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假冒伪劣 净化市场环境(论文文献综述)
李卓卓[1](2021)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安徽百万假口罩事件”等重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爆发,让人们在还未从“山东假疫苗事件”、“毒大米事件”、“三聚氰胺假奶粉事件”影响中缓解出来,便再次给予国人当头棒喝,不禁让社会再次反思为何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与经营者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同时也让社会看到这些事件从“幕后”搬到“台前”中,知假买假人或职业打假人发挥的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对知假买假者如何规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后便引起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命题涉及购买者与经营者、私益行为与公益效果、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社会监管与国家监管及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等多方面问题。故对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仍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主张我们应当基于制度功能主义与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适用标准,肯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及个体利益维护保驾护航。除文章的引言与结论部分外,全文的主要内容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概述。该内容包括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以及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具体包括知假买假的概念、类型及行为性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功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具体包括法经济学依据及立法规范依据。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包括增大卖方违法成本,惩罚制假售假行为;实现社会监管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公平良性竞争。第二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首先阐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如规范指引不统一,适用态度有反复;制度要件不明确,同案异判明显;赔偿标准仍较低,制度威慑力度不大;打假范围显现瓶颈,国家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其次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制度本土化下的特定时期规范价值衡量、制度不完善下的解释选择与自由裁量、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下的必然结果,“理性人假设”下的激励因素诱导与购买者投机。第三部分为域外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及启示。主要阐述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与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并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分析出,其一要立足国情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其二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借鉴英美国家的裁判考量因素。第四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立足本土化需求以借鉴域外立法实践基础上,本文归纳成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坚持功能主义理念,发挥制度价值。应正确看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作用,而不能陷入形式主义的死角;二是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范要件。这体现在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认定标准;转变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不以产生“实际损失”为适用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及基准;三是协调并进,注重相关制度配套。主要体现在坚持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与各地区发展相匹配、引入信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黄志成[2](2021)在《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商品市场的逐渐开放,过去的政府监管模式也逐渐显露出不足,政府监管的缺位越位错位,市场调控的失灵,使得市民开始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困扰,特别是关乎生命安全的产品,更是把假冒伪劣商品这个话题推至风口浪尖。广州市白云区由于拥有便利的交通、丰富的劳动力、低廉的土地,逐渐成为广州市商品生产流通的重要集聚地,形成了以化妆品、皮具箱包、汽配为代表的产业,但也催生了对应行业的假冒伪劣商品产业链。虽然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联合多部门打击、专项打假重点领域、下沉执法力量至基层等多种措施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并致力于打造白云品牌,推动白云创新,但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广州市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通过对该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历年来辖区内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数据,分析白云区过去的监管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对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市民展开问卷调查,对政府部门、第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在总结问题与原因的基础上,再基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尝试分别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以及市民四个不同主体角度研究优化广州市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对策,提出多元主体参与、设立并运行联动机制、监管手段的协同运用、保障及评估监管机制这四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以期改变过去单靠政府监管的困境,进一步改善广州市白云区乃至广州市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工作,提升区域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环境,打造白云品牌。
房永森[3](2021)在《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及防控研究》文中指出白酒作为中国传统蒸馏酒,历史悠久并且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必备食品。随着经济发展和酿酒行业的兴起,白酒的产量和销售量不断增多。但受到利益的驱使,大量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现象日益猖獗,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只有把握其犯罪的规律特点,形成有效防控策略,才能净化我国白酒市场,遏制假冒伪劣的乱象。本文以犯罪学视角,通过案例分析统计和文献研究等方式,分析案件现状、特点和典型行为,找准犯罪成因。在此基础上,从多维度探析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本文主体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概述。界定白酒概念、白酒与烈性酒关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的概念,明确研究对象。第三章: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现状分析。本章主要是对无讼网公布的2015年至2019年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犯罪总体形势、涉案类型、犯罪特征,提炼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并为犯罪成因、犯罪防控对策的分析提供事实基础。第四章:犯罪原因分析。该章节结合理性选择理论,根据收集资料和案例,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出发,剖析相关犯罪滋生的症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有效的对策。第五章:防控对策讨论。本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理性选择的原因分析,借鉴域外防控经验,运用三级犯罪预防理论,从三个层次谋篇布局,建立系统化的防控体系,为遏制假劣白酒犯罪提供参考。
任翔[4](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刘畅[5](2020)在《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化妆品消费总量的增加,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已经成为假货犯罪重灾区。新兴的各种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平台更是给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很多不法分子把销售渠道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使犯罪行为更隐蔽,销售辐射范围更广,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化妆品市场秩序,阻碍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全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概述。介绍了化妆品的定义,界定了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概念,并且介绍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认定和具体涉及的罪名。第三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现状及成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产业化、链条化,涉案区域范围广、制假源头地域分布集中,电商、社交平台成售假主阵地以及假冒化妆品的品牌及种类随市场潮流而变化的现状,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成因。第四部分,按照原料来源、仿制包装、灌装、销售、运输的顺序分析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作案流程。第五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分析了获取线索难、涉案化妆品检验鉴定难、认定犯罪金额难以及摧毁产业链难等侦查难点及成因。第六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提出了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有效核实线索以确定案件性质、扩线追查上下游犯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固定证据以及深挖源头,摧毁整个制售假犯罪产业链等五个方面的侦查对策。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是近年来逐渐高发的一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本文旨在通过对化妆品这类制售假案件的侦查难点分析以及侦查对策研究,总结出具有实战意义的打击对策,从而既有助于实务中公安机关对这一类犯罪案件的侦破,也能为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提供借鉴参考。
揣策[6](2020)在《《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日臻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网络交易平台不断发展壮大,使得电商购物更加便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不法商家在网络上销售假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而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彻底根治,这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阻碍。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无法了解具体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暴露出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格资质的审核并未达到较高标准的问题。在网络假货交易中,最终应由哪一主体承担责任,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打击网络售假行为的基础。由于此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专门的法律,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在电商纠纷中,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商家的责任划分比较模糊。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治理网络售假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网络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梳理国内外文献在处理电商平台售假问题方面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阐述《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者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部通过对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邹某、廖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杜某、许某产品责任纠纷案,衣念诉淘宝、杜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的研究及分析,进而对这些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法,对比跨境电商阿里巴巴和亚马逊在处理网络售假方面的措施,总结了两个平台的打假成果,对未来电商平台处理网络售假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根据《电子商务法》,从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明晰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加强合作的角度,在该法的合规应用方面对电商平台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伍婉玉[7](2020)在《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职业索赔人是从职业打假人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群体。与职业打假人侧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他们更多的是只关注广告用语、成分标识等细枝末节的问题。虽说职业索赔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质量不高,只为牟取私人利益。但是,不可否认这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类型。然而,这种参与在利益的引诱、驱使之下逐渐变了味道,特别是当他们实施高频率重复举报投诉、恶意购买索赔、敲诈勒索甚至主动设置违法条件诬陷经营者等行为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加剧,尤其是对与他们进行投诉、举报、索赔等行为关系密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反对其行为的声音。为了了解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具体产生了什么影响,本研究采集了Q市2017-2019年的所有投诉举报案例作为数据分析样本。又以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向Q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了解职业索赔行为是否会对他们的工作和心理产生影响?产生了什么影响?以及他们对职业索赔行为的观点和态度等。通过对以上两类数据进行分析、概括,发现:职业索赔人的行为降低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增大了其行政执法成本、浪费了其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不仅耗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精力,还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综合考量职业索赔人的社会公共价值,本文认为可以从界定职业索赔人身份、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行信用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强度等方面努力规范和引导他们的行为,让他们发挥识别违法违规行为能力的正面作用,参与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正规队伍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消费安全。
温馨[8](2020)在《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随之而来的却是知假买假行为的兴起。二十年间,立法和司法实践多次试图对知假买假进行定性和规制,但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观点。20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消费者范围外,以此试图排除对知假买假行为的保护。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中也提出,将考虑把牟利性打假限制在食品、药品领域。但上述两个文件至今并未生效或有配套的法规出台,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观点依旧不一。2019年4月,法制日报又刊登了两篇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文章。从中可见,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明确。本文以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和知假买假的发展入手,通过对过去一年的司法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支持和反对惩罚性赔偿的常见理由,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分析入手分析知假买假的价值,最后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的产生背景及司法实践的转变。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构建、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有限以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等原因,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了民法中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参照英美法系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不断发展完善。1995年出现了王海打假事件,随后开始了二十余年对知假买假的探讨。由于知假买假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因此应界定其内涵为“以索赔为目的”,并未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购买行为。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的态度出现过几次转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冲突、倾斜保护消费者原则与民事诚信原则的碰撞、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不同理解三方面。本文第二章探讨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及主要争议。对过去一年内343起知假买假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知假买假案件有一审为主、案件标的低、集中于食品标签和过期食品和各地诉讼数量不均的特点。通过对裁判理由的进一步整理,总结出三种常见的支持理由:以不足以证明知假买假为由支持、以《食品药品纠纷审理规定》第三条为由支持和以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为由支持三种;以及三种常见的反对理由:以知假打假的牟利性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反对、以违法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反对以及以不满足欺诈构成要件为由反对三种。通过对支持理由和反对理由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出知假买假案件中主要争议集中在知假买假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惩罚性赔偿与损失的关系、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四个方面。本文第三章是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证成。首先对现有理论中知假买假认定标准以及消费者身份判定的局限进行分析,得出从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目标的角度出发阐述知假买假的必要性和意义。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与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规定具有很大不同,因此首先要厘清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的功能。传统认为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预防和激励四个功能,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分析发现,赔偿和激励才是我国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可以将我国惩罚性赔偿理解为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知假买假,可以发现支持知假买假有利于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以及符合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本文第四章是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完善建议。消费者身份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所以首要应肯定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其次要解决惩罚性赔偿适用过程中的争议,对惩罚性赔偿规定中的“损失”进行界定,得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损失”是合同上的损失,而《食品安全法》中的“损失”是侵权上的损失的结论。通过从惩罚性赔偿激励目的的角度分析,得出惩罚性赔偿不以损失为适用前提的结论。区分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界限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说明书排除在适用范围外却并未进一步规定,使得实践中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众说纷纭。因此,应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进行明确并完善配套的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经营者欺诈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应明确经营者欺诈的构成要件为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证明,经营者主观状态的认定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客观行为的认定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为准。
张茜[9](2020)在《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和违规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我国的市场秩序正逐渐朝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健康发展。但就在政府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一种游走在做公益与牟私利之间的特别行为——职业性“打假”悄然出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舞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对部分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打击,但更多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看重的却是能够借此获得巨额灰色收益。他们利用政府执法打假过程中存在的部分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商家“破财消灾”而进行“私下调解”,以达到牟取私利之目的。这不仅变相助长了邗江区假借“打假”而获利群体的嚣张气焰,也让社会公众对于职业“打假”原本的正向舆论不断稀释而走向负面。笔者认为,邗江区经济生活中之所以出现这种打假乱象,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市场规章制度不完善、经营者缺乏相关知识,尤其是政府的监管监察力度、处理方法和执行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职业性“打假”现象进行认真研判,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繁荣稳定。本文在梳理职业“打假”人的基本含义、行为特征和相关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以目前邗江区职业“打假”人的基本情况、社会舆论评价、地方政府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为主要内容,重点阐述了邗江区基层执法部门在应对这些“打假”群体过程中所采取的主要策略与有效方法。同时,笔者利用多年来在市场监管第一线工作的经历与经验,详尽梳理了个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具体原因,如思想认识不够正确、法律法规知识较为匮乏、处理程序存在漏洞、案件信息收集不全等。继而,根据上述问题与原因的分析,参考相关的市场监管理论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从加强执法理念建设、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加强对市场的检查监管力度与有效措施落实等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便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形色色的职业“打假”行为再度发生,真正做到进一步规范邗江区的市场秩序,使打假行为真正发挥其在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消除违规经营中本有的正能量作用,切实保障市场的平稳化、规范化与有序化发展与繁荣。
王景璐[10](2020)在《电商经济下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诸暨市为例》文中认为诸暨近几年重点依托袜业、珍珠、五金汽配等传统产业集聚优势,电商经济稳步发展。但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由电商引起的职业投诉举报出现了激增的情况,职业投诉举报人具有专业鉴别知识,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消费,然后以消费者身份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职业投诉举报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意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逐渐演变成一种经济活动,并出现群体化、专业化趋势,有时为达到目的甚至采取敲诈勒索等手段,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行成本,极大地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成为引起社会关注及监管部门重视的一大问题。本文在当前电商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诸暨本地电商发展实际,提出当前职业投诉举报存在的知假买假手法专业以牟利为主、数量激增、缠诉率高、聚焦特色产业内容单一、异化敲诈勒索等问题并对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阐述,以此为落脚点,从被投诉举报对象的经营行为、客观法律制度环境、调查处理的执法过程、利益链中打假群体的利益、社会舆情关注热点这五个方面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从研究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立足自身职能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切入,提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构建法制环境加强立法保障、确保执法过程规范、规范行为切断利益链条和重视舆情应对主动开展正面宣传五个建议,形成一套可行性较强的应对措施,其中根据电商行业的特殊性,着重强调对大数据监管平台的开发与利用。积极探索“线人机制”,将职业投诉举报人作为提供制假售假线索者,给予政府奖励,使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纳入合法轨道,能够健康发展,实现真正意义的“打假”。
二、打击假冒伪劣 净化市场环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打击假冒伪劣 净化市场环境(论文提纲范文)
(1)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2.1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
2.1.1 知假买假的概念、类型与行为性质 |
2.1.2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功能 |
2.2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 |
2.2.1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依据 |
2.2.2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范依据 |
2.3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
2.3.1 增大卖方违法成本,惩罚制假售假行为 |
2.3.2 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
2.3.3 净化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公平良性竞争 |
3 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 |
3.1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1 规范指引不统一,适用态度有反复 |
3.1.2 制度要件不明确,同案异判明显 |
3.1.3 赔偿标准仍较低,制度威慑力度不大 |
3.1.4 打假范围显现瓶颈,国家资源浪费严重 |
3.2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
3.2.1 制度本土化下的特定时期规范价值衡量 |
3.2.2 制度不完善下的解释选择与自由裁量 |
3.2.3 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下的必然结果 |
3.2.4 “理性人假设”下的激励因素诱导与购买者投机 |
4 域外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 英国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1 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及范围 |
4.1.2 赋予上诉法院对陪审团确定赔偿额的撤销权 |
4.1.3 英国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2 美国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2.1 排除一般过失作为侵害人主观要件 |
4.2.2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及考量因素 |
4.2.3 美国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 德国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3.1 以不符“公共政策”拒绝惩罚性赔偿规定 |
4.3.2 德国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坚持功能主义理念,发挥制度价值 |
5.2 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范要件 |
5.2.1 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认定标准 |
5.2.2 转变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标准 |
5.2.3 明确不以产生“实际损失”为适用要件 |
5.2.4 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及基准 |
5.3 协调并进,注重相关制度配套 |
5.3.1 坚持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与各地区发展相匹配 |
5.3.2 引入信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假冒伪劣商品 |
2.1.2 监管机制 |
2.1.3 协同治理 |
2.2 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
2.2.1 协同治理的背景 |
2.2.2 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3 协同治理的运用 |
第三章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运作分析 |
3.1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现状 |
3.1.1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机构变迁历程 |
3.1.2 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业复杂现状 |
3.1.3 现行监管机制的运作成效及不足 |
3.1.4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多重矛盾 |
3.1.5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的必要性 |
3.2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意愿低迷 |
3.2.2 执法力量单薄 |
3.2.3 部门联动欠佳 |
3.2.4 监管手段单一 |
3.2.5 社会参与度不高 |
3.3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历史与现实因素导致 |
3.3.2 未利用执法以外力量 |
3.3.3 统筹与协调尚待加强 |
3.3.4 缺乏监管与激励机制 |
3.3.5 参与监管路径不健全 |
第四章 国内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1.1 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1.2 浙江省温州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2 国外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2.1 美国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2.2 法国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优化建议 |
5.1 多元主体的参与 |
5.1.1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
5.1.2 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 |
5.1.3 发挥第三部门的协助作用 |
5.1.4 发挥市民的带动作用 |
5.2 联动机制的设立与运行 |
5.2.1 设立各治理主体内部的联动机制 |
5.2.2 设立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 |
5.2.3 统筹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 |
5.3 监管手段的协同运用 |
5.3.1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
5.3.2 探索跨区域合作模式 |
5.3.3 奖惩结合激发监管动力 |
5.4 监管机制的保障与评估 |
5.4.1 划分责任田建立权责清单 |
5.4.2 设立权力监督方法 |
5.4.3 创新监管成效的考核方式 |
5.4.4 出台监管机制的定期评估方案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情况调查问卷(生产销售企业) |
附录 B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情况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 C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协同治理访谈提纲 |
附录 D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协同治理访谈人员 |
致谢 |
(3)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及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2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白酒 |
2.1.2 白酒与烈性酒 |
2.1.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 |
2.2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相关法律规范 |
2.2.1 刑事法律规定 |
2.2.2 行政法律规范 |
2.2.3 行业标准规范 |
3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现状分析 |
3.1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的总体趋势 |
3.2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特征 |
3.2.1 犯罪主体特征 |
3.2.2 犯罪地域特征 |
3.2.3 犯罪手段特征 |
3.2.4 犯罪对象特征:以高档名牌白酒和大众熟知品牌白酒为主 |
3.3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典型行为分析 |
3.3.1 庭院化制售假劣白酒型 |
3.3.2 企业化制售假劣白酒型 |
4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的原因分析 |
4.1 外部因素 |
4.1.1 公权规制效果不佳 |
4.1.2 市场管理存在漏洞 |
4.1.3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
4.2 内部因素 |
4.2.1 犯罪人“趋利”作用下的理性选择 |
4.2.2 消费者防范能力弱抑制打击效果 |
5 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的防治对策探析 |
5.1 “基础性和广泛性”的第一层次预防 |
5.1.1 推进法规制定,发挥预防作用 |
5.1.2 强化政府主导,协同多元力量 |
5.1.3 强化企业责任,树立品牌意识 |
5.1.4 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
5.1.5 发展社会团体,加强深度合作 |
5.1.6 推进纵深教育,增强打假参与感 |
5.2 “白酒产销过程”中的第二层次预防 |
5.2.1 提升资质准入,加强商品保护 |
5.2.2 加强对易感人群和特殊地区监管 |
5.2.3 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 |
5.3 “针对已然犯罪”的第三层次预防 |
5.3.1 优化刑罚制度,发挥刑罚威慑力 |
5.3.2 丰富公益诉讼内容,完善检察制度 |
5.3.3 重视罪犯矫正教育,促进回归社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5)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概述 |
2.1 化妆品的定义 |
2.2 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界定 |
2.3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界定 |
2.3.1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认定 |
2.3.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涉及的罪名 |
3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现状及成因 |
3.1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现状 |
3.1.1 犯罪规模: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行为产业化、链条化 |
3.1.2 犯罪地域:售假地域范围广,制假源头地域分布相对集中 |
3.1.3 犯罪手段:互联网成为假冒伪劣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 |
3.1.4 犯罪对象:仿冒品牌及种类的选择顺应市场潮流 |
3.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成因 |
3.2.1 内在原因分析 |
3.2.2 外在原因分析 |
4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作案流程 |
4.1 原料造假 |
4.2 仿制品牌包装 |
4.3 灌装 |
4.4 销售 |
4.4.1 线上销售 |
4.4.2 线下销售 |
4.5 物流运输 |
5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 |
5.1 发现、获取犯罪线索难 |
5.1.1 受害人维权意识较弱 |
5.1.2 行政机关移送有效线索少 |
5.2 涉案化妆品检验鉴定难 |
5.2.1 权利人所出具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存疑 |
5.2.2 行政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验水平有限 |
5.2.3 真假掺卖现象较多,抽样标准不易把握 |
5.3 认定犯罪金额难 |
5.3.1 销毁证据、刷单等现象影响已销售金额的认定 |
5.3.2 “人赃并获”难度大,影响未销售商品数量认定 |
5.3.3 未销售商品价格认定方式存在争议 |
5.4 摧毁犯罪产业链难 |
5.4.1 网络销售隐蔽性强,虚假信息排除难 |
5.4.2 犯罪主体分布范围广,异地查证难度大 |
6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
6.1 多渠道收集犯罪线索,拓宽案件来源 |
6.1.1 发动群众,建立公众抽检化妆品制度 |
6.1.2 引导受害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相关线索 |
6.1.3 警企协作,运用大数据思维甄别假货,识别犯罪线索 |
6.1.4 联络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扩展案源 |
6.1.5 加强网上巡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 |
6.1.6 利用阵地控制、专项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收集线索 |
6.2 核实线索,研判信息,确定案件性质 |
6.2.1 购买可疑化妆品进行鉴定,认定犯罪性质 |
6.2.2 多角度研判犯罪行为人身份、地址信息 |
6.2.3 巧用窝点锁定法,摸排制假仓储窝点 |
6.3 深度经营,扩线侦查,追查上下游犯罪 |
6.3.1 研判资金信息,挖掘制售网络 |
6.3.2 查询物流配送单,追踪上下线人员 |
6.3.3 运用技术侦控,整合通讯信息,勾勒犯罪网络 |
6.3.4 深挖扩线,整合资源,异地核查 |
6.4 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
6.4.1 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制售假窝点,强化现场取证工作 |
6.4.2 突击审讯,固定口供,认定主观故意 |
6.4.3 科学抽样送检,准确适用罪名 |
6.4.4 做好估价,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
6.5 深挖源头,集群打击,摧毁犯罪产业链条 |
6.5.1 开展集群战役,摧毁制售犯罪产业链条 |
6.5.2 围绕犯罪网络交叉节点,发现新犯罪网络并予以打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电商法及其他法律对网络售假的相关规定 |
2.1 电商法“打假条款” |
2.1.1 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
2.1.2 平台内经营者责任 |
2.2 其他法律对网络售假的规定 |
3 网络售假案例研究与分析 |
3.1 网络售假案例研究 |
3.1.1 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 |
3.1.2 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3.1.3 邹某、廖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3.1.4 杜某、许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
3.1.5 衣念诉淘宝、杜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3.2 案例总结 |
4 跨境电商处理售假问题互鉴 |
4.1 阿里巴巴对售假问题的处理 |
4.1.1 Gucci母公司开云集团状告阿里巴巴 |
4.1.2 阿里巴巴对售假的治理措施 |
4.2 亚马逊对售假问题的处理 |
4.2.1 亚马逊售假问题 |
4.2.2 亚马逊对售假的治理措施 |
4.3 跨境电商治理售假的经验总结 |
5 电子商务法的合规应用 |
5.1 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 |
5.2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
5.3 明晰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
5.4 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1.6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1.6.1 概念 |
1.6.2 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职业索赔人现状分析 |
2.1 基本状况 |
2.1.1 职业索赔人发展历史 |
2.1.2 职业索赔人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 |
2.2 Q市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及职业索赔情况分析 |
2.2.1 投诉举报信息整体情况分析 |
2.2.2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次数及其作业特点分析 |
2.2.3 职业索赔人归属地情况分析 |
2.2.4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理由选择的具体情况 |
2.2.5 企业被投诉、举报的次数情况 |
2.2.6 职业索赔线上与线下市场占比 |
2.3 Q市市场监管中职业索赔人的特点概括 |
2.3.1 多种手段只为谋取利益 |
2.3.2 操作呈现规模式生产 |
2.3.3 投诉举报质量不高,公共价值低 |
2.3.4 以线上市场为主 |
2.3.5 投诉举报的对象多数为外地企业 |
2.3.6 主要针对广告发布,商品包装和简介等 |
2.3.7 投诉有欺诈趋势 |
第三章 执法人员对职业索赔的认知情况调查及数据分析 |
3.1 问卷调查目的与设计思路 |
3.1.1 问卷调查的目的 |
3.1.2 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 |
3.2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
3.2.1 调查问卷数据合理性分析 |
3.2.2 执法人员工作状态变化情况 |
3.2.3 执法人员工作心态变化情况 |
第四章 职业索赔人引发的社会影响 |
4.1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主体产生的影响 |
4.1.1 对行政执法资源产生的影响 |
4.1.2 对行政执法成本产生的影响 |
4.1.3 对行政执法效率产生的影响 |
4.1.4 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的影响 |
4.1.5 对行政执法理念产生的影响 |
4.2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客体产生的影响 |
4.2.1 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强合法经营意识 |
4.2.2 打击经营者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型业态发展 |
4.3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环境产生的影响 |
4.3.1 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安全。 |
4.3.2 对行政执法公信力产生的影响 |
第五章 职业索赔人出现的原因 |
5.1 惩罚性赔偿机制引起的利益追逐 |
5.2 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规范职业索赔人的条文 |
5.3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强度不够 |
5.4 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产品标识相关知识欠缺 |
第六章 社会治理视角下应对职业索赔人的对策 |
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职业索赔人法律地位 |
6.2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 |
6.3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4 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
6.5 修整法律法规内容,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
6.6 加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职业索赔人认知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对象情况一览表 |
致谢 |
(8)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渊源与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消保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与发展 |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 |
二、我国消保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特殊背景 |
三、我国消保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知假买假的产生与司法实践 |
一、知假买假的界定 |
二、知假买假的产生与发展 |
三、司法实践对知假买假的态度转变 |
第三节 知假买假司法实践不统一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冲突 |
二、倾斜保护消费者与诚信原则的碰撞 |
三、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不同理解 |
第二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概况 |
一、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特点 |
第二节 支持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
一、以不足以证明知假买假为由支持 |
二、以《食品药品纠纷审理规定》第三条为由支持 |
三、以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为由支持 |
第三节 反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
一、以知假打假的牟利性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反对 |
二、以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反对 |
三、以不满足欺诈构成要件为由反对 |
第四节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焦点 |
一、知假买假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
二、惩罚性赔偿与损失的关系 |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
四、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
第三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现有理论的局限 |
一、知假买假认定标准的模糊 |
二、消费者身份判定标准的不可行 |
第二节 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实现分析知假买假 |
一、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三、知假买假有助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实现 |
第三节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价值与意义 |
一、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 |
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
三、符合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 |
第四章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肯定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 |
第二节 明确惩罚性赔偿与损失的关系 |
一、损失的界定 |
二、惩罚性赔偿不以损失为适用前提 |
第三节 划分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界限 |
一、明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
二、完善行政举报奖励制度 |
第四节 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经营者欺诈行为 |
一、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 |
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证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9)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职业“打假”人的概念 |
2.1.2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
2.1.3 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 |
2.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职业“打假”人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监督管理理论 |
2.2.2 政府治理理论 |
2.2.3 多元社会治理理论 |
第3章 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基本现状与发展态势 |
3.1 职业“打假”的基本现状 |
3.1.1 职业“打假”的产生原因 |
3.1.2 职业“打假”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
3.1.3 社会公众对职业“打假”的认知 |
3.2 职业“打假”的发展态势 |
3.2.1 打假行为趋于集团化 |
3.2.2 网络购物成为“打假”重点 |
3.2.3 主要集中在食品和广告宣传方面 |
3.2.4 通过滥用法律手段重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 |
第4章 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中的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应对职业“打假”的典型案例分析 |
4.1.1 李某投诉邗江区87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4.1.2 吴某投诉产品包装及网上店铺网页涉嫌使用医疗术语 |
4.2 应对职业“打假”中的存在问题 |
4.2.1 思想认识中存在误区 |
4.2.2 部门协作和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
4.2.3 行政风险的压力导致调解难 |
4.2.4 社会舆论的关注导致处理难 |
4.3 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 |
4.3.1 市场经济下职业“打假”人的逐利本质 |
4.3.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 |
第5章 有效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对策建议 |
5.1 明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
5.1.1 认真研究法律法规 |
5.1.2 正确识别职业“打假”行为 |
5.2 加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的整体建设 |
5.2.1 注重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整体发展 |
5.2.2 规范流程,重视举报投诉的答复期限 |
5.2.3 科室和分局做好信息沟通交流 |
5.2.4 引导控制舆论,做好预防工作 |
5.2.5 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 |
5.2.6 关注细节,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
5.3 加强基层执法部门基础建设 |
5.3.1 强化基层执法部门思想建设 |
5.3.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
5.3.3 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
5.4 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牟利不成的后续“报复性”行为 |
5.4.1 政府信息公开 |
5.4.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5.5 发挥多元主体共治作用 |
5.5.1 市场经营主体自我检视 |
5.5.2 加强宣传教育,鼓励普通消费者参与监督 |
5.5.3 引导职业“打假”人“不忘初心” |
5.5.4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电商经济下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诸暨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职业投诉举报人是否为消费者的界定 |
二、职业投诉举报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三、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社会价值 |
四、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对策略 |
第三节 研究理论与思路 |
一、研究理论 |
(一)市场监督管理理论 |
(二)政府治理理论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统计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四、访谈研究法 |
第二章 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发展与现状 |
第一节 职业投诉举报的概念和发展 |
一、职业投诉举报的概念 |
二、职业投诉举报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诸暨市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 |
一、诸暨市电商产业发展情况 |
二、诸暨市历年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
第三章 职业投诉举报行为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职业投诉举报存在的问题 |
一、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职业投诉举报知假买假追求利益手法专业 |
(二)职业投诉举报产业化导致数量激增 |
(三)职业投诉举报缠诉率高 |
(四)职业投诉举报聚焦特色产业内容单一 |
(五)职业投诉举报维权异化敲诈勒索 |
二、处理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程序不规范问题 |
(二)人员配置不到位问题 |
第二节 职业投诉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 |
一、职业投诉举报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
二、职业投诉举报一定程度上背离立法本意 |
三、行政资源被职业投诉举报大量挤占 |
四、行政救济手段可能被滥用 |
五、影响市场整体环境优化 |
第四章 职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
第一节 职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基于投诉举报对象经营行为分析 |
二、基于客观法律制度环境分析 |
三、基于调查处理的执法过程分析 |
四、基于利益链中打假群体的利益分析 |
五、基于社会舆情关注热点分析 |
第二节 电商经济下市场监管部门职业投诉举报对策研究 |
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着眼预防管控 |
(一)加强监管部门行政指导 |
(二)利用大数据平台智慧监管 |
二、构建法制环境加强法律政策保障 |
三、积极应对确保执法过程规范 |
四、规范行为切断利益链条 |
五、重视舆情应对开展正面宣传 |
第三节 职业投诉举报“线人制度”探索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第二节 前景展望 |
附录1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2 :被职业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访谈提纲 |
附录3 :职业打假人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打击假冒伪劣 净化市场环境(论文参考文献)
- [1]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李卓卓.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D]. 黄志成. 兰州大学, 2021(12)
- [3]我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犯罪及防控研究[D]. 房永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4]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5]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刘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D]. 揣策.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D]. 伍婉玉. 广西大学, 2020(07)
- [8]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D]. 温馨.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邗江区“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D]. 张茜. 扬州大学, 2020(05)
- [10]电商经济下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诸暨市为例[D]. 王景璐.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