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鹏[1](2018)在《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文中指出本文根据我国传统外贸代理业务管理与运行的特点,对代理进出口业务模式下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将外贸风险从宏微观的角度、业务本身特点的角度和业务操作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同时,从政策、合同、运输、贸易术语、法律等方面对常见的风险来源进行了分析,从企业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能、多方风险补偿机制的设计两个方面,对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作用做了剖析。通过对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和燃料油代理进口业务模式的介绍和在操作实践中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根据案例中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不同的行业环境、业务特点和操作特殊性,并结合我国外贸代理制可能的转型方向,从风控体系和风控流程两个层面对代理制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控进行了重点研究,总结了FTC公司在风险管理中好的做法与经验。根据FTC公司在业务操纵中对采取的风险点识别措施、防范与处置措施,总结出了外贸代理企业在业务实践中应该重点关注的风险漏洞,并据此从外贸政策层面、行业环境层面、业务操作层面和风险救济层面提出了外贸代理企业应该遵循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原则,为我国外贸代理制风险管理提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建议。
王夏梦[2](2017)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其最大的优点即在于它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不受基础合同的束缚,仅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大大降低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中的交易风险,对卖方来说,这是一种既有保障又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独立抽象性也成为各国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然而,固有的机制漏洞也给不法商人留下了欺诈的可能。这些年来,由于国际上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商业欺诈的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动摇了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并且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开展。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比较久远,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系统立法和权威判例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趋于成熟。与此相对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则相对落后。在学术界及司法界的不懈努力之下,我国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但随着案件情况日趋地纷繁复杂,该项司法解释对审判实际的指导亦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从信用证欺诈产生的背景及理论框架入手,通过比较研究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力求在实务操作中得到引证,促进经贸关系的发展。
任楠楠[3](2014)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对贸易商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国际运输业日益繁荣,承载大部分运量的国际海运业务也日趋得到细化,角色分工更加多样化。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出现,无船承运人应运而生,从国际货代,内陆运输经营人,场站经营人等发展而来。但由于其中也伴随着业务范围的交叉,法律定位的不明确,提单监管不严格,各方当事人对法律概念认识不到位等等现象。因此,导致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集装箱运输催生了无船承运人,目前国内外法律条文对它的界定较为统一,承认其兼具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身份;对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明确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合同履行的责任程度不同,无船承运人提单主要用于结汇,实际承运人提单用于提货;综合收入获取方式,合同条款,提单签发情况等对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进行识别,以避免无船承运人凭借货运代理身份推脱责任;同时介绍了无船承运人在什么条件下转变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存在利用未登记提单规避风险的现状,关于未登记提单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无船承运人给出口商带来便利同时带来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对进口商带来提单欺诈风险与拒绝放货风险,并对以上风险提出了应对策略。最后阐述了无船承运业监管现状并提出若干建议。
崔嘉岚[4](2014)在《论FOB条件下卖方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 ——从托运人角度》文中研究指明韩国实行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外向型,主要是政府主导的,以“贸易立国”,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近年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电气电子产品(半导体、家用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设备、手机)、汽车、船舶、石化产品、一般机械、钢材、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原油、农林水产品、电气电子产品、机器设备、钢铁、石化产品。近年来,韩国在外贸方面发展有很大突破,在一些行业领域一直居于前列,比如,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等。①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东南亚、台湾等。2011年,韩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10808.89亿美元,历史上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1.2%。其中,出口5565.14亿美元,同比增长19.3%,进口5243.75亿美元,同比增长23.3%。贸易收支为321.39亿美元顺差。随着韩国对外贸易程度的逐步提高,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风险也不断显露出来。在贸易往来中,FOB条件下交易越来越多,在韩国对外贸易中,占到70%以上。此种情况下,卖方应该多加防范带来的风险,同时,政府方面也应通过确立相关法律机制,尽可能的保障本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减少风险。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应依约定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这里的买方指定的船舶应是买方指定船公司。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物流等服务;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这其中尤以无单放货是最为典型。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其中的问题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真正的物权凭证。真正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在货代手中,如果货代于买方相互勾结会在买方还没有付款结束,就凭手中的提单将货物据为己有,这样一来,卖方就相当于货款两空。①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外贸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贸交易中我们常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来完成交易,通过近年来的发展,FOB贸易术语称为各国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但是没有完美的交易方式,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在对外贸易业务中,贸易术语的选用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FOB是贸易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但采用FOB术语会带来一定风险,各国普遍反映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所以,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对FOB下卖方面临的几种常见风险及如何规避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根据韩国《商海法》及《鹿特丹规则》进行了法律机制分析,对卖方企业在FOB贸易中如何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提出了建议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在众多贸易术语之中,挑选其中应用最多、前景最好的FOB条件机制,从卖方角度研究了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有研究、法律法规从承运人方面展开的论述相对较多,笔者突破了传统,从卖方角度出发,对托运人存在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提出了建议。本文根据韩国《海商法》的总体内容,在各方面做了比较,从而进一步了解韩国《商海法》和中国《商海法》在托运人制度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分析法律机制对托运人的规定和保护,对防范FOB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作出了分析和建议。本文的结构主要如下:第一章,概述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等一般性问题。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当前外贸行业普遍实行的交货术语。第二章,阐述了在FOB条件下,卖方作为托运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总结了FOB下交货风险、无法结汇风险以及充当无船承运入所带来的风险和比较常见的海运欺诈风险,并根据以上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卖方在FOB交易中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第三章,主要对韩国《商海法》和国际现存相关法律中的托运人制度分别做了介绍,并根据现行法律对FOB贸易中卖方风险提出了防范对策,最后简要评价了韩国《商海法》。第四章,主要是对《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相关研究,从托运人制度的变迁和规则两个角度,对卖方在FOB贸易中规避风险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展开了论证。第五章,结论部分对全文研究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FOB贸易术语的发展前景。通过对风险和规避措施的研究和探索,对FOB贸易中卖方权益进行最大化的保障,促进了FOB贸易术语的发展与完善。
潘申石[5](2012)在《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商收汇风险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目前,FOB贸易术语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应用十分普遍,与其他贸易术语比较而言,出口商在FOB术语成交项下承受的收汇风险更大。本文立足于FOB贸易术语本身的特点,从"无单放货"、"提单记载"和"信用证结算"三种情形下探讨了出口商(卖方)存在的收汇风险,并基于上述风险提出了一些出口收汇风险的防范措施,以期对目前的出口贸易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谢金荣[6](2012)在《FCA/CPT/CIP术语的应用问题研究 ——基于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分析》文中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选择是签订贸易合同时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性质,如常见的FOB合同、CIF合同等。作为传统三大术语,FOB/CFR/CIF术语一直受外贸企业青睐而被频繁使用于进出口贸易中。然而,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及其承运人责任混乱等原因,传统三大术语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已不能满足外贸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①国际商会在②Incoterms1990推出更名后的FCA/CPT/CIP术语用以取代传统三大术语的使用,然而自该组术语推出至今已二十余载,仅有少数贸易来往中使用该组术语,而传统三大术语在对外贸易中的使用不仅没有因此而减少,相反使用更加频繁。从某种意义上讲,FCA/CPT/CIP术语是在传统三大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经过两组术语的比较,不论是从术语自身还是该组术语对外部条件的适用,该组术语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此,在当今的对外贸易实践中推广FCA/CPT/CIP术语显得尤为必要。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外文献大多集中在FCA/CPT/CIP术语优越性的研究,并没有结合与该组术语相对应的传统三大术语的比较而系统、深入的研究其利弊所在,更没有对如何推广使用该组术语提出相关方法和对策。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与传统三大术语比较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推广使用该组术语的瓶颈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并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及相关法规的缺陷等主要原因导致推广使用FCA/CPT/CIP术语受阻,作为本文的核心观点”,分析推广使用该组术语的瓶颈所在,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相关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框架、研究方法和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首先介绍FOB/CFR/CIF术语的起源与发展,然后阐述该组术语的相关惯例解释;第三部分阐述两组术语使用现状及坚持使用FOB/CFR/CIF术语的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分析Incoterms引入FCA/CPT/CIP术语的意义及阐述其相关惯例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FOB/CFR/CIF术语的解释对两组术语进行比较,分析前组术语的优势所在;第五部分主要从运输单据性质、法律适用等方面分析推广使用FCA/CPT/CIP术语的瓶颈所在;第六部分针对第五部分的瓶颈分析,提出解决推广使用后组术语的相关建议。总之,通过本文研究,发现并分析推广使用FCA/CPT/CIP术语问题,最后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期望对国际贸易实务有所实践指导作用。
李威杰[7](2011)在《FOB术语下卖方船货衔接风险防范之法律解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世界所瞩目。2010年我国对外贸易额达2.8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巨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经济体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中FOB的货量连年增长,已占到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的70%以上,且仍保持着上升趋势。与此同时FOB术语下对于卖家潜在的风险也使得我国的卖家在国际贸易中损失惨重。于是笔者尽己所能搜集相关的资料与文献,以期总结出FOB术语下卖方所存在风险的共性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防手段。帮助我国卖家能在国际贸易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对FOB术语下的卖方风险。本文共分4个章节第一章:是对FOB贸易术语的概述,具体阐述了FOB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同时针对部分国家对贸易术语的规定与《Incoterms 2010》中规定的不同之处做了阐述。对FOB下卖方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旨在使读者对于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船货衔接问题的现状和表现形式,从时间衔接和装船费用承担两方面,以案例的形式对船货衔接问题的现状做了整理和分析。让FOB下的卖方能直接形象的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使我国的卖方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对此引起足够的注意。第三章:主要分析了FOB下卖方船货衔接中涉及的法律因素,笔者主要对船货衔接中风险的划分和当事人的识别做了论述。认识到这些法律问题能够帮助卖方处理船货衔接中的责任分配和识别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了解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第四章:主要对船货衔接的国内外立法现状做了整理和归纳。并提出了笔者个人对于船货衔接风险的防范措施。
陈莉莉[8](2010)在《论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下的利益保护》文中提出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FOB贸易占据80%的份额。然而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和指定船舶运输,相比CIF和CFR贸易,FOB卖方无疑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如何保护FOB贸易下卖方的利益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FOB贸易下买卖双方义务、FOB贸易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情况、以及卖方的法律地位。文章指出卖方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卖方取得自己记载为托运人的提单以及卖方取得他人记载为托运人的提单这两种情况。第二章则阐述了卖方在FOB贸易下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当提单记载卖方以外的他人为托运人时,卖方面临无法结汇、丧失货物控制权和丧失诉权的风险;当卖方持有记载自己为托运人的提单时,因无船承运人的介入,可能面临无船承运人欺诈的风险。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着重阐述了如何解决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从而保护我国FOB贸易下出口商的利益。第三章指出当提单未记载卖方为托运人时,卖方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托运人的规定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与承运人有关的人”,立法本意是将FOB贸易下的卖方纳入到托运人制度进行保护,但该制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托运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又未能将它归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法律关系,出现了法律规定和理论衔接的空白,未能起到保护FOB卖方的利益的作用。针对这一原因,本文指出了在目前法律制度下为保护FOB下卖方的利益,最好是将卖方载入提单托运人栏内,使其实际托运人地位得以彰显。此外,结合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笔者指出其中的“单证托运人”并不能很好的保护FOB贸易下卖方的利益。第四章主要分析无船承运人介入时出现的欺诈现象。文章首先阐述FOB贸易下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法律关系,指出无船承运人欺诈主要是因为卖方所持有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因此卖方不能有效控制货物的物权。在解决对策上,笔者提出了卖方在实践中要谨慎接收无船承运人提单。具体措施是对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调查、要求货代出具保函来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以及防范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黄仙姜[9](2009)在《FOB合同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FOB合同中,卖方无需投保及租船订舱,在出口贸易中往往受到卖方的青睐,但是FOB合同在给卖方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卖方带来风险.文章从三个大方面探讨卖方在选用FOB贸易术语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问题,逐一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对我国外贸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帮助.
吴联选[10](2009)在《FOB贸易术语下欺诈的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对FOB术语本质的分析作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术语下买方欺诈风险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国内企业避免欺诈的相关对策。
二、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案例选择的背景 |
1.2 案例研究的目的 |
1.3 外贸代理制的研究现状 |
1.4 案例分析的内容与方法 |
1.4.1 案例分析的内容 |
1.4.2 案例分析的方法 |
第2章 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概述及设计 |
2.1 代理进出口业务概念及特点 |
2.1.1 代理进出口业务概念 |
2.1.2 代理进出口业务特点 |
2.2 代理进出口风险管理的理论概述 |
2.2.1 风险管理的定义与分类 |
2.2.2 代理进出口常见风险的来源分析 |
2.2.3 代理进出口风险管理的职能与作用 |
2.3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设计 |
第3章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描述 |
3.1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案例介绍 |
3.1.1 FTC公司代理出口情况简介 |
3.1.2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案例描述 |
3.2 FTC公司燃料油代理进口案例介绍 |
3.2.1 FTC公司代理进口业务简介 |
3.2.2 FTC公司代理进口业务案例描述 |
第4章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4.1 船舶代理出口案例分析 |
4.1.1 船舶建造期间的船舶行业环境分析 |
4.1.2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业务特点分析 |
4.1.3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风险分析 |
4.2 燃料油代理进口案例分析 |
4.2.1 FTC公司燃料油代理进口特殊性分析 |
4.2.2 FTC公司燃料油代理进口风险分析 |
4.3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风险管理分析 |
4.3.1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风控体系分析 |
4.3.2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风控流程分析 |
4.4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结论 |
第5章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启示 |
5.1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启示 |
5.2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实践启示 |
5.2.1 外贸政策层面的风险管理启示 |
5.2.2 行业环境层面的风险管理启示 |
5.2.3 业务操纵层面的风险管理启示 |
5.2.4 风险救济层面的管理启示 |
5.2.5 其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式 |
1.4 文章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2章 信用证欺诈的概述及理论问题 |
2.1 信用证概述 |
2.1.1 信用证的概念 |
2.1.2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
2.2 信用证欺诈的相关理论 |
2.2.1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
2.2.2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
2.2.3 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证欺诈的不同 |
2.2.4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
2.2.5 信用证欺诈成因 |
第3章 信用证欺诈的国际规制 |
3.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3.2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第4章 世界主要典型国家规制信用证欺诈的比较研究 |
4.1 美国 |
4.1.1 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Sztejn案 |
4.1.2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
4.1.3 救济手段 |
4.1.4 欺诈例外原则之例外 |
4.2 英国 |
4.2.1 典型案例 |
4.2.2 英美两国在适用例外原则中的分析与比较 |
4.3 德国 |
4.3.1 援引民商法原则对欺诈进行规制 |
4.3.2 开证人拒付的义务 |
4.4 法国-禁止权利滥用下的欺诈抗辩 |
第5章 我国打击信用证欺诈的现状 |
5.1 中国规制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发展 |
5.1.1 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5.2 我国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适用 |
5.3 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 |
5.4 我国法律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不足 |
5.4.1 未对信用证欺诈做出明确界定 |
5.4.2 未明确欺诈的认定标准 |
5.4.3 对受益人欺诈的规制有瑕疵 |
5.4.4 对申请人欺诈的规制有待明确 |
5.4.5 对于合谋欺诈规范不完全 |
第6章 规制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建议 |
6.1 增加关于信用证的相关立法 |
6.2 明确实质性欺诈的具体内涵 |
6.3 明确对第三人欺诈的法律适用 |
6.4 调整相关条文,涵盖欺诈的主要类型 |
6.5 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提高证明标准 |
6.6 明确银行的拒付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对贸易商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
1.2 本课题研究意义 |
1.3 本课题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无船承运人的历史由来与界定 |
2.1 无船承运人的历史由来 |
2.2 各国法律法规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
2.2.1 国外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
2.2.2 国内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
2.2.3 中美两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比较 |
第3章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
3.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法律地位 |
3.1.1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身份 |
3.1.2 无船承运人具有托运人身份 |
3.2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
3.2.1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
3.2.2 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合同履行负责程度不同 |
3.2.3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区别 |
3.2.4 两种提单的流转过程 |
3.3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3.3.1 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充当的角色 |
3.3.2 区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影响因素分析 |
3.4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
3.4.1 无船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转变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3.4.2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区别 |
第4章 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特殊管理机制 |
4.1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流转程序 |
4.1.1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 |
4.1.2 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的流转过程 |
4.2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特殊管理机制 |
4.2.1 对无船承运人提单进行管理的原因 |
4.2.2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登记制度现状 |
4.2.3 未经登记提单的效力 |
第5章 无船承运人对贸易商的影响 |
5.1 无船承运人对出口商的影响 |
5.1.1 对出口商的有利影响 |
5.1.2 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对出口商的不利影响 |
5.2 无船承运人对进口方的影响 |
5.2.1 预借或倒签提单 |
5.2.2 无船承运人拒绝放货 |
第6章 无船承运业务监管现状及建议 |
6.1 监管现状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公告 |
6.1.1 调整完善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
6.1.2 试行保证金保函制度 |
6.2 促进无船承运业顺利发展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FOB条件下卖方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 ——从托运人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文献综述 |
2 FOB条件下卖方风险及其防范 |
2.1 FOB条件下卖方风险分析 |
2.1.1 交货风险 |
2.1.2 无法结汇风险 |
2.1.3 充当无船承运人所带来的风险 |
2.1.4 海运欺诈风险 |
2.2 FOB条件下卖方风险防范 |
2.2.1 交货风险的防范 |
2.2.2 无法结汇风险的防范 |
2.2.3 充当无船承运人所致风险的防范 |
2.2.4 海运欺诈风险的防范 |
3 韩国《商海法》与国际法下托运人制度 |
3.1 国际法下托运人制度考察 |
3.3 现行法下FOB条件卖方风险及其防范 |
3.4 韩国商海法综合评价 |
4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相关研究 |
4.1 托运人制度的变迁 |
4.2 《鹿特丹规则》托运人制度对卖方在FOB贸易中规避风险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商收汇风险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FOB术语项下卖方的收汇风险类型 |
(一) 无单放货下的收汇风险 |
(二) 提单记载事项所带来的收汇风险 |
1、记名提单下的收汇风险 |
2、第三方提单下的收汇风险 |
(三)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收汇风险 |
二、FOB术语项下卖方的收汇风险防范措施 |
(一) 重视资信调查, 严防无良客户 |
(二) 争取采用CIF或CFR术语, 尽量避免FOB术语 |
(三) 尽量要求船公司负责运输事宜, 避免“无单放货” |
(四) 慎重签发提单, 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
(五) 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减少无法收汇带来的损失 |
(六) 仔细审核合同或信用证, 避免收汇陷阱 |
(6)FCA/CPT/CIP术语的应用问题研究 ——基于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2 FOB/CFR/CIF术语的起源与发展及其相关惯例解释 |
2.1 FOB/CFR/CIF术语的起源与发展 |
2.2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
2.3 《华沙-牛津规则》对CIF术语的解释 |
2.4 INCOTERMS对FOB/CFR/CIF术语的解释 |
3 新形势下坚持使用FOB/CFR/CIF术语面临的问题 |
3.1 FOB/CFR/CIF术语的使用现状 |
3.2 坚持选用FOB/CFR/CIF术语面临的问题 |
3.2.1 集装箱运输对FOB/CFR/CIF术语下传统海洋运输的挑战 |
3.2.2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存在的问题 |
3.2.3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关于交货地点的冲突 |
3.2.4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承运人责任问题 |
4 Incoterms引入FCA/CPT/CIP术语的意义及其解释 |
4.1 INCOTERMS引入FCA/CPT/CIP术语的意义 |
4.1.1 为了适应国际运输方式的发展 |
4.1.2 取代FOB/CFR/CIF术语的使用 |
4.2 INCOTERMS对FCA/CPT/CIP术语的解释 |
4.2.1 FCA/CPT/CIP术语的定义 |
4.2.2 FCA/CPT/CIP术语下买卖双方义务的相同之处 |
4.2.3 FCA//CPT/CIP术语下买卖双方义务的不同之处 |
4.3 基于INCOTERMS解释FOB/CFR/CIF与FCA/CPT/CIP术语的比较 |
4.3.1 运输方式和运输单据 |
4.3.2 装卸费用的划分 |
4.3.3 风险转移的规定 |
4.3.4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
4.3.5 支付方式 |
4.4 FCA/CPT/CIP术语的优势 |
5 推广使用FCA/CPT/CIP术语的瓶颈分析 |
5.1 运输单据的性质分析 |
5.1.1 FOB/CFR/CIF术语下运输单据的性质 |
5.1.2 FCA/CPT/CIP术语下运输单据的性质 |
5.1.3 两组术语下运输单据的适用性分析 |
5.1.4 实践中常见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纠纷 |
5.2 FCA/CPT/CIP术语下运输单据与支付方式的匹配问题 |
5.3 两组术语下运输单据的法律适用问题 |
5.4 外贸企业对INCOTERMS缺乏理解及其使用习惯所致 |
5.5 未能推广使用FCA/CPT/CIP术语的历史客观条件制约 |
6 解决推广FCA/CPT/CIP术语应用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
6.1 明确国际多式联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 |
6.2 加强国际多式联运单的法律适用 |
6.3 推行电子国际多式联运单 |
6.4 加强INCOTERMS的推广教育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FOB术语下卖方船货衔接风险防范之法律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FOB贸易术语与常见风险 |
第一节 《INCOTERMS 2010》中FOB术语的含义及内容 |
一、FOB术语的含义 |
二、FOB术语的内容 |
第二节 FOB术语下卖方涉及几种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
一、国际货运代理充当无船承运人所带来的风险与防范 |
二、FOB下记名提单欺诈的风险与防范 |
三、FOB下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
第二章 FOB术语下卖方船货衔接问题的现状 |
第一节 船货衔接中的时间配合问题 |
一、有货无船 |
二、有船无货 |
第二节 船货衔接中的装船费用问题 |
第三章 船货衔接中涉及的法律因素 |
第一节 船货衔接风险的划分 |
第二节 船货衔接中当事人的识别 |
一、托运人 |
二、收货人 |
三、承运人的识别 |
第四章 船货衔接的相关立法现状与风险防范 |
第一节 国际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立法现状 |
第三节 FOB下卖方对于船货衔接的风险防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下的利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FOB 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 |
第一节 FOB 贸易术语概述 |
一、FOB 术语下买卖双方义务划分 |
二、FOB 术语在实践中的运用 |
第二节 FOB 卖方货物运输中的地位 |
一、卖方向买方代理交货,买方取得提单 |
二、卖方向承运人交货,卖方取得提单 |
第二章 FOB 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
第一节 FOB 卖方未被记载为托运人的风险 |
一、典型案例-温阳公司案 |
二、卖方所面临的风险 |
第二节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风险 |
第三章 保障 FOB 卖方托运人地位 |
第一节 关于FOB 卖方成为托运人的法律规定 |
一、《汉堡规则》的规定 |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
第二节 FOB 卖方托运人识别 |
一、FOB 卖方托运人识别的理论之争 |
二、笔者对上述观点的看法 |
第三节 FOB 卖方托运人身份识别混乱的法理分析 |
第四节 将FOB 卖方记载为提单托运人 |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
二、承运人可以将卖方记为提单托运人 |
三、卖方记为提单托运人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
四、卖方记为提单托运人并非实际托运人成立的条件 |
第五节 《鹿特丹规则》下的单证托运人 |
一、单证托运人 |
二、FOB 卖方和单证托运人 |
第四章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律分析 |
一、无船承运人制度 |
二、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的法律关系 |
三、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丧失货物控制权 |
第二节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FOB合同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货物运输途中隐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
1.1 货物从仓库运至装运港的风险 |
1.2 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风险 |
1.3 货物运输途中风险的防范措施 |
2 买方租船订舱引起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
2.1 买方指定货代公司引起的无单放货的风险 |
2.2 船货衔接不上的风险 |
2.3 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的风险 |
2.4 买方租船订舱引起的风险防范措施 |
3 收汇环节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
3.1 结汇单据———由于海运提单托运人规定不当引起的风险 |
3.2 使用不同收汇方式产生的风险 |
3.3 收汇风险的防范措施 |
4 建议:出口争取采用CIF、CFR贸易术语成交 |
4.1 卖方租船订舱控制货物运输途中风险, 避免买方租船订舱的风险 |
4.2 采用CIF减少卖方收汇风险 |
(10)FOB贸易术语下欺诈的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FOB贸易术语的实质 |
1. FOB中的卖方 |
2. FOB中的买方 |
二、FOB合同下欺诈的风险分析 |
1. 境外货代安排一切的陷阱 |
2. 境外货代委托国内货代承运的陷阱 |
3. 凭境外船公司提单结款的陷阱 |
4. 单证不符的陷阱 |
三、思考与对策——FOB合同欺诈风险的防范对策 |
1. 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 |
2. 减少FOB合同出口, 掌握主动权 |
3. 严格按程序操作慎防外商指定船公司和境外货代 |
4. 拒绝接受“记名提单” |
5.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 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
四、结语 |
四、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D]. 王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
- [2]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夏梦.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1)
- [3]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对贸易商的影响[D]. 任楠楠. 天津财经大学, 2014(08)
- [4]论FOB条件下卖方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 ——从托运人角度[D]. 崔嘉岚. 东北财经大学, 2014(06)
- [5]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商收汇风险分析[J]. 潘申石.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3)
- [6]FCA/CPT/CIP术语的应用问题研究 ——基于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分析[D]. 谢金荣. 江西财经大学, 2012(10)
- [7]FOB术语下卖方船货衔接风险防范之法律解析[D]. 李威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7)
- [8]论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下的利益保护[D]. 陈莉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9]FOB合同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J]. 黄仙姜.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09)
- [10]FOB贸易术语下欺诈的风险及防范[J]. 吴联选.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