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论文文献综述)
刘芳池[1](2020)在《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营利组织可以依照市场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本身公益性的特性又使它与市场的逐利本质相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缺陷。各个国家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纷纷采取各项举措,其中提供税收优惠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期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瑕疵。本文全面梳理国内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从宏观把控到细节分析,深入研究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在立法层面、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总结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宋琳[2](2021)在《慈善信托组织体论》文中研究表明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改批准设立制为登记备案制,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逐年递增。然而,当前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在慈善事业中占比仍然较低。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慈善信托财产占公益资源总量不到1%。不仅如此,2020年的慈善信托财产规模相较于2019年下降约58.2%。可见,慈善信托仍待进一步发展,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阻力。当前,税收优惠问题是阻碍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因素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慈善信托如何获得税收优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慈善组织如何获得税收优惠我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本文试图讨论慈善信托的本质,论证慈善信托属于一种组织体,为实践中解决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提供一条相对可行的解决路径,为慈善信托税收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正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慈善信托组织体论的必要性。本章首先提出在实践中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困境是难以获得税收优惠。纵观我国税法体系,慈善信托从设立、运作到慈善信托受益人受领阶段均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仅存在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规定。承认慈善信托组织体地位,可以让慈善信托参照适用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能较快改变当前慈善信托无法获得税收优惠的局面;也有助于厘清慈善信托作为一种从事慈善事业重要组织体的法律地位。第二章主要以我国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比分析了慈善信托、慈善捐赠与慈善组织,试图在规范上论证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笔者先介绍了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设立行为的特点和模式,并据此分析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异同。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设立行为类似,但是慈善信托与单纯的慈善捐赠有着本质不同。慈善信托有较为复杂的关系、独立稳定的结构,发挥着与慈善组织类似的功能。接着笔者以我国法律规范为基础讨论了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的契合性。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在目的、设立程序、内部治理以及终止与清算程序上均具有契合性。本文第三章试图从理论上分析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先介绍了信托本质的理论学说:契约说、财产说、法主体说。契约说和财产说都无法合理解释慈善信托。法主体说建立在财产说之上,认为现代信托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具有财产独立性,而且已经出现了人格独立性。笔者认同慈善信托具有实体地位,但是认为慈善信托不必归属于法人,其应该是一种新型组织体。因此笔者再分析了组织的概念、要素以及当前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缺陷。指出慈善信托不仅满足组织中的要素要求,承认其组织体地位还能够弥补非营利组织理论的不足。最后,本章引入法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的“资产分割”理论讨论了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分别介绍了“资产分割”理论的概念,分析了该理论下的组织样态以及该理论下的慈善信托。在“资产分割”理论下,慈善信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体现出了较强的组织体特征。本文第四章主要围绕我国慈善信托的法律组织形式应该如何选择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然后讨论了我国慈善信托法律组织形式的具体选择。英美国家都倾向将信托视为独立的组织,日本学理上和某些立法规则上也一定程度承认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民法典》将组织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慈善信托不宜纳入法人组织,也无法纳入我国现有的非法人组织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慈善信托应是区别于我国法人和现有非法人组织的一种新型独立的组织形式,是《信托法》和《慈善法》创设的特别非法人组织。
黄卉[3](2020)在《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以广州市H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率、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的时代背景下,运用非营利组织的力量作为“第三方”在政府和市场中调和,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是社会有效参与公共管理、满足公众需求的必然要求。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税收优惠减免,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减轻社会组织的税收负担,实现财政效力最大化和公共服务优质化,保障其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成长,给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然而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过程存在各种阻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陷入困境,导致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往往不显着。在此背景下,探索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改进,是推动非营利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政府管理创新、追求政府“善治”、助推政府与公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访谈法四种研究方法,结合公共管理学中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分析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从非营利组织及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概述出发,梳理了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情况。与非营利组织沟通联系,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现状、执行效果、优惠力度、享受者的建议等,整理出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主要困境包括:一是免税资格认定门槛普遍较高;二是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阐述不够明晰;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渠道单一;五是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意识薄弱等方面。通过查找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调查研究,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经验,探讨对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启示,最后得出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五点改进建议:一是科学设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格认定门槛;二是简化非营利组织各项资格资格认定审批流程;三是细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四是强化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五是增加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沟通和辅导。研究希望通过整理归纳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为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执行提供参考借鉴,从税收优惠在实质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鼓励扶持,推动非营利组织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温海燕[4](2020)在《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正当性及其法制保障》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治理模式急剧转型的今天,社会服务机构能否以及如何推动其从事营利行为俨然成为了各界关注的问题。在传统社会组织分类理念下,社会服务机构被打上非营利性的烙印,禁止其从事营利行为被认为理所当然,其从事营利行为的正当性论证和法制保障问题被长期忽视。事实上,社会服务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符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论、国家-社会关系协调理论和社会服务机构监管的成本/效益理论相契合,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正当性。要确保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有效开展,完善的法制支撑体系不可缺少。围绕着社会服务机构从事营利活动的基本流程(准入——运行——监管——退出),笔者对我国社会服务机构从事营利行为的现行法制支撑体系进行考察,发现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实施营利性行为存在诸多法制困境,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机构准入层面,准入政策不确定且缺乏可操作性、准入标准严苛限制了社会服务机构从事营利行为的主体规模;第二,在市场运行层面,宽松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政府财政扶持不足、营业活动遭遇法规和行政壁垒促使社会服务机构营利活动实施受阻;第三,在监管层面,持续有效的动态监管的缺失、财务监管制度适用不明确且缺乏可操作性阻碍了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有序开展;第四,在机构退出层面,分流机制的缺失、退出机制的缺位不利于推动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市场评判标准的形成。为了确保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实施,结合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现行法制支撑体系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制度作出如下调整:第一,在机构准入方面,在强化准入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设置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从事营利行为主体规模的扩大化;第二,在市场运行层面,通过制定合理税收优惠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破除社会服务机构营业过程中面临的法规和行政壁垒,以激励社会服务组织从事营利性行为;第三,在监管层面,建立以信息信用为中心的动态监管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监管制度,以确保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有序开展;第四,在机构退出层面,依靠合理的分流与退出机制,推动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市场评判标准的适用。
杨建艺[5](2020)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和监管数据的分析》文中认为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高度重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然而随着其数量不断攀升,队伍逐渐壮大,一系列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负面新闻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日益要求一个宽松良好又有序规范的外部环境,统一健全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系是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条件,对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广东省一直处在我国各项改革试点的前沿,其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全国也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因此研究广东省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广东省率先成立社会组织管理局,也在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本文运用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体系分析框架,在查阅搜集了我国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监管的政策文本以及在广东省政府相关网站上收集整理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政府监管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对该文本和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广东省在社会组织政府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发挥的引领作用不够,政府监管理念还需创新,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组织监管机构的力量薄弱,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力量也存在不足,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广东省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抑制了社会组织活力激发,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职能理论强调建设引导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治理型政府和企业型政府,本文以政府职能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分析广东省社会组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能的对策和建议,认为要建设统一健全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体系,就要明确监管职责、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思想,完善法律基础、构建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实现全面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合理分配力量、适当鼓励社会组织竞争,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
王冬雪[6](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贫困是造成人类生活不幸的罪恶本源,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藩篱。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理想,是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开发式扶贫是党和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开发式扶贫的本质在于将自食其力和社会帮扶结合起来,将扶贫资源与贫困群体需求有效对接,更大程度地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冲破贫困藩篱,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由内而外彻底摆脱贫困。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单纯地进行物质救济式帮扶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助长贫困群体等靠要的思想。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只有通过发展贫困地区教育,提高贫困群体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脱贫致富的信心,通过坚持学习、努力奋斗才能彻底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教育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断显现,并被赋予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学赈灾是民间社会的应尽责任。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参与教育扶贫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也相应地进入到脱贫攻坚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成为国家扶贫开发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对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中的作用有着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为此,论文围绕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选题,运用历史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资源、实践探索、实践模式等内容,以此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扶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深刻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基本经验、发展机遇、发展挑战和发展路径等问题,以助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扶贫教育脱贫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论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论文研究思路及在此过程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结构及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现实背景、发展脉络、总体成效。以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为出发点,爬梳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9年探索阶段、1990年—2000年展开阶段、2001年—2011年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攻坚阶段。并从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等四个方面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取得的总体成效。第三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本章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四个方面对论文的理论资源进行归纳,为第四章到第六章的实践探索、模式分析和未来展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本章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资育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概括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涉足的主要领域和实践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本章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实践模式大体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又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又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又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第六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论文科学合理地将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扶贫资源的链接者、扶贫服务的提供者、扶贫能力的建设者、扶贫行动的倡导者和扶贫工作的合作者。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要发扬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论文从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深刻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机遇,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四大机遇。第四部分检视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所遇到的挑战。论文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存在法律缺失、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普遍资源短缺和内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尽快解决。第五部分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优化性路径选择。论文提出,为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良性发展,必须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法律体系、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总之,通过全面总结和分析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情况,论文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归纳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包括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二是鉴于社会组织在大扶贫格局下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定位了中国社会组织在2020年后农村教育扶贫中的五种角色,即资源链接者、服务提供者、能力建设者、行动倡导者和扶贫工作合作者。三是高度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为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教育贫困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四是全面分析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在当前以及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优化性路径选择。
徐志萍[7](2020)在《捐助法人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首次在我国民法中设立了捐助法人制度,将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统一纳入捐助法人的范畴进行特殊规制,成为我国民法典编撰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长期以来,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特殊类型的法人在我国的法人分类体系中一直存在着定性困难的问题,导致实践中捐助法人面临着主体资格模糊、业务范围不明确的尴尬境地,且由于立法对捐助法人的设立和运行缺乏有效的规范和指引,捐助法人长期存在着运行效率低下、内部治理混乱、外部监管疲软等诸多发展障碍,一直处于舆论漩涡的中央地带,面临着严重的治理困境和信任危机。同时,以基金会代表的捐助法人数量不断增多且在我国的慈善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战斗中,众多捐助法人利用自身信息和资源优势在筹集善款、募集物资方面为疫情防控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对捐助法人治理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学者结合大陆法系中的财团法人制度与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创设了捐助法人制度,将基金会等具有财团性质的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进行分别立法,以发挥财团法人制度在保障捐助人意志实现和促进公益事业方面的重要制度价值和功能。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捐助法人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捐助法人制度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与现行法如何衔接的问题,即现有的捐助法人需要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相关法律、法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立法之间的统一和协调,才能为捐助法人治理提供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指引。因此,本文结合捐助法人在治理中面临的制度障碍,针对捐助法人概念、业务活动的规范、理事会的性质、监事会会功能以及监管模式的转变五个方面中存在若干问题,借鉴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中的基金会治理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构建起以法人自治为核心的,外部监管制度服务于内部治理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捐助法人治理框架,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协调各方的权利义务实现捐助法人在自治和他治之间的平衡,保证捐助法人经营运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从而发挥其在我国公益捐赠事业中的重要制度价值,促进社会公益目的实现。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陈春梅[9](2019)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引入民营资本,充分发挥公私不同属性资源的优势,从而激发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随着经济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这种理念渐渐渗透到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公办高职习惯了“养尊处优”且担心与民营企业合作有损公益形象或导致国有资本流失,而民办高职由于被视为“二等公民”难以吸引优秀企业合作,使得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往往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是否可以探索一种新的办学体制以激发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让不同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2014年,国务院正式提出鼓励各类办学主体以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办学,并明确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而拉开了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序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指由来自公共和私人部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以多种要素共同举办职业教育,具有多元产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且不同产权主体共同治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特点。国务院倡导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不同属性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案例院校的调研,梳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现状并着重探究其内部治理。相比于国外,当前我国关于公私合作办学的实践较少,相关研究也有限。研究中选取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两大机构——社区学院(大都会学院)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戴维瑞教育集团和阿波罗教育集团)的典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以拓展研究的国际视野。研究发现:社区学院的公私合作不涉及产权。各方通过签订协议保护举办者权益;社区学院非常重视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企业为了人才培养愿意大力投入办学。研究还发现,大型营利性教育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构建相对完善。董事会是集团实现内部治理的载体,因此必须强调董事成员构成的科学性,包括董事成员学历背景、职业背景的多样化,且独立董事和女性董事应占一定比例。为了保障机构规范、有序运行,这些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行保障制度。与国外公私合作办学不同,我国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涉及产权问题,且产权结构影响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然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权大小与话语权大小不一定呈正相关。政府的产权占比可能很小,但却拥有较大话语权。因此,不能完全套用经济的产权逻辑分析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类似,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在于构建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它的独特之处在于:作为教育组织,高职院校需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其内部治理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应借鉴现代大学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其内部治理又应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的合理内核。本研究立足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从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和宏系统分析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内部治理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处的不同层面及同一层面不同要素相互作用的环境。与此同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其内部治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明确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律地位和法人属性、保护各举办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第二,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首先,提高董事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董事(理事)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来自法律、财务、会计、管理及教育等多种职业背景。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校友、教师、学生、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并实行监督权。此外,应增加独立董事(理事)和独立监事的比例。其次,职业校长(院长)由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且职业校长(院长)的激励方式应多元化。还要正确处理董事会(理事会)、职业校长(院长)、党委及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第三,制定、修订和完善学校章程、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以推动高职院校实现依法依规治校、治学。今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内部治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制衡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当然,对这种新的办学体制的探索,一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如独立法人的问题、举办者与校长(院长)关系的问题、产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董事会(理事会)中教师和学生代表的问题等。这些问题有待高职院校在后续的改革探索中,由学者进一步跟踪研究。
王轶睿[10](2019)在《新医改背景下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宏观层面上确立了医疗行业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国家大力推进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强调构建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虽然成就显着,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民办医疗机构规模小且市场份额有限、整体的技术和设备水平不足、卫生技术人才短缺、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不完善。本文的研究与写作在遵循问题主义的思路下,重点围绕着新医改对税收法治环境的要求,结合目前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状,以如何健全和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法律制度为主线,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散乱、税收优惠机制运行不畅、医疗捐赠免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医疗税收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四个方面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法律管理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问题审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度现状与问题反思”。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新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趋向出发,简要阐述了医疗行业税制的历史沿革,系统梳理了目前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税种制度、医疗捐赠的税收抵扣和税收征管。第二部分对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主要针对四个方面:基础性税收立法缺失,税收制度相对散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对社会办医扶持力度有限;医疗捐赠的税收抵扣机制不完善,公益事业发展滞后;医疗税收的监管力度不足,存在纳税申报制度缺陷、税收征管基础薄弱和发票管理体制漏洞。第二章——“理论阐释: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和理论指导”。本章主要结合四个基础理论,即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激励理论和税收公平理论,对如何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公共财政理论强调税收与健康福利紧密相连,制度上应该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服务宗旨,建立严格的准入审批机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加强医疗领域基础性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整合;税收要素明确则需要确立营利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机制和统一的免税认定标准;依法稽征要求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进行准确税收核算和计征,避免出现税收征管盲区。税收激励理论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鼓励地方税务部门创新税收激励机制,防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滥用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税收公平理论要求平衡公立与民办医疗机构的税收负担,杜绝一刀切的税收优惠和盲目的税收监管。第三章——“域外探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和经验借鉴”。本章主要是在对域外国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探讨和获取有益启示。其中重点分析了美国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直接的税收减免、间接的税收抵扣和政府的税收监管,日本《医疗法》规定的特殊医疗法人成立的法定要件和德国《税法通则》规定的民办医疗机构目的经营标准和除外事项。以此探寻国外经验对我国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可取之处,包括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益服务宗旨、建立免税资格认定制度、通过税收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完善税务评估机制等。第四章——“路径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问题解决和提升渠道”。本章主要结合上述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增强税收法律制度实效性的路径:加强医疗税收制度的系统性,增强政策的实操性;统筹多税种设计构建激励机制,完善医疗税收优惠的配套措施;改良现行的医疗捐赠免税制度,允许实物捐赠的税收抵扣和大额捐赠的递延抵扣,扩大医疗捐赠组织的法定范围和简化捐赠程序;转变多重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的日常监管、纳税评估和票据管理,建立独立的免税认证制度,实现政府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信息公开,确保税务监督透明化。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论文提纲范文)
(2)慈善信托组织体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慈善信托组织体论之必要性分析 |
一、当前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问题:税收优惠获得难 |
(一) 慈善信托设立阶段获得税收优惠难 |
(二) 慈善信托存续阶段获得税收优惠难 |
二、明晰慈善信托组织体地位的作用 |
(一) 为慈善信托取得税收优惠提供理论支持 |
(二) 便于慈善信托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获得税收优惠 |
(三) 有利于完善民法理论中的主体理论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慈善信托组织属性之规范分析 |
一、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 |
(一) 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设立行为的特点和模式 |
(二)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异同 |
二、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的契合性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慈善信托组织属性之理论分析 |
一、有关信托本质的学说争论 |
(一) 契约说 |
(二) 财产说 |
(三) 法主体说 |
二、组织的一般理解与意义 |
(一) 组织的概念 |
(二) 组织的要素 |
(三) 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基础与局限 |
(四) 组织理论下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分析 |
三、组织说新解——“资产分割”理论 |
(一) “资产分割”理论概述 |
(二)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组织样态 |
(三)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慈善信托 |
(四) 慈善信托相比其他组织体的组织性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慈善信托组织形式之选择 |
一、域外信托组织形式发展历程的启示 |
(一) 英国: 从合伙到组织 |
(二) 美国: 从合伙到公司再到组织 |
(三) 日本: 特定情形下认可信托组织体地位 |
(四) 对我国的启示 |
二、慈善信托不应归属于法人组织 |
(一) 慈善信托区别于社会团体法人 |
(二) 慈善信托较基金会法人的优势 |
三、慈善信托属于特别法创设的非法人组织 |
(一) 慈善信托区别于现有非法人组织 |
(二) 慈善信托是《信托法》和《慈善法》创设的特别非法人组织 |
四、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以广州市H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 |
1.2.2. 国内文献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1.4.1. 创新点 |
1.4.2. 难点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非营利组织 |
2.1.2. 企业所得税 |
2.1.3. 税收优惠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理论基础为本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撑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情况 |
3.1. H区非营利组织 |
3.1.1. 发展历程 |
3.1.2. H区非营利组织的类别 |
3.2.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3.2.1. 具体内容 |
3.2.2. 优惠政策的意义 |
3.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
3.3.1.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及资料 |
3.3.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流程及资料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分析 |
4.1. 调查分析 |
4.1.1. 问卷调查分析 |
4.1.2. 访谈法分析 |
4.2. 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产生的原因 |
4.2.1. 税务机关方面 |
4.2.2. 纳税人方面 |
4.3. 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的表现 |
4.3.1. 免税资格认定门槛普遍较高 |
4.3.2. 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比较复杂 |
4.3.3. 税收优惠政策阐述不够明晰 |
4.3.4. 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渠道单一 |
4.3.5. 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意识薄弱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
5.1. 代表性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经验介绍 |
5.2. 代表性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经验启示 |
5.2.1. 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设立合理的法律依据 |
5.2.2. 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捐赠减免细则 |
5.2.3. 简化非营利组织税收减免的相关程序 |
5.2.4. 加强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实施的监管力度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改进对策 |
6.1. 科学设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门槛 |
6.1.1. 统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标准 |
6.1.2. 税务机关设立科学的认定流程和条件 |
6.2. 简化非营利组织各项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
6.2.1. 认证流程的优化 |
6.2.2. 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 |
6.2.3. 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
6.3. 细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
6.3.1. 明确优惠政策的相关工作 |
6.3.2. 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税法地位 |
6.4. 强化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 |
6.4.1. 强化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广度和深度 |
6.4.2.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覆盖面 |
6.5. 增加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沟通和辅导 |
6.5.1.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员对非营利组织的一对一辅导 |
6.5.2. 监督非营利组织需合法合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 |
附录二:广州市H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正当性及其法制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 |
四、论文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本体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法义分析 |
一、社会服务机构内涵厘定 |
二、营利行为的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嬗变 |
一、筹资机制: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 |
二、制度安排:从原则禁止主义到附条件许可主义 |
三、司法裁判:从形式认定到实质认定 |
第二章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正当性的证成 |
第一节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理论正当性 |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论 |
二、国家-社会关系协调理论 |
三、社会服务机构监管的成本/效益理论 |
第二节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价值正当性 |
一、营利行为保证社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 |
二、营利行为支撑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全发展 |
第三章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实施的法制困境 |
第一节 机构准入困境 |
一、准入政策不稳定且缺乏可操作性 |
二、准入标准严苛 |
第二节 市场运行困境 |
一、缺乏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三、政府财政扶持不足 |
三、营业活动面临法规壁垒和行政壁垒 |
第三节 监督困境 |
一、缺乏持续有效的动态监管 |
二、财务监管制度适用不明确且缺乏可操作性 |
第四节 缺乏分流与退出机制 |
一、分流机制的缺失 |
二、退出机制的缺位 |
第四章 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实施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市场准入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准入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
二、设置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标准 |
第二节 市场运行机制的健全 |
一、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 |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
三、破除社会服务机构营业过程中面临的法规和行政壁垒 |
第三节 监督机制的变革 |
一、建立以信息信用为中心的动态监管机制 |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合理的分流与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和监管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评述 |
1.4 核心概念 |
1.4.1 社会组织 |
1.4.2 监管及政府监管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政府职能理论 |
2.1.1 政府职能理论的主要内容 |
2.1.2 政府职能理论指导下的政府监管 |
2.2 分析框架: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框架 |
2.2.1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 |
2.2.2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框架的应用 |
第3章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情况 |
3.1 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
3.2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总体情况 |
3.3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文本分析 |
3.3.1 我国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文本分析 |
3.3.2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文本分析 |
3.4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数据分析 |
3.4.1 事中监管 |
3.4.2 事后监管 |
第4章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及分析 |
4.1 党建在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不够 |
4.2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理念仍需创新 |
4.3 组织监管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
4.4 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现象还存在 |
4.5 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机构力量薄弱 |
4.6 社会监督和内部治理力量依然不足 |
第5章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对策建议 |
5.1 明确监管职责,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
5.2 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思想 |
5.3 完善法律基础,构建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
5.4 实现全面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
5.5 合理分配力量,适当鼓励社会组织竞争 |
5.6 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和创新及不足 |
1.4.1 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会组织 |
2.1.2 教育扶贫 |
2.1.3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 |
2.2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 |
2.2.1 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有待开发 |
2.2.2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凸显 |
2.2.3 精准扶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 |
2.3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1978 年—1989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探索阶段 |
2.3.2 1990 年—2000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2001 年—2011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2012 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攻坚阶段 |
2.4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总体成效 |
2.4.1 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 |
2.4.2 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 |
2.4.3 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 |
2.4.4 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 |
第3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发展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1.2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
3.1.3 教育同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发展教育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举措 |
3.2.2 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2.3 发展教育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根本之策 |
3.3 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 |
3.3.1 人力资本理论 |
3.3.2 文化贫困理论 |
3.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3.4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教无类——教育的普惠性 |
3.4.2 治乱学说——教育的教化性 |
3.4.3 经学致用——教育的实用性 |
3.4.4 教养兼施——教育的公益性 |
第4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 |
4.1 基础教育 |
4.1.1 学前教育 |
4.1.2 义务教育 |
4.1.3 普通高中教育 |
4.1.4 特殊儿童教育 |
4.1.5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
4.2 职业教育 |
4.2.1 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 |
4.2.2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4.2.3 抓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4.2.4 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
4.3 普通高等教育 |
4.3.1 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
4.3.2 指导城市返乡青年创业 |
4.4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4.4.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5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5 以资育人 |
4.5.1 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
4.5.2 通过人文助困树立学生积极心态 |
4.5.3 通过感恩教育培育学生责任意识 |
4.6 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4.6.1 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
4.6.2 提高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 |
第5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 |
5.1 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 |
5.1.1 筹款工具模式 |
5.1.2 项目运行模式 |
5.1.3 组织资助模式 |
5.2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2.1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5.2.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5.3 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3.1 社会企业模式 |
5.3.2 公益创投模式 |
5.3.3 影响力投资模式 |
第6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 |
6.1 明确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 |
6.1.1 扶贫资源的链接者 |
6.1.2 扶贫服务的提供者 |
6.1.3 扶贫能力的建设者 |
6.1.4 扶贫行动的倡导者 |
6.1.5 扶贫工作的合作者 |
6.2 发扬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 |
6.2.1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
6.2.2 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 |
6.2.3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
6.2.4 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 |
6.3 抓住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机遇 |
6.3.1 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
6.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 |
6.3.3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 |
6.3.4 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 |
6.4 正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挑战 |
6.4.1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缺失 |
6.4.2 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 |
6.4.3 社会组织普遍资源短缺 |
6.4.4 社会组织内部能力不足 |
6.5 优化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路径选择 |
6.5.1 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体系 |
6.5.2 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 |
6.5.3 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
6.5.4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7)捐助法人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捐助法人的概念与性质辨析 |
一、我国民法中捐助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
二、司法实践对捐助法人的认知偏差 |
三、正确认知捐助法人的财团属性 |
第二章 捐助法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正当性及限制 |
一、我国捐助法从事商业活动的现状 |
二、捐助法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三、合理规范捐助法人的商业活动 |
第三章 捐助法人“理事会性质之争”及其解释路径 |
一、学界关于捐助法人理事会性质的争论 |
二、决策权的边界:捐助法人理事会性质的解释路径 |
三、改革:限制理事会对捐助法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第四章 捐助法人监事会设置的必要性及其制度功能的实现 |
一、我国捐助法人监事会制度面临的困境 |
二、他律法人也需要内部监督 |
三、捐助法人监事会制度改革的路径和建议 |
第五章 我国捐助法人监管模式的缺陷及转变 |
一、强行政监管模式制约了捐助法人的自主发展 |
二、行政监管模式要回归捐助法人的私法属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混合经济”的发展 |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 |
三、“混合所有制”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渗透 |
第二节 研究缘起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与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可靠性 |
五、研究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研究依据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三、对已有研究的思考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生态系统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第三方视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公私合作及其内部治理的研究与启示 |
第一节 社区学院公私合作探究 |
一、概况简介 |
二、案例分析 |
三、特征归纳 |
四、启示 |
第二节 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公私合作 |
一、概况筒介:营利性高等教育发展前景不乐观 |
二、案例分析:普渡大学收购卡普兰大学 |
三、启示 |
第三节 营利性高等教育内部治理 |
一、戴维瑞教育集团内部治理 |
二、阿波罗教育集团内部治理 |
三、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 |
第一节 内涵、特征及其二元选择 |
一、概念解读 |
二、主要特征 |
三、二元选择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一、企业的利益诉求 |
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
三、不同利益诉求的博弈 |
第三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趋势及相关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发展趋势 |
三、相关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内部治理的影响因素、组织机构及其运行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影响因素 |
一、政府的支持 |
二、校长的魅力 |
三、产权的设计 |
四、文化的交流 |
五、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 |
六、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 |
一、董事会(理事会)决策 |
二、校长(院长)及各职能部门执行 |
三、党委及监事会监督 |
四、运行制度保障 |
第三节 激励约束机制 |
一、校长(院长)年薪制 |
二、管理层及骨干教师持股 |
三、教师薪酬、发展空间及退休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部治理的分析、发展趋势及“悬置”的问题 |
第一节 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缺失 |
二、组织机构作用的发挥不充分 |
三、运行保障机制不完善 |
第二节 发展趋势预测 |
一、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
二、组织机构及其运行保障机制更为完善 |
第三节 “悬置”的问题 |
一、关于独立法人的问题 |
二、关于举办者与校长(院长)关系的问题 |
三、关于产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 |
四、关于董事会(理事会)中教师和学生代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
致谢 |
(10)新医改背景下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问题审视 |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税收法律制度 |
(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问题反思 |
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阐释 |
(一)公共财政理论 |
(二)税收法定原则 |
(三)税收激励理论 |
(四)税收公平理论 |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域外探索 |
(一)域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域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启示 |
四、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完善 |
(一)加强医疗税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 |
(二)提升医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
(三)增强医疗捐赠税收抵扣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
(四)完善医疗税收监管法律制度的规范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论文参考文献)
- [1]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J]. 刘芳池. 企业合规论丛, 2020(01)
- [2]慈善信托组织体论[D]. 宋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以广州市H区为例[D]. 黄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社会服务机构营利行为的正当性及其法制保障[D]. 温海燕.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和监管数据的分析[D]. 杨建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D]. 王冬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7]捐助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 徐志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D]. 陈春梅. 厦门大学, 2019
- [10]新医改背景下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王轶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