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利弊谈(论文文献综述)
熊宇[1](2019)在《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对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密集的研究,各地人民法院也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如何推进证据交换,完善庭前程序。但是,随着电子数据的出现,电子数据的无形性、高科技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给推进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若以传统证据的标准将电子数据适用于证据交换程序,忽视其本身特质,会导致电子数据在目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中难以有效运作,如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有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本文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研究如何解决前述电子数据交换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实现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与现行民事证据交换程序制度的有效衔接。这对于保障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顺利运行,实现庭审中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背景,论文的选题意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论文从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总结分析该研究取得的成果与不足。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概述,本章节首先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在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所具有的特征,点明研究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法条解读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对基本内容有所了解之后,才能更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研究方向。第三章分析电子数据在适用证据交换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章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发现电子数据适用证据交换程序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以及缺乏对不合理交换行为的惩罚。第四章是关于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初步结论,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条件,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对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费用转移原则对不合理交换的行为进行惩处,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完善,以保障庭审中心化制度的建设。
柴晓宇[2](2014)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刑事证据开示的研究,己有的研究成果数量众多,但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研宄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为命题,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研究。全文由导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等七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价值和选题意义作了简单交代,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研宄现状,限定了本文的研宄范围,并对研究方法作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证据开示缘起于刑事诉讼对经由“防止‘证据突袭’、避免误导法官心证”而确保审判公正和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追求。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在庭前程序或庭审程序中由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相互向对方展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由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主体、范围、时间、地点、运作程序、权利与责任等要素组成的规范体系的总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体系由基本原则、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以及运作程序组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诉讼模式转型或调整后也逐步引入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时至今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其本身也在不断变革中渐趋完善。第二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证据开示是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认罪答辩、争点整理、庭前会议等程序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控辩平等、促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实现刑事诉讼对司法效益的追求。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也具有弱化庭审和增加威胁证人、伪造证据的可能性等局限性。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包括不开示禁止出示原则、证据开示对等原则、证据幵示范围限制原则、证据开示权利自治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式审判程序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保障。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并不存在制度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第三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刑事证据开示主体包括控方主体和辩方主体。刑事证据开示范围包括所有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也包括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具体范围又细分为控辩双方各自向对方幵示的证据。刑事证据开示的保障机制是指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和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法官不是刑事证据开示主体,法官在刑事证据开示中有权行使释明权和司法审查权。第四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体系包括一般程序、简化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机制。一般程序包括刑事证据开示的启动、时间和地点、方式、争议的解决等要素。简化程序包括自行开示并由法官审查、法官预审与证据开示结合两种类型。特别程序包括无辩护人的公诉案件证据开示程序、“新证据”的开示程序、自诉案件证据开示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开示程序。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救济机制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个方面。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辩护人阅卷、辩方展示证据的规定已经初步具备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现状及缺陷的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证据突袭”现象屡禁不绝和正式庭审弱化的问题,固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归结起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备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建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六章论述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构或立法条文设计应当包括或体现以下基本内容:确立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制度和设计缜密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制度应当包括预审法官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等。
杨菲[3](2012)在《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包含着公正、效率及保障人权的价值,因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96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庭审过程中引入对抗制因素,同时改庭审前的全部案卷移送为部分材料的移送。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的本是希望庭审前防止法官产生预断,通过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使法官在中立的位置作出公正裁决。但不难发现,现行的法律未有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系统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有委婉的体现,由于这种设计上的缺失,极大的削弱了辩护方阅卷权,造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地位的失衡,阻碍了刑事诉讼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该部法律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移送证据目录等证据材料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动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同时在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做了重大完善,强化了辩护人的辩护权。但较为可惜的是该部法律仍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妨碍了对抗制庭审模式在我国的有效运行。分析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其司法实践,可以看到在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并没有制度上的障碍。通过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在借鉴国外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宝贵经验,分析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一方面可以促进刑事诉讼逻辑上的统一,真正发挥对抗制诉讼所蕴含的效能。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与世界的进一步接轨。
艾立奎[4](2012)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审判程序中的对抗性逐渐得到加强。然而,我国的审前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仍停留在旧有的水平没有配套的改善,这样能否达到刑诉法所蕴含的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就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为了更好的适应刑诉法修改后的抗辩式的庭审模式,满足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证据展示制度就有了必要性和存在的理由。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已初见端倪,法条中亦有展示性质的规定,只是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国际司法界,如英、美、日等国证据展示制度已相当完善和成功,为确保证据展示制度的有效实施,无疑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之处,兼顾国情,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这样证据展示制度就有了可能性和存在的依据。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庭审经常中断乃至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也是控辩双方防止证据突袭,实现平等武装的最大障碍。本文主要以外国的参照为基点,从我国的现状和司法缺陷出发,提出证据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引出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从证据展示制度的时间、地点、证据展示的范围、证据展示的主体、证据展示的责任和保障等方面对证据展示制度有了初步的设立。
唐治祥[5](2011)在《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文中认为除引言、结语和附录外,本文正文主要由四章组成,其中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全文的关键和重心所在: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一章主要从刑事案卷和卷证的涵义及其在不同语境中的形成过程和内部结构以及刑事卷证移送的涵义、类型、与诉讼结构的关系等角度研究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一般性问题;第二章分别对法、德、英、美、日、意等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卷证移送及其配套制度和运作效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查,表明刑事卷证移送并非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配套的制度支撑,才能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第三章首先对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考查和评析,然后对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基本内容及其运作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重点对“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运作效果及其缘由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先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各种方案和路径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然后对“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应如何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构建提出了“三步走”的基本思路;结语部分对全文的基本观点、创新和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附录以图表等形式对关于刑事卷证移送及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卷证移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卷证移送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但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看,最受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卷证材料在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中由追诉机关向审判机关移送的活动过程,即狭义上的刑事卷证移送。对于狭义上的刑事卷证移送活动,可以从卷证移送的时间、步骤、数量等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狭义的刑事卷证移送活动并非自始存在,而是近现代诉讼职能区分和诉讼阶段划分的产物。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诉讼结构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刑事卷证移送由诉讼结构所决定,是诉讼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诉讼结构发生改变,卷证移送方式迟早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刑事卷证移送为诉讼结构服务,对诉讼结构的发展变化可以起到促进或延缓的作用。刑事诉讼结构有纵向和横向之分。在如何判断纵向结构的类别问题上,卷证移送方式是一项重要指标,“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常常被分别看作侦审连锁式和侦审隔离式的标志。卷证移送方式因对裁判者能否在庭审过程中保持中立、控辩双方能否展开激烈的平等对抗有着重大影响而常常被作为判断横向诉讼结构类型的一项标准: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常常是“线性结构”的标志;“起诉状一本主义”则是“等腰三角结构”的必然要求。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在对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进行根本改造并在吸收弹劾式诉讼模式某些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较多的“线性结构”特征。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采取侦审连锁式的“全案卷证移送主义”,与其倡导的犯罪控制观和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全案卷证移送方式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容易使侦审难分、法官不中立、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庭审流于形式等诸多弊端。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英国中世纪弹劾式诉讼模式演变而来,注重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具有明显的“三角结构”特点。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方式上一般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在一系列预断排除机制的保障下,事实裁判者的“心证”在开庭前事实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在实质上仍然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采取侦审隔离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与其倡导的人权保障观和实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为了克服“起诉状一本主义”所带来的起诉权容易被滥用、证据偷袭、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英美法系国家先后通过判例和立法明确规定了公诉审查、传讯、诉因、证据开示、开场陈述以及交叉询问等配套措施。“二战”结束后,日本在彻底废除传统“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彻底排除法官预断为目标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起诉状一本主义”目前已经得到日本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肯定,被认为是贯彻落实国民接受公正审判这一宪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具有排除预断、防止偏见以及避免庭审法官接触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等多种功能,但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应有功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运行效果与立法者预期的目标相差甚远,不仅如此,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起诉状一本主义”还给日本刑事诉讼带来了一些出乎立法者意料的负面影响。作为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另一个典型代表,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对卷证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造,但所确立的卷证移送方式既不是传统法德式的“全案卷证移送主义”也不是日本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而是通过采取“两步”移送的策略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混合式”移送方式。意大利“两步式”卷证移送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促进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还带动了侦审关系、控辩裁关系的重构。自控审职能分离和诉讼阶段划分在我国清末法制改革中得到初步实现以来,如果抛开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不谈,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经历了“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两个阶段。我国大陆地区1997年之前实行的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不但可以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找到踪影,还可以从中华民国乃至清末法制变革时期的刑事诉讼立法中找到范本。我国1997年之前实行的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尽管具有有利于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进而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有利于辩方全面了解案件信息进而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职权作用进而提高诉讼效率等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也带来了控审难分、法官不中立、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庭审流于形式等不符合公正审判要求的负面效果。全国人大在1996年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通过对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较大幅度修改的方式间接地对传统“全案卷证移送主义”进行了改造,不过并没有效法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为根据先后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直接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分别明确规定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和“全案卷证移送主义”两种不同的卷证移送方式。从法律文本上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确立起来的“有限卷证”移送方式为“控辩式”庭审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庭审的实质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先入为主,有助于解决原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先判后审”等弊端,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陋,加上配套制度的缺失或存在诸多不足,该卷证移送方式不但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滋生出诸多新的危害。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应对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再次加以改造,但应如何改造,分歧较大,归纳起来大致有三条路径、四种方案:一是回归式,即回归到传统的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二是激进式,具体包括直接引进“起诉状一本主义”和确立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预审制度两套方案;三是渐进式,即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改良。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和庭前审查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无论是恢复传统全案卷证移送方式还是一步到位地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或预审法官制度都面临着更大的困难,较为妥当的选择是对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进行改良,待条件成熟时再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换言之,“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应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基本思路是将其分解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构想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卷证移送制度进行重构,主要任务是对现行“直通车式”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进行改良;第二阶段的基本构想是通过建立预审法官制度,改“一步到位”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为“二步走”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即以预审为界将卷证移送分为二个步骤,预审之前实行全案卷证移送方式,预审结束后根据拟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分别采取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和主要证据移送方式;第三阶段的基本构想是维持“二步走”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基本不变,预审之前以及预审结束后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仍然采取全案卷证移送方式,至于预审结束后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由第二阶段的主要证据移送方式改为“起诉状一本主义”。为了克服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弊端、避免重蹈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覆辙,我们在对卷证移送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造的同时,必须从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协调性入手,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庭前审查和准备制度,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和人证调查等配套措施,进而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李婉敏[6](2010)在《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制度构建》文中指出公正与效率一直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然而,纵观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庭审方式改革上吸收了大量对抗制因素,但由于缺乏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规则,新的庭审机制远未发挥出预想的效果,并产生了控辩双方对抗力量失衡以及辩护律师阅卷难等一系列问题。在此,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配套措施,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方向,也有助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因此,加强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研究,并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即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本文立足于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考察英美两国的先进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界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探索,最后结合在前文总结所得的有益经验及作者提出的观点,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分析了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其概念、目的及价值基础。第二部分,选取了英美两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并对它们进行对比分析和经验总结,以选取出适合我国实际的有益成分。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界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探索经验,进行经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结合上述总结的有益分成以及作者的构思,提出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对证据展示制度中的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保障机制分别予以构建。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区别于全面参照西方立法例的做法,只选取英美两国进行深入比较分析,可以说是本文的一大特色。并且本文在制度构建时注意结合我国现阶段的诉讼实际及司法实务界的接受程度,放眼于未来而又着力解决现阶段问题。由于水平和资料所限,文中如又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王莹[7](2006)在《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刑事证据展示也称刑事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或证据告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活动。它伴随着英美法系的庭审对抗制而产生,已经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己呈明显滞后状态。因此,统一认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乃当务之急。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对我国有关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透析,并说明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在详细论述了有关国家的具体规定之后,笔者对证据展示制度做了一个比较,以便于我国能从中汲取有价值的规定。最后一部分,笔者从证据展示适用范围、展示主体、展示范围、展示时间和地点、展示方式、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作用和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制裁措施等七个方面重点阐述对完善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设想。
曹云鹰,曹国君[8](2005)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张云龙[9](2004)在《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与对抗制审判方式相配套的一种诉讼制度,它对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所起的巨大作用,已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得到检验。正如美国大法官特雷勒(Traynor)所言,“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 我国的刑事诉讼经过1996年改革,初步具有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即弱化法官职权,突出控辩对抗,强化庭审功能。由于种种原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现有的部分条款不系统、不完备,太过零乱,立法缺陷明显。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不能通过证据信息展示,实现庭审前平等武装,达到庭审中平等对抗。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模式、制度雏型和可载程序方面,为构建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奠定了基础。诉讼模式条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所具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制度雏型条件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已有的为数不少的包含证据信息展示意蕴的规定,且在展示种类、展示原则、展示范围等方面有所涉列。可载程序条件指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工作程序为展示证据信息提供了可以依托的程序条件。 价值取向是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层次定位。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只有在民主、科学、现代的价值取向引导之下,才能具有前瞻性、先进性,才能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的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应当追求现代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以公开、公正、效率、控辩平衡和事实求是为指针,谋求新制度的诞生和成长。 同时,证据信息展示制度需要具体的原则加以指导。原则是制度的核心和精髓。没有原则,就无法构建和操作具体制度。根据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特殊品质,应把合法原则、双向原则、不对等展示原则、法官有限介人原则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作为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构建原则和操作原则。 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展示主体、启动方式、展示时间、展示地点、展示范围和违反责任六部分。 从控辩对立和法官有限介人的审判结构出发,展示主体应当有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和法官,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属于证据信息的展示主体。根据启动展示程序的主体和原因的不同,启动方式可分为法定展示、申请展示和命令展示3种。本着以审判为核心、为审判作准备和便利、经济的诉讼原则,展示区间可定在移送起诉之后、开庭审判之前,具体时间是移送起诉、送达起诉书副本、辩方提交庭审证据材料复印件和通知开庭时间、地点之时。展示地点随展示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法定展示和命令展示在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展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择。在展示范围方面,控方应展示全部证据信息,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信息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信息都应予以展示,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对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造成明显损害的证据信息和制作的内部材料信息可排除在展示范围之外。辩方只展示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信息,对被告人所作有罪、罪重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其他证据,辩护律师制作的内部材料信息可排除在展示范围之外。证据信息展示制度还应佐以惩戒措施,否则便无法执行。 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运作过程,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初次法定展示。二是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法定展示。三是控辩双方之间的申请展示。四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二次展示。五是法官主持下的证据展示,包括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产生的展示活动、法官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信息的展示活动、休庭后法官对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的未经展示的证据信息的展示活动和控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不出示的证据信息的展示活动。 总之,我国的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应当符合刑事诉讼现代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符合法治国际化的潮流,但也应当结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环境,结合我国国情,切合我国实际。否则,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将不能发挥预期作用,达到预期目的。
许志[10](2003)在《浅议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建立中国自己的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已经提到议程上。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中国的证据展示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利弊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利弊谈(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一、选题现实意义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第五节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基本内容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期日 |
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操作 |
四、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格 |
二、程序适用对象规定不明确 |
三、缺乏对不合理交换的惩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 |
第一节 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二、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构想 |
一、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 |
二、统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形式 |
三、违反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2)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 |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概念 |
(一) 刑事证据开示问题的缘起 |
(二) 刑事证据开示概念的界定 |
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及体系 |
(一)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 |
(二)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体系 |
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
(一) 起源和沿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
(二) 传播和引进: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
(三) 发展和趋势:不断变革中的域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
第二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刑事证据开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位 |
(一) 刑事诉讼阶段与审前程序 |
(二) 刑事证据开示在庭前程序中的定位 |
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及局限性 |
(一)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 |
(二)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局限性 |
三、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 |
(一) 不开示禁止出示原则 |
(二) 证据开示对等原则 |
(三) 证据开示范围限制原则 |
(四) 证据开示权利自治原则 |
(五) 司法审查原则 |
四、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刑事诉讼模式 |
(一)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
(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 |
一、刑事证据开示主体 |
(一) 控方主体 |
(二) 辩方主体 |
二、刑事证据开示范围 |
(一) 刑事证据开示范围的一般规定 |
(二) 控辩双方开示证据的具体范围 |
三、刑事证据开示保障机制 |
(一) 建立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
(二) 违反刑事证据开示义务的情形 |
(三) 违反刑事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法官在刑事证据开示中的作用 |
(一) 法官不是刑事证据开示主体 |
(二) 法官在刑事证据开示中的释明权 |
(三) 法官在刑事证据开示中的司法审查权 |
第四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 |
一、刑事证据开示一般程序 |
(一) 刑事证据开示的启动 |
(二) 刑事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 |
(三) 刑事证据开示的方式 |
(四) 刑事证据开示争议的解决 |
二、刑事证据开示简化程序 |
(一) 自行开示并由法官审查 |
(二) 法官预审与证据开示结合 |
三、刑事证据开示特别程序 |
(一) 无辩护人的公诉案件证据开示程序 |
(二) “新证据”的开示程序 |
(三) 自诉案件证据开示程序 |
(四)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开示程序 |
四、刑事证据开示救济机制 |
(一) 程序性救济 |
(二) 实体性救济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 |
一、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明确了刑事证据开示的阶段 |
(二) 规定了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 |
(三) 体现了双向开示证据的原则 |
(四) 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救济机制 |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现状 |
(一)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寿光模式” |
(二)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海检模式” |
(三)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庭前会议模式” |
三、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分析 |
(一) 我国各地刑事证据开示规则的评价 |
(二)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 |
一、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构的基本内容 |
(一) 确立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 |
(二) 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制度 |
(三) 设计缜密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 |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建议稿 |
(二)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构的过渡方案 |
三、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 建立预审法官制度 |
(二) 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
(三)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 |
(3)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概述 |
2.1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
2.2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历史沿革 |
2.3 域外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发展现状 |
2.3.1 英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
2.3.2 美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
2.3.3 日本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
2.3.4 意大利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
2.4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 |
2.4.1 公正价值 |
2.4.2 效率价值 |
2.4.3 保障人权价值 |
第3章 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 |
3.1.1 现行刑事诉讼模式的需要 |
3.1.2 平衡控辩双方证据资源的需要 |
3.1.3 提高控诉质量和审判质量的需要 |
3.1.4 防止权力滥用,遏制司法腐败的需要 |
3.2 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 |
3.2.1 最新刑事诉讼法律不排斥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
3.2.2 理论积累和实践探索 |
3.2.3 司法主体的要求和认可 |
3.2.4 国外有益经验的借鉴 |
第4章 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设想 |
4.1 刑事证据展示的主体 |
4.2 刑事证据展示的范围 |
4.3 刑事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 |
4.4 刑事证据展示的程序 |
4.5 刑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 |
4.6 刑事证据展示运行所需的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证据展示规则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
一、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
二、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 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 |
(二) 有效的提高诉讼效率 |
(三) 是对辩方取证能力的救济,被告人权保护的需要 |
第二章 我国确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缺陷 |
二、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 |
三、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完善的国外经验 |
(二) 日渐成熟的法律理念 |
(三) 成功的实践探索 |
第三章 域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二、国外证据展示制度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详细完善的法律制度 |
(二) 充分保护律师的“先行知悉权” |
(三) 合理严格的保障措施 |
第四章 对我国建构证据展示的制度构想 |
一、建立证据展示原则 |
(一) 吸收与批判相结合原则 |
(二) 双向全面原则 |
(三) 法定原则 |
二、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 |
(一) 初次展示 |
(二) 二次展示 |
三、证据展示的范围 |
(一) 控方的证据展示范围 |
(二) 辩方的证据展示范围 |
(三) 人民法院的证据展示 |
四、证据展示的主体 |
(一) 控方主体 |
(二) 辩方主体 |
(三) 关于法院或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地位 |
五、对实施证据展示制度的救济和保障 |
(一) 违反义务之救济 |
(二) 程序性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 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方案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不同语境下刑事卷证的形成过程与结构 |
一、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中的卷证形成过程与结构 |
二、大陆法系语境中的刑事卷宗形成过程与结构 |
三、英美法系语境中的刑事案卷形成过程与结构 |
第二节 刑事卷证移送的涵义和分类 |
一、刑事卷证移送的涵义 |
二、刑事卷证移送的类型 |
第三节 刑事卷证移送与诉讼结构的关系 |
一、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成因 |
二、刑事诉讼结构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一) 纵向诉讼构造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二) 横向诉讼结构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三) 现实诉讼结构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第二章 国外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一、全案卷证移送的基本内容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二、法德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优点 |
(一) 能有效防止公诉权被滥用 |
(二) 有利于辩方证据知悉权的实现 |
(三)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四)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
三、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对法德刑事诉讼的消极影响 |
(一) 侦审难分 |
(二) 庭审法官难以保持中立 |
(三) 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 |
(四) 直接言词原则流于形式 |
第二节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一、英国的卷证移送方式 |
(一) 国内外学者关于英国卷证移送方式的争论 |
(二) 英国卷证移送方式的基本内容 |
二、美国的卷证移送方式 |
(一) 国内外学者关于美国卷证移送方式的论述 |
(二) 本文的立场 |
三、确保“起诉状一本主义”有效运作的配套机制 |
(一) 防止公诉权滥用的机制 |
(二) 提高诉讼效率的机制 |
(三) 促使庭审实质化的机制 |
第三节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卷证移送制度 |
一、日本 |
(一) 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基本内容 |
(二) 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点 |
(三) “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日本存在的困境 |
二、意大利 |
(一) 意大利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
(二) 意大利现行“两步式”卷证移送制度的生成根据 |
(三) 意大利卷证移送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对我国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历史考查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一) 清末法制改革中确立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二) 中华民国时期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三) 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一) 1979 年之前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二) 1979 年至1996 年期间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三、我国传统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优点 |
(一) 有利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
(二) 有利于辩方证据知悉权的实现 |
(三) 有利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
四、全案卷证移送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负面影响 |
(一) 控审难分 |
(二) 法官不中立 |
(三) 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 |
(四) 庭审形式化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卷证移送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全案卷证移送主义” |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 |
(一) 起诉书 |
(二) 证据目录 |
(三) 证人名单 |
(四)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
三、庭后卷证移送 |
第三节 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运作机制 |
一、庭前审查制度 |
(一) 庭前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
(二) 庭前审查模式 |
二、辩护人阅卷制度 |
(一)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 |
(二) 审判阶段的阅卷权 |
三、法庭调查制度 |
(一) 证据调查范围 |
(二) 证据调查顺序 |
(三) 人证调查方式 |
第四节 “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缘由 |
一、关于防止法官庭前预断的问题 |
二、关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问题 |
三、关于公诉权制约的问题 |
四、关于庭审实质化的问题 |
五、关于诉讼效益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恢复传统全案卷证移送制度是一种倒退 |
(一) 其他国家存在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不是我国走“回头路”的正当理由 |
(二) 法德式全案卷证移送制度自身存在诸多尚待治愈的弊病 |
(三) 走“回头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应当缓行 |
(一) 我国缺乏“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赖以生存的法文化土壤 |
(二) “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和结构难契合 |
(三) 我国严重缺乏“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有效运作的配套机制 |
三、渐进式是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最佳路径 |
(一) 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采取渐进性路径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造的基本思路 |
一、对庭前卷证移送方式的改造 |
(一) 近期对“直通车”式“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进行改良的设想 |
(二) 关于未来确立“两步式”卷证移送制度的初步构想 |
二、对起诉书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我国起诉书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完善起诉书制度的构想 |
三、逐渐限制庭后卷证移送的范围 |
(一) 庭后移送卷证的必要性 |
(二) 庭后卷证移送的范围 |
第三节 对我国卷证移送配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一、确立控辩不平等的“双向”证据展示制度 |
二、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的改造 |
(一) 近期对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的改造 |
(二) 关于在第二阶段确立预审制度的构想 |
三、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
(一)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
(二)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 完善人证调查制度 |
结语 |
附录:关于刑事卷证移送及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证据展示的相关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证据展示的概念及目的 |
一. 刑事证据展示的概念 |
二. 刑事证据展示的目的 |
第二节 刑事证据展示的价值基础 |
一. 刑事证据展示与公正价值 |
二. 刑事证据展示与效率价值 |
三. 刑事证据展示与秩序价值 |
第二章 美英两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英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基本内容与评价 |
一. 《1996 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中关于刑事证据展示的规定 |
二. 2003 年英国刑事司法中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的新变化 |
第二节 美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基本内容与评价 |
一. 预审阶段 |
二. 审前动议阶段 |
第三节 英美两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
一. 控辩双方展示义务的平等 |
二. 控方展示证据的范围 |
三. 辩护方展示证据的范围 |
四. 保障证据展示的司法程序 |
五. 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
六.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现状分析与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立法分析 |
一.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相关立法规定 |
二. 对我国证据展示的立法评价 |
第二节 司法界对刑事证据展示的有益探索 |
一. 司法界对刑事证据展示的探索性试点工作归纳 |
二. 对司法界的刑事证据展示试点性工作的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二. 刑事证据展示与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
三. 刑事证据展示与该制度在诉讼实践中的运行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
一. 双向展示原则 |
二. 不对等展示原则 |
三. 相对合理原则 |
第二节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中的实体性问题 |
一. 刑事证据展示的主体 |
二. 刑事证据展示的范围 |
第三节 刑事证据展示中的程序性问题 |
一. 刑事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 |
二. 刑事证据展示的程序 |
第四节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中的保障机制 |
一. 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违法性制裁 |
二. 刑事证据展示中的法官司法审查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7)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概述 |
(一) 刑事证据展示的涵义 |
(二) 设置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意义 |
二、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透析 |
(一) 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完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 |
三、外国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规定及比较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据展示展示的规定 |
(三) 意大利和日本关于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 |
四、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设想 |
(一) 完善刑事证据展示的基本原则 |
(二) 刑事证据展示的适用范围 |
(三) 刑事证据展示的主体 |
(四) 刑事证据展示的范围 |
(五) 刑事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 |
(六) 刑事证据展示的具体操作程序 |
(七) 法官在刑事证据展示中的作用 |
(八) 对违反刑事证据展示行为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8)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涵义 |
二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
(二)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 |
(三)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
三 结合我国实际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制度规定存在的不足 |
(二)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
(9)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概述 |
(一) 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含义 |
(二) 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三) 英国的证据信息展示制度 |
(四) 美国的证据信息展示制度 |
(五) 英美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比较评述 |
二、 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在我国的情势分析 |
(一) 立法现状分析 |
(二) 司法现状分析 |
(三) 建构条件分析 |
三、 我国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 公开 |
(二) 公正 |
(三) 效率 |
(四) 平衡 |
(五) 求是 |
四、 我国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合法原则 |
(二) 双向原则 |
(三) 不对等展示原则 |
(四) 法官有限介入原则 |
(五) 公共利益豁免原则 |
五、 我国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设置 |
(一) 内容组成 |
1 、 展示主体 |
2 、 启动方式 |
3 、 展示时间 |
4 、 展示地点 |
5 、 展示范围 |
6 、 违反责任 |
(二) 运作机制 |
1 、 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初次法定展示 |
2 、 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法定展示 |
3 、 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申请展示 |
4 、 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二次法定展示 |
5 、 程序法官主持下的证据展示 |
6 、 实体法官主持下的证据展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浅议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无法保证律师的阅卷权 |
(二) 法官职权主义“回潮” |
(三) 辩护律师的证据展示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 |
(四) 无法保证庭审书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
二、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理性构建 |
(一) 证据展示的原则 |
第一、双向展示原则。 |
第二、不对等展示原则。 |
第三、全面展示原则。 |
第四、公共利益豁免原则。 |
(二) 证据展示的范围 |
(三) 证据展示的主体 |
(四) 证据展示的时间 |
(五) 证据展示地点 |
(六) 证据展示的程序 |
(七) 违反证据展示的法律后果 |
(八) 证据展示后的法庭调查 |
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利弊谈(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D]. 熊宇.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
- [2]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D]. 柴晓宇. 复旦大学, 2014(03)
- [3]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D]. 杨菲. 湖南大学, 2012(02)
- [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D]. 艾立奎.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5]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D]. 唐治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6]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制度构建[D]. 李婉敏. 广东商学院, 2010(03)
- [7]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完善[D]. 王莹. 内蒙古大学, 2006(12)
- [8]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J]. 曹云鹰,曹国君.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
- [9]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研究[D]. 张云龙. 郑州大学, 2004(04)
- [10]浅议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 许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