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度市全面推进农进产权制度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徐立燕[1](202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平度市田庄镇为例》文中认为
于忠珍[2](2020)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青岛平度市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文中提出平度市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17个试点地区之一,是青岛市唯一的改革试点地区。自2018年试点以来,该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与宅基地的刚性需求矛盾比较突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无法落实,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思想上不统一,农民对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期望值过高,部分村庄改革积极性不高,等等。对于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现在仍没有探索出有效解决的制度办法。借鉴先进地区深化改革的经验与做法,平度市应建立系统性、全面性的制度体系,理顺利益关系;确保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真正落到实处;积极创新突破,改革不适合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等。
杜欢[3](2020)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创新创业政府公共对策研究 ——以平度市大泽山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乡村振兴战略自2017年正式提出以来,涵盖了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方面面,成为当前的时代大背景。而农民创新创业作为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要一部分,也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获得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对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民创新创业理论进行了梳理汇总,阐述了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阐明发展目标和远景谋略,概括分析了实现路径;对“农民创新创业”的概念内涵进行定义,区分了与传统创业的根本区别,阐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及有关农民创新创业的政策背景。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从国家、平度市、大泽山镇三个层面,对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全面梳理汇总了各层面针对农民创新创业工作实施的支持政策,对当前的培育现状和取得的进展进行梳理总结;站在基层政府的角度,结合数据实证,对平度市及大泽山镇的农民创新创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进行了思考,主要提出了基础客观环境、农民创新创业者主观自身、人才资金土地等关键要素和现有的发展模式四个方面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三方面相对具体、有针对性的发展建议,既要通过更新理念、加强舆论引导、打造文化内核等措施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要从加强政策优惠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大胆探索基于“互联网+”、特色资源、能人带动、主体培育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
张卜元[4](2019)在《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以莱西市为例》文中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我国大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通过对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改革概念研究,深入剖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力和作用,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通过总结其他省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对莱西市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莱西市坚持以新理念为引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效能提升。特别是2018年以来,围绕建设大青岛北部的绿色崛起的典范之城的总目标,大力实施生态优先、创新驱动、人才支撑、融合发展四大战略,坚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先手棋”,先后梳理规范审批事项4680余项,下放审批权限350余项,行政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具有较好的现实借鉴意义。本文以莱西市为例,认真总结近年来莱西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通过分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建议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健全行政审批监督体系等意见建议,创新提出了引入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模式,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更加突出树立群求需求导向,通过群众反应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满意度调查,可以是一种非常好的监督方式,改变“以批代管的方式”,更加重视监管的力量,希望能够对地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曹书[5](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王潇[6](2019)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逻辑路径与政策选择》文中提出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市考察时首次提出将农村土地权利分为“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思想,这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思想的萌芽。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由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局面正式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鉴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实践、政策、法律、历史视角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多重逻辑路径及多重逻辑路径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分析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障碍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政策选择,拓宽和丰富了农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有助于提高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认知度与认同感。结合农村土地、产权、“三权分置”等概念以及现代产权理论、物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本文对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政策逻辑、法律逻辑、历史逻辑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多重逻辑路径,可以看出农地“三权分置”在推进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例如,社会各界对农地“三权分置”存在多方面理论分歧,各地实践探索中面临多重障碍,相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制度不足,农地“三权分置”法律体系亟待建立健全等。针对这些障碍因素,提出以下有效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选择:加强理论研究,形成理论共识,提高农地“三权分置”认知度与认同感;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合理控制土地流转价格与期限,加强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完善政府职能;明确补偿主体,加快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农村土地“非农化”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政策制度及时上升到法律规定,修改土地的基本法;明确土地经营权属性,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的专门性法规。
张杰[7](2019)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研究 ——以平度市为例》文中提出自20世纪后期,我国传统的公立医院治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日渐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导致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公益性缺失,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群众就医难、就医贵等。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主要力量,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是创新医院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立医院提高运行效率、解决群众就医、保障服务民生的重要措施。第一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本文的框架结构和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扼要论述了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等概念及法人治理的理论基础即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介绍在法人治理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循坚持公益属性、加强党的领导、分权制衡、差异化四项原则。本文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公立医院进行治理探索的四种模式,即行政机构单一型、行政机构分权型、理事会型、董事会型,利用比较分析法对这四种法人治理模式进行了剖析,分析指出了我国公立医院在法人治理探索中普遍存在出资人制度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效果不理想、与现有体制衔接不畅等问题。第四部分对平度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建设的具体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梳理平度市进行法人治理改革的具体措施及成效。第五部分主要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一是建立出资人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权;二是合理选择法人治理模式,完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体系;三是加快改革人事、财务薪酬、考核等配套制度。
朱兆伟[8](2019)在《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城镇化率依然偏低,农业人口依然占比偏高,农业生产潜能面临危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和粮食安全等问题交错叠加的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走向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议题是农地产权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通过把握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之间的关系,从考察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配置变化、配置效应及影响变革过程的各种因素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实际变革情况,从分析农地产权主体中的集体、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及农地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三个方面,建立了“农地集体产权主体-集体农地流转和再分配制度-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的分析框架。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这集体所有权的有效性,决定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受到原公社体制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国家城市化发展导向战略主导下“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和农村现实实践中均呈现出模糊、混乱的问题。而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混乱的情况使得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很容易遭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和被村干部强势小集团控制,沦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农地产权配置变革趋向于不断充实承包地农户的农地权利,限制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农地权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无法克服的负面效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成为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应利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继承集体化时期形成的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基础上,构建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合理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村委会的制度,变革“政社合一”的制度遗产和强势村干部小团体得以形成的制度土壤,以形成真正能够被农民认同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我国农地产权细分权利束包括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项基本子权利。农村改革初期,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及其他子权利,集体成员农户获得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集体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农地权利主体,我国农村地区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细分权利束配置,主要是农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重新配置。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配置主要反映在集体农地调整权和农户农地流转权之间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地再分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引致的效应发现,我国农地处分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处分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处分权扩张的特征:农户获得充分的农地流转权、集体的农地调整权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一变革的意蕴是为了培育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市场机制在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过程发挥作用和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的农地经营预期。但是由于我国农地呈小农经营形态的这一根本国情限制,使得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细碎化、固化的小块农地资源可能遇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在维护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农地细碎化治理的过程中,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集体的农地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地流转机制引致的这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在重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赋予集体以合理的农地处分权权利。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对于农地收益权配置来说,国家和基层政府虽然不是农地产权主体,却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参与农地收益的分配,从而对农地收益权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本文通过考察国家、集体和农户多个利益主体在农地收益上的分配合约关系,分析农地收益权配置变迁过程、影响因素、配置效应和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收益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收益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收益权扩张的特征。国家、集体和农民围绕农地收益分配形成的合约关系被中央政府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强制性改变,税费改革后,我国集体向承包地农户收取承包地租金的权利被废止。但是当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广大农村社区对公共品供给需求的时期,取消集体提留制度无疑会给集体范围的公共品供给和农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新型集体与农户基于双层农地产权结构的收益分配合约。
张芳,游训龙[9](2019)在《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青岛农业项目选择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分析青岛农业的发展现状,根据其农业项目的特征,选择优势农业项目在岛城的发展。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实地调查法,分析青岛市相关部门在岛城农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研究发现,青岛市在制定政策、挖掘产业价值链、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促进了岛城农村产业的发展,但也存在过于宏观、后劲不足的问题,提出通过从岛城海洋牧场、油料产业、农作物育种、都市农业四大品牌农业项目着手,从而提出健全农业专用资金审计、差异化品牌战略、农业知识人才体系、科技转化应用制度等建议。
刘红,郭静,车明朝[10](2019)在《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为何花落平度》文中指出刚刚结束的2018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在1 054份成果中评出了451项获奖成果,其中特等奖2名,由平度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申报的《助推县域三农转型升级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是其中之一。学校获得特等奖的原因需要放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当前国家发展战略的宏观背景下来审视。学校30年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在定位上紧密服务区域战略需求,在功能上带动引领区域产业发展,在服务面向上为乡村振兴全面提供人才支撑,探索出一条学校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教育与产业同频共振之路,成为可借鉴、可推广的县级职教中心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平度样板"。
二、平度市全面推进农进产权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平度市全面推进农进产权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青岛平度市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青岛平度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做法与成效 |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背景 |
(二)平度市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的做法与成效 |
1.加强顶层设计 |
2.扎实做好改革基础工作 |
3.探索创新落实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
(1)探索创新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 |
(2)明确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 |
(3)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4.培育典型,以点带面 |
5.探索建立配套支持政策 |
二、平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宅基地的闲置与宅基地的刚性需求矛盾比较突出 |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难以落实 |
(三)基层对于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思想不统一 |
(四)部分农民对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期望值过高 |
(五)部分村庄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
三、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对策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处理好利益关系 |
(二)要确保“三权分置”真正落到实处 |
1.落实宅基地的村集体所有权 |
2.落实并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资格权 |
3.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 |
(三)加快创新突破某些过时的束缚 |
(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创新创业政府公共对策研究 ——以平度市大泽山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2.国内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的主要内容 |
4.研究方法 |
5.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民创新创业概述 |
第一节 乡村振兴战略概述 |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目标和远景谋略 |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农民创新创业概述 |
一、“农民创新创业”概念定义 |
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背景 |
三、农民创新创业政策背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创新创业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央政府乡村振兴战略中有关农民创新创业政策 |
一、支持政策 |
二、我国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整体情况 |
第二节 平度大泽山镇农民创新创业实证分析 |
一、平度市及大泽山镇乡村振兴战略中有关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规划 |
二、平度市及大泽山镇农民创新创业工作情况 |
第三节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创新创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基础条件落后 |
二、农民创业者自身存在短板 |
三、人才、资金、土地等要素不足 |
四、发展模式不够有效 |
第三章 推动农民创新创业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
一、更新创新创业发展理念 |
二、加强创新创业舆论宣传 |
三、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 |
第二节 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 |
一、加强政策优惠力度 |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
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
四、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
第三节 探索多种创新创业模式 |
一、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模式 |
二、基于特色资源的创新创业模式 |
三、基于能人带动的创新创业模式 |
四、基于主体培育的创新创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以莱西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的研究 |
2.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概括 |
第一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 |
一、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概念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力 |
三、行政审批改革的作用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 |
一、国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 |
二、山东省出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实施意见 |
三、青岛出台多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第二章 莱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莱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及成效 |
一、莱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
二、莱西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 |
第二节 莱西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路径 |
一、构建高效审批环节 |
二、并联审批提高效率 |
三、推行帮办代办 |
第三节 莱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莱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莱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其他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外省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经验做法 |
一、浙江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 |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 |
三、深圳市构建全市统一的智慧政府平台“i深圳” |
第二节 青岛市其他区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经验做法 |
第四章 推进莱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全面改进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
一、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 |
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
三、大力建设网上审批系统 |
第二节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
第三节 加强市场活动的事后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逻辑路径与政策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重大意义的研究 |
1.2.2 关于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属性及权利内容的研究 |
1.2.3 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实施困境和主要问题的研究 |
1.2.4 关于农地“三权分置”推进路径及对策建议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 |
2.1.2 产权 |
2.1.3 “三权分置” |
2.2 理论基础 |
2.2.1 现代产权理论 |
2.2.2 物权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模经济理论 |
2.2.5 公共选择理论 |
第3章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逻辑路径 |
3.1 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逻辑 |
3.1.1 从产权视角分析“三权分置” |
3.1.2 从物权视角分析“三权分置” |
3.2 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逻辑 |
3.2.1 农村土地流转加快的必然结果 |
3.2.2 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的现实驱动 |
3.3 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逻辑 |
3.3.1 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历程 |
3.3.2 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取向 |
3.4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逻辑 |
3.4.1 “地方实践—上升为国家政策—修改法律法规”的演变逻辑 |
3.4.2 中央相关文件关于修改农地“三权分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 |
3.4.3 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的表现 |
3.5 农地“三权分置”的历史逻辑 |
3.5.1 农地“三权分置”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继承和创新 |
3.5.2 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
3.6 五条逻辑路径之间的内在关系 |
第4章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障碍因素 |
4.1 社会各界对农地“三权分置”存在多方面理论分歧 |
4.1.1 农地“三权分置”是否具有必要性 |
4.1.2 农地“三权分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2 各地实践探索面临多重障碍 |
4.2.1 农民学历水平低下,对农地“三权分置”的认同度低 |
4.2.2 土地流转价格与期限不合理,信息发布平台少 |
4.2.3 基层政府服务功能尚不到位 |
4.3 相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制度不足 |
4.3.1 农业补贴政策亟待完善、优化 |
4.3.2 没有建立农村土地“非农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
4.3.3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不健全 |
4.4 农地“三权分置”法律体系亟待建立健全 |
4.4.1 农地“三权分置”法律体系不完整、不系统 |
4.4.2 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属性不明确,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犹存 |
4.4.3 缺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专门性法律规定 |
第5章 有效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选择 |
5.1 加强理论研究,形成理论共识,提高政策的认知度与认同感 |
5.2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破解现实实践困境 |
5.2.1 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
5.2.2 合理控制土地流转价格与期限,加强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
5.2.3 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完善基层政府职能 |
5.3 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3.1 明确补偿主体,加快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
5.3.2 建立农村土地“非农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
5.3.3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 |
5.4 健全、完善农地“三权分置”法律法规 |
5.4.1 政策制度及时上升法律规定,修改土地的基本法 |
5.4.2 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 |
5.4.3 制定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的专门性法规 |
结语 |
附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调查问卷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7)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研究 ——以平度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概述 |
第一节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的相关概念 |
一、公立医院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第二节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三节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公益属性 |
二、加强党的领导 |
三、分权制衡原则 |
四、差异化原则 |
第二章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建设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典型模式 |
一、行政机构单一型法人治理模式 |
二、行政机构分权型法人治理模式 |
三、理事会型法人治理模式 |
四、董事会型法人治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出资人制度缺位 |
二、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效果不理想 |
三、与现有体制衔接不畅 |
第三章 平度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平度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背景 |
一、实施法人治理的背景 |
二、平度市公立医院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平度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内容及成效 |
一、组建理事会 |
二、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
三、设立监事会 |
四、落实法人自主权 |
五、成效分析 |
第四章 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出资人制度,重塑政府角色 |
一、建立出资人制度 |
二、转变政府职能 |
三、推动政府放权 |
第二节 科学构建治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
一、合理选择法人治理模式 |
二、推动内部治理体制高效运转 |
三、完善外部监督体系 |
第三节 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
一、改革人事制度 |
二、改革财务薪酬制度 |
三、改革考核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家与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迁 |
二、现行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问题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内容和分析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分析框架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农地产权制度、集体产权内涵 |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
第二章 典型农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农地私有制 |
一、农地农民个人所有制 |
二、地主租佃制 |
三、资本主义雇佣农场制 |
第二节 农地国有制 |
一、历史中的农地国有制 |
二、当代农地国有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塑造与演变 |
一、初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雏形 |
二、高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形成 |
三、人民公社大公社体制时期:变动的集体产权主体 |
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产权主体的稳定 |
第二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及效应 |
一、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二、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效应 |
第三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一、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合约安排 |
二、集体内部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变革 |
一、生产队的解体与农民集体 |
二、公社体制的转化与集体组织形态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问题:集体产权主体的“虚”与“实” |
一、法律规范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有意的制度模糊 |
二、现实经济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一、集体产权主体重构的一般机理 |
二、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 |
第一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处分权配置的变迁 |
一、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二、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评述 |
第二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的研究概述 |
一、集体农地流转的研究概述 |
二、集体农地再分配制度研究概述 |
第三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耕者有其田制度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效应和问题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耕者有其田 |
第四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细碎化治理 |
一、集体农地细碎化的现状、成因与影响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农地细碎化治理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安排 |
第一节 地租理论与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一、地租理论 |
二、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三、集体农地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一、改革开放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二、税费改革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中的地租机制 |
一、集体农地地租机制分析 |
二、集体农地地租机制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第一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配置的经验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一个案例 |
一、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概况 |
二、清远市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和土地整合的改革实践 |
三、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启示与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潜在风险:基于产权配置的视角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源流 |
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潜在风险 |
第四节 实现我国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一、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产权配置状态 |
二、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青岛农业项目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青岛基本情况及农业现状 |
(一) 青岛基本情况 |
1. 自然资源条件 |
2.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
(二) 青岛农业现状 |
1.“一村一品”项目上 |
2.绿色高质高效农业建设上 |
3. 农村土地流转上 |
4. 农村产业发展上 |
三、青岛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 政策指导性不强 |
(二) 农业品牌效用差 |
(三) 农业资源环境有限 |
四、农业品牌化战略项目探析 |
(一) 推进海洋牧场建设 |
(二) 加强油料产业发展 |
(三) 补齐农作物育种行业短板 |
(四) 提升休闲旅游农业水平 |
五、现代农业发展优化路径 |
(一) 健全农业专用资金审计制度 |
(二) 塑造差异化品牌战略 |
(三) 完善农业职业教育人才知识体系 |
(四) 强化科技转化应用 |
(10)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为何花落平度(论文提纲范文)
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探索的平度价值 |
一、开创历史:探索“双元制”在农业职业教育领域中国化的平度样板 |
二、紧扣“农”字:打造县级职教中心服务县域三农发展的平度模式 |
三、坚守中职:塑造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在服务中得发展的平度范例 |
县级职教中心新担当架起乡村振兴新支点——县级职教中心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平度样板” |
一、精准办学定位:立足县域谋发展, 乡村振兴共腾飞 |
二、产教深度融合:专业带动产业, 振兴区域经济 |
三、扩大服务面向:教育培训并重, 区域人才培养培育全覆盖 |
(一) 以复合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 构建以新生代为主体的培养体系 |
(二) 以生态闭环示范孵化培养模式为核心, 构建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培养体系 |
(三) 以满足农民多样化学习需求为目标, 构建以农民素养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 |
四、“平度样板”的思考与启示:新时代县级职教中心的发展走向 |
平度农业职业教育教改30年:经验及启示 |
一、学习到引领:平度农业职业教育教改30年历程 |
(一) 引进借鉴:学习引进德国双元制教学理念与实践, 促其在平度落地生根 |
(二) 改造创新:吸收精华, 本土改造, 让双元制教学模式在平度茁壮成长 |
(三) 辐射引领:在持续创新中, 发挥“平度样板”辐射引领作用 |
二、曲折与成功:从照搬模仿到本土创新的成功探索 |
三、经验和启示:平度农业职业教育教改30年探索的启示 |
四、平度市全面推进农进产权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平度市田庄镇为例[D]. 徐立燕. 青岛大学, 2021
- [2]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青岛平度市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J]. 于忠珍.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0(05)
- [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创新创业政府公共对策研究 ——以平度市大泽山镇为例[D]. 杜欢. 青岛大学, 2020(02)
- [4]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以莱西市为例[D]. 张卜元. 青岛大学, 2019(02)
- [5]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逻辑路径与政策选择[D]. 王潇.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9)
- [7]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研究 ——以平度市为例[D]. 张杰. 青岛大学, 2019(02)
- [8]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D]. 朱兆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青岛农业项目选择研究[J]. 张芳,游训龙. 经济视角, 2019(02)
- [10]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为何花落平度[J]. 刘红,郭静,车明朝.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