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范信用站案件发生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刘毅[1](2021)在《个人破产中余债免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唐堃[2](2021)在《基于GONE理论的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仍屡禁不止。近几年来康美、康得新等数额巨大的舞弊案更是严重损害了相关者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强烈波动。鉴于此,本文选取“2021年强制退市第一股”东方金钰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基于GONE理论对其舞弊动因进行分析,同时总结财务舞弊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以期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防治提供一点参考建议。文章首先对国内外关于财务舞弊手段、动因、危害和治理等方面的文献进行回顾和总结,在介绍财务舞弊概念的基础上,对本文所需要使用的GONE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叙述和解释。接着对东方金钰的公司简介、案件经过和处罚结果进行整理,并详细介绍了东方金钰实施财务舞弊的手段,即通过虚构银行账户进行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以达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从G、O、N、E四个角度研究东方金钰财务舞弊的动因,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得到财务舞弊对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危害。在动因方面,公司管理层诚信道德低下、无视法律制度,为了快速重振东方金钰,滋生出贪婪心理;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存货以及行业惯例较为特殊,为舞弊提供了机会;出于行业形势的压力,舞弊者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达到融资目的产生了舞弊需要;考虑到舞弊的暴露概率较小、舞弊的成本过低,选择实施财务舞弊行为,导致行业巨头“翡翠第一股”跌落神坛。在危害方面,东方金钰舞弊使公司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股价和市值暴跌、信用等级持续下滑,最终被强制退市的后果;使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当地政府乃至资本市场蒙受巨额损失。鉴于此本文建议:上市公司内部要改善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可行的战略计划以及业绩考核制度等方式完善公司管理;外部要建立“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舞弊成本。此外,本文还通过案例分析得到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上司公司管理层、中小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方面的启示,期望可以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降低财务舞弊的发生风险,实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李斌[3](2021)在《认缴制下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正式颁布施行,意味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资本出资方式呈多元化,债权出资也得以进入公司资本领域,但法律对于债权出资的规定较为模糊。在出资债权的实现过程中,因为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导致债权只能部分实现或者全部不能实现,从而形成不良债权的情形也较为常见。而在股东有意将实现无望的债权,甚至连债务人都不见踪影的债权充作出资的时候,相应部分的债权出资事实上就变成了虚假资本,因而公司资本得不到充实。对于债权的出资应做何种规制,以防止公司的财产、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受到侵害,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且为防止不良债权出资所造成的影响,在出资过程中,应当对债权出资进行规范的内部表决、评估作价、债权交付,以确保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持续性。本文主要分五部分对认缴制下股东债权出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释。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债权出资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从我国施行已久的“债转股”谈起。本部分通过对实务案例的统计,得出作为非财产货币的债权出资已经在商业实践中成为趋势。同时学术界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也从多方面展开,例如:对于债权出资的定义、债权出资的程序建设、债权出资的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等。第二部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为依据。通过对案例的归纳、总结,得出目前债权出资展现的困境,分别是用以出资的债权种类不明确,用以出资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用以出资的债权未经评估,债权出资后不能实现,债权出资系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等五个方面。第三部分研究债权出资困境对各利益相关方的意义。在债权出资进入公司后,形成了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未以债权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公司债权人。在探究债权出资后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后,对相关的债权出资制度进行完善。第四部分对形成债权出资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有三大原因,分别是对我国公司法的多元化发展认识不足,立法层面制度配套不足,司法适用相互冲突。本部分对每个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债权因其形成的随意性、隐蔽性以及实现过程中的不确定,使债权出资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如何对债权出资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是债权出资的关键所在。本部分从公司、债权出资人及债权评估方的角度提出对于债权出资制度的完善,建立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制度。本文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法解释规则研究》(16YJC820030)的研究成果。
贾辉[4](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周琪[6](2020)在《樟树市医药销售发票管理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医药销售在整个药品销售链条中,除去生产成本、税收及企业利润,还有不少隐性成本,例如招标部门的公关费用、医院公关费用、医药代表佣金、医生回扣金额等等。由于这些隐性成本无法入账且金额可观,企业为了规避这部分成本,便将其嵌入发票链条中,在“两票制”前以低进高开的方式,取得低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再对外以高价开具出去,将隐性成本包含在进销差价中,收取5-6个点的费用。“两票制”后,医药销售企业为保证企业利润,逃避相关税收,则采用接受虚开、开具“富余票”、套票等的方式,一方面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将其销售隐形支出以发票的形式进入会计账本。并且由于药品具有成本结构及种类复杂、市场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等特点,药品定价的弹性较大,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市场监管难度随之增加。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优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在商事制度的推进下,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更多医药销售企业涌入市场。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政策的落实,在强调简化登记资料、简化领票程序、简化办税流程的同时也相对滋生了虚开、虚抵、对开、环开等一系列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现有宽松政策,钻政策漏洞,趁税务等执法机构监控滞后,借机开展发票违法行为。销售企业因其行业特点,营业范围广泛、注册要求简单、方便市场隐藏、便于发票销售,常被不法分子看中,作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载体。在一定程度破坏了市场经济稳定程度,损害了社会公平,侵犯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本文基于“发票管理风险防范”的角度,结合笔者自身在税务局工作的相关经验,采用综合采用文献法、理论分析与事实分析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以防范医药销售企业发票使用违规为研究背景,通过论述医药销售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发票风险点、企业内控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等方面,分析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形成的发票利益链条,在樟树市税务局现有的征收管理模式下,运用“互联网+税务”及税收大数据思维,深挖医药销售企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两票制”双管齐下的情况下,对医药销售企业依然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一步剖析存在的发票风险点及问题,反思在现行政策下税务部门在执法监控的不足之处以及日后在医药销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上的优化建议,提出解决方案,遏制医药销售企业在发票上的税收风险,整顿医药销售企业的不良风气,及时堵塞税款流失漏洞,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保障税收征管的基础和税款的顺利征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是阐述防范医药销售发票风险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相关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框架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企业发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规定对企业内控的引导,税务风险管理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为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风险表现形式,包括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概况、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风险点。第四部分为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相关问题分析,主要为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不当使用发票的原因、樟树市税务局在发票风险防范上存在漏洞的原因。第五部分为强化发票管理风险防范的建议,主要是履行履行征管职能,强化事中管理措施、牢筑监管防线,提高风险识别技术、实行联合惩戒,提升诚信纳税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法制文明建设。第六部分为结论与展望。
熊云珍[7](2020)在《商业银行网点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研究 ——以Z银行H网点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面临着转型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随着服务至上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对银行的服务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人们希望能获得更高效更快捷的服务,这一方面依赖于信息化的不断推进,搭建自助平台;另一方面也依赖于银行管理方式的转变,其中之一,就是库存现金的存放管理。库存现金对商业银行的日常运营有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依托于库存现金,可以满足客户的取现需求,同时也能满足商业银行自身的投资需求。当前,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普遍采用的是集中化管理形式,具体表现为中心金库统一管理各经营性机构的库存现金。为了实现集中化管理,商业银行普遍将现金物流外包给武装押运公司,通过武装押运的方式,运输经营性机构的库存现金,最终实现集中化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银行面临的以下问题,例如,运输风险、押运成本、劳工诉求、准点营业等,逐渐显现,日益突出。对此,本文提出“小额现金过夜存放,大额现金武装押运”的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方案,并论证其可行性,意图解决银行面临的上述问题。文章首先对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进行简要阐述,随后罗列了银行网点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对商业银行概念、库存现金概念、社会化押运概念、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理论、库存现金持有动机理论、扁平化管理理论、分散式流程管理理论分别做了详细介绍。其次,从目前主流的商业银行网点库存现金的管理情况出发,分析该种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方式下,银行面临的几大问题,重点对现金损失、押运成本、押运人员、交通拥堵、银行员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逐一描写,强调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方式的转变对银行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商业银行“小额现金过夜存放,大额现金武装押运”的管理设想,在该设想下,银行网点可以留存一定额度的运营现金,以供每日的营业使用。为应对头寸不足或超额情况,可以借助角色网络模型和跨组织操作系统,实现资金的调拨。实现这一管理假设,可以大大压减武装押运的次数,相应的也就化解了当前现金管理方式下的现金损失、押运成本、押运人员、交通拥堵、银行员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小额现金过夜存放,大额现金武装押运”的管理设想,从操作系统、员工管理、库房建设等三个方面着手,完善小额库存现金过夜存放的管理设想。
杜方正[8](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邹然[9](2020)在《以G银行为例的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票据开立、转移及支付进行的经营活动,它包括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及抵押贷款等业务。票据业务目前是银行业的重要资产业务,也可以说是一项传统资产业务,它体现了银行和企业的信用结合。国家通过支持银行、企业进行票据业务,促进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信用票据化,同时也通过信用风险管理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促进资金流通及实体经济发展。本文对票据业务发展及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现状及风险进行分析,并以G银行为例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并给出相关规避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章节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本文绪论,在这一章节主要是描述本文写作的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票据业务发展状态及研究归纳,通过翻阅各类文献纵使,对国内外票据业务特点、发展动态、票据发展价值及风险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向读者呈现出票据业务发展情况及研究情况;第三部分主要围绕商业银行开展票据进行整体观察,包括我国银行业面临的票据市场状况及环境,以及我国目前银行票据交易情况,同时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遇到的票据风险进行分类阐述;第四部分是选取国内某G银行对其票据业务开展情况,自身实际风险现状进行调研;第五部分是针对G银行的风险调研情况给出相关改进建议;最后是全文总结,整体归纳出银行票据业务发展建议及展望。
陶文喆[10](2020)在《新常态下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的增长速度愈加缓慢,国内银行业也从过去十多年的发展规模、利润飞速提升的扩张期逐步转向“新常态”,具体表现为规模与利润的增长速度放缓,呈中高速增长趋势,未来较长时间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增加改革开放的力度、建构完善的经济结构、继续提升发展新动能的速度,让我国的经济运行始终处于合理的区间,成为主要任务。在新常态下,金融改革持续深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一系列新的监管策略,政策内容主要集中于防控金融风险、优化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等方面,使监管制度更加趋于完善,上述政策的出台,大力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管理制度的建构、完善和改革,有效监管、规避重点领域存在的潜在信用风险,大力推进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Q银行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由城信社改制而来,虽然经过多年发展,经营规模、盈利水平一直名列前茅,但在新的环境下,挑战与机遇并存,在迎来大发展机遇的同时,Q银行在管理提升特别是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方面遭遇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本文结合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研究,结合、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提出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优化的思路,提升Q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引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借助该理论分析Q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围绕新环境剖析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作为一家城商行在新常态的经济金融环境下风险管理主要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并重点针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控,提出了有效的优化方法,即提出了通过大数据、流程再造等方式提升信用风险管控,通过使用新的工具和策略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质效等先进方式,总结、综合理论分析及问题分析所得,对症下药,提出可行性对策并制定实施方案,该研究是对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的有益的补充,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通过对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不足进行研究,提出主要面临的问题有:风险文化不够成熟,风险管控效果欠佳;信用风险压力不减、风险管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未能建设有效且适用于Q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模式;各类风险交互发生、应接不暇,管控压力巨大。本文针对Q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足,分析原因、提出优化对策,包括:引导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理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风险治理框架;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建立金融科技驱动的风险管理工具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技术;开展流程再造实现提质增效,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和策略,创新应用基于行为特征的数据分析;坚守各类风险底线,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二、防范信用站案件发生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防范信用站案件发生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2)基于GONE理论的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财务舞弊动因研究 |
1.3.2 财务舞弊手段研究 |
1.3.3 财务舞弊影响和危害研究 |
1.3.4 财务舞弊治理研究 |
1.3.5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财务舞弊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财务舞弊概念 |
2.2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GONE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案例介绍 |
3.1 东方金钰基本情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股权结构 |
3.1.3 组织结构 |
3.1.4 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
3.2 东方金钰财务舞弊事件回顾 |
3.2.1 东方金钰舞弊曝光过程 |
3.2.2 对东方金钰的处罚结果 |
3.3 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手段 |
3.3.1 虚增收入和利润 |
3.3.2 虚增成本 |
4 东方金钰财务舞弊动因及危害分析 |
4.1 基于GONE理论的东方金钰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
4.1.1 贪婪:新任董事长急于重振东方金钰 |
4.1.2 机会:公司治理与内控缺失 |
4.1.3 需要:维护形象与寻求融资 |
4.1.4 暴露:违法成本低廉与监管不力 |
4.2 东方金钰财务舞弊后果分析 |
4.2.1 东方金钰被强制退市 |
4.2.2 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 |
4.2.3 对债权人的影响 |
4.2.4 对当地政府的影响 |
4.2.5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5 对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案的思考 |
5.1 全方位多举措预防上市公司财务舞弊 |
5.1.1 改善上市公司治理 |
5.1.2 完善上市公司管理 |
5.2 加大监管及惩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力度 |
5.2.1 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
5.2.2 提高惩罚力度,健全法律法规 |
5.3 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案带来的启示 |
5.3.1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的启示 |
5.3.2 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启示 |
5.3.3 对中小投资者的启示 |
5.3.4 对监管机构的启示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6.2.1 研究的不足 |
6.2.2 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认缴制下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个案分析法 |
第一章 认缴制下债权出资面临的困境 |
一、用以出资的债权种类不明确 |
二、用以出资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
(一)债权形成的随意性 |
(二)债权形成的隐蔽性 |
三、债权未经评估 |
(一)债权评估的重要性 |
(二)出资债权未评估的影响 |
四、债权出资后不能实现 |
(一)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
(二)债权的实现困境 |
五、债权出资系股东有意逃避出资责任 |
六、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债权出资困境对各利益相关方的意义 |
一、债权出资下的各利益相关方 |
二、对各利益相关方的意义 |
(一)对公司的意义 |
(二)对非债权出资股东的意义 |
(三)对公司交易相对方的意义 |
(四)对公司债权人的意义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债权出资困境形成的原因 |
一、对我国《公司法》多元化发展的认识不足 |
(一)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 |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
二、立法层面制度配套不足 |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
(二)债权出资程序不健全 |
三、司法适用的相互冲突 |
(一)股东对公司债权能否抵销股东出资的冲突 |
(二)诉讼环节法院应否同意对出资债权审查的冲突 |
(三)债权出资工商登记后能否被认定无效的冲突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建议 |
一、公司各个阶段对债权出资的态度 |
(一)公司设立阶段 |
(二)公司增资阶段 |
二、明确用作出资的债权种类 |
三、完善债权出资程序的建议 |
(一)债权出资的内部表决 |
(二)债权出资的评估 |
(三)债权出资的交付和对债务人的告知 |
(四)债权出资的公示 |
(五)建立登记机关对于出资债权真实性的核查程序 |
(六)债权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与解除 |
四、债权出资保障机制的建立 |
(一)债权评估方的责任 |
(二)债权出资人的责任 |
五、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樟树市医药销售发票管理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
2.1.2 企业发票内控管理制度 |
2.1.3 发票管理规定对企业内控的引导 |
2.2 税务风险管理理论分析 |
2.2.1 风险与税务风险概念 |
2.2.2 我国税务部门现行税收风险管理 |
3 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风险表现形式 |
3.1 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概况 |
3.1.1 樟树市医药企业现状 |
3.1.2 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现状 |
3.2 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风险点 |
3.2.1 虚增成本,隐匿收入 |
3.2.2 向医院开具伪造变造发票 |
3.2.3 企业发票使用、账务处理不规范 |
3.2.4 企业缺乏发票风险内控机制 |
4 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发票相关问题分析 |
4.1 樟树市医药销售企业不当使用发票的原因 |
4.1.1 虚开发票,经济诱惑大 |
4.1.2 “对开”、“环开”,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 |
4.1.3 开票企业兴起,企业发票风险意识薄弱 |
4.1.4 善于潜伏,税务机关查处困难 |
4.1.5 破案难度大,判罪轻,犯罪成本低 |
4.2 樟树市税务局在发票风险防范上存在漏洞的原因 |
4.2.1 税务机关监控数据滞后 |
4.2.2 发票日常风险防范工作懈怠 |
4.2.3 政府招商引资出现发票监管缺口 |
4.2.4 信息化数据缺乏整合共享 |
4.2.5 各部门综合治税强度不高 |
5 防范樟树市医药销售风险的建议 |
5.1 履行征管职能,强化事中管理措施 |
5.1.1 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
5.1.2 加强征纳双方合作和交流 |
5.1.3 医药销售建立合法运营模式防范发票风险 |
5.2 牢筑监管防线,提高风险识别技术 |
5.2.1 健全发票监管体系 |
5.2.2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
5.2.3 严格审核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 |
5.2.4 规避发票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
5.3 实行联合惩戒,提升诚信纳税意识 |
5.3.1 工商部门完善医药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体系 |
5.3.2 银行机构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联合惩戒 |
5.3.3 医保机构、药监管理部门联合落实管理工作 |
5.3.4 税警司法检查多方合作明确案件移送流程 |
5.4 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法制文明建设 |
5.4.1 进一步完善税法和税制 |
5.4.2 建立税务征信机制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业银行网点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研究 ——以Z银行H网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有关研究的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结构 |
1.4 论文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支撑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商业银行 |
2.1.2 银行库存现金 |
2.1.3 社会化押运 |
2.2 相关理论 |
2.2.1 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理论 |
2.2.2 库存现金持有动机理论 |
2.2.3 扁平化管理理论 |
2.2.4 分散式流程管理理论 |
3 Z银行H网点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的现状 |
3.1 网点概况 |
3.2 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流程 |
3.3 问题分析 |
3.2.1 现金损失风险加剧 |
3.2.2 外包押运费用提高 |
3.2.3 押运人员管理失控 |
3.2.4 网点营业时间推迟 |
3.2.5 银行员工负担加重 |
4 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改进措施 |
4.1 基本思路 |
4.1.1 改进现金管理方式的意义 |
4.1.2 库存现金存放管理改进的可行性分析 |
4.1.3 改进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的基本思路 |
4.2 改进操作系统支持 |
4.2.1 增加头寸管理系统的相应功能 |
4.2.2 改进用户管理系统的角色设定 |
4.3 加强机构员工管理 |
4.3.1 完善员工管理制度 |
4.3.2 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
4.4 提高库房硬件水平 |
4.4.1 强化监控管理 |
4.4.2 提高安防管理 |
5 总结与展望 |
5.1 观点总结 |
5.2 现金管理模式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以G银行为例的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3 论文框架 |
2 国内外票据业务发展状态及研究归纳 |
2.1 国内外票据业务发展情况 |
2.1.1 国内外票据业务特点 |
2.1.2 国内外票据业务发展动态 |
2.2 票据业务价值及风险研究归纳 |
2.2.1 票据业务价值研究 |
2.2.2 票据业务风险研究 |
3 我国银行票据业务现状及风险 |
3.1 银行票据业务环境及现状 |
3.1.1 当前银行票据业务市场环境不容乐观 |
3.1.2 银行票据业务交易情况企稳 |
3.2 当前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凸显 |
3.2.1 银行票据业务市场风险 |
3.2.2 银行票据业务信用风险 |
3.2.3 银行票据业务操作风险 |
4 G银行票据业务及风险管理情况 |
4.1 G银行票据业务开展情况 |
4.2 G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管理现状 |
4.2.1 G银行票据业务市场风险 |
4.2.2 G银行票据业务信用风险 |
4.2.3 G银行票据业务操作风险 |
5 G银行票据业务风险测算及建议 |
5.1 应用VAR模型规避G银行票据业务市场风险 |
5.2 以经济资本管理应对G银行票据业务信用风险 |
5.3 加强G银行票据业务操作规范管理 |
6 银行票据业务建议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新常态下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论文框架 |
1.4.1 研究创新 |
1.4.2 论文框架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经济新常态的内涵及表现 |
2.1.2 金融新常态内涵及表现 |
2.1.3 银行新常态内涵及表现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与风险管理内涵 |
2.2.2 传统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 |
2.2.3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Q银行风险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Q银行基本情况 |
3.1.1 Q银行简介 |
3.1.2 Q银行组织架构 |
3.1.3 Q银行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 |
3.2 Q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
3.2.1 面临的主要风险 |
3.2.2 风险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
3.2.3 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开展情况 |
3.3 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3.3.1 主要问题 |
3.3.2 原因分析 |
第4章 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优化设计 |
4.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的总体思路 |
4.2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的重点环节 |
4.2.1 加强战略导向、匹配合理架构 |
4.2.2 信用风险管理优化 |
4.2.3 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和策略 |
4.2.4 坚守各类风险底线 |
4.3 营造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内外部环境 |
4.3.1 内部环境优化 |
4.3.2 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 |
4.4 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优化的系统实施及保障 |
4.4.1 实施步骤 |
4.4.2 保障措施 |
4.4.3 落地实施情况 |
第5章 结论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防范信用站案件发生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破产中余债免责制度研究[D]. 刘毅. 江西财经大学, 2021
- [2]基于GONE理论的东方金钰财务舞弊案例研究[D]. 唐堃.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3]认缴制下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李斌. 兰州大学, 2021(02)
-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樟树市医药销售发票管理风险防范[D]. 周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7]商业银行网点库存现金存放管理研究 ——以Z银行H网点为例[D]. 熊云珍.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8]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9]以G银行为例的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研究[D]. 邹然. 浙江大学, 2020(02)
- [10]新常态下Q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 陶文喆. 山东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