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定出“细则”(论文文献综述)
陈倩[1](2021)在《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移动短视频应用是网络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普及下的产物,迎合了人们在空闲时间碎片化阅读的需要,丰富了网民的生活,给网民带来了乐趣。但是人们在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享受娱乐的同时,其注册的身份信息、浏览的视频信息、地址信息、通讯录信息等也可能会被泄露和利用。如何更好保护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和传统时代的隐私权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此外,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合的地方,需要厘清两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互联网公民的隐私。现阶段,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害公民隐私权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普通用户泄露他人隐私;二是移动短视频应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主要包括不当收集和使用公民信息、应用的某些功能存在漏洞;三是第三方公司的侵权。并且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有其独特的特点,即侵权主体多样、侵权客体范围扩大、隐私权财产性质显现、侵权手段隐蔽、侵权的后果更加严重。我国目前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有两方面。第一,法律层面。首先,立法规定上,之前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新出台的《民法典》和行政法相关立法中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法中,对于网络隐私权尚未明确其具体定义、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隐私权权利主体和客体范围等都发生新的变化等;行政法中,相关立法没有对隐私权提供完善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较小等。其次,司法实践上,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得出隐私权侵权行为判定不明确,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救济方式不完善、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存在冲突等问题,不能很好地保护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的隐私权利。最后,行业自律规范上,移动短视频应用内部的行业自律协会规模较小,并且行业自律规范的内容对于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模糊、监管力度低、处罚能力较弱。第二,技术层面。现阶段,移动短视频应用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隐私政策条款,但是隐私政策并没有发挥其作用,存在条款冗长且复杂、剥夺公民选择权、扩大公民同意内容的范围等问题,使隐私政策不仅没有更好保护公民隐私权,反而成为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种工具。通过对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的保护模式,可以作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参考。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中也会有不利的一面,我国应当从本国国情和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情况出发,对我国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两方面加以保护。第一,法律层面。首先,立法规定上,民法中设置关于隐私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如何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利;行政法中完善立法规定、扩大隐私权保护范围等。其次,司法实践上,民法中明确公民隐私权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完善主体归责原则、明确主体的证明责任、完善救济方式、阐明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界限等。最后,行业自律规范上,在移动短视频应用内部明确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设置移动短视频应用技术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技术标准,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以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对我国网络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第二,技术层面。完善移动短视频应用的隐私政策条款,使其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而不是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借口。同时做到法律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隐私政策、公民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希望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保护网络公民的隐私权。
杨赛男[2](2020)在《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件,但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上的问题产品频繁出现,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食品侵权事故的发生,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款,在无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充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给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逐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政府开始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但在推行的过程中,由于保险产品固有的缺陷、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无法发挥责任保险风险分担的功能,被侵权消费者的人身损失得不到有效地救济,为此,学界大多数学者呼吁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使被侵权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赔偿压力,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同时,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压力,能有效缓解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造成的社会危机。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概述。本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概念问题进行界定,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结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指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实则是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干预,从而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进行明晰,并对其特点予以说明。同时,分析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四大理论基础,即利益平衡理论、市场规制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危险转嫁理论。最后,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食品侵权事故中,所发挥的积极功能进行了讨论,它保障了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侵权事件的压力,分担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部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主要从必要性与可行性方面来研究该制度,在构建该制度的原因方面,主要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较为严峻,食品侵权事故中被害人的人身损失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且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不高,导致推行效果不佳等方面进行说明。在该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方面,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逐步的修改完善,保险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已经具备承保能力,台湾地区实施食强险制度,且已经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说明。第三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宏观上,以利益平衡原则、维护社会效益原则、受害人保护为中心原则为基础,研究该制度的制定原则,通过国务院修改《食品安全法》,并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条例的方式,确定该制度的立法方式,通过分析政府主导模式与市场运作模式,确立该制度宜采取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营运模式。从微观上,结合当下食品行业的现状,对该制度进行具体的设计,主要从相关主体、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以及费率等方面进行厘定。最后,从政府财税政策的扶持,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司法保障,明确该制度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再保险制度、成立风险救助基金等方面,对该制度构建中的相关辅助制度的构建进行说明。
岳洁[3](2020)在《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生命的源泉,我国作为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近年来水污染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广受关注。损害赔偿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同时党和政府也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对水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有效防治和对受害者进行有效救济,同时也是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文章力图通过系统地梳理有关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相关法律实施的情况,分析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最终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文章的内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此部分将对水污染的含义、水污染侵权的界定、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等进行阐述,并分析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是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分析。此部分先对我国相关立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再就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内容作出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通过分析,具体指出目前我国存在对水污染侵权的界定不清,确定水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困难,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界定不清、补偿标准较低、损害赔偿形式僵化,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等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是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完善的意见。此部分将针对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包括区分一般水污染侵权与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明确水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确定方式,拓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尝试多种损害赔偿新形式,完善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等。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制度,理论颇深,目前就水污染侵权的损害赔偿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文章所提到的这些,作者拙见有限。水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文章希望对其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在民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有助于相关立法的完善,有助于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充分发挥法律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
马欣然[4](2020)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社会物质资料不断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唤醒了民众的环保热情,也提高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观念。对于我国而言,既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减轻高污染企业的污染压力,又要保护环境,分散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社会稳定和长久发展的重要事项。从法律角度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视作一种以环境侵权责任为基础,用于实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因此,本文紧紧围绕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来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开篇界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进而对其特点和功能进行了分析,辨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第三章在梳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的实践进程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原因,指出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性质不清晰、承保范围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在第四章,考察了德国、美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主要从总体制度概况和立法特点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希翼借鉴先进经验、吸取教训;在第五章,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能够真正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环境污染风险、保障受害人权利、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作用。
冯建中[5](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罗继红[6](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律规制与行业标准严重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发展。从法律规制角度看,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性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而仅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的侵权法与保险法的规定又无法及时有效解决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害问题,这就导致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故本文提出建立全国性的自动驾驶汽车社会救助基金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具体而言,本文可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首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分类概述,其次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主要是主体定性和难预测性、事故的难解释性和因果关系脆弱性、驾驶等级和驾驶员不确定性。同时本章还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主要是上路合法性和责任主体不确定性。第二部分是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语境下,运用比较法比较国内外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和保险制度救济,得出结论:虽然侵权救济和保险救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损失,但各自存在缺点和不足之处。总之,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侵权法救济和保险救济均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完全有效救济。第三部分拟提出构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第一是其建立的必要性;第二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社会救助基金定义、形式内容和功能与性质等;第三是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救助对象特定、救助目标较低、功能与责任强制保险应保持一致及具有代位求偿性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社会救助基金进行的制度思考,主要分析了该社会救助基金应坚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还论述了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则,诸如资金来源、管理和主管主体等。
张军[7](2017)在《论我国《民航法》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民航客运业发展迅速,旅客运输量年均以10%左右的比例快速增长。旅客选择乘坐飞机旅行图的是安全、快捷和舒适。但截止目前,在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实践中,旅客所期待的航空运输安全、快捷和舒适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满足。骇人听闻的空难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使旅客求偿权受限;航班延误、航班超售与航班取消致使旅客行程延误常有发生,旅客本应享受到的航空运输快捷性大打折扣;旅客有时不能及时、准确获知行程延误原因及航班超售实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我国正致力于从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的转型与跨越。在此进程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问题是关涉民航客运业健康发展而成为我们不得不着力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作为民航业基本法,侧重保护航空承运人利益,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失对旅客权益保护专门性章节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时值《民航法》修订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之际,本文拟对《民航法》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专门性研究,以期从顶层设计起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理念,并以此推动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促进民航客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一般关系梳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美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启示”、“完善《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这五个方面对我国《民航法》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展开探讨。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一般关系梳理”部分,主要从航空旅客权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关系;航空旅客权益与航空安全的关系;航空旅客权益与承运人利益的关系几方面展开分析。航空旅客是航空运输服务领域中的消费者,航空旅客符合取得消费者法律地位的身份条件。航空旅客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具有一致性关系,民航业基本法的《民航法》作为特别法可以规定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航空旅客权益的保护标准,但不能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低标准。安全是民航永恒的主题,航空运输安全是民航客运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安全保障权是旅客享有的根本性权利,确保旅客人身安全是旅客权益保护根本性的价值追求。但安全保障权不是旅客权利内容的全部,在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的同时,需加强对旅客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航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不仅存在着各自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其相互间还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但实际上,航空旅客与承运人内在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民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为建立航空旅客利益与承运人利益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提供法律支持。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人本主义理论、弱势群体理论与国家干预理论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从根本上说,人本主义是以人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在某种程度上,以人为本是社会是否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评判尺度。作为维护并促进人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自觉、全面发展的工具或手段,《民航法》无疑应该是人本主义的法。社会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而航空旅客相对于其他消费者的弱势性更为突显。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人本主义的诉求与回应。国家拥有雄厚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更有责任、更有能力、更有效率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航空旅客处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需要经济法理念的国家干预,才能更好地保护航空旅客权益。在“《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具体探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民航法》侧重保护航空承运人利益;《民航法》缺失对旅客权益保护专门性章节规定;《民航法》中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完善。世界航空法的发展趋势是倾斜保护旅客这一弱势群体权益,而作为民航业基本法的《民航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回应。在当时社会经济环境下,《民航法》侧重保护稚弱的航空运输业和航空承运人的利益。作为民航业基本法的《民航法》也理应是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基本法,但《民航法》缺失对旅客权益保护专门性章节规定。《民航法》虽然在承运人责任等章节中对航空旅客权益的保护有所涉及,但是这些规定内容过于原则,不成体系,并且直接以航空旅客权益保护为宗旨的立法条款较少。依法求偿权——实质性权利,是旅客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我国现行《民航法》中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完善,旅客维权没有清晰、稳定的法律制度预期。这部分拟对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及航空旅客行程延误(航班延误、航班超售与航班取消)处置法律制度展开分析,主要涉及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旅客行程延误知情权保障问题、旅客行程延误赔偿问题。在“美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启示”部分,探讨美国和欧盟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参考借鉴。美国无疑是全球现在最大的民航强国;欧洲是航空运输业的发源地。美国和欧盟是世界上航空运输业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有关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比较成熟。美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考察:航班延误治理模式;航班超售规则;航空旅客知情权保护;残疾旅客群体保护;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欧盟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考察: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下旅客权益保护;特殊旅客群体保护。从上述美国和欧盟的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不仅对航空旅客权益有全面的、倾斜性的保护,而且适时根据航空运输情况变化、国际条约修正变更、消费水平提高不断调整和更新旅客权益保护法规,规则明晰,操作性强,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美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启示:注重对残疾旅客的保护;确保旅客知情权;航班超售法律制度完善;旅客行程延误协助义务明晰。尽管我国暂时不能达到与美欧同等的保护水平,但是我们应立足国情及民航客运业实情,可以借鉴美欧上述一些做法,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最大限度保护旅客权益。在“完善《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部分,主要从《民航法》应秉承以旅客为本理念;《民航法》应设立专章规定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民航法》应完善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这几方面进行探析。在旅客权益保护理念方面,顺应世界航空法倾斜保护旅客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发展趋势,作为民航业基本法的《民航法》应秉承以旅客为本理念,对航空旅客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差别性保护与协助性保护,最大限度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航空旅客权益。在旅客权益保护框架构建方面,《民航法》应从侧重对航空承运人的利益保护转向对航空旅客权益的关注,新增“航空旅客权益保护”一章,在此章中新增“航空旅客权利”作为第一节;修改调整原第九章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相关条款,合并到“航空旅客权益保护”这一章作为第二节“承运人责任”,从基本法的高度对航空旅客权益保护关涉的重要问题进行定调与导航。在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方面,提出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运人应实行无限额严格责任制,承运人赔偿范围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统一把航班延误、航班超售与航班取消归结到旅客行程延误中进行旅客行程延误处置法律制度构建。当下,我国正实施构建民航强国战略。随着民航客运业快速发展,我们将迎来“空中巴士”时代。本文通过对我国《民航法》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的研究,力图探析与构建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理念与制度,切实保护航空旅客这一弱势群体权益,期望通过研究能对未来我国民航客运业的发展有所助益。同时,介于笔者学识及能力所限,更为期待的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社会各界人士携手为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献计献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共同促进我国民航客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邓霄霄[8](2016)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之赔偿责任研究 ——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以来,航空运输业已成为世界各国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业也正乘着航空运输快速发展的列车朝着可持续化、低风险化的目标发展。然而,航空运输是一项危险度极高的交通方式,引领无数人神往的神秘蓝天蕴藏着深不可测的危机。自从第一条国际航线开辟以来,关于航空事故等“空难”事件的报道便不绝于耳,人们在追寻探索天空梦想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身心痛苦,这些痛苦来自于航空运输的高危性、源自于航空飞机的产品质量问题、来源于航空运输过程中不可预知的人祸天灾。因此,在航空旅客运输领域,法律的存在对于调整双方当事人关系、解决利益纷争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国际航空运输模式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无论是该领域的工作分工还是制度法则都越来越精细、繁杂,所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也因其领域的特殊性而越发值得研究。由马航MH370事件所引发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纠纷赔偿责任问题研究,诸如赔多少、如何赔、谁来赔付、在哪里赔付等这些问题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活动所引发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均或多或少影响着争议双方的权益纷争。正因如此,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之赔偿责任制的深入研究对于该领域的争端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为了探求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架构,本文拟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重点阐述关于马航事件赔偿问题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从马航事件说起,将受害人家属最为关注的赔偿限额、赔偿范围、管辖权等事宜进行详细阐述。笔者将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谈起,进而重点论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院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这两部分。第二部分将介绍国际公约对航空客运赔偿的法律。笔者将分别论述《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来探索国际公约、国际法律性文件对于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定。第三部分将深入探讨国际航空客运赔偿责任的识别问题。识别是国际私法上一个重要的问题,通过对识别这一理论的论述来探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将着重阐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讨论承运人归责原则的两个出发点,通过识别其归责原则,进而明晰承运人所付责任。从归责原则说起,比较两大公约关于此方面的规定探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限额和赔偿范围。第五部分将以马航事件为例重点介绍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制度在空难事故中的具体运用。笔者将结合“华沙体制”及《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有关司法裁决,设计出一个合法、有效的诉讼方案,以期能够为马航事件当中的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意见,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之赔偿责任研究回归到司法实践之中。
朴顺善[9](2016)在《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恶化问题已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医患矛盾,是当前法律界的共识。韩国与中国地理相近,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医疗发展水平,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因此,韩国在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及解决医疗纠纷司法实践,具有较大借鉴意义。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和韩国在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归纳总结了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以这些问题为导向,深入对比分析了韩国在这些领域的经验做法,从比较法视角,系统提出了缓和证明责任冲突、明确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解决医疗鉴定双轨制弊端,改革医疗侵权赔偿标准等医疗侵权责任制度重点领域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本文认为,在完善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方面,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灵活性,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交由法院和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并提高司法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司法审判标准。而医疗鉴定制度改革,行业调解前置,改革损害赔偿标准等,则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回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进而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成家全[10](2015)在《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学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突出因素,而学校体育内在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无法规避的必然现象,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此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基于学校体育风险的来源、体育保险市场的现状、体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以“权利论”为视角,从完善学校体育保险、健全相应法律规范、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强化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研究,并根据一般侵权理论来论述体育风险责任的分担和免责条件。从法哲学层面来看,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逻辑体系,其逻辑起点建立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研究,自然不能忽视体育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发生过程来看,无论面对体育内在风险还是超常风险,对体育风险的防抑、人身伤害的减损是应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的有效措施,这需要学校及时实施对学生的救助行为,履行适当的救助义务。因而,考察并研究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既是是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研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重大基础性课题。从“义务论”角度对救助行为本身进行基础性分析,以学校体育主体救助行为为逻辑起点,对学校实施救助行为存续时间、存在方式、存在条件以及行为主体、救助行为履行标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救助行为性质、行为特征、行为类型进行一般理论抽象,确立学校体育教育中救助义务的基本的命题和判断,从而对学校体育领域救助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整体研究,全面阐释学校体育领域的救助义务。本文基于现代社会风险分担和风险损害的关联理论、法哲学上的义务论,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救助行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对遭受体育风险损害的主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的保护为目的,将救助义务置于救助行为中考察,以救助行为存在的时间轴为标准,综合考虑学校性质、学校与学生关系、学校履行救助行为过程中风险、损害、过错、因果连结、伦理等因素,把学校体育中的救助义务分为广义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义务,以义务论为视角,深入研究学校体育纠纷下的救助义务以及救助义务的类型、法理基础、救助义务确立标准、履行标准、救助义务纠纷中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分担等法律问题,整体性解决学校体育领域内涉及救助义务的纠纷,在救助义务的承担主体上,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救助义务履行模式。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鉴于目前并没有出现针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的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通常以三种方式来表述救助义务:其一,认为救助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类型,是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其二,认为救助义务应当独立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与之并列;其三,基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管理职责,认为救助义务就是学校应对伤者及时提供紧急治疗并告知伤者的监护人。但这些表述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不足以涵盖救助义务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通过对救助义务概念的国内外考察,参考学者对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及风险保障机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责任分担等理论成果,认为在学校体育领域内,救助义务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参与主体对体育伤害风险的防抑、伤害减损进行必要的干预义务和伤害损失的适当补偿义务。第二部分,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本部分从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方面对学校体育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在分析当前对学校体育纠纷研究进展、研究内容和重点关注的基础上,将学校体育纠纷分为民事责任类纠纷、行政责任类纠纷、刑事责任类纠纷和诉讼责任类纠纷4种类型。从引起纠纷的原因上看,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占绝大多数,通过搜集和梳理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共90例,数据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救助义务所引起,并且这种救助义务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和风险类别的实证分析,在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中,宜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为中心,以“义务论”为视角,要求具体的义务承担者,通过适当履行自己承担的救助义务,来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第三部分,救助义务的法理阐述。学校体育教育涉及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诸多因素。从司法实践上看,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五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涵明确将学校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立法的完善,学校体育救助义务逐步规范化。笔者依据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时间轴为标准,参照体育风险防抑、体育人身伤害减损要求,将救助义务分为严格救助义务和一般救助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对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人身伤害,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可能分担受害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本文将此类经济性帮助称为广义救助义务,但三类救助义务,在强制性上存在显着的程度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定性,并涉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议。围绕以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救助义务法律化发展路径,介绍了两大法系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化标准,即特殊关系理论和管理他人事务理论。借鉴康德、德沃金等人的互助义务、慈善义务、司法义务、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等义务理论,从方法论上说明道德义务并不排斥救助义务的法律化,以结果主义论和义务论角度论证救助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结果表明,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不以体育风险来源为条件,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而学生在校自发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承担一般救助义务,是否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存在限定性,广义救助义务的存在基于体育风险责任分配的正义性,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过程无关,主要考虑受害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具有对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质,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学校不应该再承担强制性的广义救助义务。第四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救助义务理论的目的是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在面对伤害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抑风险对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在看见他人遭受伤害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为伤害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通知专业救援人员等,在相应专业人员到来之前穷尽一切办法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此,本部分以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义务一权利范式、义务范式路径,论证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的合法性及其范围,阐明救助义务的适当履行标准。通说认为救助义务存在的界限是双叉标准,该标准首先要求可预见性问题,其次是公共政策问题,前者是指对风险伤害的可预见性,后者是对体育教育的公共政策定位,并决定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和存在范围。从危险程度和行为主体预见能力上看,救助义务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当二者都提高或减小时履行标准自然上升或下降,而当行为人预见能力相一致时,危险来源、危险程度并不是判断救助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严格救助义务的履行,可预见性是决定学校是否适当履行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对于一般救助义务的履行因为具体救助主体、救助时机存在不确定性,应适用回复性标准,广义救助义务的履行应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在尊重学校意愿的基础上,宜适用酌定标准。但适用司法自由裁量不会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区别,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学校对受害者承担广义救助义务,实质上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增加学校经济压力和教职员工心理压力,从长远看不利于学校体育教育功能的实现。第五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论述了学校违反严格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和构成要件,并以平等理论论证了学校承担广义救助义务的正义价值和局限性,从实质上看,学校体育领域的风险责任一般通过社会分担,在伤害救助机制缺失下,广义救助义务承担一种风险责任的分担职能,任何当事人独立承担风险责任或双方分担损失都容易引起争议,即使存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通常都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不利于体育精神的培养。同时,对学校体育内在风险的责任分担,法律上并没有确定的风险自担标准,司法上对此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由此本部分详细考察了风险自担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条件,风险自担规则中的风险是体育活动本身所容易发生的和内在的风险,该规则强调体育活动参加者认识上的自主性和行为上的选择性,对于学校体育内在风险而言,自担风险规则具有单独的适用价值,对于超常体育风险,禁止适用风险自担规则。第六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学校体育风险责任应该由社会分担,学校违反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解决的同时,不应弱化对学校相关责任者的行政问责,将经济赔偿、补偿和行政责任适当分离,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学校体育发展保障机制,从风险救助机制、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目前的救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
二、人身损害赔偿定出“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身损害赔偿定出“细则”(论文提纲范文)
(1)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一、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及其侵权行为分析 |
(一)隐私权及相关概念解析 |
1.隐私权的概念 |
2.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3.移动短视频应用中所涉及的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
4.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分 |
(二)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情形 |
1.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类型 |
2.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特征 |
二、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成因 |
(一)法律层面 |
1.我国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及其问题 |
2.我国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及其问题 |
3.移动短视频应用设置行业自律规范保护公民隐私权及其问题 |
(二)技术层面:设置的隐私政策存在缺陷 |
1.移动短视频应用隐私政策的主要内容 |
2.隐私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
(二)欧盟统一立法模式 |
(三)日本综合保护模式 |
(四)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四、保护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
(一)立法上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
(二)司法上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
1.阐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
2.调整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权行为的证明规则 |
3.完善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
4.把握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界限 |
(三)完善移动短视频应用的行业自律规范 |
1.确立明确的移动短视频应用行业自律规范 |
2.确立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3.加大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
4.设置技术准入制度 |
(四)移动短视频应用中隐私政策的完善 |
1.内容上条款设立简单易懂 |
2.形式上给公民足够的选择权 |
3.加强适用知情同意原则 |
4.提高公民对隐私政策的重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概念的厘定 |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 |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 |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平衡理论 |
(二)市场规制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四)危险转嫁理论 |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积极功能 |
(一)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利益 |
(二)减轻政府处理食品侵权事故的压力 |
(三)分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 |
(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
第二章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
(二)食品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维权难 |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效果不佳 |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政策的支持提供保障 |
(二)保险业已具备承保能力 |
(三)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提供了制度经验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 |
一、制度构建的立法方式与制定原则 |
(一)立法方式 |
(二)制定原则 |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营运模式 |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营运模式类型 |
(二)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营运模式选择 |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基本内容 |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 |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客体范围 |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
(五)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 |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配套制度建设 |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
(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
(三)优化司法保障 |
(四)加强其他配套制度建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参考法规 |
四、网络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一、 水污染侵权的概念 |
(一) 水污染的含义及特点 |
(二) 水污染侵权的界定 |
二、 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
(一) 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
(二) 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 |
第二章 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 我国实践中运用相关立法的概况 |
二、 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分析 |
(一) 《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
(二) 《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 |
(三) 《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 |
(四) 《关于环境侵权的解释》的规定 |
(五)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的内容 |
(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内容 |
第三章 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 |
一、 对水污染侵权的界定不清 |
(一) 水污染侵权的客体不明确 |
(二) 水污染侵权的受害人范围不明确 |
(三) 水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明确 |
二、 确定水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困难 |
三、 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不清 |
(一) 水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界定 |
(二) 水污染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
四、 损害赔偿的补偿标准较低 |
五、 损害赔偿的形式僵化 |
六、 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完善的建议 |
一、 区分一般水污染侵权与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确定损害赔偿制度 |
(一) 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
(二) 对两者的研究重点不同 |
二、 明确水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确定方式 |
三、 拓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
(一)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
(二) 关于可期利益损失的赔偿 |
四、 严格条件下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
(一) 引入惩罚性赔偿 |
(二) 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
五、 尝试多种损害赔偿的新形式 |
六、 完善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界定 |
2.1.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 |
2.1.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 |
2.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 |
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辨析 |
2.3.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 |
2.3.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责任保险 |
第3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
3.1.1 上位法规定的缺失 |
3.1.2 忽略立法体系的整合 |
3.1.3 立法空白与立法重叠并存 |
3.2 缺乏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
3.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性质不清晰 |
3.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体不明确 |
3.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不明确 |
第4章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4.1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4.1.1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况 |
4.1.2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
4.2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4.2.1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况 |
4.2.2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
4.3 日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4.3.1 日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况 |
4.3.2 日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
4.4 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1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
4.4.2 确立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4.4.3 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和责任范围 |
第5章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
5.2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5.3 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 |
5.4 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体 |
5.5 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 |
四、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概述及其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规制障碍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及分类 |
二、自动驾驶汽车特征 |
三、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制障碍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的侵权救济与保险救济方式比较与评析 |
一、侵权责任救济及其评析 |
二、保险救济制度及其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本理论问题 |
一、建立自动驾驶汽车社会救助基金的必要性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性质 |
三、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特征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制度构建 |
一、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体系 |
二、建立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我国《民航法》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美欧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一般关系梳理 |
2.1 航空旅客权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
2.1.1 航空旅客是航空运输服务领域中的消费者 |
2.1.2 航空旅客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具有一致性 |
2.2 航空旅客权益与航空安全的关系 |
2.2.1 安全保障权是航空旅客享有的根本性权利 |
2.2.2 安全保障权不是航空旅客权利内容的全部 |
2.3 航空旅客权益与承运人利益的关系 |
2.3.1 航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
2.3.2 航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利益的相互依存 |
3 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3.1 人本主义理论 |
3.1.1 人本主义解读 |
3.1.2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
3.1.3 《民航法》中人本主义的坚守 |
3.2 弱势群体理论 |
3.2.1 弱势群体及其保护 |
3.2.2 消费者相对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 |
3.2.3 航空旅客的弱势性 |
3.3 国家干预理论 |
3.3.1 国家干预理论概说 |
3.3.2 航空旅客处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需要国家干预 |
4 《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民航法》侧重保护航空承运人利益 |
4.2 《民航法》缺失对旅客权益保护专门性章节规定 |
4.3 《民航法》中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完善 |
4.3.1 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
4.3.2 航空旅客行程延误处置法律制度 |
5 美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
5.1 美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考察 |
5.1.1 航班延误治理模式 |
5.1.2 航班超售规则 |
5.1.3 航空旅客知情权保护 |
5.1.4 残疾旅客群体保护 |
5.1.5 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5.2 欧盟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考察 |
5.2.1 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 |
5.2.2 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下旅客权益保护 |
5.2.3 特殊旅客群体保护 |
5.3 美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5.3.1 注重对残疾旅客的保护 |
5.3.2 确保旅客知情权 |
5.3.3 航班超售法律制度完善 |
5.3.4 旅客行程延误协助义务明晰 |
6 完善《民航法》中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
6.1 《民航法》应秉承以旅客为本理念 |
6.1.1 航空旅客倾斜性保护 |
6.1.2 航空旅客差别性保护 |
6.1.3 航空旅客协助性保护 |
6.2 《民航法》应设立专章规定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6.3 《民航法》应完善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
6.3.1 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
6.3.2 航空旅客行程延误处置法律制度的构建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课题 |
(8)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之赔偿责任研究 ——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马航MH370事件赔偿事宜所涉国际私法问题 |
(一)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法院管辖权 |
1. 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 |
2. 国际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的规定 |
(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
1. 法律责任 |
2. 国际公约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法制化的发展历程 |
(一)“华沙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
2.“华沙体系”的构建 |
(二)“华沙体系”的分裂危机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 |
1.“华沙体系”的分裂危机 |
2. 《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 |
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赔偿责任的识别问题 |
(一)识别制度概述 |
1. 识别的概念及对象 |
2. 识别的冲突 |
(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责任的识别 |
1. 合同责任 |
2. 侵权责任 |
3.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 |
(一) 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过错推定原则 |
2. 双梯度责任原则 |
(二) 免责事由 |
1. 《华沙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 |
2.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 |
(三) 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1.“华沙体系”中的赔偿范围 |
2. 《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赔偿范围 |
(四)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赔偿司法实践——以美国为例 |
五、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赔偿责任在马航MH370事件中的运用 |
(一) 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1. 主要法律依据 |
2. 管辖法院 |
3. 赔偿数额及赔偿责任 |
(二) 关于马航MH370案件的解决建议 |
1. 与当事人积极协商,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
2. 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赔偿金事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医疗侵权责任一般性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责任的概述 |
一、医疗侵权责任 |
二、医疗事故责任 |
三、其他医疗侵权责任 |
第二节 韩国医疗不法行为责任的立法例及学说 |
一、韩国医疗不法行为责任 |
二、韩国医疗不法行为责任相关判例 |
第三节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 |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韩国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医疗过失 |
二、因果关系 |
三、损害 |
第二节 中国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医疗过错 |
二、因果关系 |
三、医疗损害结果 |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须有违法性 |
第三节 中韩两国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比较评价 |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三构成要件说和四构成要件说 |
二、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的系统化完善问题 |
第三章 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 |
第一节 韩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 |
一、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难点 |
二、证明责任的减轻 |
三、立证妨碍 |
四、鉴定 |
第二节 中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 |
一、因果关系的证明 |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 |
三、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
四、鉴定 |
第三节 中韩比较法下我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一、我国医疗侵权责任证明存在的问题 |
二、韩国法上医疗侵权责任证明规则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
第一节 韩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
一、损害 |
二、损害相关学说 |
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
四、过失相抵 |
第二节 中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
一、损害赔偿及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
二、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
三、医疗侵权赔偿的范围 |
第三节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反思与完善 |
一、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
二、关于死亡后的赔偿 |
三、两国关于医疗侵权赔偿规定的总体比较和评价 |
第五章 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立法审视 |
二、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现状反思 |
三、医疗鉴定双轨制弊端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建构 |
一、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 |
二、医疗侵权赔偿责任机制之对策 |
三、完善医疗鉴定制度的构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现实的困惑 |
1.1.3 救助义务概念之争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救助义务研究综述 |
1.3.2 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1.3.3 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 |
2.1 学校体育的范围 |
2.1.1 主体维度 |
2.1.2 空间维度 |
2.1.3 时间维度 |
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2.1 学校体育纠纷的研究进展 |
2.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3 学校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1 纠纷主体多元化 |
2.3.2 纠纷原因复杂化 |
2.3.3 化解途径单一化 |
2.4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2.4.1 学校体育纠纷的实证分析 |
2.4.2 学校体育伤害的成因 |
2.4.3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理阐释 |
3.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 |
3.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演进 |
3.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类型 |
3.1.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难点 |
3.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路径 |
3.2.1 救助义务法律化历史 |
3.2.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论证 |
3.2.3 两种论证路径的比较 |
3.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性质 |
3.3.1 方法论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 |
3.3.2 道德的法律性 |
3.3.3 法律内容的道德语义 |
3.3.4 法律概念的两个向度 |
3.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范围 |
3.4.1 救助义务法律化基本命题 |
3.4.2 基于互助义务的救助义务说 |
3.4.3 救助义务存在的范围 |
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 |
4.1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理论范式 |
4.1.1 救助义务法律化前提 |
4.1.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几种范式 |
4.1.3 对几种范式评价 |
4.2 救助义务内容范围 |
4.2.1 救助义务的双叉标准 |
4.2.2 学校救助义务的范围 |
4.2.3 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
4.3 严格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3.1 救助义务过失标准 |
4.3.2 救助义务的理性标准 |
4.3.3 严格救助义务的过失理论 |
4.3.4 严格救助义务的可预见性标准 |
4.4 一般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4.1 救助行为的经验标准 |
4.4.2 救助行为的回复性标准 |
4.5 广义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5.1 广义救助义务的范围 |
4.5.2 广义救助义务的特征 |
4.5.3 广义救助义务的酌定标准 |
5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 |
5.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过错责任 |
5.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 |
5.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主体 |
5.1.3 救助主体在救助行为中的过错 |
5.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责任优化 |
5.2.1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公正性 |
5.2.2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优化 |
5.3 学校体育自担风险规则 |
5.3.1 自担风险规则概述 |
5.3.2 自担风险规则的发展 |
5.3.3 自担风险规则类型 |
5.3.4 自担风险规则的评析 |
6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现实考察 |
6.1.1 影响救助义务纠纷解决的结构性因素 |
6.1.2 学校体育风险责任的分配正义 |
6.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2.1 完善学校体育风险保障制度 |
6.2.2 完善学校体育责任分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人身损害赔偿定出“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D]. 陈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2]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杨赛男.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3]我国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岳洁.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马欣然.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5]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罗继红.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论我国《民航法》中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D]. 张军. 重庆大学, 2017(12)
- [8]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之赔偿责任研究 ——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D]. 邓霄霄. 外交学院, 2016(07)
- [9]中韩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2016(01)
- [10]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D]. 成家全.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