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价操纵危害性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舒亦欣[1](2020)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文中研究表明自“汪建中抢帽子交易”一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定性以来,刑法、证券法中未明文规定的新型操纵行为却以市场操纵罪兜底条款予以认定的正当性根据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又基于现有的操纵市场规范与刑法及其前置法证券法相关条文应一一对应的理想模式存在现实差别,实务中一直呈现出行政执法倾斜化的现象。鉴于上述问题,两高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最新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解释,开篇第一条就对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解释,即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控制信息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囤积现货市场操纵以及其他方式操纵共七种新操纵行为模式。基于如此背景,本文以批判性审视的目光,将操纵市场新司法解释的内容融入现行操纵行为的相关立法进行解读分析,提出兜底条款在理论中可能存在的质疑。针对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仍坚持同质性解释规则这一方法论,认定操纵本质以及同质性标准,以求明确市场操纵行为兜底条款入罪范围以及新增六种操纵行为具体的判断规则。研究发现:传统例示条款中操纵行为属于“价量操纵”,而新型操纵行为更多是体现在信息、高新技术、持股持仓等等市场优势,两者在本质上存在类型化差别;且前置法与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行为规制的规定不仅在构成要素存在差异,前置法亦缺失了对重大事项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处罚根据上的难题。在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同质性判断标准以及操纵行为本质的讨论分析,操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滥用行为。而对于“双重兜底”条款以及新增的“兜底的兜底”条款,在对其进行同质性解释的前提下予以限缩解释补足。前者双重兜底条款留有一定的适用空间,而兜底的兜底条款则尽量不予再解释。为进一步明确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新型操纵市场各犯罪类型进行对比,并对各类型内在要素予以解释认定。
陈乾[2](2020)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 ——基于大数据技术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在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资本市场也存在运作的效率问题,资本市场效率是指资本市场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程度。而资本市场也存在普通经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问题,从而导致了资本市场的效率低下。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一直都是各国经济学者研究探讨的一个问题。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目前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违法违规过多而导致的资本市场效率低下,因而亟需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力量。首先本文提出了关于资本市场运作的效率相关理论,其中比较着名的有效市场假说是现代资本市场的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许多经典的投资理论都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的基础之上。该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70年代。有效市场假说强调了信息传导的重要性,一个高度有效的资本市场能让社会资源得到高效的配置。本文随后提出由于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资本市场难以达到完全有效,而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建立一个高度有效的资本市场以及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一直都是各国经济学者不断探讨研究的话题。接着本文通过对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进行探究,并深入分析其的根源都有监管不到位导致信息不能有效传导的问题。并且当代的中国已经全面进入数字信息化时代,网络和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中国的资本市场也早已成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市场并逐步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化。中国资本市场的交易量、交易速度和交易规模都在不断提高,监管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传统的监管手段已无法高度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从而引出必须要用大数据技术运用来进行监管的理念。接着本文引出在如今这个数字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并在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但是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一样,在每个行业领域都有单独的分支,并且目前大数据技术还并不成熟,在每一个具体行业领域的运用落地都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也早就看到了大数据技术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运用前景。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一样,虽然被大家所广泛认可和看好,但大数据技术还在发展阶段,且在资本市场监管运用方面却还没有一个系统性工程性的全面应用方法。本文针对数字化时代从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精准度和监管效率,从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展开深入研究。本文以案例分析作为研究的方法,选取了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影响范围很大的几个事件作为研究案例,对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来进行资本市场监管以及运用大数据技术监管带来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对今后大数据技术进一步的深入运用和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改变展开探讨。随后简析了全面的数据监管平台运用前景,同时也提出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本文根据多个案例分析的结果,表明金融监管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额必然方向。最后表明大数据能够以科技手段有效支撑监管工作,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并提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大数据技术运用优化的建议:1.优化数据库,提高数据实时分析的广度,建立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和预警2.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信息披露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平台3.依据大数据的监管思路变更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陈汇[3](2020)在《幌骗犯罪论》文中研究表明幌骗交易或称虚假申报,是以大量、反复的申报和撤单制造市场供求假象,继而干预市场行情机制形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幌骗交易多发于程序化交易及高频交易环境下,其危害性和多发性在现代资本市场中日益凸显,有必要探索幌骗犯罪的刑事规制路径。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各国家和地区,分别以其抽象性的反操纵条款或专门的反幌骗条款开展对幌骗犯罪的制裁,其中美国兼具上述两种模式,并形成世界上第一起幌骗定罪判罚。美国在证券市场和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前的期货市场主要以市场操纵定性和规制幌骗交易,而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的期货市场主要以幌骗条款定性和规制幌骗交易,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其独特的认定规则。我国《刑法》第182条中虽未明示该中行为类型,但两高通过对兜底条款进行司法解释,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虚假申报归入市场操纵,并设置了相应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围绕司法解释中对幌骗的规定,结合美国和其他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文将建构一套符合中国资本市场实际的认定体系。笔者将通过四章的内容对幌骗犯罪的刑事规制路径进行比较和讨论。第一章从幌骗犯罪的经济机理入手,以金融的理论与技术将幌骗的原理与模式解构,从市场影响的角度对幌骗的危害予以考察,并以特殊的市场伦理对幌骗进行检验。研究发现,任何幌骗行为的行为机理大体一致,均是以大量不以成交为目的的挂单和撤单,形成虚假的市场供求,诱导其他投资者跟单,以此影响价格或交易量等市场行情(Market Conditions)的自然形成。幌骗犯罪的市场危害性极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同时也构成对公平之伦理原则的违反。第二章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开展法律属性之分析,力求对幌骗行为实质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这既有利于正确的规范选择与适用,也避免不符合其实质的行为错误地纳入监管机关的监管视野。理论界对市场操纵实质的观点主要集中为价量操纵说、失当行为说、欺诈说、要素的非正当控制说、优势滥用说上,但上述学说各有其局限性。本文提出行情操纵这一实质认知,即包括幌骗在内市场操纵之实质均在于行为对市场行情机制的扭曲,具体而言是通过交易行为或信息行为,影响市场中的自然供需关系,扭曲市场行情的自然形成。不在与资本市场的制度价值或与市场基本功能符合的目的所支配下的交易或信息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作用于市场行情的形成过程,即可谓对市场行情机制的“扭曲”。简言之,实施影响行情的交易或信息行为,须缺失市场要求的正当交易目的。第三章对域外幌骗刑事规制实践进行了比较考察。美国、欧盟针对幌骗进行了的专门性立法,日本、台湾和香港等则以抽象的反操纵条款规制。然而一方面由于域外幌骗犯罪的规范体系普遍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幌骗行为自身较为复杂、隐蔽、手段多样,因此域外对幌骗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行政和民事层面,刑事规制实践则寥寥无几,除美国外未形成典型判例。本文将选取美国作为重点比较对象,就其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展开细致考察。随着美国实务部门对幌骗犯罪的理论认知不断深入,并且考虑到降低证明难度的现实需求,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前主要以《证券交易法》和《商品交易法》的价格操纵条款,而在法案出台后主要依据《商品交易法》新设之幌骗条款予以规制。结合具体案例,本文对美国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前后对幌骗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归纳,对于立法明确性问题、客观行为表现、主观意图的间接证明方法分别展开讨论。第四章对我国幌骗刑事规则路径进行了探索,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幌骗认定体系。在规范层面,我国旧有的幌骗犯罪规范体系建设较为粗糙,并存在较大的立法纰漏,很难适应刑事司法的复杂需求。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和《证券法》的修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规范体系的不足,但部分体系性问题仍未在新规范体系下得以解决,尤其是附属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缺乏可操作性、合理性的问题,限制了这一套制度设计的有效运作。本文将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之规定,梳理幌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建立幌骗行为的认定规则,同时对该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理、经济机理和监管实践进行考察。通过对幌骗条款客观要素进行解构,可以发现“频繁或大额报撤单”是幌骗的具体行为模式,其中“频繁或大额”要件体现出行为的异常性,以此证明了“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一危险要件;“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是虚假申报作用于市场行情所经过的一个阶段,亦可由行为推定;反向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是虚假申报后的第二阶段行为,其存废则有待讨论。在主观上,幌骗犯罪须“不以成交为目的”,对该要件应综合各项情势证据予以间接证明。至于类似于“诱导他人”或“影响市场”的特定目的,笔者认为无须具备,只要求交易行为缺失市场所要求的正当交易目的。
张婷婷[4](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 ——基于雅百特公司的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计作为国家管理部门、企业、投资人以及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提供财务经济状况的信息系统,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其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利益相关者决策的结果。尤其是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宏观层面可以影响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运行,在微观方面可以影响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与决策,因此,消除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是经济社会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资本市场又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会计信息能够直接反映上市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是经济调整的风向标、利益分配的基础,具有参考权衡利益分配的功能。同时,会计信息也是履行约定的各类人员薪酬等的参考依据。倘若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将会对整体社会经济、上市公司本身以及投资人和债权人等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和影响。对整体经济社会来讲,资源配置得不到合理的安排,市场秩序得不到良好的维护,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对上市公司来讲,虽然短期之内利用虚假的盈利信息规避了监管,达到上市、再融资或避免退市的目的,但是会计造假不可能长期维系下去,最终将降低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并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效率。对投资人和债权人来讲,会计信息失真会引导其做出错误的市场判断,并给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讲更为重要,影响面更广,一旦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难以估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始终是金融行业管理的重大难题。如何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不良现象的发生,已然成为社会各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作出深入的研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主要表现形式等,并提出针对性的有效的解决对策或建议,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雅百特公司为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状和形成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主要分为六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了论文研究的背景、意义、思路与框架,并对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及文献综述。首先阐述会计信息的概念、质量特征与主要作用,并介绍会计信息失真的界定、分类以及影响因素。接下来,介绍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相关理论知识与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在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从微观经济层面、宏观经济层面两个方面出发阐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危害性。第四章是雅百特公司案例分析。在介绍雅百特公司发展背景和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从政府因素、人员因素、社会因素、技术因素、内部因素五个方面出发分析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对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经济后果展开叙述。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从政府层面、人员层面、社会层面、技术层面、公司内部审计层面五个方面出发提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第六章是研究结论与展望。总结归纳了本研究形成的结论和成果,并对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自我分析,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董子琳[5](2019)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意为操纵者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为获取不法利益或者降低自己的损失、交易风险,利用其在市场中的优势或是市场影响力,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进行操纵,从而形成市场假象。此时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就会因为对交易真相了解不足,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遭受损失。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市场投资者倘若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无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还会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此时上市公司欲通过发行股票从证券市场筹措资金将会受阻,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更有甚者,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受到阻碍。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恢复。证券市场逐渐放开,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愈演愈烈。证券市场操纵者通过操纵行为控制证券的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量,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使得其他证券投资者丧失了对证券投资的信心,如此发展下去,证券交易者无法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内进行证券交易就会选择离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繁荣。因此,为了维护普通证券交易者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和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就必须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本文的写作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论,具体包括证券市场的衍变、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类型。第二个部分运用了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分别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引入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一案,分析了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故意误导公众、故意重大遗漏、故意虚假记载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第四个部分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具体包括美国的政府主导型监管体系,英国的自律型监管体系,中国香港的中间型监管体系。第五部分与第六部分是论文的关键部分,第五部分分析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凸显的问题,第六部分则据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张朱盟[6](2019)在《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制,大致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为主干的法律规制体系。具体到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问题上,虽有民事处罚体系与行政处罚体系相互补充,但二者都尚未完善,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惩罚力度相较于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潜在的危害后果和通过违法违规行为的收益所得来看,很难有效发挥法律制裁手段的预防作用。本文从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开始,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从刑法意义上划分关联方、认定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分析刑法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制,最后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构建一个“民-行-刑”规制体系提出自己的意见。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基础性分析,具体包括非公允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概念、法律规制现状,在第一章最后一节中,初谈当前资本市场中刑事立法的不足以引出后文。第二部分主要从刑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刑法规制该行为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之所在,主要从规制对象、法益侵害、刑法介入限度三方面展开。最后一部分是从刑法、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两方面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分析,其中具体包括规制对象的范围、具体罪名的认定以及完善路径的选择。
石启龙[7](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宋澜[8](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马德水[9](2018)在《股权质押与资产误定价治理》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常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24日,沪深两市共有3465只个股发生股权质押,A股质押总比例高达10.36%,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了几乎“无股不押”的现象。但随着2015年股票市场整体暴跌,多家上市公司因股权质押触及“警戒线”甚至“平仓线”而险被易主,并引发了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长期“停牌潮”,股权质押警报频繁拉响,这已引起监管层、实务界、理论界深入思考股权质押繁荣之下的潜在危机及其防控措施。股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扩张的融资杠杆操作行为,股东作为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之类的质权人申请贷款或者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因此,股东通过质押股权将其沉淀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静态”股权转化为“动态”的可用资本,是一种将“经济存量”转变为“经济动量”的财务策略。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融资因其灵活性和便捷性,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金融机构的青睐,特别是在“牛市”时,股权质押融资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极大地刺激了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欲望。股权质押原本系控股股东的个人行为,是一种信用扩张的融资杠杆操作,而控股股东的地位使其与公司经营、财务等活动发生了关联。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决定了质押股权的价值,必然会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产生影响。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股票价格尚不能及时反映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信息,并且投资者的预期受到有限理性的影响,往往会导致股票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表现为“高估”或“低估”,即股票错误定价。控股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否利用了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决策?如果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利用了资本市场的低效率,那么控股股东是如何实现的?对于控股股东来说,股价暴跌无异于一场毁灭性灾难,这不仅会使其个人财富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丧失控股地位,那么控股股东将会采取哪些行动来降低股价暴跌风险?在“高杠杆”和“高负债”背景下,深入探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与资本市场错误定价之间的关系,对于“去杠杆”和“防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上股权质押繁荣之下风险凸显这一现实背景,基于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及其经济后果的探讨,从外部环境视角出发考察资本市场错误定价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的影响,并从企业层面信息进一步分析控股股东如何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决策,接着探究市值管理动机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最后从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的视角提出提升资本市场信息效率水平,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的政策性建议,主要内容与观点如下:第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存在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相机质押股权的市场择时动机。具体表现为,控股股东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策略,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实证研究表明,当股价被高估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意愿明显增强,而且股权质押规模扩大;当股价被低估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意愿明显减弱,并且倾向缩减股权质押规模。同时,信贷市场环境也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考虑的重要因素,信贷市场环境决定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融资规模及融资成本,控股股东也会根据信贷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其股权质押决策。但是,在公司面临较高融资约束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市场择时动机明显减弱。第二,由于股价的易变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过程中具有操控盈余的强烈动机,使得公司股价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以及银行信贷审批程序的不断完善等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发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减少了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进而转向通过真实性盈余管理方式来操控盈余。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投资者并不能有效识别公司所披露的盈余信息,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盈余的错误定价进而导致了对股票的错误定价。股权质押过程中,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活动一方面使得公司层面更多的噪音信息释放到市场中,股价同步性降低;另一方面为掩饰其盈余管理行为,控股股东会有意降低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隐瞒公司真实的盈余信息,这又使得股价同步性提高。但是,盈余管理释放的噪音信息所引起股价同步性降低的作用大于其降低财务信息透明度所导致股价同步性提高的作用,因此,从总体上考察盈余管理活动降低了公司的股价同步性。换言之,噪音信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起主导作用,股价同步性主要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噪音量而非信息效率,与我国新兴市场的特征吻合。因此,控股股东倾向于在公司的股价同步性较低时质押股权,操控盈余来降低公司的股价同步性,是股权质押过程中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来实现其市场择时的重要方式。第三,股权质押期内,发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崩盘风险会较低。对于控股股东来说,股价崩盘风险无异于一场毁灭性灾难,不仅会使其个人财富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会使其失去控股地位。因此,为了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在股权质押期内,控股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进行市值管理来稳定公司股价。然而,控股股东并不是通过努力经营提高公司业绩的方式进行市值管理,而是采取了操控盈余方式的进行市值管理。虽然控股股东的这种短期机会主义也能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但只是为“排雷”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并不可取,无异于饮鸩止渴。在股票价格高于其内价值时,说明股票价格存在泡沫成分,反映出较多的利空消息,当利空消息囤积到一定程度突然集中爆发时,就会导致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股价崩盘风险显着增加。中国股票市场长期缺乏市值管理的内生动力,是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倾向于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源所在。第四,为了充分有效地运用股权质押这一融资方式,提高股权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安全性,本研究提出关于股权质押风险防范的政策性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法规权威效应;二是,适当提高质押门槛、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注重信用评价机制。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第一,从资产误定价视角探讨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的基本逻辑,提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存在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信贷市场环境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策略,但是受到公司融资约束水平的影响。本研究不仅丰富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及其影响因素的文献研究,还证实了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资产误定价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种“异象”,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扭曲公司投资融资行为。第二,基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存在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信贷市场环境动态调整其质押策略这一事实,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过程中有强烈动机来操控盈余信息披露,利用中国资本市场的低效率诱使投资者高估公司价值,进而达到抬高股票价格的目的。而且,随着外部监管环境趋严,控股股东减少了应计盈余操控方式,转向采用真实盈余操控方式。控股股东实施的盈余管理活动在减少公司特质信息的同时也释放了更多公司层面的噪音信息,股票价格中包含的噪音信息增多而真实信息减少,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盈余错误估值进而对股票错误定价,公司的股价同步性下降。控股股东倾向于在股价同步性较低时质押股权,通过操控盈余信息披露降低公司的股价同步性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市场择时的重要方式。这一研究也证实了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噪声较多的市场,股价同步性会正向地反映资本市场的信息效率。第三,从市值管理的视角分析了股权质押期内控股股东防范股价崩盘避免平仓甚至控制权转移的措施,发现控股股东没有通过努力经营提高公司业绩方式进行市值管理,而是采取操控盈余方式进行市值管理。虽然控股股东的这种短期机会主义也能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但只是为“排雷”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无异于饮鸩止渴。盈余管理会使得投资者对盈余错误估值进而对股票错误定价,而股价崩盘风险就是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所引致的。本文揭示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为“排雷”而进行市值管理的方式,同时也发现资产误定价是股价崩盘风险形成的内在根源。由于我国股票市场长期缺乏市值管理的内生动力,控股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值管理上采取了短期机会主义行为。
张莎莎[10](2017)在《基于GARCH模型的股票市场价格操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然而,我国股票市场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市场操纵的漩涡。特别是历经了几次国际金融风波之后,我国的市场操纵行为更加猖獗,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而本文要研究的股票市场价格操纵,是市场操纵的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具体指某些市场参与者集中利用自身各方面的优势,如信息、资金或持股比例等滥用职权,通过制造一些市场交易假象迷惑其他投资者,引起市场震荡,造成股票的价格波动,从而获取额外收益。股价操纵,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而产生,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只要证券市场存在,就必然会有一些违法者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了攫取高额利润而对市场进行人为操纵。股价操纵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定价功能和投资增值功能,而且操纵行为的发生也会误导其他投资者,致使整个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功能处于紊乱之中。在我国这样不成熟不稳定的股票市场,不能杜绝股价操纵行为的产生,但我们可以对市场上的操纵行为进行归总,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从而发现其一般规律,认识股票市场存在的漏洞,通过对股票的相关交易特征进行分析和监控,有效防范操纵行为的高频出现。这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也能为监管者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研究了2016年由我国证监会查处的6起真实发生的股票操纵事件,并以这6起操纵事件的真实交易数据为基础,结合GARCH模型对其共性特点进行实证研究,总结股票被操纵期间所表现出来的一般规律。然后,通过特征分析和研究结果,挑选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特征,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上的监管者重点关注并密切监控的目标对象。同时,以我国现阶段股票市场的真实交易数据为基础,对股价的波动性特征进行实证研究并检验。最后,根据所选取的典型特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制度体系,给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首先,本文对2012年以后的五年间我国股票市场上发生的操纵案件进行了特征分析,主要包括被操纵股票的操纵类型、方式、股本规模、操纵程度等,并对我国现阶段的股票操纵行为的共性特点进行归总,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操纵类型主要是交易型人为操纵股价;操纵方式主要包括洗售和连续交易;操纵程度较高;操纵者的持股比例较大;股本规模较小的股票更容易被操纵。同时对操纵时间、操纵程度和持股比例的相关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大,股票被操纵的程度越大;随着操纵时间的延长,股票被操纵的程度和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都不显着。这说明在揭示股价操纵的本质时,不仅需要考虑操纵者的因素,还需要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市场供需和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在内。进而在特征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出比较典型的股票特征作为监管者重点关注和监控的目标对象。然后,本文对操纵期间的交易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结合这6起具体的操纵案件详情,把研究数据进行分期:操纵前、操纵中、操纵后。通过对这3个阶段的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在操纵期间,股票的收益率和波动性均高于操纵前期和后期,而换手率的变化在这三个时间段内并不明显。进而结合GARCH模型对这6只股票的对数收益率序列进行拟合,重新设定一个新的参数值S,用来表示股票的波动强度。通过S与1的大小比较,检验股票的波动是否处于正常范畴,从而判断出股票是否被操纵。最后,本文在第三章所选取的典型股票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股市的特点,主要从加强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教育、尽快解决股权分割、完善投资者结构、加强对账户和交易的监控、规范政府行为和完善法律法规方面,为监管机构更好地对市场进行反操纵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二、股价操纵危害性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价操纵危害性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兜底条款在现有规范下的规制与适用争议 |
2.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之规范解构 |
2.1.1 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定 |
2.1.2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定 |
2.1.3 小结:相关立法对操纵本质的认定过窄 |
2.2 狭义界定导致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困难 |
2.2.1 市场操纵行为新态势 |
2.2.2 狭义界定致兜底条款扩张适用 |
2.3 兜底条款扩张适用之正当性质疑 |
2.3.1 突破同质性解释规则的限缩功能 |
2.3.2 前置法无明确规定的行为类型 |
第3章 兜底条款适用范式—解释规则的法理阐释 |
3.1 基本态度: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 |
3.2 基本立场:同质性解释规则 |
3.2.1 同质性标准的认定 |
3.2.2 操纵行为本质的认定 |
3.3 解释规则的补足:双重兜底条款的限制 |
3.3.1 经典的双重兜底条款之限制 |
3.3.2 兜底的兜底条款之限制 |
第4章 兜底条款具体适用情形—司法解释新增操纵类型 |
4.1 蛊惑交易操纵 |
4.2 抢帽子交易操纵 |
4.3 信息型操纵 |
4.4 虚假申报操纵 |
4.5 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 ——基于大数据技术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案例研究法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理想化的有效证券市场 |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 |
二、有效市场假说及其现实意义 |
三、理想状态下的证券市场 |
第二节 建立有效证券市场的意义 |
一、有效市场的目标 |
二、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 |
三、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三节 大数据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
三、大数据在监管领域的运用价值 |
第二章 导致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不足的各类违法问题及其根源 |
第一节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
一、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定义 |
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危害性 |
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问题根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造假相关问题 |
一、信息披露造假的定义 |
二、信息披露造假的危害性 |
三、信息披露造假的问题根源 |
第三节 “乌龙指”类似误操作事件相关问题 |
一、“乌龙指”的定义 |
二、“乌龙指”类似误操作事件的危害性 |
三、“乌龙指”类似误操作事件的问题根源 |
第三章 大数据监管如何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胡拓夫、唐汉博案为例 |
第一节 唐汉博沪港通跨境操纵股价案 |
一、案件过程介绍 |
二、暴露出的问题 |
三、大数据在案件侦破中的逻辑和作用 |
第二节 胡拓夫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案 |
一、案件过程介绍 |
二、暴露出的问题 |
三、大数据在案件侦破中的逻辑和作用 |
第三节 大数据对于资本市场监管必要性 |
一、实时交易和资金流向监控 |
二、历史数据自动比对分析 |
三、异常数据自动预警 |
第四章 基于大数据技术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方案 |
第一节 大数据技术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改变 |
一、抽样监管变为全面性监管 |
二、加强监管的时效性提高监管效率 |
三、从单一依赖已有预警数据模型变为自动挖掘相关关系 |
第二节 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的解决方案 |
一、数据自动比对预警分析 |
二、深度挖掘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 |
三、定量和定性分析基础上的智能化判断 |
第三节 基于大数据技术下的证券市场精准监管 |
一、监管对象的精确性 |
二、监管内容和模式的差异化 |
三、监管结果的准确性 |
第五章 基于大数据监管打造有效证券市场的建议 |
第一节 证券市场数据库的优化 |
一、实现数据跨平台合作,建设数据共享平台 |
二、数据库信息获取和存储的优化 |
三、对于数据算法的优化 |
第二节 利用大数据降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 |
一、利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画像 |
二、优化信息披露模式降低信信息不对称 |
三、通过大数据自动核验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 |
四、通过大数据相关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
第三节 证监会对于大数据科技监管的制度创新 |
一、以大数据思维转变监管理念 |
二、重点抓大数据人才培养 |
三、注重信息安全工程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幌骗犯罪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幌骗犯罪的机理分析 |
第一节 幌骗的原理及行为模式 |
第二节 幌骗的市场危害性 |
第三节 对市场伦理的违反 |
第二章 幌骗犯罪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基于实质的犯罪化路径 |
第二节 行情操纵—市场操纵的行为实质 |
第三章 域外幌骗犯罪的刑事规制实践及反思 |
第一节 幌骗犯罪规范体系的比较视野 |
第二节 美国对幌骗的规范选择与行为定性 |
一、市场欺诈 |
二、行情操纵 |
三、市场扰乱——特殊的行情操纵 |
第三节 美国对幌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前的司法认定 |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的司法认定 |
第四章 国内幌骗犯罪的刑事规制进路 |
第一节 幌骗犯罪的规范体系 |
第二节 幌骗犯罪的客观认定 |
一、具体行为模式 |
二、具体危险犯之构造 |
三、利益实现行为 |
第三节 幌骗犯罪的主观认定 |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 |
二、其他目的要素之否定 |
三、正当交易目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 |
四、操纵故意 |
结语—兼对高频交易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 ——基于雅百特公司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层面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定量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定性分析法 |
1.4.5 计量分析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概述 |
2.1.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概念 |
2.1.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
2.1.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 |
2.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概述 |
2.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界定 |
2.2.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 |
2.2.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
2.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理论 |
2.3.1 经济人假设与利益驱动 |
2.3.2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效益理论 |
2.3.3 基于现代契约理论的会计信息失真 |
2.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4.1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定义的研究 |
2.4.2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分类的研究 |
2.4.3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研究 |
2.4.4 关于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对策的研究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
3.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 |
3.1.1 虚构交易事实 |
3.1.2 不恰当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3.1.3 掩饰交易事实 |
3.1.4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
3.1.5 采用线下项目调节利润 |
3.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危害性 |
3.2.1 微观经济层面的危害性 |
3.2.2 宏观经济层面的危害性 |
第四章 雅百特公司案例分析 |
4.1 雅百特公司简介 |
4.2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始末 |
4.3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 |
4.3.1 虚构交易事实 |
4.3.2 掩饰交易事实 |
4.3.3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
4.3.4 采用线下项目调节利润 |
4.4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动因分析 |
4.4.1 政府因素 |
4.4.2 人员因素 |
4.4.3 社会因素 |
4.4.4 技术因素 |
4.4.5 内部因素 |
4.5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后果 |
4.5.1 影响公司经营和利润 |
4.5.2 资金财产风险加剧化 |
4.5.3 严重误导投资行为 |
4.5.4 影响金融市场秩序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 |
5.1 政府层面 |
5.1.1 实现对配股政策的优化改进 |
5.1.2 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力度 |
5.1.3 完善会计准则与会计法 |
5.2 人员层面 |
5.2.1 加大对会计人员的招聘与甄选 |
5.2.2 强化对会计人员工作能力的培训 |
5.2.3 加大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 |
5.2.4 加强对领导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
5.3 社会层面 |
5.3.1 完善会计工作社会监督体系 |
5.3.2 统一会计管理体系与执法体系 |
5.3.3 实现会计环境变化与会计方法变化的同步 |
5.4 技术层面 |
5.4.1 应用区块链技术识别会计信息失真 |
5.4.2 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
5.5 公司内部审计层面 |
5.5.1 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
5.5.2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
5.5.3 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机制 |
5.5.4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证券市场操纵的动机研究 |
二、证券市场操纵的类型研究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六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论 |
第一节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衍变 |
一、证券操纵行为之起源 |
二、联合操作 |
第二节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 |
一、洗售 |
二、约定交易 |
三、连续交易 |
四、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 |
第三节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特征 |
第三章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行为金融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四、噪声交易理论 |
第二节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
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违反证券法基本原则 |
第四章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实践研究 |
第一节 案情介绍——龙薇案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五章 境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美国证券市场政府主导型监管体系 |
第二节 英国证券市场自律型监管体系 |
第三节 中国香港及台湾监管体系 |
一、中国香港证券市场中间型监管体系 |
二、中国台湾证券市场政府主导型监管体系 |
第四节 我国从境外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得到的启示 |
一、严密的立法体制 |
二、严格的法律监管体制 |
三、健全的法律责任制度 |
第六章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凸显的问题 |
第一节 概念界定的模糊性 |
第二节 现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
第四节 救助赔偿机制不健全 |
第七章 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法律法规的善治基础 |
一、强化行政责任 |
二、构建民事责任 |
三、完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加强监管力度 |
一、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
二、加强自律性监管组织监管力度 |
三、加强行业组织监管力度 |
四、加强社会监管力度 |
第三节 构建投资人损害赔偿及团体诉讼的法律救助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6)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现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之概念厘清 |
一、关联方的界定 |
二、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界定 |
第二节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现状及不足 |
一、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现状 |
二、当前非公允关联交易规制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刑法规制的缺位及其介入必要性 |
一、资本市场刑事立法沿革与缺漏 |
二、刑法规制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刑法介入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规制对象:上市公司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 |
一、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滋生原因 |
二、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的刑法甄别 |
第二节 法益保护:经济秩序与股东利益 |
一、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秩序损害 |
二、股东利益受损的潜在风险 |
第三节 介入限度:刑法谦抑性的恪守与界限 |
一、刑法谦抑性之解读 |
二、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未悖离刑法谦抑性要求 |
第三章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刑法规制之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规制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 |
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合理性 |
二、刑罚的科处应以公允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为限度 |
第二节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具体罪名的认定 |
一、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涉嫌之犯罪 |
二、刑法规制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重叠与疏漏 |
第三节 刑法规制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方向 |
一、厘清刑法与民法、行政法规制的范围与限度 |
二、加强刑事追责力度以弥补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股权质押与资产误定价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内容及结构 |
第一章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制度背景 |
一、我国股权质押的法规制度 |
二、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质押现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有效市场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评价 |
第一节 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
一、控股股东的监督效应 |
二、控股股东的侵占效应 |
第二节 股权质押动因及其经济后果 |
一、关于股权质押动因的研究 |
二、关于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的研究 |
第三节 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文献回顾 |
一、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影响 |
二、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产生原因 |
三、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衡量 |
第四节 股价崩盘风险的文献回顾 |
一、股价崩盘风险的产生机理 |
二、股价崩盘风险的度量方法 |
三、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五节 文献述评 |
一、研究成果与不足 |
二、研究拓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质押中的资产误定价异象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单变量比较检验 |
三、相关系数检验 |
四、回归结果与分 |
五、进一步研究 |
六、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四章 股权质押、资产误定价与股价同步性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股权质押与盈余管理 |
二、盈余管理与资产误定价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系数检验 |
三、分组比较检验 |
四、回归结果分析 |
五、进一步分析 |
六、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五章 股权质押、资产误定价与股价崩盘风险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一、股权质押与股股价崩盘风险 |
二、资产误定价与股价崩盘风险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系数检验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基本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 |
(10)基于GARCH模型的股票市场价格操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结构与内容安排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股价操纵相关理论基础 |
2.1 股价操纵定义、特点 |
2.1.1 股价操纵的定义 |
2.1.2 股价操纵的特点 |
2.2 股价操纵的主要形式 |
2.3 我国股价操纵成因分析 |
2.4 股价操纵的危害性分析 |
3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事件特征分析 |
3.1 我国股票市场价格操纵事件 |
3.1.1 我国股价操纵事件的数据来源 |
3.1.2 我国股价操纵事件 |
3.2 我国股票市场价格操纵的数据分析 |
3.2.1 被操纵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 |
3.2.2 操纵类型及方式分析 |
3.2.3 操纵程度分析 |
3.3 我国现阶段被操纵股票的特征总结 |
3.3.1 特征之一—股票收益率和波动性 |
3.3.2 特征之二—股权集中度 |
3.3.3 特征之三—股票流动性和股本规模 |
4 基于GARCH模型的股价操纵实证分析 |
4.1 GARCH模型介绍 |
4.1.1 GARCH模型引入 |
4.1.2 GARCH模型概述 |
4.2 数据来源和分期 |
4.2.1 数据分期 |
4.2.2 数据统计 |
4.2.3 数据分析 |
4.3 基于GARCH模型的股价操纵实证分析 |
4.3.1 参数设定及研究假设的提出 |
4.3.2 实证研究过程 |
4.3.3 被操纵股票综合分析 |
4.4 实证结果分析及建议 |
4.4.1 实证结果分析 |
4.4.2 股价操纵的监管建议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股价操纵危害性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D]. 舒亦欣. 湘潭大学, 2020(02)
- [2]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 ——基于大数据技术视角[D]. 陈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幌骗犯罪论[D]. 陈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 ——基于雅百特公司的案例研究[D]. 张婷婷.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
- [5]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董子琳.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6]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刑法规制研究[D]. 张朱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7]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8]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股权质押与资产误定价治理[D]. 马德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基于GARCH模型的股票市场价格操纵研究[D]. 张莎莎. 河南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