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三人谈(论文文献综述)
邱成文[1](2021)在《论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司法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院在行政赔偿审判实践中对混合过错的认定较为混乱,且对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合理,长此以往,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我们需要规范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司法认定标准,找出认定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法律依据,准确合理地划分各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实务中行政赔偿混合过错致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迫切性。本文试图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认定依据和责任划分作简要论述,以期完善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司法认定规则。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两个行政赔偿混合过错典型案例,对比发掘行政赔偿审判实践中关于混合过错司法认定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认定依据;第二,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责任划分。首先,在案例一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认定行政主体与受害人构成混合过错,那么该法律条文能够成为认定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依据吗?在案例二中,法院将行政主体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第三人认定为混合过错,背后的依据是什么?法院认定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两方主体大不相同,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法院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理解存在分歧。然后,在两则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案例中,法院皆根据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和责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密切度划分责任,那么对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密切度应当如何把握,才能使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较为合理?本文就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研究。第二部分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作了学理上的分析。第二部分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概念进行界定,行政赔偿混合过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系行政主体违法行为与受害人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此外,通过归纳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特征加深对其概念的理解,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四个特征分别是:行政赔偿混合过错是一种减责事由;受害人必须受到了损害;行政主体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双方过错行为与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赔偿混合过错与行政赔偿共同过错有密切联系,本节也予以了区分,行政赔偿共同过错与行政赔偿混合过错最大的区别在于,共同过错的的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和第三人等侵权行为人,混合过错的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与受害人。第二节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中的“过错”因素进行了分析,为各方责任的划分作铺垫。行政主体和受害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内容是不一样的,行政赔偿采取违法原则,而受害人需要依据主观过错承担责任,混合过错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受害人,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是混合过错的主体,但法院依然需要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妨碍本节对其过错的分析。第三部分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司法认定的规则进行了规范。第三部分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分析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认定依据,本节着重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从内容来看,该条文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法律条文,法院可以将行政主体与受害人认定为混合过错主体,双方依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密切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审判实践中将行政主体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认定为混合过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究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法院对法律条文产生了错误解读。第二节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所特有的责任承担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作了简单介绍,但是过失相抵制度并不能解决各方主体非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三节对行政赔偿混合过错下各主体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解析,也就是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运用,法院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根据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密切度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陈文静[2](2020)在《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数量激增,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的认定,成为国家赔偿中的难点问题。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造成的损害后果很难明显、直接呈现,但其危害性甚至超过行政乱作为。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手,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赔偿,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文章通过对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到的22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的审理思路,同时分析影响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份额分配的因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优化赔偿责任的分配标准,完善国家赔偿法等。文章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等,并通过详细梳理文献,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认定标准及其与行政不作为之间的区分界定等。第三部分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到的22个典型案例,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包括对行为要件,损害事实的认定,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分配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损害的过错程度、第三人共同致害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对赔偿责任的份额进行合理的分配等。最后一部分为完善建议部分,提出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优化赔偿责任的分配标准等。
王梦雨[3](2020)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依法行政是实现国家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是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行政不作为的侵害较为隐蔽,而让国家承担这份赔偿责任,给予受害人赔偿救济,增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提升政府法治水平。目前,我国政府正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在此期间出现诸多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给予受害人救助,为普通民众伸张正义,寻求救济,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国要从法律法规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法条,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职,依法行政。由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所以我国目前的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方面的理论研究相比较对其他违法行为而言还远远不够,本文在综合行政不作为基本属性的研究成果之后,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行政不作为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通过分析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及保护不足的问题,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解决路径。鉴于《国家赔偿法》中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归责原则对行政不作为的被侵权人保障能力不足,以及国家赔偿救济制度在程序上的缺陷等多个方面尽可能全面地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国家赔偿制度关于行政不作为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立足于增加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改善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上修改前置性处理程序并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诉讼救济的权利来对这一制度展开完善建议。
张栋祥[4](2020)在《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依法行政是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关键,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法规范体系建构相辅相成。多年来,行政法学尝试突破自身理论局限的努力从未停止,从调整领域的私法向拓展,到调整方式的规制、自治多元化,以及由命令向协商、参与的转变等等,“新行政法”式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值得警惕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权利救济面向的制度实践,在经济、政治、信息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下,稍有不慎,即可导致长期树立的公共威信迅速瓦解。因而,面对新的行政任务和挑战,亟需拓展行政法善治、流通、互动的体系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的税费返还,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事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对行政法上独立价值体系确立、制度规范建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返还请求权或谓“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多从与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行角度考察,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加以拘束和规范。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新《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只有一条规定和一项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面对利益不存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多直言“暂无规定”“不宜扩大”等草草作罢。《民法典》不当得利专章四个条文,不仅扩展了私法上请求权的规范分析基础,对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建构而言,亦属新的契机。在此之前,行政法上研究无奈也无法从民事法律规范分析中获得类推“补给”,如遇受利益、无法律原因要件之外更复杂的情形,审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较难获得保障。尤其,授益行政的撤销或废止,往往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而致发生,或者与受益人使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抑或只是单纯的信赖保护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统一标准的缺失和规则适用的法理分析匮乏,极易使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外,对行政主体而言选择何种形式实现返还,域外制度发展中广为争议,却在我国社会实践、司法审判中鲜为所见。但即便最小的细节,也不妨碍其作为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所幸,我们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和阶段性成果的若干公告中,得为清晰梳理出通知、决定、检察建议等多种返还方式并行的问题,也使得抽象理论的冲突和抉择具有面向实践的基础和意义。基于财产权相关联的平等性和受益权领域的行政优益性,返还方式本应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决定的区别,受限于行政诉讼两造恒定而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无奈,我国返还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随着《行政程序法》拟定和国家立法进程的提速,这一制度必将在不远的未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重拾请求权面向的公法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缓和行政行为单一主导在实践变迁背景下的不适应性。并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对涉及公私法制度衔接和行政法体系流通问题逐一检视。其一,重构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摒弃受利益、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转向基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细分和关键把握。其二,基于公法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行政法上返还实践的性质差异,分别作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公民的受益权相关联的类型划分和规则适用指引,以期实现分类的现实指导价值及各领域要素差异带来的个案情景化考量需要。其三,以《民法典》公布为契机,对民事法律规范准用的争议和策略进行明确,如主观归责作为是否附加利息的考量,利息返还的独立计算、失效日期衡平决定及利率标准“实质”参照,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等。其四,基于行政法请求权的体系建构目标,由点带面对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补足和制度衔接。
钟毅聪[5](2020)在《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依据研究》文中指出行政不作为赔偿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行政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损害,从而引发行政机关的赔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中的一种。对于行政不作为赔偿,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下文是对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其行政不作为赔偿请求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进行探讨,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其中作出判决的法依据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也不断地发展完善着,现行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的规定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多个法律性规定,为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赔偿的法依据。但即便如此,我国现行的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依据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存在混乱;其次,我国完全支持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依据适用具有局限性。对此,下文将以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为基础,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和说明。并且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成因,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和法的发展趋势,提出解决建议。
张焕林[6](2020)在《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之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登记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是不动产交易公平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多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瑕疵登记。瑕疵登记不仅事实上侵害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使不动产交易存在风险和隐患。我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虽然初步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在瑕疵登记及其责任上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解决理论界的争议和实务上的问题。本文基于我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我国国情,从理论分析入手,对瑕疵不动产登记及登记机关在瑕疵登记情形下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求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若干基本问题界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基于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利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利情况进行公示的行为。而瑕疵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致的情形。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则可以界定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因瑕疵登记行为,导致不动产权利人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关于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性质之辨。理论界关于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性质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两种学说,通过理论分析,结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性质应当界定为国家赔偿责任。第三部分是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分析。在归责原则上,学界分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笔者认为比较而言,过错推定原则更为合适。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第四部分探讨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其限制。对于赔偿责任范围,目前存在三种模式,即惩罚性赔偿模式、象征性赔偿模式和补充性赔偿模式,我国宜采用补充性赔偿模式。鉴于登记机关承担的是国家赔偿责任,目前只需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在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建构中可以探索赔偿有条件的间接损失。基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登记机关瑕疵登记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部分是探讨申请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与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关系问题。在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单方过错情况下,应当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登记瑕疵是第三人或登记申请人过错所致,登记机关不应承担责任。在登记机关与第三人及登记申请人混合过错情形下,应当由登记机关与过错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登记工作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苏揉捷[7](2020)在《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征收拆迁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牵系民生福祉与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遵循法定程序,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征收拆迁活动的全过程之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或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给予公平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亦同时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如何组织征收、补偿、实施强制搬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现象屡禁不止,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创。法院因此受理由土地、房屋征收引发的违法强制拆迁及赔偿案件数量亦高居不下。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立法规定较为粗疏、滞后,无法为法院审理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赔偿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导致在可赔偿损害范围、赔偿方式、赔偿计算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这几项裁判标准上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未能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行为的惩戒性,实践中有的法院还混淆补偿与赔偿的区别,不支持被拆迁人通过赔偿程序获得救济,导致被拆迁人因违法拆迁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公平的弥补,亦未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征收拆迁。因此,笔者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与征收拆迁赔偿相关案例,总结分析我国在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存在的赔偿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推进违法强制拆迁赔偿责任类型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的救济与制约的双重功能,以期有效防控违法强制拆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周莹[8](2020)在《PPP模式视角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PPP模式是公、私部门之间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承担利益与风险,完成行政任务,满足公共需求的一种活动模式。PPP模式具有发挥公私双方各自的优势而在我国蓬勃发展。虽然PPP模式能够带来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得政府从日益繁重的行政给付中脱离出来,但是也带来了问题。PPP模式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的行政法中,行政任务专属于国家,由国家垄断,发生致使第三人损害的情形,自然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但在PPP模式中,政府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私主体履行,倘若发生致使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受害人是只能向私主体请求赔偿还是进而可以向国家要求赔偿。基于此,本文以PPP模式视角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为主题进行研究,在明确PPP模式的基本内容之后,分析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必然性及可行性、PPP模式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意见。通过以上的研究,以期达到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促进PPP模式良好发展的目的。本文包括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除了绪论与结语之外,正文分四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PPP模式的概况。首先从学术讨论和官方层面对PPP模式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关于PPP模式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的定论,但可以综合中心意思对PPP模式作出界定;其次梳理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明确PPP模式并非是舶来品而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最后对PPP模式的类型进行探讨,有的学者以私人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为标准,将PPP模式分为经授权私人行使公权力、行政助手和基于私法契约从事行政任务这三种类型。还有的学者根据PPP模式的运行方式为标准,将PPP模式分为合同承包类、私有化类和特许经营类这三种类型。在笔者看来第二种分类方式,在完备性上以及与大陆地区PPP模式实践的契合程度上略占优势。因此,笔者明确以PPP模式的运行方式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更适合作为后文探讨PPP模式下公私责任分配的基础。第二部分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依据。首先从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同样适用于PPP模式以及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角度论证了 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必然性。PPP模式下,国家虽然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私主体履行,这是国家完成行政任务方式的调整,而不是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转移。国家不能假借PPP模式逃避宪法保障基本权的拘束。PPP模式中,国家虽然不承担履行责任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担保责任,国家应当担保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出现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致使第三人受损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从已有数例域外经验可供借鉴;有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成果作支撑;对现行国家赔偿法作部分修改具有可操作性三个方面来论述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行性。第三部分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的不足。这一章主要从归责原则不能包含PPP模式下的国家赔偿需求;赔偿范围不能涵盖PPP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单一主体不适应PPP模式下公私责任的分配;二元性的赔偿法律关系无法囊括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多边关系四个方面来说明PPP模式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缺失的现状。第四部分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章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不足的现状,基于前面可行性论证的基础,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即确立以公权力行使为归责原则;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按PPP模式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公私责任的分担;优化赔偿及追偿程序。
吕辰冉[9](2020)在《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文中认为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行政机关通过发布特定人在食品安全、产品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危险事实来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社会公众因信赖保护原则对公共警告中涉及的特定人自发谴责与抵制,避免购买或使用该商家的产品,对特定商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违法发布的公共警告侵犯了行政第三人的营业自由权,造成了商家营业额下降、利润减少、企业声誉受损、品牌效应降低甚至商家破产、行业动荡等损失。此时,违法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受损行政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公共警告内容的准确性。违法作为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公共警告内容的正误作为标准,应当在考虑风险不确定性和发布行为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确立赔偿责任。第一,关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判定赔偿责任承担时,应以违法归则原则为主,以比例原则为补充。在缺少法律规定、规定不清或者公共警告明显不合理时,根据比例原则判断责任归属。第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分为四要件,包括侵权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特定条件下违法发布可免责,包括客观条件限制,紧急重大危险情况并已标明不确定性,公务员个人行为,受害人过错和媒体、商家等第三人过错。在构思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具体赔偿标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注重公共警告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公共警告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和特殊侵权性,在设置赔偿标准时,既不能打消行政机关积极性,也要适当弥补行政第三人的损失。第二,应当坚持国家赔偿以救济为本位,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代替抚慰性赔偿原则。第三,扩大赔偿范围,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使公共警告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进入行政赔偿中。第四,以“类型化计算”模式确定赔偿数额。由于损失数额难以量化计算及巨大损失所造成的财政压力,可以通过“类型化计算”模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即将公共警告的损失分为“轻微损失”、“一般损失”、“较重损失”和“严重损失”,并在每一类制定具体的标准额度。裁判者在参考受害者的受损数额、程度,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事后补救情况,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后,确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数额。
高明鑫[10](2020)在《行政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经过2010年、2012年两次修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虽已更加完善与细化,更有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该法自身的一些不足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行政赔偿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部分问题与社会发展不适应。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首先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阐释,同时也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文章对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行政赔偿制度进行初步介绍,总结行政赔偿制度发展趋势;再次,分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立法现状及面临问题,如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行政赔偿标准过低、行政赔偿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最后,文章深入剖析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入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三人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赔偿法三人谈(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 |
2.国外学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一、案例引出与争议焦点 |
(一)案例引出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1.行政赔偿混合过错认定依据 |
2.行政赔偿混合过错责任划分 |
二、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学理分析 |
(一)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概念与特征 |
1.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概念 |
2.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特征 |
3.行政赔偿混合过错与行政赔偿共同过错的区分 |
(二)行政赔偿混合过错中过错因素的分析 |
1.行政主体的过错分析 |
2.受害人的过错分析 |
3.第三人的过错分析 |
三、规范行政赔偿混合过错司法认定的规则 |
(一)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认定依据 |
(二)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规则 |
(三)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责任划分 |
1.遵循基本原则 |
2.比较过错程度 |
3.比较因果关系密切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及基本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基本框架 |
2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识别与认定 |
2.1 不履行法定职责认定标准 |
2.1.1 申请人有申请行为 |
2.1.2 法定职责具有正当性根据 |
2.1.3 未充分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
2.1.4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2.2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与行政不作为 |
2.2.1 行政不作为的规范变迁 |
2.2.2 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
3 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的构成 |
3.1 公安机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
3.1.1 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能性 |
3.1.2 实际上未履行法定职责 |
3.2 损害结果 |
3.3 损害结果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
4 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确定的影响因素 |
4.1 赔偿责任分配的影响因素 |
4.2 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 |
4.2.1 代表性观点及其评价 |
4.2.2 解决方案 |
4.3 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
5 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责任的完善 |
5.1 细化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
5.1.1 明晰法定职责范围 |
5.1.2 明确法定期限规定 |
5.2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5.3 确立原因加过错混合标准分配赔偿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3)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 |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
(三)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司法现状 |
三、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定不全面 |
(二)归责原则不明确 |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四)前置性处理程序降低救济效率 |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诉讼救济 |
四、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 |
(一)细化现有法律的规定 |
(二)明确归责原则 |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四)采用选择性处理程序 |
(五)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诉讼救济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_ |
(一) 行政审判缺少受案依据和裁判基础 |
(二) 民事审判面临意愿和权限的双重困惑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依赖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二、研究综述 |
(一) 域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及改进思路 |
第一部分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
一、请求权的概念发端、体系建构及公私法分离 |
(一) 请求权概念“发端”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形塑 |
(二) 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体系建构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忽视及公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分道扬镳 |
二、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心建构及公法权利重拾的生疏援引 |
(一) 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发展和缺陷 |
(二)行政实践中“公法权利理论”援引的生疏和僵化 |
(三) 公法权利理论的发展、适用及其社会现实危机 |
(四) “请求权”建构为契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流通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发展的体系反思 |
(一) 公法权利与请求权的研究补足及其意义 |
(二) 行政法上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多重对应关系 |
(三) 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 |
(四) 国家主观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五)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制度类推适用民法的法理及限度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属性、要件及类型 |
一、行政法三返还请求权的属性揭示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平等性和公法优位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双边性和制度互动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共用性和多重映射 |
(四)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和关联地位 |
二、统一要件: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选择和释义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要件重塑 |
三、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学说和“公民地位理论”划分依据 |
(一) 请求权类型化的原初驱动和必要性 |
(二) 类型化的学说及各自优缺点 |
(三) 基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和公民的受益权关系下的类型化 |
第三部分 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征调行政领域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一) |
一、国家的请求权:国家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一) 公法权利理论的单独面向与陌生的“国家的请求权” |
(二) 公法权利理论的整体性及国家请求权的客观存在 |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双向性和平等性的价值重拾及其意义 |
二、与国家征税权和规制权关联的返还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 |
(一) 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及不当减免税款的返还 |
(二) 规制行政中的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 |
三、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一) 行政相对人返还请求权的现实困境 |
(二) 行政主体的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途径 |
(三) 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第四部分 财产权——以行政协议为中心的私法式返还请求权类型(二) |
一、基于财产权的行政私法活动及其形式 |
(一) 政府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及其市场化运作 |
(二) 政府采购、拍卖的规范化及行政协议形式 |
(三) 以财产权“侵犯”和“合意”为中心的类私法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
二、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及其私法指向弊端 |
(一) 返还请求权发生基础: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 |
(二) 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活动中返还请求权的《合同法》指向 |
(三) 返还实践私法指向的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纳入 |
三、行政协议中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与规范基础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 |
(二) 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四、行政协议返还请求权裁判的双阶审查与统一 |
第五部分 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三) |
一、发生基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 |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及其标准 |
(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性”与特殊考量 |
(三) 行政行为废止的“合法性”及“负担义务未履行” |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双重作用及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一) “依法撤销成立返还”与“信赖保护阻却”二元交错的困境 |
(二) 个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和抉择 |
(三) 授益撤销、废止等返还请求权成立判断及利益衡平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我国授益行政实践中返还请求权的形式、争议和类型化 |
(一) 授益行政实践中的返还请求权形式:非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返还决定 |
(二)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返还的法律授权基础及争议 |
(三) 我国授益行政中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选择及其类型化 |
第六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则适用争议及策略 |
一、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 |
(一) 行政法返还制度对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态度 |
(二) 行政法上区别于私法的独立价值考量 |
(三) 主观归责于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方式及其重要价值 |
二、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 |
(一) 行政法上利息返还计算:实际发生抑或独立考量 |
(二) 利息起算时间:衡平决定及另定失效日期 |
(三) 我国行政法上利息返还的“利率”标准参照 |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 |
四、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争议及规则 |
(一)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发生 |
(二) “人身专属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证成及拓展 |
第七部分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制度建构前瞻及立法建议 |
一、以请求权为基点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互动 |
(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隔阂及宪法上权利落实衔接的缺失 |
(二) 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类型解释及其与民事合同的疏离 |
(三) 请求权中心体系建构的理论衔接和制度互动 |
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空缺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立法和试拟稿关注倾向、偏离 |
(二) 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的实务争议和立法沿革 |
(三) 我国行政程序法返还请求权规范基础确立的立法建议 |
三、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范围及给付诉讼类型的适用 |
(一) 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双方主体同等诉权资格 |
(二)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及其适用 |
四、国家公法责任制度中返还责任的定位和设计 |
(一) 国家返还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赔偿责任的“混淆” |
(二) 国家公法返还责任与民事返还责任的“隔阂” |
(三) 国家返还责任的体系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依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行政不作为赔偿 |
1.1.2 法依据的语义分析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2 行政不作为赔偿判例分析 |
2.1 案例检索路径 |
2.2 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司法适用进程 |
2.2.1 改革开放政策施行初期 |
2.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阶段 |
2.2.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期 |
2.2.4 小结 |
2.3 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现存不足 |
2.3.1 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适用的不统一 |
2.3.2 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
3 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问题原因 |
3.1 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依据不明确 |
3.1.1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调整之缺陷 |
3.1.2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不作为赔偿判决依据之漏洞 |
3.2 司法解释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规定之瑕疵 |
3.3 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的滞后性 |
3.4 小结 |
4 完善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的建议 |
4.1 完善《国家赔偿法》 |
4.2 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
4.3 行政不作为赔偿法依据的立法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6)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不动产瑕疵登记赔偿责任若干基本问题界定 |
(一) 不动产登记与瑕疵不动产登记 |
1. 关于不动产登记 |
2. 关于瑕疵不动产登记 |
(二) 关于登记机关与登记人员 |
(三) 赔偿责任: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之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
1. 赔偿责任释义 |
2. 赔偿责任是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法律责任 |
二、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之辨 |
(一) 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之争 |
(二) 本文的观点 |
三、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一) 归责原则:争论与选择 |
1.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争 |
2. 我国的选择 |
(二) 构成要件解析 |
1. 主体要件 |
2. 侵权行为要件 |
3. 损害结果要件 |
4. 因果关系要件 |
四、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其限制 |
(一) 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范围 |
1. 三种赔偿范围模式 |
2. 我国应当采用的赔偿范围模式——补充性赔偿模式 |
3. 探索赔偿有条件的间接损失 |
(二) 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 |
五、申请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与登记机关的瑕疵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 |
(一) 登记机关在不同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1. 登记机关单方过错时的赔偿责任承担 |
2. 申请人或第三人单方过错时的赔偿责任承担 |
3. 混合过错时的赔偿责任承担 |
(二) 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的理解与判断 |
一、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的理解 |
二、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的性质分析 |
三、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在行政赔偿上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
第二节 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的主要类型 |
一、未依法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
二、以“拆违”、“拆危”代替征收拆迁 |
三、以假村民自治形式实施强制拆迁 |
四、未经依法补偿先行强制拆迁 |
五、以野蛮、暴力方式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章 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存在的赔偿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问题 |
一、立法对可赔偿损害范围规定不明确 |
二、司法实践中对可赔偿损害项目裁判不一 |
第二节 赔偿方式问题 |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方式单一化 |
二、法院对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赔偿方式的裁判不同 |
第三节 赔偿计算标准问题 |
一、现行行政赔偿标准类型未能体现惩戒性 |
二、具体赔偿计算标准不明晰 |
三、行政赔偿时点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 |
第四节 赔偿举证责任问题 |
一、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明晰 |
二、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运行不确定性与差异性较大 |
第三章 完善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赔偿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完善违法强制拆迁的可赔偿损害范围 |
一、依法扩大可赔偿损害范围 |
二、统一可赔偿损害项目的裁判标准 |
第二节 完善违法强制拆迁的赔偿方式 |
一、建立多元的赔偿方式 |
二、综合协调适用现行征收补偿立法确定赔偿方式 |
第三节 完善违法强制拆迁的赔偿计算标准 |
一、推进违法强制拆迁赔偿责任类型化 |
二、依据有利于保护产权原则确定赔偿时点标准 |
第四节 完善违法强制拆迁的举证责任 |
一、合理分配赔偿举证责任 |
二、适当降低被拆迁人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8)PPP模式视角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我国PPP模式概况 |
(一) PPP模式概述 |
1.PPP模式的界定 |
2.PPP模式的特征 |
(二) 我国PPP模式的兴起与推广 |
1.我国PPP模式的兴起 |
2.我国PPP模式的推广 |
(三) 我国PPP模式的分类 |
1.以私人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
2.以PPP模式的运作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
二、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 |
(一) 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必然性 |
1.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在PPP模式下同样适用 |
2.基于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国家赔偿责任 |
(二) 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行性 |
1.已有数例域外经验可供借鉴 |
2.有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成果作理论支撑 |
3.对现行国家赔偿法作部分修改具有可操作性 |
三、PPP模式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不足 |
(一) 归责原则无法适用于PPP模式下的国家赔偿 |
(二) 国家赔偿的范围不能涵盖PPP模式下的侵权行为 |
(三) 国家赔偿责任的单一主体不适应PPP模式下公私责任的分配 |
(四) 二元性赔偿法律关系无法囊括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多边关系 |
四、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 确立公权力的行使为归责原则 |
(二) 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
(三) 按PPP模式的类型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 |
(四) 优化赔偿及追偿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2.国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 |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问题提出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 |
1.公共警告 |
2.公共警告违法作为 |
3.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 |
(三)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正当性 |
1.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
2.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现实意义 |
3.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简单套用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
1.我国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
2.公共警告简单套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归责原则的改进思路 |
1.违法归责原则为主 |
2.比例原则为补充 |
三、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一般认定 |
1.侵权主体 |
2.职务违法行为 |
3.损害结果 |
4.因果关系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
1.客观技术条件限制下发布错误公共警告 |
2.重大危险下紧急发布并已标明不确定性的错误公共警告 |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
4.受害人过错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
5.媒体、商家等第三人过错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
四、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具体赔偿制度构思 |
(一)公共警告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1.公共警告的社会公益性 |
2.公共警告的特殊侵权性 |
(二)以救济为本位和补偿性原则的确立 |
1.坚持国家赔偿以救济为本位 |
2.以补偿性原则代替抚慰性原则 |
(三)扩大赔偿范围,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四)“类型化计算”模式确定赔偿数额 |
1.“类型化计算”赔偿模式的产生因素 |
2.“类型化计算”赔偿模式的具体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论文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行政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课题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
2.1 行政赔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界定 |
2.1.1 行政赔偿的概念 |
2.1.2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
2.2 行政赔偿产生的基础与理论学说 |
2.2.1 行政赔偿产生的基础 |
2.2.2 行政赔偿产生的理论学说 |
2.3 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2.3.1 行政赔偿的范围 |
2.3.2 行政赔偿请求人 |
2.3.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2.3.4 行政赔偿的程序 |
2.3.5 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 |
2.3.6 行政赔偿的追偿 |
第3章 域外行政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
3.1 世界主要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概况 |
3.1.1 法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3.1.2 德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3.1.3 英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3.1.4 美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
3.2 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经验 |
3.2.1 日趋法典化 |
3.2.2 归责原则多元化 |
3.2.3 赔偿范围日趋扩大 |
第4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 |
4.1.1 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被排除 |
4.1.2 间接财产损害赔偿被排除 |
4.1.3 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被排除 |
4.1.4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被排除 |
4.2 行政赔偿标准规定过低 |
4.2.1 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标准过低 |
4.2.2 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过低 |
4.2.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过低 |
4.3 行政赔偿程序不完善 |
4.3.1 权利请求人权利实现程序欠缺 |
4.3.2 先行处理方式不明确 |
第5章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 |
5.1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 |
5.1.1 将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
5.1.2 将更多间接财产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
5.1.3 将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
5.1.4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
5.2 提高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
5.2.1 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标准 |
5.2.2 提高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标准 |
5.2.3 提高精神损害的行政赔偿标准 |
5.3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 |
5.3.1 确立独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5.3.2 引入行政赔偿听证制度 |
5.3.3 明确行政赔偿先行处理方式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国家赔偿法三人谈(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赔偿混合过错的司法认定[D]. 邱成文.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研究[D]. 陈文静.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3]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D]. 王梦雨. 安徽大学, 2020(02)
- [4]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5]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依据研究[D]. 钟毅聪. 广西大学, 2020(07)
- [6]登记机关瑕疵不动产登记之赔偿责任研究[D]. 张焕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7]行政征收中违法强制拆迁赔偿问题研究[D]. 苏揉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8]PPP模式视角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D]. 周莹.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9]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D]. 吕辰冉.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2)
- [10]行政赔偿制度研究[D]. 高明鑫.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