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硕[1](2021)在《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广告不断革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然而,互联网广告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互联网广告审查机制不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等,严重扰乱了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经济秩序。为保障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针对我国互联网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当下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广告规制的成功经验,最终探索出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专门立法,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完善互联网广告法律规范,建立系统全面的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体系,对于规范互联网广告主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整个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亦驰[2](2021)在《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直播带货”成了商家销售新秘诀,“直播带货”创造了许多销售奇迹,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并参与进网络直播带货的热潮这种新零售模式甚至催生了“直播销售员”这一新职业。这种营销新形式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为许多产品打开了销路,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网络直播带货”中出现了大量的虚假宣传问题,不仅引发了消费者的吐槽,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网络直播带货的乱象,暴露出了直播缺乏监管、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消费者权利受损、主播与商家责任难辨等一系列问题,此类乱象,应当在厘清“直播带货”的模式后,根据不同直播类型,确定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分类探讨主播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包括直播中对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虚假宣传,对主播、商家、互联网直播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一一辨析。
易继明,韩倩旎[3](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陈冰茹[4](2021)在《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代言广告是一种充分利用消费者的同理心或者信赖感实现营销目的的商业营销手段。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信息分享趋于普遍、网络营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代言广告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由于缺乏有效法律规制而导致了“社会公众人物利用粉丝信任,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掺入隐性商业言论”“电商购物、网络直播中的用户虚假评论严重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失序乱象。网络社会的数字化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资源网深刻地改变了代言广告的形态特征,导致广告管理与风险防控出现新的挑战,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面临着无力应对新兴风险问题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深入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出来的新特征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等。基于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网络环境中的代言广告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特殊需求体现在:“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现状及实践现状,包括中央层面的立法现状、地方层面立法现状以及行政执法、司法现状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现状。在立法规范层面,立法规范主要体现为“延伸式”与“改良式”两种调整路径。在行政执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嫌从事特殊领域广告、涉嫌从事欺诈广告、涉嫌虚构代言的代言广告类型等三类;在司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两类;在网络平台自治规范方面,内容大致包括虚假代言广告的预防措施、虚假代言广告的行为认定要件及虚假代言广告的责任与处罚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规制需求”“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等现实问题。接下来,本文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并总结出如下有益的经验借鉴:实现原有线下代言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完善对代言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最后,本文归纳得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具体包括:其一,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如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其二,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如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其三,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如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法完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其四,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如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其五,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如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王笛[5](2020)在《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基于《广告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告这一事物的诞生在中国由来已久,早期的招牌广告、墙绘广告等等随处可见。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诞生以后,成为了广告不可或缺的重要传播载体,这些媒体也使得广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违法广告。为了促进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这部法律对广告市场的规制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1997年,我国第一个互联网广告诞生,在此之后互联网广告蓬勃发展。由于1994年《广告法》缺少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内容,所以立法者于2004年开始了对《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历经近十年的时间,2015年《广告法》修订完成,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内容,2016年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广告法》继续沿用了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并将此规制模式延伸到互联网广告领域。《办法》则为了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更加适用于互联网广告领域,对新《广告法》进行了改良式运用。本论文经过研究发现以政府为主导的规制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广告的发展规律,在落实到实践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作为规制模式法律基础的新《广告法》和《办法》也存在各种矛盾和冲突。为了更好的解决互联网规制模式存在的问题,实现对互联网广告市场的有效规制,本文提出构建适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规制模式,主张“以网管网”“网人治网”。首先是成立以政府为核心,网络信息平台、行业自律组织、其他网络参与者等共同参与的广告治理网络,构建合作治理模式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规制和监管,其次在法规制度方面,因为现有的立法修订制度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广告市场,因此建议互联网广告的相关立法活动应该动态化、即时化,而互联网广告相关的具体法律内容则考虑打破原有的“主体-行为-责任”的规制思路,根据互联网广告所采取的不同技术类型,为互联网广告量身定做各类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互联网广告的分类管理。论文的第一章是“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概述”,第一节是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具体内容分析,分别从规制主体、规制思路和规制流程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分析了互联网规制模式的形成过程,首先是1994年《广告法》创设了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其次是新《广告法》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制模式,并将其延伸到互联网广告领域,最后是《办法》对新《广告法》做了改良式运用,让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更加适用互联网广告领域;第三节则是分析了互联网规制模式在实践中的实施现状。第二章是“互联网规制模式问题分析”,这一章对目前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第一节分析了规制模式落实到实践中时遇到了哪些问题,包括政府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如执法活动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以及执法能力受专业限制等,规制思路存在的问题,如广告主体竞合与广告主增多等存在的问题,最后还分析了规制流程存在的问题,如事后监管注重内容规制忽视市场行为规范等;第二节则分析了作为规制模式法律基础的新《广告法》和《办法》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构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广告规制模式”,本论文认为当前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之所以在互联网广告领域遇到如此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这一规制模式不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规律,所以本论文提出要实现对互联网广告的有效规制就必须构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广告规制模式。要构建这样的规制模式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要构建包含政府、网络平台、行业组织、消费者以及竞争者在内的广告治理网络,实现以网治网,网人管网;二是要构建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瞬息万变特点的法律制度,实施动态立法、分类管理。
庄晓玲[6](2020)在《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广告的发展已远超传统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因其互动性强、推送精准度高、可链接性以及跨地域性等显着特征,已成为经营者们最受追捧的营销方式。同时,网络广告特殊性引起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网络隐性广告、个人信息泄露、纠纷管辖权、主体身份重叠等法律问题。有效的法律规制将成为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条件。而目前传统的广告法律规制体系面对网络广告缺乏应有的适应性。如何加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有效治理网络广告引起的法律问题,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论文除绪论及结语外,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基本理论,对网络广告进行了界定,介绍了网络广告的主要形式,分析了网络广告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性引起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概念,分析了网络广告规制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梳理了网络广告特殊性引起的独特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网络广告立法现状,总结网络广告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国外网络广告的立法以及经验启示,介绍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实践和研究情况,总结外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对我国的经验启示。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建议,明确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完善网络广告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建立事前审查制度。
覃爽[7](2020)在《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定向广告是一种对广告受众投放个性化广告的新模式,然而其优良业绩的取得却是通过侵害用户权益来实现的,2015年发生的“朱烨案”正式让网络定向广告走进大众视野,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对此新生技术必须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引导,以维护用户权益。通过对侵害现象的研究分析,本文提出当下存在的三个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首先,网络定向广告可识别度低,阻碍大众进行辨别;其次,网络定向广告不同运行环节涉及不同参与主体与法律关系,是分析用户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有必要进行梳理;最后,广告投放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一定的地位差距。另外,我国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的也必须得到解决: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未能跟上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产生严重滞后;其次,我国广告业自律现状过度偏袒广告商,不利于用户权益保护;最后,我国广告审查制度滞后于广告发展的速度,产生监管缺位现象。通过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讨论,本文形成了独特的用户权益保护理论和视角,归纳总结出科学的法律规制完善措施。根据前文研究,在文章的最后分别对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提出建议,以求引导网络定向广告发挥正面作用,改善用户的网络服务体验,促进商业活动有序高效进行。
朱昕怡[8](2019)在《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在广告市场的比重逐年增加,演变为诸多广告主最青睐的营销方式。据统计,2018年中国网络广告总收入达到3694亿元人民币,较上一年增长了24.2%。1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各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宠儿,网络广告产业也逐渐成为广告业新的经济支柱。网络广告市场日渐成熟,但我国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尚未完善。时不时弹出的广告窗口、邮箱里满满的广告邮件、搜索引擎提供的推广信息这些负面效应都严重影响了网络用户的日常体验。网络广告既关乎经济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实现,也影响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其负面效应,政府是否可以就此对网络广告进行严格管控?作为宪法学人,不得不慎思的问题是,宪法学视野下网络广告究系何物?政府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应当遵守怎样的原则?当前,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健全,如何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有必要认真思考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因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网络广告的定义、构成要素、特点以及主要表现形式加以阐述,明确定义网络广告。学界对网络广告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仅凭借一个定义难以界定网络广告,因此归纳总结了网络广告的三个构成要素。第一,网络广告的发布需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网络广告的发布须通过互联网媒介。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商品信息不属于网络广告。希望借此对网络广告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此外,在传统广告与网络广告充分对比的基础上,对网络广告的特殊性进行了归纳总结。传播范围广泛、可识别性降低、强占用户注意力、依赖精准投放技术以及运营模式新颖多元都是网络广告特殊性的体现。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结合目前网络广告的发展现状来看,虚假广告、隐性广告等充斥在日常生活中,许多网络用户不堪其扰。在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层面,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分散且层级较低,对网络广告的特殊性也不够重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低意味着难以区分网络中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精准投放技术依靠的是对用户偏好的计算,有侵犯用户隐私的嫌疑;网络广告模式多样,网络广告市场中出现了新的广告活动主体以及新的运营模式,对此类主体及模式如何规制,也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此外,网络广告的立法规范和适用执行也存在不协调的情况,这也使得司法、执法部门在应对网络广告出现的问题时束手无策。第三部分承接第一、第二部分,对网络广告法律规制涉及的各类权益进行价值分析。公民是独立个体的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公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其权利范围必然会重叠碰撞,个体利益的冲突也随之而来。国家便扮演了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角色。但是国家不能无缘无故介入公民主体之间,只有在出于保护其他主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时国家才能主动介入。因此,即使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体的利益的目的,国家也不能擅自采取与实现目标不匹配的措施,即国家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网络广告不仅是经济活动自由的体现,也是商业性言论的具体表现形式,理应受到宪法保护,但是违法违规网络广告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伤害也不容小觑,因此有必要妥善选择网络广告的规制模式,依据比例原则在权利冲突之间寻求价值平衡。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在立法分散、忽略网络广告特殊性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网络广告作为经济自由和言论自由在经济领域的一种表现方式,其自由应当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规制网络广告时应当对规制的限度进行考虑,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框架下运行。第四部分主要从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着手。在立法层面,结合第三部分明确网络广告应有的立法价值导向,重视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需求,重视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完整协调。在监管层面,建议采取政府部门主导监管,网络广告行业组织协会自律的模式。
余平[9](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李肖晓[10](2019)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使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检索需求信息的消费者与日俱增,在这样的网络数据信息空前爆炸的时代背景下,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全新的广告模式应运而生。2001年9月,搜索引擎行业的巨头——百度公司正式推出了自己的独立搜索引擎网站“百度一下”,并在此率先引入了竞价排名商业模式。这是竞价排名首次在我国市场出现。竞价排名系搜索引擎商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收费服务,网络消费者在搜索引擎平台通过输入关键词检索自己所需信息,但由于竞价排名是出于人工干预而显示的结果,相关链接信息的设置又与价格高低有关,而搜索引擎商在审查商家提交的信息资料时又忽略其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侵犯相关主体利益的事件频发,进而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百度竞价排名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地热门话题,但随着“魏则西事件”、“德邦物流事件”的发生,致使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引发大众的关注。虽然在深入调查“魏则西事件”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随之颁布了《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借此首次明确规定了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但通过收集案例数据发现,尽管存在《暂行办法》,司法实践中仍就竞价排名的属性问题存在分歧。因此,完善法律对竞价排名的定位是极其必要的。由于法律总是存在滞后性,无法针对所有可能面对的问题预先有所规制、防范,所以,当新生法律问题出现时便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在竞价排名相关问题上,因为实践先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理论上和司法裁判上,相较我国,早已有了相对完备及先进的经验。本文将首先通过对现有的司法和行政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和分析研究,借助理论基础对竞价排名进行明确定位,再综合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出现的相关问题,参考域外实践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主要从案例入手找到竞价排名的法律缺陷,联系理论知识得出竞价排名属于商业广告,借鉴国外实践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探讨。该部分主要以案例来分析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将案例分为司法案例与行政案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司法案例与行政案例进行统计、归纳,并根据统计数据得出竞价排名的相关争议。然后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实践中对其属性的观念分歧,结合《广告法》对广告特征的描述论证竞价排名虽然与传统广告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上是宣传行为,得出本文核心观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是商业广告。第二部分为竞价排名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缺陷,使得竞价排名在运行过程时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该部分主要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个角度,分析我国现已发现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存在的典型问题,如发布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第三部分为域外实践分析。列举美国、欧盟等国外关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实践案例和现实做法,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予以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为对于完善我国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思考。针对竞价排名的性质和搜索引擎商的地位属性提出修改现行法律以及进行专门立法的建议,确定搜索引擎商的义务与责任,完善行政监管体制、健全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体系等措施,并提出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的建议。
二、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互联网广告案例 |
1.甘肃查处陈某利用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案 |
2.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二)互联网广告治理的法律问题 |
(三)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广告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 |
(二)互联网广告审查机制不健全 |
(三)互联网广告处罚标准不合理 |
三、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问题的成因 |
(一)我国互联网广告立法滞后 |
(二)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
(三)我国互联网广告缺乏有效监管 |
四、国外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及启示 |
(一)美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内容 |
(二)欧盟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内容 |
(三)国外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1.针对互联网广告问题立法 |
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 |
3.成立专业的监管机构 |
五、完善我国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完善互联网广告市场准入制度 |
(二)健全互联网广告审查制度 |
(三)加强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责任 |
(四)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 |
(五)建立互联网广告社会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2)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直播带货典型问题 |
(一)案例介绍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3.案例三 |
(二)直播带货典型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 |
1.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商品信息 |
2.直播带货下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
3.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交易及流量 |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有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网络直播带货的模式分析 |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三)直播带货主播的主要义务分析 |
(四)直播中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要约 |
(五)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问题分析 |
1.网络直播虚假宣传的表现与内容 |
2.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
3.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性质分析 |
三、网络直播带货法律责任分析 |
(一)网络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责任 |
1.“有店铺”模式主播的责任 |
2.“无店铺”模式主播的责任 |
(二)网络直播带货实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
1.实际销售者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
2.实际销售者不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
(三)网络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1.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与基本法理 |
2.1 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 |
2.1.1 代言广告的概念界定 |
2.1.2 代言广告的特征 |
2.2 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的新特征 |
2.2.1 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 |
2.2.2 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 |
2.2.3 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 |
2.2.4 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 |
2.2.5 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 |
2.3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种类 |
2.4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在法律规制需求方面的特殊性 |
2.4.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 |
2.4.2 “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 |
2.4.3 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 |
2.4.4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 |
第3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 |
3.1.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梳理 |
3.1.2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分析 |
3.2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实践现状 |
3.2.1 基于行政执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3 基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缺失与不足 |
3.3.1 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 |
3.3.2 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 |
3.3.3 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法信赖的规制需求 |
3.3.4 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 |
3.3.5 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 |
第4章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及其经验借鉴 |
4.1 美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2 欧盟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3 中国台湾地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4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4.4.1 线下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 |
4.4.2 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 |
4.4.3 完善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 |
4.4.4 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 |
第5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 |
5.1 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 |
5.1.1 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 |
5.1.2 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 |
5.1.3 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 |
5.2 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
5.2.1 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 |
5.2.2 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 |
5.2.3 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 |
5.3 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5.3.1 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5.3.2 修法完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5.3.3 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 |
5.4 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 |
5.4.1 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 |
5.4.2 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 |
5.5 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 |
5.5.1 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 |
5.5.2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基于《广告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具体内容 |
一、规制主体:以政府部门为主导 |
二、规制思路:主体—行为—责任 |
三、规制流程: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监管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形成 |
一、1994年《广告法》创设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 |
二、新《广告法》将规制模式延伸到互联网广告领域 |
三、2016年《办法》对新《广告法》的改良式运用 |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规制现状考察 |
一、规制活动的特点分析 |
二、规制模式的效果分析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规制模式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 |
二、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受专业限制 |
三、缺少对网络信息平台的责任规约 |
四、海量广告主体冲击事前审查 |
五、主体身份竞合导致事中控制失效 |
六、事后监管注重内容规制忽视行为规范 |
第二节 规制模式的法律基础存在的问题 |
一、新《广告法》部分法律条文存在争议 |
二、新《广告法》与《办法》存在矛盾和冲突 |
第三章 构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广告规制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互联网广告的商业逻辑比之传统媒体更为凸显 |
二、政府单一监管难以应对复杂的互联网时空 |
三、网络信息平台对广告技术的操控隐蔽而娴熟 |
第二节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广告治理网络 |
一、改变政府单一监管的传统思维 |
二、加强政府与网络信息平台的合作 |
三、网络信息平台内部建立广告规制制度 |
四、切实履行广告行业组织的自治职责 |
五、发挥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社会监督作用 |
第三节 制定符合互联网广告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 |
一、建立互联网广告领域动态立法制度 |
二、区分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类型重建行为规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论文创新点及其不足 |
1.5.1 论文创新点 |
1.5.2 论文不足 |
2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基础理论 |
2.1 网络广告概述 |
2.1.1 网络广告的概念 |
2.1.2 网络广告的法律主体 |
2.2 网络广告的主要形式 |
2.2.1 按照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分类 |
2.2.2 根据网络广告的活动程度进行分类 |
2.3 网络广告的特殊性 |
3 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 |
3.1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概念 |
3.2 违法网络广告行为 |
3.2.1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
3.2.2 网络虚假广告 |
3.2.3 网络色情广告 |
3.3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3.3.1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3.3.2 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秩序 |
3.3.3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及公共利益 |
3.4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3.4.1 市场规制理论 |
3.4.2 网络经济理论 |
3.5 网络广告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律问题 |
3.5.1 网络广告界定不清晰问题 |
3.5.2 网络广告主体身份重叠法律问题 |
3.5.3 网络隐性广告法律问题 |
3.5.4 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 |
3.5.5 网络广告侵犯个人信息问题 |
3.5.6 网络广告多头监管问题 |
4 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4.1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4.1.1 法律层面 |
4.1.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4.1.3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
4.2 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缺少专项立法 |
4.2.2 网络广告内容不当监管问题 |
4.2.3 网络广告缺乏合理的监督体系问题 |
4.2.4 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界限模糊问题 |
4.2.5 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缺失问题 |
4.2.6 社会监督和救济困难问题 |
5 国外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立法以及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5.1 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
5.1.1 网络广告的立法现状 |
5.1.2 垃圾邮件法律规制 |
5.1.3 更正性广告制度 |
5.2 欧盟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
5.2.1 网络广告的立法现状 |
5.2.2 垃圾邮件法律规制 |
5.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
5.3 国外网络广告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5.3.1 完善垃圾邮件法律规制 |
5.3.2 建立完善的更正性广告制度 |
5.3.3 完善隐私权法律规制 |
6 完善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明确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
6.1.2 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
6.1.3 重点领域和特殊领域前置审查原则 |
6.2 完善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依据的专项立法 |
6.3 完善网络广告监督体系 |
6.3.1 明确网络广告监管主体 |
6.3.2 明确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管辖权 |
6.3.3 加强网络广告的综合协同监管 |
6.3.4 完善网络广告的行业自律组织 |
6.3.5 建立第三方网络广告自律审查机构 |
6.3.6 加强网络广告的社会监督 |
6.4 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和明确网络广告有关主体义务与责任 |
6.4.1 完善网络广告市场准入条件 |
6.4.2 厘清广告主的义务范畴 |
6.4.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
6.5 完善网络广告内容规制 |
6.5.1 建立全面检测机制 |
6.5.2 完善网络广告中个人信息保护 |
6.5.3 建立健全网络广告审查制度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2 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概述 |
2.1 案例介绍与网络定向广告概述 |
2.1.1 案例介绍 |
2.1.2 网络定向广告概述 |
2.2 网络定向广告在不同运行环节中存在的用户权益侵害现象 |
2.2.1 数据收集环节存在的侵害 |
2.2.2 广告位购买环节存在的侵害 |
2.2.3 广告发布环节存在的侵害 |
2.3 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 |
2.3.1 理论问题的提出 |
2.3.2 现实问题的提出 |
3 关于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的理论问题探讨 |
3.1 网络定向广告识别度低的原因分析 |
3.1.1 网络定向广告出现时间短,用户相关广告知识不足 |
3.1.2 网络定向广告外部特征不明显 |
3.1.3 网络定向广告缺乏法律定义 |
3.2 对网络定向广告运行环节进行梳理 |
3.2.1 不同运行环节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梳理 |
3.2.2 不同运行环节的规制方式分析 |
3.3 广告发布平台与用户间存在地位差距的原因分析 |
3.3.1 广告发布平台具有信息优势 |
3.3.2 广告发布平台具有权限优势 |
3.3.3 广告联盟的出现进一步加剧地位不平等现象 |
4 我国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与问题探讨 |
4.1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制现状及不足 |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与不足 |
4.1.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与不足 |
4.1.3 其他法律的相关内容与不足 |
4.2 我国相关行业自律现状与不足 |
4.2.1 行业自律现状 |
4.2.2 行业自律的不足 |
4.3 网络定向广告审查执法困境 |
4.3.1 网络定向广告认定及困境 |
4.3.2 管辖权规定及监管缺位现象 |
5 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建议 |
5.1 对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理论问题提出的建议 |
5.1.1 增加网络定向广告的识别手段 |
5.1.2 具备环节区分意识 |
5.1.3 平衡广告发布平台与用户的地位差距 |
5.2 对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现实问题提出的解决建议 |
5.2.1 网络定向广告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5.2.2 行业自律的发展优化建议 |
5.2.3 网络定向广告相关审查执法困境的破解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广告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广告定义与构成要素 |
一、网络广告的界定 |
二、网络广告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网络广告的特殊性 |
一、传播范围广泛 |
二、可识别性降低 |
三、强占用户注意力 |
四、依赖精准投放技术 |
五、运营模式新颖多元 |
第三节 网络广告主要表现形式 |
一、链接式广告 |
二、电子邮件式广告 |
三、付费搜索广告 |
第二章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现状 |
第一节 网络广告的现状 |
一、虚假广告呈泛滥之势 |
二、隐性广告手段更隐秘 |
第二节 通过立法规范网络广告行为 |
一、规范广告行为的法律体系 |
二、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体系 |
三、规范网络广告行为的专门立法 |
第三节 网络广告规范的实施 |
一、网络广告规范的执行 |
二、网络广告规范的适用 |
第四节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问题 |
一、非网络广告商业信息区分困难 |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角色定位模糊 |
三、专门规制网络广告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 |
四、网络广告行政监管体系缺乏合力 |
第三章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宪法视野下的网络广告 |
一、网络广告是经济活动自由的体现 |
二、网络广告是言论自由的体现 |
第二节 网络广告自由的内在限制 |
一、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
二、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
第三节 网络广告规制模式的妥善选择 |
一、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现实需要 |
二、国家有规制网络广告的义务 |
三、网络广告自由与其他利益的平衡 |
第四章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立法价值导向 |
一、保障网络广告活动主体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二、尊重网络广告的活动自由 |
第二节 完善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体系 |
一、厘清网络广告的界限 |
二、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
三、健全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三节 加强网络广告监管机制建设 |
一、建立专门网络监管部门 |
二、健全网络广告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10)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魏则西事件与“李鬼德邦”事件 |
0.1.2 重庆金夫人诉南京米兰、百度案 |
0.1.3 广州华进联合诉北京北标、百度案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对文献的评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逻辑思维导图 |
0.5 创新之处 |
1.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定性 |
1.1 竞价排名的定义 |
1.1.1 竞价排名概述 |
1.1.2 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的区别 |
1.2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实证分析 |
1.2.1 司法案例分析 |
1.2.2 行政案例分析 |
1.2.3 初步理论分析与判断 |
1.3 实践中对竞价排名性质认定的分歧 |
1.3.1 技术属性 |
1.3.2 广告属性 |
1.3.3 回避其法律定性 |
1.4 竞价排名广告性质的认定 |
1.4.1 广告的法律界定 |
1.4.2 竞价排名属于商业广告 |
2.竞价排名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2.1 虚假广告 |
2.2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1 欺诈性点击 |
2.2.2 混淆行为 |
2.3 搜索引擎商的滥用市场优势行为 |
2.4 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
3.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域外实践 |
3.1 美国 |
3.2 澳大利亚 |
3.3 欧盟 |
3.4 韩国 |
3.5 小结 |
4.完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 |
4.1 明确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 |
4.1.1 明确竞价排名的商业广告性质 |
4.1.2 明确搜索引擎商的法律地位 |
4.2 规范搜索引擎商的义务和责任认定 |
4.2.1 明确搜索引擎商的审查义务 |
4.2.2 完善搜索引擎商的责任的认定规则 |
4.3 促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
4.3.1 完善监管机制 |
4.3.2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
4.4 增强行业自律,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
4.5 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
4.5.1 建立内部救济机制 |
4.5.2 完善消费者诉讼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研究[D]. 陈硕.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D]. 张亦驰.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冰茹.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我国互联网广告规制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基于《广告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分析[D]. 王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庄晓玲.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7]网络定向广告中用户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覃爽. 广西大学, 2020(07)
- [8]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 朱昕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10]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肖晓.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