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工程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方阁[1](2020)在《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一直是国际船舶保险领域内重要的条款内容之一。基于其独特的保险历史和实践,它采取了承保“全部风险”而非“列明风险”的风险体系。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船舶保险法律中风险规则的认识,理解船舶保险条款中各条文的定位与相互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保险合同中因果关系规则和合同解释规则的认知。尤其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体系下构建海上保险条款以及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相协调时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结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承保“全部风险”条款的方法得到一定的缓和。对此,本文将试图解构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在海上保险语境下的法律含义,明确其历史发展轨迹和法律背景的成因,并通过对挪威法下保险条款中风险划分、因果关系规则和条文解释规则等内容基本内涵的研究,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中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规则体系。具体而言,论文由引言、六个章节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构思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与背景法律发展的概述。本章作为全篇的背景理论,概要地阐述海商事法律在北欧地区的发展史,研究了与船舶保险有关的法律在挪威发展演化的历史原因,通过对与船舶保险条款有关的背景法律规则的整理,确定了影响挪威船舶保险规则的背景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第二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分析。在强调尊重海上保险“特殊性”与合同自由的大背景下,除了《保险合同法》中个别的强制性规则不得违反之外,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方案)实际上在船舶保险合同领域具有“准法律”的效力。该方案在有关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内容方面,如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告知义务等,与作为其“背景法律”的一般保险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第三章论述了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中通过“全部风险”原则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责任的基础划分。本章通过条文的具体分析,系统地整理了在海上风险保险和战争风险保险下的承保风险范围,解释了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的承保范围与风险内容上的衔接。在通过判例对条文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部风险”保险实践中对风险的承保与排除的具体影响因素。第四章通过分析并解构船舶保险条款中拟定的明确的因果关系规则,确定了在实际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基于条件关系学说发展出的合同因果关系规则理论。基于对措辞的一般理解,保险条款在条件理论的推演下构建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解释网。在认可保险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可分性理论,以及保险费与保险责任应当具有正确比例关系的前提下,从保险事故的定义出发,保险条款在结合风险划分的基础上采用了“经修正的分配规则”与“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作为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对于多种混合原因造成损失,且数个原因之间存在不同关联之间的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规则都做了单独的细致规定。第五章论述了挪威法下对于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本章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方法。首先在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标准条款”之后,采用准备工作文件,运用历史性的解释方法获得对条文的一般理解。同时在结合判例法的基础上,文章归纳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客观解释的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对客观解释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的讨论中确定了对于船舶保险条款应当适用的解释方法的边界。第六章是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论。文章讨论了对借鉴承保“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对修复我国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法律之间的差异上的帮助。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直接适用“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可能带来的益处与冲突。
初美艳[2](2020)在《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研究》文中认为船舶建造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船舶保险,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大多数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都是借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这一条款最初是借鉴英国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Institute Clauses for Builders’ Risks)。由于翻译不精确和中英对于海上保险法律规定的差异,导致目前所适用的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过于粗泛模糊、不够细致,在实践中保险双方容易就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产生争议。对于保险双方产生的纠纷,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又暴露出关于船舶建造保险适用法律也不够明确的问题,船舶建造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在其调整下的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都需要明确和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船舶建造保险的概述,阐述了界定船舶建造保险概念要从认定保险标的进行,船舶建造保险标的的认定对明确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也具有重要意义,提出研究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是研究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指出我国船舶建造保险目前存在的缺陷。第二章侧重于对中英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中国船舶建造保险目前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条款中存在的缺陷,及目前中国船舶建造保险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为完善中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提供理论分析。第三章在第一章、第二章的理论基础上从保险标的入手,鉴于在建中船舶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状态,导致了船舶建造保险的阶段性特点。据此提出采用分阶段理论研究船舶建造保险,并进一步将船舶建造保险进行分阶段的时间节点明确为“船舶下水成功具有航行能力可以进行试航检验”时,将船舶建造保险划分为船舶建造阶段和试航阶段两个阶段。在船舶建造阶段适用《保险法》调整,在船舶试航阶段适用《海商法》调整。借鉴英国所采取的“列明风险”结合“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风险模式,以分阶段方式确定中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的风险模式,从适用法律和风险承保模式对分阶段理论的实践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第四章是对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完善建议章。借鉴国外合同条款和案例法判定中的成熟之处,对中国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完善,进而对细化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提出完善建议。
黄慕琦[3](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境外工程保险发展研究 ——以东盟为例》文中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境外工程保险领域发展迅猛。一些学者注意到了工程保险在境外发展的潜力,例如境外工程保险起步早、数量大、需求广等。东盟十国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伙伴,中国在各东道国承建各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由于东盟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工程面临的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风险较高。承保我国跨境工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我国境外工程承包商因境外风险所遭受的损失,但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保险市场方面发展程度不足,极大限制了我国境外工程发展的进程,加大对该险种在东盟市场的发展研究为大势所趋,刻不容缓。本文第一部分将研究对象的相关背景及国内外研究进行了梳理,完成境外工程保险的系统性阐述;第二部分根据东盟国家境外工程的特征分析,运用风险列举法辩识中国在东盟国家建设基础设施面临的风险;第三部分通过对保险公司、投保方、管制方的分析,总结境外工程保险发展现状及阻碍;第四部分在上文基础上提出风险防范及市场发展对策。经过本文研究发现,东盟国家的基建具有资金需求大、中方国有建商占据市场、属国技术落后、风险管控难、投资失败率高的特点,并且在开展境外工程保险的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影响费率、费率与国际趋势相悖、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等障碍,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在涉外展业中不断增强风险防控,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运用科技优化承保过程、勇于尝试开发险种,行业间进行交叉合作;投保方应强化保险意识,成立自保公司;在体制监管中应立足国家层面增加政策灵活性。
吴权道[4](2020)在《船舶建造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虽然近年来世界航运业与造船业整体仍显低迷,但我国造船业的国际竞争力却与日俱增,这也使得为其保驾护航的我国船舶建造保险市场得以发展。由此自然也导致有关船舶建造保险的争议增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首例船舶建造保险案,将“潜伏多年”的船舶建造保险的相关问题第一次摆了出来,该案在航运及保险业内均引起诸多关注,引起人们对船舶建造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视和思考。很显然,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针对船舶建造保险的立法,行业内及理论界对于这一险别的研究也明显偏少且不够深入。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试图对船舶建造保险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船舶建造保险案为切入点,提取归纳出该案中的争议焦点,并以其为基础延伸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同时,该案也会是贯穿本文写作的重要线索与落脚点。以问题为导向,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在保险理论、船舶建造实践的基础上,对归纳出的船舶建造险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从司法及立法层面分别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以下分述之:第一章为船舶建造保险概述,主要论述船舶建造保险的概念、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下文研究船舶建造险的几个具体问题做铺垫,尤其是对于船舶建造保险的性质的论述,是后续问题展开的基础;第二章主要研究船舶建造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指出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保险案的法律适用困境,该适用《保险法》还是《海商法》?“一刀切”还是“分段论”?进而对这一问题,分别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现行法律下应当分阶段适用《保险法》及《海商法》,而从立法角度,应当将其明确纳入《海商法》的调整之中;第三章主要研究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相关条款的解释问题,首先结合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保险案指出对于人保财险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范围相关条款出现解释上的分歧,进而从船舶建造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角度出发阐释这些问题的成因并寻求正确的解释,给司法实践处理这一问题提供建议,同时建议保险实务中应完善现有条款以避免条款的歧义解释;第四章主要研究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首先通过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保险案揭示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难题:在海上保险与陆上保险因果关系认定适用原则并不统一的情况下,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认定应适用何种原则?进而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别探讨这一问题,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保险案中法院显然适用了近因原则,类似案件的处理可以予以参考,从立法角度,应当以成文法形式对这一原则进行明确。
乔彩芸[5](2020)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但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并不乐观。为了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借鉴法国等国家,引入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机制,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以解决我国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础理论。首先,从住宅工程质量风险和保险制度两个方面简要介绍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其次,分析论证该缺陷保险制度的性质。理论上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性质存在分歧,笔者分析了现有的“责任保险论”、“保证保险论”,提出该缺陷保险应当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的结论。最后,笔者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质量保修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等作比较,找到了该缺陷保险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联系。第二部分阐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业主权益保护,研究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与业主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保险责任关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只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害,业主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期间的开始与结束对应着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保险责任开始后,业主的权益才会受到保险的保障;保险期间长短关乎着业主权益被保护的时长;保险期间届满后业主权益如何保障也是需要考虑的。第三部分论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保险人权益维护,研究了风险管理、保险合同解除权、代位求偿权等与保险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首先,保险所承保的标的必须具备可保性,当保险人介入工程质量管理中时,必须保证该工程质量具有可保性,所以保险人需要借助风险管理机构、工程竣工验收权、信息平台等提升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掌握,用来消除工程质量产生潜在缺陷的危害。其次,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分配关乎着保险人能否最终保障工程质量。如果给予投保人建设单位不加以限制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则该缺陷保险制度会形同虚设,不能保障工程质量。最后,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通过代位求偿权得以弥补。代位求偿权的求偿对象是导致工程质量存在潜在缺陷的责任人,所以该权利还可以激励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要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完善该缺陷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其次,要加强业主和保险人的权益保护,以达到该保险制度的目的和维护该制度的良好运作。最后在监管层面上,该缺陷保险制度的良好运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刘宇[6](2020)在《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之模拟执行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经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建筑行业的发展也跟随经济发展达到空前水平,中国建筑行业市场巨大,行业前景较为光明,因此而吸引了众多企业进入本行业。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老百姓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住房质量问题时,建设、施工单位已离场,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只好到政府部门进行信访维权。2018年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受理质量问题信访投诉167件,2019年受理330余件,成倍递增,质量问题成为了建筑行业发展的绊脚石,急需解决,刻不容缓。而保险可以极大程度上降低和分散建筑商以及消费者的风险。自2002年起,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开始起步,2004年在国内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由于此类保险种类复杂,专业性高,发展缓慢,尽管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仍未普及,现行部分中央层次的政策执行存在许多现实问题。重庆市作为我国的直辖市之一,在我国西南地区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保证研究具体落实,本文选取重庆市江津区的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政策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优化路径。因此,对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进行模拟执行研究对于重庆市的建筑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针对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进行模拟执行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以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作为理论支撑进行研究。本文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对工程质量保险研究的现状以及本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为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介绍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与政策执行相关理论,主要作用是对后续分析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系统及现状分析。针对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梳理了政策制定过程、政策内容和政策执行现状。第四章,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调查与政策模拟。通过问卷调查法和对江津区祥瑞城项目投保具体案例分析,对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的执行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第五章,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第四章的基础上,论文的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模拟研究中重庆市江津区在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的优化路径,主要是在结合上海市的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第五章提出的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第七章,论文总结与展望。
王浩赟[7](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设工程担保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应合理推广应用,在工程担保市场成熟的国家地区已广泛应用。我国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来,从部门规章和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相继出台的政策文件来看,大力推行的工程担保结构设计主要有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由于建设工程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差异,市场资源配置和统筹秩序力量差异,我国逐步推行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主体,提升建设工程市场诚信竞争。本文在充分阅读相关文献、书籍及主要研究成果基础上;以美国、英国、FICID合同范本、《世行采购指南》等主要成熟的工程担保结构设计为研究比较对象:第一:采用横向比对方法针对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合理性,进而重新构建适应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基本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和辅助担保结构设计两部分;构建工程担保方式和担保保额设计合理性,是否满足当前建设工程担保市场主体需求。第二:采用纵向比对方法针对我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合理划分发展阶段,研究不同阶段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担保方式和担保保额完善演化;第三:通过实践案例及相应学术研究,归纳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担保完善实施过程存在主要问题,分析其产生根源并给予解决建议。本文主要结论:通过以上内容梳理,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应逐渐建立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为核心的基本结构,并辅以“维修担保”逐渐替代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修复费用的辅助结构;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以银行保函、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公司保险单等主要保函为主,建设工程担保保额根据我国市场结构,以基本担保结构设计逐渐向高保额担保模式过渡,加强落实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及完善实践过程中问题。切实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可有效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水平、保障合同主体各方利益,促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我国工程担保市场发展、有利于工程担保人业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担保市场诚信机制。
龙渊[8](2019)在《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我国经济的急速增长,房建、基础设施建设方心未艾、蓬勃发展,同时也滋生出了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农民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突破。相关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农民工利益、维护工程质量和稳定社会的作用;然而初心虽好,却有疏漏,未达预期,亟需圆融自洽的补丁。为此,笔者从实证法视角去审视,从历史的角度去探究,从比较法的维度寻觅,尝试厘清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由来及原理,锁定目前司法实践存在的困境,并力图开出相应的药方。本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四章:第一章首先通过域外法的相关规定初步了解合同相对性的由来及其突破,以比较法的视野观察、分析域外合同相对性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后梳理我国确立合同相对性并逐渐在多个领域有所突破的历史,发现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它不仅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笔者为研究、分析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现状和突破后产生的问题,采取了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定了选取研究样本的标准。第二章通过对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详细地分析,发现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后司法实践存在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范围存在争议、实际施工人制度并未实现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初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后易滥用权利等。第三章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缘由予以考量检视:首先,从法的价值、与经济学的外部性的关系等视角探寻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依据;其次,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比例原则探讨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再次,总结归纳不同合同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共同点,予以共性分析;最后,探析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性质。第四章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后产生的问题,给出填补漏洞的方案以期走出困境:尝试多种途径保障农民工工资、处理工程违法,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工程保险制度;通过明确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明确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等方式限制实际施工人行使突破合同相对性后的权利;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制度并予以完善相关规则,制止工程违法行为,实现釜底抽薪。
刘依然[9](2019)在《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的建筑师负责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在各个行业不断推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旨在通过提高供给侧产品质量带动需求侧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工程建设领域同样面临诸多改革,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建筑师负责制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民用建筑领域的典型模式之一,强调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设计咨询管理服务,从建筑产品供给侧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提质增效。建筑设计大师作为灵魂、领衔设计咨询管理团队的建筑师负责制,一定会满足业主需求,同时显着提升供给质量。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实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需要实施主体的积极配合和业务转型,增强建筑市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认同意识。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师负责制实现方法是刻不容缓的工作。本文立足于我国建筑业现状,以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要求为基础,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把建筑师团队作为研究对象,核心研究了设计单位针对建筑师负责制的实现方式,深入分析了建筑师负责制的本质内涵,建立对建筑师负责制的思想认知。通过试点分析和访谈调研了解建筑师负责制的实际推行情况,归纳总结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建筑师团队基本设计工作的开展问题、设计拓展工作的开展问题、落实责任制的制度保障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两种不同的建筑师负责制实现方法:一是负责综合协调的项目设计总包,二是实现角色突破的设计监造模式,两者均强调以设计为核心。同时结合我国房屋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建筑师团队在两种实现方式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最后从组织建设、责任主体、风险分担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解决责任制的落实问题,为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设计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师的身份定位和角色升级提供有益借鉴,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实现建筑创新。对加快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地进程,推动建筑设计行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形成,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罗灵[10](2019)在《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及方法研究》文中认为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是一个高风险、高污染、监管力度薄弱的传统粗犷式作业的行业。如何控制风险、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加强监管力度以及提升项目综合实施水平是建设工程领域需迫切解决的问题,而借助保险手段解决行业问题是有效的。本课题所探究的绿色综合保险以及基于此保险的第三方评估模式、评估体系、评估内容及风险评估方法,可弥补工程保险的应用障碍、改善行业弊端、丰富项目风险管理方式。本课题基于绿色综合保险,建立了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构建了第三方评估体系及标准,提出了得到建设项目综合风险评估值的计算方法,得到了综合风险水平表。首先,总结出改善传统监管弊端、把控项目实施风险是值得工程建设领域不断研究的方向,分析建设行业现状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实践需求出发,以评估项目综合风险为目标,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的各层次研究内容及相应的方式方法。其次,分析传统工程保险,定义绿色综合保险,引入第三方评估模式,建立基于绿色综合保险的第三方评估模式。阐述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的运行机制及流程,并与传统监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制定了随着该模式的应用而产生的保险合同及委托合同。再次,深入探究基于绿色综合保险的第三方评估方法,第三方评估的目的是得到合理可靠的项目综合风险评估结论。而建立全面的评估体系是得到综合风险评估结论的前提。因此,本文构建了完整的评估体系,且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再次,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得到相应的分类评估值,确定综合风险评估指标及权重,由分类评估值得到综合风险评估值。通过ALARP原则,改进综合风险评估算法,得到相应的风险水平结论。因目前在该模式下应用ALARP原则时缺乏基础统计数据,加之为保障项目实施,提出第三方评估平台的构建思路。再次,以江西省赣江新区某项目群为例,制定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的组织架构,得到项目实施的分类评估值及综合风险评估值。最后,总结研究内容和成果,提出本文的不足之处及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我国工程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工程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 |
二、本文选题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发展与法律背景概述 |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溯源与北欧发展 |
一、海上保险的历史 |
二、海上保险在北欧的传播 |
第二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发展 |
一、标准保险方案的拟定 |
二、现代海事保险方案的形成 |
三、《北欧海事保险方案》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挪威保险条款的法律背景 |
一、北欧法律的区域化与现代化 |
二、法律的制定机构、司法系统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
三、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 |
第二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法律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制 |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殊性 |
二、船舶保险条款对一般保险法的背离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条款的名称与性质 |
一、条款的名称与翻译 |
二、条款的“准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内容 |
一、保险合同与保险单 |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三章 “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构建 |
第一节 对海上风险的承保 |
一、对海上风险承保范围的“积极界定” |
二、对海上风险保险承保范围的“消极界定” |
第二节 海上风险保险中的排除风险 |
一、由战争风险保险承保的风险 |
二、由本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行为 |
三、国家主权行为下的征用 |
四、破产及其他情形 |
五、RACE Ⅱ条款 |
六、其他未列明的除外风险 |
第三节 战争风险保险中的承保风险 |
一、战争或者类似战争使用武器的情形 |
二、由于外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 |
三、与SR&CC类似的行为 |
四、海盗 |
五、通过排除式表达的其他风险除外类型 |
第四节 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与特征 |
一、保险条款的风险框架 |
二、“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的特征 |
第四章 挪威船舶保险合同的因果关系规则 |
第一节 保险事故 |
第二节 普通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二、因果关系理论的来源 |
三、法律规则与意思自治 |
第三节 法律上具体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主要原因规则 |
二、分配规则的引入 |
三、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四、充分性规则 |
第四节 NMIP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经修正的分配规则 |
二、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 |
三、某些战争风险的例外情形 |
第五节 其他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因素 |
一、无法判定损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
二、确定责任的时间规则 |
三、未知缺陷或者损坏带来的进一步损坏 |
四、已知的缺陷或损害 |
五、关于“固有风险”引起损坏的例外 |
第六节 制裁的限制和除外 |
一、国际制裁与船舶保险 |
二、制裁限制条款的特征 |
第七节 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影响因素 |
一、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二、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合理性因素 |
第五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制定主体对“标准条款”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标准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立法或合同准备工作文件的价值 |
二、历史性的解释方法 |
三、其他常见条款的单独解释规则 |
四、合法性对规则效力自洽性的限制 |
五、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解释 |
第三节 合同条款解释一般规则对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影响 |
一、客观解释规则 |
二、对于客观解释方法的背离 |
三、系统性的解释理论 |
四、背景内容的解释方法 |
五、对于标准条款解释方法的历史性解释 |
六、法律规则对合同解释的限制 |
第六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的可能——法律和市场环境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借鉴的目的——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的协调 |
一、规则层面的差异与协调 |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合同自由 |
三、船舶保险合同的范畴 |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五、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边界 |
第三节 借鉴的对象——承保“全部风险”的保险条款 |
一、“全部风险”条款的构建 |
二、我国海上保险中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 |
三、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词简表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船舶建造保险概述 |
第一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含义 |
一、传统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
二、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标的 |
三、船舶建造保险的概念界定 |
四、船舶建造保险的性质分析 |
第二节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界定 |
一、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内涵 |
二、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具体体现 |
第二章 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
第一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范围研究 |
一、人保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分析 |
二、英国协会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分析 |
三、中英对比分析中国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的缺陷 |
四、中国船舶建造保险适用法律不明确的缺陷 |
第二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除外责任研究 |
一、人保船舶建造保险除外责任分析 |
二、英国协会船舶建造保险除外责任分析 |
三、中英对比分析中国船舶建造保险除外责任的缺陷 |
第三章 船舶建造保险分阶段理论 |
第一节 分阶段理论的设立基础 |
一、船舶建造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阶段性特点 |
二、船舶建造保险的特殊性一一阶段性和综合性 |
第二节 分阶段适用法律问题 |
一、适用法律不同对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影响 |
二、分阶段明确适用法律 |
第三节 分阶段理论的实践适用 |
一、确定船舶建造保险分阶段的节点 |
二、分阶段确定风险承保模式 |
三、分阶段理论的可操作性 |
第四章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细化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范围 |
一、保留可能发生于全程阶段的责任范围条款 |
二、对船舶建造阶段责任范围条款的完善建议 |
三、对船舶试航阶段责任范围条款的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细化船舶建造保险的除外责任 |
一、对被保险人故意非法行为和恶意行为条款的完善 |
二、对船舶设计错误条款的完善 |
三、对保障与赔偿条款的完善 |
四、对核污染条款的完善 |
五、关于碰撞风险除外责任的完善 |
六、其他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境外工程保险发展研究 ——以东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工程风险的研究 |
1.3.2 关于境外工程保险的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可能的创新思路与不足 |
1.5.1 本文可能的创新思路 |
1.5.2 本文可能的不足 |
第二章 境外工程及保险相关理论 |
2.1 工程保险理论基础 |
2.1.1 工程保险概念界定 |
2.1.2 国际工程主要险种 |
2.1.3 工程保险风险划分 |
2.2 中方承建境外工程特征分析 |
2.2.1 境外工程共性特点 |
2.2.2 中方承建东盟工程特点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盟境外工程特殊风险及成因分析 |
3.1 工程外部风险分析 |
3.2 工程内部风险分析 |
3.2.1 前期运作风险 |
3.2.2 施工风险 |
3.3 附加风险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东盟沿线境外工程保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我国境外工程保险现状 |
4.1.1 保险公司供给分析 |
4.1.2 投保方投保原因分析 |
4.1.3 体制管制分析 |
4.2 我国境外工程保险现存问题 |
4.2.1 监管架构亟待完善 |
4.2.2 需求市场认知度低 |
4.2.3 保险险种设置空缺断档 |
4.2.4 中国险企承保能力普遍偏低 |
4.2.5 费率设置不够合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促进工程保险发展的建议 |
5.1 监管层面建议 |
5.1.1 建立信息平台,控制政治风险 |
5.1.2 发挥协同作用 |
5.1.3 解决保费来源问题 |
5.2 保险公司层面建议 |
5.2.1 重视东盟市场,因地制宜发展 |
5.2.2 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承保力量 |
5.2.3 创新产品设计,优化服务机制 |
5.2.4 增强深度合作,提升总体优势 |
5.3 建设企业层面建议 |
5.3.1 强化保险意识,建立合同范本 |
5.3.2 成立自保公司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4)船舶建造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建造保险概述 |
第一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概念 |
第二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性质 |
第三节 船舶建造保险面临的司法难题 |
第二章 船舶建造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法律适用迷思 |
第二节 现行立法下的思考 |
一、船舶建造的过程 |
二、建造中的船舶是否属于《海商法》下的“船舶” |
三、船舶建造保险所承保的事故是否属于“海上事故” |
四、船舶建造保险的法律适用应分阶段 |
第三节 《海商法》修改下的再审视 |
第三章 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相关条款的解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相关条款解释争议 |
一、我国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相关条款 |
二、核心争议——基于最高院首例船建险案 |
第二节 现有解释规则下问题的解决 |
一、谨慎适用逆利益解释规则 |
二、正确适用通常理解解释规则 |
第三节 我国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相关条款的完善 |
一、人保财险船舶建造保险条款2017年修订评析 |
二、我国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相关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
第四章 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
第一节 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难题 |
一、问题缘起——基于最高院首例船建险案 |
二、问题的延伸 |
第二节 现行司法实践下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保险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 |
二、我国船舶建造保险因果关系认定对近因原则的引入 |
第三节 《海商法》修改下的再审视 |
一、应当对船舶建造保险的因果关系进行立法规制 |
二、船舶建造保险的因果关系认定应适用近因原则 |
三、具体立法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概论 |
一、住宅工程质量及其潜在缺陷风险 |
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
第二节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性质分析 |
一、不是责任保险 |
二、不是保证保险 |
三、属于财产损失保险 |
第三节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
一、与其他保险制度的比较 |
二、与工程监理制度的比较 |
三、与质量保修制度的比较 |
四、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业主权益保护 |
第一节 业主的界定及其法律地位 |
一、业主的定义与定位 |
二、业主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保险责任与业主权益保护 |
一、承保范围的确定 |
二、保险除外责任 |
三、赔偿范围 |
第三节 保险期间与业主权益保护 |
一、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确定 |
二、保险期间的确定 |
三、保险期间届满后业主权益保护 |
第三章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保险人权益维护 |
第一节 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管理 |
一、风险管理机构 |
二、工程竣工验收权 |
三、信息平台 |
第二节 保险合同解除权 |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限制 |
二、限制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
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之行使规则 |
第三节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
一、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分析 |
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取得 |
三、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行使 |
第四章 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定合理的保险方式 |
一、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
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 |
第二节 增强业主和保险人的权益保护 |
一、搭建信息平台 |
二、加强工程质量的管控 |
三、完善理赔和追偿机制 |
第三节 加强政府及社会机构的监管 |
一、加强政府的监管 |
二、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之模拟执行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 |
2.1.2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 |
2.1.3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 |
2.1.4 政策模拟执行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2.2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 |
第3章 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系统及现状分析 |
3.1 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系统分析 |
3.1.1 政策主体分析 |
3.1.2 政策客体分析 |
3.1.3 政策环境分析 |
3.2 重庆市江津区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的执行现状 |
3.2.1 政策链条梳理 |
3.2.2 政策内容与执行现状分析 |
第4章 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调查与模拟执行 |
4.1 问卷调查 |
4.1.1 调查方案设计 |
4.1.2 调查结果分析 |
4.2 江津区在建项目祥瑞城项目政策模拟执行分析 |
4.2.1 江津区在建项目祥瑞城项目基本情况及模拟投保过程 |
4.2.2 政策模拟的执行结果 |
第5章 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与阻力 |
5.1.1 政策内容存在的问题——内容和制定流程的科学性存在欠缺 |
5.1.2 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目标群体对政策不重视 |
5.1.3 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协调反馈机制不完善 |
5.1.4 政策执行环境存在的问题——辅助机构及专业人才缺乏 |
5.2 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欠缺科学性 |
5.2.2 政策准备过程不健全,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
5.2.3 政策执行的过程不健全,组织准备阶段未完善 |
5.2.4 受到不健全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6章 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执行的优化路径 |
6.1 政策内容科学化 |
6.2 宣传执行两手抓 |
6.3 创新部门管理职能,完善协调反馈机制 |
6.4 营造规范的市场环境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建筑产业背景 |
1.1.2 我国工程担保背景 |
1.1.3 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设计的目的性 |
1.1.4 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
1.2 问题提出 |
1.2.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1.2.2 关键问题的拟定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设计框架 |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担保现状及研究方法 |
2.1 建设工程担保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
2.1.2 逆向选择导致承包商履约能力下降 |
2.1.3 工程担保有助于化解承包商履约能力下降 |
2.2 建设工程担保发展现状及问题 |
2.2.1 建设工程担保概念溯源 |
2.2.2 我国建设工程担保政策现状 |
2.2.3 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研究现状 |
2.3 建设工程担保比对研究 |
2.3.1 研究比较对象选择 |
2.3.2 研究方式方法选定 |
2.3.3 研究比较内容确定 |
第三章 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比对研究 |
3.1 国际工程担保横向比对 |
3.1.1 国际建设工程担保品种 |
3.1.2 国际工程担保品种形成机制 |
3.1.3 工程担保法理背景比对研究 |
3.1.4 工程担保社会背景比对研究 |
3.2 我国工程担保结构纵向比对 |
3.3 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比对结论 |
第四章 工程担保形式设计比对研究 |
4.1 工程担保方式设计比对研究 |
4.1.1 工程担保方式设计横向比对 |
4.1.2 我国工程担保方式纵向比对 |
4.1.3 工程担保形式设计比对结论 |
4.2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比对研究 |
4.2.1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横向比对 |
4.2.2 我国工程担保保额纵向比对 |
4.2.3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比对结论 |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担保实施研究 |
5.1 工程担保保函方式推行困难 |
5.1.1 我国力推保函担保方式 |
5.1.2 保函申请管理解除困难 |
5.1.3 保函推行困难的应对措施 |
5.2 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困难 |
5.2.1 预付款担保实践应用困难 |
5.2.2 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困难 |
5.3 工程担保制度实施中财务处理问题 |
5.3.1 投标保证金利息处理矛盾 |
5.3.2 利息退还矛盾解决新思路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历史考察 |
一、比较法视野下合同相对性的产生、发展及突破 |
(一)域外合同相对性的肯认梳理 |
(二)域外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分析 |
二、我国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逐渐在多个领域进行突破 |
(一)立法确认合同相对性 |
(二)逐渐在多个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 |
三、建工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价值考量及实证研究样本的选取 |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价值考量 |
(二)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选取实证样本的说明 |
四、小结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司法困境 |
一、实际施工人范围的确定存有争议 |
(一)可能产生实际施工人的三种情形 |
(二)挂靠是否是产生实际施工人的情形 |
(三)司法实践认定多层违法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无统一标准 |
二、实际施工人制度并未实现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初衷 |
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后易滥用权利 |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打开了以合法方式获得不法利益之门 |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可能导致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 |
(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后可能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
(四)实际施工人还能获得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
四、小结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缘由检视 |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具有法的价值且与经济学的外部性异曲同工 |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与法的价值 |
(二)经济学的外部性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
二、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予以规制 |
(二)比例原则要求予以规制 |
三、不同合同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共性分析 |
(一)合同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二)合同双方不适当履行合同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
(三)第三人的利益直接因合同而产生 |
(四)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已穷尽已有的救济手段 |
四、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性质分析 |
(一)因工程质量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性质 |
(二)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的性质 |
五、小结 |
第四章 走出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困境的建议 |
一、多途径处理工程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 |
(一)由行政机关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二)建立、健全工程保险制度 |
(三)构建工程违法线索移送通道,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
二、限制实际施工人行使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 |
(一)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划定明确的界域 |
(二)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 |
(三)对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约束 |
三、完善“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制度 |
(一)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领域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
(三)完善建工领域“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制度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典型案件整理 |
致谢 |
(9)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的建筑师负责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政策驱动:行业现状与发展方向 |
1.1 供给侧结构改革及其要求 |
1.1.1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要求和目的 |
1.1.2 建筑业供给侧的转型升级 |
1.1.3 设计咨询供给侧改革路径选择 |
1.2 建筑业的发展现状与方向 |
1.2.1 建筑业发展现状 |
1.2.2 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 |
1.2.3 建筑师的发展现状 |
1.3 建筑师负责制的本质内涵 |
1.3.1 建筑师服务的国际惯例 |
1.3.2 我国建筑师负责制的特点分析 |
1.3.3 建筑师负责制的优势分析 |
第二章 问题成像:试点评价与访谈调研 |
2.1 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情况分析 |
2.1.1 全国试点开展现状 |
2.1.2 上海市试点成效与评价 |
2.1.3 深圳市试点成效与评价 |
2.2 应用扎根理论的访谈调研 |
2.2.1 扎根理论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
2.2.2 访谈准备与资料收集 |
2.2.3 调研结果的研究分析 |
2.3 关键研究问题的确定 |
2.3.1 试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2.3.2 建筑师负责制问题归纳 |
第三章 综合协调:设计统筹与规划总控 |
3.1 设计管理的基本工作 |
3.1.1 不同专业的设计对话 |
3.1.2 制定设计目标和计划 |
3.1.3 设计的过程性管理 |
3.2 区域规划与建筑设计密切衔接 |
3.2.1 建筑师参与区域规划的客观需求 |
3.2.2 规划-建筑设计整体工作模式 |
3.2.3 参与整体规划的现实服务 |
3.3 工程前期咨询服务 |
3.3.1 进行项目策划 |
3.3.2 辅助投资规划制定 |
3.3.3 前期设计咨询工作流程 |
第四章 角色突破:实施设计监造模式 |
4.1 设计监造模式及其组织 |
4.1.1 建筑师监督施工的可行性 |
4.1.2 设计监造的组织结构 |
4.2 监造主要工作方向 |
4.2.1 工程建造任务的发包 |
4.2.2 合同管理主要工作 |
4.2.3 DB设计监督与审查 |
4.3 工程交付与质量追踪 |
4.3.1 工程验收交付 |
4.3.2 工程质量跟踪 |
4.3.3 为工程质量保险的服务 |
第五章 保障制度:责任制的落实 |
5.1 建筑师团队的组织建设 |
5.1.1 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及其应用 |
5.1.2 建筑师团队的组织架构 |
5.1.3 建筑师团队的工作方式 |
5.2 实现建筑师责权利统一 |
5.2.1 明确建筑师责任界限 |
5.2.2 赋予建筑师应有权利 |
5.2.3 保障建筑师合法权益 |
5.3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 |
5.3.1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涵义 |
5.3.2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5.3.3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工程质量及安全研究现状 |
1.2.2 绿色施工研究现状 |
1.2.3 第三方评估模式研究现状 |
1.2.4 基于ALARP原则的风险评估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分析 |
2.1 绿色综合保险概述 |
2.1.1 传统工程保险 |
2.1.2 绿色综合保险 |
2.2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的运行机制及流程 |
2.2.1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概述 |
2.2.2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的目的 |
2.2.3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的组织实施 |
2.2.4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与传统监理模式对比分析 |
2.3 新模式下的合同 |
2.3.1 绿色综合保险合同 |
2.3.2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委托合同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的内容及方法 |
3.1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的体系设计 |
3.1.1 评估体系设计 |
3.1.2 评估规划 |
3.1.3 评估的方式 |
3.2 工程质量评估细则及标准 |
3.3 安全文明评估细则及标准 |
3.4 绿色施工评估细则及标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ALARP原则的综合风险算法 |
4.1 第三方评估细则及标准的应用 |
4.1.1 工程质量部分 |
4.1.2 安全文明施工部分 |
4.1.3 绿色施工部分 |
4.2 计算项目综合风险 |
4.2.1 评估指标的确定 |
4.2.2 构造两两判断矩阵 |
4.2.3 计算各指标权重 |
4.3 基于ALARP原则的综合风险评估结论 |
4.3.1 ALARP原则定义 |
4.3.2 基于ALARP原则的综合风险算法思路 |
4.3.3 基于ALARP原则的综合风险评估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信息管理系统 |
5.1 大数据与平台之于第三方评估的价值 |
5.2 信息管理系统分析与总体设计 |
5.2.1 相关理论与技术基础 |
5.2.2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
5.3 系统功能实现 |
5.3.1 系统首页布局 |
5.3.2 评估子系统功能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模式及方法案例分析 |
6.1 项目概况 |
6.1.1 项目简介 |
6.1.2 项目应用前提 |
6.2 项目应用的组织架构 |
6.3 项目综合风险评估分析 |
6.3.1 项目分类风险评估分析 |
6.3.2 项目综合风险指标评估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
四、我国工程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D]. 方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研究[D]. 初美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境外工程保险发展研究 ——以东盟为例[D]. 黄慕琦. 广西大学, 2020(07)
- [4]船舶建造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吴权道.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乔彩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之模拟执行的研究[D]. 刘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7]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D]. 王浩赟. 天津理工大学, 2020(07)
- [8]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的突破[D]. 龙渊.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9]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的建筑师负责制研究[D]. 刘依然. 东南大学, 2019(01)
- [10]绿色综合保险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及方法研究[D]. 罗灵. 南昌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