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认识误区(论文文献综述)
范昕[1](2021)在《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周岸岽[2](2019)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以我国陆疆省区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陆疆省区涉外刑事案件的地域性特点相适应,陆疆省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呈现出直线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在我国陆疆省区普遍存在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误区、对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部分问题存在认识偏差等问题。针对刑事司法协助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基础性研究,从厘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关系着手。其次,要加强适应性研究,积极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双向衔接。最后,要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刑事司法协助路径进行规范性分析。
付刘圣佳[3](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指出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胡裕岭[4](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杨佶欣[5](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研究指明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白元贵[6](2020)在《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犯罪论体系是刑事诉讼的“灯塔”,整个刑事证明就是围绕犯罪论体系展开的。而“明知”是故意犯罪中最重要的主观要素之一,因而而也成为刑事诉讼中必须要证明的对象之一。可是“明知”是行为人内心世界的认知状态,即使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旁人也根本无法借助现代技术或其他手段探知行为人的内心想法。这就给控方证明行为人“明知”某种行为或对象带来极大的难度。加之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理论及立法的种种制约,使得控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难上加难”。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无法证明“明知”,就会使许多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逍遥法外。这既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落空,也不利于社会的有效治理。针对“明知”的证明难题,必须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角度着手解决,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在理论层面要凝聚共识,在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限缩明知对象的范围。亦即明知的内容应该局限于行为(行为的性质、方式、时间、地点)、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这两个要素,除此之外的其他客观要素不宜在纳入明知的内容中;同时在罪过理论中应引入“可能知道+要素分析”模式,即允许对同一犯罪中不同的客观构成要素匹配不同的主观要素。在立法层面,要适度的将司法解释中的“准法律推定”吸收进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中,从而为法律推定的适用提供立法依据。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以激励为主,以强制为辅”的取供模式,通过正向激励(实体优惠与程序优惠)、负向激励以及轻微的心理强制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而打破明知证明的僵局。另外,要转变我国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引入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允许裁判者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通过常情、常理、经验法则进行推断。但是为使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能够在既定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未来既要允许环境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中,还要在参与式侦查改革、强化判决说理、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以及将一审打造为彻底的事实审等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与规则。
白宇[7](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刘瑶[8](2019)在《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需要满足的条件。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从证据能力、证据关系、证明体系、证明标准、证明过程这五个方面明确了我国刑事案件中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内容。在此之前,依靠间接证据可以定案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共识并加以适用。随着犯罪者反侦查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犯罪行为日益隐蔽,实践中能够获取的直接证据越来越少,借助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需求与日俱增;与此同时,渐趋完善的间接证据理论、孜孜不倦的实践探索和突飞猛进的刑侦技术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创造了更加优越的条件。然而,本应大有作为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成为处理诸如“零口供”类案件的利器,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众多困境。本文以间接证据定案规则为研究对象,从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现状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间接证据证明机理的比较,澄清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建议以及实际运用时的思路和方法。第一章以一则典型案例作引,展现了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性影响。在梳理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形成与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解读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各条规定的具体内涵:间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之间的印证性、证明体系的完整性、证明结论的唯一性以及证明过程的合理性。同时,通过检索相关法律条文、学术成果、司法适用等情况可以发现,由于理论的不成熟、立法的匮乏和司法体制问题,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我国的整体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二章从应然的角度对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机理进行解读和剖析,厘清间接证据的概念,反思和澄清我国通说中在语义层面的误区,从“间接性”、“结合性”和“案件主要事实”三个方面去准确把握这一概念,为分析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机理奠定基础。区别于直接证据传统的验证证明模式,间接证据需要辅以推论来构建案件的主要事实,故采取以推论为基础的体系证明模式。第三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阐述了对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反思。其一,在审查间接证据时,在方式上只重视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而缺乏对间接证据的单个审查;在内容上片面强调间接证据的真实性而忽视间接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且以印证作为判定间接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标准存在问题,缺乏对实物类证据的鉴真规则。其二,所采用的印证证明模式与间接证据定案的体系证明模式不符,全案间接证据的印证难以达成。其三,由间接证据的特性可知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无法形成证据链,因而也就不能用印证的方式去构建证明体系,而是以推论链的形式构成推论体系;其四,“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具有唯一性”存在逻辑矛盾,导致在间接证据定案时需要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证明难度大且难以把握。第四章是在对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之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重构我国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提出建议:首先是全面审查在案的间接证据,包括独立审查单个的间接证据和综合分析全案的间接证据;其次,建构合理的证明模式,采用更加符合间接证据特点的体系证明模式;再次,采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并从主观和客观、正向和反向双重把握;最后,只有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才能尽可能降低推论的或然性,提高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结合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阐释重构后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孙珊[9](2019)在《刑事辅助证据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命题,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据裁判是整个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亦是诉讼程序构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的目的是发现真相,处理和解决纠纷也可以说审判的过程就是进行事实认定的过程。纵观十八大以来纠正平反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以及近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往往都是对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采信存在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虚假印证或脆弱的所谓闭合证据链条。可以看出,当前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突出问题集中于对证据缺乏精细化的的审查和分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核心和关键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辅助证据的内容及形式在证据理论及实践中由来已久,学者们也已经注意到了某些证据的特殊性,但并未将其准确的定性为辅助证据,对于辅助证据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多有混淆和异议。总体来说辅助证据的概念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仍然显得十分模糊,运用规则也未曾确立,然明确辅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对于推动我国证据推理的科学化、证明模式的精细化、自由心证的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科学合理地概定辅助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弥补和补充在印证模式下的证明难题,对于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明模式和证据制度体系大有裨益。因而本文将从辅助性证据的功能和作用机理出发,试图对辅助证据下一个相对清晰和更为可行的定义,以方便现实中的证据应用。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下,我国如何确立辅助证据的概念分类,以及合理构建辅助证据的运用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展开论述,全文共由引言和五个部分组成。本文认为,辅助证据意指以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类型,其对于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相关性,而主要关注能证明实体法事实的实质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问题,一般分别作用于单个实质证据以及证据性事实到达最终事实认定之间的推理链条。前者借用日本证据法理论的称谓可称之为“补助证据”,后者取其作用过程,本文将其称为“推论证据”。具言之,补助证据系证明有关实质证据真实性或可靠性的证据,而推论证据则是指对证据推理过程中连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推论的强度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其不与次终待证事实直接联系,但对由证据性事实建立的推理链条中的环节起到加强或削弱的作用,用以辅助证明推论中归纳概括的盖然性大小。引言部分对研究的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对辅助证据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提出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辅助证据制度的总体思路。第一部分,辅助证据的概念界定和学理基础。本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在当下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辅助证据这一证据类型的不同认识及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于辅助证据的明确界定,辅助证据意指以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类型,并对照与辅助证据概念相对的实质证据进行对比和区分。第二节则对上一节提出的辅助证据概念中的关键词“证明力事实”进行阐释和说明,主要讨论辅助证据的概念范畴限定于对证明力事实进行证明的理论探讨及现实考量。辅助证据对于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相关性,而主要关注能证明实体法事实的实质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问题,一般分别作用于单个实质证据以及证据性事实到达最终事实认定之间的推理链条。第三节,对辅助证据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分别对与辅助证据概念相近或相关的证据概念予以辨析讨论,包括补强证据、弹劾证据以及间接证据,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辅助证据的概念外延及运用价值,为下文中针对辅助证据的运用规则的体系化构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证辅助证据理论概括的价值,并提出相应的程序性规范。本部分为两节。第一节,提出辅助证据这一概念的规范意义。分别论述辅助证据分类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以及司法证明理论的重要价值,即辅助证据的提出能够具化形式定罪的证明标准、完善证据的相关性理论以及构建多维的证明模式体系。第二节,在辅助证据制度的原则层面,建立可资参考的程式化举证和采信的程序性机制。第三部分,提出和论证辅助证据的形式。本部分分为两大节。根据前文中提出的在辅助证据内部区分补助证据和推论证据,分别就其内在含义和具体形式进行阐述和研究。补助证据系证明有关实质证据真实性或可靠性的证据,而推论证据则是指对证据推理过程中连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推论的强度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推论中归纳概括的盖然性大小。并分别借用现实的案例具体阐明。第四部分,对补助证据运用规则的一般性要求和分类化构建。本部分分为两大节,就补助证据的运用规则具体依据实质证据中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不同特征和要求分别讨论,每小节的论述重点为各类主要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专属性补助证据运用规则。总之,为厘清制度建设的难点与争议,破解制度重构的困惑与障碍,本文对辅助证据制度的理论和运用进行了梳理、阐释,以期以辅助证据的确立和运用为契机促成刑事证据制度的优化和司法证明的精细化、科学化发展,用以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贯彻落实。
魏风[10](2019)在《刑事证据推理中的解释性故事研究》文中提出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是得到公正与理性裁判的前提。证据推理对于案件事实的构建与证明极其重要,这并非靠简单的证据罗列与叠加就可以实现,而是需要对证据进行解释推理。一种好的解释方法认为,应通过构建案件的事实情节,将证据对应到情节中,使之形成对应,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由于诉讼主体的诉求差别以及常识认知差异等因素,即使对于同一项证据而言,都会产生不同的解释。因此,为得到对证据的最好解释以及案件事实,研究事实情节的整体构建就显得极为必要。这里,将情节构建等同于故事叙述,选择故事的方法来进行证据推理。解释性故事的主要作用是解释证据,澄清证据的证明含义,从而为事实的建立寻找隐藏在证据之间的合理理由。故事方法可以用以构建案件中发生了何事的情节,能够在解释与检验假设情节时有效地组织证据,提供了犯罪发生的情况和概览。对故事方法的研究是为帮助人们利用众多的案件证据构建“过去发生了什么?”的假设,并比较其他故事,选择出最好的故事假设作为案件认定的基础。2018年我国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该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裁定案件事实问题的权利。那么,面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与非专业的朴素认知的碰撞,如何在当中寻找到一种都可适用的证据推理方法就显得极有必要。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地较少,基本没有系统的论述。当下对故事方法的研究集中于陪审团的事实裁决。那么,故事的方法能否适用于中国的证据推理与事实认定呢?这是文章所要论证的重点与难点。本文将以故事解释证据为主题,探讨故事情节的构建对于证据的解释效用以及如何选择最佳故事,结合案例验证故事方法的价值。本文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对解释性故事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与剖析,理清故事的相关概念,说明故事与证据推理间的关系,明确其在证据推理中的地位与角色。解决如何形成故事的问题,比较多种学说,提出故事结构的初步构建。另外,对故事解释证据的逻辑原理——回溯推理理论进行分析,明晰故事所构建情节的似真性质。由于故事的可废止,也为事实认定者选择与淘汰其他故事说法提供可能。第二章以故事的研究路径为视角,重点对故事模型、锚定叙事理论和混合方法理论等展开分析。通过对这些学术观点的对比,总结故事方法在构建案件情节方面的优势与类型。提出将解释性故事与审判相结合时所可能遇到问题,借此不断夯实故事方法的理论深度。当然,故事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局限与不足,其中“好故事排斥真故事”的风险尤甚。那么,需要探讨哪个故事才是法庭之上所真正需要的;第三章是本文主体部分,介绍如何选取最好故事与克服故事局限的方法——最佳解释推论。从最佳解释推论完成到最佳故事的跳跃,需要评价和比较故事和证据的标准。结合对故事方法的学术观点,发现最佳故事不仅要求形式良好,还必须真实,提出证据覆盖和故事融贯的标准。这基本上解决了最佳故事在结构上的可信性。那么,这个可信的故事就具有成为裁判案件事实依据的分量了吗?下一个重点需要明确该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间的关系,提出了对于证据的解释性故事的双重过滤模式。笔者认为,选择最佳故事的标准的目的是成为一个普遍的可信度标准,并非针对具体情况的证明。事实认定者通过该标准可以排除掉其他不好的故事假设,得到一个最好的解释。该故事最终是否能够成为裁判的依据,还需要经过刑事证明标准的检验。在故事模型的借鉴之下,形成我国事实认定者使用解释性故事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解释的适用模式。理论离不开实践应用。第四章结合“云南陈辉故意杀人案”,通过上文所构建的解释性故事的分析方法来论证该案件。针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形成的多个故事假设,进行评价与比较,得出最佳故事来解释案件证据和事实。以此来检验故事方法在实践操作中的可行性;第五章对于解释性故事在我国的适用进路提出分析和展望。从“能用”?和“好用?”两个维度着手,借鉴陪审团使用故事方法进行事实裁决的有益经验,并对解释性故事在我国的适用与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期望解释性故事可以成为我国刑事案件证据推理和事实认定一种方法。
二、刑事证据的认识误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证据的认识误区(论文提纲范文)
(3)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成果述评 |
1.3.2 国外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之考察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明知的内涵与定位 |
2.1 明知的内涵 |
2.1.1 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内涵 |
2.1.2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 |
2.1.3 刑法分则中明知与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关系 |
2.1.4 明知的程度 |
2.2 明知的定位 |
2.2.1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明知 |
2.2.2 证据法视野中的明知 |
第3章 明知证明的困境与成因 |
3.1 明知证明的困境 |
3.2 明知证明困境的成因 |
3.2.1 实体之维的成因 |
3.2.2 程序之维的成因 |
3.2.3 学科壁垒增加了明知证明的难度 |
第4章 明知证明困境的出路 |
4.1 实体之维的探索 |
4.1.1 明知内容的范围应限缩 |
4.1.2 要素分析模式之提倡 |
4.1.3 刑法中应适当增加刑事推定规范 |
4.2 程序之维的探索 |
4.2.1 “以激励取供为主、强制取供为辅”的取供模式之提倡 |
4.2.2 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之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
一、“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引发的思考 |
二、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发展与确立 |
三、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内容与解读 |
第二节 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适用的困境 |
一、总体概况:立法、研究与实践 |
二、实证分析:情形、过程与问题 |
三、困境成因:理论、立法与体制 |
第二章 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机理 |
第一节 我国间接证据语义层面的反思与澄清 |
一、何谓“间接证据” |
二、对我国间接证据定义的反思与澄清 |
第二节 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路径 |
一、何谓“推论” |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模式 |
第三章 对我国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反思 |
第一节 间接证据定案中的证据审查 |
一、间接证据的真实性 |
二、间接证据的合法性 |
三、间接证据的相关性 |
第二节 间接证据定案与印证证明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印证” |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如何实现印证 |
第三节 间接证据定案与证据链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 |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能否形成证据链 |
第四节 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标准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采用何种证明标准 |
第四章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重构 |
第一节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重构 |
一、起点:间接证据的全面审查 |
二、途径:证明模式的合理建构 |
三、出路:证明标准的双重把握 |
四、保证:逻辑经验的正确运用 |
第二节 重构视角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具体适用——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 |
一、基本案情 |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过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刑事辅助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选题的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辅助证据概述 |
第一节 辅助证据的界定 |
一、辅助证据的概念界说 |
二、辅助证据概念新说 |
三、辅助证据与实质证据 |
第二节 证明力事实的释明 |
一、证明力事实的内涵 |
二、界定证明力事实的考量 |
第三节 辅助证据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一、辅助证据与补强证据 |
二、辅助证据与弹劾证据 |
三、辅助证据与间接证据 |
第二章 辅助证据的提出 |
第一节 辅助证据的规范意义 |
一、具化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 |
二、完善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三、构建多维的证明模式体系 |
第二节 辅助证据的程序性机制 |
一、辅助证据的举证 |
二、辅助证据的采信 |
第三章 辅助证据的形式 |
第一节 补助证据—单个证据质量 |
一、补助证据的内涵和形式 |
二、补助证据的案例解析 |
第二节 推论证据—推理链条 |
一、推论证据的内涵 |
二、推论证据的表现形式 |
第四章 补助证据的运用规则 |
第一节 实物证据补助证据规则 |
一、实物证据补助证据运用规则概述 |
二、实物证据的补助证据运用规则的分类化构建 |
第二节 言词证据补助证据规则 |
一、言词证据补助证据运用规则概述 |
二、言词证据的补助证据运用规则的分类化构建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刑事证据推理中的解释性故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论证的过程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解释性故事概述 |
第一节 解释性故事与刑事证据推理之关系 |
一、故事作为证据推理的一种方法 |
二、以故事作为主张诉讼真相的表达 |
第二节 故事概览 |
一、故事的结构 |
二、故事解释的回溯推理证成 |
第二章 故事解释的研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故事解释证据的研究路径 |
一、故事模型 |
二、锚定叙事理论 |
三、论证与故事方法的混合理论 |
四、故事解释与审判相结合 |
第二节 运用故事方法的局限 |
一、基于故事方法的局限 |
二、“好故事排斥真故事”的风险 |
第三章 最佳解释性故事的选择 |
第一节 最佳解释推论理论 |
一、最佳解释推论与回溯推理的关系 |
二、从最佳推论到最佳故事 |
第二节 评价和比较故事的标准 |
一、证据覆盖与故事融贯 |
二、事实认定者对标准的其他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事实认定者视角下的最佳故事选择 |
一、故事模型的借鉴 |
二、评价故事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关系 |
三、最佳故事与裁判文书的事实的关系 |
四、影响法官选择最佳故事的其他因素分析 |
第四章 选择最佳解释故事的案例研判 |
第一节 陈辉故意杀人案的案情及主要证据 |
一、陈辉案件介绍 |
二、陈辉案的主要证据 |
第二节 陈辉案应用解释性故事方法的分析 |
一、关于陈辉案的不同故事构建 |
二、评价和选择最佳解释性故事 |
第五章 解释性故事在我国的适用进路 |
第一节 陪审团事实裁定对我国事实认定的借鉴 |
一、陪审团的事实裁决过程 |
二、我国事实认定与陪审团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解释性故事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
一、理性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说理之所需 |
二、探析事实认定者内心认识世界的主要途径 |
第三节 解释性故事的适用展望 |
一、证据推理研究重点需兼顾内容与形式 |
二、展望故事方法在我国证据推理中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刑事证据的认识误区(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D]. 范昕. 宁夏大学, 2021
- [2]我国与周边国家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以我国陆疆省区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J]. 周岸岽. 刑法论丛, 2019(03)
- [3]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D]. 白元贵. 湘潭大学, 2020(02)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8]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反思与重构[D]. 刘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刑事辅助证据研究[D]. 孙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刑事证据推理中的解释性故事研究[D]. 魏风.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