级制度 |
(二) 科学定位各审级的性质以及各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模式 |
(三) 扩大上诉对象和上诉主体 |
(四) 合理规制上诉权的行使,适当限定上诉条件 |
(五) 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确立有限审理原则 |
(六) 完善二审判决方式 |
(七) 规范对裁定的上诉审处理结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附带上诉制度之立法体例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法国 |
(四) 中国 |
1、中国台湾地区 |
2、中国澳门地区 二、附带上诉制度之法理依据 |
(一) 附带上诉制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之保护 |
(二) 附带上诉制度有助于防止滥行上诉权 |
(三) 附带上诉制度排除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适用 |
(四) 附带上诉制度有助于缓解上诉压力 三、附带上诉制度之理论透视 |
(一) 附带上诉之概念 |
(二) 附带上诉之性质 |
1、非上诉说 |
2、上诉说 |
3、二元说 |
(三) 附带上诉之特征 |
1、地位上的依附性 |
2、当事人身份的重叠性 |
3、须对主上诉声明不服的同一标的声明不服 |
4、审理上的合并性 |
(四) 附带上诉与主上诉之关系 |
1、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划分之标准 |
2、撤回上诉与附带上诉 |
3、驳回主上诉与附带上诉 |
4、附带上诉能否转化为独立上诉 四、附带上诉制度之于我国大陆民诉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附带上诉制度之于我国大陆民诉法的必要性 |
1、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需要 |
2、缓解再审压力之需要 |
3、缓解申诉、信访等现象带来社会不稳定之需要 |
(二) 附带上诉制度之于我国大陆民诉法的可行性 |
1、内在条件 |
2、外在条件 五、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大陆民诉法中之构建 |
(一) 附带上诉之合法要件 |
1、附带上诉须以主上诉的合法存在为前提 |
2、附带上诉须由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对方当事人提起 |
3、附带上诉的提起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口头形式为例外 |
4、附带上诉应于被上诉人答辩期间内提起 |
5、提起附带上诉须有上诉利益 |
6、被上诉人未丧失附带上诉权 |
(二) 在第三审程序中能否为附带上诉 尾论 参考文献 附:相关法条 |
(10)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研究 ——以上诉条件、审理方式和发回重审制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原理研究 |
(一) 民事上诉制度的价值 |
1、民事上诉制度的公正价值 |
2、民事上诉制度的效益价值 |
3、民事上诉制度各价值间的冲突与协调 |
(二) 民事上诉制度的目的 |
1、民事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 |
2、民事上诉制度的公共目的 |
3、双重目的的协调与平衡 |
(三) 民事上诉权规制与保障之原理 |
1、民事上诉权规制之原理 |
2、民事上诉权保障之原理 |
二、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
(一) 民事上诉条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改革民事上诉条件的必要性 |
2、改革民事上诉条件的可行性 |
(二) 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改革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必要性 |
2、改革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可行性 |
(三) 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改革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必要性 |
2、改革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可行性 |
三、民事上诉制度改革方案研究 |
(一) 民事上诉条件的改革 |
1、民事上诉新条件的增设─上诉利益 |
2、对民事上诉权的限制措施 |
3、对民事上诉权的保障措施 |
(二) 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 |
1、严格限制迳行裁判方式的适用 |
2、上诉审程序中民事简易程序的增设与构筑 |
(三) 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 |
1、发回重审理由的调整 |
2、程序选择权于发回重审中的适用 |
3、发回重审次数的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 周佳楷. 辽宁大学, 2020(09)
- [2]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王兵洲.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3]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研究[D]. 张仕馨.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以《民诉法解释》第338条、339条为中心[D]. 崔险险. 湘潭大学, 2020(02)
- [5]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D]. 何佩韦. 吉首大学, 2019(02)
- [6]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7]民事审级制约机制研究[D]. 杨瑞. 武汉大学, 2009(01)
- [8]民事上诉制度研究[D]. 刘晓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9]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研究[D]. 王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6)
- [10]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研究 ——以上诉条件、审理方式和发回重审制度为视角[D]. 张光成. 广西民族大学,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