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追回欠缴出让金9亿元(论文文献综述)
赵前[1](2021)在《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聚焦“小四行”之一的中国实业银行(1937-1951),从权资关系互动的角度理解银行业的变迁。进而探讨不同时期政权组织对银行业的控制特点和方式,以及较长时段一般银行的因应之道。1937年4月,中国实业银行被国民政府增资改组,成为官商合办银行。不久抗战爆发,中国实业银行裁并分支行处,内迁至大后方,并响应大后方金融网的构建,重新设立行处,却由于国民政府取向的变化,业务发展及行处设立远逊于国家银行与省地方银行。为了突破经营困境,中国实业银行谋划增资改组,引入商股,清退官股,重新回归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最终由于国民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功败垂成。不过中国实业银行利用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统制的弱效,顺利扩充商股,重新占据主动权,体现出战时国家权力与银行资本共同扩张的局面。战后中国实业银行回迁上海,接收、清理和复员中国实业银行。在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伪中国实业银行的诸多“非法”行为,甚至不乏总行的战后包庇,财政部最终竟以妥协告终。国民政府力求重建战后金融体系,监管银行业的清理和复员,却体现出“监而不管”的特点,为战后金融市场的乱序提供了某种历史解释。1949年5月份,上海解放,中国实业银行被中共接管改造为最早的一批“公私合营”银行之一。中国实业银行不同于过去排拒官股的表现,反而积极配合国家银行,力求转型为国家银行政策的执行者,背后原因远非过去仅仅认为的中共的强行改造。公私合营银行的业务发展与顺利改造,得益于政治权力的倾向,以及职工群体的动员。总体来说,国民政府对于银行业往往采取资本和人事进行双重控制,银行股东争夺股本的属性,意味着银行权力需要凭依资本,甚至国家权力渗透到商业银行,也要有资本的形式包裹。而中共建政后的银行业改造,资本的权力化不断被边缘,组织控制和政治动员成为中共控制银行业的新着力点。中国实业银行拥抱国家银行体系,既是符合时宜的逐利使然,也是新的经济体制下的无奈选择。
张栋祥[2](2020)在《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依法行政是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关键,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法规范体系建构相辅相成。多年来,行政法学尝试突破自身理论局限的努力从未停止,从调整领域的私法向拓展,到调整方式的规制、自治多元化,以及由命令向协商、参与的转变等等,“新行政法”式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值得警惕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权利救济面向的制度实践,在经济、政治、信息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下,稍有不慎,即可导致长期树立的公共威信迅速瓦解。因而,面对新的行政任务和挑战,亟需拓展行政法善治、流通、互动的体系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的税费返还,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事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对行政法上独立价值体系确立、制度规范建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返还请求权或谓“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多从与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行角度考察,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加以拘束和规范。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新《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只有一条规定和一项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面对利益不存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多直言“暂无规定”“不宜扩大”等草草作罢。《民法典》不当得利专章四个条文,不仅扩展了私法上请求权的规范分析基础,对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建构而言,亦属新的契机。在此之前,行政法上研究无奈也无法从民事法律规范分析中获得类推“补给”,如遇受利益、无法律原因要件之外更复杂的情形,审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较难获得保障。尤其,授益行政的撤销或废止,往往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而致发生,或者与受益人使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抑或只是单纯的信赖保护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统一标准的缺失和规则适用的法理分析匮乏,极易使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外,对行政主体而言选择何种形式实现返还,域外制度发展中广为争议,却在我国社会实践、司法审判中鲜为所见。但即便最小的细节,也不妨碍其作为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所幸,我们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和阶段性成果的若干公告中,得为清晰梳理出通知、决定、检察建议等多种返还方式并行的问题,也使得抽象理论的冲突和抉择具有面向实践的基础和意义。基于财产权相关联的平等性和受益权领域的行政优益性,返还方式本应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决定的区别,受限于行政诉讼两造恒定而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无奈,我国返还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随着《行政程序法》拟定和国家立法进程的提速,这一制度必将在不远的未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重拾请求权面向的公法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缓和行政行为单一主导在实践变迁背景下的不适应性。并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对涉及公私法制度衔接和行政法体系流通问题逐一检视。其一,重构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摒弃受利益、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转向基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细分和关键把握。其二,基于公法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行政法上返还实践的性质差异,分别作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公民的受益权相关联的类型划分和规则适用指引,以期实现分类的现实指导价值及各领域要素差异带来的个案情景化考量需要。其三,以《民法典》公布为契机,对民事法律规范准用的争议和策略进行明确,如主观归责作为是否附加利息的考量,利息返还的独立计算、失效日期衡平决定及利率标准“实质”参照,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等。其四,基于行政法请求权的体系建构目标,由点带面对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补足和制度衔接。
尹留洋[3](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新的发展阶段适应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行政法领域的一次创新。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点。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之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正式通过,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代理人的形象提起行政公益之诉。虽然其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产生了一定成效,但对于相关问题的探讨不会因《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而结束。具体到案件范围领域而言,其从开展试点到正式实施以来不断探索,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利益含义的分析、案件范围过于狭窄等方面。案件范围面临着现实困境,加之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越来越大,使得对案件范围的完善刻不容缓。基于此笔者就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领域进行研究,力图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清晰的梳理,并以此为基础表明观点、提出建议,以期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基本理论的探讨。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概述、公共利益含义的辨析以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立法所列举的四大领域的解读。主要从四大领域的具体内容、对每个领域典型案例的分析这两方面进行。第三部分是对案件范围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现实困境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立法及司法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法律规定较为单一、案件范围过于狭窄等现实问题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未来展望。主要是在对案件范围现状与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立法、逐步探索“等外”的领域和扩大案件范围等。
张倩[4](2020)在《财税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司法监督范围过窄与干预不足》文中提出财税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司法权对财税领域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与国际上通行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属于同一范畴,其目的都是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虽然近年来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献资料不断增加,尤其在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果颇丰,但专注于财税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却寥寥无几。然而财税行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厘清财税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有效保护国家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文本从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视角,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发现财税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存在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财税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裁判的整体考察。首先介绍了实证分析案件样本的来源、实证分析数据的建立以及数据处理所使用的统计工具。然后对裁判案例的时间、空间分布进行归纳,发现2017年至2019年期间财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每年大幅递减的趋势,以及在部分地区存在职能缺失的现象。接着对样本案件进行分类统计(以监督对象为分类标准),发现财税支出类型的案件存在类型极度单一的现象,以及财税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的现象。接着对样本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概括性”和“具体性”的分类统计,发现大多数法院的判决倾向“概括性”判决结果,即对行政机关进行原则性干预。第二部分,财税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引发的问题思考。第一,由于监督对象单一等现象反映出的司法“监督范围过窄”问题。第二,“概括性”判决导致的司法“干预不足”问题,包括“干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不利影响分析。第三,对导致司法“监督范围过窄”及“干预不足”问题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纳税人诉讼制度进行梳理,发现普通法系国家,尤其美国通过案例的累积不断扩大财税领域的监督范围进,具体到与财税相关的各种违法行为,而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则通过立法明确将财税违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通过对比在司法监督范围上存在的差异,进一步为司法监督范围扩展至财税行为提供参考依据。第四部分,财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财税行政公益诉讼司法监督的范围应扩展至财税行为,并对具体财税行为进行界定。其次对司法干预的具体限度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对立法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包括通过修法、出台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形式扩大受案范围和明确裁判规则。最后提出设立税法法庭的建议,以期从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层面的改变解决财税行政公益诉讼遇到的实践问题。
姚敏[5](2019)在《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消费者集体救济是针对现代社会中频发的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为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但是中国的消费者集体救济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适用效果不孚众望。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也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存在争议。除了法治背景之外,这些问题和争议的产生源于没有清楚界定消费者集体救济所保护的权利。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消费者集体救济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集体权利。消费者集体权利包含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以及整体性的集体利益,可以分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是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实体法规定的政策。以此为核心,本文提出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结构上体现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制度的安排。除导论和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1章问题的提出。主要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其为解决消费领域的大规模侵害问题而产生。继而论述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内涵,初次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功能、价值及其应当坚持的原则。最后,回顾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总结了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并对制度建立6年以来的司法适用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实证分析。通过这些研究发现,中国消费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适用中存在启动障碍以及集体救济机制单一的问题。第2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构建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民法法理基础。首先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伴随着时代沿革的三次变迁及其原因。讨论了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包括基本理念和正当性基础。接着,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通过上述分析寻找民事实体法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规制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设计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时应有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消费者集体救济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理论、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民事责任体系以及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等多个方面造成了冲击。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修正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打破主体形式对等;限制主体意思自由;突破了该原则排除外部力量干涉的要求。另外,消费者集体救济打破了民法公平原则仅关注个体公平的局限,追求集体公平。作为回应,民法加快了由重视契约自由转向契约正义的步伐,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关注对集体利益的积极保护。民事主体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继续打破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固守,质疑“人”的独立性,修正了民事主体理论的理性人假设,追求更完全的集体理性。作为回应,民法逐渐认知到人的集体性,将集体也作为目的。以此为基础,民法进一步解构人的独立性理念和完全理性人假设,更加关注主体的具体人格和实质平等。民法保护的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教条,建立一种全新的针对集体权利的保护体系。消费者集体救济法制的发展就是突破民法传统的新实体权利及其救济程序的创制过程。作为回应,现代民法承担起更多保护集体利益的功能和责任,并重视作为集体权利代表人的社会组织建设。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中民事责任主体面向众多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增加了针对集体损害的补偿。强调责任的威慑、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更大范围上突破了民事责任的受害人得利禁止原则。受到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影响,民事责任继续其在消费领域的扩张趋势,使补偿性损害赔偿完整化,提高赔偿额度。甚至接受受害集体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民事程序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代表消费者集体参加救济程序。允许程序结果约束消费者集体的所有成员。救济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不再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和实际参与。作为回应,民事程序接受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两造对抗原则的改变;允许程序结果既判力的单向扩张;开始重视通过协商民主协调众多主体之间的利益。最后,本章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总结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指出民法请求权理论存在固有局限,导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通过对民法权利思维定式的社会检视,指出当前的民事权利类型和体系忽视社会实际需求,阻碍了民法社会化进程和合理扩张,也直接限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功能发挥。有必要将需要民法保护的新型、集体性利益权利化。打破概念法学的制约,扩张民法应当保护的权利类型。以这种新型的权利作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结构上承上启下,导出下一章的内容。第3章也是本文的关键章节,集中研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所指向的基础实体权利——消费者的集体权利。以民法的公共性理念为指引,借助政治学上对自由主义下集体权利的研究,对消费者的集体权利进行了界定。将其界定为:在众多消费者因某一经营者的同一不当经营行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救济受害消费者集体及其成员,法律赋予该集体的通过法定代表行权主体建立并利用某种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制度,寻求有助于整个消费者集体建立、维持和发展的集体性益处,并可以使作为成员的个体消费者也从中获益的权利。接着,通过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与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定位消费者的集体权利并分析其正当性。首先阐述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消费者集体是私主体。消费者集体权利表达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消费者集体权利是个体权利的延伸和修正,目的是促进个体权利的实现。在集体之外,消费者的个人权利与消费者集体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在集体之内,消费者的个人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利。在这一层面,应当准确划分消费者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其次,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尽管客观上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但消费者集体权利不应当接受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在性质上应当“去公共利益化”。最后,将消费者集体权利分类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本部分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内容和类型的分析,是论文之后排除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障碍,构建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特别是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问题的基础。第4章以前文对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析为基础,专章研究并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请求权问题。首先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应调整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标准可以用来判定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同类集合性的请求权也应当纳入其调整范围。接着探索关于具体请求权类型的调整方案: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扩宽现有确认请求的范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应当包括集体损害赔偿请求。不以损害赔偿请求的标的额,而是依照受损基础利益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以实现对法益的周全保护并增强可操作性。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公益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可以处理同类集合性的私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所获赔偿用于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公共目的,后者所获赔偿归于作为集体成员的消费者。两者可在一个集体救济案件中并行为之。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针对私益性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无需集体成员明示授权;而针对私益性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则需要集体成员明示授权。另外,当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实现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时,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应谨慎对待之。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第5章继续问题的解决,排除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具体行使障碍并提出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首先讨论了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问题,建议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资格及顺位。适用要件方面,指出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实现规则上的“去公共利益化”。关于消费者集体的组织方式,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集体组织障碍。在非私主体发起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机模式,但应当设置一些限制和例外。可以接受风险溢价作为组织集体的动力。为回应上述问题,本章考察了大量域外相关的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最后,提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进行了再次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改进方案设计的考量因素,阐明其设计理念并梳理其发展趋势。建议中国应当建立以选择退出模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力,以选择加入模式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消费者集体救济诉讼为基础的两阶段式集体损害赔偿程序为侧翼,并以消费者集体ADR为补充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
王怡[6](2018)在《我国契税征收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烟台市为例》文中指出契税是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在我国历史悠久、一脉相承,自东晋六朝时起,长期在规范土地和房屋买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土地和住房是民生之本,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国家保障民生的重点。契税作为我国独有的税种,以其特殊性在筹集地方收入、调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地方税体系某种意义上的生命线。但是,我国当前的契税征管工作由于多方面原因,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立法层次低导致相关法律和税制体系不完善,现行契税条例发布于1997年,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变化要求,完整的税制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税率和纳税期限不当导致实际调节作用不到位,计税价格外延过大造成重复征税。三是具体工作实践中,由于征管力量、纳税意识、评估机制、部门合作不足,政府过度干预和政策规定模糊导致征管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这一系列不到位不规范之处均亟待改进,征管改革迫在眉睫。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从业者针对契税(国外为房产税等相关税种)的研究虽多,在系统性、时效性和具体细节上却都存在诸多欠缺。本文在此基础上,围绕契税征收管理改革这一主题,运用调查、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烟台市契税征管工作实践的调查研究,结合自身财税工作经验,对契税的基本理论、税收征管实践、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三大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其中,在提出具体细化的契税立法与税制体系改革建议、研究是否可将美国房产税征管的部分经验应用于我国契税制度改革、以及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税基础信息传输并强化部门征收管理与执法合作这三大方面,较之以往研究有所创新。
梁紫苑[7](2018)在《X市审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改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这些年来,在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管理与运营管理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为此,国家审计署从2009年开始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审计,2012年开展跟踪审计。由于目前跟踪审计相关理论和实践知识十分欠缺,尽管审计以后问题逐年减少,但是“屡改屡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进行改进研究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规范化的需要。本文基于X市2013-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通过分析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资金筹集使用现状,剖析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时在资金筹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及住房分配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跟踪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指出:该市专业审计人员匮乏且结构不合理,复合型人才少;信息化基础薄弱,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数据采集过程繁琐,信息获取、更新难,审计效率较低;审计技术和方法相对落后,计算机辅助审计存在缺陷;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实际为事后审计,审计整改效果不明显;审计评价标准缺乏。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要加强对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的培训与教育,建立多渠道复合型审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体系。要深入开展跟踪审计理论研究,完善审计标准,规范审计方法,提供统一依据。要在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充分运用联网审计、大数据审计等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精准定位审计介入点,动态获取和监管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建立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真正发挥好审计免疫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为以后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的对策建议。
徐纯[8](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指出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9](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文中研究指明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崔洋[10](2016)在《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宅地产行业为我国的GDP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但随着商品住宅价格的飞升,普通家庭如何解决住房问题成为百姓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的廉租房保障机制不仅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廉租房项目经过十多年发展完善,已经为成千上万的困难家庭解决了住宅的燃眉之急,但许多问题也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而涌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伴随着高房价和住房资源的紧张,如何妥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当前保障房工作的当务之急。文章正是在这种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关注低收入家庭及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分析这类人群的现实住房情况,并对廉租房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剖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文章的主要结构如下: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就选题的目的,意义,创新点与不足以及国内外廉租房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阐述;第二章介绍了廉租房的相关概念,包括制度建设的背景、廉租房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保障方式等基本概念;第三章主要结合制度实施现状从政府职责、受助者类型和地域的复杂性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个角度深入分析廉租房政策出现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大量数据和实证案例进行;第四章主要通过上述的困境分析剖析出现问题的实质原因;第五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第六章总结。文章采取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廉租房政策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设想。
二、青岛追回欠缴出让金9亿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岛追回欠缴出让金9亿元(论文提纲范文)
(1)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材料与方法 |
五、中国实业银行简介 |
第一章 抗战时期中国实业银行内迁与改组 |
第一节 战时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内迁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增资改组 |
小结 |
第二章 战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与清理 |
第一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接收与复员 |
第二节 财政部对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清理与回应 |
小结 |
第三章 建国初期中国实业银行的改造与转型 |
第一节 解放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公私合营改造 |
第三节 身份认同与政治动员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_ |
(一) 行政审判缺少受案依据和裁判基础 |
(二) 民事审判面临意愿和权限的双重困惑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依赖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二、研究综述 |
(一) 域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及改进思路 |
第一部分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
一、请求权的概念发端、体系建构及公私法分离 |
(一) 请求权概念“发端”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形塑 |
(二) 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体系建构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忽视及公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分道扬镳 |
二、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心建构及公法权利重拾的生疏援引 |
(一) 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发展和缺陷 |
(二)行政实践中“公法权利理论”援引的生疏和僵化 |
(三) 公法权利理论的发展、适用及其社会现实危机 |
(四) “请求权”建构为契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流通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发展的体系反思 |
(一) 公法权利与请求权的研究补足及其意义 |
(二) 行政法上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多重对应关系 |
(三) 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 |
(四) 国家主观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五)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制度类推适用民法的法理及限度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属性、要件及类型 |
一、行政法三返还请求权的属性揭示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平等性和公法优位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双边性和制度互动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共用性和多重映射 |
(四)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和关联地位 |
二、统一要件: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选择和释义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要件重塑 |
三、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学说和“公民地位理论”划分依据 |
(一) 请求权类型化的原初驱动和必要性 |
(二) 类型化的学说及各自优缺点 |
(三) 基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和公民的受益权关系下的类型化 |
第三部分 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征调行政领域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一) |
一、国家的请求权:国家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一) 公法权利理论的单独面向与陌生的“国家的请求权” |
(二) 公法权利理论的整体性及国家请求权的客观存在 |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双向性和平等性的价值重拾及其意义 |
二、与国家征税权和规制权关联的返还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 |
(一) 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及不当减免税款的返还 |
(二) 规制行政中的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 |
三、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一) 行政相对人返还请求权的现实困境 |
(二) 行政主体的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途径 |
(三) 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第四部分 财产权——以行政协议为中心的私法式返还请求权类型(二) |
一、基于财产权的行政私法活动及其形式 |
(一) 政府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及其市场化运作 |
(二) 政府采购、拍卖的规范化及行政协议形式 |
(三) 以财产权“侵犯”和“合意”为中心的类私法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
二、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及其私法指向弊端 |
(一) 返还请求权发生基础: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 |
(二) 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活动中返还请求权的《合同法》指向 |
(三) 返还实践私法指向的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纳入 |
三、行政协议中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与规范基础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 |
(二) 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四、行政协议返还请求权裁判的双阶审查与统一 |
第五部分 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三) |
一、发生基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 |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及其标准 |
(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性”与特殊考量 |
(三) 行政行为废止的“合法性”及“负担义务未履行” |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双重作用及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一) “依法撤销成立返还”与“信赖保护阻却”二元交错的困境 |
(二) 个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和抉择 |
(三) 授益撤销、废止等返还请求权成立判断及利益衡平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我国授益行政实践中返还请求权的形式、争议和类型化 |
(一) 授益行政实践中的返还请求权形式:非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返还决定 |
(二)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返还的法律授权基础及争议 |
(三) 我国授益行政中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选择及其类型化 |
第六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则适用争议及策略 |
一、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 |
(一) 行政法返还制度对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态度 |
(二) 行政法上区别于私法的独立价值考量 |
(三) 主观归责于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方式及其重要价值 |
二、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 |
(一) 行政法上利息返还计算:实际发生抑或独立考量 |
(二) 利息起算时间:衡平决定及另定失效日期 |
(三) 我国行政法上利息返还的“利率”标准参照 |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 |
四、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争议及规则 |
(一)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发生 |
(二) “人身专属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证成及拓展 |
第七部分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制度建构前瞻及立法建议 |
一、以请求权为基点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互动 |
(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隔阂及宪法上权利落实衔接的缺失 |
(二) 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类型解释及其与民事合同的疏离 |
(三) 请求权中心体系建构的理论衔接和制度互动 |
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空缺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立法和试拟稿关注倾向、偏离 |
(二) 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的实务争议和立法沿革 |
(三) 我国行政程序法返还请求权规范基础确立的立法建议 |
三、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范围及给付诉讼类型的适用 |
(一) 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双方主体同等诉权资格 |
(二)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及其适用 |
四、国家公法责任制度中返还责任的定位和设计 |
(一) 国家返还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赔偿责任的“混淆” |
(二) 国家公法返还责任与民事返还责任的“隔阂” |
(三) 国家返还责任的体系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概述 |
一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含义 |
二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特征 |
第二节 公共利益含义的辨析 |
一 公共利益的内涵 |
二 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三节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意义 |
一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确定促进公共利益保护 |
二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确定推动公民权益保障 |
三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力,推动依法行政 |
第二章 示例四大领域的解读 |
第一节 四大领域具体内容解读 |
一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具体内容 |
二 食品药品领域的具体内容 |
三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具体内容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四大领域相关案例的分析 |
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
二 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诉前程序) |
三四 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追缴被骗医保金公益诉讼案(诉前程序) |
四 常德市金泽置业公司等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诉前程序) |
五 四大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类型的分析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状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司法现状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实困境 |
一 公共利益过于模糊,阻碍案件范围的发展 |
二 法律规定过于单薄,无法为案件范围的发展提供支撑 |
三 案件范围较为狭窄,“等”字未完全发挥作用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
一 立法程序界定公共利益 |
二 司法程序界定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立法 |
一 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设立行政公益诉讼专章 |
二 出台司法解释,弥补案件范围在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三节 探索“等”外领域,适度扩大案件范围 |
一 “等外”扩展需要注意的问题 |
二 “等外”扩展应合理有序,继续发挥应有作用 |
三 未来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领域的建议 |
四 行政公益索案件范围未来的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4)财税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司法监督范围过窄与干预不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本文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之处 |
1 财税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据统计与评析 |
1.1 样本案例范围界定 |
1.2 财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空分布特点 |
1.2.1 时间分布 |
1.2.2 地域分布 |
1.3 财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
1.3.1 财税收入案件类型 |
1.3.2 财税支出案件类型 |
1.3.3 财税管理案件类型 |
1.4 财税公益诉讼案件审级及结果 |
1.4.1 案件审级分布 |
1.4.2 案件结果分类 |
2 财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引发的问题思考 |
2.1 司法监督的范围过窄 |
2.1.1 现行立法的规定 |
2.1.2 监督范围过窄的具体表现 |
2.2 司法干预的不足 |
2.2.1 现行立法的规定 |
2.2.2 干预不足的具体表现 |
2.2.3 干预不足的不利影响 |
2.3 原因分析 |
2.3.1 缺乏理论的现实关照 |
2.3.2 初步实践阶段的必然结果 |
3 域外纳税人诉讼制度经验借鉴 |
3.1 美国纳税人诉讼制度 |
3.2 英国纳税人诉讼制度 |
3.3 日本纳税人诉讼制度 |
3.4 域外纳税人诉讼制度经验借鉴 |
4 财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
4.1 监督范围应扩展至财税行为 |
4.1.1 财税行为的意义 |
4.1.2 财税行为的范围及分类 |
4.1.3 财税行为可诉性缘由 |
4.2 明确司法干预的具体限度 |
4.2.1 司法能动背景下的“适度干预” |
4.2.2 “适度干预”的具体限度 |
4.3 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 |
4.4 建立专门的财税法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5)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创新点 |
第1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
1.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产生 |
1.1.1 大规模侵害 |
1.1.2 个体救济在解决大规模侵害问题上的失灵 |
1.1.3 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动力和背景 |
1.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初界定 |
1.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
1.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和功能 |
1.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价值 |
1.2.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原则 |
1.2.5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具体表现机制 |
1.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和法制现状 |
1.3.1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回顾 |
1.3.2 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1.4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现存的问题 |
1.4.1 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 |
1.4.2 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 |
1.4.3 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 |
1.4.4 适用中的具体障碍 |
1.4.5 集体救济机制单一 |
第2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理支撑 |
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时代沿革和法哲学基础 |
2.1.1 时代沿革下的消费者集体救济 |
2.1.2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 |
2.1.3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2.2 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 |
2.2.1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2 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3 对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4 对民事责任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5 对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
2.3.1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请求权类型 |
2.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 |
2.3.3 消费者集体救济需突破传统民法请求权理论的局限 |
第3章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1 民法的公共性理念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创设的指引 |
3.2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界定 |
3.2.1 集体权利是权利 |
3.2.2 集体权利是集体性的权利 |
3.2.3 自由主义下的集体权利 |
3.2.4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3 消费者集体权利和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 |
3.3.1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
3.3.2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公共利益 |
3.4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类 |
第4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分析 |
4.1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 |
4.1.1 标准的选择 |
4.1.2 标准的适用 |
4.2 确认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
4.3.1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域外考察 |
4.3.2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包括损害赔偿请求 |
4.3.3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分类 |
4.3.4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5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4.4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衔接方案 |
第5章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障碍排除和救济的系统改进 |
5.1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1.1 关于消费者集体权利行使主体资格的学界争论和域外考察 |
5.1.2 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适用是否应当以公共利益为要件? |
5.2.1 消费者集体救济适用要件的域外考察 |
5.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去公共利益化 |
5.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的组织方式 |
5.3.1 消费者集体的组织障碍 |
5.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组织模式的域外考察 |
5.3.3 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模式 |
5.3.4 风险溢价可以成为组织集体的动力 |
5.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整体改进方案 |
5.4.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再界定 |
5.4.2 系统改进方案的考量因素 |
5.4.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的总体架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契税征收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烟台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契税征收管理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契税的概念与演变 |
第二节 契税的税制要素 |
一、纳税人 |
二、征税对象 |
三、税率 |
四、其他税制要素 |
第三节 契税的征收标准(计税依据) |
第四节 契税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
一、契税的性质 |
二、契税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契税征收管理现状 |
第一节 现行契税征收管理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契税征收管理的历史演变 |
一、1991年至1997年10月间的契税征收管理 |
二、1997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的契税征收管理 |
三、2011年3月至今的契税征收管理 |
第三节 现行契税征收管理机制与收入情况 |
一、现行契税征收管理机制 |
二、1991年至2017年契税收入情况 |
第三章 契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与成因 |
一、立法体系不完整,法律保障不到位 |
二、税制体系不完善,作用发挥不充分 |
第二节 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与成因 |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调节作用不到位 |
二、纳税期限设置不当,脱离实际 |
三、计税价格范围不当,导致重复征税 |
第三节 工作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征管力量薄弱,纳税意识缺位 |
二、评估机制欠缺,优惠政策界限不明 |
三、部门壁垒严重,协调配合不足 |
四、变相优惠扶持,影响征管秩序 |
第四章 完善契税征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健全体系建设,强化基本保障 |
一、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实现税收法定 |
二、完善税制体系,发挥联动作用 |
第二节 改进制度设计,完善管理机制 |
一、优化税率设置,扩大差别税率区间 |
二、明确纳税期限,修正税制漏洞 |
三、调整税收模式,避免重复征税 |
第三节 优化工作措施,提升管理质效 |
一、加强征管力量,强化纳税意识 |
二、健全评估机制,明确优惠政策认定界限 |
三、全面打破壁垒,实现税源联控和执法联动 |
四、严肃行政管理,保障税收公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X市审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保障性安居工程文献综述 |
1.2.2 跟踪审计文献综述 |
1.2.3 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文献综述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理论基础 |
2.1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 社会保障理论 |
2.3 审计免疫系统理论 |
第3章 X市审计局概况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现状 |
3.1 X市审计机构设置 |
3.2 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
3.2.1 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介绍 |
3.2.2 X市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
3.2.3 X市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
3.3 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现状 |
3.3.1 基本概况 |
3.3.2 2016年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情况 |
3.3.3 2013-2016年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结果 |
第4章 X市审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问题剖析 |
4.1 专业审计人员匮乏且结构不合理 |
4.1.1 审计任务繁重但审计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
4.1.2 复合型人才奇缺且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 |
4.2 信息化基础薄弱导致信息难以共享 |
4.2.1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复杂且人工审核错误多 |
4.2.2 保障对象动态信息难获取导致退出困难 |
4.3 审计技术和方法相对落后 |
4.3.1 X市计算机辅助审计存在缺陷 |
4.3.2 审计范围受限且时效性差 |
4.4 审计系统的免疫能力不强 |
4.4.1 事后审计的本质难以改变 |
4.4.2 免疫和纠错功能基本没有发挥 |
4.4.3 审计成果难落实 |
4.5 审计评价标准缺乏 |
第5章 X市审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改进措施 |
5.1 建立多渠道复合型审计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 |
5.1.1 积极引进和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 |
5.1.2 建立多样化审计系统内部培训体系 |
5.2 积极协助做好大数据平台建设 |
5.2.1 将智慧审计嵌入智慧大脑 |
5.2.2 将审计业务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5.2.3 科学设计数据共享后审计流程 |
5.3 利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保障资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
5.3.1 依托大数据平台重构保障资格申请流程 |
5.3.2 建立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动态监管系统和退出机制 |
5.4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审计技术方法创新 |
5.4.1 开展计算机系统审计以减少审计风险 |
5.4.2 大胆应用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 |
5.4.3 积极开展联网审计和大数据审计 |
5.5 建立大数据联网审计系统以发挥审计免疫作用 |
5.5.1 X市大数据联网审计系统基本功能设定 |
5.5.2 X市大数据联网审计系统平台的构成 |
5.6 科学制定审计评价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论文提纲范文)
五、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 |
(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范围。 |
(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内容。 |
(三)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性质。 |
(四) 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特点。 |
(五)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针。 |
(六)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政策。 |
(七)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制度。 |
(八)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规则。 |
(九)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任务。 |
(十)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要求。 |
(十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法。 |
(十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由来与发展的历程。 |
六、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 |
(一) 农村土地依法开拓征收、收回、购买途径。 |
(二) 农村土地依法疏通收购、储备、供应途径。 |
(三) 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途径。 |
七、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建设占用调控的目标和任务。 |
(二) 农村土地定级估价的原则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建设使用权转移的两种方式。 |
(四) 农村两种所有制土地建设占用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临时使用补助标准。 |
八、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 |
(一) 农村村民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
(二)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建设申请审批项目。 |
(三) 农村居民宅基地维护和治理途径。 |
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实施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 |
(二)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 |
(三)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任务。 |
(四)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准则。 |
(六)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落实要求。 |
十、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途径。 |
(二) 农村土地全方位监督检查途径。 |
十一、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村民失地变化趋势。 |
(二)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 |
(三)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原因。 |
(四) 农村村民失地后就业创业、生存生活途径。 |
(五) 农村村民失地后拓宽构建社会保障途径。 |
十二、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
(一) 农村土地财政的含义和范围。 |
(二) 农村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和成果。 |
(三)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作用。 |
(四)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失误。 |
(五) 农村土地财政调控管制。 |
(六) 农村土地财政监督检查。 |
(七)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途径。 |
(10)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我国廉租房政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2.1 廉租房的相关概念 |
2.1.1 廉租房政策的相关概念 |
2.1.2 廉租房政策的发展历程 |
2.1.3 廉租房政策的运行机制 |
第3章 廉租房政策执行中的困境 |
3.1 来自执行主体的困境 |
3.1.1 地方政府重视不足 |
3.1.2 政府对房源规划不合理 |
3.1.3 政府对廉租房资金投入不足 |
3.2 来自执行对象的问题 |
3.2.1 被保障对象的复杂化 |
3.2.2 全国各地具体情况差异大 |
3.3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退出机制不完善 |
3.3.2 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督渠道 |
第4章 廉租房政策执行陷入困境的原因 |
4.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
4.2 融资渠道单一 |
4.3 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
4.4 公民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提升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力的路径 |
5.1 划分政府责任,给与地方政府自主权 |
5.1.1 明晰政府间职责分配 |
5.1.2 完善政府间职责与财政能力匹配度 |
5.2 拓宽融资渠道 |
5.3 拓展房屋来源渠道 |
5.3.1 收购部分符合标准的商品房、二手房、小产权房 |
5.3.2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布局 |
5.4 完善廉租房的组织建设 |
5.4.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
5.4.2 建立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
5.5 完善廉租房政策实施的监督机制 |
5.5.1 公众问责机制的建立 |
5.5.2 加强舆论监督机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青岛追回欠缴出让金9亿元(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D]. 赵前.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D]. 尹留洋. 郑州大学, 2020(03)
- [4]财税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司法监督范围过窄与干预不足[D]. 张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5]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D]. 姚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我国契税征收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烟台市为例[D]. 王怡. 青岛大学, 2018(12)
- [7]X市审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改进研究[D]. 梁紫苑. 湖南大学, 2018(01)
- [8]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9]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20)
- [10]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的困境与对策[D]. 崔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