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域名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韩烜尧[1](2021)在《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文中提出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定分止争的新型解纷机制。ODR在发展之初是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与信息通信技术(ICT)相结合,以实现线下纠纷线上化解和线上纠纷线上化解的Online ADR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涉及互联网内容的矛盾纠纷与日俱增,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化解涉网纠纷的现实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互联网技术的精进开拓了ODR在新领域和新模式上的创新与发展。我国ODR突破了传统Online ADR的非诉解纷范畴,实现了司法诉讼的线上化审判模式创新,以及政府机关的数字化政务服务建设。我国ODR实现了从Online ADR一元模式到“司法ODR与非司法ODR”的二元模式突破,进一步发展形成了集“民间ODR、司法ODR、政务ODR”的三元模式架构,稳步建成了具有“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在互联网技术腾飞的20年间,我国ODR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真正克服了国内互联网发展相对较晚的现实因素。通过技术研判与实践创新,我国ODR不仅在司法系统内部建成了互联网法院的世界性格局创新,而且实现了在全球ODR发展水平上的弯道超车,见证了我国ODR从落后发展到引领世界的六个重要发展阶段,即第一阶段:线下ADR向线上ADR的模式转变、第二阶段:电商平台内ODR实现平台自治、第三阶段:ODR初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第四阶段: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全球首创到两年三立、第五阶段: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ODR联动机制、第六阶段:新冠疫情激发ODR成为疫情期间的唯一解纷途径。在我国ODR的体系架构中,民间ODR、司法ODR和政务ODR不仅可以分别体现各自的线上化解纷价值,还可以有序形成多元共治和协同共进的数字化治理格局。民间ODR既传承了我国儒家传统的无讼解纷思想,又融会了前沿领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将传统思想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创新智造出具有诉源治理属性的互联网解纷新模式。民间ODR通过融合非诉解纷理念能够实现形式多元、信息互通、对抗性弱的私力救济;民间ODR通过倡导诉前分流机制可以实现缓解诉讼压力、降低诉讼延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民间ODR通过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真正实现了社会整体的非诉福祉建设。司法ODR在包含了司法诉讼的权威审判的同时,又融合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科技支撑。通过细化司法ODR全流程在线同步(或异步)审理涉网纠纷的诉讼形式,强化ODR在网络空间治理格局中的公力救济范畴,有效实现了短周期、高质效、高满意度的司法ODR审判模式创新,真正推动了ODR在公力救济中的模式创新与质效提升,为我国网络用户开辟了一条通向数字正义的科技道路。政务ODR以服务人民为核心准则,通过开通数字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为百姓提供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和一站式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ODR打通了人民与政府的空间距离,让社情民意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直达政府部门实现实时的进度查询,让民生服务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便利百姓,真正实现了为百姓搭建更加便民利民惠民的数字政务服务体系,也为群众发声提供了全新的线上路径。在新冠疫情防控之际,我国ODR的三元模式架构有效打破了传统线下解纷模式停滞待工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绝对优势,不仅重新启动了新冠疫情期间被迫停工的线下解纷、司法诉讼以及政务服务的现实解纷困境,而且高效展现了ODR定分止争的应用规模和解纷质效,也为推进ODR实现数字正义的全新路径披荆斩棘,使ODR真正成为了疫情期间的唯一解纷机制(Only Dispute Resolution,ODR)。通过使用PESTEL分析模型,从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环境、法律六个维度的视角分析我国宏观环境对ODR发展的影响。政治视角下,国家出台的产业发展政策为我国ODR的发展指明前路,数字政府建设实现数字化治理从而推动了我国ODR的创新实践;经济视角下,数字经济模式的创新发展同步需要数字化的维权模式助力同行,ODR通过压缩维权成本以提供更加便民利民惠民的解纷服务;社会视角下,ODR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网络空间中的矛盾纠纷,还能为线下矛盾纠纷提供便捷的解纷途径实现分流诉讼压力的辅助作用。同时,加大我国ODR建设可以为社会提供部分就业机会,从而缓解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就业压力难题;技术视角下,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剖析我国ODR的适用规模和路径趋势、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辅助ODR甄别电子数据证据去伪存真,有针对性地优化和补强ODR的技术短板和存证体系;环境视角下,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我国ODR运行机理,无纸化办公模式积极响应“两山理论”,成本低周期短质效强的ODR民生福祉为国家节能降碳减排付出巨大贡献;法律视角下,随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化建设,我国ODR将同步实现更加科学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以我国ODR多维度的适用模式充分展现其网络空间源头治理的多层次治理意涵。通过使用ODR化解权利冲突实现定分止争,不仅外在具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构架和高效解纷能力,而且内在蕴藏着我国“枫桥经验”式的诉源治理内涵。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权利冲突,以及频频迸发的新型涉网矛盾纠纷,ODR始终通过树立“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和“以网治网”的解纷逻辑,加快在网络空间中构建“政务ODR预防为先、民间ODR优位挺前、司法ODR裁判终局”的ODR治理体系。通过强化政务ODR与民间ODR的诉源治理功能,进一步实现涉网纠纷化解在小、在早、在网,推动ODR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网上枫桥经验”,使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间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三共”治理格局、形成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四治融合”式互联网治理体系、培养并实现人民群众优先选用ODR化解矛盾纠纷的思维范式转换。基于当前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规制暂不完善,使得我国ODR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导向被赋予了更加厚重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虽然我国ODR已经在解纷模式上实现了世界领先,但是,对于ODR在我国实践应用依旧存在亟待完善的现实困境。人民群众尚缺少对ODR的认知与信任、民间ODR的解纷结果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政府舆情部门缺乏对ODR的重视程度和应用技巧、国家层面也缺乏ODR的立法制度、网民在使用ODR过程中涉及的隐私数据保护制度、以及ODR执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度建设等。为了加快提升ODR在我国的实践范畴和治理质效,建议加大我国ODR的新媒体宣传推广工作、建立民间ODR的司法确认制度、强化舆情监测的前端治理优位能效和回应能力、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其正当地位、健全对网民数据的隐私保护机制、规范ODR人才队伍的职业操守和制度建设。通过逐步完善我国ODR的内容建设和机制建设,加快推广ODR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优位解纷机制,稳步推进ODR成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新鲜血液,逐步推动ODR成为数字治理中的现代化试验田,使其成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陈长杰[2](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苏川翔,何锦权[3](2017)在《新创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以“双创”为背景》文中指出一、引言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首次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在此之后,注册企业条件放宽、减免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提供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陆续实施,创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入创新创业之中。麦可斯公司发布的《2016年就业蓝皮书》显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比例从2013届的2.3%上升到2015届的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普通
马法超[4](2016)在《再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文中指出本文对《奥林匹克保护保护条例》的修改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讨论了《条例》修改的可能性,接着又指出《条例》需要修改的内容,最后又对《条例》修改的方式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条例》已经具备进行修改的条件,且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进行修改;奥林匹克标志的部分权利主体需要更换,需要重点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也需要调整,有关责任条款需要细化和调整,备案条款必须删除;修改应该是部分修改,应采取固化序号删加的修改方式。
郑峰,崔艳峰[5](2009)在《论域名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的发展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域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等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现行法律却有待完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目前法律上侧重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的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此文目的在于呼吁我国加强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杨欣[6](2009)在《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冲突及消解》文中认为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由此给法律界带来了新课题。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先后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但越来越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需求要求解决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制度要在新环境下不断突破。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问题,所牵涉层面相当广,因此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研究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与消解制度的理论基石,在深入分析域名权和驰名商标权两者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针对处理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和实务运作的分析和评价,试图寻求一种新兴的权利运作模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平衡权利人之间利益,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协调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概要介绍了互联网中域名权、驰名商标权及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发展现状。第一章是关于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概述。在这一章里,着重对域名权的法律性质、域名权的内容和特征、驰名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做出分析。笔者认为在日益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趋势主导下,域名除了技术属性以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与现世界的驰名商标发生了联系。首先,文章针对学界关于域名权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之中的争论,具体分析了域名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理由和域名权所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得出应当将域名权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其次,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基本属性入手,着重介绍了驰名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并做了两方面的分析:一是驰名商标权的特殊法律保护,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范围三方面,并结合《巴黎公约》和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加以阐述。二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具体分析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法律认定和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法》中防止驰名商标淡化的相关规定。现阶段我国没有成文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但在新修改的《商标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反淡化保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有必要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反淡化原则来维护其权益,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第三,文章论述了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正是由于域名与驰名商标的相同和不同的特征,才可能造成两者权利的冲突,这也为后文相关解决机制提供依据。第二章是关于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冲突的分析。在这一章里,首先,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从而全面的分析了两者权利的关系。接下来介绍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种类,具体分为域名对驰名商标的“网上劫持”和驰名商标对域名的“反向劫持”两类。发生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有很多,本章从根本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不同层面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对域名权和驰名商标权冲突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三章是关于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消解。在这一章里,首先,深入阐述了利益平衡理论,利益平衡是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很好的方法论,更是研究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与消解制度的理论基石。其次,对涉及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争议解决模式的比较法考察。着重介绍了美国NSI模式、ICANN模式、WIPO最终报告,并对各种模式的特点做了深入的分析,以便我国实务中予以借鉴。第三,介绍了我国解决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现状,我国目前解决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CNNIC发布的若干规章、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2003年后又出台了四部新规章,取代了以前的旧规章,新规章较旧规章更加科学和完善。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立法相当薄弱,且立法体系不明确;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不合理,特别是域名管理机构和司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在现实中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平衡域名权人和驰名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第四,笔者提出了消解我国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法律对策的建议,具体包括域名注册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强化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消解的法律体系、加强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四个方面。结语部分是对前三章主要内容的归纳和总结。同时对未来如何解决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问题做出展望。笔者认为:现阶段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以平衡域名权人和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这样也能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法学研究的一项任务。
辛鹏[7](2009)在《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及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文中认为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互联网在全球得到迅速的传播和发展。域名纠纷尤其是域名抢注一度成为商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作者拟从域名的定义、特征与性质入手,讨论、分析域名抢注的性质;通过介绍国际社会对域名抢注的处理机制,对比我国处理域名抢注的现状,就如何完善、健全我国的域名抢注解决机制提出思考和建议。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第一章“域名及其抢注的定义与特征”对域名与域名抢注作了概述。阐述了域名抢注行为的定性,分析了我国域名抢注的现状、危害及原因,力图从根本上找出问题所在,以求得更好的解决方案。第二章“域外域名保护立法或实践评析”主要是介绍和评价美国、日本等国以及国际组织在域名保护以及解决域名抢注纠纷上的相关机制,希望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或实践的研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我国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完善”对我国域名抢注处理机制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并阐述了作者对此的思考,指出和分析存在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域名抢注解决机制提出了建议。在本文的结论部分回顾总结了本文的主旨,以及对本文所阐述的问题的解决机制进行展望。
刘昂[8](2009)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研究 ——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案”引出》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域名这一新兴事物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计算机网络域名(DOMAIN NAME)所引发的纠纷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一个焦点。IP地址是由四组数字组成的,不容易记忆,并且其与各主机网站的联系无法被人们轻易地识别出来。为了解决IP地址所存在的上述缺陷,域名系统应运而生。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加,每天都有新的网站出现,难免出现域名相冲突的现象,对域名法律性质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对域名保护的立法,使日趋发展的网络信息环境更加和谐。本文通过案例研究计算机域名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以此了解中国目前对于域名争议的解决规范,来明确中国对域名这一信息时代产物法律保护的现状,并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理论来探究如何更好地完善域名保护的相关立法。论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直接介绍蒋海新诉飞利浦集团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案件的审判过程,从而引出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相关理论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计算机域名法律性质的研究,首先确定我们这里所谈的域名权在专业领域内的概念,然后讨论目前学界对于域名几种性质的看法,最后确定域名新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第三部分研究计算机域名法律保护的完善,首先讨论我国计算机网络域名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然后对计算机网络域名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朴吉峰[9](2007)在《完善我国域名权法律的设想》文中认为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域名权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中国政府针对域名权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种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实践中遇到问题仍然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域名权问题的综合性研究,对完善和规范我国域名权法律体系和内容,规范域名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方法,对域名权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评析。论文,除了第一章绪论和第六章是结论之外有四个主体部分。论文的第二章是域名权的概述。本章在叙述域名的概念、特征、结构、分类、价值与域名权性质方面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域名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本人观点。另外,也叙述了域名权发展的全过程。论文的第三章是中外域名权的法律规定。论文在叙述国际组织的NSI、WIPO和ICANN规则;法国、德国、美国域名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与我国的域名权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际组织与外国的域名权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的第四章是我国域名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分析我国域名权的法律中存在的域名注册时审查不严格;抢注着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商号等问题的同时分析了产生域名权法律滞后的国际立法、管理、技术、道德等方面的成因。论文的第五章是完善我国域名权法律的设想。其中第一部分是完善我国域名权立法的体系与内容。在立法体系的完善方面,提出了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互联网法等具体设想;在立法内容的完善方面,提出了设立域名注册检索制度、提高域名权人的法律地位、完善域名异议制度、完善中文域名注册规则、完善域名技术规则等具体设想。第二部分是完善我国域名权执法与守法的途径。在解决域名纠纷的途径方面,提出了诉讼方式、仲裁方式、协商解决方式。另外,也提出了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域名纠纷、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减少域名纠纷的设想。
郭嘉[10](2007)在《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及其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网络经济中出现了域名抢注、网络欺诈、垃圾邮件等形形色色的、有别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更大的生存和活动空间。而其中,在网络环境下和电子商务中日渐凸现的域名抢注行为,已经成为当今国内众多人士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考察”、“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选择”、“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解析”以及“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等五个部分内容的研究和解析,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粗浅认识。首先,在“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考察”中,笔者介绍了什么是域名及其商业标识意义。即域名是指一组用于识别经营者(operators,使用者)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的文字和符号,即因特网地址(internet addresses)。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域名可以标识或者反映商品的质量、来源或者提供者,域名可以发挥标识功能,成为重要的商业标识。最后,在此基础上,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构成要件以及其特点和危害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域名抢注行为的反竞争性做了分析,以期对是域名抢注行为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其次,在“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部分,笔者就商标权保护理论、公平竞争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探讨分析了域名抢注行为与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探寻出法律之所以要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由于在类别域名.com或.com.cn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其在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时就会使人们以为该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及其权利人有关联,从而造成商业上的混淆。该注册商标所具有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信息会激发人们对该相同或非常近似域名的原始信任感。当消费者需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等信息时,就极有可能访问该域名网站,这就无形增加了域名持有人网站的点击率和访问次数,域名持有人将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努力才获得的信誉所体现的部分商业价值,现实或潜在地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讲,域名抢注行为影响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依法对其进行规制。再次,在“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选择”中,主要就域名抢注行为的商标法规制、竞争法规制以及专项法规制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域名抢注行为的不同法律规制模式进行了评价和选择。虽然对于域名抢注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而且各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还是宜以竞争法为最佳选择。首先,域名与商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然而域名毕竟不是商标,两者在法律属性上还是存在着根本的不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运用《商标法》这种成文法来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审理必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其次,虽然采取专项法律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规制是一条不错的选择,但就目前我国所出台的一些专项法律法规看,无论其法条形式还是法条内容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由于其法律效力比较低,往往出现法官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对其不予采纳的尴尬局面。最后,采用竞争法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规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因特网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在涉及域名抢注的侵权纠纷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对于网络上新出现的法律没有穷尽列举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可以适用。第四,在“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解析”部分,对我国商标法、竞争法以及专项法在规制域名抢注行为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一,基于域名与商标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性以及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现状,运用商标法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必然会出现种种难以摆脱的局限和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其二,我国域名抢注竞争法规制严重不到位,例如如何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规制缺少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域名抢注者的恶意判断标准不够科学和权威等问题亟待解决。其三,我国域名抢注专项法规制存在严重缺陷,其主要表现为:(1)我国现有涉及域名抢注行为的有效立法基本上止步于部门规章位阶,在效力上既存先天不足;(2)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的相关立法在内容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最后,在“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部分,由于运用竞争法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规制是我国目前的最佳选择,因此笔者主要从竞争法的角度对此进行考察,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完善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四条立法建议,即增列域名抢注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立法方式科学界定域名抢注恶意的判断标准、确立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定赔偿金制度和合理确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司法管辖。
二、对域名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域名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ADR是 ODR的适用基础 |
(二)我国ODR的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语义分析法 |
(二)文献分析法 |
(三)价值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五)比较分析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
第一节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界定 |
一、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要素 |
(一)以互联网技术为科技支撑 |
(二)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适用基础 |
(三)以互联网矛盾纠纷为发展契机 |
二、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分说 |
(一)传统的狭义概念学说 |
(二)现代广义概念学说 |
三、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特性 |
(一)便捷性 |
(二)高效性 |
(三)缓和性 |
(四)自治性 |
(五)时代性 |
第二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演进 |
一、第一阶段:线下ADR向线上ADR模式转变 |
二、第二阶段:电商平台内ODR实现平台自治 |
三、第三阶段:ODR初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 |
四、第四阶段: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全球首创到两年三立 |
五、第五阶段: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ODR联动机制 |
六、第六阶段:新冠疫情激发ODR成为疫情期间的唯一解纷途径 |
第三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场景 |
一、网络域名纠纷 |
二、电子商务纠纷 |
三、网络侵权纠纷 |
四、知识产权纠纷 |
五、金融消费纠纷 |
六、网络舆情监测 |
七、数字政务服务 |
第二章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架构 |
第一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 |
一、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ODR |
(一)电子法院 |
(二)智慧法院 |
(三)互联网法院 |
二、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民间ODR |
(一)我国民间ODR的产生价值 |
(二)我国民间ODR的解纷模式——以闲鱼小法庭为例 |
三、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政务ODR |
(一)舆情监测 |
(二)网上信访 |
(三)政务平台 |
第二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 |
一、基于线上与线下环境的格局定位 |
二、基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格局定位 |
第三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治理体系 |
一、源头预防:政务ODR预防为先 |
二、诉源治理:民间ODR优位挺先 |
三、司法终局:司法ODR裁判终局 |
第三章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与适用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治导向因素 |
(一)国家政策导向指引ODR发展 |
(二)数字政府建设推动ODR创新 |
二、经济驱动因素 |
(一)数字经济发展助力ODR维权 |
(二)维权成本压缩降低ODR门槛 |
三、社会需求因素 |
(一)矛盾纠纷亟需ODR化解 |
(二)就业压力急需ODR缓解 |
四、技术支持因素 |
(一)大数据技术解析ODR趋势 |
(二)区块链技术辅助ODR存证 |
五、环境保护因素 |
(一)绿色发展理念支持ODR运行 |
(二)节能降碳减排促进ODR升华 |
六、法律规制因素 |
(一)法治建设引领ODR规范 |
(二)源头治理展现ODR质效 |
第二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一、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对个体的适用性分析 |
(一)提供多元的线上化权利救济模式 |
(二)体验“7x24小时”的移动阳光服务 |
(三)避免矛盾纠纷的“二次冲突恶化” |
(四)遵循低成本高收益的线上解纷效益 |
(五)实现全球精英服务的信息资源共享 |
二、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对组织的适用性分析 |
(一)强化诉前分流的引导机制能效 |
(二)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 |
(三)探索互联网治理的新技术与新规则 |
三、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的适用性分析 |
(一)科技支撑解析社会纠纷发展趋势 |
(二)福祉建设转化互联网解纷思维 |
第四章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意涵 |
第一节 新时代“网上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 |
一、“枫桥经验”的网络化发展 |
二、“网上枫桥经验”的实践路径 |
第二节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治理意涵 |
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
二、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建设 |
三、培养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思维范式转换 |
第五章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局限与完善进路 |
第一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局限 |
一、人民群众对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水平欠缺 |
(一)人民群众缺乏对ODR的认知 |
(二)网民用户缺乏对ODR的信任 |
(三)舆情监测部门缺乏对ODR的重视 |
二、民间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执行力不足 |
三、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执业规范制度缺位 |
第二节 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进路 |
一、加强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普及应用 |
(一)加大ODR的宣传推广工作 |
(二)搭建全国ODR的实名门户网站 |
(三)建立与国际资源共享的ODR平台 |
二、提升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质效 |
(一)探索民间ODR与司法ODR的衔接机制 |
(二)强化舆情监测ODR的回应能力 |
(三)完善ODR的人才队伍建设 |
三、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设 |
(一)赋予ODR在立法层面的正当地位 |
(二)健全网民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 |
(三)完善民间ODR的司法确认制度 |
(四)建立民间ODR的职业规范制度 |
(五)建立民间ODR的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3)新创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以“双创”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内部:以设立期权池的方式预防创业中的股权纠纷 |
(一) 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性及其方式 |
(二) 控制权集中于创始人的重要性 |
(三) 如何选择股权激励计划 |
1. 员工购买股权阶段 |
2. 带有期权性质的虚名股票阶段 |
(四) 派发期权及在股权激励的基础上设立期权池 |
三、外部:预防创业中域名的法律风险 |
(一) 域名纠纷典型案例 |
(二) 域名纠纷的原因探讨 |
(三) 创业中如何预防域名纠纷 |
1. 正确地抢先注册 |
2. 保证域名注册的全面性 |
3. 加强域名宣传 |
4. 域名纠纷的解决 |
四、结语 |
(4)再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1 修改的可能性 |
1.1 需不需要修改 |
1.2 修改的时间 |
2 修改的内容 |
2.1 权利主体 |
2.2 标志范围 |
2.3 责任条款 |
2.3.1 民事责任条款 |
2.3.2 行政责任条款 |
2.3.3 刑事责任条款 |
2.4 备案问题 |
3 修改的方式 |
3.1 整体修改还是部分修改 |
3.2 全部条文重排还是固化序号删加 |
4 结语 |
(6)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冲突及消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一般理论 |
1.1 域名、域名权及其法律保护 |
1.1.1 域名概述 |
1.1.2 域名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1.1.3 域名权的特征及内容的理论思考 |
1.2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及其法律保护 |
1.2.1 驰名商标概述 |
1.2.2 驰名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分析 |
2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冲突 |
2.1 域名权和驰名商标权的关系 |
2.1.1 域名与驰名商标的联系 |
2.1.2 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
2.2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冲突 |
2.2.1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原因透析 |
2.2.2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种类 |
3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消解 |
3.1 消解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利益平衡原则 |
3.1.1 利益平衡理原则的法理分析 |
3.1.2 驰名商标权向网络扩张的原因解释—利益平衡 |
3.1.3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3.1.4 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消解中的利益平衡 |
3.2 国外消解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主要模式之比较 |
3.2.1 美国NSI 模式 |
3.2.2 国际立法情况 |
3.3 我国消解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机制及其现状分析 |
3.3.1 我国现有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3.3.2 我国现有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的不足 |
3.4 消解我国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对策 |
3.4.1 域名注册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3.4.2 强化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 |
3.4.3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冲突与消解的法律体系 |
3.4.4 加强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及我国相关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域名及其抢注的定义与特征 |
第一节 域名的概念、特点、分类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特征 |
三、域名的分类 |
四、域名抢注的定义 |
第二节 域名的性质和域名抢注定性的分析 |
一、网络域名的性质 |
二、关于网络域名的法律调整问题 |
三、域名抢注行为的定性 |
第三节 我国域名抢注的现状、危害及原因 |
一、我国域名抢注现状 |
二、发生域名抢注的主要原因 |
第二章 域外域名保护的立法或实践评析 |
第一节 外国典型立法或实践评析 |
一、美国网络域名保护制度 |
二、日本网络域名保护制度 |
三、欧盟网络域名保护制度 |
四、小结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典型立法或实践评析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络域名保护制度 |
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的域名抢注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解决途径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立法规定 |
二、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
三、完善管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研究 ——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案”引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具体情况介绍 |
第一节 案情梗概 |
第二节 案件裁判过程分析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相关理论的引出 |
第二章 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研究 |
第一节 域名的技术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域名的法律属性探讨 |
一、目前理论领域对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争论 |
二、域名在法律领域的特征分析 |
三、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的认定及分析 |
第三章 我国计算机域名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域名立法现状和问题分析 |
第二节 目前域名纠纷存在的几种形式 |
第三节 对于我国域名立法完善的思考 |
一、完善域名注册管理的相关规范及纠纷处理机制 |
二、建议制定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域名进行保护的法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完善我国域名权法律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二章 域名权的概述 |
2.1 域名及其价值 |
2.2 域名权的概念和性质 |
2.3 域名权的历史发展 |
第三章 中外域名权的法律规定 |
3.1 国际组织的域名权规定 |
3.2 外国的域名权规定 |
3.3 我国的域名权规定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域名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4.1 域名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
4.2 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域名权法律的设想 |
5.1 完善我国域名权立法的体系与内容 |
5.2 完善我国域名权执法与守法的途径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考察 |
(一) 域名及其商业标识意义 |
(二) 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三) 域名抢注行为的特点与危害 |
(四) 域名抢注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
二、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 商标权保护理论 |
(二) 公平竞争理论 |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
三、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选择 |
(一) 域名抢注行为的商标法规制 |
(二) 域名抢注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
(三) 域名抢注行为的专项法规制 |
(四) 域名抢注行为不同规制模式的评价选择 |
四、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解析 |
(一) 我国域名抢注商标法规制存在难以突破的法律障碍 |
(二) 我国域名抢注竞争法规制严重不到位 |
(三) 我国域名抢注专项法规制存在严重缺陷 |
五、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增列域名抢注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 以立法方式科学界定域名抢注恶意的判断标准 |
(三) 确立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定赔偿金制度 |
(四) 合理确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司法管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域名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D]. 韩烜尧. 吉林大学, 2021
- [2]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3]新创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以“双创”为背景[J]. 苏川翔,何锦权.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17(02)
- [4]再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J]. 马法超. 体育与科学, 2016(01)
- [5]论域名的法律保护[A]. 郑峰,崔艳峰. 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下), 2009
- [6]域名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冲突及消解[D]. 杨欣. 扬州大学, 2009(01)
- [7]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及我国相关制度完善[D]. 辛鹏. 厦门大学, 2009(11)
- [8]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研究 ——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案”引出[D]. 刘昂. 兰州大学, 2009(01)
- [9]完善我国域名权法律的设想[D]. 朴吉峰. 延边大学, 2007(06)
- [10]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D]. 郭嘉. 郑州大学,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