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孙文明[1](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消费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行为不仅具有刑事违法性还严重侵犯社会公益。面对新的社会现实,原先存在的法律规范明显已经滞后,对于社会公益的保护出现了制度漏洞。因为,之前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虽然允许适格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我国这方面的组织机构不完善且起步较晚,运行和治理等并不健全,其在社会中的影响较小且受制于资金较少等原因,致使这些组织不能有效的行动起来。由此导致,在侵害发生后,没有相应的组织提起诉讼或者诉讼不及时,致使犯罪和侵权行为不能够及时的被阻止和追责,受损利益不能够充分及时有效的获得救济。此外,之前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其仅仅保护受到犯罪直接侵犯的物质利益,而且检察机关只在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受到侵犯时才能诉讼,导致社会公益通过该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制度,弥补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之漏洞,使得社会公益避免受到犯罪之损害或者在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有效之救济,为我国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在神州大地上风起云涌地展开起来。到了2018年,两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并结合诉讼理论的情况下,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该解释为了有效应对上文提及的制度问题,其第20条正式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该制度的立法目的非常美好,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类型,该制度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目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只有《两高解释》第20条。尽管该规范的第26条也规定了对于《两高解释》未规定之事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本依据则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二,检察院地位争议。虽然《两高解释》规定其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但理论界还是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一审中的地位不应当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而应当是原告。二审和再审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因而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模糊;对于哪些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导致实践中法院不易把握受案范围。第四,诉讼主体障碍。由于法律规范比较笼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权主体和刑事被告人不一致的情况,法律并未规定。第五,关于检察机关缺乏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权导致其在证据的收集中遇到困难,不利于获得胜诉判决从而维护公共利益。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第一,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应当明确民诉法是其法律依据。第二,明确检察机关在在一审中的地位是原告,二审中的地位是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再审中的地位是法律监督机关。第三,明确只有受犯罪行为所侵犯并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诉的公共利益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通过立法的方式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将主体一致明确规定为案件受理的条件。第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采取任意性的调查核实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措施。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措施既包括间接调查核实,也包括直接调查核实。
高星阁[2](2021)在《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文中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先决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的不同。为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目的,应当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并在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等程序启动层面,以及诉前、保全、调解以及证明标准的选择等程序运行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程序再造,使其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从制度规范层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目标。
袁紫燕[3](2020)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从零星试点发展至全面铺开。然而该解释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却大而化之,即便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补充,仍存在明显的程序规则缺失。通过研读400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可以有效把握该诉讼的现状与背后潜藏的程序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深受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则的影响,缺少相对独立性;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相冲突,不利于程序规则的创新;公权力扩展速度过快,制度难以及时跟进。对此,可以将程序协调、有限处分、环境公益优先作为统筹原则,构建和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首先,需要对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地位再定义,明确在每个阶段所扮演的角色,明晰权责;其次,明确规范级别管辖的规定、合理限缩受案范围、规范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保障诉前程序落实;再次,在诉中确立“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的审理原则,合理安排合议庭组成,并对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标准重新界定,以确保庭审的顺利开展,在诉后保障判决的执行程序;最后,规范使用调解、和解程序,推进程序前置,以期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赵蔚蔚[4](2020)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以江苏省诉讼案例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日趋进步。江苏省先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先行先试,其审判经验和理念创新居于全国前列。通过对江苏省审结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深入剖析其中的基本要素和审判逻辑,采取数据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分布、诉讼主体构成、涉诉的环境问题类型、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和环保法庭数量增减方面进行总结提炼。基于数据统计结论,分析得出江苏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包括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长、原告类型多元化、被告范围更加广泛、被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类型趋于复杂化;并得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原告起诉意愿不足、诉讼程序设置欠合理、专门化审判机制不健全和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四个方面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包括适度降低参与门槛、推动环保组织与高校合作、优化诉讼程序、精简环保法庭结构、推动“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应用与强化公共参与机制等。
钱蔚[5](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3月2日,随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两高解释》)的发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公益诉讼”)是审判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活动,它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分支类型,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向社会公益领域的扩延。刑附民公益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区别,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分离”三种诉讼模式理念均有所体现。与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刑附民公益诉讼有利于使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的修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障司法权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升司法治理的全面性。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唯一的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上具有天然的优势。无论是从诉讼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还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江苏省的检察公益诉讼走在全国前列,笔者以江苏省为样本,介绍了检察机关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状况,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两高解释》确立之前,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在于推动立法,在入法后,其关注重点转移到了制度建设上来。此外,通过整理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的审理情况,并就目前检察实务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出了问题思考。刑附民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时间较短,目前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选取了其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来进行思考分析。笔者认为,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继续使用“公益诉讼起诉人”这一称谓;刑附民公益诉讼在管辖上应进行适当的变动调整,可以采取为特殊案件制定特别适用的管辖规则、集中管辖或变通级别管辖的方式;和解、调解协议可以不进行公告;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主要来自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也可自行调查取证;在证明问题上,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应认可被告人的自认、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消费类刑附民公益诉讼中,但目前还不宜在环资类刑附民公益诉讼中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转换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何江[6](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谢小剑[7](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实践突围——以20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3月,"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新型模式很快占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七成。从调查来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没有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直接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其程序框架,但由于仅有一条司法解释条文规范其程序,导致其在诉讼请求范围、是否诉前公告等程序上存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具备的优势,彰显了其独特价值,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既体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又体现其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在构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时,应扩大其审理范围,管辖法院应采取"附随刑事案件管辖"规则,基层法院不应当采取7人合议庭,不必诉前公告,适当规范检察机关的调解、撤诉。
朱刚[8](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王瑞祺[9](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出台,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该制度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形成了刑民交叉配合的社会公共利益救济机制,对惩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体系和正当性基础入手,与其他相近制度进行辨析。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方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情况作了一个系统而重点明确的探究,在提出制度及实践所存问题的基础上,采用民事诉讼的理论工具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提供微有裨益的发展建议。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本章内容主要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作法理及规则上的分析,以搭建体系全面的理论框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的立体认识。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包括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在概念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若没有合适的主体或合适主体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诉讼模式。在特征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审判组织同一,刑、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致,程序简便快捷,证据资料互相受用的特点。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来源于其特征,该制度具有保护刑、民两大领域不同法益;缓和民事公益诉讼内在矛盾;防止矛盾判决且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同一制度,亦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区分基础在于客观范围具有差别;制度规则存在相异;两程序的功能承担各不相同等三个方面。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法解释学的工具对制度体系进行了剖析,并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探究。在制度方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则,以此形成的制度体系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均有规制。但依然存在核心规定过于抽象化、原则化,细节内容不够具体等问题。在实务方面,笔者收集了足量的判决文书,并对每一份判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四个不同的视角选取了八个典型案例,以及有方向性的地统计了几方面问题的数据。通过制度体系和实证方面的研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形成了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第三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结合第二章的实证研究,发掘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制度规则不完善和司法适用混乱两大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制度规则方面: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刑事事实和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在司法适用方面: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并不一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认定差别较大。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本章结合前三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之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建议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程序规则方面,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和证据;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司法适用方面,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配套措施方面,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全面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何玮[10](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3月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此《解释》中增加了新的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个制度是指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刑事案件中,有必要对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同时提起附带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对当下检察机关在开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的研究。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种种争议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困难重重,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可以为检察机关今后顺利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思路与实践参考。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介绍相关概念和基本内涵,主要阐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与相近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及其本身的意义等三个方面。其次对裁判文书网上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与分析,主要从涉及的刑事罪名、线索获取、级别管辖、诉前公告程序、案情、程序选择、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是否上诉等八方面进行阐述与说明,以这些案例为基础,分析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状进行思考,从诉前、诉讼中、判决执行及诉讼保障四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丰富理论,完善实践活动做一些贡献。
二、试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及制度价值 |
(一)概念 |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
2.与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价值 |
1.有利于检察机关转变职能 |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
3.有利于充分维护法益和社会公益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 |
(一)检察院的诉讼地位争议 |
1.检察机关在一审中诉讼地位不合理 |
2.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地位有争议 |
3.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地位不明确 |
(二)受案范围模糊 |
1.明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
2.明确受案范围的困难性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障碍 |
1.障碍产生的原因 |
2.主体障碍的危害 |
(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不足 |
1.民事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特殊性 |
2.现行法律规范并未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 |
3.检察机关强制性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结合理论实践,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地位 |
1.检察机关在一审中的身份是原告 |
2.检察机关二审中的身份是上诉人 |
3.检察机关再审中的身份是抗诉机关 |
(二)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受案范围 |
1.公共利益的定义 |
2.从反面界定属于受案范围的公共利益 |
3.对于受案范围的认定引进听证机制 |
(三)保证主体一致,破除主体障碍 |
1.保持主体一致的原因 |
2.保持诉讼主体一致的具体措施 |
(四)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性,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
1.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应当强制性 |
2.健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性的措施 |
3.调查核实权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统合 |
(一)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错位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启动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 |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
第一,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规定。 |
第二,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不起诉。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运行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保全程序 |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为保全程序的适用。 |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全程序适用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程序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3)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目的与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动态 |
1.3.1 国内研究动态 |
1.3.2 国外研究动态 |
1.3.2.1 各国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比较 |
1.3.2.2 各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
1.4 创新之处 |
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概述 |
2.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概念和特征 |
2.1.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概念分析 |
2.1.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特征归纳 |
2.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
2.2.1 产生: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初显端倪 |
2.2.2 发展: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缓缓铺开 |
2.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
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理论基础 |
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价值诉求 |
3.1.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
3.1.2 提高环境刑法法益保护与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效率 |
3.1.3 保障案件全面、公正审理 |
3.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法理基础 |
3.2.1 程序分化原理 |
3.2.2 程序相称性原理 |
3.2.3 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原理 |
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样本 |
4.1 起诉主体称谓缺乏统一性 |
4.2 案由分布集中 |
4.3 诉前公告程序的履行不统一 |
4.4 责任承担方式多样 |
4.5 罚金刑适用频次高 |
4.6 调解、和解程序的运用 |
4.7 赔偿款项流向多样 |
4.8 公益诉讼起诉人胜诉率高 |
5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面临的困境 |
5.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问题 |
5.1.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 |
5.1.2 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 |
5.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
5.2.1 管辖问题 |
5.2.2 受案范围不合理扩张 |
5.2.3 诉前公告程序与司法效率存在冲突 |
5.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中程序问题 |
5.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问题 |
5.3.2 合议庭组成人数不合理 |
5.3.3 证据规则问题 |
5.3.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5.3.3.2 证据证明标准的问题 |
5.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后执行问题 |
5.4.1 诉后执行的联动机制缺失 |
5.4.2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给付难以协调 |
5.4.2.1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折抵问题 |
5.4.2.2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缴纳顺序问题 |
5.5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与和解问题 |
5.5.1 人民检察院的处分权受到质疑 |
5.5.2 调解与和解阶段滞后 |
6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困境产生的原因 |
6.1 囿于传统“重刑轻民”的思维桎梏 |
6.2 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的冲突 |
6.3 公权力的快速扩张 |
7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完善路径 |
7.1 适用原则 |
7.1.1 程序协调原则 |
7.1.2 有限处分原则 |
7.1.3 环境公益优先原则 |
7.2 细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
7.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地位再定义 |
7.2.2 完善检察机关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
7.3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7.3.1 管辖权下放 |
7.3.2 合理限缩受案范围 |
7.3.3 认可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 |
7.4 优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中程序 |
7.4.1 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 |
7.4.2 规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人数 |
7.4.3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 |
7.4.3.1 污染型案件禁止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7.4.3.2 明确证据证明标准 |
7.5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后执行规则 |
7.5.1 建立长效执行协作机制 |
7.5.2 保障罚金刑与损害赔偿金给付的协调性 |
7.5.2.1 罚金与部分损害赔偿金可予以折抵 |
7.5.2.2 确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赔偿优先权 |
7.5.3 建立环境公益赔偿基金 |
7.6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规则 |
7.6.1 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权与和解权 |
7.6.2 积极推进调解、和解程序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以江苏省诉讼案例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江苏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概况 |
一、江苏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概览 |
二、江苏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地域分布 |
三、诉讼主体类型 |
(一) 原告主体类型 |
(二) 被告主体类型 |
四、涉诉环境问题类型 |
五、诉讼请求类型 |
六、环保法庭的设立数量变化 |
第二章 江苏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新发展 |
一、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
二、涉案主体增加 |
(一) 原告类型更加丰富 |
(二) 被告范围更加广泛 |
三、涉诉环境问题领域拓宽 |
四、结案方式多样 |
五、公众参与度提高 |
六、裁判方式创新 |
第三章 江苏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中的实践困境 |
一、环保组织参与度不高 |
(一) 适格环保组织数量少 |
(二) 适格环保组织起诉意愿低 |
二、诉讼程序欠合理 |
(一) 诉前公告程序不规范 |
(二) 诉讼主体地位不明晰 |
三、审判专门化有待加强 |
(一) 环保法庭设置过于分散 |
(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量较低 |
四、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
(一) 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缺失 |
(二) 公众环境知情权保障机制薄弱 |
(三) 公众监督权有待落实 |
第四章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
一、引导适格环保组织提起诉讼 |
(一) 适度降低环保组织起诉条件 |
(二) 加强环保组织与高校协作 |
二、规范和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
(一) 规范和统一诉前程序 |
(二) 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 |
三、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专业化 |
(一) 进一步集中专业审判资源 |
(二) 着力推广“互联网+”审判模式 |
四、完善公共参与机制 |
(一) 构建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
(二) 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的质量 |
(三) 充分保障公众环境监督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沿革 |
第二章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
第三节 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第三章 江苏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 |
第一节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 |
第二节 江苏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诸问题之我见 |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
第三节 和解、调解的公告问题 |
第四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明 |
第五节 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后记 |
(6)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实践突围——以20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及其问题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定位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基础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有效的程序框架,有效救济公共利益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诉讼方式相比,具有能有效破解取证难,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中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争议点的反思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
(二)管辖法院采取“附随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则 |
(三)基层法院审判组织不应当采取7人合议庭 |
(四)检察院应当列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必诉前公告 |
(六)适当规范检察机关的调解、撤诉 |
(七)通过简便方式解决专业问题 |
五、结语 |
(8)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实践背景 |
(二)历史背景 |
(三)政策背景 |
(四)问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 |
一、维护刑民两大领域的不同法益 |
二、提高诉讼效率且防止矛盾判决 |
三、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矛盾 |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辨析 |
一、客观范围的不同 |
二、制度层面的不同 |
三、程序功能的不同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与规定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解读 |
第三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不完善 |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 |
二、刑事事实与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 |
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 |
四、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 |
五、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不足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混乱 |
一、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 |
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不统一 |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的认定差别大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一、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 |
二、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与证据 |
三、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 |
第二节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 |
一、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 |
二、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
三、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 |
第三节 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
一、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 |
二、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 |
(一)案例统计与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诉前启动程序 |
(二)解决审理中的程序衔接问题 |
(三)加强判决执行 |
(四)诉讼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试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孙文明.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J]. 高星阁. 新疆社会科学, 2021(03)
- [3]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D]. 袁紫燕.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以江苏省诉讼案例为样本[D]. 赵蔚蔚. 苏州大学, 2020(03)
-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的分析[D]. 钱蔚.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实践突围——以20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 谢小剑.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 [8]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王瑞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D]. 何玮.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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