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威主义起源的经济学解释——以韩国为个案(论文文献综述)
LEE W00NG[1](2020)在《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化文学批评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日据时期韩国文坛和社会对外国文化的吸收主要侧重于通过日本输入西方文学和文物。在如此之情况之下,部分韩国文人将中国文学作为外国文学,即世界文学的一个构成部分进行了积极的吸收,并试图以此来推动韩国近代文学的发展。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译介与批评之目的在于,以中国现代文学作为借鉴,来建构韩国近代文学,同时建立反帝反封建的近代民主社会。近代转换期的中国现代文学肩负着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使命,以文学革命和五四新文化运动为起点,以文学革命、革命文学、抗战文学为中心展开。包含日据时期(1910年-1945年)和解放时期(1945年-1948年)的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同样也具有反帝反封建的民族使命,以近代化和解放独立国家为目标指向,经历了胎动期、发展期、深化及停滞期和复兴期的发展过程。本论文分析该时期在韩国发表的196篇批评,进行解释。胎动期为1920年代前半期,在该时期,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正式开始。梁建植、李允宰、李东谷、梁明等在该时期开始对中国现代文学的译介与批评。梁建植在1920年11月号至次年2月号《开辟》上翻译发表了日本研究者青木正儿的<以胡适氏为中心的中国之文学革命>,此文是20世纪上半期韩国之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最早一文。之后,梁建植继续发表有关中国现代文学的译文及他所写的批评,十分积极地翻译了戏曲、诗歌、小说等作品。1920年代初在北京大学历史系留学的李允宰在留学期间发表了有关中国社会、政治形势的政论以及介绍中国罗马字运动的文章,并翻译发表了胡适的<建设的文学革命论>。李东谷强调借鉴中国新文学建构运动中的思想改革与文学改革,以之作为他山之石。梁明参考胡适的新文学建构理论,则主张通过韩文的语文改革开展新文学建构。以文学革命和思想革命为中心的胎动期批评主要在1920年至1924年之间展开,以翻译日人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和中国本土文学革命的评论开始。其目的在于打倒封建旧思想和旧制度,从而建设近代社会、建构近代文学。该时期韩国批评家们特别关注胡适的文学革命理论与主张,翻译了胡适的<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和<谈新诗>,另外,多数当时的戏剧、诗歌、小说等被翻译。该时期发表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有20余篇,《每日申报》上连载的梁建植译<人形之家>(中文名为《玩偶之家》)以《娜拉((?))》(永昌书馆,1922)之名出版,李相寿译《人形之家》(汉城图书,1922)也出版。发展期为1920年代后半期至1930年代前半期,该时期留学过中国大学的批评家们非常活泼地展开了中国现代文学批评。他们从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等多样的批评观点上展开了中国现代文学批评。该时期主要批评家有柳基石、丁来东、金光洲、李陆史、金台俊等。柳基石以1925年2月在《基督新报》上发表<墨子与基督>为始,发表了许多无政府主义观点的文艺观,并在韩国最早翻译了鲁迅的<狂人日记>。丁来东和李陆史正式开启了对鲁迅文学的相当深度的批评,金光洲发表了以中国现代戏剧和电影为中心的批评。如此,20世纪上半期中发展期成为韩国中国现代文学批评最活泼的时期,该时期发表的中国文学批评数量达到100多余篇,另外,开辟社还出版了《中国短篇小说集》(1929)。深化及停滞期为1930年代至1945年解放之间。该时期,京城帝国大学中文系毕业生们开展了社会主义倾向的批评。然后1937年7月中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相当萎缩了。金台俊从1930年代前半期开始进行社会主义观点的批评,接着他裵澔、李明善等京城帝国大学中文系出身的批评家以大学为中心开展了讲台上的中国文学批评。从1930年代至1945年解放以前,他们发表的社会主义倾向的批评共计30余篇,而从中日战争爆发至解放之间发表的不分观点的所有中国现代文学批评仅有30余篇。复兴期为1945年8月解放至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之间。解放之后,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再次迎来复兴时期,在此短暂的5年之间韩国文坛共发表了 42篇有关中国现代文学的批评。除了在前阶段开始继续活跃的丁来东、金台俊、李明善等之外,尹永春开展了活跃的批评活动。该时期,李明善的《中国现代短篇小说选集》(宣文社,1946)、《鲁迅杂感文选集》(未出版,1949),金光洲·李容珪共译的《鲁迅短篇小说集》(1·2辑)(首尔出版社,1946),尹永春的《现代中国诗选》(青年社,1947),《现代中国文学史》(鸡林社,1949)等诸多有关中国现代文学的着作也纷纷出版。对以梁建植为中心的第一代批评家的1920年代中国现代文学译介与批评,学界从“翻译、翻案与近代文体的实验”,“经过日本的同时代性中国现代文学译介”,“殖民地知识分子悲伤的现实和理想主义的世界创造”以及“韩国近代中国翻译文学史的奠基”等方面高度评价了其积极意义。与梁建植同时期,李允宰、李东谷、梁明等批评家为建构近代思想以及近代社会体制,非常关注中国的思想革命和社会变革、新文化运动,并将其介绍到韩国社会及文坛。在他们之后,1930年代以来,曾在中国留学并接受学术训练的丁来东、李陆史、金光洲、金台俊等批评家们正式开始了学术性、系统性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他们的批评并不仅仅局限于日本研究者们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成果,他们深刻思考祖国的解放和新国家的建设,并以此为视角来看待中国现代文学。之后,在解放时期尹永春也是同样为了新国家的建设从基督教的视角对中国现代文学进行了批评。包含日据时期和解放时期的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肩负着反帝反封建之历史使命的近代转换期,推动思想革命和文学革命的文学实践的通道:以建设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社会和建构近代文学为目的的思想革命和文学革命在中国新文化运动中展开,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家们通过译介和批评中国新文学运动来追求韩国社会的思想革命和近代文学建构;第二、通过文学批评知识分子对殖民地现实的愤怒和内在抵抗的表达:虽然在日本帝国主义强迫之下韩国的知识分子不能公开反对或抵抗日帝,但他们通过批评半殖民地情况下的中国现代文学,迂回地表露出对帝国主义的抵抗和批判精神;第三、通过小说和戏曲来追求以平民文学为中心的近代指向和近代文学建构:从封建时代传统文学的贵族文学脱皮,关注以俗文学、民间文学为中心的平民文学。虽然日人研究者们关注以小说和戏曲为中心的中国平民文学,但他们注重元曲、明清小说等古典文学。梁建植以来韩国的批评家们继续关注以小说、戏曲和新诗等平民文学为主的中国现代文学;第四、对近代文体的实验及对语文改革的影响:韩国的言文一致运动比中国的白话文运动开始得更早,但中国的文学革命和新文化运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近代韩语语文规范化的确立。1917年发表的李光洙的《无情》已相当达成言文一致,但到1940年代横写、韩文专用等问题还没完成。韩国批评家们借鉴中国罗马字制定运动,想推动韩语语文改革;第五、在文学的想象空间再现的理想乡的精神世界与新国家建设的理想和实践: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家们在批评空间展现出他们对祖国解放和独立的理想以及建设新国家的理想。他们从民族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基督教信仰等自己的批评观点,通过中国现代文学译介与批评,展现出建设新国家的理想;第六、对正义和博爱的追求以及爱国精神的表达等:韩国的批评家们通过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批评展现出真正的爱国精神。他们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超越狭隘和歪曲的爱国主义,追求正义和博爱的终极价值。抗日运动期间独立运动家们展现的精神不仅仅局限于反日,反而他们主张了弱小民族的联合来共同推动反战、反帝国主义以及恢复世界正义和维护东亚和平。包含日据时期和解放时期的20世纪上半期韩国文坛及社会中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是指向解放、独立国家建设和近代民主社会建设的文学实践。其核心的文学精神是‘抵抗与批判’,通过抵抗与批判来追求的终极价值是正义与博爱的恢复。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指向对殖民统治的间接抵抗和近代文学及近代社会建设,也包含着祖国解放以及新国家建设的理想。日据时期和解放时期的韩国批评家们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之意味并不局限于单纯的文艺批评。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与批评是知识分子应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文学实践。该文学实践的基本精神是对社会不义和压抑人的尊严的‘抵抗与批判’,并且对歪曲的现实之抵抗与批判追求的终极指向是‘正义和博爱的实现’,即人本身的尊严价值。
任慈[2](2020)在《“移民和外交”视野下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及影响研究(1949-195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政策是对华整体外交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国民党败退台湾及1949年新中国成立,使传统的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政策遭遇冲击和挑战。早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政府一方面给予中国留学生等精英上层人物入境权和迁移权,使之免受1882年《排华法案》的影响,将中国留学生打造成美国移民政策和对华外交政策失衡的“调节剂”——既可安抚中国不断攀升的民族主义情感,又能为中美关系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主动减免部分庚子赔款并设立奖学金,资助中国学生赴美留学,试图教育中国学生使之“西方化”“基督教化”,继而让中国实现“美国化”。中国留学生遂成为美国收获对华贸易利益、扩大对华影响的一项重要工具。以上内容,也构成了美国长久以来具有理想色彩的国际主义对中国留学生政策基调。1949年至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中美关系经历巨变,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政策遭遇震荡、迎来重要转型,从国际主义逐步蜕变成冷战主义和实用主义。美国政府解决中国“滞留”学生政策的变化,恰是这一转变的重要参照。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对立,让美国无法迈出承认新中国的关键一步。不仅如此,对共产主义思想在留美中国学生间蔓延的担忧,也促成了美国对“滞留”的中国学生进行大规模援助、实施文化外交,进而渗透美国价值观和优越论。旅美中国学生和知识分子的归留问题也成为冷战初期中美斗争的焦点之一。在此过程中,美国通过调整移民政策,赋予旅美中国留学生居住权、工作权、免驱逐等一系列实质性特权,方便亲美及中间派中国留学生完成从留学生到难民再到永久居民的身份转换,让人才为美国政府和社会所用。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不断强化离境管控,严防理工科领域的中国学生回国,继而从科学技术方面遏制新中国。中断与中国大陆的留学教育交流后,美国在50年代转向吸收港台地区中国学生赴美。至此,遏制共产主义和吸引人才,成为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构成了战后美国总体留学生政策的双重轨道。在中美交往的历史过程中,中国留学生曾长期扮演着重要的“中间人”“粘合剂”的重要角色,连接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文化理念、语言迥异的两国。然而在冷战初期,中国留学生群体的角色和影响更加复杂、多面。他们因所持技能的重要性以及所具备的冷战宣传价值,成为中美斗争的一个重要议题;同时因中国留学生回国问题而开展的外交对话,由于不会引发国际争议、低政治风险和低投入,而被美国政府接受,因此也直接促成了中美官方对话,为两国关于其他问题的沟通提供了契机。更为重要且少为学者探索的是,中国留学生对于美国战后整体留学生战略构建亦有重要作用。首先,历史上对华留学生教育的成功性,是支持和激励美国政府在二战后扩大国际教育交流事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中国留学生作为当时旅美第二大留学生群体,也因持有的知识、技能,以及所具备的冷战宣传价值,成为第一批敲开美国移民大门的“有色族裔”留学生。其三,中国滞留学生和来自中国港台地区的学生,或以“战争流亡者”“难民”身份合法留美,或凭借其技术专长成为首选类移民优先入籍,对保守的、歧视性的美国移民政策传统造成了实质性冲击,让移民接收问题更看重移民的政治、经济价值。中国留学生帮助弥合了美国种族化移民限额制度和冷战外交战略之间的矛盾和张力,让美国的留学生政策兼具实用主义的人才吸引目标,以及建构美国形象的冷战宣传目标。其四,中国留学生入籍美国,从地缘范围上讲,让美国留学生人才吸引的范围从欧洲拓展到亚洲。美国解决中国留学生身份困境的种种法律政策实践,也惠及了其他在美留学生群体,诸如韩国、印度学生纷纷效仿,带动了战后亚洲国家留学生和技术交流人员曲线移民美国的浪潮,成为60年代国际社会“人才流失”争议爆发的曲序和前奏。
薛浩[3](2020)在《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文中提出民间武术是中国武术发展的历史缩影,是地方社会的文化标识,是窥视地方社会运行的微观窗口。它源于生产、扎根民间、相伴生活,并穿梭于中国历史长河中。但民间武术在时空维度的结构性变动中,也必然巧妙地编织成一个关系网络和意义结构。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民间武术长期嵌套于地方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在推进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净化社会道德秩序、维持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学术界、武术界对民间武术关注颇多,但主要基于本体论视角下考察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或在体育学框架下说武议武,或对其叙事性研究,都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但却未曾充分把握研究对象的社会文化前提下进行研究,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拟从“民间习武所为何来?”为支点对民间武术结构与功能意义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运用“四因说”解构不同历史时期的沛县武术,以窥探民间武术是如何将个人、社会及国家勾连起来,由此进行结构生产和功能转换。这或许是对武术史学研究范式的一种新的尝试,并以此学术自觉为基础,有可能对武术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或可对民间武术历史勾画出一幅新的图景。在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与体育学等学科理论指导下,以四因说、自然秩序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田野考察、历史分析、案例研究、口述史等方法,遵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研究理路,全面考察沛县武术的历史演进、结构与功能变迁,来呈现不同时空坐标下沛县武术“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并以此来探讨民间武术在自由与秩序框架下是如何参与身体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的,进而对民间武术进行现代文化图景的意义建构。其得出主要结论:(1)在传统时期,民间武术扮演着村落自治与管理的非官方组织。不仅具有传承武术拳种、发扬武术精神的作用,还兼具促进社会认同、参与社会治理、调试社会秩序等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其功能选择由国家、社会与个人需求来判定,并在一个整体框架内适时调整。(2)民间习武作为世人追求自由的惯常手段,既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其自身主动选择性。习武是一种价值指向性的积极自由行为,并以此来满足自身价值预设。但价值达成之余,因人之欲的驱使而不断扩张,以掠获更大的资源与权力空间等,但必然受到武林制衡、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从而使之走向秩序。(3)民间武术既是社会控制的目标,又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起着一种精神性的情感纽带作用,其能够很好地实现一种彼此接近的互通或一种高度自觉的共同,从而产生自我与他人的无形制约。从社会控制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民间武术相较于行政干预或强权政治,则能更加根本地、更加有效地触及人们的精神、情感世界,从而实现基于价值达成概念下的社会控制。(4)民间武术在不同时期被国家征用是一个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过程。其根据国家主题的转换、政府性质的变迁与人民生活的需求来采择其结构功能,而使之为国所用、为社会服务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与此同时,民间武术自身依照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需适时调整自身角色和定位。(5)民间武术的演进与变迁是地方社会秩序建构与变动过程的缩影,也是国家意志行为向地方性社会延伸、管辖、治理的具体应现,具有鲜明的国家在场、社会治理与精英行动互为共治的特点,并由此体现出民间武术从自由到秩序的意义建构过程。(6)民间武术意义的现代建构是其依据自身的调适与更新机制,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变化的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环境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一种由文化主体依靠自身能动性所进行的文化创新和发展,是文化变迁的一种积极形式。
张杰[4](2020)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文中认为“情理法”这一符号尽管从形式上看来自于现代的法学研究,但是围绕着这一符号所探讨的实质内容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相连,由此体现出这一符号作为一个法哲学命题能够发挥出勾连古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学术界反思学术研究主体性的大背景下,“情理法”的研究对于思考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缺乏自身理论图景的困境具有现实的意义。然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情理法”这一符号存在着合成概念与独立概念的分裂,这种分裂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学术共识的凝结。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中“情理法”这一符号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到,合成概念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逻辑缺陷,使用独立概念是克服逻辑问题的必由之路。同时,回顾前人的研究可发现,裁判合理性的建构是作为独立概念的情理法的核心问题。基于历史和文献等背景性原因,清代乾隆一朝是考察情理法传统的极佳样本。对于清代司法究竟是以情断案还是依法断案的问题,以黄宗智和滋贺秀三为代表的两派学者的分歧集中在州县自理案件,但包括两位学者在内的主流观点对于重罪案件依法断案的特点基本是没有争议的。“举重以明轻”。通过对清代乾隆朝刑部诉讼档案所载重罪案件的考察可见,在被普遍认为依法断案为主流的重罪案件中,裁判者也仍然坚持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法的违背。在“情罪允协”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裁判者通过比附援引、原则活用、因案生例、法律解释四种裁判技术和扩大参与、特殊提醒、结果矫正三类特殊制度的运用,对失衡的情罪关系进行矫正,以实现裁判合理性的建构。以合理性为视角会发现,情理法传统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相分离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合理性的建构由各级裁判者负责,而合法性的证成则转移到了君主的身上,整个过程呈现出定罪量刑的个殊性、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司法裁判的开放性、裁判指向的未来性四个特点。如果把这一模式放到传统的语境当中,裁判者看似违背国法的行为是能够基于“天-君-民”的文化结构得到融贯性的合理解释的。由于重罪案件对应着高位阶的终审权以至于导向皇帝的最高权威,在“天-君-民”这一并无绝对权威的闭合回路中,皇权及整个官僚集团基于对统治正当性的证成需要,百姓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刑的关切与重视,这两个面向使得君与民在追求裁判合理性的目标上达成了潜在的合意,并由此在重罪案件中反而产生了丰富的情理法现象。但是,若以现代法学的视角去看待情理法传统,其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悖之处,最为突出的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究其实质,这种违背产生的根源在于传统与现代对于“人”的理解不同。传统中国语境中的“人”是一种“子民”,基于“子民”的身份而形成的“父母官诉讼”,在缺乏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思想和制度的历史背景下,对于国法的违背成为在个案中追求裁判合理性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人”这一最根本的连接点以及从“子民”到“公民”的重大历史转折,加之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思想从意识变为制度,情理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内容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语境中能够被抑制,而其中蕴含的积极面向则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同时,情理法传统的逻辑在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法治中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以通过舆论、行政等力量影响司法的形态继续存在于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因此,这就进一步促使当代司法必须正视情理法传统。经过对传统与现代司法关于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的不同模式的对比,并结合近年来的几起热门案件后发现,虽然对于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是当代司法的必然选择,但是强调实质合理性的情理法传统并不意味着牺牲合法性。回归到概念本身,立足于现代法治的语境可将情理法最终定义为司法者依据法律规范建构裁判合理性的过程。这一定义看似简单,实则隐含了从传统到现代的重大历史转折与演变,尤其是司法者作为主体、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表述蕴含着现代法治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基本精神,同时裁判合理性的建构作为情理法概念一以贯之的内核又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在这一概念的背景下,情理法传统的特点作为一种“高次元传统”对当代司法实践更具借鉴意义。一方面,定罪量刑的个殊性要求司法者更加关注个案事实并强化从“情”到“罪”的论证;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则要求司法者面对疑难案件时要避免三段论的僵化,并代之以一种均衡性的视角为个案寻找合法性依据。对此,基于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司法者能够在不违背合法性的前提下依靠更高水准的裁判说理来实现。另一方面,司法裁判的开放性强调裁判过程应该为司法民主和专业性知识的进入保留通道;裁判指向的未来性则需要司法者以一种“向前看”的思维更为合理地作出裁决。对此,立法者需以制度化的方式将这些非正式的合理性建构路径纳入法律体系当中,从而为司法者提供可资操作的合法路径。由此可见,对情理法这一概念的抽象在回应中国法学研究主体性问题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凝结学科共识以推进研究的深入。尤其是以“人”作为连接点,情理法这一概念能够勾连古今,裁判合理性的建构这一内核在人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能够发挥出积极的面向。
李岩[5](2020)在《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研究(1987-2020)》文中指出1987年以来,东亚社会在政治、文化、经济、技术等方面都经历了剧烈的转型,社会生存环境的变化必然带来新的创作形式和认同体验,进而使电影创作中的性别观念、性别形象、性别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关键的文化政治的转向。本文紧抓性别政治研究的三大脉络,即男性、女性和性少数,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中,考察各阶段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生产以及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受到文化研究、演化心理学、后人类和赛博女性主义等理论的启发,并综合借鉴性别文化研究如男性研究、女性主义、酷儿理论、性别身份、性别表演等最新成果,对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中的性别气质、性别心理、性别隐喻、性别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从认识论层面,性别政治不应简单地被视为一种女性主义运动的文化建构,而是以种族、阶级、地域、年龄等多元文化分析范畴共同形成的、交织性的多元文化视角,这使性别成为一种主体性身份建构的力量。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和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也同时在解构和颠覆传统观念对性别乃至人本身之概念的理解,由后人类理论而发展出对传统性别政治观念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现象进行梳理和研究时,将把性别政治现象作为一种生物本能与文化行为的综合性产物,并结合影视文化研究和文本分析,对东亚新电影相关视听表征进行解码。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绪论部分阐述本文选题依据与背景,概括国内外研究进展,并在分析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确定本文研究切入点;第一章通过对人本主义起源和发展的分析,厘清人类社会身份政治内生性矛盾的发生原理;并以赛博女性主义和后人类理论为基础,为性别政治问题的终结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并对后冷战以来,东亚社会中,政治、经济和电影政策历史转型背景和后浪潮下与性别政治相关的东亚新电影作品进行梳理,归纳出东亚新电影的大致格局。第二章以东亚新电影中的父权的主体性危机及其权力结构的消解,对其从弑父到无父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探索男性主体形象建构和变迁以及主体性危机的原因,阐释传统父权叙事的危机和父权关系转化的原理;再从从寻父到崇父,讨论新父权结构再确立的路径。从传统秩序的解体及其话语转向,探索东亚男性权力主体的建构方式,以及男权衰落和男性形象的弱化转型的发生机制。第三章从全球化和后殖民语境下的女性电影中的权力置换进行分析,阐释被客体化的和被物化的女性形象,分析东亚和女性双重他者视域下的女性主体叙事;并通过换装与换体电影中的主体身份置换建构,分析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关系从诞生到崩解过程;并以女性作为导演的电影生产与主妇权力战场下的突围相结合,分析东亚新电影中女性受难、荡妇羞辱和女性复仇的镜语表达,突出女性权力话语转换下对主体观视结构的挑战和否定。第四章从政治正确的话语建构范式出发,以“去他者化”的性别语境,回应性少数题材东亚新电影的诞生与崛起的历史原因。并从生物学角度,区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差异,建构起性少数平权的理论基础;同时,通过对相关社会环境与具体文本的分析,探索“LGBTQIA+”群体中真性少数的平权;由社会审美的性少数转向,探索百合、耽美等伪性少数的禁忌趣味,并以其禁忌文本的消解与建构模型,探索性少数文化群体符号学游击战的运行机制,最后,从文本出发,探索不同性别、性向与性认同主体间欲望的共通之处。结论部分分别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层面对本文进行总结,提炼研究创新点,指出性别政治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宋业臻[6](2020)在《腐败犯罪思维研究》文中指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以及形成腐败现象成因的复杂性上。采用腐败的主观测量方法、客观测量方法并引入传染病学的传播动力学模型,计算、估计十八大之后,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发展趋势的“三高悖论”现象,对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高、查处绩效高以及个别地区和行业系统性腐败发生风险高。在“牛顿——实证主义”范式指导下的“方法论中心主义”心理学研究,由于缺失“本体论问题”,个体层面解释腐败现象时,难以形成与政治社会环境层面的呼应,故在解释系统性腐败成因方面面临宏观政治社会层面解释与微观个人层面解释的“两层隔离”困局。为了破解“三高悖论”之谜,突破“两层隔离”困境,本研究在吸纳心理学前沿理论的基础上,重塑了犯罪思维概念,采用“整体关联主义”范式指导下的质性量化混合研究方法的“探索式”、“解释式”与“嵌入式”设计,分别得出了以“权力”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权力型”、以“风险”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风险型”、以“利益是否合理”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三类型模型。从政治社会背景与个体差异性两层结合的角度分析,“功能性分权”背景下的“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生成了“权力的心理效应”,进而塑造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心理补偿”机制与“时代性焦虑”构成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的生成动力。“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机制与“重监督、轻制约”权力安排、“运动式廉政治理”塑造了“环境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进而塑造了“风险型”腐败犯罪思维,“公平交易”、“上级庇护”的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与“相对随机”结构、体制结构组织化的腐败网络形态与政治资源经营化交易机制互相对应。社会转型造成的多元价值混合、“道德价值一元论”、“常识理性”推理机制与社会关系网络的耦合系统塑造了“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合理”的腐败犯罪思维与腐败网络共同组成了利益交换的信任机制。在揭示出腐败犯罪思维的三类型理论及其多层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其特征、成因与前沿科技成果,提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技术支撑建议。在“不敢腐”层次上,应当加强“执法威慑”与“技术威慑”,改变腐败分子的腐败决策衡量标准;在“不能腐”层次上,应当借助信息公开平台与协同办公系统断绝腐败分子的腐败机会;在“不想腐”层次上,应当从源头上通过先进技术辅助杜绝“带病提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党员干部心理健康、心理平衡的辅助配套措施。
李婷婷[7](2019)在《反思国别区域知识的“本土性”:以韩国发展研究为例》文中提出关于国别区域研究方法的国内现有讨论大多注重反思西方知识的立场问题,而将研究对象的当地知识视为更贴近现实的"本土性"知识。本文指出应打破这一认识误区,以韩国学界对本国发展问题的研究为例,解析其研究主题、视角和理论如何受到国内权力结构和国际知识生产的共同塑造,从而展示当地知识在内外双重权力下的复合建构性及其初步辨析方法。鉴于国别区域当地知识的这种复合建构性,研究者更应有意识地审视其生成情境,对其立场性和客观性加以能动性辨析。
丁冬[8](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提出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朱飞[9](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卢安[10](2019)在《英语世界学者的中国武术人文研究透视》文中研究指明代表中国文化名片的武术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一直以来走的是大众化之路,忽视了另一条具有深层影响力的学术之路,因而国内学者在英语世界学术圈中的话语权受限,继而使得中国武术国际传播仅限于在大众群体内的技术展示或传授,尚未在国外知识阶层里发挥深层次的文化影响力。然而,中国武术国际化的核心目标是由技术而文化,最终从文化上影响国外受众。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虑,本文试图以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学者以及他们的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进行逆向研究,目的在于弄清楚国外有哪些学者选择以中国武术研究为其学术阵地、国外学术领域如何认识武术、他们研究中国武术的视角有哪些、通过了对中国武术的研究他们发现了什么、对中国国内武术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有什么启示等,以期为中外学者在中国武术研究领域筑起一条学术沟通的对话渠道,为在国外知识阶层中提高中国武术的文化影响力奠定基础。本文所述的逆向研究是指针对国外学者对中国武术研究而开展的反向研究,即国外学者研究中国武术,我们反过来以这些国外学者和他们的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这一研究模式在汉学(中国学)界已经开展上百年,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研究范式,出版了大量的着作,为解决中国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断地提供来自域外的参考和借鉴。所谓英语世界的学者,主要是指以英语为其主要学术活动和成果展示语言的非华人学者。文章按照宏观梳理和微观分析相结合、以问题为导航、以个案分析为重点的研究思路,主要采用的方法论包括:跨文化阐释理论、文本分析理论、个案研究和问卷调查等。首先,通过对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宏观梳理和分析,考察英语世界有哪些人在研究中国武术,他们在研究中国武术时的视域所及在哪里,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其次,通过对知名艺术家索菲亚·德尔扎、政治学博士本杰明·贾金斯、人类学博士亚当·弗兰克、历史学博士皮特·洛奇、哲学博士巴里·艾伦、文化学博士保罗·鲍曼等6位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者及其学术着作进行挖掘、细读和分析,以个案的形式考察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者的学术背景、治学取向和思想内涵等。在宏观方面:首先,从研究者主体来分析,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者大都拥有非体育专业的高学历学术背景,热衷于跨界研究,而且研究队伍发展迅速。其次,从研究内容来看,医学领域的研究者对太极拳研究表现出较大的兴趣,他们自80年代伊始,纷纷从各个角度对太极拳的健康功用和药用效果展开全方面的证实或证伪。人文社会学者对中国武术的研究涉及武术美学、武术哲学、武术史学、政治外交、文化媒介等,视角不一而足,内容逐渐丰富,新意不断增加。此外,从研究主题分析,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且呈现出各自的时代特征。在微观方面:六位学者中,除了英语世界第一本太极拳研究专着的作者索菲亚·德尔扎之外,其他五位学者皆具有不同专业的博士学位,在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者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他们的研究范式基本上继承了海外汉学(中国学)家的传统,从自身各异的学术背景出发,取道中国武术来研究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本文逐个分析了他们的学术背景、治学取向、学术成果、以及他们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中国武术观。另外,文章还比较分析了中外学者在中国武术研究方向上的异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包括:第一,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者队伍的学科背景复杂多样。由于武术并不是奥运会的比赛项目,所以在英语世界中,武术并不是各高校体育院系的规定课程,即使有的学校开了武术课程,也很少有人把中国武术作为体育学科范畴的对象来加以研究。第二,武术在英语世界不属于某一特定的学科,并不像在中国国内那样具有强烈的归属感。正因为没有归属感,所以它自身的发展容易被忽视,比如在目前英语世界比较活跃的中国武术研究专家中,武术发展策略研究就是个盲区之一。第三,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者倾向于使用自身的理论跨界研究“别人”的对象以此来验证自己的假设,善于凭着自身的学科素养从中国武术中挖掘出不一样的东西。第四,英语世界人类学、社会政治学视角的中国武术研究都注重田野调查的价值,史学、哲学视角的研究都注重文本分析的方法,而文化学者都更关注文化现象和媒介文化讯息。第五,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者的着作整体反映出个人主义思想,很少像中国国内研究者那样将自己的研究意义上升到集体和国家的高度,其观点解读总体上理性大于感性,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脱离中国历史文化语境的想象性解读。第六,整体上,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者对中国武术是看好的。学者对中国武术本体技术(如手眼身法步,精神气力功)等理论体系的挖掘仅限于对“气”描述,对中国武术表现出来的其它智慧很感兴趣,但是缺乏了解。这可能是中国国内学者将来参与国际话语、分享中国智慧的重中之重。第七,英语世界的中国武术研究对中国武术发展和国内中国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是重要的反哺资源,将会进一步推动中国武术研究更深入全面地开展,进一步促进中国武术传承与传播不断调整方向,突破瓶颈向前发展。
二、权威主义起源的经济学解释——以韩国为个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权威主义起源的经济学解释——以韩国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化文学批评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现状 |
(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展开 |
第一节 接受中国现代文学的目的与主体 |
(1) 中国现代文学的接受目的 |
(2) 中国现代文学的接受主体 |
第二节 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媒体 |
(1) 《开辟》与《东明》: 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主要媒体 |
(2) 《朝鲜日报》,《东亚日报》文艺栏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 |
(3) 《每日申(新)报》与中国现代文学译介及批评 |
第三章 胎动期(1920年代前半期): 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发生与近代指向 |
第1节 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胎动 |
(1) 作为思想革命和社会变革运动的文学革命 |
(2) 在韩国最早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 |
(5) 梁建植的中国现代文学译介与近代指向 |
第2节 对于胡适之文学革命的批评的展开 |
(1) 《开辟》和《东明》与胎动期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 |
(3) 民族主义阵营的社会政势认识和文学革命批评 |
(4) 文学史认识与思想革命 |
第3节 针对文学革命的批评和言文一致文体的确立 |
(1) 社会主义运动家梁明的近代性语文改革 |
(2) 言文一致文体的树立过程 |
第4节 李东谷的东亚观点与主体性新文学建构 |
(1)从东亚共存的视角看的中国认识 |
(2) 思想革命和新文学建构 |
(3) 新文化运动批评和主体性社会变革运动的指向 |
小结: 文学革命论批评和近代社会指向作为思想革命和社会变革运动 |
第四章 发展期(1920年代后半期-1930年代前半期): 批评的全面展开和价值的多样性 |
第1节 发展期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 |
(1) 无政府主义文艺观和发展期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展开 |
(2) 东亚知性史与鲁迅 |
(3) 革命文学争论和鲁迅批评的展开 |
(1) 在华独立运动家柳基石: 兴士团活动及南华韩人青年联盟活动 |
(2) 鲁迅的封建礼教批判 |
(3) 鲁迅小说的翻译与鲁迅和巴金的相遇 |
第三节 无政府主义理想与李达的中国现代作家论 |
(1) 南华韩人青年联盟及朝鲜义勇队的活动 |
(2) 无政府主义者的联合和反动的宠儿: 巴金和茅盾论 |
(3) 无政府主义的理想和郭沫若的反抗精神 |
(4) 女作家及新诗和戏剧的批评 |
第四节 金光洲的中国现代戏剧及电影批评和李庆孙,申彦俊的批评 |
(1) 《波希米亚》的发行和无政府主义者的交流 |
(2) 中国文坛简介与现代戏剧批评 |
(3) 在中国当地媒体上发表的电影批评 |
(4) 李庆孙对中国现代文学和电影的批评 |
第5节 丁来东与李陆史的鲁迅批评 |
(1) 丁来东对鲁迅正式的批评 |
(2) 李陆史与鲁迅: 抵抗与批判的文学实践 |
第6节 丁来东的新诗批评与浪漫主义 |
(1) 丁来东的新诗批评 |
(2) 徐志摩: 烂熟的情感和美丽的诗才 |
(3) 冰心: 高举旗帜,勇往直前的哲理诗 |
(4) 朱湘: 长江永古的长篇叙事诗人 |
第7节 女性作家批评与其他 |
(1) 女性作家批评 |
(2) 胡适的实用主义渐进改善论 |
小结: 作为抵抗和批判的文学实践的无政府主义批评 |
第五章 深化及停滞期(1930年代-1945年): 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新倾向与讲台批评 |
第一节 京城帝国大学中文系和中国现代文学批评 |
(1) 京城帝国大学中文系的成立及幸岛骁的任命 |
(2) 京城帝国大学中文系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批评 |
第二节 金台俊、李明善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批评 |
(1)金台俊从普罗文学视角的中国现代文学的批评 |
(2) 李明善对鲁迅的批评: 为人生的文学的追求 |
第三节 裵澔、崔昌圭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批评 |
(1) 裵澔: 中国现代文学的广泛批评 |
(2) 崔昌圭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接受与批评 |
第四节 韩雪野对鲁迅的批评 |
(1) 韩雪野,普罗文学的主要领导者 |
(2) 韩雪野对鲁迅的批评 |
小结: 社会主义讲台批评和新理想的追求 |
第六章 复兴期(1945-1950年): 在解放期间的中国现代文学批评 |
第一节 关于抗战文学争论的批评与抗战诗歌批评 |
(1)抗战文学的展开与‘国防文学’、‘民族革命战争的大众文学’的争论 |
第二节 尹永春的中国现代诗批评与《现代中国诗选》的发刊 |
(1) 东西文学研究者的中国现代诗批评 |
(2) 翻译诗集《现代中国诗选》的出版 |
第三节 从救亡到建设: 在解放期间郭沫若的《苏联纪行》批评 |
(1) 中国文坛的巨星郭沫若论 |
(2) 乌托邦的想象成为现实的郭沫若的《苏联纪行》批评 |
第四节 在解放期间中国现代文学书籍的出版与社会变革 |
(1) 金光洲和李容珪合译的《鲁迅短篇小说集》 |
(2) 李明善梦想里的社会变革和新祖国建设 |
小结: 社会变革和新祖国建设的想象 |
第七章 结论 |
附录: 按批评家中国现代文学评论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移民和外交”视野下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及影响研究(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题旨 |
二、中美学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基本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意义与不足 |
五、概念界定与相关说明 |
第一章 中美关系视域下的赴美留学潮 |
第一节 “不匹配的齿轮”:中美友好的悖论 |
一、“华人问题” |
二、中国学生与美国对华政策 |
第二节 中国学生:让中国更加美国化的实验 |
一、“试验田”与前后相接的留学潮 |
二、中国教育自主与美国对华留学政策的博弈(1927—1943) |
三、中美战时同盟与美国援助中国学生 |
第三节 中美“蜜月期”与赴美留学的高峰(1943—1948) |
一、维护同盟与《排华法案》的废除 |
二、赴美留学与培训的新浪潮 |
三、中国与富布莱特项目 |
小结 |
第二章 争取人心:美国对中国“滞留”学生的政治化援助 |
第一节 中国学生“滞留”问题 |
一、“中美关系神话”的破碎 |
二、中国学生“滞留”与“中国人难题” |
三、“救中国留学生,救中美关系” |
第二节 美国政府政治化的“人道主义”援助 |
一、政府资助:中国留学生的“专属特权” |
二、“中国留学生紧急援助项目”的出台 |
三、“反共第一”与美国对中国留学生的大规模援助 |
第三节 “争取人心”与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文化外交的实践 |
一、从“幕后”到“台前”:美国政府角色的转变 |
二、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文化外交的实践的主要内容 |
小结 |
第三章 从外交到移民:中美两国对中国留学生的争夺 |
第一节 冷战与中国留学生特权 |
一、朝鲜战争前中美两国对中国留学生回国问题的策略 |
二、争夺人才 |
三、中国留学生身份的变化 |
第二节 美国的离境控制与中国留学生的回国权利斗争 |
一、美国对中国留学生的离境控制政策 |
二、“移民扣押”与中国留学生争取回国权利的抗争 |
三、美国离境限制政策的松动 |
第三节 移民外交:中美两国关于“滞留学生”问题的谈判 |
一、中美关于“滞留”人员回国的谈判 |
二、远非圆满的中美《1955年平民归国协议》 |
小结 |
第四章 带动留学生移民——中国学生对战后美国留学生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留学生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 |
一、从中国留学生到所有留学生 |
二、选择留学生 |
三、教育交流还是价值观输出? |
第二节 “吸引人才”:美国留学生政策的移民效用 |
一、冷战与大国的移民选择 |
二、可利用的难民学生 |
三、“两年规则”的嬗变 |
第三节 中国留学生对战后留学生移民的影响 |
一、中国“滞留”学生与美国吸引留学生移民的制度化 |
二、战后东亚学生移民美国路径的异同比较 |
三、“学成不归”与“人才流失” |
小结 |
余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武术研究述评 |
1.3.1.1 武术的起源和概念研究 |
1.3.1.2 武术的价值和定位研究 |
1.3.1.3 武术的保护和发展研究 |
1.3.2 地域武术研究述评 |
1.3.3 武术人类学研究述评 |
1.3.4 民间武术研究述评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4.1 概念界定 |
1.4.1.1 民间武术 |
1.4.1.2 自由 |
1.4.1.3 秩序 |
1.4.1.4 自由与秩序的辩证 |
1.4.2 理论基础 |
1.4.2.1 四因说 |
1.4.2.2 自然秩序理论 |
1.4.2.3 社会控制理论 |
1.4.2.4 国家治理理论 |
1.5 研究问题与创新 |
1.5.1 研究问题 |
1.5.2 研究创新 |
1.5.2.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2.2 研究思路的创新 |
1.5.2.3 学术观点的创新 |
1.6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6.1 研究对象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文献研究法 |
1.6.2.2 田野调查法 |
1.6.2.3 历史分析法 |
1.6.2.4 案例研究法 |
1.6.2.5 口述史方法 |
1.7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7.1 研究思路 |
1.7.2 研究内容 |
1.8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8.1 研究重点 |
1.8.2 研究难点 |
2 历史与田野:江苏沛县的历史文化与区域图景 |
2.1 历史情景中的田野 |
2.2 地理场景中的田野 |
2.3 现实图景中的田野 |
2.4 沛县域景中的武术 |
3 演进与变迁:江苏沛县武术的历史考察 |
3.1 古代沛县武术(秦汉—1840年) |
3.1.1 古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1.2 古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1.2.1 兵操演练 |
3.1.2.2 隐匿民间 |
3.1.2.3 寓于舞中 |
3.1.3 古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1.3.1 战事之需 |
3.1.3.2 武举制度 |
3.1.3.3 任侠尚武 |
3.1.4 古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1.4.1 统一天下 |
3.1.4.2 治国理政 |
3.1.4.3 竞逐自由 |
3.2 近代沛县武术(1840年—1949年) |
3.2.1 近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2.2 近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2.2.1 流转授拳 |
3.2.2.2 民间结社 |
3.2.2.3 湖团组织 |
3.2.3 近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2.3.1 自然环境 |
3.2.3.2 政权迭变 |
3.2.3.3 社会变迁 |
3.2.4 近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2.4.1 驱除鞑虏 |
3.2.4.2 强国强种 |
3.2.4.3 自由放任 |
3.3 现代沛县武术(1949年—2000年) |
3.3.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 |
3.3.1.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1.2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1.3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1.4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3.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 |
3.3.2.1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2.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2.3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2.4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 当代沛县武术(21世纪—至今) |
3.4.1 当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4.2 当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4.2.1 竞技武术 |
3.4.2.2 群众武术 |
3.4.2.3 学校武术 |
3.4.3 当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4.3.1 国家战略 |
3.4.3.2 政策利好 |
3.4.3.3 续写传统 |
3.4.4 当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4.1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3.4.4.2 搞活沛县武术产业 |
3.4.4.3 提升全民健身健康 |
3.4.4.4 助力地域品牌建设 |
3.4.4.5 参与现代社会治理 |
4 记忆与表达:江苏沛县武术的门派纷呈 |
4.1 沛县武术门派的历史形成 |
4.2 沛县武术门派的纷呈图景 |
4.2.1 纷呈图景 |
4.2.2 地理分布 |
4.2.3 传承谱系 |
4.3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械套路 |
4.3.1 沛县武术内容存量丰厚 |
4.3.2 沛县武术器械五花八门 |
4.4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种特点 |
4.5 民间武术门派的纷呈根源 |
4.5.1 家国同构的政治思维是武术门派纷呈的重要因素 |
4.5.2 血缘宗法的传承脉络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制度根源 |
4.5.3 宋明理学的文化内核是武术门派纷呈的思想源泉 |
4.5.4 门户空间的社会建构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动力机制 |
4.5.5 偏于一偶的武学追求是武术门派纷呈的直接动因 |
5 追问与悬搁:民间习武所为何来? |
5.1 始末缘起:自由的嵌入 |
5.2 反本溯源:自由的追问 |
5.3 实证考察:自由的达成 |
6 扩张与制约:民间武术的社会控制 |
6.1 民间武术中的自由扩张 |
6.1.1 自利则生 |
6.1.2 以正求反 |
6.1.3 自由扩张 |
6.2 社会控制中的民间武术 |
6.2.1 利他方能利己 |
6.2.2 制衡利益格局 |
6.2.3 正义穿插其中 |
7 平衡与秩序:民间武术的国家征用 |
7.1 国家强权与军事征用 |
7.2 国家形象与政治征用 |
7.3 立德树人与育人征用 |
7.4 全民健康与身体征用 |
8 从自由到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机制 |
8.1 精英行动 |
8.1.1 武术精英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行动策略 |
8.1.1.1 日常生活交往积累了良好的乡性 |
8.1.1.2 原发性人力资本增加了社会威望 |
8.1.1.3 介入村落公私事务树立公共威望 |
8.1.2 武术精英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行动策略 |
8.1.3 武术精英在村落纠纷调解中的行动策略 |
8.2 地方社会 |
8.2.1 湖田之争与地方社会 |
8.2.1.1 建国前湖田之争 |
8.2.1.2 建国后湖田之争 |
8.2.1.3 事件之何以形成 |
8.2.2 门派林立与地方社会 |
8.2.2.1 门派林立彰显社会伦理规训 |
8.2.2.2 武术门派参与村落社会治理 |
8.2.2.3 武术门派协同调试社会秩序 |
8.3 国家在场 |
8.3.1 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武术 |
8.3.2 国家权力代理人与民间武术 |
8.3.3 国家权力符号与民间武术 |
8.4 相互在场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访谈提纲Ⅰ |
附录2 :访谈提纲Ⅱ |
附录3 :访谈提纲Ⅲ |
附录4 :碑文选录Ⅰ |
附录5 :碑文选录Ⅱ |
附录6 :碑文选录Ⅲ |
附录7 :碑文选录Ⅳ |
附录8 :文件Ⅰ |
附录9 :文件Ⅱ |
附录10 :民事纠纷案例Ⅰ |
附录11 :民事纠纷案例Ⅱ |
附录12 :口述访谈选录 |
学习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追本立意:情理法的概念定位 |
第一节 概念的分歧:合成概念与独立概念 |
一、分裂的现实 |
二、“情”的内涵 |
三、“理”的内涵 |
第二节 独立概念的理论可能 |
一、裁判文书中“情理法”的使用情况 |
二、合成概念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三节 独立概念的核心问题 |
一、独立概念指涉的场域——司法 |
二、独立概念的逻辑——改变“情”“理”“法”的绝对对立 |
三、独立概念的内核——裁判合理性的建构 |
第二章 镜鉴传统:情理法的历史实践 |
第一节 两个前提性的问题 |
一、清代司法的大致样态 |
二、情理法的指导原则:“情罪允协” |
第二节 裁判技术的运用 |
一、比附援引 |
二、原则活用 |
三、因案生例 |
四、法律解释 |
第三节 特殊制度的适用 |
一、扩大参与 |
二、特别提醒 |
三、结果矫正 |
第三章 花开两面:情理法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情理法的内在机理 |
一、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的分离 |
二、情理法的运作特点 |
第二节 情理法在传统社会中的必然性 |
一、寻找问题的本原:人 |
二、天人关系 |
三、情理法在天人关系下的必然性 |
第三节 情理法与现代法治的相悖面 |
一、语境的区别 |
二、从情理法的特点看冲突 |
三、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 |
第四章 拨云见日:情理法的现代可能 |
第一节 情理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勾连 |
一、现代法治的关键特征:形式合理性 |
二、形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宏观条件的成就 |
一、“人”的突出 |
二、条件的成就: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 |
第三节 传统逻辑影响下的非常态模式 |
一、舆论力量的影响 |
二、行政力量的进入 |
第五章 古为今用:情理法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前提性问题的廓清 |
一、当代司法的模式选择 |
二、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三、合理性不意味着牺牲合法性 |
第二节 情理法的概念意义 |
一、逻辑的整理 |
二、情理法的再定义 |
第三节 情理法的实践意义 |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定罪量刑的个殊性 |
三、罪刑关系的均衡性 |
四、司法裁判的开放性 |
五、裁判指向的未来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研究(1987-202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范围的确定 |
(二)研究对象的确立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性别政治下的东亚新电影 |
第一节 性别政治的后人类终结 |
一、人本主义身份政治的终结 |
二、后人类对性别政治的消解 |
第二节 东亚新电影的历史图景 |
一、东亚新电影的历史转型 |
二、后浪潮下的东亚新电影 |
第二章 父权危机下性别政治影像建构 |
第一节 父权的主体性危机及其结构的消解 |
一、从弑父到无父:传统父权叙事的危机 |
二、从寻父到崇父:新父权结构的再确立 |
第二节 从传统秩序的解体到男性弱化转向 |
一、东亚男性气质的主体建构 |
二、东亚男性形象的弱化转型 |
第三章 女权崛起下的性别政治身份转型 |
第一节 双重他者化下的主体身份异构 |
一、他者之他者视域下的女性呈现 |
二、换装与换体下的主体身份异构 |
第二节 对父权观视结构的挑战和否定 |
一、东亚女性导演的崛起 |
二、女性受难与女性复仇 |
第四章 性少数平权下性别政治的消解 |
第一节 从误读到日常:可讲述性的获得 |
一、从政治正确到去他者 |
二、性别取向与性别认同 |
第二节 性别想象:社会审美的性少数转向 |
一、真性少数的平权 |
二、伪性少数的趣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工作 |
致谢 |
附录:与本文相关的主要影片 |
附表:入围三大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东亚电影剧情长片 |
(6)腐败犯罪思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第一节 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三高悖论” |
第二节 腐败成因解释的复杂性:“两层隔离” |
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腐败概念分析 |
第二节 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一、传统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二、系统梳理并重新界定犯罪思维概念 |
三、犯罪思维的影响因素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混合研究方法的科学哲学讨论 |
一、“第三波方法论”运动与从“牛顿-实证主义”到“整体关联主义”范式变迁 |
二、“三高悖论”、“两层隔离”、话语多元性与心理学“本体论问题”丢失 |
第二节 采用怎样的混合设计模式 |
一、总体混合设计模式 |
二、具体混合设计方法1:“探索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三、具体混合设计方法2:“解释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第四章 腐败认知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参与者 |
第二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探索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均衡性”分析 |
三、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中心性”分析 |
四、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凝聚子群”分析 |
第三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解释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五章 腐败决策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工具 |
一、腐败决策表征维度探索 |
二、腐败决策表征工具设计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六章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量化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质化研究 |
一、“权力型”不等于“一把手”:“功能型分权”下“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 |
二、““风险线索加工”与“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逻辑 |
三、“合理”与“常识理性-关系社会”耦合系统的“圈子”运行机制 |
小结 |
第七章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的技术支撑 |
第一节 反腐败技术建议的制度基础 |
第二节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技术体系的建议 |
第八章 总讨论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扩展“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社会”解释路径 |
二、扩展“个体差异性”解释路径 |
三、扩展反腐败技术支撑建议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反思国别区域知识的“本土性”:以韩国发展研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别区域研究、知识生产与当地知识的“本土性” |
二国内权力结构与当地知识 |
三国际知识生产网络与当地知识 |
四结语 |
(8)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英语世界学者的中国武术人文研究透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基本思路、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重难点及创新点 |
第五节 论文的框架 |
第二章 方法论基础厘清和主要概念界定 |
第一节 方法论基础 |
一、跨文化阐释理论 |
二、文本分析理论 |
三、个案研究 |
四、问卷调查 |
第二节 主要概念 |
一、英语世界 |
二、逆向研究 |
三、海外中国学 |
四、武术 |
第三章 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宏观梳理 |
第一节 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发文量趋势分析 |
一、期刊论文的发文量 |
二、学位论文的发文量 |
三、专着的出版发行量 |
第二节 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研究者主体分布 |
一、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分布 |
二、硕博论文培养单位及导师分布 |
三、学术专着作者分布 |
第三节 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视域分布 |
一、学术期刊论文研究视域分布 |
二、硕博论文研究视域分布 |
三、学术专着研究视域分布 |
第四节 英语世界中国武术研究的历时性特征分析 |
一、20 世纪60 年代:太极拳、少林拳和咏春拳研究相继登台 |
二、20 世纪70 年代-90 年代中期:南方拳种和李小龙研究的专场 |
三、20 世纪90 年代后期至今:研究的多元化 |
第四章 中国武术人文研究之艺术视角——以知名艺术家索菲亚·德尔扎的中国武术研究为例 |
第一节 作为舞蹈家的索菲亚 |
第二节 作为英语世界太极拳开拓者的索菲亚 |
第三节 索菲亚的中国武术观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武术人文研究之政治学视角——以政治学博士本杰明·贾金斯的中国武术研究为例 |
第一节 贾金斯的学术背景和治学取向 |
第二节 贾金斯对中国武术研究信息点的捕捉 |
一、对武术人物时代意义的把握和演绎 |
二、对媒体关于中国武术的报道和解读 |
第三节 贾金斯的中国武术观 |
一、咏春拳乃现代中国的新造传统 |
二、中国武术话语的模糊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武术人文研究之人类学视角——以人类学博士亚当·弗兰克的中国武术研究为例 |
第一节 弗兰克的学术背景和治学取向 |
第二节 弗兰克的中国武术身份研究 |
一、误读与刻板印象 |
二、太极拳与中国性 |
三、“拳”的概念与本质 |
四、武术人与武术圈 |
五、太极拳发展问题与反思 |
第三节 中国武术身份研究的蔓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武术人文研究之史学视角——以历史学博士皮特·洛奇的中国武术研究为例 |
第一节 皮特·洛奇的学术背景和学术成就 |
第二节 不一样的中国武术史《中国武术:从古代到21世纪》 |
一、视角的选择 |
二、史料的剪裁 |
三、书写模式的选用 |
第三节 皮特·洛奇的中国武术观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八章 中国武术人文研究之哲学视角——以哲学博士巴里·艾伦的中国武术研究为例 |
第一节 艾伦学术背景和学术成就 |
第二节 艾伦武术哲学研究的代表作《惊人之美:亚洲武术的哲学视角》 |
一、《惊人之美》的理论贡献和内容概要 |
二、武术之道:中国哲学的主题 |
三、从二元论到达尔文主义:西方身体哲学的主题 |
四、武术的美学特质 |
五、暴力与武术伦理 |
第三节 艾伦武术哲学研究中的理论应用 |
一、中国哲学中身体理论的应用 |
二、西方哲学中身体理论的运用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中国武术人文研究之文化学视角——以文化学博士保罗·鲍曼的中国武术研究为例 |
第一节 鲍曼的学术背景和治学取向 |
第二节 鲍曼如何理论化李小龙 |
一、将学术目标崇高化 |
二、将研究内容大众化 |
三、将文化阐释在地化 |
四、将理论运用多元化 |
五、解构文化事件 |
第三节 鲍曼“武术学”的构想与行动 |
第四节 小结 |
第十章 英语世界学者中国武术人文研究的启示 |
第一节 对中国武术学科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对中国武术国际话语权的启示 |
第三节 对中国武术现代化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对中国武术全球传播的启示 |
第五节 对中国武术研究的启示 |
第十一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2 部分笔谈记录截图及译文 |
四、权威主义起源的经济学解释——以韩国为个案(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期韩国的中国现代化文学批评史研究[D]. LEE W00NG. 山东大学, 2020(08)
- [2]“移民和外交”视野下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及影响研究(1949-1957)[D]. 任慈.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D]. 薛浩.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4]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D]. 张杰. 吉林大学, 2020(08)
- [5]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研究(1987-2020)[D]. 李岩. 南京大学, 2020(09)
- [6]腐败犯罪思维研究[D]. 宋业臻.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反思国别区域知识的“本土性”:以韩国发展研究为例[J]. 李婷婷. 公共管理评论, 2019(02)
- [8]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英语世界学者的中国武术人文研究透视[D]. 卢安. 上海体育学院,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