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洲联盟钢铁工业资产并购最新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曹文[1](2021)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普遍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对全球市场和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各国政府、产业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欧盟首个联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立法——《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为案例,试图回答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历来主张资本自由流动和投资开放的欧盟为什么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机制?二是欧盟建立的外资审查机制为什么不是美国式的强制性审查机制,而是非强制性的合作机制?既有研究未能对上述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本文充分利用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三个层面的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研究报告等大量文献,以及对欧盟官员及商会、智库人员的一手访谈资料,立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欧盟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关联性出发,基于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行为体和一种规范性力量的“独特性”,从利益偏好、制度和规范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为欧盟外资政策调整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本文首先在考察外资国别和产业分布的基础上,分析欧盟外资审查立法中的主要行为体——核心、外围以及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分歧与妥协,尤其是核心国家德、法基于不同偏好的合作;第二,从权力分配与议程设置的角度梳理欧盟外资审查立法的决策制度与过程,分析共同商业政策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不同欧盟机构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第三,从非物质因素的角度探讨国际投资政策的新变化及其对欧盟规范升级的影响,包括欧盟如何利用所谓“布鲁塞尔效应”,维护其规范性力量的影响力。本文认为,欧盟建立外资审查机制以及该机制非强制性的性质与特征,是欧盟成员国利益博弈、欧盟内部权力分配和国际规范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欧盟一体化在外资政策领域的具体延续和应对全球化最新演变的适应性调整,其价值观念与规范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与美国主要出于权力竞争的目的限制外资不同,欧盟出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不能简单界定为保护主义措施,其目的是要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经济上保障欧盟内部资本自由流动和统一市场,在政治上维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的协调一致,进而强化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的身份认知。本文的主要创新与理论贡献是,通过实证研究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欧盟的研究贡献直接投资领域的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外资—东道国分析框架,尤其论证了规范等非物质因素在利益界定与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发展提供注脚。
朱玥,林燕萍[2](2020)在《2018年欧盟竞争政策报告》文中提出一为欧洲公司和消费者创造有竞争力的内部市场2018年是欧洲联盟的奠基石——《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生效60周年。如今,2450万家规模各异(包括小型、中型和大型)的欧盟企业竞相为5亿欧盟消费者提供服务。欧盟一直致力于提供一个充满活力的内部市场,以提升欧盟工业的竞争力,并且保证欧洲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认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张海阳[4](2020)在《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4月10日,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第一部欧盟层面审查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生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审查对象为可能影响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来自第三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欧盟法院判例法、及OECD与IMF相关文件,外国直接投资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有效参与公司经营或控制。第一章重点分析了《条例》出台的动因。除了中国对欧直接投资额快速增长外,近年来中国国企或私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引下集中收购欧盟战略性资产引起了欧盟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此外,欧盟认为中国直接投资收受补贴等形式的政府资助以及中欧间投资环境对等缺失,这导致了欧盟经济安全方面的担忧。欧盟既有的竞争法规则以及碎片化的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已不足以应对外资带来的上述挑战,因此,德、法、意齐心力推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从外部环境来看,许多发达经济体近年纷纷收紧外资监管机制,内外因综合作用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应运而生。第二章研究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并分析了《条例》法律基础的适当性。《条例》出台之前,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仅存在于成员国层面,《条例》强化了欧盟作为整体抵御外资风险的能力。就《条例》核心内容而言,《条例》规定了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必须符合的低限要求,包括透明度与非歧视要求、时限制度要求、防主体规避措施要求等;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对可能影响联盟利益项目的外资发表意见的权力,成员国应给予欧盟委员会建议最大程度的考虑,若不遵循则应提供解释;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的考量因素;并建立了成员国之间以及欧盟委员与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关于《条例》法律基础适当性问题,《条例》的法律基础建立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条关于共同商业政策的规定之上,即欧盟对属于共同商业政策一部分的外国直接投资享有专属权能。可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65条及《条例》均强调以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审查外国直接投资属于成员国独立权能范围,因此《条例》立足的法律基础并未有效赋予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的实质性权力。此外,《条例》还错失了解决竞争中立问题的机会。虽然《条例》作为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法律,但建立审查机制、实施审查、及作出审查决定的最终权力仍落实在成员国层面。鉴于德国、法国、英国长期为中国投资者最重要的欧洲目的国,第三章未考虑英国脱欧之影响,从实践价值出发分析了德、法、英最新外资安全审查改革具体内容。德国于2017年7月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九修正案,强化了对非欧盟投资者并购德企的安全审查。2018年12月,德国再次收紧《对外经济条例》,审查领域再次扩大,触发审查的被收购股比降低。法国于2018年11月颁布第2018-1057号法令,扩大了需要由法国经济部事先批准的敏感与战略性产业。2019年5月,法国颁布PACTE法案,加强了对投资者违反法国外商投资法规行为的制裁力度。2018年6月,英国修订后的《2002年企业法》生效,军民两用及其他先进技术领域的营业额标准与市场份额标准的审查门槛降低,且英国发布的《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正酝酿着更严格更彻底的外资安全审查改革。分析欧盟层面及成员国层面的外资监管改革内容不难发现,许多中国直接投资被覆盖在了审查范围之内。在欧盟外资监管环境趋严、投资保护主义上升的背景下,第四章立足中方投资者角度,提出了我国投资者对欧投资过程中可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首先,投资者可利用资本自由流动规则寻求司法救济。直接投资是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欧盟《条例》与成员国国内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应受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成文法及欧洲法院关于该原则判例法的约束。因此,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对我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时必须满足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要求、非歧视原则要求、以及比例原则要求等;中国投资者还可利用设立自由原则实现法律身份的本地化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此外,我国投资者可在交易合同中设置风险负担条款作为预防和减损措施。
穆君[5](2019)在《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时代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不面对它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充分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才能在国际舞台站稳脚跟,实现经济稳步发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既给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也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国际平台,对整个国内市场产业升级和传统优势产能转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河北省是我国传统产业大省,特别是国有企业在钢铁、水泥、化工原料等基础性建设领域技术成熟、产能富裕,具备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需求和产能缺口的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境外投资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有效路径,河北省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身装备和技术优势,以更高起点重视“走出去”战略。在此背景下,河北省国有企业抢抓机遇,精准投资,“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决算统计报表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已在全球15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45家境外企业,累计境外资产高达690亿元人民币,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起步晚,整体实力不足,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跨国经营、技术创新,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本文选择以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既对拓展完善区域经济具有理论意义,也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现境外投资飞跃发展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在梳理总结境外投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述,指出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宏观上仍面临国际、国内双重挑战;在微观上也存在着尽职调查不足、投资方式单一、企业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以及国际化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并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进入模式选择和风险防控三个方面着手进行详细论证,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和我国大型央企境外投资实践和经验,提出河北省国有企业要把握好“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加大境外投资步伐和力度,充分做好尽职调查,深入掌握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区位和投资进入模式,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作出预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出一条符合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发展之路。通过对影响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河北省传统产业,如钢铁、建材、装备制造、医药、纺织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在周边国家,非洲和拉美等地建立境外生产制造基地;资源型企业适宜到澳洲、非洲、拉美、中亚等资源富集地区投资开发铁矿和有色金属等资源,以缓解资源紧缺限制;促进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非洲地区建立经贸合作区;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如进入世界500强的河北钢铁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在欧美发达国家开展跨国并购。通过对影响河北省国有企业投资进入模式选择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应选择渐进式模式。从企业自身考虑,以技术优势开展境外投资宜选择新建投资,处于技术劣势则适宜跨国并购,国际化经验不足时,宜选择跨国并购,待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可选择新建投资。同时,根据企业资源禀赋,股权结构从低控制、低投入、低风险逐渐转向高投入、高控制与战略性强的股权结构。从东道国方面考虑,投资资本市场发展较差的国家宜优先考虑新建投资,对资本市场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可考虑跨国并购。当东道国的外资、外汇等政策的非连续性或不可预见性比较大的情形下,企业应集中控制权。从目标企业看,对价值确定,能够产生速度经济的目标企业,宜采用跨国并购,反之则倾向于新建投资。通过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程中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建立省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等,以下简称境外子公司)四级风险评价系统,并将风险评价体系功能延伸,分别与风险预警、业绩考核进行对接,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与风险预警对接形成四级联动机制,提高风险的预警范围和排查深度;与业绩考核对接,将境外投资风险纳入企业考核范畴,形成对国有企业母公司及境外子公司管理层更为适合的综合考评系统,实行风险奖惩制度。最后提出促进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建议,从宏观制度层面提出: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保障机制;从微观层面提出:国有企业应审慎作出境外投资决策、加强尽职调查提高风险意识、加快技术管理创新提高国际化水平。
叶斌[6](2019)在《《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不兼容性》文中认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其目的是在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并且协调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赋予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咨询权力。欧盟条例授权成员国与委员会在审查时考虑外国直接投资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防务投入品、敏感信息和媒体多样性的可能影响,考虑外国投资者是否被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考虑因素隐含了经济安全与非现实威胁的考量。这种扩大性的解释方式,有悖于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还难以通过涉及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比例原则测试,并且与基础条约中的开业自由原则以及与不得强迫成员国提供有悖于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信息的规则相冲突。通过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欧盟基础条约和判例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不仅欧盟委员会在中短期很难取得外资安全审查的最终决策权,而且《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存在与包括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在内的欧盟既有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一致性问题。
曹晓云[7](2019)在《冷战后欧美分歧及其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欧美关系是大国关系中最密切同时又正经历着剧烈变动的一对关系。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格局和欧洲安全局势均发生变化。由于“共同敌人”的消失,欧洲对美国的安全依赖下降,大西洋联盟的核心基础动摇,欧美外交政策和跨大西洋关系均受到巨大冲击。欧美关系在冷战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的上升,欧盟希望摆脱冷战时期一直受美国控制的状态,与美国发展平等的伙伴关系。而美国的反应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不得不重视欧盟在地区和全球事务中的新角色和新地位,并谋求在继续保持跨大西洋联盟和推进北约转型的同时,重视与欧盟发展关系,欧美先后通过《跨大西洋声明》、《跨大西洋新纲要》等文件和机制。与此同时,由于欧盟在国际政治、经济等领域影响力的增大,欧盟在后冷战时期跨大西洋关系的重构进程中的发言权也在增大,这使得美国对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产生疑虑和担心。美国认为,冷战后欧洲一体化的深化和扩大与美国对欧政策和战略利益相冲突。事实上,欧盟的发展给美国霸权和传统的跨大西洋关系带来新的挑战。由此,欧美特殊关系在冷战后调整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双方在各领域矛盾分歧日渐凸显。通过梳理和总结冷战后欧美关系的演变,本论文认为,冷战后欧美在保持合作的前提下,双方在地缘安全领域、经济领域以及全球治理等领域的竞争和分歧构成了冷战后欧美关系的重要内容,也将作为影响未来双方关系的主要因素延续存在下去。欧美地缘安全关系一直以来被视为欧美关系的晴雨表,也是欧美同盟一直得以保持的最主要原因。冷战后欧美地缘安全状态和战略目标出现分化,为了应对冷战后国际格局和欧洲安全秩序发生的变化,欧盟加强一体化和独立防务能力的建设,试图取得在欧洲安全领域更大的话语权,然而,美国仍将将北约继续作为维护美国欧洲霸权的工具,主导北约进行东扩和战略调整,欧美在欧洲安全主导权、俄罗斯的崛起和地区重大国际问题等方面摩擦和分歧不断。欧美在地缘安全领域的分歧也影响和牵动着欧美其他领域关系的发展。冷战后,欧盟通过东扩和统一货币,成员国增至28个,欧盟的经济实力也随之大增,成为美国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欧美在农产品、工业制成品以及围绕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的竞争不断加剧,尤其是欧盟推出统一的货币欧元,欧元的正式诞生和运行对美元和美国金融霸权形成挑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诱使欧债危机发生以来,欧美也因应对危机的路径和举措方面发生分歧,合作受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冷战后全球性问题不断涌现。全球经济治理、全球气候治理,以及打击恐怖主义和维护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成为国际关系和欧美关系的新内容。欧盟试图通过全球治理来推广欧盟“善治”的理念和强化欧盟在全球事务中的话语权,但美国将全球治理作为自己的全球战略的一部分,欧美对全球治理存在认识上的“温差”,在应对全球事务的手段和措施也不同,导致欧美在应对全球性问题的过程中摩擦和分歧也不断。冷战后,欧美在地缘安全、经济领域和全球治理等领域分歧的增大,给欧美关系和国际格局均产生了重大影响。跨大西洋联盟日益走向松散化。欧美政治联盟裂痕扩大,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外交安全政策不同步性凸显,决定了后冷战时期跨大西洋关系的重构是一个艰难的博弈过程,欧美分歧的扩大也将推动国际格局朝着多极化方向继续发展。欧盟和美国一直是中国外交的重要对象。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正在崛起中的大国,与欧美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中国的国际战略环境。欧美分歧有利于中欧合作范围和共同利益扩大,也有利于中美欧三边关系的互动,因此我们既要客观理性认识欧美存在的分歧,利用欧美之间的分歧,充分认识到中美欧三边关系的重要性,运作和管理好中美欧三边关系,又要进一步提高战略定位,发展综合国力,在国际社会上发挥中国大国的作用和影响力,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吴昊[8](2019)在《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建立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草案,标志着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9年3月,该草案正式生效,欧盟自此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虽然自《里斯本条约》生效,外国直接投资(FDI)作为共同商业政策的一部分已经成为欧盟的专属权能(competence),但出于对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尊重,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欧盟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统一的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17年6月,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推动下,欧盟内部掀起了对是否建立统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讨论。与十年前主权财富基金兴起时的态度不同,欧盟委员会这次起草了一部框架性的条例草案,欧盟外资审查制度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出台背景。从内部环境来说,欧盟层面缺乏统一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尽管如此,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的条文仍然散见在不同的欧盟条例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有十三个欧盟成员国建立了自己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些立法在审查主体、触发条件、审查程序、审查要素方面差别巨大。从外部环境来说,外国直接投资大量进入欧盟,且集中在敏感领域,使得欧盟感受到了威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些投资母国的投资环境不具有对等性,欧盟认为对这些国家开放投资市场是不公平的。此外,大多数资本输入国都具备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也使得欧盟建立类似制度显得愈发必要。本文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条例的内容。本文从定义、审查主体、审查要素、反规避、合作框架和通知义务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草案和正式文本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可以看出,条例的侧重点在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制度。本文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条例的特点,分别是使能性、协调性、概括性和国家安全的模糊性。使能性是指,条例为欧盟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审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框架,而并未做更细致的规定。条例的协调性主要是指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性。条例具有的协调性使得各国在外资审查方面能够互相沟通,交换信息,以更有力地应对外国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而条例中国家安全的模糊性虽然使得其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随之带来了透明度的下降。本文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条例的影响。条例对欧盟法的影响首先在于可能在欧盟法内部创造两对矛盾:第一对矛盾是资本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这是所有外资安审法律都具有的矛盾,但由于欧盟将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写入了欧盟的宪法性条约,因此这一矛盾显得更加尖锐。第二对矛盾涉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权能重叠问题,这一矛盾在未来也有导致宪法性纠纷的可能性。但是,条例的出台也会使得欧盟在外资政策方面的一体化程度加深。条例同时会对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政策造成影响。毫无疑问,作为一贯的多边主义支持者,欧盟此次在外资政策上的转向会使得世界投资政策进一步趋于保守,而投资政策趋于保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流量的下降。同样,在欧盟将FDI收归专属权能后,正在密集谈判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对国家安全的关切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这些协定的谈判中,此举会加大谈判的难度和协定的复杂程度。最后,本文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层面分别提出了可能的应对措施。
胡雪妮[9](2019)在《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在欧盟层面建立安全审查机制的框架条例》1(以下称“新立法”)草案,并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2019年2月14日,新立法草案在欧洲议会以绝对优势的赞成票获得通过。22019年3月5日,新立法草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确定新立法将于4月份正式生效,并将于生效之日起一年半后正式实施。3中国投资者在近几年在欧盟掀起并购热潮,欧盟是否会由此收紧外资监管,建立类似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CFIUS)的强效审查机制?该立法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非欧盟投资者尤其是我国投资者的广泛担忧。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确实具有一定的“欧盟特色”。既有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成员国为主导,欧盟不直接参与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欧盟成员国中近一半的成员国建立了正式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其审查制度在审查的范围、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制度的宽严程度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其中,法、德两国的审查制度在已建立审查制度的成员国中具有代表性,法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最早,始终较为严格,德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在近十年由宽松向愈加严格转变。以成员国为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整体呈碎片化状态,且缺少协调与合作,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以欧盟委员会为代表的欧盟主要机构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持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欧盟的建立和运行基于“消除限制,流动自由”的基本理念,欧盟基础性条约4中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存在一定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欧盟委员会长期倾向于维护资本自由流动,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和审查需要援引欧盟基础性条约中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而欧盟基础性条约和欧盟的判例法都对这一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权会的行使一直在欧盟委员会的监督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约束下进行。随着新兴国家资本的大量对外输出,全球资本流动的格局发生改变,德国、法国等大国作为外资涌入的重要目的地,外资监管压力增大。站在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德国、法国等资本输入大国对既有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目前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过于碎片化,欧盟层面在外资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由于成员国外资审查与欧盟委员会维护资本自由流动理念间的冲突,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受到欧盟层面的制约太强,导致欧盟整体对外资审查力度不足,欧盟现有的审查制度无法应对全球化新形势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中国因素”加剧了欧盟内部对现有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反思,并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的启动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为欧盟官方机构提供咨询的多家智库报告认为,中国近年来在欧盟境内的投资量增长迅猛,与欧盟对中国投资形成逆差,且中国投资者的身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并聚焦于欧盟较为前沿性的高新科技领域,反映了其投资受到“政府驱动”,中国投资会威胁其公共安全并破坏“公平竞争”。德、法、意等国作为中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国,反弹最为强烈。2017年2月,德、法、意三国向欧盟提交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方案,提议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重点解决投资者母国对欧盟“不对等开放”以及投资者受政府驱使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和安全威胁。但在欧盟层面建立统一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面临欧盟权限不足的权限困境。从安全审查权限的实际行使情况来看,尽管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名义上概括性的取得了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但这一权限的范围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欧盟目前行使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对外集体谈判权,是否享有外资安全审查的权限尚未得到欧盟判例法的确认,而外资安全审查权限一直由成员国实际享有并行使;从权限困境的必然性来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维护国家安全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而安全事项始终属于各成员国的专属权限。而即便是部分让渡也会因成员国发展阶段和外资需求的差异性而难以实现;再加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本身涉及对多个部门的职能协调,对权力的中央集中的程度要求高,目前欧盟的一体化程度与之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到权限不足的制约,新立法提出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框架,而非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且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审查时不具有最终决策权。新立法中建立了一系列新机制:首先,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密切的合作机制,成员国间要将其审查情况和投资数据及时交换,并互相评论(comment),被投资国应及时回应,并立即将全部信息转告欧盟委员会,每年还需向欧盟委员会作年度报告;其次,若欧盟委员会认为某一成员国境内投资会影响欧洲整体利益或多国利益,可并就该项投资能否开展发表书面意见(opinion),成员国应尽可能遵守,不遵守需作出书面解释。另外,新立法还对成员国的审查制度框架提出了共同要求,包括程序的透明度、审查的期限、信息安全,以及保障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等。新立法中多项新的机制安排,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层面的合作机制以及欧盟层面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成员国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三者共同构建起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有的成员国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本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不足的回应。成员国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对成员国审查框架提出的共同要求,改变了之前由成员国主导的外资案审查制度的碎片化状态,提升了成员国开展外资审查时的合作能力和协调能力;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也提升了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参与能力和对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干预,改变了欧盟委员会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状态。此外,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也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进行了应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在本质上不可能解决,但在改革后确立的新框架中,欧盟委员会转变了对这一冲突的立场,从之前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坚决维护立场,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所持有的审慎态度,转变为主动参与外资审查,积极发表意见,并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以及时、全面的掌握成员国外资数据和审查情况,并且还在新立法中扩大了“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内涵,以加强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性科技领域的投资审查。这些改革举措减轻了成员国的安全审查(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受到的欧盟基础性条约和判例法的的严格限制,提升了成员国的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整体而言,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建立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提升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体系性和协调性,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公平竞争”的主张,提升了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能力和灵活性。再加上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整体框架作为欧盟调整其对外经济政策和产业战略的一部分,属于欧盟应对全球化的整体部署,未来欧盟还会有配套措施从总体上应对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挑战,包括“对等”问题所引发的的“公平竞争”问题。但从局限性而言,此次改革未能很好的防范成员国滥用其审查制度的风险。新立法中,欧盟委员会放弃了长期对外资充分开放和自由化政策的坚决维护立场,转变了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审查权的审慎态度,欧盟委员会从单纯的监督者,转变为外资审查的主动参与者。成员国进行外资监管,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欧盟法院在必要时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由三方构成的防范外资审查权力滥用的机制被打破。未来欧盟层面对欧盟基础性条约所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维护将更加依赖于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但司法审查所固有的被动性、滞后性,能否很好的能否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及其带来的弊端,实现此次新立法所宣称的在加强外资审查的同时维护外资开放与自由,并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颇值得担忧。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投资者的产生较大影响。新立法建立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新框架,会使得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始终处在其他成员国的评议和欧盟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压力之下。对于未来进入审查制度已经较为严格和完善的成员国的投资而言,影响不够显着,但对于长期坚持外资开放和自由政策的成员国(如北欧、中东欧的部分成员国)的投资,面临的收紧外资审查的压力将可能增大;再加上此次新立法中纳入了欧盟“公平竞争”主张,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对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高科技领域投资等因素的考量,我国投资者面临的审查风险将显着提高。为此,我国投资者应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方法。一方面,首先,从风险规避层面来看,新立法从生效到正式执行还有一年半的过渡期,投资者要密切关注过渡期间欧盟层面相关机制的建立和一些成员国可能进行的法令修改和政策变动,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其次,基于欧盟条约对于开业自由的规定和保障,我国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实现欧盟境内法律身份的本地化;最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积极应对竞争中立的主张,进行以市场化、资产化为导向的改革。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还应当积极寻求投资目的国的司法救济。由于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并没有赋予欧盟委员会审查的最终决策权,其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非欧盟的第三国投资者而言,其审查意见并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针对新的审查框架会带给部分成员国外资审查的趋紧压力以及审查风险的提高,投资者应积极地就成员国的限制措施或审查决定寻求就司法救济。既有的欧盟判例法中,对成员国限制外资时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的严格限制,依然可以成为投资者对该成员国审查行为进行合理抗辩的法律依据,以此来与东道国外资监管部门进行抗辩,甚至起诉至成员国国内法院乃至欧洲法院。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也给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带来了启示。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法”),新的外资法正式纳入了建立我国安审机制的专门条款,这是我国首次将外资安审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意义重大,但由于该条款规定的高度概括性,该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的设计还有待于未来配套性的立法进行规定,后续配套性立法中也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内容有所回应。首先,要充分吸收2015年的外资法草案文本的合理之处。2015年商务部公布过第一稿的外资法草案,区别于2019年最终通过的外资法关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的高度概括性,第一稿的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做了较为具体而详细制度安排,对于对于未来的安全审查制度配套的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其次,要加强对我国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对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通常是紧密结合的。此次欧盟新立法通过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来实现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竞争进行保护的意图非常明确。对于我国而言,实现有效竞争,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的任务主要由反垄断审查来实现,事实上,反垄断审查与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导向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着交叉与重合。因此,未来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配套性立法中,要在顶层设计上就加强对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安全审查的交叉和重叠的研判,充分结合我国当前以及未来的产业竞争优势,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加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的保护;最后,关于是否允许投资者对外资审查的司法救济,本文认为可以在立法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有限的司法救济权利,如规定审查程序的可诉性,适当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有利于投资东道国更合理行使审查权力,防止审查程序的滥用,并不会因此损害投资东道国的政府规制权,且也符合此次外资法立法中体现的提升外资开放度的立法导向,有利于我国营造更多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田昕清[10](2019)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中研究指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导致影响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逐渐增多,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成为维护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屏障。从联合国贸发会近年来发布的《全球投资报告》可以看出,近年来全球经济体复苏艰难,国际投资流量持续下滑。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对外投资热情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则是各国外资政策,特别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不断趋紧使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和稳定性大大降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资本自由流动。根据2018年7月4日OECD发布的20国集团第19次会议报告:“2017-2018年,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关注国际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其覆盖领域已从关键基础设施扩大至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等其他方面。”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日渐式微、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大背景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极易跳出现有国际法框架,成为隐形投资壁垒,威胁全球资本流动自由化。研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不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各国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利用外资的关系,同时能够为我国进行制度升级提供新思路。鉴此,本论文希望通过对全球范围内设立外资安全制度的重点国家进行研究,梳理研究对象国国家安全观的演变,阐述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并对其已经设立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从审查主体、审查法律体系、审查对象、审查程序等几大实施要件进行比较,从而为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提供升级参考路径。本研究共分为七章,以“理论基础+国别研究”的框架模式依次展开。第一章阐述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家安全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和国际法治理论。国家安全理论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产生的基础,随着科技进步及全球经济政治局势不断演变,各国对国家安全的认知不断变化,使得经济安全愈加重要,绝大部分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正是在此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识,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设立前提即为维护国家主权完整,防止外国势力借助资本的力量进行主权安全渗透。国际法治理论是近年来在国际法领域产生的新型理论,其重要观点即国际社会应遵循“良法”和“善治”,如何在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始终研究的命题,也是国际法治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二章阐述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内涵、外延及发展历程。纵观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全球发展现状,其内涵及外延虽然可以大致敲定,但由于涉及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具体核心范围仍由各主权国家自行决定,而对此,大部分国家仍然采取“模糊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但是,不可否认,就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本身来讲,“国家安全”、“外资”以及“外国投资者”的界定都可视为制度重要内核,是左右该制度发展方向的重要概念。与此同时,由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经济属性,其外延也与经济成长阶段和产业政策息息相关。大多数国家都是在经济起飞阶段开始引入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由碎片化发展逐渐过渡至系统化发展。随着设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家的不断增多,未来该制度有望纳入国际经济协定,通过“善治”来调和促进国际投资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对不同地区主要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中第三章阐述了美洲主要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相对于经济发达的北美洲,南美洲各国目前尚未设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或者说仍处于制度酝酿阶段,因此作者主要分析了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和加拿大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可追溯至一战时期,因此具有较为深厚的历史积淀,相对于其他国家,美国具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但近年来美国经济下滑导致其不断下调审查门槛,大大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对美投资的不确定性,政治性不断凸显。与美国相比,加拿大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产生时间较晚,且产生的重要原因即为发展国内经济导致的外资比例过高。加拿大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分为“净利益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模式能够覆盖外国对加开展的各类投资,依据GDP而定的审查标准也使得其政府能够更好把握外资对加产生的实际利益。第四章重点阐述了欧洲主要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欧洲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较为特殊,实行欧盟层面《统一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建议》和各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双规机制”。目前,已经有超过一半的成员国设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篇幅原因,笔者仅对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较深入剖析。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英国仍未与欧盟达成正式脱欧协议,因此仍将英国视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而俄罗斯虽然横跨亚欧大陆,但因主要城市位于欧洲,因此也将其视为欧洲国家。第五章重点阐述了亚洲主要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亚洲国家中,正式设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只有日本、中国和印度。与日本比较而言,中国和印度的制度发展史相对较短,都是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有较大完善空间。而日本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虽然较为成熟,但其投资壁垒特性明显,将会对全球范围内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产生不良影响。第六章重点阐述了澳大利亚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为英联邦成员,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始终较为平稳,但与加拿大相似,长期依靠土地及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其外资比例过高。在亚太经济发展迅猛的势头下,地缘上偏向于亚洲的澳大利亚开始加大外资规制力度,设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澳大利亚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可分为标准创设阶段和制度修订阶段,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为主体的外资审查架构,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进行普通审查,并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第七章重点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纵向比较,分别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几个方面进行,以期清晰呈现各国制度优劣,从而找出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短板以及未来升级路径。
二、欧洲联盟钢铁工业资产并购最新进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洲联盟钢铁工业资产并购最新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 |
第一节 《罗马条约》与欧洲共同市场 |
第二节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欧盟的形成 |
第三节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一体化的新发展 |
第四节 作为“独特”行为体的欧盟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跨国公司与全球政治经济权力结构的变革 |
二、欧盟成员国自身发展的需求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外溢效应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核心内容 |
一、外资审查的定义与主要对象 |
二、欧盟的权利与成员国的权力 |
三、管制外资的非强制性合作机制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中的争议焦点 |
一、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分歧 |
二、欧盟外资权限的争议 |
三、欧盟外资监管的规范 |
第三章 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偏好及其分歧 |
第一节 外资在欧盟的分布及其特征 |
一、欧盟吸收外资及其主要来源国 |
二、欧盟吸收外资的国别及产业分布情况 |
三、中国对欧盟投资的分布情况 |
第二节 核心成员国外资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外资审查机制及其最新调整 |
二、最新调整的主要特征及其原因 |
三、德法的利益偏好与合作 |
第三节 外围与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与政策偏好 |
一、中东欧和南欧成员国的利益偏好 |
二、北欧与低地国家的利益偏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权力分配及制定过程 |
第一节 欧盟外资政策制定的法律制度 |
一、主权财富基金与欧盟的资本自由流动 |
二、共同商业政策还是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三、普通立法程序还是特别立法程序? |
第二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 |
一、欧盟立法机构与外资政策制定 |
二、欧盟委员会与外资权限 |
三、欧洲议会与立法权扩张 |
第三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议程设置与权力再分配 |
一、成员国与审查自主权 |
二、欧盟与议程设置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盟的规范性力量与外资审查的新规范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政策新规范与欧盟规范的升级 |
一、国际投资政策的新规范 |
二、欧盟外资审查规范的升级 |
第二节 欧盟调整投资激励机制的方向 |
一、欧盟的外资理念与政策反思 |
二、吸引外资与引导流向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机制的灵活性 |
一、监管适度与投资便利化 |
二、监管合作与透明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2018年欧盟竞争政策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为欧洲公司和消费者创造有竞争力的内部市场 |
二 增强竞争执法的有效性 |
三 应对数字经济的新挑战 |
四 欧盟竞争政策有助于实现欧洲能源和环境目标 |
五 保护单一市场中的竞争 |
六 在银行业联盟背景下增强金融业弹性 |
七 确保税收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 |
八 合力培育全球竞争文化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动因 |
第一节 外国直接投资概述 |
一、外国直接投资的定义 |
二、外国直接投资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关系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出台动因 |
一、中资并购潮引发欧盟对外资监管机制的反思 |
二、德法意力推建立欧盟审查机制 |
三、发达经济体收紧外资安全审查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核心内容及法律基础 |
第一节 建立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双重审查机制 |
一、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
二、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
三、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建立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协调合作机制 |
一、信息交换机制 |
二、互相评议机制 |
第三节 《条例》法律基础分析 |
一、《条例》的法律基础是共同商业政策 |
二、共同商业政策作为法律基础的效果 |
第三章 欧盟主要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德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特殊行业审查 |
二、跨行业审查 |
三、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法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货币与金融法典》中需获事先批准的外商投资范围 |
二、第2018-1057号法令扩展战略性行业清单 |
三、PACTE法案加强制裁力度 |
第三节 英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短期改革立法修正案 |
二、长期改革立法建议 |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趋严之中国投资者法律应对 |
第一节 利用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寻求司法救济 |
一、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要求 |
二、非歧视原则要求 |
三、比例原则要求 |
第二节 利用设立自由原则实现法律身份本地化 |
一、设立自由原则概述 |
二、利用设立自由原则 |
第三节 利用协议安排作为预防和减损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本理论 |
2.1 境外投资宏观理论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境外投资发展阶段理论 |
2.1.3 对外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2 境外投资微观理论 |
2.2.1 垄断优势理论 |
2.2.2 内部化优势理论 |
2.2.3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
2.2.4 技术地方化和创新理论 |
第三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 |
3.1.1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主体 |
3.1.2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产业分布 |
3.1.3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布 |
3.1.4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3.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 |
3.2.1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3.2.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布 |
3.2.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3.2.4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 |
3.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存在问题 |
3.3.1 宏观问题分析 |
3.3.2 微观问题分析 |
第四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析与选择 |
4.1 企业外部因素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分析 |
4.2 企业自身因素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分析 |
4.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决策技术路线 |
4.4 经验借鉴 |
4.4.1 法国电信境外投资区位选择 |
4.4.2 中国石油境外投资区位选择 |
4.5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区位选择 |
第五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分析与选择 |
5.1 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内涵和类别 |
5.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影响因素 |
5.2.1 投资方式选择影响因素 |
5.2.2 股权结构选择影响因素 |
5.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选择分析 |
5.3.1 投资方式选择分析框架 |
5.3.2 股权结构选择分析框架 |
5.4 基于云模型的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决策 |
5.4.1 云模型 |
5.4.2 应用云模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
5.4.3境外投资方式决策模拟实验 |
5.4.4境外投资股权结构决策模拟实验 |
5.5 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经验借鉴 |
5.5.1 日本烟草公司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5.5.2 中国化工集团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5.6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选择 |
第六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析与防控 |
6.1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析 |
6.1.1 东道国风险分析 |
6.1.2 国资监管部门风险分析 |
6.1.3 国有企业母公司风险分析 |
6.1.4 境外子公司风险分析 |
6.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指标设置 |
6.2.1 东道国风险评价指标 |
6.2.2 国资监管部门风险评价指标 |
6.2.3 国有企业母公司风险评价指标 |
6.2.4 境外子公司风险评价指标 |
6.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控 |
6.3.1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系统 |
6.3.2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 |
6.3.3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考核系统 |
6.4 境外投资风险防范经验借鉴 |
6.4.1 美国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
6.4.2 日本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
6.5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 |
6.5.1 风险防控主体系 |
6.5.2 风险防控辅助体系 |
6.5.3 风险防控问责制度 |
第七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配套措施建议 |
7.1 宏观配套措施建议 |
7.1.1 加强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 |
7.1.2 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 |
7.1.3 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保障机制 |
7.2 微观配套措施建议 |
7.2.1 提高思想认识审慎投资决策 |
7.2.2 深入尽职调查强化风险意识 |
7.2.3 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国际化水平 |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不兼容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 欧盟委员会能否发表有约束力的意见 |
二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框架是否适用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一)“资本流动”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 |
(二)“外国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影响 |
三 安全或公共秩序考虑清单是否符合严格解释的要求 |
(一)条例庞杂的清单VS欧盟法院的严格解释要求 |
(二)隐藏的经济目的VS不得追求纯粹的经济目的,假想的风险VS真正足够的严重威胁 |
四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能否通过比例原则测试 |
(一)如何适用“非歧视原则” |
(二)如何适用“普遍利益的迫切或必要要求原则” |
(三)目的测试与功能测试 |
五 与其他欧盟规则的一致性 |
六 结论 |
(7)冷战后欧美分歧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二战后欧美关系的演变 |
第一节 冷战期间欧美关系的发展 |
一、美苏两极国际格局和大西洋联盟的形成 |
二、欧洲推进联合运动与大西洋联盟出现裂痕 |
三、冷战后期欧美关系的复杂调整 |
第二节 冷战后欧美关系的变化 |
一、冷战后欧美关系的调整与再定位 |
二、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关系的变化 |
三、特朗普执政以来对欧美关系的冲击 |
第二章 冷战后欧美在地缘战略安全方面的分歧 |
第一节 欧洲安全防务主导权之争 |
一、欧盟东扩与推进独立防务建设 |
二、北约东扩与战略转型 |
三、特朗普时期的防务责任分担及军费分摊 |
第二节 欧美对俄罗斯战略考虑不同 |
一、俄罗斯在亚欧大陆地缘政治中的地位 |
二、美国阻止欧俄靠近 |
三、欧盟担心美俄“越顶外交” |
第三节 欧美在重大地区安全问题上的分歧 |
一、伊拉克战争 |
二、利比亚战争 |
三、乌克兰危机 |
四、伊朗核问题 |
第四节 欧美分歧的原因 |
一、欧美地缘安全态势存在差异 |
二、欧美地缘战略目标不同 |
三、欧美战略力量异同 |
第三章 欧美在经济领域的分歧 |
第一节 冷战后欧美在经贸领域的分歧 |
一、在农产品领域的竞争 |
二、在工业制成品方面的竞争 |
三、围绕国际市场的博弈 |
四、特朗普时期欧美贸易纷争新发展 |
第二节 欧元对美元霸权地位挑战 |
一、欧元的诞生 |
二、欧元对美元及美国金融霸权的冲击 |
第三节 欧美应对债务危机的分歧 |
一、美国金融危机诱发欧债危机 |
二、欧美应对债务危机路径不同 |
三、欧美在构建 TTIP 谈判问题上的矛盾 |
第四节 欧美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因 |
一、欧美经济结构的同质性 |
二、美国经济霸权地位的排他性 |
三、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对外竞争性 |
第四章 欧美在全球治理领域的分歧 |
第一节 欧美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分歧 |
一、欧美全球经济治理的理念存在差异 |
二、欧美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的分歧 |
三、欧美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手段不同 |
四、欧美在对待新型国际力量问题上的差异 |
第二节 欧美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分歧 |
一、欧美全球气候治理理念不同 |
二、欧美全球气候治理的认识和政策存在差异 |
三、欧美减排目标难以达成一致 |
第三节 欧美打击恐怖主义的分歧 |
一、认知分歧 |
二、战略和政策不同 |
三、措施差异 |
第四节 欧美在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领域的分歧 |
一、网络空间安全:全球治理的新领域 |
二、治理理念存异 |
三、治理政策分歧 |
四、治理措施不同 |
第五节 欧美在全球治理领域分歧的原因 |
一、欧美对全球治理认知的“温差” |
二、欧美政治体制结构的迥异 |
三、欧美影响国际事务手段不同 |
第五章 对冷战后欧美分歧影响的总体评估 |
第一节 对国际格局的影响 |
第二节 对欧美双边关系的影响 |
一、政治联盟裂痕扩大 |
二、经济竞争更趋激烈 |
三、外交安全政策不同步性凸显 |
第三节 欧美分歧对中欧关系的影响 |
一、促进中欧合作范围和共同利益扩大 |
二、有利于推动中美欧三边关系的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出台背景 |
(一)欧盟层面统一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缺失 |
(二)成员国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各自为政影响深度一体化 |
(三)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为欧盟提供借鉴 |
二、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内容 |
(一)相关定义 |
(二)审查主体 |
(三)成员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 |
(四)审查要素 |
(五)合作框架 |
(六)欧盟委员会对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介入 |
(七)信息要求 |
(八)外国直接投资审查专家组 |
三、《建立外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特点 |
(一)使能性 |
(二)概括性 |
(三)协调性 |
(四)国家安全的模糊性 |
四、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影响 |
(一)对欧盟法的影响 |
(二)对国际投资政策的影响 |
(三)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
五、中国的应对措施 |
(一)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
(二)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主要特征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本质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成员国主导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欧盟法语境下的“外资安全审查” |
二、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现状 |
三、德、法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冲突 |
一、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碎片化 |
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 |
三、欧盟自由化理念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和困境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 |
一、改革提出的背景 |
二、德、法提出的改革方案 |
第二节 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法律困境 |
一、权限困境的现实性 |
二、权限困境的必然性 |
第三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内容与效果 |
第一节 关于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框架的新立法 |
一、新立法的主要内容 |
二、法律困境对新立法内容的影响 |
第二节 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一、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二、改革对欧盟原有审查制度不足及冲突的回应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局限 |
一、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 |
二、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局限 |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启示 |
一、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
二、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应对 |
一、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
二、审查启动后的司法救济 |
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的立法应对 |
一、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
二、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一)选题意义 |
(二)选题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点和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理论 |
一、国家安全理论的体系划分 |
二、国家安全理论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影响 |
第二节 国家主权理论 |
一、国家主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及演变趋势 |
二、国家主权理论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法治理论 |
一、国际法治理论的体系框架 |
二、国际法治理论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外资安全审查的制度内涵及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内涵及外延 |
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内涵 |
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外延 |
第二节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 |
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阶段 |
第三节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美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一、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经纬 |
二、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 |
四、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程序 |
第二节 加拿大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一、加拿大国家安全战略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加拿大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 |
三、加拿大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及审查范围 |
四、加拿大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程序 |
第三节 北美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特点及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一、北美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特点分析 |
二、北美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第四节 北美洲外资安全审查典型案例分析 |
一、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情概述 |
二、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件的核心诉求及判决结果 |
三、案件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洲主要国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一、欧盟整体安全战略演变及对外资政策的影响 |
二、《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
三、欧盟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比较 |
第二节 欧盟主要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特点 |
一、德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 |
二、法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三、英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第三节 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一、俄罗斯国家安全观的演变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主体 |
三、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体系 |
四、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范围 |
五、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程序 |
六、违反外资安全审查程序的后果及救济途径 |
第四节 欧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特点及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一、欧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特点分析 |
二、欧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第五节 欧洲外资安全审查典型案例分析 |
一、美的成功收购德国库卡 |
二、外资安全审查在该案中的作用 |
三、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新动态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亚洲主要国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日本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一、日本国家安全观的演进及对外资政策的影响 |
二、日本外资安全审查法律体系 |
三、日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 |
四、日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
五、日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第二节 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一、中国的国家安全观的演进及外资政策发展历程 |
二、中国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体系及制度特点 |
三、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印度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一、印度国家安全观的演进及对外资政策的影响 |
二、印度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 |
三、印度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及审查对象 |
四、印度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第四节 亚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特点分析及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 |
一、亚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特点分析 |
二、亚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大洋洲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澳大利亚国家安全观的演变及对外资政策的影响 |
一、澳大利亚国家安全观的演变 |
二、澳大利亚国家安全战略对外资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法律体系 |
一、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 |
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 |
三、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收费标准 |
四、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程序及惩罚措施 |
第四节 澳大利亚外资安审制度特点分析及对中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一、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特点分析 |
二、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纵向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纵向比较 |
一、对核心定义的纵向比较 |
二、对制度内容的纵向比较 |
三、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差异性分析 |
四、全球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制度短板 |
一、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短板 |
第三节 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升级路径 |
一、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
二、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升级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与并购业务相关的外资安全审查典型案例索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四、欧洲联盟钢铁工业资产并购最新进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D]. 曹文. 北京大学, 2021(09)
- [2]2018年欧盟竞争政策报告[J]. 朱玥,林燕萍. 欧洲法律评论, 2020(00)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D]. 张海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D]. 穆君. 河北大学, 2019(08)
- [6]《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不兼容性[J]. 叶斌. 欧洲研究, 2019(05)
- [7]冷战后欧美分歧及其影响[D]. 曹晓云.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D]. 吴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D]. 胡雪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 田昕清. 外交学院,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