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要追究领导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邱曼丽[1](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周芳玉[3](2020)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内问责是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内问责制度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党内问责实践探索已有长足进展,但对党内问责思想的研究滞后于党内问责实践的发展,党内问责思想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对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其系统化理论化,丰富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建设理论,而且可以通过党内问责理论的支撑和指导,促进党内问责实践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本文运用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党内问责思想演进的历史脉络,探讨了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揭示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内问责思想的新发展和时代价值。首先,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经历了问责构成要素相继提出、问责理念与重点逐渐明确和突出“两个责任”这三个发展阶段。国际上逆全球化趋势的冲击、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及党内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繁重,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深入发展。其次,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核心是通过聚焦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其一,党内问责实质是政治问责,关键是党委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其二,党内问责按照“权责对等、宽严相济”的问责理念,厘清问责主体、问责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精准问责,避免权责失衡和逃避责任,合理界定问责力度;其三,设置问责纠错机制,尊重被问责者的申诉权利。最后,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超越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传统意识,确立了“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责任理念,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建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问责理念,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些富有生机的理念和思想,不仅使党内问责思想系统化和科学化,而且提升了党内问责实践向纵深发展的自觉性。
高军龙[4](2019)在《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视角,根据不同的内容,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强调了中国共产党人应该勇于担当和坚决履行的政治责任。在着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新时代,研究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和必要。何为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从何而来”?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何以实现?这些问题无疑需要理论界、学术界进行深入思考和系统阐释。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概念厘定,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多视角对“责任”“政治责任”“新时代”等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界定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概念及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责任政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关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所出现的责任,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负担的、能够“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应为政治行为,以及没有践行或没有践行好应为政治行为时所承担的实际所为政治行为带来的否定性后果。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本质上不仅是主动与被动相统一的责任,还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责任,更是“应然”与“实然”相统一的责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是其理论来源,中国传统的政治责任思想是其思想资源,域外政治责任思想是其思想借鉴。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党员领导干部始终都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与责任担当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以实干践行使命。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履行宣传并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履行让中国人民“站起来”的政治责任、担当政治上“做老实人”的政治责任,推动了中华民族从东亚病夫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履行传承并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履行让中国人民“富起来”的政治责任、担当政治上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责任,推动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实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进一步压实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落实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政治责任、履行让中国人民“强起来”的政治责任、落实坚决执行新时代党的政治路线的政治责任、进一步担当在政治上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责任。通过对十八大以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和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具体内容的分析与梳理,探寻到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更能体现广泛的群众性、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性、具有更强的溯及力、更凸显一定的限度性、更能体现普遍的支配性。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是指政治责任实现所依据的准则。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体现为政治责任的履行和政治责任的承担。因而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应从履行责任与承担责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则、党务公开原则等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基本原则,以推动责任的履行。倘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未履行好自身的政治责任,就必然会在全面贯彻和落实“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新时代政治问责原则的基础上,接受问责,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即承担责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事关政治责任目标的实现。无论是对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基本原则的坚持,还是对新时代政治问责原则的贯彻与落实,都必然会通过推动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担当与履行好政治责任的方式,促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产主义等政治责任目标的实现。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最终要落脚在责任的实现上。在具体的责任实现过程中,无论是对政治责任的担当与履行,还是在不履行或未履行好责任时对否定性后果的承担,都需要责任主体、责任客体、责任介体、责任环境四要素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具体而言,需要通过责任主体路径,充分发挥作为责任主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主导作用;通过责任客体路径,充分调动作为责任客体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责任介体路径,发挥作为责任介体的党的监督制、问责制以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保障和桥梁作用;通过责任环境路径,发挥作为责任环境的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熏陶、内化作用。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理论层面上看,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创新升华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思想,在理论上批判了自由主义和党内政治虚无主义;从实践层面上讲,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党的领导权威,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实践中实现党的初心和使命,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刘锐[5](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叶承桃[6](2019)在《践行“一案双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福建省S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化,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或者履行不力而进行责任追究,已越来越常态化。“一案双查”作为问责制的重要部分,是实现“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目前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重要领域发生案件的追责问责,如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等,推动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通过“一案双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不履职尽责导致引发案件进行问责,促进了国家工作人员担当尽责,推动了国家有效治理。本研究经由公共管理及政治学角度,论述“问责”、“党内问责”、“一案双查”一系列核心含义和基本理论,从公共管理学等方面寻找支持践行“一案双查”的理论基础,融合“一案双查”践行4年多来公开通报的典型实例、相关数据和本人自身体悟,结合福建省S市践行“一案双查”基本情况,研究了“一案双查”的践行效果,分析践行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之原因,最后指出深入完备该项制度的措施建议:一是树立权责对等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通过明确启动倒查追责条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明确适用对象、准确定性量纪等方面,对该项制度不断进行细化;三是进一步明晰责任划分,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内部监督、情况通报、容错免责、后续使用等配套制度;最后是不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升“一案双查”实施主体的履职能力,推动其扩展延伸到行政问责,并与其它党内监督制度一道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姚瑶[7](2019)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陆海统筹”等战略和重大倡议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依托海洋、面向世界的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国策。以海兴国,既要全方位提升海洋经济实力,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权益,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力度。安全与清洁的海洋,既是海洋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前提基础,也是海洋经济与海洋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管控海洋必不可少的依据。然而,为民事和行政法等第一阶位法律提供最后保障的第二阶位法的刑法,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十家专门处理水上法律关系的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只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权。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了全国首起水上交通肇事案,开启了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先河,预示着刑事审判权有望在全国海事法院范围内全面放开,反映出了国家对于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然而,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仅由水上交通运输参与者的业务违规行为直接引起,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航运安全监管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如果监管职责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航运监管责任意识,合理界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本文将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构建出合理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判定模式;在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合理划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也要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正确的裁量刑罚;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为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创建畅通的司法渠道和高效公正的审判模式。本文共有七章,具体来讲,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具体阐述了航运与航运安全的概念,并对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另外,也对影响航运安全的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将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区分为陆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与船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本节以航运安全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阶段的不同为根据对航运安全监管进行了分类,在分类中进一步限定了本文所研究的航运安全监管活动的范围。第二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该章第一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特点、以及形态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刑事法律后果;另外,对航运安全监管失职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进行了论述,并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适用界限,以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党员纪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条件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该节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以及为国家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探讨了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刑事责任的价值。第三章以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与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了各个航运安全监管主体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的罪名。在第一节中,探讨了包括船舶实际控制人、船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二节探讨了包含船长、甲板部船员以及轮机部船员在内的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四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司法认定层面上讨论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以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范围不清晰的问题;第二节从司法程序层面上探讨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完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以及审判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第五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根据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阐述。本节首先对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本节也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第三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就结果犯而言,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本节首先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进行了讨论。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实践中影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三个判断规则,分别为有无实际监督权、实际管理权强弱程度、以及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第二节探讨了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第三节通过三个案例将实践中认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思路表述出来。第七章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障碍的方法。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将“人员失踪”的危害后果确定为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结果;另一方面要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进行明确。另外,本节对是否应当设立“监管过失罪”进行了探讨。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以及审判机制。
于秀秀[8](2017)在《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演进与现实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精神,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打造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之笼。其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履好职尽好责,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对唤醒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确保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的建立完善,以党内问责制的理论基础为依托,界定了党内问责制的相关概念,分析了党内问责的各要素,认为党内问责具有激励、教育、纠错等功能。对党内问责制从1921年建党以来至今的发展脉络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分析了十八大以来有关党内问责的新探索,得出历史启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需求是发展党内问责制的内在动力,良好的环境是发展党内问责制的外部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是推动党内问责制发展的关键要素。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剖析了当前党内问责制执行中的问题:集体决策的不完善导致责任追究难以具体到个人,“试错”成本高引发领导干部不敢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指导性规定致使问责难落实,实践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对解决当前党内问责困境进行一些对策性思考:理顺集体决策问责的权责关系,延缓集体决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张力;通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打消领导干部“稍有不慎就会被问责”的顾虑,使干部“能作为、敢作为”;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细化的地方,提出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可尝试将纵向问责与横向问责衔接起来以解决遇到的信息瓶颈问题等。最后,从党内法规体系的角度,提出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效力。
陆开月[9](2017)在《行政问责过程中的领导责任追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问责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概念,领导人作为行政问责主要对象,也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对象,因此有必要弄清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对领导的问责情况,从领导责任入手可以涉及到行政问责的各个要素,把握领导责任追究的现实情况。绪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原因、意义以及学界研究现状。指出行政问责在我国被广泛使用的现实情况以及学界对其的研究热情,学界对领导责任的研究还十分有限,对于一些核心问题,还没有清晰的回答。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领导责任的内涵、特点与理论、现实基础的论述。对领导责任的概念进行梳理,分清第一性的领导责任和第二性的领导责任,明确本文所指领导责任是第二性的责任。总结领导责任的基本特性,指出领导责任是一种内部责任,既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是个人责任而非集体责任,并且因其社会回应功能而具有政治责任色彩。其后对追究领导责任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科层制理论、行政伦理理论和角色理论是领导责任追究的理据所在,我国之所以如此热衷追究领导责任的现实背景是将领导责任追究作为获取合法性的手段,并且以此为契机构建一种新型的负责任的行政文化。第二部分是对领导责任追究实践进行考察,发现问题。首先以实践中的重大事故为例,对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到的领导进行分析,了解我国领导责任追究的总体概况和特点,指出在我国领导责任追究实践中存在三个难点:领导人在行政层级中的身份相对性导致的身份双重性、如何平衡问责的社会回应功能和责任追究的合理科学以及间接责任认定困难。然后分析了实践中出现的四个问题:同类事故问责的领导级别不同、追责方式使用混乱、回应式问责、被追责领导复出。由实践中的问题发问这种实践中的追责乱象是否与我国的制度规范有关。第三部分考察我国有关领导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分析其是否导致了实践中的问责乱象。首先从整体上把握现有的制度文本形式,指出现有规范设置的责任追究事由繁多,在责任追究中有对过错的考量,对结果原则单独适用有所限制。同时,这些制度规范还存在追责情形模糊不清、追责程序不完善、归责原则不清晰等问题,导致了实践中在寻求制度依据时无所适从,随意问责。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对完善领导责任追究的思考。首先是完善制度规范,通过分散式立法方式补足现有的制度规范中存在的漏洞,并且地方规范要进行梳理,对违反上位法的内容应及时清理。其次是在领导责任追究中要坚持依法追责、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原则。最后,要形成以过错责任为核心的归责体系,保证责任追究要实现过错与结果相适应。结语部分重申了领导责任研究的重要性及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指出如何保证领导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如何完善相关立法等问题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杨朝霞,张晓宁[10](2015)在《论我国政府环境问责的乱象及其应对——写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初》文中认为政府环境问责是确保环境法治体系良好运行不可或缺且行之有效的倒逼机制。然而,在我国的政府环境问责实践中,普遍存在"重企业主体责任,轻政府监管责任"、"重基层直接责任,轻部门主管责任"、"重环保主管部门责任,轻环保分管部门责任"、"重环境监管责任,轻党政领导责任"等问题,且有政治责任法律化和法律责任政治化等乱象,以致政府环境问责缺位、错位、失衡等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为走出当前困境,我国应按照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党政同责、各担其责、终身追责、依法问责、公平问责和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规则,强化政府环境问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二、什么情况下要追究领导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什么情况下要追究领导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基本内容 |
1.3.1 主要思想 |
1.3.2 重点与难点 |
1.3.3 创新与特色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的发展历程 |
2.1 党内问责思想在实践中萌发 |
2.1.1 问责主体的产生和增加 |
2.1.2 问责内容的出现和调整 |
2.1.3 问责救济环节的确立 |
2.2 党内问责思想的提出阶段 |
2.2.1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 |
2.2.2 明确责任主体 |
2.2.3 多方合力问责 |
2.3 全面阐发“两个责任”思想的新阶段 |
2.3.1 突出党委主体责任 |
2.3.2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
2.3.3 强化权责一致理念 |
第三章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发展的时代背景 |
3.1 国际环境日趋严峻 |
3.2 国内主要矛盾发生转化 |
3.3 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繁重 |
3.3.1 “一把手”监督难 |
3.3.2 系统性腐败问题严重 |
3.3.3 问责责任落实不清 |
第四章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基本框架 |
4.1 党内问责的实质是政治问责 |
4.2 抓住“关键少数”突破问责困局 |
4.3 权力与责任必须对等和一致 |
4.4 问责力度与失责影响相匹配 |
4.5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
4.6 保障问责对象的权利 |
第五章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发展及其价值 |
5.1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新发展 |
5.1.1 从“权利义务统一”到“权利责任一致” |
5.1.2 从“监督领导干部”到“抓住关键少数” |
5.1.3 从“违纪必受处分”到“问责宽严相济” |
5.2 新时代党内问责思想的时代价值 |
5.2.1 党内问责思想实现系统化科学化 |
5.2.2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 |
5.2.3 增强了执政党自我监督的政治责任意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4)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现状的反思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学理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说 |
一、“责任”概念的语义分析 |
二、“政治责任”概念的界定 |
三、“新时代”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界说 |
一、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涵义 |
二、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 |
第二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理论来源、思想资源及借鉴 |
第一节 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信仰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治目标责任的相关论述 |
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内问责思想 |
第二节 思想资源:中国传统的政治责任思想 |
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
二、修身正己、廉洁奉公的思想 |
三、儒家大同思想 |
第三节 思想借鉴:域外政治责任思想 |
一、古希腊时期的政治责任思想 |
二、近现代时期的政治责任思想 |
三、当代西方兴起的政治责任思想 |
第三章 十八大以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具体体现 |
第一节 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 |
一、履行宣传并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 |
二、履行让中国人民“站起来”的政治责任 |
三、担当政治上“做老实人”的政治责任 |
第二节 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 |
一、履行传承并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 |
二、履行让中国人民“富起来”的政治责任 |
三、担当政治上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责任 |
第四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及其特征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 |
一、进一步压实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 |
二、落实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政治责任 |
三、履行让中国人民“强起来”的政治责任 |
四、落实坚决执行新时代党的政治路线的政治责任 |
五、进一步担当在政治上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责任 |
六、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意义上的政治责任间的关系 |
七、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被动意义上的政治责任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主要特征 |
一、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 |
二、更能体现广泛的群众性 |
三、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性 |
四、具有更强的溯及力性 |
五、更能凸显一定的限度性 |
六、更能体现普遍的支配性 |
第五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与目标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
二、权力制约原则 |
三、党务公开原则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问责原则 |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 |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 |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
五、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 |
第三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目标 |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
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四、实现共产主义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之道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主体路径 |
一、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 |
二、大力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 |
三、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 |
四、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客体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 |
二、大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
第三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介体路径 |
一、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监督制和问责制 |
二、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
第四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环境的路径选择 |
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
二、构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运行机制 |
三、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 |
第七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理论价值 |
一、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 |
二、创新升华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思想 |
三、在理论上批判了自由主义 |
四、在理论上批判了党内政治虚无主义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实践意义 |
一、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党的领导权威 |
二、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实践中实现党的初心和使命 |
三、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四、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践行“一案双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福建省S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框架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问责与党内问责 |
二、“一案双查”的含义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S市“一案双查”践行情况 |
第一节 S市“一案双查”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实行“一案双查”的制度和机制 |
二、细化践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流程 |
三、严格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实践 |
四、着力开展“一案双查”警示教育 |
第二节 S市“一案双查”案件的特点 |
一、人数较多,级别较高 |
二、责任类型较多元 |
三、启动问责案件多样 |
四、给予重处分追责较少见 |
第三节 S市践行“一案双查”取得的成效 |
一、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 |
二、“两个责任”意识明显加强 |
三、发挥案件查办治本作用 |
四、促进责任追究制度化、规范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践行“一案双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S市践行“一案双查”发现的问题 |
一、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
二、具体应用上还存在制度不清晰问题 |
三、工作实践中存在问责走样现象 |
四、保障措施上还未形成工作合力 |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文化影响,问责环境欠佳 |
二、权责不清,问责相对困难 |
三、本领不强,职能发挥不足 |
四、立法滞后,影响有效问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一案双查”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树立权责对等观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一、在领导干部中营造“一案双查”问责文化 |
二、培育“一案双查”社会氛围 |
第二节 不断细化“一案双查”制度规定 |
一、明确“一案双查”启动条件 |
二、明确“一案双查”启动程序 |
三、明确“一案双查”适用对象 |
四、明确“一案双查”处分标准 |
第三节 建立完善“一案双查”配套制度 |
一、明晰责任划分 |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
第四节 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
一、提升实施主体的履职能力 |
二、推动“一案双查”向行政问责拓展 |
三、不断扎牢制度笼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概述 |
一、航运及航运安全的基本理论 |
二、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 |
三、影响航运安全的因素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行为是航运安全的保障 |
一、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 |
二、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 |
三、航运安全监管的种类 |
第二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特点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形态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陆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舶实际控制人涉嫌的犯罪 |
二、船舶经营单位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二节 船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长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二、甲板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轮机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四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入罪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 |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 |
三、刑事责任的追诉范围模糊不清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程序障碍 |
一、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存在漏洞 |
二、涉罪案件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 |
三、涉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客观根据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一、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借鉴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第六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一、有无实际监督权 |
二、有无共同注意义务 |
三、实际管理权的强弱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 |
一、两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二、三种以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明珠二号倾覆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大舜号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三、“刘某、王某玩忽职守案”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七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对人员失踪进行刑法评价 |
二、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明确责任大小 |
三、关于是否设立“监管过失罪”的思考 |
第二节 程序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举措 |
一、加强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与移送工作 |
二、完善航运安全监管涉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
三、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演进与现实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问责制相关概念界定的研究 |
1.2.2 关于党内问责要素分析的研究 |
1.2.3 关于党内问责功能、作用及意义的研究 |
1.2.4 关于党内问责存在问题的研究 |
1.2.5 关于党内问责对策性思考的研究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
1.3.1 论文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党内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党内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
2.1.2 党内问责与监督执纪的关系 |
2.1.3 党内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的比较分析 |
2.2 党内问责制的责任体系 |
2.2.1 关于政治责任 |
2.2.2 关于领导责任 |
2.2.3 关于道义责任 |
2.3 党内问责制的要素分析 |
2.3.1 党内问责的主体 |
2.3.2 党内问责的客体 |
2.3.3 党内问责的内容 |
2.3.4 党内问责的原则 |
2.4 党内问责制的功能定位 |
2.4.1 激励功能,激发担当精神 |
2.4.2 纠错功能,保障权责一致 |
2.4.3 教育功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演进 |
3.1 党内问责的初创阶段(1921-1949) |
3.1.1 党内问责路径与问责处分方式的确立 |
3.1.2 党内问责主体的确立 |
3.1.3 党内问责救济理念的萌芽 |
3.1.4 党内问责目的和原则的提出 |
3.2 党内问责的稳定发展阶段(1950-1956) |
3.2.1 理顺各类问责主体之间的关系 |
3.2.2 通过发动群众和整风运动启动问责 |
3.2.3 规定了党内问责的程序与内容 |
3.2.4 党内问责相关党内法规的出台 |
3.3 党内问责曲折发展和遭遇重创阶段(1957-1977) |
3.3.1 一大批党员干部被错误问责 |
3.3.2 党内专门监督问责机构不复存在 |
3.4 党内问责恢复发展阶段(1978-2012) |
3.4.1 党内问责机关的恢复 |
3.4.2 党内问责相关文件的大量出台 |
3.4.3 从责任追究概念的提出到问责制的确立 |
3.5 党内问责走向制度化、常态化阶段(2012-今) |
3.5.1 建立党内问责体系,发挥制度合力 |
3.5.2 抓住“关键少数”,实行终身问责 |
3.5.3 高悬问责利剑,典型问题严肃追责 |
第4章 党内问责制发展的历史启示与现实思考 |
4.1 党内问责制发展的历史启示 |
4.1.1 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需求是发展党内问责制的内在动力 |
4.1.2 良好的环境是发展党内问责制的外部保障 |
4.1.3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是推动党内问责制发展的关键要素 |
4.2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执行中的问题分析 |
4.2.1 集体决策的不完善使责任追究难以具体到个人 |
4.2.2“试错”成本高引发领导干部“不敢为” |
4.2.3《问责条例》的指导性规定致使问责难落实 |
4.2.4 问责实践中遭遇信息不对称问题 |
4.3 解决当前党内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
4.3.1 理顺集体决策问责的权责关系 |
4.3.2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打消领导干部疑虑 |
4.3.3 制定实施办法,提高《问责条例》的执行力 |
4.3.4 将纵向问责机制与横向问责机制有机衔接起来 |
结语 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效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行政问责过程中的领导责任追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 |
1.问责制研究 |
2.领导责任追究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空间与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框架 |
(五) 研究方法 |
(六) 特色与不足 |
一、领导责任的内涵、特点与理论、现实基础 |
(一) 领导责任的内涵与特点 |
1.领导责任的内涵 |
2.领导责任的基本特点 |
(二) 追究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 |
1.科层制理论 |
2.行政伦理理论 |
3.角色理论 |
(三) 追究领导责任的现实背景 |
1.获取合法性 |
2.构建新型行政文化 |
二、领导责任追究实践的考察 |
(一) 案例选取与变量定义 |
(二) 领导责任追究实践的一般描述 |
(三) 领导责任追究的特点 |
(四) 领导责任追究的困境与问题 |
1.领导责任追究的困境 |
2.领导责任追究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领导责任追究的制度文本分析 |
(一) 领导责任追究的制度文本形式 |
(二) 领导责任追究规范的基本特点 |
1.责任追究事由繁多 |
2.结果原则的限制使用 |
3.对过错的考量 |
(三) 领导责任追究规范存在的问题 |
1.追责情形模糊不清 |
2.追责程序不完善 |
3.归责原则不清晰 |
(四) 制度文本与追责实践 |
四、完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
(一) 完善领导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 |
(二) 责任追究应坚持基本原则 |
(三) 形成以过错原则为核心的归责体系 |
结语 |
谢辞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论我国政府环境问责的乱象及其应对——写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初(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环境问责的内涵和乱象 |
(一)政府环境问责的界定 |
(二)政府环境问责的乱象 |
1、政府环境问责的缺位 |
2、政府环境问责的错位和失衡 |
二、政府环境问责乱象之因 |
(一)问责依据不足 |
(二)职责分工不清 |
(三)职权衔接不畅 |
(四)职权监督不力 |
(五)问责实施不法 |
三、应对政府环境问责乱象之策 |
(一)完善责任立法,落实依法问责 |
(二)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促进公平问责 |
1、改进环境监测制度,为环境监督管理及其考核奠定数据基础 |
2、建立健全环境审计制度,明确上下级职责 |
(三)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细化职责的分工和衔接,明晰不同部门的责任 |
(四)确立尽职免责理念,调动政府履职积极性 |
(五)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多元化的问责机制 |
四、结语:强化政府环境问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
四、什么情况下要追究领导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思想研究[D]. 周芳玉. 江南大学, 2020(01)
- [4]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D]. 高军龙.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5)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6]践行“一案双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福建省S市为例[D]. 叶承桃.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7]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 姚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演进与现实思考[D]. 于秀秀.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17(02)
- [9]行政问责过程中的领导责任追究问题研究[D]. 陆开月. 南京大学, 2017(08)
- [10]论我国政府环境问责的乱象及其应对——写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初[J]. 杨朝霞,张晓宁.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标签:领导责任论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行政管理学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