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论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玎[1](2022)在《论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性质与逾期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余凌云[2](2022)在《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文中提出在行政诉讼上由"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构建的合理性审查,就是实质合法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胪列的各种审查标准实际上暗含着适用次序,形式合法审查标准先于实质合法审查标准,"滥用职权"先于"明显不当"。这对于隔断随意流动、阐释各自的内涵与边界、形成较为稳定的解释结构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界定"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对于"滥用职权"的解释应当去主观化,受限于变更判决的"木桶效应",不宜无限扩大"明显不当"的内涵。

马晶[3](2021)在《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以行政复议为主渠道》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救济存在判决依据不清、补偿机制不完善的缺陷,司法审查结果不能救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导致行政程序违法争议不能实质性化解。相比而言,行政复议基于合理性审查可以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是化解行政程序违法争议的更优解。目前《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正在修改之中,但从《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77条第1款第2项来看,仍然没有发挥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程序违法争议中的主渠道功能。在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下,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争议的化解应当复议前置;复议机关应严格遵守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依职权调查行政程序违法事实,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效力否定与内部追责双轨救济制度。

朱谦[4](2021)在《环评文件退回的实践面向及其合法性审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评文件退回,是指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申请之后,在环评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缺陷或者其他违法原因,而作出退回环评文件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报批环评文件。环评文件退回在实践中演变为多种类型,包括"多次行政程序内的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缺陷退回重新报批"以及"建设单位环境违法牵连退回"等类型。环评文件退回的"制度化"及其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困境在于:自行创设一种环评行政审批终结方式、规避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基本正当程序以及环评审批与其他事项的"不当联结"等。在法治国背景下,环保部门需要放弃各种类型的环评文件退回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环评审批归环评审批"的法治路径,而且相应的配套立法与完善也必须跟进。

程琥[5](2021)在《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文中提出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传统的行政组织、行政职能、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信息公开、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十个方面理论研究产生了挑战,迫切需要从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回应。通过对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研究,有必要重新审视并大胆革新传统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理论,构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为实现机构改革目标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林威光[6](2021)在《行政执法中的非法取证行为规制研究》文中指出

谭天琦[7](2021)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陈世杰[8](2021)在《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

王瑷琨[9](2021)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2014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撤销和重作的审查根据之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处罚的变更条件之一,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都要接受“明显不当”标准的审查。换言之,法院在对行政处罚作出撤销和变更判决之间具有司法裁量的权力。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作了全面修订,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含义,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成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本身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并未对“明显不当”这一不确定概念的涵义及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说明,使得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困境,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的分歧以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因此,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本文试图在学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法官在行政处罚个案中的裁判思路,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把握司法监督尺度方面,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选取“仙游县龙华日日昌便利店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与“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再审审查案”两个代表性案例。通过案件基本案情、法院裁判要旨的描述,总结出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引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存在适用不明的情况。第二部分是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学理阐释。通过总结学者以及法官的观点,对比“明显不当”与“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推断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具体内涵。关于“明显不当”的性质,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明显不当”属于合理性的范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认定采形式合法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明显不当”属于合法性的范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认定采实质合法说。笔者采取第二种观点实质合法说,即我国法院审查以合法性为主,合理性审查包含在合法性审查中。行政处罚的不合理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可质变为不合法。最后,从学理角度分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与判断标准。第三部分,从司法案例实证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有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多在案件事实、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中认定“明显不当”,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判断也以考虑相关因素、参考基本原则以及结果的畸轻畸重中予以认定。通过学术争论以及案例分析总结发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存在适用范围模糊以及判断标准不完善、不统一的问题,容易陷入“类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第四部分,根据上文学术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论与问题,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明显不当”适用于法效果裁量案件,且还应采用客观多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参考既成的行政裁量基准。此外,为正确审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案件,还需要完善统一适用标准以及正确把握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尺度。

乌日娜[10](2021)在《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高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司法适度介入高校内部管理已经成为基本共识。由于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得高校处分学生的权力兼具“教育行政权”与“高校自治权”双重属性,这意味着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审查涉及到学术自由、行政自主性与司法审查必要性三个价值之间的权衡。因此法院在审查高校处分学术行为的时候面临着司法介入范围和司法介入限度的双重困境。本文首先对目前学术界对于司法介入的范围和限度的理论分歧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为之后提出完善建议提供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目前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实践案例的归纳,总结出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所确立的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的范围标准,以及目前对于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的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限度的不同类型。通过上述整理和总结,笔者发现目前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存在以下实践困境,在司法介入的范围方面,存在介入范围标准模糊和介入范围仅限于影响受教育权处分行为的问题。在司法介入限度方面,通过对于案例的归纳和总结,笔者发现目前对于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限度的标准不一,具体体现在校规附带审查、事实认定、程序审查这三方面。而这种不同类型的审查限度反映出目前司法介入限度方面具体存在的问题,一是附带审查限度不明确,二是事实认定处分类型未区分,三是程序审查裁量标准不明确。为了更好的解决法院在审查高校处分学生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本文在理论和实际的研究基础上提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的完善建议。针对司法介入的范围,提出具体的司法介入范围划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介入的范围进行明确。针对司法介入限度,本文分别从校规审查、事实审查、程序审查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审查限度标准。对于校规的审查,应当视上位法规定是否明确区分审查限度,如果上位法规定仅作原则性框架规定,对于学校的细化规定的审查应当采取最小审查限度,一方面审查校规的相关规定有没有超越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另一方面要审查具体内容得规定有没有违反上位法得原则和精神。如果校规规定相对明确,则采取严格审查限度,审查校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事实的审查,则应当以事实认定是否涉及学术判断为标准分为学术事由和非学术事由采取不同的审查限度。对于学术事由,只要高校的判断是根据实质证据作出的合理判断即可,而对于非学术事由,法院则应当依据现有证据重新作出事实认定。对于程序的审查,应当区分学术性处分和非学术性处分采取不同的程序审查限度,对于非学术性处分应当采取严格的程序审查,而对于非学术性处分则采取基本的正当程序审查,仅在相关程序问题侵犯到学生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时认定程序违法并撤销处分行为。

二、论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论文提纲范文)

(1)论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性质与逾期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
四、法院不受理逾期申请期不免除行政机关的执行义务
五、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不符合重启行政程序条件
六、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

(2)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与立法互动的学术流变
    (一)初创合理性审查
    (二)形成初步共识
    (三)“滥用职权”形态汇总
    (四)立法与理论的突变
三、对法官裁判的评述
    (一)让审查标准各自归位
        1.“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不能并用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是形式违法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也偏向形式违法
        4. 将滥用程序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是一个独立标准
    (二)各个审查标准的适用次序
        1. 两个审查层次的适用次序
        2. 两个审查层次之内的适用次序
    (三)“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独特内涵
        1.“滥用职权”
        2.“显失公正”“明显不当”
四、对“滥用职权”去主观化
    (一)外来理论的侵染
    (二)与个人责任意义上的滥用职权发生勾连
    (三)关于“滥用职权”去主观化
五、不宜扩大“明显不当”
    (一)为替代而扩容
    (二)“明显不当”的界定应当考虑变更判决的能力限度
六、结论

(4)环评文件退回的实践面向及其合法性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评文件退回实践展开的类型识别
    (一)“多次行政程序内的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型
    (二)“环评文件缺陷退回重新报批”型
    (三)“建设单位环境违法而牵连退回”型
三、环评文件退回的合法性审视
    (一)非正式环评文件退回的程序违法
        1.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常态性及其缘由
        2.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的法律风险
    (二)环评文件缺陷退回于法无据及其告知缺失
        1.环评文件缺陷退回于法无据
        2.环评文件退回决定的权利告知缺失
        3.环评文件退回后的重新报批程序缺陷
    (三)退回环评文件中的行政“不当联结”
        1.将“未批先建”行为追责与环评审批相“联结”不具有正当性
        2.以环评公众参与不充分为由退回环评文件依据不充分
四、结语

(5)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组织理论革新与行政组织再造
二、党政职责分工和职能调整
三、党政机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五、党务行为与行政行为
六、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七、党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八、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
九、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
十、党内救济与行政救济

(9)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重点和创新点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1.适用范围存在分歧
        2.判断标准存在分歧
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学理分析
    (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概念辨析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含义
        2. “明显不当”与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区别
    (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律性质
    (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与判断标准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
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与存在问题
    (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
        1.适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主要情形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适用范围模糊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不完善
四、完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司法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
    (二)厘清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1. 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2.比例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平等对待原则
        5.参考既成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完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1.完善统一适用法律标准
        2.正确把握司法监督的尺度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10)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相关概念
第一章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的理论困境
    第一节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的主要争议
        一、司法介入范围
        二、司法介入限度
    第二节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困境的成因
        一、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三、高校处分权的双重属性
第二章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范围
    第一节 司法介入范围实践现状
        一、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范围标准考察
        二、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排除司法介入范围标准考察
    第二节 司法介入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模糊导致部分行为司法介入存在争议
        二、除受教育权外其他基本权利保障缺失
第三章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限度
    第一节 司法介入限度实践现状
        一、存在争议的附带审查
        二、不同限度的事实认定
        三、由“弱”到“强”的程序审查
    第二节 司法介入限度存在的问题
        一、附带审查的审查限度不明确
        二、事实认定的处分类型未区分
        三、程序审查的裁量标准不清
第四章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介入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明确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范围
        一、明确司法介入高校处分学生行为范围的划分标准
        二、明确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的具体类型
    第二节 把握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限度
        一、以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区分附带审查介入限度
        二、以是否涉及学术判断区分事实认定介入限度
        三、以是否属于学术处分区分程序审查介入限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四、论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性质与逾期责任[J]. 王玎. 宁夏社会科学, 2022(01)
  • [2]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J]. 余凌云. 比较法研究, 2022(01)
  • [3]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以行政复议为主渠道[J]. 马晶. 湘江青年法学, 2021(01)
  • [4]环评文件退回的实践面向及其合法性审视[J]. 朱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3)
  • [5]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J]. 程琥.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4)
  • [6]行政执法中的非法取证行为规制研究[D]. 林威光. 广西大学, 2021
  • [7]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谭天琦.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8]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D]. 陈世杰. 南昌大学, 2021
  • [9]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司法适用研究[D]. 王瑷琨.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10]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介入[D]. 乌日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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