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期限

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期限

一、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论文文献综述)

王春业[1](2022)在《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罗培新[2](2021)在《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之完善》文中认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本质上是制度规则的评估。世行构造了一套可量化、可比较、可竞争、可改革的指标体系,从程序、时间和费用三个维度,对全球一百九十个经济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展开评估。北京和上海作为评估指标城市,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在"开办企业"指标方面,本着世行评估的"极简主义"方法论,从原来历经七道程序、二十二天时间及花费数百元,到如今只需两道程序、两天时间及全程零费用,我国此一指标的全球排名,亦大幅上升。但我国商事主体登记性质不明、规则分散、不同主体的登记标准和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边界不清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亟须借鉴世行评估方法论,参酌营商环境优良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在法律上做出回应。法律应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明确为行政确认,市场监管部门仅承担形式审查职责,对于有证据表明虚假商事登记所涉及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来查明事实,进而做出是否撤销该登记事项的决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只有各安其分,才能各显其美。

孙振雷,袁晨[3](2021)在《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裁判标准》文中研究表明以我国相关司法裁判为视角对行政诉讼期限制度进行分析,发现裁判存在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不明晰、起诉期限的扣除事由不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起诉期限限制的观点不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立法疏漏、权利人法治观念缺失、相关理论支撑不足等密切相关,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裁判标准:统一起诉期限的起算点;统一扣除事由的认定;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将确认无效诉讼"肯定说"修正为"适当期间肯定说"。

赵吟[4](2021)在《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规范进路》文中指出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彰显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未缴、抽逃出资数额的情形中,管理人以债权总额追收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未缴足额出资的股权,应以受让人为追收出资的确定对象,以原股东为限定条件下承担出资担保责任的连带主体。同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路径,认定符合违法性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相应地,需修订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配套制度。

朱华芳,郭佑宁[5](2021)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仲裁机构排除法院判断权应以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为条件。同一当事人不能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不影响当事人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在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宜慎重考察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在仲裁协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尽量解释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刘艺[6](2021)在《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冒名登记结婚“过期之诉”为切入点》文中认为程序空转是制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原因。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程序空转的机制根源。回避实质判断的诉讼程序形式主义和回避实质作为的行政程序形式主义严重制约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尽管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形式主义的消极影响,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水平仍难令人满意。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具有法律监督内涵的实质性手段,从行政检察的角度有效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质效。由于通过抗诉破除诉讼程序形式主义的实践空间较小,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程序就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检察机关可依据较为宽泛的授权规范,灵活运用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督促性机制介入行政程序。未来可考虑构建检察异议这类强制性介入机制,促进形成检察听证、检察建议和检察异议互相配合的格局,从而提升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程序的效果。

吕成龙[7](2021)在《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的裁量之治》文中指出自1994年至2020年底,证监会中央机构累计对559个单位和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观察"数值数距式"和"倍率数距式"两种处罚模式下的处罚结果,证监会未充分利用此前《证券法》第202条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既有处罚呈现出一定裁量逻辑与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执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比较观察,美国联邦法院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的制裁较为灵活地运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裁量空间,行政法官审裁程序背后的独立性、稳定性与专业性促进了执法风格的连贯和相对统一。我国证监会未来应当进一步优化内部行政控制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稳定性,藉由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科学化,鼓励证监会更加自信、灵活地运用《证券法》(2019修订)第191条所赋予的裁量空间,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与效益。

刘絮[8](2021)在《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上的债权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顾董娜[9](2021)在《行政诉讼裁判类型司法适用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

曹美羿[10](2021)在《成年意定监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二、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论文提纲范文)

(1)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公益诉讼的不相融
        1.行政诉讼目的不能涵盖行政公益诉讼目的
        2.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难以适用于检察机关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适合行政公益诉讼
        5.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与整部《行政诉讼法》难以融合
    (二)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法律依据严重匮乏
二、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分类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属于不同诉讼类型
        1.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倾向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特点
    (三)迈向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
三、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方案
    (一)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诉讼原则
    (二)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受案范围
    (三)在管辖方面体现行政公益诉讼特色
    (四)设计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五)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起诉和受理制度
    (六)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七)采用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判决形式
    (八)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
    (九)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诉讼制度
四、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体系构建的立法模式

(2)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评估方法论与效率原则的契合
二、营商环境评估背景下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之演进
三、我国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从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
四、商事变更登记中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义务之重构
    (一)登记机关接到投诉或举报
    (二)法院收到撤销被假冒身份的诉请
五、结语

(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裁判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于12份法院裁判文书发现的问题
    (一)“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认定不同
        1.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具有争议
        2.经过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挤压了诉权空间
    (二)各法院对于“起诉期限的扣除标准”把握不同
        1.相对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2.相对人因信访行为耽误起诉期限
        3.民行交叉下的起诉期限认定
    (三)各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意见不一
    (四)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观点不统一
        1.肯定说
        2.否定说
二、裁判混乱的原因分析
    (一)存在立法模糊和法律漏洞
    (二)相对人法治意识的欠缺
    (三)部分法官起诉期限相关理论不扎实
三、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裁判标准统一的建议
    (一)统一我国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1.统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2.取消经过复议和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区分
        3.法官对于起算点的具体裁量应该保持谦抑态度
    (二)统一扣除事由的认定
        1.不可归责于起诉人
        2.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
        3.达到影响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度
    (三)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
        1.以收到检察建议的回复或者是回复期满之日为起算点
        2.设置1年的一般起诉期间和20年的最长起诉期间
        3.适用起诉期限延长和扣除的规则
    (四)借助郭家新案的契机,将确认无效诉讼“肯定说”修正为“适当期间肯定说”
四、结语

(4)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规范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二、 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主体地位
    (一) 管理人诉讼主体地位之错置
    (二) 管理人适格原告身份之厘清
三、 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数额范围
    (一) 追收股东出资规范的强制性辨析
    (二) 追收股东出资各方主体的损益考量
        1.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2.债务人的再生利益。
        3.其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利益。
四、 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对象边界
    (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适用的行为类型
    (二) 原股东出资担保责任的触发机制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留白思考

(5)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的审查权限划分
    (一)能够排除法院判断权的仲裁机构决定的界定
        1. 仲裁机构的阶段性决定
        2. 仲裁机构关于受理异议、管辖异议等的决定
    (二)同一当事人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或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一)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二)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一)仲裁协议成立问题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实体审查标准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其效力
    (二)“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效力
    (四)破产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五)无涉外因素争议选择境外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五、结语

(6)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冒名登记结婚“过期之诉”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程序空转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迫切性
二、行政争议化解程序空转的机制原因
    (一)回避实质判断的诉讼程序形式主义
    (二)回避实质作为的行政程序形式主义
三、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程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性
四、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程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
    (一)检察听证
    (二)检察建议
    (三)检察异议

(7)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的裁量之治(论文提纲范文)

一、内幕交易处罚裁量的实证与解构:1994-2020
    (一)内幕交易处罚金额之概况
    (二)处罚裁量空间的有限利用
    (三)处罚裁量逻辑和标准不明确
二、证监会处罚裁量特征的机理解构
    (一)多层级的内部行政控制程序
    (二)模糊的行政处罚委员会机制
    (三)存疑的听证程序矫正功能
三、内幕交易处罚裁量的比较观察
    (一)内幕交易的惩罚历程与裁量空间
    (二)内幕交易罚款的裁量实践及特征
    (三)SEC审裁机制的有益经验
四、内幕交易处罚裁量之治的中国方案
    (一)改善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织机制
    (二)优化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合理使用行政罚款的裁量空间
    (四)优化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五、结语

四、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论文参考文献)

  • [1]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J]. 王春业. 中外法学, 2022(01)
  • [2]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之完善[J].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裁判标准[J]. 孙振雷,袁晨.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21(06)
  • [4]破产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的规范进路[J]. 赵吟.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1(09)
  • [5]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J]. 朱华芳,郭佑宁. 北京仲裁, 2021(01)
  • [6]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冒名登记结婚“过期之诉”为切入点[J]. 刘艺. 人民检察, 2021(15)
  • [7]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的裁量之治[J]. 吕成龙. 法学评论, 2021(05)
  • [8]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上的债权救济研究[D]. 刘絮.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9]行政诉讼裁判类型司法适用的法治化研究[D]. 顾董娜. 常州大学, 2021
  • [10]成年意定监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曹美羿. 宁夏大学, 2021

标签:;  ;  ;  ;  

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期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