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五个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黄伟[1](2021)在《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加快,破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文物行政执法疲软,其他社会主体长期被边缘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而国有文物属于公共物品,其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的无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惩治违法者来实现保护国有文物的目的。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起诉主体可以和侵害后果不存在利害关系。破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自然有损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以对文物行政执法进行补充。当前学术界对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分析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梳理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现状,并总结问题,在充分参考前人研究成果并有选择性地对比、借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主体资格、诉讼程序、保障机制、配套措施四个方面,就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表达了个人的建议。
石秀秀[2](2021)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江流域的发展问题是一个历史性课题。进入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我国重要区域发展战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近几十年来,长江经济带凭借优越的区位条件、优异的资源环境禀赋,在大规模高速度的开发模式下,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更加凸显,但以“大开发”为特征的粗放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导致长江经济带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复合性、累积性的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问题,为长江经济带的未来发展布局谋划。自2016年以来的五年间,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全局高度,主持召开三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亲自谋划、部署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鲜明提出并反复强调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通过一系列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讲话、考察指示、工作要求等,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地位目标、基本内涵、任务要求等进行了具体阐释,形成了具有严整体系、丰富内涵的习近平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这一重要论述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理论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我国推动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论文通过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会议讲话、沿线考察讲话以及相关指示部署,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等,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进行研究。除绪论部分之外,论文主要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理论渊源、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等四个方面展开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研究。第一,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理论渊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是具有实践指向性的指导思想,它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充分汲取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绿色发展思想,继承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绿色发展思想,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借鉴了西方的相关思想理论。论文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绿色发展思想进行了概括,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思想按阶段进行了归纳,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进行了梳理,对其他有关理论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理论基础加以把握。第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发展脉络。论文以三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的时间为节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发展划分为初步形成、深入发展和丰富完善三个阶段。从2016年1月到2018年4月这段时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初步形成阶段;从2018年4月到2020年11月这段时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深化发展阶段;从2020年11月至今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丰富完善阶段。分别对习近平总书记三次长江经济带座谈会讲话以及其他场合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相关讲话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基本内容与重要观点。第三,建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在研读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讲话、考察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讲话以及其他相关重要讲话的基础上,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经济带绿色发展地位与目标、成效与问题、任务与保障等方面的重要论述作为基本内容,初步建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一是研究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经济带绿色发展地位与目标的重要论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关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关乎我国国家发展全局、关乎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目标是要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带、建成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二是研究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经济带绿色发展成效与问题的重要论述。主要包括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经济转型、绿色观念培育、绿色协同发展、绿色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成效与问题;三是研究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经济带绿色发展任务与保障的重要论述。主要包括加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文化建设,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经济发展,加快长江经济带绿色社会建设,强化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坚持调查研究、打好持久战和强化制度建设等。第四,阐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思维特征与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论文认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强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与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质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向,使长江经济带转变传统发展理念、传统发展模式、传统发展道路,转向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模式、新道路。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重要论述的创新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等思维特征;探讨了重要论述对于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思想的理论价值、引领指导长江经济带与中国绿色发展的现实价值和为国际流域、“一带一路”沿线以及世界绿色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世界价值。
洪开开,陈波[3](2020)在《习近平“五个关系”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与实践价值》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与总书记主政地方时对人大工作的很多重要论述既一脉相承又集成升华。栗战书委员长指出,总书记"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时,对人大工作、立法工作进行了系统思考和实践","还提出了做好人大工作需要处理和把握好的五个关系"。袁家军书记近期在走访省人大和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
孙飞翔[4](2019)在《立足永续发 展守护一江澄碧——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文中研究指明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深刻理解讲话的重大意义,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回答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时代课题,抓好长江保护
张传武[5](2019)在《科学分析重大关系是探索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文中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这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关于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接续探索,都是以分析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为基础的,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紧紧围绕重大关系,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学说进行科学分析,是探索并成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与基本方法。
刘子龙[6](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彭瑞楠[7](2019)在《犯罪实质判断论》文中认为存在于事实之中的行为与依据刑法规范而得出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符合便意味着犯罪的成立。但这一认知过程,却应当包含着解释、判断、论证三个前后相依的过程。因此,依据现行刑法规范针对特定行为进行是否为犯罪的判断,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之一。故而,确保犯罪判断的正确进行,应当成为刑法解释学的目标之一。犯罪实质判断论,是从犯罪判断角度对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再次解读的理论探索。具体而言,本文所关注的是,犯罪论中有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用模式,即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和体系化运用。犯罪判断所依据的刑法规范以文本形式表现,而需要被判定的行为却存在于事实中。因此,刑法解释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将犯罪判断解构为两个层面:其一,基于刑法文义针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普通逻辑判断,此即构成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其二,基于相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价值评判,此即构成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形式法治是实质正义的基础,极端的实质解释论者主张突破普通逻辑形式进行犯罪判断,显然会造成以扩张为名行类推之实的违背法规范之举。刑法解释以及犯罪判断都要做到,即尊重形式法治又兼顾实质正义。因此,在刑法解释环节针对犯罪实质的讨论应当建立在刑法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而犯罪判断则应当先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本文认为,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犯罪规制形式(即违反刑法规范)特征的内容属性,其等同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此处的犯罪概念仍被限定在刑法解释学框架下,而在这个框架中违反刑法规范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判定犯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其等同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因而,犯罪实质属性作为针对犯罪概念的法哲学思考,其本身不能否定上述基本特征,并且不能顶替成为犯罪判断的主要依据。其二,形式与实质作为一对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的概念,明确其内涵需要指明其所结合的范畴。显然,我们所说的犯罪实质属性是一种“特指”,而并非犯罪所具有一切内容属性。即犯罪实质属性概念应当有别于犯罪判断所运用到的实质属性概念。而从外延关系上把握,前者被后者所包涵。因此,可以说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形式特征,而对犯罪内容属性的进一步思考后的填充,并将此作为犯罪判断的依据之一。由犯罪法定概念可知,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属性特征。而依据以上结论可知,其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被称为犯罪实质属性。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以及规范违反性等理论学说均为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其中,社会危害性理论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而法益侵害性则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性。本文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虽然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客观的、历史的、与人相关的,且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但却缺乏体现进一步进行描述的规范性,且存在内涵空洞的理论瑕疵。而虽然规范违反说体现了犯罪本质的规范性,但不论将规范违反性理论视为,为犯罪形式特征(违反刑法规范)寻求其他社会规范的背书,还是将规范违反性依据视为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不法”的体现,即将犯罪视为对代表绝对精神的“法秩序”的违反。前者并没有对规范本身的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因此颇具同义反复的意味,而后者却不可避免的将犯罪实质精神化,甚至可以说是玄幻化。由此可见,以规范违反性对犯罪本质进行解说,具有相应的理论缺陷。而法益侵害性理论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刑法保护的客观社会存在的侵害性,并且结合相关法规范进行描述而具有规范性。因此,本文认为,法益侵害性理论可作为社会危害性的替代(或者说赋予社会危害性以法益侵害性的内涵)成为主要的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当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法益概念本身也需要进行具体化的填充。对于刑法目的以及刑罚目的的探讨以及刑法规范中本身存在的事实和价值因素(包含对正义价值的追求),都使得针对犯罪实质属性的把握,成为了无可争议的评判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诸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基准。犯罪判断虽然应当兼顾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但事实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所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某行为已被判定具有犯罪实质属性时,是否允许超越刑法用语含义边界的扩大解释,并基于此进行入罪判定。这事实上是对于犯罪实质属性在犯罪判断中的功能所进行探讨产生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则源自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刑法文本形式表达功能优缺点的不同理解。具体而言,前者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关系。而后者的争议焦点则在于如何处理刑法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禁止以“解释说明”为内涵的刑法解释,而是要禁止导致罪刑擅断的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对犯罪判断而言,均为指导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属于并列且相互独立自洽的两个层面。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指明了刑法解释需要尊重刑法文本文义,而据此进行的犯罪判断还需要尊重普通逻辑。基于我们对犯罪判断进行的解构,可知依据刑法文义作为普通逻辑判断的犯罪判断居于基础地位。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居于相关概念的基础地位,而实质侧面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必须建立在尊重此基础之上。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并不能修正其形式侧面。而刑法文本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具有相对性。因此,承认刑法文义的模糊性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刑法文义的明确性,事实上刑法文义具有边框般的限制作用。基于上述论据以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的理念。我们得出结论: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对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仅具有验证功能,且仅具有出罪功能。犯罪判断需借助成熟的犯罪论体系,毕竟法学体系对法律适用者约束可以起到排除恣意的作用。对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决定了构成完整犯罪判断所有之“子证明”的排列组合。针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审查,即为犯罪判断具体“子证明”的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看待犯罪,犯罪的成立对于每个构成要件要素的需要是缺一不可的,同理以犯罪判断的角度看待,行为被判定为犯罪,则意味着其通过了所有应被证明的“子证明”。当然,缺一不可并不意味着不分主次和没有先后。通过批判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及客观评价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最终确立了犯罪实质判断论体系将依据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其主要原因便在于其含有狭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概念与构成要件该当性概念不同,本文认为前者为指导形象,而后者为犯罪类型。因此,狭义构成要件可承接单纯的依据刑法文义以及普通逻辑的犯罪判断,譬如对行为人要素的判断审核便是狭义构成要件要素判断。本文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由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分别构成。而“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思路,要求我们优先判断以行为要素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对相关要素该当性的判断又应当遵循“先形式处罚必要性再实质处罚必要性”的顺序。譬如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符合某具体罪名下故意作为犯罪。我们首先,应当先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其次,同样依照上述顺序对故意要素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先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当通过以上故意认知层面判断之后,再先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又再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在这个判断过程中,犯罪实质判断作为相关独立评判(程序),通过对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进行验证发挥了相关出罪之功能。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中的功用,主要针对违法性排除事由“必要限度”的量化判定而言。以正当防卫为例,遵循“正对不正”、实属“情况紧急”的判断属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而针对维持“必要限度”的判断则属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罪责是针对行为人本身的评价标准,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则是针对行为本身的评价标准,这就决定了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中的功用只能间接进行。此即需要结合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性审查而发挥,譬如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要素是否具有实质处罚必要性,便可以作为罪责要素的违法性认识要素的重要依据。
马建华[8](2019)在《统筹推进“四个长江”建设 全力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文中指出一、治江事业发展现状与问题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与治理开发好长江,既关系到流域人民的福祉,也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为治江工作提供了总体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的保护发展,2016年1月、
赵金河,黄发晖[9](2019)在《湖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应把握五个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按照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的要求,在分析湖北省长江防护林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长江防护林建设的基本思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要正确把握"五个关系"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的重点。
何立峰[10](2018)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文中研究说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作出的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五个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五个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
二、主体资格研究 |
三、制度的构建 |
四、个案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一节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公益属性 |
第二节 我国法治的进步创造良好条件 |
第三节 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理论支撑 |
第三章 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中央立法 |
二、地方立法 |
第二节 司法现状—基于7+50个案例的分析 |
一、诉前程序结案典型案件梳理——以山东省7个案例为例 |
二、诉讼程序结案典型案件梳理—以50起案件为例 |
第三节 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立法缺失 |
二、案件数量偏少,分布不均 |
三、原告片面集中,不同原告主体对案件的选择具有倾向性 |
四、原告资格范围狭窄且不明确 |
五、检察建议内容不明确,“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模糊 |
第四章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公民个人 |
二、社会组织 |
三、文保机关 |
四、检察机关 |
第二节 设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程序 |
一、诉前程序 |
二、受案范围 |
三、诉讼时效 |
四、管辖 |
五、证明责任 |
六、执行程序 |
第三节 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保障机制 |
一、支持机制 |
二、激励机制 |
三、约束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配套措施 |
一、增加文物保护政绩考评 |
二、保障公益诉讼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
三、加强各诉讼主体的沟通与合作 |
四、提高社会认同感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介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理论渊源 |
2.1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绿色发展思想 |
2.1.1 绿色生态思想 |
2.1.2 绿色生产思想 |
2.1.3 绿色制度思想 |
2.1.4 绿色科技思想 |
2.2 理论源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绿色发展思想 |
2.2.1 毛泽东的绿色发展思想 |
2.2.2 邓小平的绿色发展思想 |
2.2.3 江泽民的绿色发展思想 |
2.2.4 胡锦涛的绿色发展思想 |
2.3 理论土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
2.3.1 天人合一思想 |
2.3.2 道法自然思想 |
2.3.3 取用有节思想 |
2.3.4 令行禁止思想 |
2.4 理论借鉴: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三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发展脉络 |
3.1 初步形成阶段 |
3.1.1 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庆座谈会讲话 |
3.1.2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其他讲话 |
3.1.3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初步思考 |
3.2 深化发展阶段 |
3.2.1 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武汉座谈会讲话 |
3.2.2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其他讲话 |
3.2.3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深入思考 |
3.3 丰富完善阶段 |
3.3.1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南京座谈会讲话 |
3.3.2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其他讲话 |
3.3.3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全面思考 |
第四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意义与目标的重要论述 |
4.1 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概念与内涵 |
4.1.1 长江经济带 |
4.1.2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
4.1.3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
4.2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
4.2.1 关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 |
4.2.2 关乎我国国家发展全局 |
4.2.3 关乎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
4.3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目标与定位 |
4.3.1 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带 |
4.3.2 建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 |
4.3.3 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
第五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成效与问题的重要论述 |
5.1 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的论述 |
5.1.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概述 |
5.1.2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
5.1.3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
5.2 关于长江经济带经济绿色转型状况的论述 |
5.2.1 长江经济带经济绿色转型的概述 |
5.2.2 长江经济带经济绿色转型成效显着 |
5.2.3 长江经济带经济绿色转型任务艰巨 |
5.3 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观念状况的论述 |
5.3.1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观念的概述 |
5.3.2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观念日益增强 |
5.3.3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观念有待强化 |
5.4 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状况的论述 |
5.4.1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的概述 |
5.4.2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不断加速 |
5.4.3 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仍需加强 |
5.5 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制度建设状况的论述 |
5.5.1 长江经济带绿色制度的概述 |
5.5.2 长江经济带绿色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
5.5.3 长江经济带相关绿色制度有待完善 |
第六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点任务的重要论述 |
6.1 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 |
6.1.1 统筹解决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 |
6.1.2 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
6.1.3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
6.2 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经济建设 |
6.2.1 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6.2.2 推进绿色科学技术创新 |
6.2.3 提升绿色对外开放水平 |
6.3 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文化发展 |
6.3.1 树立绿色发展价值观念 |
6.3.2 加强绿色发展宣传教育 |
6.3.3 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 |
6.4 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社会建设 |
6.4.1 建设美丽宜居城镇 |
6.4.2 推动乡村绿色振兴 |
6.4.3 提供绿色民生保障 |
6.5 完善长江经济带绿色制度建设 |
6.5.1 加强绿色法制建设 |
6.5.2 完善绿色体制建设 |
6.5.3 健全绿色机制建设 |
第七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主要保障的重要论述 |
7.1 加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组织领导 |
7.1.1 组织领导内涵及重要性 |
7.1.2 落实领导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效果 |
7.1.3 调查研究是组织领导的重要方法 |
7.2 调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各方力量 |
7.2.1 发挥企业主体的重要作用 |
7.2.2 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
7.2.3 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
7.3 打好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持久战 |
7.3.1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是一场持久战 |
7.3.2 “一张蓝图绘到底” |
7.3.3 “一茬接着一茬干” |
7.4 强化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 |
7.4.1 推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错位发展 |
7.4.2 推动长江经济带地区间协调发展 |
7.4.3 坚持“共抓大保护”的行动导向 |
第八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特征与价值 |
8.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核心与实质 |
8.1.1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核心 |
8.1.2 促进全面绿色发展转型是实质 |
8.2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思维特征 |
8.2.1 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 |
8.2.2 统筹全局的系统思维 |
8.2.3 生态优先的底线思维 |
8.2.4 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 |
8.2.5 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 |
8.2.6 顺应潮流的历史思维 |
8.3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的价值意义 |
8.3.1 理论价值:坚持守正创新 |
8.3.2 现实价值:强化实践导向 |
8.3.3 世界价值:观照世界发展 |
第九章 结论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不足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习近平“五个关系”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与实践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五个关系”重要论述蕴含着丰富的科学理论内涵 |
从省十届人大履职成效看“五个关系”重要论述的实践指导价值 |
处理好“五个关系”始终是做好人大工作基本遵循 |
(4)立足永续发 展守护一江澄碧——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从两方面深刻认识重要讲话意义 |
从三方面深刻领会重要讲话精神 |
全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
(5)科学分析重大关系是探索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犯罪实质判断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犯罪判断概述 |
第一节 犯罪判断相关概念辨析 |
一、犯罪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二、刑法解释与犯罪判断的关系 |
三、犯罪判断与犯罪论证的关系 |
第二节 普通逻辑在犯罪判断中的作用 |
一、规范范畴下的犯罪判断与普通逻辑范畴下的犯罪判断 |
二、犯罪判断中普通逻辑运用的方式 |
三、犯罪判断与词项逻辑 |
四、犯罪判断与命题逻辑 |
五、犯罪判断与推理 |
六、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趋势 |
第三节 法定概念下犯罪判断的展开——基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议焦点 |
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并不优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 |
第四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犯罪论体系对犯罪判断的指导意义 |
二、形式犯罪论体系 |
三、犯罪判断体系的选择标准 |
第二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标准 |
第一节 犯罪实质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一、犯罪概念界定 |
二、实质与形式概念对比 |
三、犯罪实质属性——实质处罚必要性 |
第二节 诸犯罪本质理论概述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规范违反性理论 |
三、法益侵害性理论 |
第三节 法益侵害性理论的抽象具体化——以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为例 |
一、环保法益何以被刑法保护 |
二、保护视角下的环境法益 |
三、环保法益内涵揭示 |
四、刑法对于环保法益的保护方式 |
第四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一、法定犯罪概念中的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意义 |
一、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目的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规范的不纯粹性 |
三、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基本价值——正义 |
第六节 形式法治规制下的犯罪实质判断 |
一、犯罪实质判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意义 |
二、对刑法实质解释论的误读与反思 |
三、理清犯罪判断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相互关系 |
第三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 |
第一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理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理解 |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
二、形式与实质侧面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 |
一、法律主义 |
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
三、禁止类推解释原则 |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 |
一、刑法文本的明确性原则 |
二、禁止处罚不当罚原则 |
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第四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现实依据——刑法文本形式以及刑法文义解释 |
一、何谓“刑法漏洞” |
二、刑法成文形式的认识论依据 |
三、刑法成文形式下语义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
四、刑法用语含义明确性与有权解释的应然、实然区分 |
五、文义优先原则 |
第五节 刑法文义表达层次 |
一、关于“刑法概念”“刑法用语”“刑法术语”概念的辨析 |
二、刑法言词 |
三、刑法条款 |
四、刑法文本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 |
一、犯罪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犯罪形式判断的验证功能 |
三、犯罪实质判断对于刑法文义解释的验证功能 |
第四章 犯罪实质判断体系化运用 |
第一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对实质犯罪论体系的评价与批判 |
二、犯罪实质判断论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
三、针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评价 |
第二节 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
一、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理论 |
二、李斯特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三、贝林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体组装模式 |
第三节 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解 |
一、构成要件的通说 |
二、赋予构成要件“指导形象”内涵 |
第四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功用 |
一、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 |
二、行为人 |
三、行为 |
四、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 |
五、过失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的功用 |
一、违法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评判在认定违法阻却事由中的功用——以正当防卫为例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的功用 |
一、有责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验证功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湖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应把握五个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析现状, 把脉湖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存在的问题 |
1. 缺少统筹规划是影响长江防护林高质量发展的最大障碍 |
2. 无序占用护堤地是长江防护林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瓶颈 |
3. 林木品种单一、管理粗放是长江防护林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短板 |
4. 堤防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导致长江防护林功能定位尴尬 |
5. 个人经营、小户承包不利于防护林结构稳定和长期发展 |
二、高位谋划, 把湖北长江堤防打造成最美生态廊道 |
1. 坚守“连续完整”的底线 |
2. 夯实“结构稳定”的基础 |
3. 树牢“功能完备”的标向 |
4. 盯紧“最美堤防”的目标 |
三、统筹协调, 把握五个关系推进长江防护林高质量建设 |
1. 以乡村振兴新要求为引领, 把握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解决长江防护林建设瓶颈问题 |
2. 以“两山理论”为引领, 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重新审视长江防护林功能定位问题 |
3.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 把握好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 做好长江防护林建设顶层设计 |
4.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 把握好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 推进长江防护林高质量建设 |
5. 以协同发展为引领, 把握好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 推进长江经济带堤防防护林整体建设 |
(10)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刻认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 |
(一)长江沿线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国样板。 |
(二)长江沿线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
(三)长江沿线是我国创新要素最集聚的区域之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引领全国创新发展。 |
(四)长江沿线横跨东中西部三大地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二、深刻认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五大关系” |
(一)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
(二)正确把握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 |
(三)正确把握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坚定不移按一张蓝图干到底。 |
(四)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
(五)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努力将长江经济带打造成为有机融合的高效经济体。 |
三、深刻认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划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
(二)长江水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
(三)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加快推进。 |
(四)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 |
四、深刻认识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 |
(一)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
一是加强水污染治理。 |
二是加强水生态修复。 |
三是加强水资源保护。 |
(二)着力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
一是加快“四个统一”建设。 |
二是完善综合运输网络。 |
三是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
(三)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 |
一是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二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
三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 |
(四)加快形成全流域对外开放新格局。 |
一是发挥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引领作用。 |
二是积极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
三是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建设。 |
(五)创新完善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
一是加快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二是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和绿色发展示范。 |
三是完善省际协商合作机制。 |
四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
五是强化长江保护法律保障。 |
(六)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
二是强化金融支持。 |
三是支持引导央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 |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 |
四、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五个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黄伟. 山东大学, 2021(12)
- [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要论述研究[D]. 石秀秀. 中国地质大学, 2021
- [3]习近平“五个关系”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与实践价值[J]. 洪开开,陈波. 浙江人大, 2020(11)
- [4]立足永续发 展守护一江澄碧——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J]. 孙飞翔. 旗帜, 2019(12)
- [5]科学分析重大关系是探索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J]. 张传武. 毛泽东研究, 2019(06)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犯罪实质判断论[D]. 彭瑞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8]统筹推进“四个长江”建设 全力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J]. 马建华. 长江技术经济, 2019(02)
- [9]湖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应把握五个关系[J]. 赵金河,黄发晖. 中国水利, 2019(01)
- [10]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J]. 何立峰. 时事报告(党委中心组学习),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