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企业融资新法二种(论文文献综述)
徐杰[1](2021)在《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是现阶段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步入新常态以来,东北地区经济增速再次放缓,明显低于首轮振兴期间增长水平,此次下滑暴露出东北经济发展存在更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亟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目前,东北地区依赖粗放式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模式尚未完全扭转,要素配置仍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市场在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要素产业间流动仍存在制度性约束。缺乏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是导致要素在产业部门间配置低效的原因之一,进而了引发供需结构不匹配、过度投资、产能过剩等一系列问题。“结构红利假说”观点认为产业结构调整能够引致要素配置效率变化,这种要素在产业部门间有效流动引发的生产效率变化对经济增长具有贡献作用。对此,研究以要素配置效率改进为目标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对于解决当前东北地区经济衰退问题具有一定实践意义。供给侧改革作为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提升供给体系质量的关键,是当前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主线。结合供给侧改革内容,东北地区结构调整应从供给端入手,重视生产环节供给因素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阻碍结构调整的“卡脖子”问题。为此,本文对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问题进行研究,以经济再次下滑为问题切入点,以产业结构优化为核心内容,通过对优化目标、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最终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基于“问题提出-理论研究-实证分析-政策研究”的思路设计,本文结合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制度背景和现实阻碍,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与结论归纳如下:(1)分析了东北地区产业结构演进历程与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东北产业结构演进可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具有明显制度性特征,且存在偏离一般规律现象。现阶段,东北工业增长乏力倒逼经济发展对一、三产业依赖程度加深,三大产业占全国份额均呈下降态势,亟待加速产业结构优化。(2)构建了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产业结构优化理论分析框架。要素在产业部门间有效流动与重置,即配置效率改进能够提升经济产出效率。面对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产业结构优化应以要素配置效率改进为目标,合理化有助于提升要素分布聚合质量,而高度化则能通过促进要素向高层次产业部门转移,实现配置效率改进目的。进一步结合供给侧改革内容,从生产环节入手,对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供给侧因素进行研究。(3)实证检验了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对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影响效应。采用随机前沿分析对东北要素配置效率变化FAEC进行估算,结果表明FAEC大致经历了两次“先升后降”,其对TFP增长具有明显贡献,但程度在逐渐减弱。采用长面板数据模型,运用LSDV法、“OLS+PCSE”法、IV-GMM法等估计策略实证检验产业结构优化对FAEC的直接影响,结果表明合理化程度越高越有助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而高度化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呈显着负相关,反映出东北工业增长乏力下的被动“去工业化”导致了产业结构“虚高度化”,不利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4)进一步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供给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运用GPCA构建各项供给因素的综合评价指数。同样设定长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整体来看,高质量供给因素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及高度化方向演进。综合以上研究,提出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建议。与既往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方面:(1)本文拓宽了东北经济衰退问题研究视角。结合当前东北经济形势与振兴发展要求,提出以产业结构优化为核心的结构调整方案,对调整方向及重点予以明确。通过全面剖析东北产业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障碍,本文提出应以要素配置效率改进为目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在进一步研究中,结合供给侧改革内容,探讨了产业结构优化的供给侧影响因素,为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提出结构调整新思路。(2)对以要素配置效率改进为目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以往文献不乏对“结构红利假说”的检验,但从合理化和高度化双重维度定性和定量分析产业结构优化对要素配置效率改进影响的研究成果相对缺乏。因此,本文将相关研究进行扩展,不仅对理论机制进行探讨,同时,采用实证方法对影响效应进行检验,得到更加全面的研究成果。另外,在测度要素配置效率时,对传统资本存量估算方法进行有益改进,充分结合并比较已公布数据,提出永续盘存法估算标准步骤,得到改革开放以来的省际三次产业资本存量数据。(3)运用GPCA构造了供给因素综合评价指数。结合供给侧改革内容考察供给因素给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尝试从多角度构建以劳动力、资本、技术创新及制度创新为主的供给因素评价指标体系,运用GPCA得到各项供给因素综合评价指数及总指数,为进一步实证检验供给因素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文小梅[2](2020)在《新规下兵团职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解读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兵团改革和农村土地改革下先后实施的新规,对兵团职工农用地从职工身份之成员权和土地流转之财产权等方面赋予新内涵。兵团职工农用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要牢牢围绕维稳戍边、民兵义务和国有农用地三个方位重新界定兵团职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兵团职工农用地承包权的权重以重构兵团职工农用地三权分置体系,增加融资功能以增加兵团职工农用地财产属性,同时将解除合同的权力边界划分清楚,以规范公权力保障职工私权利,促进兵团持久稳定发展。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贾韶琦[4](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张敏[5](2020)在《《协同组合金融业务相关法律》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是综合性组织,开展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金融和保险服务等多方面服务。其中农户所需要的资金的绝大部分由农协提供,其体制完善、经验成熟,值得学习。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合作金融创新模式,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蓬勃发展。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此,笔者选择日本的《协同组合金融业务相关法律》为源文本进行翻译实践,希望对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在本次翻译实践过程中,笔者选择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理论依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包括词汇对等、句法对等、篇章对等、文体对等四部分内容。为使译文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笔者在语序、词组搭配、句子结构等方面对译文进行了调整,主要运用了直译、顺译、加译、分译等翻译方法进行翻译。本报告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次翻译任务,包括选题背景、任务描述、选题意义及翻译理论。第二章为翻译实例分析,以原文中的词汇、常用表达、长句为例,运用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展开分析,分析例子的难点及解决办法。在译例分析部分,笔者从法律和经济用语、长句两方面对法律文本的翻译进行了分析。对于专业词汇,笔者主要采取了两种处理办法。有对应词汇专业词汇的则直接使用对应词汇,无对应词汇的在理解原词汇含义的基础上进行了直译。常用固定表达的翻译中,笔者选取了“による”、“~とあるのは~と読み替えるものとする”等具有代表性或容易混淆的固定表达展开分析。长句则分为“含有插入句节的长句”、“合用谓语长句”、“含有因果关系的长句”、“含有转折关系的长句”、“以长句为定语的长句”五部分,分别运用语序调整、词性转换、增译、分译等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以得出符合中文表达习惯、法律文本的风格又易懂的译文。第三章为翻译实践总结,总结在笔者此次翻译任务中的收获、经验与疑惑。
李继刚[6](2020)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不同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开始履行各自不同的行为义务,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成员相互间以及成员与组织间的相互信赖是每个组织提高自身抵御各种不同风险并使其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风险本身是未知的、不可确定的,此时彼此相互间的信赖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可贵。信赖不仅是阻止风险的基础,还能够极大地节约信息成本并使社会个体获得安全感,因此,信赖构成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项基础。基于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各国往往都在立法中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信赖进行确认并提供保护,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并巩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交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信赖保护的灵魂,即各部门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尽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极其复杂,但不同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内在规定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制度体现都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提供法律保护的共同目标,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信赖保护原则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基于理性人的一般认知,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不论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公法关系中还是私法关系中)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信赖而有所行为,法律应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及基本权保障原则作为其理论依据,这既提升了该原则本身的法律位阶,也使其在实践层面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就该原则的价值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制度本身所引导实现的生活价值,其二是经由信赖保护所客观产生的由信赖所带来的其他价值。具体来讲,该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顾及私人利益的制度运行中,真正实现了实质正义;其二,通过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持实现行政行为的持续、稳定来体现社会秩序的价值;其三,信赖保护原则倡导公权力机关要讲求诚信,这不仅减少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成本投入减少的同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产出当然会提高行政效率;最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必要限制,纠正了国家机关和相对人间原本存在的力量对比方面的客观悬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产生实质平等的效果。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中及如何应用于立法中,各国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都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将其作为人民可信赖的基础并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础逐步发展出一套稳定的做法,即除有例外情形外,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容许的,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不生溯及禁止的问题。法国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十分稳定,所以当然就不会有德国法上信赖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是借助于既得权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基于既得权理论,围绕法的溯及力与“既得权”之间的关系,法国形成了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美国早期在讨论立法可否溯及既往问题时主要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依据,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信赖利益、合法预期等作为理论依据来探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并在实务上从Chenery原则(即Chenery Ⅱ案)发展出一套损益权衡检测,衡量违反法律规范所造成的损害与立法溯及对人民造成的损害,若前者损害较大,则此类立法允许溯及既往,但若后者损害较大,则不允许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在英国法上通常被称为“正当期待”并借助于正当期待理论考察立法可否溯及既往,此后在考夫兰案的判决中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对人们信赖利益的保护,避免由公众来承担因为法律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对人们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尽量避免频繁变动国家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在制定法空白的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制定法漏洞的功能。此外,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不仅解决了新旧法变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新旧法变动受到损害后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践方式。作为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当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立法领域时,抽象的法律规范将成为信赖的基础,人民基于对旧法律规范的信赖有所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存续保障具体到立法领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出现变动时,新法应当被限制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案件,而排除适用在“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上”,即要求立法者变更法律规范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人民的信赖利益角度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疑是对人民信赖利益的最彻底的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立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普遍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情形,实现了原则与作为原则题中应有之义的例外共同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整内涵。这种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克服了绝对不溯及既往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制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立法;程序法;对旧法律中瑕疵或漏洞进行修补的新法;紧急性立法;法律解释等。通常来讲,立法者在考量可否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法规时应当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此作出最终的评价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新法是否对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益衡量等。当立法者允许立法溯及既往时,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将会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因新法溯及既往遭受的损失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相对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来确定并与损失的范围相当。在立法过程中解决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并非只能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和特殊情形下允许立法溯及既往这两种解决方案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立法者为了完成旧法向新法的平稳过渡,防止对公共利益或人们信赖利益造成过度冲击,还可以在新法中规定“过渡条款”以明确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何选择和适用新旧法。由于立法内容不同、新旧法过渡的复杂程度各异,各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也有差异,通常来讲,过渡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通过在立法中制定“附则”的方式规定新旧法的过渡问题,这种方式是各国立法中最常采用的过渡条款立法方式;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即在修正一个法律时顺便将原法的相关规定一并过渡处理;通过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对过渡条款予以规定。立法实践中过渡条款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在时间上或案件类型上限制可以进行适用旧法律规范的范围;新法生效后适用新法规定,同时通过法定方式减轻或排除新法秩序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新法律规范的内容逐步得以落实,使人们能够逐渐适应新法的内容;新旧法分段适用;延后新法的生效实施等。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制定过渡条款协调新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经验的相对不足加之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我国立法中的过渡条款还存在大量问题。在重视立法质量、强调立法精细化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过渡条款的制定问题,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条款科学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廖颖恺[7](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霍新晨[8](2020)在《马润庠经济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马润庠留学前、留学期间和留学归国后为线索分析其经济思想,主要内容为马润庠在早期对外国先进理论和经验的传播、留学期间对英国19141939年借贷业务中政府干预的理论思考和经验总结,以及他回国后为国民政府提出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马润庠的生平,并利用“留美经济学家的群体特征”中的籍贯、出生年份、归国时间、留学前后的知识结构分析、回国后的教职变动情况为角度进行对比分析,之后本文试图通过时代背景和人生经历把握其思想来源,以其成长发展为时间线索进行观察,归结了传统思想、西方思想和客观背景的影响因素;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在留学前马润庠对国外外汇思想和货币思想的引进和传播;第三章的内容为马润庠关于信贷通胀和英国借款政策的经济思想。为便于对本章内容的表达,首先介绍了其博士论文中的几个相关的主体:英格兰银行、金本位制度、以及凯恩斯的战争筹款理论,在介绍了马润庠对英国战争筹款途径的观点之后,文章论述了马润庠对英国当时的信贷通胀是否可避免这一问题的回答,他的观点不同于埃德温·坎南和凯恩斯,对战时的通胀是悲观的,此外他还对公众的普遍观点进行了反驳。接着本文论述了马润庠对19141919年、19201932年、19331939年借款政策的评价,主要目的在于挖掘和总结出他对借款政策理解的关键要素。英国在战中及战后的这些操作是十分关键的,其中多项技术影响至今。马润庠作为近代时期的留学生,选择英国借款技术作为博士论文的主题,不仅体现了中国学者研究前沿问题,展示了他们在国际学术界的研究能力,更有利于学成归国后利用西方经济学知识解决当时的国内难题。因而研究马润庠的经济思想不仅丰富了我国经济思想的内容,而且对知晓过去、研究当下、思考未来具有积极意义;第四章主要论述了马润庠归国后的思考和研究,马润庠回国之后不仅在大学中教授传播知识,还积极参与政事,充分表达自己的建议,供民众和当局参考,包括了在危机下对货币政策、工资政策和外汇政策的研究;最后一章则是对马润庠经济思想的总结和评价。
张然[9](2020)在《抗日战争时期四川省制糖技术改良研究(1937-1945)》文中指出蔗糖业,是将甘蔗作为原料,经过压榨、熬煮、分蜜等一系列手续后制成液体或晶体红糖、白糖、桔糖等糖品的行业。中国是传统的产糖大国,具有悠久的甘蔗种植和手工制造糖品的历史;明清时期,中国的手工制糖技术得到突破性发展,其技术水平几乎已达世界高度。但随着近代科学技术与工业革命的发展,机械制糖技术使快速生产出大量优质的白糖成为可能,世界糖品市场也因此风云变幻。而此时中国的大部分制糖场坊仍固守数百年前的手工制糖技术,虽有少数有识之士试图全面“移植”机械化制糖技术,但他们屡遭失败,使中国这一手工制糖大国陷入了转型之危机中。其中,四川省作为近代中国三大产糖大省之一,在20世纪初即已形成了极具特色的“蔗糖经济”,制糖业在四川省经济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亦有数位致力于改良手工制糖业的先进人士将机械制糖工具引进四川省,但悉数失败。正值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决定迁都重庆,新型酒精液体燃料对制糖副产品——糖蜜之需求陡增,而两广地区与福建省等传统产糖重镇又相继沦陷,四川省制糖业的发展和制糖技术改良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重视。在四川省甘蔗试验场、中央工业试验所制糖试验室、川康区食糖专卖局等多个科研机构与糖政机关的合作与努力下,战时四川省制糖技术的改良与推广事业取得了重大突破。各技术人员遵循科学原理,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验仪器,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精确化的科学实验。面对战时的艰苦环境,他们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最终在优良蔗种的引种、先进蔗作技术的引进、传统手工制糖技术的改良,及小型制糖机械——手摇离心机的仿制与改造等方面取得了诸多技术层面的突破。与此同时,各科研机构和糖政机关联合金融机构,针对优良蔗种和手摇离心机在四川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推广体系,使科研成果的规模化转化成为可能,大大提高了其实际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在各方的合作与努力下,全面抗战时期四川省制糖技术的改良与推广事业几乎可以代表同时段中国大陆的最高水平。随着以中国联合炼糖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全机械化制糖工厂在战时四川省的建立,以及手摇离心机等小型制糖机械逐渐引进部分手工制糖场坊,战时四川省制糖业呈现出了多种生产手段和经营方式并行的手工业“多元结构”。本文在中国近代手工业转型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通过横向比较近代中国的其他手工行业,认为战时四川省制糖行业呈现出的“多元结构”,实际上是伴随着传统手工业生产的“维持”与机械化生产的“突破”。“维持”的具体表现是高度发达的手工制糖技术,固定的生产关系与融资关系,再加之贫困化趋势,使得战时四川省的多数手工制糖场坊只得维持手工生产,或对制糖机械接受能力不强。而“突破”的表现则是得益于政府在战时特殊背景下的支持,三座全机械的制糖工厂得以屹立于四川。因此本文认为战时四川省制糖业呈现的“多元结构”一方面符合近代手工业转型的内在机理,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制糖行业和抗战背景的特殊性。不仅如此,这一现象还象征着战时四川省制糖业“急进”与“缓进”并行的改良路径,这一路径与此前机械技术的全面“移植”相异,经过实践证明,是更适合于中国制糖业工业化的新路径。虽然战时四川省制糖技术的改良与推广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但从甘蔗产量与糖产量的数据变化看,战时四川省制糖业的发展呈现“徘徊不前”的形势。战时四川省制糖业之所以会出现发展“悖论”,本文通过对比20世纪30年代广东,以及日据台湾制糖技术的革新与制糖业发展,认为在战时的艰难且多变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政府对于制糖技术改良与推广事业的支持无法是长期的、深入的;而四川省本已呈现贫困化趋势的蔗农经济在战时更是颇为分散且不稳定,无法为改良制糖技术的推广提供好的环境。在种种限制下,战时四川省制糖技术的改良成果远未及“革新”水平,优良蔗种和小型制糖机械的推广也寸步难行,再加之战时的特殊背景,共同造就了制糖技术改良取得突破、而糖业发展却徘徊不前的发展“悖论”。
古丽尼尕尔·艾尔肯[10](2020)在《“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将“三权分置”政策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但新法的修订不仅未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反而使其权利性质处在更加模糊的状态。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目前有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二元说等四种学说。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健全农地法律体系,是顺利开展司法活动的前提,事关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顺利进行。土地经营权定性问题的原则是在不打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一政策底线的前提下,击破固化思维定式,从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根本目的出发,认识到土地经营权将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村经济社会方面起主导作用的地位,给予土地经营权人切实有效的保障,让其大胆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而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具有合理依据。土地经营权是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不是其设立的前提。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可以是多种,这与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相呼应。无论是债权性流转——出租,还是物权性流转——抵押、入股,都不会影响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能有效加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并能保障土地经营权人行使抵押、入股等各项权益从而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改革价值。本文围绕“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问题展开,总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分四个方面分别简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在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简要概述,并通过阐述“三权分置”中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意义证明本文所研究内容的确有必要性。第三部分在此部分中,本文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存在的争议进行梳理,并根据相关理论分析此种观点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从而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提供铺垫。第四部分是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的理据以及现实意义。主要阐明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具有法理依据的并不像有些学者提出的那样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解,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吻合且有现实意义等,以此来证明本文所研究内容的可行性。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理论困境。在此部分中主要论述想要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即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困境。并适当分析困境出现的原因,为下文解决思路做铺垫。第六部分为困境解决思路及立法建议。在此部分中主要针对第五部分中提出的困境,通过合理解释以及提出修改现行立法中的有关内容的方式,突破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困境及借助民法典编纂之际为土地经营权的入典路径提出一些建议,并最终达到土地经营权入民法典物权编之目的。
二、现代企业融资新法二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代企业融资新法二种(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框架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要素、要素配置及效率内涵 |
2.1.2 产业及产业结构优化内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要素配置相关理论 |
2.2.2 产业结构演进理论 |
2.2.3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要素配置及其效率研究 |
2.3.2 产业结构演进及优化方向研究 |
2.3.3 产业结构优化与要素配置效率的关联性研究 |
2.3.4 供给侧改革与产业结构优化影响因素研究 |
2.3.5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相关研究 |
2.3.6 文献评述 |
第3章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演进历程及现状 |
3.1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演进历程 |
3.1.1 计划经济体制与改革过渡时期 |
3.1.2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 |
3.1.3 东北振兴“黄金十年” |
3.1.4 经济新常态时期 |
3.2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现状 |
3.2.1 地区生产总值变动趋势 |
3.2.2 第一产业 |
3.2.3 第二产业 |
3.2.4 第三产业 |
3.3 东北地区要素配置低效与产业结构调整动因 |
3.3.1 结构性产能过剩与短缺并存 |
3.3.2 资源型城市转型负担沉重 |
3.3.3 国企改革与民企发展缺乏动力 |
3.3.4 被动“去工业化”引发结构失序 |
3.3.5 沉没成本效应阻碍衰退行业退出 |
3.4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的障碍 |
3.4.1 要素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 |
3.4.2 劳动力转移存在制度约束 |
3.4.3 高技术产业规模扩张缓慢 |
3.4.4 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产业结构优化理论框架 |
4.1 总体思路 |
4.2 要素流动与产业间再配置的效率改进机理 |
4.2.1 要素产业间流动的理论基础 |
4.2.2 要素产业间流动的前提条件 |
4.2.3 要素配置效率改进机理分析 |
4.3 产业结构优化影响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理论机制 |
4.3.1 产业结构优化的两个维度指标构建 |
4.3.2 产业结构合理化影响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机制 |
4.3.3 产业结构高度化影响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机制 |
4.4 供给侧改革下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4.4.1 供给侧改革的提出背景与理论逻辑 |
4.4.2 产业结构优化的供给侧影响因素类别 |
4.4.3 供给因素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机理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实证分析 |
5.1 东北地区要素分布结构 |
5.1.1 劳动力要素分布 |
5.1.2 资本存量估计与资本要素分布 |
5.2 东北地区要素配置效率测度 |
5.2.1 随机前沿分析与模型设定 |
5.2.2 初始回归结果与模型修正 |
5.2.3 估算过程与结果分析 |
5.3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指标衡量 |
5.3.1 产业结构合理化 |
5.3.2 产业结构高度化 |
5.4 研究设计与实证检验 |
5.4.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5.4.2 数据检验 |
5.4.3 模型设定与实证结果分析 |
5.4.4 内生性问题讨论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进一步分析: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的供给侧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6.1 供给因素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1.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6.1.2 主要评价指标分析与说明 |
6.1.3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6.2 供给因素综合评价指数构造与分析 |
6.2.1 全局主成分分析 |
6.2.2 数据有效性检验 |
6.2.3 提取主成分及确定指标权重 |
6.2.4 东北地区供给因素综合评价指数分析 |
6.3 研究设计与实证检验 |
6.3.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3.2 数据检验 |
6.3.3 模型设定与实证结果分析 |
6.3.4 内生性问题讨论 |
6.3.5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建议 |
7.1 加强人力资本培育与积累 |
7.1.1 着力提升教育体系水平 |
7.1.2 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
7.1.3 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
7.2 优化投资结构与存量资本布局 |
7.2.1 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 |
7.2.2 稳固推进存量资本调整 |
7.2.3 积极探索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
7.3 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 |
7.3.1 促进产业发展与科技深入融合 |
7.3.2 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与科研协作能力 |
7.3.3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
7.4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与政策引领作用 |
7.4.1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
7.4.2 精准制定减税降费措施 |
7.4.3 释放产业政策引领作用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未来展望 |
8.1 结论 |
8.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新规下兵团职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解读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有农场及其土地使用权 |
(一)国有农场的性质与功能 |
(二)国有农场的特征 |
(三)国有农场的存在的问题 |
1.政府参与国有农场经营过度 |
2.产业结构层次、市场化程度不高 |
3.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不明确 |
4.家庭农场效率不高 |
二、维稳历史背景下的兵团职工农用地使用权 |
(一)兵团职工农用地制度历史发展 |
(二)兵团职工农用地基本制度 |
三、农村土地改革和兵团体制改革下兵团职工农用地的法律定位 |
(一)《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对兵团职工的法律定位 |
(二)兵团职工身份地流转的法律界定 |
(三)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给职工农用地权的新视角 |
(四)新法下职工农用地适法的空间和不足 |
四、新土地承包法下的兵团职工农用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比 |
(一)新法下法律主体对比 |
(二)新法下法律客体对比 |
(三)法律内容对比 |
1.占有权 |
2.使用权 |
3.收益权 |
4.处分权 |
五、三权分置下兵团职工农用地制度的法律重构 |
(一)重构兵团职工农用地承包权、经营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置制度 |
(二)提高兵团职工农用地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
(三)构建兵团职工农用地财产权体系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5)《协同组合金融业务相关法律》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第一章 翻訳タスクと翻訳理论の绍介 |
1.1 翻訳タスクの背景 |
1.2 翻訳タクスの绍介 |
1.2.1 テクストの出所 |
1.2.2 テクストの绍介 |
1.3 翻訳实践の意味 |
1.4 理论的枠组み |
第二章 实例分析 |
2.1 语句の翻訳 |
2.1.1 法令文単位の翻訳 |
2.1.2 経済用语の翻訳 |
2.1.3 法令用语の翻訳 |
2.2 长文の翻訳 |
2.2.1 挿入节のある文の翻訳 |
2.2.2 述语を共有する文の翻訳 |
2.2.3 因果関系の文节で构成される文の翻訳 |
2.2.4 逆接関系の文节で构成される文の翻訳 |
2.2.5 长文を连体修饰语とする文の翻訳 |
第三章 翻訳实践のまとめ |
3.1 翻訳経験のまとめ |
3.2 课题 |
参考文献 |
付録Ⅰ:原文 |
付録Ⅱ:訳文 |
谢辞 |
(6)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 |
一、信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一) 信赖的解读 |
(二) 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三) 自然法为信赖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界定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及影响因素 |
(二) 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的比较 |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说 |
(二) 法安定性原则说 |
(三) 基本权利保障说 |
(四) 社会国家说 |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
(一) 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
(二) 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
(四) 实现了制度各方的平等 |
第二章 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其立法运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德法为例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 法国的“既得权”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美英为例 |
(一) 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借鉴 |
(二) 英国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规范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 |
(二) 可以补充、修正制定法 |
(三) 有助于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 |
(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法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运用于立法领域 |
第四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机制 |
一、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对信赖利益提供存续保障 |
(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
(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 |
(三)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对信赖利益的存续保障 |
(四) 借助落日条款,强化法不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 |
二、法律溯及既往,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一) 法律溯及既往的分类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对新法可否溯及的影响因素 |
(三) 新法溯及既往的常见情形 |
(四) 新法溯及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第五章 提供过渡条款,调和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一、过渡条款及其特征 |
(一) 适用时间上的暂时性 |
(二) 内容上的单一性 |
(三) 方式上的多样性 |
二、制定过渡条款的必要性 |
(一) 能使立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 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或冲突 |
(三) 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 |
三、信赖利益等对制定过渡条款的影响 |
四、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一) 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 |
(二) 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五、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 |
(一) 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7)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马润庠经济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人物介绍与思想来源 |
第一节 马润庠的生平介绍与简要分析 |
一、马润庠生平简介 |
二、对人物特征的的简要分析 |
第二节 马润庠的思想来源 |
一、传统思想和西方思想的影响 |
二、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 |
第二章 留学前马润庠经济思想——对国外经济理论和经验的传播 |
第一节 政治经济背景概述 |
一、国内政治经济环境 |
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
第二节 对国外外汇思想的传播 |
一、对世界市场竞争概况的介绍 |
二、危机下各国外汇政策变动的介绍 |
第三节 对国外货币思想的传播 |
一、对各国货币政策实施概况的介绍 |
二、对货币本位讨论的介绍 |
第三章 留学期间马润庠经济思想——关于英国借款操作的观点 |
第一节 相关理论与经济主体背景概述 |
一、凯恩斯的战争筹款理论 |
二、英格兰银行的“政府特性” |
三、金本位制度的“反复” |
第二节 马润庠关于战争筹款与通胀的观点 |
一、英国战争筹款的主要途径 |
二、战争通胀的不可避免性 |
三、公众认购战债的通胀效应 |
第三节 对1914~1939 年借款政策的评价 |
一、对1914~1919 年借款政策的评价——高额的借款成本 |
二、对1920~1932 年借款政策的评价——消极的债券转换操作 |
三、对1933~1939 年借款政策的评价——英国政府融资的新时代 |
第四章 归国后马润庠经济思想——对国民政府政策的研究 |
第一节 马润庠对货币政策的研究 |
一、对国民政府时期通胀成因的分析 |
二、对以往治理经验的总结 |
三、对通胀危机提出的应对政策 |
第二节 马润庠对工资政策的研究 |
一、对工资政策合理性的分析 |
二、施行实物配给制的制度 |
第三节 马润庠对外汇政策的研究 |
一、对国民时期外汇政策的分析 |
二、国家全面统筹进出口贸易 |
第五章 总结与评价 |
第一节 马润庠经济思想特点 |
一、注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
二、注重维护货币的信用 |
三、关注民生问题 |
第二节 对马润庠经济思想的评价 |
一、关注实务研究但缺乏经济实践 |
二、由吸收、传播到应用的过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抗日战争时期四川省制糖技术改良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近代中国农业、手工业科技改良研究 |
(二)中国糖业史研究 |
(三)中国近现代制糖技术史研究 |
三、本文主旨与结构安排 |
四、相关问题说明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三)概念界定 |
第一章 近代以来中国制糖业与制糖技术发展概况 |
一、近代中国甘蔗制糖业概况与蔗糖经济区 |
二、中国手工制糖技术及在近代的发展困局 |
(一)蔗作技术 |
(二)手工制糖技术 |
三、全面抗战爆发前机械制糖厂在近代中国的移植尝试与失败 |
(一)民国建立之初的振兴糖业措施 |
(二)全面抗战爆发前的近代中国制糖工业 |
(三)从技术史角度看全面抗战爆发前的近代中国制糖工业 |
第二章 战时四川甘蔗引种与蔗作技术改良 |
一、科学论证的基础:蔗糖业改良机构与蔗糖经济调查 |
(一)蔗糖业改良机构——四川省甘蔗试验场的设立 |
(二)蔗糖业改良之准备——蔗糖经济调查的进行 |
二、蔗作试验:甘蔗种植的现代化 |
(一)优良蔗种引种试验 |
(二)优良蔗种栽种试验 |
(三)甘蔗宿根技术、秋植技术与病虫害防治试验 |
三、优良蔗种与相关试验成果的推广 |
(一)第一阶段(1937-1942年):由甘蔗试验场主导进行的四川省优良蔗种推广 |
(二)第二阶段(1943-1945年):由川康区食糖专卖局主导、甘蔗试验场辅助开展的优良蔗种推广 |
(三)战时四川省优良蔗种推广的成果与困难 |
第三章 战时四川省手工制糖技术改良与推广 |
一、改良四川省手工制糖业之考量与计划 |
(一)改良四川省手工制糖业的必要性 |
(二)商议与制定改良四川省手工制糖业之方针 |
二、手工制糖技术的改良 |
(一)压榨 |
(二)熬煮 |
(三)分蜜 |
(四)红糖包装 |
(五)蔗汁澄清 |
(六)糖清脱色 |
三、离心机制糖法的引进与推广 |
(一)离心机制糖技术与黄泥漏钵分蜜法的对比试验 |
(二)手摇离心机的自制与使用法研究 |
(三)离心机制糖技术的推广 |
第四章 战时四川省制糖业的机械制糖技术引进与发展 |
一、半机械化的小型改良糖厂 |
(一)华农糖厂 |
(二)华原糖厂 |
二、机械制糖技术的全面移植:中国联合炼糖公司的建立 |
(一)中国联合炼糖公司概况 |
(二)中炼司的精糖生产与机械设备 |
三、“维持”与“突破”:由制糖技术发展看战时四川省制糖业的特殊性 |
(一)传统手工生产的“维持”——近代手工行业发展的内在机理 |
(二)制糖工业的“突破”——非常态战时经济下的四川省制糖业新发展 |
(三)与其他近代中国手工行业的结合思考 |
第五章 战时四川省制糖技术改良困境与蔗糖业的发展悖论 |
一、政策支持的缺乏 |
二、四川省蔗农经济的分散性与不稳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 |
2 “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概述 |
2.1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特征及功能 |
2.1.1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 |
2.1.2 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2.1.3 土地经营权的功能 |
2.2 土地经营权确立的意义 |
2.2.1 尊重农业现代发展规律 |
2.2.2 确保土地粮食安全功能 |
3 “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性质理论分析 |
3.1 物权说 |
3.1.1 基本观点 |
3.1.2 观点评析 |
3.2 债权说 |
3.2.1 基本观点 |
3.2.2 观点评析 |
3.3 物权化债权说 |
3.3.1 基本观点 |
3.3.2 观点评析 |
3.4 二元说 |
3.4.1 基本观点 |
3.4.2 观点评析 |
3.5 小结 |
4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理据与意义 |
4.1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塑造的可行性 |
4.1.1 符合他物权生成逻辑 |
4.1.2 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
4.1.3 与物权法定原则吻合 |
4.2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意义 |
4.2.1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
4.2.2 垫定抵押融资担保前提 |
4.2.3 保障经营权人入股权益 |
5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政策立法困境 |
5.1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现行政策困境 |
5.1.1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之分带来的困境 |
5.1.2 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之规定带来的困境 |
5.2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现行立法困境 |
5.2.1 “备案及经同意”规定之困境 |
5.2.2 “土地经营权流转”表述之困境 |
5.2.3 流转期限划分规定之困境 |
6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困境之解决路径 |
6.1 土地经营权困境解决思路 |
6.1.1 政策困境之合理解释 |
6.1.2 现行立法之修改意见 |
6.2 土地经营权入民法典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现代企业融资新法二种(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要素配置效率改进的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研究[D]. 徐杰.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规下兵团职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解读与重构[J]. 文小梅.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4)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5]《协同组合金融业务相关法律》翻译实践报告[D]. 张敏.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6]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D]. 李继刚. 山东大学, 2020(12)
- [7]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马润庠经济思想研究[D]. 霍新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抗日战争时期四川省制糖技术改良研究(1937-1945)[D]. 张然. 西南大学, 2020(02)
- [10]“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D]. 古丽尼尕尔·艾尔肯.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